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密封源仪表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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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84)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84)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8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4.12.24•【文号】•【施行日期】1984.1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诊断标准正文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84)(1984年12月24日卫生部)1.引言1.1本标准的宗旨是;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及其后代的健康与安全,并提高放射防护措施的效益;在此基础上促进我国放射工作的发展。

1.2从上述宗旨出发,对电离辐射源的使用必须将其产生的照射给予适当限制,从而防止发生对健康有害的非随机效应,并将随机性损害效应的发生率降低到认为可以接受的水平。

1.3本标准适用范围1.3.1使用电离辐射源或产生电离辐射的一切实践活动。

1.3.2对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接受电离辐射照射需加控制的一切实践活动。

1.4在1.3所列范围内进行与防护有关的设计、监督、管理时,必须遵从以下基本原则。

1.4.1实践的正当化:产生电离辐射照射的任何实践要经过论证,或确认该项实践是值得进行的,其所致的电离辐射危害同社会和个人从中获得的利益相比是可以接受的,如果拟议中的实践不能带来超过代价(包括健康损害代价和防护费用的代价)的净利益,就不应当引进该项实践。

1.4.2放射防护最优化:应当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以放射防护最优化为原则,以期用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净利益,从而使一切必要的照射保持在可以合理达到的最低水平。

1.4.3个人剂量的限制:个人所受照射的剂量当量不应超过规定的限值。

1.5凡从事放射工作的单位均应设立专职防护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放射防护工作,按有关规定上报防护监测数据或资料,并接受该地区放射卫生防护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1.6对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加强安全和放射防护知识的教育,并定期进行考核,使他们自觉遵守有关放射防护的各种标准和规定,有效地进行防护并防止事故的发生。

新参加工作的人员要经过放射防护部门的考核,领取合格证后才可以从事放射工作。

油气田测井用密封型放射源卫生防护标

油气田测井用密封型放射源卫生防护标

油 (气)田测井用密封型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前言本标准第3~5章和附录A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原标准GB8922-1988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附录B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邓大平、朱建国、邱玉会、侯金鹏、何顺升。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油 (气)田测井用密封型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Radiological protection standard for sealed radioactivesources used in oil and gas-field loggingGBZ142-2002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油(气)田测井用密封型放射源及使用过程中的放射防护卫生要求和检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油(气)田使用密封型(中子、γ)放射源(以下简称放射源)进行测井及测井研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894 安全标志GB 4075 密封放射源分级GB 4076 密封放射源的一般规定3 测井用密封型放射源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3.1 放射源放射源应符合GB4076和GB4075的要求,确保密封性能可靠。

放射源的外壳应标有放射源编号与放射源核素(包括中子源靶核素)名称或符号。

另有放射源的说明资料,其内容至少包括:放射源编号、核素名称、活度、辐射类型、理化特性、所用射线的辐射输出量率(或注量率)及其测量日期、表面沾污与泄漏的检验结果和检验日期等。

3.2 贮存和载运放射源的容器3.2.1 贮存或载运放射源的罐(桶)(以下简称源罐)应便于搬运和放射源的取出、放大,必须能锁定;源罐的外表面要有源罐编号、核素名称和活度的标签,并按照GB2894的规定印有鲜明的电离辐射警示标识和使用单位的名称。

放射防护标准

放射防护标准
● 《Regulations for Protection against Radioisotopes and Radiation—Emitting Apparatus,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
(1989-10-2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 放射防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89 年第 44 号令)
The Third : Rules ( 政府有关部颁发的部门规章)
The Ministry of Health, P.R.China ( 卫生部 ) The State Environment Protection Administration, P.R.China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医学中的 建议书的 放射防护 实际应用
Task Group Working Party
不同历史时期的 ICRP 基本建议
出版物序号及发表年份 主要概念
职业照射主要的 年个人剂量限值
6
1 号(1959), 号(1964),9 号(1966)
最大容许剂量
性腺、红骨髓, 全身均匀照射 5 rem
26 号(1977)
● 电离辐射技术在各行各业广泛应用是 20 世纪杰出的科技成就
● 多学科交叉的辐射防护学(放射卫生学) 应运而生,旨在趋利避害
● 电离辐射防护标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放射防护基础结构(Infrastructure)
— 放射防护法规标准
— 审管部门(Regulatory authority) — 足够的资源 — 足够数量受过培训的人员
5 Rules by The MOH ( 卫生部 ): ● 《Management Regulations of Health

放射源应用基础知识

放射源应用基础知识
放射源防护基础知识
2017年2月
放射性厚度计、料位计、密度计
含放射源仪表的工作原理和优点:



利用放射性核素发出的各种辐射与物质相互作 用时产生的种种效应(如贯穿、散射、激发、 电离、吸收、衍射、活化、穆斯堡尔效应等) 可制成各式各样的检测、控制和分析仪表 它们具有简单、快速、不接触被测介质、不破 坏测量对象等优点 特别适合连续、自动和计算机化的要求
射线装置
评价标准
②安全操作要求 加速器使用单位应配备工作剂量仪、水箱等剂量测量设 备,并应配备扫描剂量仪、模拟定位机等放射治疗质量保证 设备。
射线装置
评价标准
《医用γ 射束远距治疗防护与安全标准》(GBZ/T161-2004) 医用γ 治疗室的设置,必须保证周围环境的安全。
γ 源置于贮存位置时机头漏射线限值一览表
②治疗室入口必须采用迷路设计,设置门机联锁,并在治疗室门
上要有声、光报警。治疗室内应设置使放射源迅速返回贮源 器的应急开关与放射源监测器。
射线装置
评价标准
工作贮源器内装载最大容许活度时泄漏辐射限值
距贮源器表面5cm 距贮源器表面100cm
任何位置泄漏辐射的空气比 球面上任何一点的泄漏辐射的空 释动能率不得大于100μ Gy/h 气比释动能率不得大于10μ Gy/h
量率。
射线装置
评价标准
《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130-2013) 在距机房屏蔽体外表面 0.3m 处,机房的辐射屏蔽 防护,应满足下列要求。 ①具有透视功能的X射线机在透视条件下检测时,周围剂 量当量率控制目标应不大于2.5μSv/h。 ②CT 机、乳腺摄影、口内牙片摄影、牙科全景摄影、牙 科全景头颅摄影和全身骨密度仪机房外的周围剂量当 量率控制目标应不大于 2.5μSv/h ;其余各种类型摄影 机房外人员可能受到照射的年有效剂量约束值应不大 于0.25mSv。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7.3.1.2 移动式电气设备应采用漏电保护装置。 7.3.1.3 采用安全电压的场所,安全电压应符合 GB/T 3805 的规定。 7.3.2 防高处坠落 7.3.2.1 距坠落基准面高差超过 2m 且有坠落危险的操作、巡检和维修作业的场所,应设计扶梯、平 台、栏杆等 附属设施。
7.3.2.2 扶梯、平台和栏杆的设计应符合 GB 4053 的规定。
7.3.3 防机械伤害
7.3.3.1 高速旋转或往复运动的机械零部件位置应设计防护罩、挡板或安全围栏。 7.3.3.2 以操作人员所在的平面为基准,高度在 2m 之内的传动带、转轴、传动链、联轴节等外露危 险零部件
5.2 化学性危险和有害因素分析 5.2.1 化学性危险和有害因素分析应包括下列内容: a ) 辨识工艺过程中所有化学品的化学性危险和有害因素; b) 根据 GBZ 2.1 及有关规定确定化学品的职业接触限值。 5.3 物理性危险和有害因素分析 5.3.1 物理性危险和有害因素分析应包括下列内容: a ) 辨识工艺过程操作条件下存在的物理性危险和有害因素; b) 根据 GBZ 2.2 及有关规定确定相关职业接触限值。 5.4 生物性危险和有害因素分析 5.4.1 生物性危险和有害因素分析应包括下列内容: a ) 辨识项目现场饮用水源、空气、人员携带等可能存在的致病微生物和传染病媒介物, 包括地腐蚀液体的排放阀门宜设双阀。
7.1.5.7 酸、碱及其他腐蚀性物质的储罐区周围应设置围堰或泄漏液收集设施, 并用防渗防腐材料铺 砌。
7.1.5.8 存在酸、碱及其他腐蚀性物料的室内工作场所应设置机械通风设施,通风设施的材质应耐腐 蚀。 7.1.5.9 存在酸、碱等强腐蚀性物质的工作场所应符合下列要求: a ) 应设置冲洗设施; b) 墙壁、顶棚和地面等内部结构和表面应采用耐腐蚀材料; c ) 地面应平整防滑,易于冲洗清扫。 7.2 人员集中建筑物抗爆设计

放射工作培训资料

放射工作培训资料

放射卫生及其防护知识一、放射损伤(一)放射性同位素同位素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同位素的原子核不会自发地衰变,能够稳定地存在,这种同位素称为稳定性同位素;另一类同位素的原子核能自发地衰变而转变为另一种元素的原子核,同时放射出射线,这种同位素称为放射性同位素。

(二)射线装置射线装置是指X 射线机、加速器和中子发生器等。

这种装置的特点是:当装置运行时就有射线产生,装置住手运行后就不存在辐射现象。

(三)主要应用随着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开辟和利用以及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电离辐射已广泛地应用地工业、农业、医学、国防等领域。

1、在工业方面的应用(1)同位素仪表。

同位素仪表就是利用电离辐射的独特性质对产品质量实现自动监测的一种计量计。

(2)石油地质中的应用。

石油工业部门广泛采用中子测井技术来勘探石油和天然气。

2、在农业方面的应用(1)辐射育种。

利用放射性核素发出的射线照射农作物的种子、植株或者其他器官,使农作物自身发生基因突变,产生遗传变异,经过几代的选择和哺育,可获得具有高产、早熟、抗病虫害、抗倒伏等优良特性的新品种。

(2)辐照食品。

辐照食品是利用电离辐射照射食品,使其产生物理、化学、生物学及生理学等变化,以达到对其杀虫、杀菌、抑制发芽和延缓成熟等作用。

(3)放射性核素浸种。

利用射线刺激种子导致增产的一种辐射技术。

3、在医学方面的应用(1)在诊断和医疗中的应用。

主要是医用诊断X 射线的应用和核素显像和功能测定,核素治疗以及放射治疗。

(2)在治疗中的应用核素治疗、放射治疗。

(四)放射损伤辐射有害效应分为确定性效应和随机性效应两种。

1、确定性效应确定性效应是指那些几率和严重程度都随剂量变化而变化的效应,这种效应存在剂量阈值。

普通来说,身体的多数器官和组织功能并不因损失少量细胞有时甚至是大量的细胞而受到影响,但是为某一组织中损失的细胞数量足够大,而这些细胞又足够重要,那末将会浮现可以观察到的损伤,反映出来的是组织功能的增值丧失。

职业病危害评价依据(放射卫生部分)

职业病危害评价依据(放射卫生部分)

职业病危害评价依据(放射卫生部分)职业病危害评价依据(放射卫生部分)(根据评价报告书中涉及的内容合理选用)1评价依据1.1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令第449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5号《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监总安健[2012]第7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卫生部、劳动保障部卫法监发〔2002〕108号《职业病目录》;卫生部卫法监发[2002]63号《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国家经贸委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监总安健[2012]75号“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进一步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监总安健[2013]3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的通知;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川安监[2012]252号《关于规范职业卫生“三同时”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通知》;2技术规范、标准GBZ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50187-2012《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019-2015《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T50033-2013《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4-201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17568-2019《γ辐照装置设计建造和使用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质[2006]281号(GJBT948-2006)《医疗建筑门、窗、隔断、防X射线构造》;GBZ/T181-200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规范》;GBZ/T220.2-2009《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规范第2部分:放射治疗装置》;GB5083-1999《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12801-2008《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Z/T225-2010《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T5700-2008《照明测量方法》;GBZ235-2011《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98-2017《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标准》;GBZ158-200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T11651-2008《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Z115-2002《X射线衍射仪和荧光分析仪卫生防护标准》;GB125-2009《含密封源仪表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GB10252-2009《γ辐照装置的辐射防护与安全规范》;GB11930-2010《操作非密封源的辐射防护规定》;GBZ114-2006《密封放射源及密封γ放射源容器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27-2002《X射线行李包检查系统卫生防护标准》;SY5131-2008《石油放射性测井辐射防护安全规程》;GBZ177-2006《便携式X射线检查系统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12664-2003《便携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通用规范》;GBZ117-2006《工业X射线探伤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22448-2008《500kv以下工业X射线探伤机防护规则》;GBZ132-2008《工业γ射线探伤防护标准》;GBZ175-2006《γ射线工业CT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35-2002《密封γ放射源容器卫生防护标准》;GBZT233-2010《锡矿山工作场所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19-2006《放射性发光涂料卫生防护标准》;GBZ122-2006《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卫生防护标准》;GBZ123-2006《汽灯纱罩生产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36-2002《生产和使用放射免疫分析试剂(盒)卫生防护标准》;GBZ174-2006《含发光涂料仪表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39-2002《稀土生产场所中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T152-2002《γ远距治疗室设计防护要求》;GBZT149-2002《医学放射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培训规范》;GB16348-2010《医用X射线诊断受检者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16362-2010《远距治疗患者放射防护与质量保证要求》;GBZ120-2006《临床核医学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21-2002《后装γ源近距离治疗卫生防护标准》;GBZ126-2011《电子加速器放射治疗放射防护要求》;GBZ130-2002《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GBZ131-2002《医用X射线治疗卫生防护标准》;GBZ133-2009《医用放射性废物的卫生防护管理》;GBZ134-2002《放射性核素敷贴治疗卫生防护标准》;GBZ138-2002《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监测规范》;GBZ161-2004《医用γ射束远距治疗防护与安全标准》;GBZ165-2012《X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放射防护要求》;GBZ168-2005《X、γ射线头部立体定向外科治疗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79-2006《医疗照射防护基本要求》;GBZ/T180-2006《医用X射线CT机房的辐射屏蔽规范》;GBZT184-2006《医用诊断X射线防护玻璃板标准》;GBZT201.1-2007《放射治疗机房辐射屏蔽规范第1部分:一般原则》;GBZT201-2011《放射治疗机房的辐射屏蔽规范第2部分:电子直线加速器放射治疗机房》;WS262-2006《后装γ源治疗的患者防护与质量控制》;WS/T389-2012《医学X线检查操作规程》;WS/T391-2012《CT检查操作规程》;GBZ128-2002《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GBZ129-2002《职业内照射个人监测规范》;GBZ141-2004《γ射线和电子束辐照装置防护检测规范》;GBZ150-2002《工业X射线探伤卫生防护监测规范》;GBZ137-2002《含密封源仪表的卫生防护监测规范》;GBZ232-2010《核电厂职业照射监测规范》;GBZ166-2005《职业性皮肤放射性污染个人监测规范》;GBT14056.1-2008《表面污染测定第1部分β发射体和α发射体》;GBT14056.2-2011《表面污染测定第2部分:氚表面污染》;GBZ113-2006《核与放射事故干预及医学处理原则》;WS/T366-2011《核或辐射紧急情况威胁类型》;GBZ/T234-2010《核事故场内医学应急响应程序》;GB/T29639-2020《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7-2019《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3基础技术资料×××工程项目备案通知书;×××工程项目的评价委托书;×××工程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预评价列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大多数项目预评价时已开工建设,预评价可列入);×××工程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控制效果评价列入,预评价结论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同时附安监局通过该设计专篇的批复);×××工程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及其安监局批复(或安监局同意备案的通知书)(控制效果评价列入);×××工程项目有关设计图纸等资料;职业健康体检报告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报告;建设方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卫生部CT检查规范

卫生部CT检查规范

卫生部CT检查规范篇一:卫生部最新护理核心制度卫生部最新护理核心制度(一)查对制度1、医嘱查对制度1)、医嘱经双人查对无误方可执行,每日必须总查对医嘱一次。

2)、转抄医嘱必须写明日期、时间及签名,并由另外一人核对。

转抄医嘱者与查对者均须签名。

3)、临时执行的医嘱,需经第二人查对无误,方可执行,并记录执行时间,执行者签名。

4)、抢救病人时,医师下达口头医嘱,执行者须大声复述一遍,然后执行,抢救完毕,医生要补开医嘱并签名。

安瓿留于抢救后再次核对。

5)、对有疑问的医嘱必须询问清楚后,方可执行和转抄。

2、服药、注射、输液查对制度1)、服药、注射、输液前必须严格执行“三查七对”。

三查:摆药后查;服药、注射、处置前查;注射、处置后查。

七对:对床号、姓名、药名、剂量、浓度、时间、用法。

2)、备药前要检查药品质量,水剂、片剂注意有无变质,安瓿、注射液瓶有无裂痕;密封铝盖有无松动;输液袋有无漏水;药液有无浑浊和絮状物。

过期药品、有效期和批号如不符合要求或标签不清者,不得使用。

3)、摆药后必须经第二人核对,方可执行。

4)、易致过敏药物,给药前应询问有无过敏史;使用毒、麻、精神药物时,严格执行《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医药 [2015]438号文件)。

护士要经过反复核对,用后安瓿及时交回药房;给多种药物时,要注意有无配伍禁忌。

同时,护理部要根据药物说明书,规范及健全皮试药物操作指引及药物配伍禁忌表。

5)、发药、注射时,病人如提出疑问,应及时检查,核对无误后方可执行。

6)、输液瓶加药后要在标签上注明药名、剂量、并留下安瓿,经另一人核对后方可使用。

7)、严格执行床边双人核对制度。

3、手术病人查对制度1)、手术室接病人时,应查对科别、住院号、床号、姓名、手腕带、性别、年龄、诊断、手术名称及部位(左右)及其标志,术前用药、输血前八项结果、药物过敏试验结果与手术通知单是否相符,手术医嘱所带的药品、物品(如cT、x线片)。

使用密封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

使用密封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

GBZ 114-2002 使用密封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前言本标准第4~8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冶法》制定本标准,原标准GBl6354-1996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放射医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钱志林。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使用密封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Radiological protection standards for using sealed radioactive sourceGBZ114-2002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使用密封放射源(以下简称密封源)的一般放射卫生防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3.7×104~3.7×1012Bq(μCi~hCi)量级密封源。

本标准不适用于仪器校准源、医用密封源及玻璃容器封装的密封源;本标准亦不适用于中子密封源。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075 密封放射源分级GB4076 密封放射源一般规定GB11806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密封(放射)源sealed radioactive扔urces密封在包壳或紧密覆盖层内的放射源,这种包壳或覆盖层具有足够的强度使之在设计的使用条件和正常磨损下,不会有放射性物质泄漏出来。

3.2 防护容器protective container能屏蔽(或减弱)密封源辐射,使容器外部的泄漏辐射水平满足相应标准的任何一种容器。

根据其功能不同,防护容器可分为贮存容器、运输容器和工作容器。

4 对密封源的防护要求4.1 密封源必须符合GB4075和GB4076的要求。

放射防护检测报告

放射防护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受检单位X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XXXX开发公司检测类别定期检测XXXX卫生研究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中心20XX年X月XX日声明XXXX卫生研究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中心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在为 XX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XXXX开发公司提供放射防护检测及评价服务过程中,坚持客观、真实、公正的原则,并对出具的《检测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XXXX卫生研究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中心 20XX年12月07日目录一、检测及评价依据 (1)二、用人单位情况介绍 (1)三、检测类别及范围 (1)四、测量方法 (4)五、辐射水平控制要求 (4)六、检测结果 (6)七、检测结论 (22)八、附图 (22)一、检测及评价依据《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含密封源仪表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GBZ125-2009二、用人单位情况介绍受检单位名称: XX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XXXX开发公司受检单位地址:陕西省靖边县河东受检单位性质:国有企业三、检测类别及范围1.XXXX卫生研究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中心于20XX年12月1日对 XX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XXXX开发公司加氢车间12个137Cs料位计、2个137Cs密度计及备煤车间3个137Cs料位计的工作场所γ射线进行了放射防护定期检测,并依据相关标准对检测结果进行分析评价。

2.岗位(工种)作业人数接触放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防护设施等情况见下表。

岗位设置及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四、测量方法 1.测量方法工作场所γ射线辐射水平测量方法2.测量仪器五、辐射水平控制要求职业照射剂量限值任何工作人员的职业照射水平不超过下述限值:1.连续5年的年平均有效剂量,20mSv ; 2.任何一年中的有效剂量,50mSv ; 3.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150mSv ;4.四肢(手和足)或皮肤的年当量剂量,500mSv 。

不同使用场所对检测仪表外围辐射的剂量控制要求六、检测结果工作场所γ射线辐射水平检测结果工作场所γ射线辐射水平检测结果工作场所γ射线辐射水平检测结果工作场所γ射线辐射水平检测结果工作场所γ射线辐射水平检测结果工作场所γ射线辐射水平检测结果工作场所γ射线辐射水平检测结果工作场所γ射线辐射水平检测结果工作场所γ射线辐射水平检测结果工作场所γ射线辐射水平检测结果工作场所γ射线辐射水平检测结果工作场所γ射线辐射水平检测结果工作场所γ射线辐射水平检测结果工作场所γ射线辐射水平检测结果工作场所γ射线辐射水平检测结果工作场所γ射线辐射水平检测结果七、检测结论1.在正常生产状况下,加氢车间V-101进料预混合罐LT-0501137Cs料位计(共计1枚)、进料缓冲罐LT-0602137Cs料位计(共计3枚)、V-201悬浮床热低压分离器LT-5502137Cs料位计(共计3枚)、T-201减压塔LT-5806137Cs 料位计(共计1枚)、V-213紧急泄压罐LT-9702137Cs料位计(共计2枚)、V-110二级悬浮床热高压分离器LT-1604A/B137Cs料位计(标号8282CO放射源)、P-102出口高压泵310线DT-0701137Cs密度计(共计1枚)、V110二级悬浮床热高压分离器去R104出口密度计12-DT-1601137Cs (共计1枚)及备煤车间V-301残渣罐LT-0161137Cs料位计(共计3枚)周围剂量当量率检测结果均符合GBZ125-2009《含密封源仪表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规定的(5cm距离<25µSv/h及100cm距离<2.5µSv/h)的控制要求。

职业病危害评价依据(放射卫生部分)

职业病危害评价依据(放射卫生部分)

职业病危害评价依据(放射卫生部分)职业病危害评价依据(放射卫生部分)(根据评价报告书中涉及的内容合理选用)1评价依据1.1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令第449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5号《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方法》;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视管理总局令第1号《劳动防护用品监视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视管理总局安监总安健[2012]第7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工程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视管理总局令第47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视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视管理总局令第48号《职业病危害工程申报方法》;国家安全生产监视管理总局令第49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视管理方法》;国家安全生产监视管理总局令第51号《建设工程职业卫生“三同时〃监视管理暂行方法》;卫生部、劳动保障部卫法监发(2002)108号《职业病目录》;卫生部卫法监发[2002]63号《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和《建设工程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国家经贸委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视管理总局安监总安健[2012]75号“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危害工程申报方法》进一步加强职业病危害工程申报工作的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视管理总局安监总安健[2013]3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的通知;四川省安全生产监视管理局川安监[2012]252号《关于规范职业卫生“三同时〃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通知》;2技术规范、标准GBZ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50187-2012《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019-2015《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理设计规范》;GB/T50033-2013《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4-201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17568-2019《Y辐照装置设计建造和使用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质[2006]281号(GJBT948-2006)《医疗建筑门、窗、隔断、防X射线构造》;GBZ/T181-2006《建设工程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规范》;GBZ/T220.2-2009《建设工程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规范第2部分:放射治疗装置》;GB5083-1999《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12801-2008《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Z/T225-2010《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T5700-2008《照明测量方法》;GBZ235-2011《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98-2017《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标准》;GBZ158-200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T11651-2008《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Zl15-2002《X射线衍射仪和荧光分析仪卫生防护标准》;GB125-2009《含密封源仪表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GB10252-2009《Y辐照装置的辐射防护与安全规范》;GBl1930-2010《操作非密封源的辐射防护规定》;GBZl14-2006《密封放射源及密封Y放射源容器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27-2002《X射线行李包检查系统卫生防护标准》;SY5131-2008《石油放射性测井辐射防护安全规程》;GBZ177-2006《便携式X射线检查系统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12664-2003《便携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通用规范》;GBZl17-2006《工业X射线探伤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22448-2008≪500kv以下工业X射线探伤机防护规矩》;GBZ132-2008《工业Y射线探伤防护标准》;GBZ175-2006《Y射线工业CT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35-2002《密封Y放射源容器卫生防护标准》;GBZT233-2010《锡矿山工作场所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l19-2006《放射性发光涂料卫生防护标准》;GBZ122-2006《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卫生防护标准》;GBZ123-2006《汽灯纱罩生产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36-2002《生产和使用放射免疫分析试剂(盒)卫生防护标准》;GBZ174-2006《含发光涂料仪表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39-2002《稀土生产场所中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T152-2002《Y远距治疗室设计防护要求》;GBZT149-2002《医学放射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培训规范》;GB16348-2010《医用X射线诊断受检者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16362-2010《远距治疗患者放射防护与质量保证要求》;GBZ120-2006《临床核医学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21-2002《后装Y 源近距离治疗卫生防护标准》;GBZ126-2011《电子加速器放射治疗放射防护要求》;GBZ130-2002《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GBZ131-2002《医用X射线治疗卫生防护标准》;GBZ133-2009《医用放射性废物的卫生防护管理》;GBZ134-2002《放射性核素敷贴治疗卫生防护标准》;GBZ138-2002《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监测规范》;GBZ161-2004《医用Y射束远距治疗防护与安全标准》;GBZ165-2012《X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放射防护要求》;GBZ168-2005《X、Y射线头部立体定向外科治疗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79-2006《医疗照射防护基本要求》;GBZ/T180-2006《医用X射线CT机房的辐射屏蔽规范》;GBZT184-2006《医用诊断X射线防护玻璃板标准》;GBZT201.1-2007《放射治疗机房辐射屏蔽规范第1部分:一般原则》;GBZT201-2011《放射治疗机房的辐射屏蔽规范第2部分:电子直线加速器放射治疗机房》;WS262-2006《后装Y源治疗的患者防护与质量操纵》;WS/T389-2012《医学X线检查操作规程》;WS∕T391-2012《CT检查操作规程》;GBZ128-2002《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GBZ129-2002《职业内照射个人监测规范》;GBZ141-2004《Y射线和电子束辐照装置防护检测规范》;GBZ150-2002《工业X射线探伤卫生防护监测规范》;GBZ137-2002《含密封源仪表的卫生防护监测规范》;GBZ232-2010《核电厂职业照射监测规范》;GBZ166-2005《职业性皮肤放射性污染个人监测规范》;GBT14056.1-2008《表面污染测定第1部分B发射体和Q发射体》;GBT14056.2-2011《表面污染测定第2部分:僦表面污染》;GBZl13-2006《核与放射事故干预及医学处理原则》;WS/T366-2011《核或辐射紧急状况要挟类型》;GBZ/T234-2010《核事故场内医学应急响应程序》;GB/T29639-2020《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7-2019《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3基础技术资料X×X工程工程备案通知书;XXX工程工程的评价委托书;XXX工程工程可行性论证报告(预评价列入);XXX工程工程初步设计(大多数工程预评价时已开工建设,预评价可列入);XXX工程工程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操纵效果评价列入,预评价结论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工程,应同时附安监局通过该设计专篇的批复);××X工程工程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及其安监局批复(或安监局同意备案的通知书)(操纵效果评价列入);××X工程工程有关设计图纸等资料;职业健康体检报告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报告;建设方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GB-Z-135-2002密封γ 放射源容器卫生防护标准

GB-Z-135-2002密封γ 放射源容器卫生防护标准

前言本标准第4~7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W5180-1999同时废止。

为了加强密封γ放射源的贮存、应用和运输过程中的辐射防护与安全管理,使我国常用各类密封γ放射源容器的设计与制造系列化、范围化和标准化,并符合放射防护最优化原则,在对我国密封γ放射源及其应用装置的生产、使用、贮存和运输过程中有关源容器的卫生防护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参考国内外有关资料,起草了本标准。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宗西源、邓大平、孙作忠、邱玉会。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密封γ放射源容器卫生防护标准Radiological protection standards for container of sealed γ radiationsourceGBZ135-2002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密封γ放射源容器的一般要求、放射防护要求和作为运输容器或兼作工作贮源器的附加防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活度与能量的密封γ放射源的一般贮存、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与使用,也适用于γ辐射应用装置配套使用的工作贮源器的设计、制造与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在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9706.13 医用电气设备第二部分:遥控自动驱动式7射线后装设备安全专用要求(idt IEC 601-2-17:1989)GB11806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GB/T14058 γ射线探伤机GB16351 医用γ射线远距治疗设备放射卫生防护标准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密封γ放射源容器卫生防护标准

密封γ放射源容器卫生防护标准

密封γ放射源容器卫生防护标准前言本标准第4~7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W5180-1999同时废止。

为了加强密封γ放射源的贮存、应用和运输过程中的辐射防护与安全管理,使我国常用各类密封γ放射源容器的设计与制造系列化、范围化和标准化,并符合放射防护最优化原则,在对我国密封γ放射源及其应用装置的生产、使用、贮存和运输过程中有关源容器的卫生防护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参考国内外有关资料,起草了本标准。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宗西源、邓大平、孙作忠、邱玉会。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密封γ放射源容器卫生防护标准Radiological protection standards for container of sealed γ radiation sourceGBZ135-2002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密封γ放射源容器的一般要求、放射防护要求和作为运输容器或兼作工作贮源器的附加防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活度与能量的密封γ放射源的一般贮存、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与使用,也适用于γ辐射应用装置配套使用的工作贮源器的设计、制造与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在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9706.13 医用电气设备第二部分:遥控自动驱动式7射线后装设备安全专用要求(idt IEC 601-2-17:1989)GB11806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GB/T14058 γ射线探伤机GB16351 医用γ射线远距治疗设备放射卫生防护标准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核医学放射源的防护与保安

核医学放射源的防护与保安

核医学放射源的防护与保安核医学开放性工作场所的放射源种类包括:密封放射源、放射性药物、放射性废物等。

一、放射源的防护(一)密封放射源安全管理规定1.密封源包括固化在仪器内及可移动的密封源。

2.密封源应按照《辐射安全许可证》和《放射诊疗证》规定的种类、剂量范围,经国家环保部门备案批准后,方可购买、使用密封源,严禁超许可证范围使用。

3.放射源使用由专人负责,严格落实密封源使用人员的防护与安全责任制,每年定期对使用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4.密封源的防护与安全由科室辐射安全小组的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和检查,负责含源仪器的质量保证和安全防护,以及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监督管理。

5.定期检查科室落实核医学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对含源设备和放射源库进行安全检测、监测和检查;并定期对其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购买密封源时,必须要求F家提供密封源的技术指标和产品说明,安全、防护性能应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

并备有设备性能规格和操作及维修说明书,特别应备有防护与安全说明书。

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酶含源仪器不得购置、使用。

7.密封源中的放射源始终处于受控制保护状态,防止被盗和损坏。

不得未经审批私自转让、转移给无许可证单位使用;对可移动的放射源应定期进行盘存,确认它们处于安全可控状态,并按规定检查辐射防护和保安现状。

定期对含源仪器工作场所和放射源储存场所、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8.配备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

9.密封源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分开储存,定期检查,保持储存场存储设备、报警装置韵完好性。

取用密封源应有两人在场,使用前后进行台账登记。

10.严格执行密封源储存库存取、归还登记和检查的制度,做到交接严格,账目清楚、相符,记录完整。

11.采购密封源时,与厂家签订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

含密封源仪表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含密封源仪表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含密封源仪表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前言本标准第4~7章和附录A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原标准GB16368-1996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时进。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含密封源仪表的卫生防护标准Radiological protection standards for gauges containing sealed radioactive sourceGBZ125-2002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产、使用含密封放射源(以下简称密封源)的检测仪表(简称检测仪表)的放射防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含密封源强度测量型检测仪表。

本标准不适用于GB13367《辐射源和实践的豁免管理原则》规定豁免范围内的检测仪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本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075 密封放射源分级GB4076 密封放射源一般规定GB8703 辐射防护规定GB11806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GB13367 辐射源和实践的豁免管理原则GB14052 安装在设备上的同位素仪表的辐射安全性能要求3 术语和定义3.1 源容器放置密封源使其处于正确的几何位置,并提供足够的屏蔽防护,以使周围辐射水平低于规定值的容器。

源容器上还可设置控制有用线束通和断的源闸以及辐射状态指示器等。

3.2 有用线束通过源容器的窗、光栏、圆锥孔或其他形状准直器件的辐射。

b)对散射式仪表,在有待测物的条件下检测。

检测点应包括:附录A所示位置;预计剂量较高的位置;人员停留时间长的位置等。

放射防护用品、辐射检测仪表配置要求整理

放射防护用品、辐射检测仪表配置要求整理

放射防护用品、辐射检测仪表配置要求整理为规范我院放射防护用品、辐射检测仪表配置,确保临床科室对资源进行合理规划,以保护患者、工作人员的健康。

根据法律法规、行业规范、上级管理部门相关要求,对放射防护用品、辐射检测仪表配置要求整理如下:1、防护用品配置要求整理针对全院所有持有射线装置、含密封源射线装置、涉及使用非密封性放射性物质的工作场所对应的临床科室(或部门),根据《放射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130-2020)整理出针对放射诊断设备(含介入)防护用品配置要求,见 1.1;《核医学放射防护要求》(GBZ120-2020)整理出针对核医学(含粒籽源植入)防护用品配置要求,见1.2;《放射治疗放射防护要求》(GBZ 121-2020)中无防护用品配置要求,后装机应按照要求“γ源后装治疗设施应配备应急储源器”配置应急储源器。

1.1放射诊断个人防护用品和辅助防护设施配置要求1.每台X射线设备根据工作内容,现场应配备不少于表1基本种类要求的工作人员、受检者防护用品与辅助防护设施,其数量应满足开展工作需要,对陪检者应至少配备铅橡胶防护衣。

2.除介入防护手套外,防护用品和辅助防护设施的铅当量应不小于0.25mmPb;介入防护手套铅当量应不小于0.025mmPb;甲状腺、性腺防护用品铅当量应不小于0.5mmPb;移动铅防护屏风铅当量应不小于2mmPb。

3.应为儿童的X射线检查配备保护相应组织和器官的防护用品,防护用品和辅助防护设施的铅当量应不小于0.5mmPb。

4.个人防护用品不使用时,应妥善存放,不应折叠放置,以防止断裂。

5.对于移动式X射线设备使用频繁的场所(如:重症监护、危重病人救治、骨科复位等场所),应配备足够数量的移动铅防护屏风。

1.2核医学个人防护用品配置要求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医疗机构应根据工作内容,为工作人员配备合适的防护用(见表2),其数量应满足开展工作需要。

对陪检者应至少配备铅橡胶防护衣。

当使用的99Tcm活度大于800MBq时,防护用品的铅当量应不小于0.5mmPb,个人防护用品及去污用品具体配置见附录K;对操作68Ga、18F等正电子放射性药物和131I的场所,此时应考虑其他的防护措施,如:穿戴放射性污染防护服、熟练操作技能、缩短工作时间、使用注射器防护套和先留置注射器留置针等措施。

辐射安全知识X线监测及防护措施

辐射安全知识X线监测及防护措施

辐射安全知识—X线监测及防护措施一、X线监测为了判断和估算X线剂量水平,防止X线可能造成的危害,而对X线剂量进行测量并参照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对所测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价,并对具体应用场所的相关防护措施进行介绍。

(一)场所辐射监测1、X线场所监测包括对X线机房内剂量场所测定和环境剂量场测定和环境剂量场分布两部分内窗,监测的目的是,了解X线剂量场分布情况,发现高剂量地区,从而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控制场所剂量使之达到有关放射卫生防护规定,评价防护设施的防护效果。

2、环境剂量场监测,即测定工作室以外的外环境剂量,包括X线机房门口、窗口、走廊、楼上、楼下和其他相邻房门以及X线机房周围可能影响人群的环境照射量率。

(二)监测方法监测条件选择。

在辐射场监测中,主要考虑对人的影响(包括放射工作人员和周围其他人员),为了安全起见,一般选择最在工作条件根据放射防护有关规定,某X线机为70KV,3m A,配影像增强器的X线机毫安值为1mA;拍片用X线机和工业探伤X线机,根据工作实际,选取最大工作条件,外环境监测选取工作量最多的工作条件。

(三)个人剂量监测1、监测目的个人剂量监测是辐射防护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个人剂量监测,评价个人的有效剂量当量,了解防护情况的优劣,为改进防护,制订新的一套完整的剂量限制体系提供宝贵资料;在事故和意外情况下,个人剂量监测数据是进行X线所致损伤的诊断和实施医学处理的重要依据。

2、监测方法对于X线的个人剂量监测,通常是选用合适的个人剂量计,佩带在身体有代表性的部位上。

江苏省统一规定配在放射工作人员左胸前外上方,若左胸前被铅围裙之类屏蔽,则剂量元件带在左领上。

剂量元件的配带周期为1至3个月,一年不得少于4次。

3、个人剂量监测评价方法①评价剂量指标,基本目的是控制个人接受的年有效剂量当量在年剂量限值以下,职业者为50毫希。

如按月评价为1毫希。

②监测结果的评价,人体器官或组织的吸收剂量与辐射源之间有着复杂的关系,它不仅与辐射源能量有关,而且与人的受照部位,面积,人对辐射源的朝向,个人剂量计的佩带方式和因素有关,在监测时,一般把佩带于胸前的个人剂量计测定结果代表全身受到的剂量,这是因为,在防护上若能把最可能超过剂量限值的身体部位的剂量监测出来,则其它部位一定比这个部位更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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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密封源仪表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前言
本标准第4~7章和附录A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原标准GB16368-1996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时进。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含密封源仪表的卫生防护标准
Radiological protection standards for gauges containing sealed radioactive source
GBZ125-2002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产、使用含密封放射源(以下简称密封源)的检测仪表(简称检测仪表)的放射防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含密封源强度测量型检测仪表。

本标准不适用于GB13367《辐射源和实践的豁免管理原则》规定豁免范围内的检测仪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本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075 密封放射源分级
GB4076 密封放射源一般规定
GB8703 辐射防护规定
GB11806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
GB13367 辐射源和实践的豁免管理原则
GB14052 安装在设备上的同位素仪表的辐射安全性能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3.1 源容器
放置密封源使其处于正确的几何位置,并提供足够的屏蔽防护,以使周围辐射水平低于规定值的容器。

源容器上还可设置控制有用线束通和断的源闸以及辐射状态指示器等。

3.2 有用线束
通过源容器的窗、光栏、圆锥孔或其他形状准直器件的辐射。

b)对散射式仪表,在有待测物的条件下检测。

检测点应包括:附录A所示位置;预计剂量较高的位置;人员停留时间长的位置等。

7.3.5 距4.7所述边界外5cm处的检测,所记录的读数值应当是10cm2面积上的读数平均值。

距边界外100cm处的检测,所记录的读数值应当是100cm2面积上的读数平均值。

检测点与边界的距离应当以防护剂量测定仪器探测器的中心位置计量。

对于含中子源的仪表,距4.7所述边界外5cm处的检测,可以中子防护剂量仪器的探头贴近边界位置进行近似检测。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源容器外围的剂量当量测量区示意图
A.1 检测仪表的源容器外围的剂量当量测量区示意图
图A.1 密度计源容器外围的剂量当量率测量区示意图
图A.2 料位计源容器外围的剂量当量率测量区示意图
图A.3 β、γ反散射式测量仪表外围的剂量当量率测量区示意图
图A.4 表面反散射式测量仪表外围的剂量当量率测量区示意图
图A.5反散射式中子测量仪表外围的剂量当量率测量区示意图
A.2 透射式检测仪表探头与源容器相邻表面之间的距离小于、等于或大于10cm 时,源闸"开"或"关"状态下,源容器外围的剂量当量率测量区等距离轮廓线示意图,如图A.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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