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及评析
竞争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不正当竞争行为层出不穷。
为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国先后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
本文将以一起不正当竞争案件为例,分析竞争法的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例简介2019年,我国某知名家电品牌A公司因涉嫌不正当竞争,被竞争对手B公司诉至法院。
B公司认为,A公司在销售过程中,采取虚假宣传、诋毁商誉等手段,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B公司的合法权益。
具体案情如下:1. A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和实体店中,宣称其产品具有“全球首创”、“唯一专利”等特点,误导消费者。
2. A公司在社交媒体上发布虚假信息,称B公司的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损害了B公司的商誉。
3. A公司在其销售渠道中,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实施价格战,挤压B公司的市场份额。
三、案例分析(一)虚假宣传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本案中,A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和实体店中,宣称其产品具有“全球首创”、“唯一专利”等特点,属于虚假宣传行为。
(二)诋毁商誉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本案中,A公司在社交媒体上发布虚假信息,称B公司的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损害了B公司的商誉,属于诋毁商誉行为。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本案中,A公司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实施价格战,挤压B公司的市场份额,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判决A公司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诋毁商誉、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B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不正当竞争行政处罚案例分析
不正当竞争行政处罚案例分析不正当竞争行政处罚案例分析案例一: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商标纠纷事件(2005年)时间:2005年11月背景与细节:A公司是一家生产和销售饮料的知名企业,其产品在市场上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然而,在2005年,A公司发现B公司也开始销售一款饮料,并且使用与A公司产品相似的商标,这使得A公司感到非常愤怒和担忧。
一方面,B公司所使用的商标与A公司的商标极其相似,仅存在微小的差别。
这种相似设计迅速引起了消费者的混淆,导致A公司市场份额的减少。
另一方面,B公司也开始使用与A公司类似的包装设计和广告宣传策略,进一步加深了混淆和误导消费者的程度。
鉴于B公司的行为已涉嫌不正当竞争,A公司决定向当地商务部门投诉并要求行政处罚B公司。
该投诉案件于2005年11月正式受理。
审理与判决:法院首先评估了A公司与B公司之间商标和宣传策略的相似性。
他们发现,B公司的商标与A公司的商标只存在微小差别,导致消费者在购买时会无意中将二者混淆。
同时,B公司的包装设计和广告宣传方式也与A公司高度相似。
鉴于双方的产品和宣传存在明显的相似性,法院认为B公司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 B公司需停止使用与A公司商标相似的商标和包装设计;2. B公司需立即停止使用与A公司类似的广告宣传方式;3. B公司需向A公司支付一定数量的经济赔偿,以弥补由于商标混淆导致的市场损失。
律师的点评:这起案件充分展示了不正当竞争对企业的负面影响,并让人们认识到保护商标和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在这个案件中,B公司的商标和宣传策略与A公司相似度过高,容易产生混淆,严重损害了A公司的市场份额和声誉。
对于企业来说,保护自身的商标和知识产权是至关重要的。
一方面,应该及时申请商标注册,以确保自己在同类产品市场中独占一席之地。
另一方面,企业也应该积极维权,对于存在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及时采取法律措施。
总结: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不正当竞争的严重性,并了解到法律在维护企业正当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2023年反不正当竞争十大优秀案例
2023年反不正当竞争十大优秀案例一、案例背景介绍2023年,我国反不正当竞争取得了一系列重大成果,通过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了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
在这个过程中,涌现了许多令人瞩目的优秀案例,展现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取得的丰硕成果。
以下将重点介绍2023年反不正当竞争的十大优秀案例,旨在进一步加强对这一重要领域的监管,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二、案例一:“XX公司不正当竞争案”在这个案例中,XX公司涉嫌在市场上散布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其产品,在竞争中获得不正当的优势。
经过有关部门的深入调查和处理,最终对该公司进行了合法处罚,让违法行为者付出了应有的代价。
三、案例二:“XX集团侵犯商业秘密案”XX集团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了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给自己在市场上的竞争对手造成了极大的损失。
相关部门依法介入,对XX集团进行了严厉惩处,维护了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了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案例三:“XX品牌虚假宣传案”XX品牌在广告宣传中肆意夸大产品效果,欺骗了广大消费者,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通过舆论监管和法律制裁,有关部门及时制止了这一行为,为消费者维权、维护市场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五、案例四:“XX企业串通投标案”在招投标过程中,XX企业联合其他竞争对手串通投标,排斥其他竞争者,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
反不正当竞争部门介入并进行调查,最终发现了该企业的违法行为,并做出了严厉的处理,为市场公平竞争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六、案例五:“XX行业价格欺诈案”在某行业中,部分企业恶意串通涨价,夸大产品价值、哄抬价格,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相关部门依法出手,对这种价格欺诈行为进行了严肃处理,保护了市场的正常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七、案例六:“XX品牌侵犯知识产权案”某知名品牌违法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给正当权利人造成了严重损失。
通过权威部门的介入,最终成功查处了这一侵权行为,有效维护了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有力地遏制了侵权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分析以西门子仿冒混淆纠纷案为例
对未来的影响和启示
这个案例对于未来的影响和启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品牌保护的重要性:这个案例再次强调了品牌保护对于企业的重要性。企业应当对 自己的品牌进行全面的保护,包括商标、名称、包装等,防止被他人仿冒或混淆
反不正当竞争的必要性:市场监管部门需要持续强化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特别 是针对仿冒混淆等行为,以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
建立信息收集和分析系统:企业应建立一套信息收集和分析系统,用于监测市场上的 仿冒和侵权行为,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
对企业的启示
A
强化与监管部门的沟通:企业应 与相关监管部门保持密切的沟通, 及时反映市场上的不正当竞争行 为,争取支持与合作
C
培养法律意识:企业不仅要注重 经济效益,也要注重法律合规。 培养员工的法律意识,使他们在 日常工作中能够遵守法律法规, 预防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
国际合作的必要性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跨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
项 目4 10
项 目2 10
常发生。各国政府、企业、行业组织需要加强
国际合作,共同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全
法律法规的完善
球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可能会出现新的
项
目3
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相关的法律法规应
10
企业自我保护意识的提高
同时,也有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和长期成功
PART 7 对消费者的启示
对消费者的启示
对于消费者而言,这个案例也提供了一些重要的启示
增强品牌意识:消费者应增强对品牌的认知和意识,了解品牌的价值和意义, 提高对仿冒产品的鉴别能力
理性消费: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保持理性,不盲目追求低价或促销,选择 正规渠道购买,避免购买到仿冒产品
2023年反不正当竞争十大优秀案例
2023年反不正当竞争十大优秀案例2023年反不正当竞争十大优秀案例1. 引言不正当竞争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违法使用各种手段,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干扰正常竞争的行为。
2023年,针对不正当竞争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加大,取得了一系列显著成效。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介绍2023年反不正当竞争的十大优秀案例,旨在深入探讨并总结这些案例带来的启示和反思。
2. 案例一:虚假宣传在2023年,虚假宣传作为不正当竞争的一种常见形式,给消费者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某知名保健品公司宣传其产品能够治疗各种常见疾病,但经检验发现其产品含有大量激素成分,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威胁。
相关部门果断出手,对该公司进行了处罚,并全面整顿了保健品市场,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案例二:恶意诋毁在竞争中,一些企业为获得利益不惜使用恶意手段,对竞争对手进行诽谤和造谣。
一家互联网公司发起网络攻击,恶意诋毁竞争对手的产品质量和服务态度。
相关部门调查后发现,该公司故意编造虚假信息进行攻击,最终对其处以巨额罚款,并向受害者进行赔偿。
4. 案例三:商业贿赂商业贿赂作为不正当竞争的一种典型表现,长期以来侵害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2023年,某知名跨国企业涉嫌通过行贿手段获取政府采购单,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相关部门依法查处了该企业,并对其主要责任人进行了追究。
此案成为了全国反不正当竞争斗争中的一大亮点。
5. 案例四:侵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保护是推动创新和科技进步的重要基础。
2023年,某家国内互联网公司侵犯了一家外国公司的专利权,窃取了其重要技术和商业机密。
该外国公司依法向中国法院起诉,并最终获得赔偿,这不仅维护了知识产权,也提醒了其他企业要诚信经营,遵守知识产权法律。
6. 案例五:市场垄断市场垄断行为给消费者带来了高价和低质的产品和服务,严重损害了公平竞争秩序。
2023年,某家行业龙头企业涉嫌垄断市场,压制其他竞争对手。
相关部门果断出手,对该企业进行了反垄断调查,并最终对其进行了处罚。
关于竞争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企业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例将围绕一家知名家电企业A,在市场竞争中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展开分析。
二、案情概述企业A是一家生产家电产品的知名企业,市场份额较大。
在市场竞争中,企业A为了打压竞争对手,采取了不正当竞争手段。
具体表现为:1. 低价倾销:企业A在特定时期内,对部分家电产品进行低价倾销,导致市场价格混乱,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2. 诋毁商誉:企业A通过在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恶意攻击竞争对手的产品质量,企图诋毁竞争对手的商誉。
3. 侵犯商业秘密:企业A在招聘过程中,挖角竞争对手的核心技术人员,获取商业秘密。
4. 垄断市场:企业A通过与其他企业签订排他性协议,限制其他企业进入市场,形成垄断地位。
三、案例分析1. 低价倾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企业A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家电产品,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2. 诋毁商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企业A在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恶意攻击竞争对手的产品质量,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3. 侵犯商业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企业A通过挖角竞争对手的核心技术人员,获取商业秘密,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4. 垄断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企业A与其他企业签订排他性协议,限制其他企业进入市场,形成垄断地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法律后果针对企业A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部门依法进行了调查处理。
具体措施如下:1. 对企业A处以罚款,以警示其他企业。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案例一:美团外卖与饿了么之间的抢夺用户事件美团外卖和饿了么是中国最大的两家外卖平台,它们之间进行激烈的竞争。
据报道,美团外卖雇佣了一批“刷单党”,通过虚假的评价和订单展示来制造用户对该平台的好评和高点击量,以此吸引更多用户使用该平台。
这种行为违反了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竞争者不得采取虚假宣传、虚构事实、提供虚假订单等手段,干扰其他竞争者的正常经营秩序。
美团外卖通过雇佣“刷单党”制造了虚假信息,干扰了饿了么的正常经营,影响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
相关部门对美团外卖进行了调查,并最终对其处以罚款,并责令其停止不法行为。
这起案例反映了当企业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时,相关部门会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市场公正竞争的秩序。
案例二:某电商平台上商家之间的恶意降价事件某电商平台上有多家零售商在销售同一商品时,一些商家为了吸引更多顾客,采取了恶意降价的手段,以低于成本或者只盈利极少的价格销售商品。
这种行为给其他商家造成了不正当的竞争压力,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的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六条规定,商家不得以不正当的低价销售商品,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该电商平台接到了多家商家的投诉,并对违规商家进行了处理,要求其停止恶意降价行为,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
这起案例表明,就算是在电子商务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同样受到法律的约束。
相关部门会采取措施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保护所有主体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化妆品公司之间的虚假宣传事件某化妆品公司在宣传推广产品时,通过虚假宣传的手段夸大了产品的功效和效果,迫使其他竞争者在宣传中也不得不采取类似虚假宣传的手段来保持市场份额。
这种行为干扰了市场经济的秩序,也误导了消费者做出合理的购买决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不得提供虚假宣传信息,误导他人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得到了多名消费者的举报,对涉事企业展开了调查,并最终裁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并责令其停止虚假宣传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例分析
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例分析案例名称:A公司与B公司之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例分析案件概述:在本案中,A公司以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5月1日期间,涉嫌侵犯B公司在某地区特定产品市场的专有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从而引发了一场激烈的不正当竞争纠纷。
事件经过:2009年,B公司投入大量资源研发和生产某一种全新产品,并通过市场推广获得了极高的市场份额。
该产品依赖于专有知识产权以及独特的技术和配方。
由于它的独特性,该产品在市场上享有高度声誉,B公司也因此获得了巨大的商业利益。
然而,2010年初,A公司成立并投资了一个新的子公司,其目标是进入该特定产品市场并与B公司竞争。
为此,A公司收购了一家曾与B公司有过合作的供应商,并以此为基础,尝试窃取B公司的独有技术和商业机密。
在2010年1月至2012年5月的一段时间里,A公司派遣其员工进入B公司的销售网络,伪装成潜在的合作伙伴进行市场调查。
这些员工积极参与B公司的业务活动,并获取了大量关于产品技术、销售策略以及客户信息的商业机密。
一旦A公司获得所需的关键信息后,他们立即开始仿制B公司的产品,并在市场上投放了一款与B公司产品外观、配方和功能高度相似的竞争产品。
此外,A公司还在市场上进行了大规模的价格倾销,以便快速获取市场份额。
B公司及时察觉到了此类异常行为,并于2012年5月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A公司侵犯其知识产权,侵害商业机密,并进行了不正当竞争。
B公司要求法院判令A公司停止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在该案件中,B公司要求法院判断A公司是否涉嫌不正当竞争,其背后是争议的焦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不正当竞争包括实施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恶意比较、贬低竞争对手产品以及侵犯商业秘密等行为。
首先,B公司主张A公司窃取其商业机密,并未经授权使用其专有产品技术和配方。
为了证明这一点,B公司需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技术和配方确实属于商业机密,并且A公司通过非法手段获得了这些信息。
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例分析与处理方式
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例分析与处理方式案例一: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商标侵权纠纷时间:2008年3月15日背景:A公司是中国知名的家用电器制造商,在2005年注册了“三九”商标,用于销售其家用电器产品。
该商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和知名度。
而B公司是另一家家用电器制造商,利用A公司商标在市场上销售自家制造的仿冒产品。
事件细节:2008年3月15日,A公司的市场部经理在市场调研过程中发现,B公司在某家家电连锁店销售的一款电饭煲上印有与A公司商标“三九”酷似的字样,“九”字的明显特征与A公司商标完全相同。
于是,A公司市场部经理立即采购了该电饭煲,进行认真的比对和调研。
经过多次对比确认,确信B公司的产品明显抄袭并侵权了A公司的商标。
A公司决定采取法律途径来解决这个问题。
他们立即聘请了知名的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C律所,向法院提起了商标侵权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A公司列举了大量证据,包括商标注册证、该电饭煲的购买凭证、产品比对照片等,以证明B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要求B公司停止销售仿冒产品,并支付赔偿金。
前期诉讼经过了长时间的等待,于2010年6月20日终于开庭审理。
在庭审中,A公司的律师向法庭详细阐述了B公司侵权的行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条款,要求法院判决B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经过多次庭审和证据交互,最终法院于2010年12月15日做出了判决,宣布B公司构成对A公司商标的侵权行为,并判决B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支付A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的赔偿。
律师的点评:本案是典型的商标侵权案件,涉及到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针对此类案件,A公司正确地选择了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律途径。
同时,公司在聘请律师时选择了具备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的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为最终胜诉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在诉讼中,A公司出示了丰富的证据,确保了最终的判决结果。
此外,法院对侵权行为进行了有力制止,并以经济赔偿的形式进行了补偿,对于维护公平竞争环境,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不正当竞争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竞争优势,侵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下面介绍几个典型的不正当竞争案例。
案例一:虚假宣传
某化妆品公司在广告中宣传他们的产品能够消除色斑,并引用了一位明星的来宣传。
然而,事实上该产品并没有任何消除色斑的功效,该明星也从未使用过该产品。
这种虚假宣传误导了消费者,给其他化妆品公司带来了不正当竞争压力。
案例二:商业诋毁
某餐馆为了吸引顾客,恶意通过网上暗中编撰虚假评价,公开指责竞争对手食品质量不过关,并且通过家长里短的方式对竞争对手进行人身攻击。
这种商业诋毁的行为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声誉,造成了不正当竞争。
案例三:商业贿赂
某公司在招标过程中行贿相关官员,以此来获取合同。
这种商业贿赂妨碍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其他竞争者的利益。
案例四:侵犯商业秘密
某公司派遣员工到竞争对手公司工作,并通过员工的身份获取到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从而获得了竞争优势。
这种行为侵犯了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案例五:拒绝交易
某公司利用其市场垄断地位,拒绝和某供应商签订合作协议,
以此来排除竞争对手,垄断市场。
这种拒绝交易的行为阻碍了市场的正常竞争,损害了其他竞争者的利益。
以上是几个典型的不正当竞争案例,这些案例都侵犯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正当竞争。
为了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应加强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和处罚。
同时,企业也要提高自己的竞争力,通过合法的手段来获取竞争优势,避免参与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适用案例分析
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适用案例分析在市场经济的舞台上,竞争是永恒的主题,但不正当竞争就如同舞台上的“捣蛋鬼”,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秩序。
为了维护市场的公正和健康,反不正当竞争法应运而生。
接下来,让我们通过一些具体案例来深入探讨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适用。
案例一:虚假宣传企业名称公司为了推广其新推出的保健品,在广告中夸大了产品的功效,声称该保健品可以治愈多种顽疾,包括癌症、糖尿病等。
然而,这些宣传内容毫无科学依据,严重误导了消费者。
在这个案例中,该公司的行为明显构成了虚假宣传。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虚假宣传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其他诚实经营的企业可能因为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失去市场份额,消费者也可能因为错误的信息而做出不理性的消费决策。
法律适用方面,监管部门可以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相应的罚款。
同时,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有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要求赔偿。
案例二:商业诋毁企业 A和企业 B是同行业的竞争对手。
企业 A为了打压企业 B,故意在社交媒体上散布关于企业 B产品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谣言,导致企业 B的声誉受损,销售额大幅下降。
这种行为构成了商业诋毁。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商业诋毁不仅是对竞争对手的恶意攻击,也扰乱了市场秩序,让消费者对整个行业产生不信任感。
对于此类行为,法律会要求侵权者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
如果情节严重,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案例三:侵犯商业秘密员工甲在从公司 C离职后,加入了公司 D。
员工甲将其在公司 C工作期间掌握的商业秘密,包括客户名单、产品配方等,透露给了公司D,公司 D借此在市场竞争中获得了不正当的优势。
这是典型的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例。
保险业不正当竞争案例分析
保险业不正当竞争案例分析在当今社会,保险行业作为重要的金融领域,对于保障个人和企业的风险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其发展过程中,不正当竞争的现象时有发生,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的正常秩序。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具体的案例来深入分析保险业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产生原因以及相应的治理措施。
案例一:虚假宣传某保险公司在推广一款重大疾病保险产品时,夸大了保险责任范围,声称可以保障几乎所有的重大疾病,并且在理赔时条件极为宽松。
然而,当消费者真正发生保险事故并申请理赔时,却发现实际的保险责任与宣传严重不符,理赔条件苛刻,导致消费者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
这种虚假宣传的行为严重误导了消费者,使其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做出了错误的决策。
虚假宣传是保险业不正当竞争中较为常见的一种形式。
其产生的原因主要在于部分保险公司为了追求短期的业务增长和市场份额,不惜采取欺骗手段来吸引消费者。
此外,监管力度不足以及信息不对称也是导致虚假宣传屡禁不止的重要因素。
为了遏制虚假宣传,首先需要加强监管部门的执法力度,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同时,保险公司自身也应加强自律,树立诚信经营的理念。
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应提高警惕,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不盲目相信宣传广告。
案例二:诋毁竞争对手A 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在向客户推销产品时,故意贬低B 保险公司,声称 B 公司财务状况不佳,可能存在破产风险,理赔服务质量差等。
这种恶意诋毁竞争对手的行为不仅损害了 B 公司的声誉,也破坏了整个保险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诋毁竞争对手的行为通常源于激烈的市场竞争压力。
一些保险公司为了突出自身优势,不择手段地攻击竞争对手。
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违背了商业道德,也可能触犯相关法律法规。
治理诋毁竞争对手的行为,需要加强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督和协调作用,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
对于违规行为,应依法追究责任,给予相应的处罚。
同时,要加强对保险销售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其职业素养。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案例分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案例分析随着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不正当竞争行为愈发猖獗。
为了保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许多国家都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律。
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探讨几个相关的法律案例,以展示不正当竞争的类型、法律处理和对市场的影响。
案例一:虚假宣传某公司在广告中宣称其产品能治愈某种顽固疾病,吸引了大量消费者购买,但事实上产品并无治疗效果。
这种虚假宣传属于以假乱真,误导消费者行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律的规定,受害者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并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该公司赔偿受害者数百万元,并对虚假宣传的负责人处以刑罚。
该案例显示了虚假宣传对市场的负面影响:消费者因误导而购买了无效产品,导致资源浪费和信任受损。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的实施,有力地维护了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案例二:商业贿赂某企业通过行贿手段,获取了某个政府部门的特权待遇,从而获得了非正常的竞争优势。
这种商业贿赂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腐败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律的规定,一旦发现商业贿赂行为,企业将面临严厉的处罚,包括罚款、撤销经营许可证等。
同时,涉及的个人也可能面临监禁等刑事处罚。
上述案例中,企业通过行贿手段获得不正当的竞争优势,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也损害了其他竞争者的合法权益。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的执行,有助于防范商业贿赂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案例三:商业诽谤某公司在竞争中,对竞争对手进行恶意攻击和诋毁,散布谣言和虚假信息,以抹黑对手的声誉。
这种商业诽谤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一种手段。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律的规定,受害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该公司停止诽谤行为,并赔偿受害者数千万元的经济损失。
该案例中的商业诽谤行为,不仅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利益,还会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给消费者带来困扰。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的执行,起到了保护商业诚信和市场公平竞争的重要作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不正当竞争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主体之间通过欺骗、诋毁、不正当手段等方式,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且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给予了相应的法律制裁。
下面将通过一些案例来具体分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情况。
案例一,某公司通过虚假宣传,宣称其产品具有治愈某种疾病的功效,吸引消费者购买。
经过调查发现,该产品并无治愈疾病的功效,属于虚假宣传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虚假宣传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该公司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
因此,相关部门可以依法对该公司进行处罚,并要求其停止虚假宣传行为,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案例二,某家企业在招聘广告中虚假宣称待遇优厚,实际工作环境和待遇与宣传严重不符,导致员工权益受损。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在招聘广告中虚假宣传,吸引求职者入职后实际情况与宣传严重不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相关部门可以要求该企业停止虚假宣传,赔偿受害员工的损失,并依法对企业进行处罚。
案例三,某家企业通过向竞争对手散布不实谣言,诋毁其产品质量和企业信誉,导致竞争对手业绩下滑。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企业通过散布不实谣言,诋毁竞争对手的产品质量和企业信誉,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相关部门可以要求该企业停止诋毁行为,并依法对其进行处罚,赔偿竞争对手的损失。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可以看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且为受害者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保护。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各个市场主体应当遵守市场规则,诚实守信,不得采取欺骗、诽谤、不正当手段等方式来竞争,以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总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各个市场主体应当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促进公平竞争,共同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反不正当竞争的案例分析与法律解读
反不正当竞争的案例分析与法律解读不正当竞争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企业或个人以虚假宣传、商业诋毁、商业诽谤、侵害商业秘密、捏造事实、恶意比较、不正当竞争定价等手段,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干扰市场秩序和正常商业活动,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在实践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屡见不鲜,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的环境至关重要。
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不正当竞争进行解读和分析。
案例一:虚假宣传XXX公司作为一家生产保健品的公司,通过虚假宣传手段在市场上获取了一定的市场份额。
他们声称其产品可以治愈各类疾病,并通过虚假证明、假冒专家等手段鼓励消费者购买。
实际上,该产品并没有如其宣传的那样具备治愈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虚假宣传属于不正当竞争的一种。
依照法律规定,虚假宣传对社会消费者权益产生了严重伤害,从而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对于此类行为,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违法行为和追责方式,并为受害者提供了法律保护和救济措施。
对于XXX公司这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要采取法律手段进行制止和惩罚。
案例二:商业诋毁与商业诽谤YYY企业是一家知名的电子产品制造商,其产品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
然而,近期竞争对手ZZZ公司在各类媒体上开始进行商业诋毁和商业诽谤,对YYY企业产品进行恶意攻击,并发布了大量虚假消息和信息,企图破坏YYY企业的声誉和市场地位。
商业诋毁和商业诽谤行为侵害了企业的商业信誉和声誉,严重干扰了市场竞争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商业诋毁和商业诽谤行为是不正当竞争的一种。
法律对于商业诋毁和商业诽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对于违法行为予以制止和处罚。
案例三:侵害商业秘密某公司聘请了一位原任职于竞争对手的高级研发工程师,该工程师将原公司的核心技术和商业秘密带走,供给新的雇主使用。
原公司由于商业秘密的泄露,经营面临严重损失。
侵害商业秘密是不正当竞争的重要表现之一。
反不正当竞争案例分析与探讨
反不正当竞争案例分析与探讨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商业环境中,不正当竞争行为成为一些企业为获取利益而采取的手段。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具体案例的分析,探讨不正当竞争的形式和对经济秩序与市场竞争的影响,进一步认识并提醒企业与消费者加强对不正当竞争的防范意识。
案例一:商标侵权与抄袭某公司生产并销售一种名为“ABC”的产品,经过多年努力构建起了良好的品牌形象和市场知名度。
然而,近期市场上出现了一款与“ABC”产品外观及包装酷似的产品,品牌名称仅仅是将“A”于“B”和“C”颠倒。
这种商标侵权行为既损害了原公司的商誉,也混淆了消费者的判断,引导了他们做出错误的购买决策。
这一案例中,不正当竞争行为通过抄袭他人原创产品并仿冒商标,以迷惑消费者、争夺市场份额。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原公司的知识产权,也干扰了市场秩序,对消费者造成了损失。
因此,需要建立更加严格的法律法规来保护知识产权,有效打击商标侵权和抄袭行为。
案例二:虚假广告和误导性行为某公司为了促销新产品,在广告中宣称该产品具有高效疗效并声称药物已通过专业机构的严格测试,而事实上,该产品的安全性和疗效并未得到充分证实。
此外,该公司还散播了一些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对竞争对手产品的认知。
这种虚假广告和误导性行为误导了消费者的购买决策,使其陷入不必要的风险中。
虚假广告和误导性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的一种形式。
企业通过编造虚假信息和虚构宣传手法来误导消费者,在价格、质量、效果等方面创造不公平的竞争环境。
为避免此类行为对市场造成的伤害,政府应当加强广告监管,加大对虚假广告的处罚力度,并鼓励消费者提起诉讼进行合法维权。
案例三:不公平定价和垄断行为某公司掌握了特定领域的市场垄断地位,通过制定不公平的价格策略和打压竞争对手,来获得更高的市场份额。
该公司通过削减成本、抬高价格等手段进行垄断行为,压缩市场空间。
这种不公平的定价和垄断行为形成了一种不正当竞争的局面,损害了其他企业的利益。
对于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应当采取更加严厉的措施来进行打击和限制。
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及评析
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及评析1、商业银行滥收费用案一、案情简述2009年10月,我局经检支队在调查处理甲公司虚报注册资本一案中,通过该公司2008年的财务账册,发现其管理费用科目中,在一年之内发生两笔常年财务顾问费用的支出,支付方向均指向某商业银行;其短期借款科目中,显示向某商业银行所贷的款项也有两笔;其银行存款科目中,显示贷款提用的实际到账日期,恰好分别在支付财务顾问费的时间之后,且两笔财务顾问费用的支付额度与贷款金额的测算比例相同。
甲公司不能提供财务顾问服务的书面协议,称如需要,可从某商业银行提取。
因为签订《常年财务顾问服务协议》是某商业银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该协议文本作为格式协议文本,由银行单方提供,财务顾问服务的金额亦由银行按实际放贷金额的一定比例单方定价,且只有一份协议由银行保存,不给企业。
作为甲公司因经营发展需要融资,融资渠道主要是通过向商业银行贷款来实现。
甲公司为向银行获取贷款,别无选择,不得不接受银行强加的提供财务顾问服务这一附加条件。
对于一年之内,向银行支付两笔财务顾问费的问题,甲公司则不能自圆其说。
最终查明该银行于2008年6月至2009年8月间,在五家贷款申请企业不自愿的情况下,与其签订了19份《常年财务顾问服务协议》,限定上述五家企业接受其提供的财务顾问服务。
同时,上述《常年财务顾问服务协议》存在服务期限交叉重叠情况,共重复多收了12.509699万元财务顾问服务费,剔除已纳税3.821713万元,违法所得为8.687986万元。
二、取证方法取得贷款的企业会对借贷银行有较强的依赖关系,而且是一种良性循环的关系。
所以取得贷款的企业往往不愿或者说不敢去指证所借贷的银行,这给这类案件的取证带来困难。
在调查中,我们指出企业不如实记帐的问题,甲公司为规避自身的责任才指证了银行,同时亦请求不能将管理费用科目中有关财务顾问费用列支的情况向税务机关通报,并希望对其所反映的情况给予保密。
该银行从免责的角度,提供了上级行有关财务顾问服务的文件、所有与贷款单位签订的《常年财务顾问服务协议》档案、收取财务顾问费的**及结算凭证,以示证明其收取财务顾问费的所谓合规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解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解析不正当竞争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通过使用虚假宣传、恶意诋毁竞争对手、侵犯商业秘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手段,扰乱市场秩序、干扰正常市场竞争的行为。
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正竞争,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本文将以几个具体案例为例,深入分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情况和效果。
案例一:虚假宣传导致消费者误导某化妆品公司发布广告宣传其产品能够祛除各种皮肤问题,并附上了一些虚假的证明文件。
然而实际使用后,消费者并未得到相应的效果。
该公司的行为属于虚假宣传,误导了消费者。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虚假宣传损害了他人商业信誉,侵害了消费者权益。
受损害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并要求该公司停止虚假宣传。
案例二:恶意诋毁对手导致商业信誉受损某电商企业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散布恶意言论,诋毁对手的产品质量和商业声誉。
这种行为属于恶意诋毁,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对手的商业信誉。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恶意诋毁是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受损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停止恶意诋毁并赔偿损失。
案例三:侵犯商业秘密导致经济损失某公司的员工离职后加入竞争对手,并向竞争对手提供了该公司的商业秘密,包括客户资料、产品设计等。
这种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损害了原公司的经济利益。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侵犯商业秘密是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原公司可以提起诉讼,要求禁止员工继续泄露商业秘密,并索要赔偿。
案例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行业某公司拥有垄断地位,在市场上实施价格垄断、限制交易和恶意串通等行为,以压制竞争对手和抬高价格。
这种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了其他市场参与者的权益和消费者的利益。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受损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并要求赔偿损失。
以上案例展示了不正当竞争的多种形式和实际应用情况。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出台和执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市场监督管理 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市场监督管理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今儿咱就来聊聊市场监督管理那些不正当竞争的典型案例,就像看一场商业界的“大戏”,里面的事儿那叫一个五花八门!案例一:山寨名牌,这“模仿秀”有点过分啊。
有这么一家小厂,瞅见某个知名品牌的饮料在市场上卖得那叫一个火爆,心里就痒痒了。
咱也不费那研发的劲儿了,直接照着人家的包装、名字来个“山寨版”。
瓶子长得几乎一模一样,名字也就改了一个字,不仔细看还真分辨不出来。
这可把消费者给整懵了,好多人以为是买了正版,喝了才发现味道不对劲儿。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没惯着他们,很快就找上门了。
这小厂老板还振振有词,说自己这也是在向优秀学习。
得嘞,咱市场监管可不听这一套,这明显就是想借着名牌的名气来捞好处,属于不正当竞争。
最后啊,这小厂不仅被责令整改,还罚了不少钱,这“模仿秀”算是演砸了。
案例二:虚假宣传,吹得那牛都快上天了。
有一家卖保健品的公司,那宣传手段真是让人眼花缭乱。
在广告里啊,说他们的产品能治百病,从头疼脑热到癌症绝症,只要吃了他们的保健品,那都不是事儿。
还找了一堆所谓的“专家”“患者”来站台,一个个说得那叫一个绘声绘色。
好多老年人一听,这不得了啊,赶紧买。
结果呢,吃了一段时间,啥效果都没有。
这时候大家才反应过来,原来是被忽悠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立刻展开调查。
这公司啊,压根就拿不出能证明他们产品有这些功效的证据,纯粹就是在那瞎吹。
公司被狠狠罚了一笔,那些虚假宣传的广告也都被撤了下来。
这下好了,牛皮吹破了,自己也得为这荒唐事儿买单。
案例三:商业诋毁,同行之间的“互掐”太难看。
在一个行业里,有两家竞争激烈的企业,咱们就叫A企业和B企业吧。
A企业呢,眼看B企业的新产品要上市了,心里那叫一个着急啊,寻思着得想个办法搞点事儿。
于是,他们就开始在各种渠道散布谣言,说B企业的新产品质量不过关,用的都是劣质材料,还对人体有害。
这消息一传开,B企业可就惨了,好多原本准备下单的客户都犹豫了,B企业的声誉也受到了严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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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及评析1、商业银行滥收费用案一、案情简述2009年10月,我局经检支队在调查处理甲公司虚报注册资本一案中,通过该公司2008年的财务账册,发现其管理费用科目中,在一年之内发生两笔常年财务顾问费用的支出,支付方向均指向某商业银行;其短期借款科目中,显示向某商业银行所贷的款项也有两笔;其银行存款科目中,显示贷款提用的实际到账日期,恰好分别在支付财务顾问费的时间之后,且两笔财务顾问费用的支付额度与贷款金额的测算比例相同。
甲公司不能提供财务顾问服务的书面协议,称如需要,可从某商业银行提取。
因为签订《常年财务顾问服务协议》是某商业银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该协议文本作为格式协议文本,由银行单方提供,财务顾问服务的金额亦由银行按实际放贷金额的一定比例单方定价,且只有一份协议由银行保存,不给企业。
作为甲公司因经营发展需要融资,融资渠道主要是通过向商业银行贷款来实现。
甲公司为向银行获取贷款,别无选择,不得不接受银行强加的提供财务顾问服务这一附加条件。
对于一年之内,向银行支付两笔财务顾问费的问题,甲公司则不能自圆其说。
最终查明该银行于2008年6月至2009年8月间,在五家贷款申请企业不自愿的情况下,与其签订了19份《常年财务顾问服务协议》,限定上述五家企业接受其提供的财务顾问服务。
同时,上述《常年财务顾问服务协议》存在服务期限交叉重叠情况,共重复多收了12.509699万元财务顾问服务费,剔除已纳税3.821713万元,违法所得为8.687986万元。
二、取证方法取得贷款的企业会对借贷银行有较强的依赖关系,而且是一种良性循环的关系。
所以取得贷款的企业往往不愿或者说不敢去指证所借贷的银行,这给这类案件的取证带来困难。
在调查中,我们指出企业不如实记帐的问题,甲公司为规避自身的责任才指证了银行,同时亦请求不能将管理费用科目中有关财务顾问费用列支的情况向税务机关通报,并希望对其所反映的情况给予保密。
该银行从免责的角度,提供了上级行有关财务顾问服务的文件、所有与贷款单位签订的《常年财务顾问服务协议》档案、收取财务顾问费的**及结算凭证,以示证明其收取财务顾问费的所谓合规性。
并辩称已签订的协议文本未交与贷款申请客户的原因,是贷款申请单位签约后未主动索要协议文本。
承办人员对银行提供的协议文本进行仔细分析,除了甲公司外,又筛选出银行与另四家贷款申请单位签订的服务期限时间有交叉的《常年财务顾问服务协议》。
例如:乙银行与某公司于2008年分别签订的,在协议所载明提供的服务内容、事项等条款完全相同的两份格式文本中,前一份协议的服务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后一份协议的服务期限为2008年7月17日至2009年7月16日。
前份协议未到期又签订新的协议,证明了银行利用发放贷款的优势地位,违背了合同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在贷款方不自愿的情况下,限定贷款方与其签约,以接受其提供的所谓财务顾问服务并重复收费。
三、法律适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石油公司、石化公司实施限制竞争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0]第134号)第一条将“为国民经济运行提供金融、保险等基础性济条件的行业”归类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
《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的限制竞争行为并没有具体的规定。
因此,商业银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范围。
但在具体法律适用时涉及到是否构成滥收费用及违法所得的计算问题。
(一)是否构成滥收费用第一种观点:银行不构成滥收费用。
理由依据《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本规定所称滥收费用是指超出正常的收费项目或者标准而收取的不合理的费用”,认为银行向贷款企业提供财务顾问服务属于从事正常的经营业务,该服务的收费项目已向银行所在地银监局上报备案,未超出正常的收费项目。
对于财务顾问服务的费用没有国家收费标准,执行的是供需双方协议定价,也就不存在超标准的问题。
第二种观点:银行构成滥收费用。
理由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条“质次价高”、“滥收费用”及“违法所得”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第313号)第一条规定,“滥收费用是指超出正常的收费项目或者标准而收取的不合理的费用,包括应当收费而超过规定标准收取费用,或者不应当收费而收取费用”。
银行与企业签订《常年财务顾问服务协议》,收取财务顾问费,在期限未履行完毕时,因企业向银行贷款,银行又强行要求企业与之签订服务内容相同的协议,再次收取财务顾问费,事实上对于前协议未履行的时间部分,银行未按前协议财务顾问费用金额的占比,计算出差额退还给对方,这差额部分显然属于不应当收费而收取的费用。
我们采纳了第二种观点。
因为第一种观点中关于“滥收费用”的概念属“规章”解释,其等级虽优于第二种观点的国家总局“答复”,但列举的范围窄于“答复”,而该“答复”是法律授予国家总局对《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律条文所作的规范性解释。
同时就立法精髓而言,根本在于是否“正常”和“标准”。
本案中,银行收取财务顾问费,是按其发放贷款额度与一定比率的乘积为依据的,有一笔贷款就必须签一份《常年财务顾问服务协议》,一年中有两笔则签两份,这就超出了“正常”的范畴。
协议从形式上看,服务金额虽然由双方协商自愿定价,但与同一单位签订两份协议履行时间相互交叉,即前协议未履行结束,后协议又开始生效,且时段重叠部分并不退还差额,既违反了收费标准,也违反了服务期限这一客观的时间“标准”,所以银行滥收费用的目的很明确。
(二)违法所得的计算第一种观点:认为银行不构成滥收费用,所以也就不存在违法所得的计算问题。
第二种观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条“质次价高”、“滥收费用”及“违法所得”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第313号)第三条表述:“邮电、铁路等公用企业滥用独占地位,强制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电话机代维服务、货物保价运输服务或者保险等按国家规定应由用户自愿选择的服务项目的,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限制竞争行为,其自身或者其他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强制收取电话机代维费、保价运输费或者保险费等费用的,属于不应当收费而收取费用的滥收费用行为,其收取的相应费用为违法所得,应当按照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予以没收。
”所以银行利用独占地位,强制贷款方接受其提供的财务顾问服务,应将其收取的全部财务顾问费收入作为滥收费用的违法所得。
第三种观点:以银行在履行《常年财务顾问服务协议》中,重复多收的财务顾问服务费作为滥收费用的违法所得。
我们采纳了第三种观点。
工商公字[1999]第313号答复第一条表述“违法所得,是指被指定的经营者通过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所获取的非法利益,主要包括……(4)不应当收费而收取的费用。
”银行虽有从事提供财务顾问服务的经营范围,服务费用可按协议与接受财务顾问服务的贷款方采取协商定价,但依双方签订协议的履行期限发生交叉,对重复多收的不予退还,符合“不应当收费而收取的费用”的特征。
对于第一种观点,是基于银行不构成滥收费用为前提的,既已构成滥收费用,违法所得则应计算。
对于第二种观点,我们认为“国家局答复”虽然所列举的服务是“电话机代维服务、货物保价运输服务或者保险等”,但强调的是“按国家规定”。
而本案中的财务顾问服务的收费项目,只需由银行向其所在地的银监局备案,国家对此并没有特别的规定,收费金额以协议双方协商定价。
所以我们不应将银行收取的全部财务顾问费作为违法所得计算,而只应计算银行重复多收的部分。
2、连云港市青源水务有限公司限制竞争案【案情】连云港市青源水务有限公司为赣榆县境内从事城市供水服务的公用企业。
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在对向其申请提供供水服务,需安装消防设施、消防水表的用户服务过程中,以保证消防用水不被滥用、盗用为名要求用户缴纳3000——5000元不等的消防保证金,才予以供水工程施工、安装消防水表并供应消防用水。
自2006年5月30日至2010年3月23日止,共计收取包括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等75户用户,金额40.7万元的消防用水保证金。
该批保证金登记在当事人帐务的应付款科目上。
当事人收取消防保证金的依据是县政府协调会上个别领导的口头认可,既无文件也无会议记录。
收取数额是当事人自己定的。
所有这些都不是法定依据。
属于附加不合理条件。
调查人认为,根据《连云港市城镇供水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消防用水及用户内部专用消防设施用水,一律装表计量,按用水量缴纳水费。
当事人在这期间收取用户的消防保证金属于附加不合理条件。
连云港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当事人作为公用企业,滥用其优势地位,在为用户提供供水服务过程中,设置不合理条件,收取消防保证金。
其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构成《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关于“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规定,属于限制竞争行为。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120000元,上缴国库。
【评析】一、不合理条件的认定当事人认为,企业所收的消防保证金是一种自我保护,不存在不合理。
但是,执法人员认为,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交易过程中一方或双方均可附加一定的条件,但是附加的条件必须合理合法,当事人是公用企业,在其经营过程中,必须受到国家对其制定的法律法规的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管理条例》,《连云港市城镇供水管理规定》对其经营都作了明确规定,同时,保护自己消防水不被滥用、盗用,应该是当事人的义务,不应该转嫁到用户身上。
因此,认定当事人收取消防保证金是附加的不合理条件,是有法律依据的。
二、案件定性的不同意见在该案件的认定上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认为,当事人是公用企业,本身就有优势地位,可以直接适用《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的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直接定性。
只要能认定当事人收取的消防保证金的事实是不合理条件就行。
另一种意见是,虽然当事人是公用企业,但应该认定的是,当事人在施工过程中具体利用什么优势地位来实施这种行为。
最终采纳了第二种意见。
实际上,当事人利用的是为用户装消防水表的优势地位来实施这种行为的,《连云港市城镇供水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城市供水的接水权属水公司。
三、对拒绝、削减的理解当事人认为,在供水服务中,没有拒绝对用户的服务现象发生。
办案人认为,公用企业具有优势地位,无论其客观上是否实施了对不接受该不合理的交易对方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的行为,均构成限制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