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正当目的及实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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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9 月 至 2009 年 8 月 , 新吴淞公司多次向联华新新超市 发函,要求联华新新超市向其提供 经营和资产情况报告以及会计事 务所的年度审计报告。 联华新新超
市收函后,或以新吴淞公司要求过 于广泛为由拒绝,或以有关审计报 告和资产评估报告已经提供并得 到确认为由拒绝。 新吴淞公司遂向 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联华新新 超市提供 2000 年 1 月至起诉当月 止的公司月度、 年度会计报告、账 簿及原始凭证供其查阅、复制。
【审判】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经审 理认为:首先,关于财务会计报告。 根据联华新新超市公司章程的约 定,联华新新超市负有主动向股东 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义务,应当予 以提供。其次,关于会计账簿。公司 法规定,股东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 申请说明理由。 新吴淞公司确有以
案例 088 研究
案例

06/2011
书面方式提出查阅的意思表示,但 由于联华新新超市的原因致使上 述申请未被受理。此后新吴淞公司 又以诉讼方式提出,因此新吴淞公 司的申请是明确的。 新吴淞公司不 仅在申请书中对查阅目的进行说 明, 在诉讼中再次明确了查阅目 的,并无损害公司利益或其他不当 目的的可能。 联华新新超市仅以提 供过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为由拒 绝提供 2007 年 3 月之前的会计账 簿,缺乏依据。 最后,关于原始凭 证。 公司章程对此并无特别约定, 但原始凭证是登记会计账簿的原 始依据,最能真实反映公司的资金 和经营状况。联华新新超市出具的 2007 年 3 月 31 日资产负债表反映 的净资产额与评估基准日为同一 日的项目评估结果汇总表反映的 净资产额有较大差距,新吴淞公司 因无法知悉具体情况而对联华新 新超市会计账簿的真实性存有合 理怀疑,故给予新吴淞公司查阅原 始凭证的权利更为合理。 据此,依 照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判 决:一、联华新新超市于判决生效 之日起 20 日内提供 2000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09 年 9 月 8 日止每个会 计月度、 年度公司的财务会计报 告,供新吴淞公司查阅、复制;二、 联华新新超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20 日内提供 2000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09 年 9 月 8 日 止 会 计 账 簿 及 原 始凭证,供新吴淞公司查阅。
案例
06/2011
案例 研究 文/潘云波 俞 巍(二审主审法官)
087
编者按 知情权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享有的一种十 分重要的股东权,在股东权的整个体系中具有基础性的地位,是股东实现 其他股东权的重要基础。 2006 年 1 月 1 日,新公司法开始实施,对股东知情 权行使范围的界定有所变化,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被大大拓展。 与旧公 司法相比较,新公司法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行使 范围有所放宽,股东的知情权在更大程度上获得了法律的尊重和承认。 但 另一方面,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法律对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又做了一定 的限制。 本期刊登《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正当目的及实现方式》及《股 东知情权前置程序存在的瑕疵不能通过诉讼程序救济》两个案例,对股东 知情权保护提供了很好例证。
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 正当目的及实现方式
【要点提示】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需要有正当目 的。 对正当目的的审查,可以从具体、合法、关联、安全等四个方面来把握。 为了使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规范有序,在确定查阅账簿的时间范围时,应当 有明确的针对性;在确定能否查阅会计凭证时,应当考虑必要性和合理性。 同时 ,为 了 有 效 解 决 股 东 行 使 权 利 与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秩 序 之 间 的 矛 盾 ,还 要 对知情权的实现方式作出适当可行的安排。
■案号 一审:(2009)宝民二(商)初字第 1318 号 二审:(2010)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 321 号
【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联华 新新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联华新新超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新 吴淞商贸总公司(以下简称新吴淞 公司)。
1997 年 4 月 , 联 华 新 新 超 市 经工商核准设立,股东为新吴淞公 司和联华超市商业公司(后更名为 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联华新 新超市的公司章程约定:联华新新 超市应当在每一年度终了时制作 财务会计报告, 经依法审验后,十 天内送交各股东及政府有关部门, 并接受其监督;股东有权自行聘请 审计师、 会计师查阅公司账簿,查
阅时,公司应当提供方便。 2005 年 3 月 23 日, 新吴淞公
司向联华超市出具承诺函一份,承 诺放弃在联华新新超市中对宝山 世纪联华的经营管理权、利润分配 权、表决权等一切股东权利,该承 诺在联华新新超市存续期内持续 有效。
联华新新超市提供给新吴淞 公 司 的 2007 年 3 月 31 日 资 产 负 债表记载, 期末股东权益为 12243880.16 元 , 经 上 海 汇 洪 会 计 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调整后的 期末股东权益为 8835166 元。
联华新新超市不服一审判决, 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并驳回新 吴淞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 审理认为:新吴淞公司作为联华新 新超市的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 司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行使该项权 利,依法无须审查其查阅目的。 故 一审判决第一项符合法律规定,应
予维持。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新 吴淞公司是否可以查阅公司会计 账簿, 以及查阅的范围如何确定。 联华新新超市认为会计账簿不应 给予查阅的主要理由是,新吴淞公 司明知财务状况并认可经审计的 2007 年 3 月 31 日财务报表, 无再 次查阅的必要性。 该理由不符合公 司法的规定,也与公司章程规定不 符。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可以 在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 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 合法利益的情形下, 拒绝提供查 阅。 在公司不能举证证明股东有不 正当目的,且股东对系争财务资料 存在合理怀疑的情况下,股东有权 行使查阅的权利。 从审计调整前后 的报表数据看,同一基准日的公司 净资产额相差 340 余万元,联华新 新超市在二审中说明了产生差额 的原因是将对外投资的利润直接 调整出表外,该种做法不完全符合 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因此,新吴 淞公司要求查阅相关财务资料,不 仅符合公司章程规定,而且具有一 定的必要性。一审判决支持新吴淞 公司查阅联华新新超市部分会计 账簿及凭证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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