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放射防护法规与标准
放射防护措施
放射防护措施放射防护是指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降低放射线对人体造成的伤害。
放射线是一种高能量的电磁波或粒子,可以穿透人体组织并造成细胞的损伤,甚至导致癌症等严重疾病。
因此,必须重视放射防护,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来保护自己免受放射线的危害。
放射防护设备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放射防护设备:1.导向柱和铅屏蔽:铅是一种具有良好的屏蔽效果的材料,可以有效地阻挡放射线。
导向柱和铅屏蔽常用于放射治疗设备和核能领域,用于保护人员免受放射线的辐射。
2.防护手套和围裙:用于医院和实验室中进行放射手术或处理放射性物质的工作人员。
这些手套和围裙通常是由铅或其他屏蔽材料制成的,可以阻挡放射线的穿透。
3.辐射剂量计:用于测量人体接受的辐射剂量。
这些设备可以帮助工作人员确定是否超过了辐射安全限值,从而进一步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放射防护守则除了使用适当的放射防护设备,还有一些守则可以帮助我们降低受到放射线辐射的风险:1.提高放射安全意识:了解放射线的基本知识,知道放射线的来源和可能的危害。
学习使用放射防护设备的正确方法,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2.最小化接触时间:尽量减少暴露在放射线下的时间。
在进行医疗检查或其他需要接受放射线的场合,尽量保持距离,缩短暴露时间。
3.增加距离:放射线的辐射强度随着距离的增加而减小。
在接触放射源时,尽量保持距离,并在可能的情况下选择可以增加距离的工作位置。
4.使用屏蔽物:在接受放射治疗或处理放射性物质时,使用合适的屏蔽物来阻挡放射线的穿透。
这可以包括使用铅屏蔽柱、围裙和手套等。
5.定期检查:进行定期的健康检查,包括辐射剂量的测量。
这可以确保及早发现任何放射危害,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放射防护在不同场合的应用放射防护措施在不同场合下具有不同的应用方式:1.医院和诊所:医院和诊所是接触放射线最多的场所之一。
在这些场所中,医生、技术人员和患者都需要接受适当的放射防护。
这包括使用防护手套和围裙,减少暴露时间,以及确保设备的正确使用和维护。
放射性防护知识培训【2024版】
一、放射性基础知识
1、基础概念
2、射线分类及危害
3、常用的辐射量及单位
二、放射卫生法规
1、《职业病防治法 》
2001年
国务院令60号
1、《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52号)
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2002)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号
( GBZ101-2002 ) 《放射性白内障诊断标准》 ( GBZ67-2002)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 (总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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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放射卫生法规与标准
主要管理对象及范围
放射工作卫生 防护管理办法
放射防护器材与 含放射性产品卫 生管理办法
放射事故管理 规定
放射工作单位
生产、销售和 进口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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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放射卫生法规与标准
(一)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 GB 18871-2002 )
《用于X、γ线外照射放射防护的剂量转换因 子》(GB11712-89)
《不同年龄公众成员的放射性核素的ALI值》 (GB/T16142-1995)等为剂量估算提供基本 参数的标准也属于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国家标准
专业标准 地方标准 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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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放射卫生标准
2、放射卫生标准按其性质和使用范围共分6类: (一)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二)职业照射的防护标准 (三)公众照射的防护标准 (四)医疗照射的防护标准 (五)放射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六)监测规范和方法标准
发给放射工作人员上岗证,方可上岗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证每年复核一次,每5年焕
电离辐射防护安全法规、标准和规定模板
电离辐射防护安全法规、标准和规定模板1. 目的与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的目的是为确保企业职能部门在工作中遵守相关的电离辐射防护安全法规、标准和规定,保护员工和公众的健康安全。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部企业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并应由公司全体员工遵守。
2. 术语与定义•电离辐射:指具有充分能量的粒子或波, 可通过与物质相互作用使其电离或产生化学和生物效应的辐射。
•工作人员:指企业职能部门的在职员工。
•辐射监测设备:指用于监测和测量电离辐射水平的设备。
•辐射防护设备:指用于保护工作人员免受电离辐射的设备。
•剂量限值:指对工作人员在特定时间段内能接受的最大辐射剂量限制。
3. 电离辐射防护法规3.1. 国家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辐射安全许可证管理方法》《放射性物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企业职能部门应遵守以下规定:1.工作人员必需持有有效的辐射安全许可证,严禁无证人员从事与电离辐射相关的工作。
2.依照国家规定,企业职能部门必需定期对辐射源进行检测和评估,确保辐射水平符合安全限值。
3.工作人员必需遵守国家订立的辐射剂量限值,并在必需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4.企业职能部门应建立健全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和演练机制,确保在辐射事故发生时能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理和救援。
3.2. 行业标准和规定依据行业标准和规定,企业职能部门应遵守以下规定:1.进行辐射监测:企业职能部门必需在工作场合设置合适的辐射监测设备,并定期对辐射水平进行监测和记录。
2.工作场合安全措施:企业职能部门必需供应适当的辐射防护设备,包含但不限于防护服、防护眼镜等,确保员工在工作时不受到电离辐射的损害。
3.辐射剂量掌控:企业职能部门必需对工作人员的辐射剂量进行监测和记录,并确保其在剂量限值范围内。
对于超出剂量限值的情况,必需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调整和防护。
4.培训和教育:企业职能部门必需为工作人员供应相关的辐射防护培训和教育,使其了解辐射防护的紧要性、辐射剂量限值以及正确使用和维护辐射防护设备的方法。
放射防护规章制度(4篇)
放射防护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人员免受放射性物质的辐射危害,确保工作环境的安全和健康,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可能接触或使用放射性物质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从事放射性物质应用、放射性物资处理、放射性设备保养等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放射防护的基本原则是按照“预防为主、控制风险、合理使用和合法用途、最佳效果与经济合理化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在员工进行放射性物质的处理、操作和存储时,必须遵循放射防护的相关规定,确保操作安全,防止辐射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遵守放射防护规章制度,不得故意破坏或违反规章制度,对违规行为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章放射防护的组织和管理第六条组织和管理放射防护工作的责任单位应设立专门的放射防护管理机构,由专业人员负责。
第七条放射防护工作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放射防护责任人制度、操作规程制度、应急预案制度等。
第八条放射防护工作责任人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负责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放射防护工作。
第九条员工应定期接受放射防护培训,并经过相应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放射性物质的操作和处理。
第十条放射性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确保其正常工作和安全使用。
第三章放射防护的技术措施第十一条放射性物质操作区域必须经过合理规划和布置,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
第十二条放射性物质必须在专门的操作间中进行处理,禁止在无放射防护措施的区域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放射性化合物的储存应按照防护规定要求储存在固定容器和区域中,标识清晰,防止误食和误用。
第十四条操作员必须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包括但不限于防护手套、口罩、防护服等。
第十五条放射性废物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收集、存储和处置,禁止私自丢弃和倾倒。
第四章放射防护的监测和控制第十六条放射性物质的泄漏和污染应定期进行监测,确保未超过安全标准。
第十七条放射性物质应按规定的时间频率定期进行核实和校准,以确保测量结果的准确性。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年修订】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年修订】【2005年9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依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促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应用,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转让、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放射性同位素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第三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实行分类管理。
根据放射源、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具体分类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将射线装置分为Ⅰ类、Ⅱ类、Ⅲ类,具体分类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许可和备案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
第六条除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的单位外,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除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的许可证外,其他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9受检者放射危害告知与防护制度
受检者放射危害告知与防护制度为贯彻放射诊疗实践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原则,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医疗照射放射防护的基本要求》等法规、标准的要求,保证放射诊疗质量和患者(受检者)的健康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警示告知1、在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和各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在各机房门口设置有效的工作状态指示灯。
2、在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入口处显眼位置设置“电离辐射危害告知标牌”。
3、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事先告知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二、屏蔽防护1、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配备与检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防护用品应符合一定的铅当量要求,并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
2、放射工作人员实施医疗照射时,只要可行,就应对受检者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工作人员在辐射场操作时必须穿戴个人防护用品。
三、放射检查正当化和最优化的判断1、医疗照射必须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
严格执行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受检者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射。
2、不得将核素显像检查和X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核素显像检查或X 射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或有否近期怀孕计划;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八至十五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3、应当尽量以胸部X射线摄影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查;使用便携式X射线机进行群体透视检查,应当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4、实施放射性药物给药和X射线照射操作时,应当逐例进行并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应当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
5、每次检查实施时工作人员必须检查机房门是否关闭,摄影时要特别注意控制照射条件以及辐射剂量,严格按所需的投照部位调节隔光器控制照射野的大小,使有用线束限制在临床实际需要的范围内。
放射卫生防护
放射 工作 卫生 防护 管理 办法
放射 防护 器材 与含 放射 性产 品管 理办 法
放射 工作 人员 健康 管理 规定
放射 事故 管理 规定
卫生 部核 事故 医学 应急 计划
二、放射卫生法规与标准
主要管理对象及范围
放射工作卫生 防护管理办法 放射防护器材与 含放射性产品卫 生管理办法 生产、销售和 进口企业 放射事故管理 规定
已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持续(指6个月)低于4×109/L 或
高于1.1×1010/L 血小板: 准备参加放射工作人员, 低于110×109/L 已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持续(指6个月)低于100×109/L
另:患有心血管、肝、肾、呼吸系统疾病、内分泌疾病、血液病、 皮肤疾 病和严重的眼晶体混浊或高度近视者。
电离辐射通过各种各样的途径进入我们 的生活,有的来自天然的过程,如地球 上的铀衰变;有的来自人工操作,如医 用X线。因此,据来源分天然辐射和人 工辐射。 天然辐射:宇宙射线、地球γ射线、空 气中氡的衰变产物,以及在食品饮料中 的各种天然放射性物质。 人工来源:医用X线,大气核武器试验 的放射性落下灰、核工业排放的放射性 废物,工业用γ射线,以及其他各种物 品。
20 2014-8-16
(1)时间防护:不论何种照射,人体 受照累计剂量的大小与受照时间成正比。 接触射线时间越长,放射危害越严重。 尽量缩短从事放射性工作时间,以达到 减少受照剂量的目的。 (2)距离防护:某处的辐射剂量率与 距放射源距离的平方成反比,与放射源 的距离越大,该处的剂量率越小。所以 在工作中要尽量远离放射源。来达到防 护目的。 (3)屏蔽防护:就是在人与放射源之 间设置一道防护屏障。因为射线穿过原 子序数大的物质,会被吸收很多,这样 达到人身体部分的辐射剂量就减弱了。 常用的屏蔽材料有铅、钢筋水泥、铅玻 璃等。
电离辐射防护安全法规、标准和规定(最新版)
电离辐射防护安全法规、标准和规定(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AQ-SN-0179电离辐射防护安全法规、标准和规定(最新版)环境: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国家对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针。
与核设施相配套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职业病: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放射防护最优化:应当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以放射防护最优化为原则,以期用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净利益,从而使一切必要的照射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最低水平。
放射防护法规与标准
教学中接触电离辐射时的剂量限值
对放射专业学生,其剂量限值应遵守放射 工作人员的防护条款。
对非放射专业学生,在教学过程中,受 到的照射应限制在年有效剂量不大于0.5mSv 其他单个器官或组织的年当量剂量不大于5mSv
ICRP 1990年建议书关于放射防护标准 的建议
在放射防护的观念上,1990年建议书引入 了源相关与个人相关评价的观念,概括了职业、 医疗及公众照射的基本防护体系,并区分了引 起照射的“实践”,减少照射的“干预”和存 在照射的“潜在”三种不同类型的照射
放射防护标准的建议
公众照射剂量限值 公众照射的剂量限值为一 年不超过1mSv的有效剂量,特殊情况下,只要5年 平均值不超过1mSv·a-1,可以允许在单独一年中 有较高剂量。对眼晶状体和皮肤的年当量剂量限 值分别为15mSv和50mSv
IBSS限值
职业照射限值 规定连续5年内平均有效剂 量应低于20mSv,并且任何单一年份内不超 过50mSv;一年中眼晶状体所受的当量剂量 应小于150mSv,四肢和皮肤小于500mSv。对 年龄在16至18岁的少年,年有效剂量6mSv, 眼晶状体的年当量剂量限值为50mSv,四肢 和皮肤为150mSv
放射防护法规是国务院及有关部委颁布的监督 管理放射安全的行政法规
自建国以来,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以后,我国发 布了一系列卫生防护法规。其中《放射性同位素与射 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属国家行政机关发布的规范性 法律文件,是当今放射卫生防护管理领域中法律地位 最高的专门行政法规
现在除国家颁布的法规外,卫生部以及一些省市 发布的通知和规定也都属于法规
放射工作单位自主管理
职责
与放射卫生防护机构密切配合,贯彻落实法规 与标准。法规与标准中有些要求,由于放射工作 单位技术、设备等条件的限制,自身难以解决, 这就需要求助于放射防护机构的技术指导、技术 咨询和技术服务。例如放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 监测,许多放射工作单位本身无力开展,即可求 助于放射卫生防护机构或由执法机构认可的技术 部门开展统一的个人剂量监测服务
放射卫生标准
放射卫生标准放射卫生标准是放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必须遵守的法规和行为准则。
它具有相当严格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必须贯彻执行。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放射卫生标准,希望大家喜欢!放射卫生标准放射卫生防护原则要求放射防护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落实“一切为了临床,一切为了病人”的服务宗旨。
1、保证工作人员个人防护设备齐全,使用方便有效。
2、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防止意外照射发生。
3、开展放射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使各级人员了解防护知识,提高防护技术水平。
4、严格控制无关人员进入工作区。
5、认真做好对核技术应用各专业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其放射防护知识水平。
6、重视职业人员的健康监护。
放射卫生标准(卫生部发布2002年12月25日)为了加强医疗机构对医用辐射防护的管理,保护工作人员的健康及其相关公众的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医疗机构放射性污染监测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4、按照规定对受检者进行个人剂量限值的告知与测量,以评价受检者个人剂量限值是否符合本标准要求。
5、根据受检者检查时间的长短,可同时采集两种或多种个人剂量测量数据,在不同的时间段内对所有受检者进行统计分析,以评价受检者个人剂量限值是否符合本标准要求。
6、认真填写检查记录,保存检查结果。
放射卫生标准(卫生部发布2002年12月25日)为了加强医疗机构对医用辐射防护的管理,保护工作人员的健康及其相关公众的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医疗机构放射性污染监测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6、根据被检查人群的特点和现场情况,建议采用不同的辐射防护评价模式。
放射卫生标准(卫生部发布2002年12月25日)为了加强医疗机构对医用辐射防护的管理,保护工作人员的健康及其相关公众的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医疗机构放射性污染监测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目前,由于受到电脑的普及、手机的发展,人们接触辐射的机会越来越多,从而引起的辐射损伤已成为临床工作者关注的问题。
放射防护法规和标准【36页】
二、 辐射防护法规与标准
(一)法规
法规指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法律效益的规范性文件, 包括法律、法令、条例、规定、规则、决定、命令等。放射 防护法规是国务院及有关部委颁布的监督管理放射安全的行 政法规。 我国放射防护方面的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 法》《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放射性同位 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临床核医学卫生防护标准》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放 射事故管理规定》《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等.
(二)特殊照射、应急照射和事故照射的剂量限值
1.特殊照射:是指在正常的运行过程中有时会发生一些特殊情 况,需要少数工作人员接受超过年当量剂量限值的照射。在一 次事件中其有效剂量≤100mSv,一生中接受这种特殊照射 ≤250mSv。
2.应急照射:是指为了制止事故扩大或进行抢救、抢修等,有 些工作人员会接受超过正常限值的照射。一次应急照射中全身 剂量不得超过250mSv。
对公众成员按每年365d,每天24小时计,则 DAC(公众)=ALI(放射工作人员)/365×24×60×0.02
=ALI (放射工作人员)/1.0512×105Bq/m3
表9-6摘录了与医疗实践有较密切关系的常用核素摄入 量限值即导出浓度。
三、 放射防护体系中的干预水平
辐射的实践指有准备的操作和在控制下使用放射线的活动。 干预是指为降低因事故或误用放射源而产生的剂量或为缓减剂 量的后果所采取的行动。只有预期补救行动带来的好处多于损 害时才进行干预。
表1 对典型成人患者放射学诊断操作指导水平
X射线检查类型 X射线照相检查
X射线透视检查 计算机断层检查 乳房X射线照相
检查部位
腰椎
腹部静脉和胆囊造影
放射科法律法规
放射科法律法规放射科法律法规放射科作为医学中的重要部门,承担着放射诊断和放射治疗等任务。
为了保护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安全,减少放射活动对环境和社会的危害,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放射科法律法规。
本文将介绍一些国际和国内的放射科法律法规,并对其重要性进行分析和讨论。
国际放射科法律法规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标准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负责推动和监督全球的核能利用。
IAEA制定了一系列与放射科相关的标准,其中包括《辐射辐射验收标准》和《辐射辐射保护标准》等。
这些标准为各国提供了放射科工作的指导方针,包括建立放射安全体系、辐射培训和放射设备的质量管理等内容。
各国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考这些标准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
国际劳工组织(ILO)公约国际劳工组织(ILO)是联合国的另一个专门机构,致力于保护和改善全球劳工的工作条件。
ILO制定了一系列关于职业健康和安全的公约,其中包括《放射辐射防护公约》。
这个公约要求各国采取措施确保职业环境中的放射辐射不会对工人和公众造成伤害。
各国应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加强对放射工作者的培训和监督,确保其工作场所的安全。
国内放射科法律法规放射防护法我国的放射科法律法规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防护法》和其相关实施细则组成。
这部法律于1987年颁布实施,并在之后多次修订,最新的修订于2018年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防护法》规定了放射活动的许可、监督和处罚等内容。
此外,法律还明确了对放射工作者和公众的防护要求,保护他们免受放射辐射的伤害。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质量管理规范国内的医疗机构放射科工作还需要遵守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质量管理规范。
这个规范于2007年发布,并于2017年进行了修订。
这个规范对医疗机构的放射科工作进行了规范,包括设备的选购和管理、放射诊疗程序的操作和质量控制等方面。
通过遵守这些规范,医疗机构能够提高放射诊疗的质量和安全水平。
放射科法律法规的重要性放射科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护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安全至关重要。
放射防护法规与标准
(二) 防护措施 X线工作者应仔细复查儿童X线申请是 否合理,有权拒绝没有正当理由的x线 检查。在实施X线检查时应做到
(二) 防护措施 1.除临床必需的X线透视检查外,应对 儿童采用X线摄影检查 2.透视前必须做好充分的暗适应,并应 采用小照射野透视 3.摄影时采用短时间曝光的摄影技术 4.对婴幼儿进行x线摄影时,一般不使 用滤线栅
第十二章
医用放射线的防 护
医用诊断x 第一节 医用诊断x线的防护
一、防护原则
一、防护原则
1. X线检查的正当化
所谓正当化就是指所实施的x线检查是 必要的,其所致的电离辐射危害同社会和个 人从中获得的利益相比是可以接受的
x线检查对工作人员、受检者及广大 人群所致的辐射危害与检查的频度有 密切关系,遵守正当化的原则,避免 一切不必要的照射,是诊断x线卫生 防护的重要前提
(三)特别X线检查 3. 子宫输卵管造影 (1)严格掌握子宫输卵管造影检查的适 应证,减少不必要的照射 (2) 该项检查要限制在月经净后5~10天 内进行 (3) 在子宫输卵管造影检查后3个月内应 避免妊娠
六、儿童X线检查的防护 儿童X
临床医师应严格掌握儿童x线诊断适 应证,应优先考虑采用非电离辐射检查 法,确有正当理由方可申请X线检查。对 儿童施行x线诊断时,必须注意到儿童对 射线敏感、其身躯较小又不易控制体位 等特点。采取相应有效防护措施。儿童x 线群检必须加以控制
200mm处开始,沿墙体延伸到门框的 内侧,使之与门扇重合l0~15mm。对两 扇的折页门还要处理好中缝的防护搭接 问题
(一) X线机房的防护 7.防护窗 防护窗的防护厚度(铅当量)应根 据窗外人员活动情况以及与其他建筑 物之间的距离酌情确定
(一) X线机房的防护 8. 观察窗 所有隔室透视、拍片、扫描等设 施均需安装铅玻璃观察窗 观察窗的铅当量应不低于同侧墙 壁的铅当量
放射卫生防护的基本原则、措施
放射卫生防护的基本原则、措施放射医学的发展使的放射诊断与治疗领域出现出现了许多新技术、新方法,但是事物具有两面性,新技术新方法的应用一方面使得诊断与治疗更加高效,但是另一方面却也会导致医务人员、检查者、公众的照射剂量上升。
例如放射介入治疗一方面能够使患者的生命线延长,改善患者的生活质量,另一方面也会造成患者皮肤受到损伤。
因此为了避免医务人员、检查者、公众受到不必要的照射,在放射诊断与治疗中要做好相关防护措施,保证人员的安全。
一、放射卫生防护的基本原则(1)时间:对于将要或是正处于辐射环境的人员来讲,需要将受照时间或是摄入时间减至最短。
(2)距离:距离越远,受照者受到的辐射越低,因此,尽量远离放射源,使放射源与受照者之间的距离达到最大。
(3)分散:将放射性材料稀释或是分散,使其达到最高稀释值,使材料的放射浓度减至最小。
(4)减源:“源”是指辐射源或是放射性材料,减源,即是减少使用或生产的放射性材料的数量,减少机器生产的辐射量。
(5)源屏障:停止或减缓辐射的流动、弥散,使之不逸出屏障。
(6)个人屏障:通过个人屏障将人员与辐射源或的放射性材料隔开,使之不进入屏障。
(7)减轻效应:使照射者受到的损伤减小或限制损伤,使照射在时间内和人员间最优分布,使病灶被最大程度清除,治疗效果达到最优。
(8)最优技术:根据患者情况,选择最优技术,使危险达到最小值,利益达到最大值,在放射时选择生产剂量最低的电离辐射技术,或者将现有技术改进使其生产的剂量较小。
(9)限制受到其它因子的作用:部分因子可以与辐射产生协同作用,因此,在放射时注意不要再与其他危险因子产生复合。
(10)促排(仅适用于体内源或表面污染):将放射性物质从体内或体表清除,使身体吸收的放射性物质的量减到最小。
二、放射卫生防护的措施(一)基本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建设,促进安全文化建设建立健全放射安全制度,卫生监督机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三者之间需要形成行之有效的制度,卫生监督机构的发力,医疗机构的管理、监督、检查,医务人员的岗前培训、准入、考核等都需要一套行之有效的科学的制度,加强安全责任教育,培养医务人员形成良好的安全责任意识。
放射卫生防护及法规标准
它的法定单位与吸收剂量单位是相同,也是戈瑞(Gy)。
空气比释动能可以当作与空气中的吸收剂量相同的 值,在辐射防护中在数值上可以认为相等,但它们是概 念完全不同的辐射量。1戈瑞的空气比释动能代表从X或 γ 射线传递给每公斤空气1焦耳的能量,1伦琴相当于 8.73mGy空气比释动能。
放出来的所有次级电子,完全被空气所阻止时,在空气中产生的 同一符号离子的总电荷量的绝对值,即X=dQ/dm。
照射量的国际制单位是库伦每千克,用C/kg表示;照射量的 专用单位是伦琴(R)1R=2.58×10-4 C/kg。
照射量率(X·)就是单位时间内的照射量,照射量率的国际 制单位是库伦每千 克(C·k g -1 ·S-1,专用单位是每小时伦(R·h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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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卫生防护及法规标准
职业病防治法中所称的职 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 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 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 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 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 疾病。
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 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进 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第三十一条对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的放射防护知 识培训和法规教育也作了规定。
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 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 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严重产生职业危害 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 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第十五、十六条,对新建、改建、 扩建的放射防护工程项目,实施放射危 害的预评价和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制度。 对“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审查, 同时验收)做了强制性的规定。
放射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管理制度(4篇)
放射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放射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管理,保护人员健康和环境安全,确保放射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放射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放射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三、职责与义务1. 放射工作单位应依法设立辐射防护机构,明确相应的责任和职能。
2. 辐射防护机构应制定放射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管理规定,负责组织实施。
3. 所有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配合辐射防护机构开展工作。
四、辐射工作的分类和等级1. 辐射工作根据辐射源的特性和风险进行分类,并划定相应等级。
2. 不同等级的辐射工作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和管理要求。
五、辐射安全防护措施1. 各种辐射防护装备和设施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
2. 辐射工作场所应符合环境辐射防护标准,设立明确的辐射防护区域。
3. 辐射源的管理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规定。
4. 辐射工作人员应穿戴符合规定的防护装备,严格遵守防护操作规程。
六、辐射质量控制措施1. 辐射工作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辐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辐射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辐射质量控制工作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并有相应的质量管理措施。
3. 辐射质量控制工作应建立相应的记录和信息管理系统,随时提供相关数据以备查阅。
七、应急预案1. 辐射工作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在辐射事故发生时能及时、有效地采取相应措施。
2. 辐射防护机构应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并及时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
3. 辐射事故发生后,应采取及时的救援和处置措施,避免和减少辐射对人员和环境的伤害。
八、违规处理与责任追究1.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并及时进行整改。
2. 在发生辐射事故或辐射源泄漏后,相关责任人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3. 对故意或重大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
九、制度宣传与培训1. 辐射防护机构应定期进行辐射安全知识宣传和辐射防护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放射线防护规章制度
放射线防护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放射线工作者的健康和安全,规范放射线工作,防止放射线造成的辐射伤害,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放射线工作的人员,包括医疗机构、科研机构、工业企业等单位的放射线工作者。
第三条所有从事放射线工作的单位应建立放射线防护管理制度,加强对放射线工作者的防护和监督。
第四条所有从事放射线工作的人员应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加强对自身的防护意识,确保放射线工作的安全进行。
第二章放射线的防护管理第五条放射线工作人员应接受相关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方可从事放射线工作。
第六条放射线工作单位应定期对放射线工作场所进行辐射监测,确保放射线工作环境达到相关标准要求。
第七条放射线工作单位应配备必要的辐射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确保放射线工作者的身体健康。
第八条放射线工作单位应定期开展放射线工作岗位的安全培训,提高放射线工作者的防护意识和技能。
第九条放射线工作单位应建立放射线工作档案,并定期对放射线工作者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条放射线工作单位应建立放射线事故应急预案,确保一旦发生放射线事故能够及时有效处理。
第三章放射线工作者的防护要求第十一条放射线工作者应严格遵守放射线操作规程,切勿随意改变放射线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放射线工作者应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如铅衣、铅眼镜等,并保持清洁。
第十三条放射线工作者应遵守放射线工作时间限制,不得长时间接触放射线。
第十四条放射线工作者应定期接受放射线防护培训,提高自身的防护意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放射线工作者应定期接受健康检查,确保身体健康状态适合从事放射线工作。
第四章对违规行为的处理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放射线工作者,应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并记录在档案中。
第十七条对于严重违反本规章制度的放射线工作者,应给予相应的处罚,直至解除聘用关系。
第十八条对于导致放射线事故发生的放射线工作者,应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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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BSS限值
职业照射限值
规定连续5年内平均有效剂
量应低于20mSv,并且任何单一年份内不超 过50mSv;一年中眼晶状体所受的当量剂量 应小于150mSv,四肢和皮肤小于500mSv。对
年龄在16至18岁的少年,年有效剂量6mSv,
眼晶状体的年当量剂量限值为50mSv,四肢
和皮肤为150mSv
公众照射限值 同ICRP 1990年建议书内容
的科学依据。
第一节
放射防护法规
法规泛指国家机关制定的一切规范性文件, 包括法律、法令、条例、规定、规则、决议、决定、 命令等 放射防护法规是国务院及有关部委颁布的监督
管理放射安全的行政法规
自建国以来,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以后,我国发 布了一系列卫生防护法规。其中《放射性同位素与射
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属国家行政机关发布的规范性
病人接受的 剂量限值 医疗照射
对公众受 照剂量的 控制
放射工作人员的剂量限值:放射工作人员
的年当量剂量,指一年工作期间所受到外照射 的当量剂量与这一年内摄入放射性核素所产生
的待积当量剂量二者总和,但不包括天然本底
照射和医疗照射
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剂量限制要考虑随机性效
应和确定性效应。同时满足书中表10–2中的 两种限制值
在《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及《辐射防护 规定》的基础上,我国发布了一系列各类单项
放射防护标准。见书表 l0-1 列出一些卫生部
2002年4月9日印发,6月1日起实施的与医用放
射线有关的防护标准
第三节
放射防护标准介绍
我国现行放射防护标准
放射防护中使用物理量有哪些?
我国现行放射防护标准
放射防护的基本原则
法律文件,是当今放射卫生防护管理领域中法律地位
最高的专门行政法规
现在除国家颁布的法规外,卫生部以及一些省市 发布的通知和规定也都属于法规
我国的放射卫生防护法规正在逐渐完 善和健全, 为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公众及其 后代的健康与安全, 促进电离辐射的合理应 用与放射事业的发展
第二节
标准的慨念
放射防护标准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提出,对使用电离辐 射源或产生电离辐射的一切实践活动,以及对放射 工作人员和公众接受电离辐射照射需加控制的一切
实践活动,进行与防护有关的设计、监督、管理时, 必须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放射防护的基本原则
实践的正当化 产生电离辐射的任何实践要经过论
证,或确认该项实践是值得进行的,其所致的电离 辐射危害同社会和个人从中获得的利益相比是可以
放射工作人员的剂量限值
放射工作条件分类:《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中将放射工作条件分为三种
甲种工作条件:一年照射的有效剂量有可能
超过15mSv
乙种工作条件:一年照射的有效剂量很少可
能超过15mSv,但有可能超5mSv
丙种工作条件:一年照射的有效剂量很少可
能超过5mSv
放射工作人员的剂量限值
对受照剂量的控制原则 在一般情况下,连续3个月内1次或多次接受的 总当量剂量不要超过年剂量限值的一半 从事放射工作的育龄妇女所接受的照射,应严 格按均匀的月剂量加以控制。
15mSv 50mSv
38
第四节
放射防护法规与标准的
贯彻实施
放射防护标准与法规的贯彻实施,既有放射
工作单位知法、守法加强自主管理的问题,
也有卫生行政部门和放射防护机构执法监督 和宣传贯彻指导的责任
放射工作单位自主管理
自主管理指放射工作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根据
法规对自身的放射防护管理,是贯彻实施法 规的主要方面
ICRP 1990年建议书关于放射防护标准 的建议
在放射防护的观念上,1990年建议书引入 了源相关与个人相关评价的观念,概括了职业、 医疗及公众照射的基本防护体系,并区分了引 起照射的“实践”,减少照射的“干预”和存 在照射的“潜在”三种不同类型的照射
在放射防护体系中,在拟议的和继续进行着的 辐射实践活动中,仍以“实践正当化”、“防
最基本的标准,是制定其他放射卫生标准的依据 ICRP在总结了历年来发表的建议书,并在吸收 了当时新资料的基础上,于1990年发布了ICRP 1990年建议书,它已成为各国修订放射卫生防护 标准的基本依据
标准的发展
在 lCRP 1990 年建议书发布后,由国际原子能 机构(IAEA)、国际劳工组织(IL0)、世界卫生组织 (WHO)和经济台作与发展组织核能局(OECD/NEA)、 联合国粮农组织 (FAO)和泛美卫生组织(PAHO)6个 与辐射防护有关的国际组织,组织各成员国数百名 专家,主要依据ICRP 1990年建议书的基本原则, 制定了《国际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 缩写名为 IBSS) 。该标准暂行版于 1994 年问世, 1996年正式出版
危害,促进放射事业的发展
标准的发展
放射防护基本标准是为保护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免
受电离辐射的危害,而阐述放射防护的基本原则,并
规定出各类人员接受天然本底辐射以外的照射的基本
限值。随着科学的发展,人们对辐射效应认识的不断
加深,以及对剂量与效应关系的研究逐步深入,基本
标准也随之不断变化
标准的发展
1977年
四肢小于500mSv
未孕的女职业者的剂量限值同男职业者,但
对怀孕或可能怀孕的女职业者,需考虑保护母亲
腹中的胎儿,因此,对孕妇应以公众的剂量控制
放射防护标准的建议
公众照射剂量限值 公众照射的剂量限值为一 年不超过1mSv的有效剂量,特殊情况下,只要5年 平均值不超过1mSv·a-1,可以允许在单独一年中 有较高剂量。对眼晶状体和皮肤的年当量剂量限 值分别为15mSv和50mSv
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作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
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
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 遵守的准则和依据
标准的慨念
放射防护标准属于一种技术性规范。它包括基 本标准和派生的次级标准,它是人类为限制电离辐
射危害而制定的科学规范,旨在通过标准的实施,
保护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及其后代免受电离辐射的
教学中接触电离辐射时的剂量限值
教学中使用放射源应区分为一般教学和放
射专业教学;学生应区分为非放射专业学生
和放射专业学生
教学中接触电离辐射时的剂量限值
对放射专业学生,其剂量限值应遵守放射 工作人员的防护条款。
对非放射专业学生,在教学过程中,受
到的照射应限制在年有效剂量不大于0.5mSv
其他单个器官或组织的年当量剂量不大于5mSv
护的最优化”、“个人剂量限值”为基本原则,
同时强调在实际应用中,还需考虑特殊情况下 的潜在照射,潜在照射应作为对实践评价的一 部分。但剂量限值不能直接用于潜在照射委员 会对干预的放射防护体系的基本原则,包括任
何干预应当利大于害和干预的形式规模及持续
时间应当谋求最低化
放射防护标准的建议
职业照射剂量限值 对职业人员,要求连 续5年内的有效剂量限值应为l00mSv,(平均每年 20mSv),并且任何一年不超过50mSv,且一年中 眼晶状体所受的当量剂量应小于150mSv,皮肤和
表4-1 有效剂量限值和当量剂量限值
(GB18871-2002、IAEA - No115、ICRP60)
应用
剂量限值
有效剂量
职业人员 20 mSv· a-1 连续5年内平均 50 mSv· a-1 在任一年
150mSv 500mSv 500mSv
公众
1 mSv· a-1
年当量剂量 眼睛 皮肤 四肢
1984年
1988年
1990年
标准的发展
ICRP于1977年发布了第26号建议书,这是一部
国际性的放射防护基本标准 参照这一建议书中提出的概念、原则和限值, 我国于1984年由卫生部发布了《放射卫生防护基 本标准》
标准的发展
1988年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了《辐射防护规
定》,它们是我国放射卫生防护领域中最重要、
放射工作单位自主管理
法定权力
放射工作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放射防护 工作负直接责任,应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 的放射防护工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做 到知法守法。放射工作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 管理本系统的放射防护工作,并监督检查下属 单位认真贯彻国家放射防护法规和标准
放射工作单位自主管理
职责
为使法规和标准得以贯彻落实,要结合实 际情况,分别制定适用于本单位或本系统的 规章制度、实施办法(细则)以及有关的管理 标准等
接受的。如果拟议中的实践不能带来超过代价(包
括健康损害代价和防护费用代价)的净利益,就不
应当采用该项实践
放射防护的基本原则
放射防护最优化 应当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 以
放射防护最优化为原则,用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 的净利益,从而使一切必要的照射保持在可以合理 达到的最低水平。在进行防护设计时,应当谋求
对公众受照剂量的控制
公众的年剂量限值规定(表10-2)全身应低于 5mSv,任何单个组织或器官应低于50mSv。 当长期持续受到电离辐射的照射时,公众中个 人在其一生中,每年全身照射的 年当量剂量限值 应不高于1mSv。 上述年当量剂量是指任何一年内的外照射当 量剂量与这一年内摄入放射性核素所产生的待积 当量剂量二者的总和,但不包括天然本底和医疗 照射
标准的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展
IBSS的建立代替了国际间原来的相应法规与标 准,并以此为基础,审定和建立其他的国际法规与 标准
ICRP1990年建议书的发表和IBSS的问世促使我
国研制新的统一的辐射防护基本标准。据悉我国新
的《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即将出
版,这将对我们的辐射实践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医用放射防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