落实国务院大督查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奖励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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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办法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办法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办法》已经第五次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国土资源部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三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规范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28号)、31号)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土地利用年度执行情况考核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控制用地总量。

以国家宏观调控要求为目标,严把土地供应闸门,对新增建设用地总量计划执行情况统筹考核。

(二)突出耕地保护。

从严控制农用地特别是耕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规模,突出对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计划执行情况和补充耕地计划落实情况的考核。

(三)促进节约集约。

围绕盘活存量、促进土地利用方式转变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提高进行考核。

(四)依法依规用地。

通过实际新增建设用地和实际补充耕地考核土地利用计划的执行,衡量依法依规批地和用地,有效实施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

(五)促进差别化管理。

依据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结果,针对批地、用地、补充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等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实行土地计划指标奖惩措施,奖优罚劣,切实发挥土地利用计划评估考核的引导作用。

第四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包括对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执行情况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计划落实情况考核;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总量计划、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计划等三项指标。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县(区)农业农村局:为确保完成《湖北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提出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目标任务,建立健全我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工作评价激励机制,高质量推动全省各地高标准农田建设。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8〕117号)、《农业农村部关于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办法(试行)》(农建发〔2019〕1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政策措施落实成效明显地方予以激励支持的通知》(鄂政办发〔2017〕100号)要求,现制定印发《湖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细则(试行)》,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农业农村厅农田建设管理处。

联系人:付向阳;电话:************。

附件:湖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细则(试行)湖北省农业农村厅2019年10月22日附件湖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工作评价激励机制,确保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提升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8〕117号)、《农业农村部关于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办法(试行)》(农建发〔2019〕1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政策措施落实成效明显地方予以激励支持的通知》(鄂政办发〔2017〕100号)要求,制定本细则。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01•【字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定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近年来,市委、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甘发〔2018〕5号),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定发〔2018〕33号)和《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定政办发〔2018〕201号),全市建立和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管理机制,耕地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耕地保护管理工作,坚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网格保卫”,靠实保护主体责任。

各县区政府要不断完善耕地保护体系,探索建立区域管理“田长制”,切实靠实各级政府耕地保护主体责任,通过打通责任链,织密责任网,实行网格化保卫,建立健全规则明晰、严保严管、责任追究的耕地保护机制。

1.全面落实耕地保护政府“一把手”责任制。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责任,定期研究部署督促检查耕地保护工作。

市、县区、乡镇要将耕地保护指标纳入政府目标责任管理,逐级签订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同时与农户签订保护合同,进一步明确保护范围、面积、地块、等级、措施、期限、考核与奖惩办法以及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实现块块农田有田长,保护责任全覆盖。

2.建立健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五级联动机制。

构建县区、乡镇、村、社、户五级联动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网络。

县区要有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领导小组、乡镇要有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委员会、村上要有管护小组、社里要有信息员(监察员),确定专兼职永久基本农田责任人、管护人,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的保护体系。

自然资源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608号(农业水利251号)提案答复的函

自然资源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608号(农业水利251号)提案答复的函

自然资源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608号(农业水利251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1.08.18•【文号】自然资协提复字〔2021〕064号•【施行日期】2021.08.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608号(农业水利251号)提案答复的函自然资协提复字〔2021〕064号王志良、王坚、王松灵、蓝闽波委员:你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耕地保护的提案》收悉。

党中央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工作,你们的建议对新时期加强耕地保护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经商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审计署,现答复如下:一、关于“从国家层面着手,系统的梳理现有的国家耕地保护与治理的政策和措施,进一步创新国家耕地保护与治理协同政策体系,强化部门协同,避免出现政策矛盾和空白”的建议。

完善耕地保护法律法规政策体系,推动多主体参与耕地保护实现部门协同治理,对充分利用和保护好有限耕地资源,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当前,我部正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耕地保护法起草工作,将在全面系统梳理现有耕地保护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与中央最新要求基础上,研究提出新时期严格耕地保护的基本原则,明确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管控规则和在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中的优先序,强化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耕地保护的责任,明确公民和法人保护耕地的义务,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补偿、考核等制度,进一步推进耕地保护制度化、规范化。

二、关于“对集中连片的优质耕地做到能划尽划,实现上图入库、落地到户,以及严控非农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立‘田长制’等保护责任体系”的建议。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我部正会同农业农村部结合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成果,组织对各省(区、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开展核实整改补足工作,将把粮食生产功能区、高标准农田集中连片的优质耕地优先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将保护任务落实到各省份,全部落地上图入库,实行特殊保护。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审批和计划管理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审批和计划管理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审批和计划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1.11•【字号】黔府办函〔2020〕70号•【施行日期】2020.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审批和计划管理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7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国发〔2020〕4号),以及自然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的通知》(自然资规〔2020〕1号)《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全省用地审批和计划管理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承接好国家授权的用地审批权根据国务院授权,贵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区政府按城镇批次用地逐级上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查通过后报省政府批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征收审批权属省政府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土地征收审批权属国务院的,农用地转用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土地征收按程序报国务院批准。

二、委托下放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审批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因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将省政府权限范围内的审批权限委托县级政府批准;市(州)政府权限范围内的审批权限,由市(州)政府委托县级政府批准。

县级政府在办理委托事项时,批复文件开头要冠以“受省政府(××市政府、××自治州政府)委托行使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权”的字样。

韶关市人民政府印发韶关市关于加强用地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印发韶关市关于加强用地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印发韶关市关于加强用地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21•【字号】韶府[2008]75号•【施行日期】2008.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韶关市人民政府印发韶关市关于加强用地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韶府[2008]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韶关市关于加强用地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十二届2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韶关市关于加强用地管理的若干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为落实政府耕地保护责任制,践行科学发展观,把韶关建设成为粤北区域中心城市,争当全省山区科学发展排头兵提供用地服务,现就加强我市用地管理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的规定。

我市每年定期对各县(市、区)落实省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指标和《韶关市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责任书》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将考核的结果与政府主要负责人的政绩相挂钩,以督促各地做好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的工作,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监管,在核定面积的基础上,将全市基本农田任务指标落实到地块。

二、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

根据国家的宏观政策以及对我市土地资源的状态分析,今后省下达我市的新增用地较紧,必须尽快实现以外延扩张为主向内涵挖潜为主的转变,逐步优化土地利用结构。

根据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和《韶关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高效配置土地资源,严厉查处闲置土地,调整产业结构,提升产业层次,提高土地的产出率。

因此,必须建立和完善节约集约用地评价体系及其土地利用状况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严控增量、盘活存量、管住总量、集约高效”的机制,促进土地利用方式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意见政策解读

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意见政策解读

• 补充耕地数量与质 量相当的耕地
• 农民自发 • 耕地保护专项规划、
新一轮全国耕地后 备资源调查:应符 合第三次全国土壤 普查土壤农业适宜 性评价。
改革内容
二、严格补充耕地质量管理。
1、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出台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办法。 农业生产符合性评价、耕地质量等级评价
2、坚持以恢复优质耕地为主、新开垦为辅,确保补充耕地不造成生 态破坏,质量达到高标准农田建设要求,实现可长期稳定利用。 3、严格按照标准验收审查垦造和恢复的耕地,质量不达标的不得用 于占用耕地的补充。 4、完善补充耕地后续管护、再评价机制,落实补充耕地主体培肥管 护责任。
• 2024年9月《自然 资源部办公厅关于 开展2024年度全国 国土变更调查工作 的通知》(自然资 办发〔2024〕44 号)
省级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平台
✓ 下列新增耕地,应现场询问当地群众实际耕种情况或耕种计划,如实填写相应的种植属性 (不得填写“休耕”或“未耕种”),并在“备注”字段标注“2024未种植”。部将对此 类新增耕地进行持续跟踪监测,直至遥感影像显示或地方自主提供已种植符合耕地认定标 准农作物的证明信息或变更为其他地类为止,再去除“2024未种植”备注字段信息。
• 年度耕保督查 • 审计
(2)对耕地保护任务缺口省份收取经济补偿,对多承担耕地保护目标任
务的省份给予经济奖励。
2、各省结合实际分类分主体制定耕地开垦费等费用标准并及时调整,统筹安
排资金用于耕地保护与质量建设。将后续培肥管护资金纳入占用耕地成本。
依法占用永农的按照当地耕开费两倍执行。
3、强化“长牙齿”的硬措施,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违法占用耕地行为。
省级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平台
4、新增“间作套种”耕地种植属性。对于在第二轮退耕还林 还草落地上图成果范围外的耕地图斑,全面核实梳理,实地确 为间种和套种果树、林木但尚未达到林地园地认定标准的,耕 地种植属性统一标注为“间作套种”。 5、耕地种植属性为“未耕种”或“休耕”的变化情况持续跟 踪监测工作(直至遥感影像显示或地方自主举证“已耕种”或 变为其他地类为止)。

关于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思考——以西安市为例

关于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思考——以西安市为例

第1期(总第409期)2024年1月No.1农业技术与装备AGRICULTURAL TECHNOLOGY &EQUIPMENT关于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思考——以西安市为例周林1,刘喆1,梁晓晶1,王锐1,张瑞杰1,杨钰2(1.陕西华地勘察设计咨询有限公司,陕西西安710018;2.西安建筑科技大学,陕西西安710055)摘要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是贯彻国家新时期发展要求,有效发挥优化城乡地区国土空间格局作用,助力乡村振兴的一项重要举措。

结合西安市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的实践经验,从规划编制、组织管理体系建立、配套管理制度完善、项目实施监管、产业导入等方面,总结了试点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针对性的优化建议,以期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全面开展提供建议和思路。

关键词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困境;对策;西安中图分类号F301.2文献标志码Adoi:10.3969/j.issn.1673-887X.2024.01.011Thinking on the Comprehensive Improvement of the Whole Land—Taking Xi 'an City as an ExampleZhou Lin 1,Liu Zhe 1,Liang Xiaojing 1,Wang Rui 1,Zhang Ruijie 1,Yang Yu 2(1.Shaanxi Huadi Survey and Design Consulting Co.,Ltd.,Xi'an 710018,Shaanxi,China;2.Xi'an University of Architecture and Technology,Xi'an 710055,Shaanxi,China)Abstract :Carrying out comprehensive land consolidation is an important measure to implement the national development require ‐ments in the new era,effectively play the role of optimizing the spatial pattern of urban and rural areas,and help rural revitalization.Based on the practical experience of the pilot project of comprehensive land consolidation in Xi 'an City,this paper summarized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pilot project implementation from the aspects of planning,establishment of organizational management sys ‐tem,improvement of supporting management system,project implementation supervision and industry introduction,etc.,and put for ‐ward targeted optimization suggestions in order to provide suggestions and ideas for the comprehensive development of comprehen ‐sive land consolidation.Key words :whole land;comprehensive regulation;dilemma;countermeasures;Xi 'an City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是贯彻国家新时期发展要求,有效破解我国现阶段社会经济发展及土地利用过程中出现问题的一项重要举措。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清理处置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清理处置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清理处置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9.21•【字号】六政办秘〔2018〕207号•【施行日期】2018.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清理处置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六安市清理处置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9月21日六安市清理处置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专项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解决全市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突出问题,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健全土地利用长效监管机制,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自然资源部令第1号)、《安徽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清理处置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8〕21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任务按照“专项清理、属地负责、分类处理、按帐销号”的原则,在全市开展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专项行动,依法依规分类处置,盘活存量土地,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2018年12月31日前,全市2009年前形成的批而未供土地处置率达20%以上;2009年至2015年形成的批而未供土地处置率达15%以上,力争达到20%;省国土厅下发的闲置土地处置率达15%以上,力争达到20%。

二、清理处置范围(一)历年来我市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但未实施供地的土地,主要包括省厅下发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中提取的批而未供土地,其中2009年之前、2009—2015年批而未供土地以省厅下发数据为准,2016—2017年批而未供土地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中提取的数据为准。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大督查激励力度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大督查激励力度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大督查激励力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3.21•【字号】皖政办秘〔2022〕24号•【施行日期】2022.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大督查激励力度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督查激励的通知》(国办发〔2021〕49号)精神,省政府决定,对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取得明显成效的地方加强激励支持。

现将调整后的督查激励措施及组织实施等事项通知如下:一、对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良好创新生态、提升自身创新能力、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加速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创新等方面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在申报省科技重大专项立项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

(省科技厅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二、对推动“双创”政策落地、扶持“双创”支撑平台、构建“双创”发展生态等方面成效明显的市,支持申报中央预算内资金用于创新创业支撑平台类项目;对其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项目,优先向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省级股权投资基金推介支持;在建设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等方面优先支持。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三、对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成效突出的市,优先支持申报建设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优先推荐地理标志申请列入国家知识产权地理标志运用促进重点联系指导名录,优先支持开展产业专利导航项目,在专利优先审查推荐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四、对推动制造强省建设、促进工业稳增长、推动制造业提质扩量增效、培育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保持制造业比重基本稳定等方面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在制造强省建设专项资金安排中予以倾斜,支持其行政区域内技术改造项目列入国家及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导向计划,在申报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绿色工厂、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和工业设计中心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

自然资发〔2020〕91号

自然资发〔2020〕91号

自然资发〔2020〕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精神,改革2020年土地利用计划管理方式,以真实有效的项目落地作为配置计划的依据。

现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一)坚持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

在控制总量的前提下,计划指标跟着项目走,切实保障有效投资用地需求。

(二)坚持节约集约用地。

既算“增量”账,更算“存量”账,统筹安排新增和存量建设用地,推动全面高质量发展。

(三)坚持分类保障。

对纳入重点保障的项目用地,在用地批准时配置计划指标。

对未纳入重点保障的项目用地,以当年处置存量土地规模作为核定计划指标的依据,加大存量盘活力度。

二、配置方式(四)纳入重点保障的项目用地,在批准用地时直接配置计划指标。

包括: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用地;纳入省级人民政府重大项目清单的单独选址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产业项目用地。

其中,国家批准农用地转用项目,用地审批时直接配置计划指标。

地方批准农用地转用项目,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行审批用地,预支计划指标,并在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备案系统及时报备。

每个季度末,部根据各省(区、市)在备案系统报备情况,统一确认配置。

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依法撤销或调整的,其计划指标自动失效。

(五)未纳入重点保障的项目用地,配置计划指标与处置存量土地挂钩。

其中,对2017年底前批准的批而未供土地,按处置完成量的50%核算计划指标;对2018年以来批准的批而未供土地,按处置完成量的30%核算;对纳入本年度处置任务的闲置土地,按处置完成量的50%核算。

上述计划指标配置,由各省(区、市)在农用地转用审批中统筹安排,量入为出。

部将根据各省(区、市)处置存量土地情况,年终核定计划总量,各省(区、市)年度配置计划指标不得突破核定量。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65号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65号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局(厅):根据全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电话电话会议精神,中央财政设立了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附件: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1号)要求,并结合农村环保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为支持农村环境保护,鼓励各地有效解决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突出问题,促进农村生态示范建设而设立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对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村庄,实行“以奖促治”;对通过生态环境建设达到生态示范建设标准的村镇,实行“以奖代补”。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第五条实行“以奖促治”方式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以奖促治”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内容:(一)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二)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三)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四)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五)农业面源污染和土壤污染防治;(六)其他与村庄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环境综合整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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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为了提高分管领导及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体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甚至被罚的工作激励奖惩机制, 20
2X8月制定了《重点工作考核办法》,考核的重点工作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安全生产、信访、维稳综治(禁 毒)、“整脏治乱”、生态文明家园建设(农村危房改造)、打击违法建设、征地拆迁、“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纪 检监察、组织、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等工作。《考核办法》实行月考核,对工作增位排名和退位下滑的工作,对分 管领导和工作组人员的奖励和处罚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有效地激励了分管领导和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1、已配合市国土资源局完成《XX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本项目分值3分,自评得3分。
2、加强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今年来取缔、制止无证、非法采矿、死灰复燃的采矿点13个。没有越权发证和 非法转让采矿权行为,没有发现严重破坏和浪费矿产资源的行为。严格依法行政,从无超越权限或不合法,不适当 的执法行为。本项目分值6分,自评得6分。
一、根据工作实际和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和考核办法
(一)为了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有力推动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进一步规范干部职工的管理 ,建立干部管理长效机制。在年初就制定了《干部职工百分制管理办法》,《办法》分为总则、扣分、加分、附则 四个部分。扣分部分对干部职工考勤考核工作完成情况,工作纪律表现及工作实绩等不足的情况作出明确扣分标准 ;加分部分对干部职工工作积极表现、实绩突出、作出重大贡献等情况作出明确加分规定。百分制管理办法,既有 纪律约束,又有激励机制,奖惩分明,符合我工作实际,有力地激励了我干部职工工作积极性。截止目前,我已有 XX名干部得到加分奖励XX名干部受到扣分惩罚。
考核管理工作自查报告篇3
秋季开学以来,学校狠抓“创城”工作不放松,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7号)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7号)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农业(农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确立二十年来,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一直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建立保护补偿机制,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

为科学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落实中央要求、实行永久保护,开创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新局面(一)坚决落实中央提出的新要求,全面提升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水平。

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是党中央、国务院站在对历史和人民负责的高度,对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提出的更新更高要求。

各地要切实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按照“依法依规、确保数量、提升质量、落地到户”的要求,根据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科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全面提升基本农田保护水平,努力实现基本农田保护与建设并重、数量与质量并重、生产功能与生态功能并重。

(二)紧紧抓住有利时机,切实落实永久保护措施。

当前,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即将完成,全国农用地分等定级、全国耕地地力调查基本完成,基本摸清了现有基本农田的位置、数量、等级及变化情况;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已全面展开,为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提供了有力支撑。

各地要抓住有利时机,将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切实解决一些地区基本农田零碎分散、规划调整频繁、建设占用多、补划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切实提高基本农田的区位稳定程度、集中连片程度、落地到户程度和信息化程度,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提升到全新水平。

二、合理调整、科学划定,确保基本农田落地到户(三)严格规划编制的各项要求,切实落实基本农田保护目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督查激励的通知-津政办发〔2022〕11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督查激励的通知-津政办发〔2022〕11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督查激励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督查激励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适应“十四五”时期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以更大力度激励全市上下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督查激励的通知》(国办发〔2021〕49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进一步调整完善督查激励措施,以更大力度鼓励支持改革创新、真抓实干。

现将调整后的督查激励措施及组织实施等事项通知如下:一、对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积极营造良好创新生态、加快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狠抓科技改革政策和措施落实落地等方面工作成效突出的区,优先给予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支持。

对上一年度技术合同额的绝对值和增速等绩效显著的区,给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资金支持。

(市科技局牵头,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对推动“双创”工作成效突出的区域“双创”示范基地,优先支持创新创业平台类项目建设,对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项目,优先推介与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海河产业基金等对接。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三、对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成效突出的区,在项目、政策、资金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示范城市等国家级示范试点,优先支持建设中国(天津)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分中心。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四、对推动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保持制造业比重基本稳定等方面工作成效突出的区,在智能制造专项资金、市级先进制造业集群评定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解决方案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解决方案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解决方案目录一、内容概括 (2)1.1 背景与意义 (3)1.2 目标与要求 (4)二、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理论基础 (5)2.1 土地综合整治概念 (6)2.2 理论框架与研究方法 (6)三、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路径 (8)3.1 总体布局与规划指引 (9)3.2 重点任务与措施 (11)3.2.1 农用地整理 (12)3.2.2 城市建设用地整治 (13)3.2.3 生态保护与修复 (15)3.3 实施模式与典型案例 (16)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技术支撑 (17)4.1 土地评价技术 (19)4.2 空间规划技术 (20)4.3 精准测绘与监测技术 (22)4.4 数据集成与管理技术 (23)五、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政策保障 (24)5.1 政策体系构建 (25)5.2 资金筹措与投入机制 (26)5.3 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 (27)5.4 组织协调与监管机制 (29)六、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效益评估 (30)6.1 经济效益评估 (31)6.2 社会效益评估 (33)6.3 生态效益评估 (34)6.4 综合效益评价与优化策略 (36)七、结论与展望 (37)7.1 主要结论 (38)7.2 发展前景与建议 (40)一、内容概括本方案旨在通过全面、系统的土地整治措施,提升土地利用效率,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全面提升。

方案覆盖全域范围内,包括城市、乡村、农田等不同用地类型,针对土地利用现状和问题,提出综合性的整治策略和方法。

目标定位: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新发展理念,围绕高质量发展要求,推动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和空间布局的优化,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乡村振兴。

整治范围:涵盖全域范围内的城乡各类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强调全要素、全过程的综合整治。

整治任务:包括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提升土地资源利用效率、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等方面,旨在构建高效、可持续的土地利用新格局。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土地整治坚守耕地红线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土地整治坚守耕地红线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土地整治坚守耕地红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19•【字号】绍政办发[2014]81号•【施行日期】2014.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土地整治坚守耕地红线的通知(绍政办发〔2014〕8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防死守耕地红线、确保耕地面积基本稳定、实行耕地数量质量保护并重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加强土地整治、坚守耕地红线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认清保护耕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工作。

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等一系列重要会议相继进行部署,要求坚持“以我为主、立足国内、确保产能、适度进口、科技支撑”的国家粮食安全战略,明确耕地红线必须坚守,耕地数量、质量都要保证。

我市人口多、耕地少,人均耕地面积仅为0.72亩,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耕地保护形势非常严峻。

各地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决策精神,切实提高对保护耕地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将保护耕地作为土地管理的首要任务列入政府工作重要内容,切实加强对耕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坚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提质与增量并举,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严防死守耕地保护红线和粮食安全底线。

二、进一步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法定责任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是法定责任。

实施土地整治是我市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主要途径。

各地要按照“先补后占”、“占一补一”、“占优补优”的要求,明确职责,分解任务,深入推进土地整治,确保耕地占补平衡。

江苏省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江苏省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江苏省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综合评价考核实施细则(修订稿)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全面提高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深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双提升”行动,根据《江苏省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综合评价考核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考核原则(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严格标准,实事求是,接受监督。

(二)坚持分类考核。

根据不同区域资源禀赋和土地利用特征,体现区域差异性。

(三)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定量考核为主。

考核指标的选取力求具有代表性、可量化、数据易采集。

(四)坚持动态调整完善。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新要求和综合评价考核实施情况,不断丰富、调整、完善。

二、考核对象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设区的市、县(市、区)。

农用地面积占国土面积(不含大型湖泊水面)不足20%的县(市、区)不单独考核,纳入所在设区的市考核。

农用地面积占国土面积不足20%的县(市、区)名单由省国土资源厅依据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结果确定。

三、考核依据(一)《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苏发〔2014〕6号);(二)《国土资源部关于江苏省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4〕54号);(三)《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4〕78号);(四)《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综合评价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83号);(五)国务院、国土资源部、省委省政府发布的关于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其他文件。

四、考核时间每年第二季度,对设区的市、县(市、区)上一年度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考核。

五、考核指标考核指标由资源利用水平和产出效益、耕地保护责任落实、资源利用管控效率、制度建设与实施以及加分项五个部分的指标组成。

考核指标涉及的数据,分别采用考核年的年末数据、全年数据、考核时点前一年或前两年数据,详见《江苏省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综合评价考核指标体系及评分计算方法》(附件)。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建设.doc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建设.doc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建设国土空间用途总量控制制度有待完善。

当前国土空间利用总量控制主要集中在转为建设用地的总量管控及永久基本农田的总量控制,如土地用途分区管制和城乡建设用地空间管制等制度安排已较为完善,而对生态空间的总量控制制度尚不明确,关于生态空间的用途管制,虽然已有16个省份生态红线划定工作已报批,但并未实施,划定规则有待进一步深化研究。

此外,目前尚未出台全国性的生态保护专项规划,生态空间的总量控制制度尚有欠缺,全域、全类型国土空间用途总量控制制度的建立已刻不容缓。

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机制尚未建立。

当前,国土空间管制是对耕地、森林、草原、水域等不同自然要素实行单要素管理模式,虽有利于根据不同要素类型的系统特征制定有针对性的管制措施,但实际上是忽视了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要素之间的关联性,缺乏系统的多要素交叉管制措施,各个要素乃至各个空间之间的转换规则尚未明确。

例如:针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相关制度较为完善。

但城镇空间和农业空间向生态空间转化及各个空间内部之间的转换,存在依据不足的问题。

同时,国土空间用途变更的条件、程序和要求均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国土空间用途变更在实施中缺乏有效监管,开发活动的合法合规性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都无法得到有效评估。

相关法律有待进一步明确。

目前尚未出台国土空间规划与用途管制的相关上位法律,其他法律又难以弥补这一缺陷,后续的法律责任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执行落地存在一定困难。

此外,上位法缺乏情况下,目前的法定规划冲突部分无法有效界定,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乡规划都是法定规划,而两者在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布局之间存在较大冲突,难以根本解决。

应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18号文)的具体要求,出台《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法》等有关上位法,统筹解决类似冲突。

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构建的基本思路制定好过渡时期国土空间管制的相关标准。

落实18号文的具体要求,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对所有国土空间分区分类实施用途管制,依据自然资源管理职能,以解决生态功能退化、环境污染为问题导向,因地制宜构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基本制度。

县闲置低效用地盘活利用专项行动方案(最新)

县闲置低效用地盘活利用专项行动方案(最新)

县闲置低效用地盘活利用专项行动方案(最新)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加快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确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闲置低效用地盘活利用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本次专项行动以处理闲置土地、城镇空闲土地为重点,目标任务如下:(一)闲置土地处置任务。

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涉嫌闲置土地信息中经省国土资源厅提取、初步核实的位于庞家镇的闲置土地1宗100亩和经排查梳理新发现的闲置土地,到X年6月30日前,除司法查封的闲置土地外,要全部处置到位。

(二)城镇空闲土地处置任务。

截至X年12月31日,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已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但一直未实施供应(以下简称已批)的土地;已经依法供应(以下简称已供)、已批和已供之外(以下简称存量),现状尚未开发利用或开发利用不到位的建设用地。

利用本次专项行动,对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下发的全部空闲图斑进行核查和整改,通过“回头看”要确保已整改的必须整改到位,按照盘活利用、整改销号标准上报系统。

未整改完成的要下大力气,加快进度。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每年盘活利用城镇空闲土地应不低于总量的20%。

二、组织实施本次闲置低效用地盘活利用专项行动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依法依规,以用为先;明确责任,严格奖惩”的基本原则,突出重点,先易后难,分步推进,务求实效。

(一)部署启动。

县国土资源局要将纳入专项行动处置范围的闲置土地和城镇空闲土地清单层层下达,在此基础上登记造册、上图入库,建立工作台账和信息管理系统,实施动态管理。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进行动员部署,逐宗梳理、分类认定本辖区闲置低效用地,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盘活利用目标任务、时序安排和责任分工,于4月底前将实施方案和联系人报县国土资源局。

(二)分类处置。

1.闲置土地处置措施。

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密切配合,全面履行调查认定、制定方案、社会公示、处置利用、预防监管等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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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落实国务院大督查土地利用
计划指标奖励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8〕117号)精神,对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取得明显成效的地方实行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奖励,特制订本办法。

一、奖励原则
坚持正向激励的原则,充分激发和调动各地从实际出发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形成担当作为、竞相发展的良好局面。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优中选优,充分发挥督查激励和示范引导作用。

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评估,客观、全面、准确反映地方工作实际。

坚持适度向中西部倾斜的原则,充分考虑东、中、西部地区发展差异,适度向中西部倾斜。

二、奖励条件
(一)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成效显著。

每年国务院大督查和日常督查确定的,落实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取得
明显成效的地区。

优先考虑受到国务院大督查表扬的地区。

(二)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好。

根据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结果和土地利用计划在线监管数据,以及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评估结果,严格执行土地利用计划,用地指标使用方向和结构合理且用地需求量较大的地区。

(三)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高。

根据固定资产投资和GDP分析测算及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数据,单位土地投入产出高、经济效益好,同时严格落实“增存挂钩”机制、完成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好,且批后供地率高、闲置土地少的地区。

(四)土地利用秩序良好。

除国家和省级立项的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外,市(地、州、盟)一个年度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低于500亩、县(市、区、旗)一个年度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低于100亩,未被自然资源部或省级人民政府约谈或启动问责,未发生被自然资源部或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立案、挂牌督办案件。

三、奖励地区评审程序
(一)确定奖励省份范围。

自然资源部在每年年初,按照奖励条件,从土地利用计划执行进度、用途结构、利用效益、存量挖潜以及协调匹配程度五方面,对各省(区、市)上一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将前10名的省(区、市)纳入奖励范围,并在系统内
进行公示。

(二)确定奖励市县名单。

纳入奖励范围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奖励条件评选1个市(地、州、盟)或2个县(市、区、旗)作为奖励地区,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将推荐名单和推荐理由报自然资源部。

自然资源部对奖励单位进行审核,并在系统内进行公示,期满后将奖励名单报国务院办公厅。

四、奖励措施
自然资源部依据奖励名单,按照每个市(地、州、盟)奖励用地计划指标5000亩,或每个县(市、区、旗)奖励2500亩的标准,在编制全国土地利用计划时,将奖励的计划指标单独列出,随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并下达到各省(区、市)。

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将奖励的用地计划指标单独下达到受奖励的市(地、州、盟)或县(市、区、旗)。

奖励的用地计划要优先用于基础设施、社会民生和新兴产业等建设,支持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补短板项目建设。

五、做好宣传解读和跟踪落实
加强奖励政策及奖励成效的宣传解读。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定期跟踪了解被奖励地区土地计划安排使用情况,督促地方用好奖励土地计划。

被奖励地区要及时总结工作成
效和好经验、好做法,奖励效果及时报自然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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