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法实施条例
采购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已经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5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第四条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第六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第七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差异》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差异》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已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至此,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都有了配套的行政法规,即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这两部条例为招标投标的具体操作提供了依据,实践中,特别要注意分清两种招投标程序的差异。
???一、招标文件中是否应公开项目预算金额的不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没有规定公开预算金额,但是,该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政府采购使用财政资金,必须进行预算管理,预算金额实际上就是采购人可以支付的最高的合同价格。
因此,两部条例中关于预算金额和最高限价的规定,其功能是相同的。
???二、招标文件的提供或出售期限的区别???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两部条例的规定存在工作日和自然日的差异。
???三、有无资格预审程序的不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此外还有大量对资格预审具体操作程序的规定;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没有资格预审的相关规定。
造成这种差异的主要原因在于,招标投标法已经设置了资格预审制度,即该法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而政府采购法中并未设置资格预审制度。
???四、投标保证金规定的差别???两部条例都以专条对投标保证金作了规定,部分内容相同,如投标保证金的上限均设置为预算价或估算价的2%;也有些规定存在差异。
最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第四条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第六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第七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采购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以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占有或使用的国有资产作担保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是指采购人全部使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采购。
第三条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集中采购目录,是指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品目类别目录;所称采购限额标准,是指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应实行政府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品目类别的最低金额标准。
第四条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
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视同货物。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工程,是指建设构筑物和建筑物的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政府采购对象,包括各类专业服务、信息网络开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运输服务,以及维修与维护服务等。
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
第五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但招标投标法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工程不进行招标投标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进行采购。
第六条采购人确定采购需求时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制定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等采购文件时,不得指定供应商或货物品牌,不得制定指向特定产品的技术规格,不得含有不合理的限制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为采购人指定供应商或者采取其他手段干预政府采购活动。
第七条政府采购法第七条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实施部门集中采购或依法自行实施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依法自行实施采购或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行为。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于2003年2月1日由国务院颁布实施,这是我国政府采购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规,主要总结了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旨在加强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政府采购合法、公正、透明,防止腐败和浪费现象的发生。
以下是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解读。
一、政府采购基本原则《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明确了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开、公平、竞争、透明、节约、便利等,要求各级政府机构在采购过程中必须遵循这些原则,确保采购活动的公正性、公开性和效率性。
其中,公开原则是政府采购的基石,要求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充分披露,采购过程必须公示和公开,建立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公平原则要求政府采购应该保证所有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机会均等,避免与某一供应商固定搭档,保障各个供应商的参与权。
另外,竞争原则是政府采购的灵魂,要求政府采购应该通过竞争性招标、询价等方式进行,提高市场竞争,确保政府采购的价格合理、品质优良。
透明原则则是政府采购的目标,要求政府采购过程中的交易行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进行公开透明的操作,让社会各界了解采购活动的每一个环节和细节。
节约原则是政府采购的底线,要求政府采购应该依据经济效益和品质要求进行,避免虚高价格和过度消耗公共资源。
便利原则是为了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和效益,要求各级政府采购机构必须建立规范的采购管理体系,简化采购流程,提高采购效率。
二、政府采购范围和程序《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政府采购的范围做出了具体规定,并明确了采购程序的要求。
政府采购范围涵盖了货物、工程、服务三大类别,以及基本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等重要领域。
其中,货物和服务类采购的程序比较简单,可采取直接采购、询价和竞争性磋商等方式进行;工程类采购则需要进行招标等程序。
政府采购程序分为起草采购方案、采购公告、评审开标、中标确定、合同签订等环节。
采购机构在起草采购方案时要根据具体需求明确采购目标、采购内容、采购方式等相关要求,结合采购预算制定相应的采购计划。
图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图解中华⼈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图解中华⼈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为帮助⼤家了解过更多中华⼈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是⼩编给⼤家分享的图解中华⼈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希望对⼤家有帮助。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58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2015年3⽉1⽇起施⾏。
政府采购法⾃2003年1⽉1⽇实施以来,对规范政府采购⾏为、提⾼政府采购资⾦的使⽤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发挥了重要作⽤。
⼗多年来,政府采购改⾰深⼊推进,政府采购总规模从2002年的1009亿元上升到2013年的16381亿元。
但是,政府采购活动中也暴露出质量不⾼、效率低下等问题。
为此,有必要制定条例,完善政府采购制度,进⼀步促进政府采购的规范化、法制化,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作机制。
为回应社会关切,保障采购质量,《条例》强化了政府采购的源头管理和结果管理。
规定采购⼈应当厉⾏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
采购标准应当依据经费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和技术、服务标准确定。
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应当严格把关。
为防⽌暗箱操作,遏制寻租腐败,保证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条例》着⼒提⾼政府采购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将公开透明原则贯穿采购活动全过程,对发布政府采购项⽬信息,公开采购项⽬预算⾦额,公告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投诉处理结果等各个关键环节,均作了具体规定。
为推进和规范政府向社会⼒量购买服务⼯作,《条例》明确政府采购服务包括政府⾃⾝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政府应当就公共服务项⽬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意见,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告。
为强化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增强政府采购的调控作⽤,《条例》规定要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具体措施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5.01.3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施行日期】2015.03.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已经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5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第四条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第六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采购法实施条例.
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7.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 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 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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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中对政府采购法中专家评审方面也做了细化说明
《条例》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入库、抽取、评审、处罚、退出等环节作了 全面规定:一是为保证评审专家“随机”产生,防止评审专家终身固定,明 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除国务 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 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二是明确评审专家的评审要求和责任。评审专家 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 准进行独立评审,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三是强化对评审专家的失 信惩戒。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加政府采购活 动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 平台。四是针对评审专家不同违法行为的性质,区别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包括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给 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等,既使其从业受到限制,又使其经济上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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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中对政府采购法中第十二条内容做了详细的说明,采购法中第十二条内容 中要求: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
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
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 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最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第四条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第六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第七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解读.pptx
学海无涯
1 为保证评审专家“随机”产生,防止评审专家终身固定,明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财政 部门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或 者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2 明确评审专家的评审要求和责任。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根据采购文 件规 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3 强化对评审专家的失信惩戒。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 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 平 台。 4 针对评审专家不同违法行为的性质,区别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其评审意见 无效 ,不得获取评审费,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 行 政处罚,以及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既使其从业受到限制,又使其经济 上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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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海无涯
亮点一:强化源头与结果管理 从近年来政府采购领域引发的公众广泛关注的案件看,突出问题是质次价高和低价恶性 竞争。针对乱象,主要细化并完善了保障公开、公平、公正强化政府采购的源头管理和结果 管理的规定。政府采购监管实践表明,解决这类问题仅靠加强采购程序监督是不够的,还需 要强化政府采购的源头管理和结果管理,做到采购需求科学合理,履约验收把关严格,减少 违规操作空间,保障采购质量。最重要、最根本的就是从注重采购过程转向注重采购结果 , 从关注“谁来买”向“专业地买”转变。这是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向实现“物有所值”迈进 的 一大举措。 具体的三项治理措施为: 1 明确采购人需求责任,采购人应科学合理确定。其中规定,采购人应当厉行节约, 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技术、服务 、 安全等要求,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采购标准应依 据经 费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和技术、服务标准确定。 2 规范采购方式的选择。2012 年社科院的相关报告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反响,凸显了 集中采购中协议供货采购的高价问题。针对实践中因协议供货导致政府采购价格高于市场 价 格的问题,《实施条例》规定: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适合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 应当 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但紧急的小额零星货物项目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务、工程项目除外 。中央 单位集中采购中已逐步形成批量集中采购为主、协议供货为辅的格局。 3 强化验收环节把关。“床垮垮”“黑心棉”等事件突出反映了政府采购在验收环 节职责 不清、把关不严的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实施条例》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 机构 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 具 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 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亮点二:信息公开,提高透明度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为防止暗箱操作,遏制寻租腐败,保证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 正,《实施条例》按照政府采购全过程信息公开的目标导向,在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方面提 出了五项规定: 1 项目信息须公开。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信息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发布。采购项目预算 金额应 当在采购文件中公开。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还应当 将 唯一供应商名称在指定媒体上公示。 2 采购文件须公开。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同时, 将招 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等采购文件同时公告。 3 中标、成交结果须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后,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中标、 成交 结果。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 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 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23年最新版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23年最新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23年最新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采购人第三章政府采购的组织和方式第四章政府采购的程序第五章政府采购的评审与合同履行第六章政府采购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保障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方,包括政府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等。
第三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经济社会秩序,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
第四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依法实施采购计划,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政府采购人应当设立相应的采购机构,明确采购职责和权限,并配备专业人员从事采购活动。
第六条政府采购人应当依法制定采购计划,合理确定采购品目、数量、质量要求、服务要求等,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第七条政府采购人应当选择经营行为规范、信誉良好、具备相应能力和资质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第八条政府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品目的特点,采取适当的采购方式,确保采购活动的公正、高效、经济。
第九条政府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工作规程和流程,保障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效果,提高采购方式的透明度。
第二章政府采购人第十条政府采购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和组织实施采购计划;(二)制定采购文件,并确保其合法、合规;(三)按照规定程序对供应商进行遴选、评审和确定中标供应商;(四)签订、履行合同;(五)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六)处理采购活动中的争议和纠纷;(七)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八)报告和公开政府采购信息。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人应当充分利用电子商务手段开展采购活动,提高采购效率和透明度。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人应当根据需要设立采购机构,并配备专业人员参与采购活动。
(2020年7月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解读.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解读主讲老师刘荣丽第一节《实施条例》概况一、出台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是为了更好地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要求,进一步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
《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实施以来,对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十多年来,政府采购总规模从2002年的1 009亿元上升到2013年的16 381亿元。
但是,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的质次价高、效率低下等问题引起了社会关注和对政府采购制度的质疑。
媒体频频曝光:采购的U盘变身itouch4的“豪华采购”、斥资千万元购买10万套“次品”课桌椅、十多家企业竞争报价最高者竟中标,以及“床垮垮”“黑心棉”“问题新华词典”等事件。
这些弊端的暴露,有必要制定出台配套行政法规,细化法律规定,充实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在执行环节上严守死防。
《实施条例》的出台,将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的规范化、法制化,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
《实施条例》是在《政府采购法》既有框架内对政府采购制度作出的进一步细化、明确、重大补充和完善,对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促进政府采购科学管理,防腐祛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实施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二、制定原则《实施条例》共分九章七十九条,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
制定过程中,主要把握了四个原则:一是严格依据《政府采购法》制定,同时也注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做好衔接。
二是按照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发挥政府采购的调控作用,保障政府目的的实现。
三是创新政府采购管理理念和方式,在严格采购程序管理的同时,强化采购需求和结果管理。
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有关法定时限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 条例 第三十八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 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 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 单一来源采购 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人应当 / 方式公示期限 将采购项目信息和唯一供应商名 称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 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资格预审公告应 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项目名称、 邀请招标方式 采购需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采购的资格预 / 以及供应商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 审公告期限的 件的时间和地点。提交资格预审 要求 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 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货物和服务项 第三十五条,货物和服务项目实 第三十一条 招标文件的提供期 目实行招标方 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 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 式采购时,招 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 得少于5个工作日。 标文件公告期 标文件截止日止,不得少于20日 招标文件:第三十一条 采购人 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 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 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 采购人对已售 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 采购文件澄清 / 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 修改或者补充 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 的时限 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 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 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 件的截止时间。 第五十二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 供应商提出询 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 问的时限 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评标报告的送 达和确定中标 结果时间的要 求的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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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 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 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 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 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 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第四十三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 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 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 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 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 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 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 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第三十三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 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 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 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 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 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思维导图)
《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相关内容
定义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财政资金采购依法规定的集中采购目录
内的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行为
实行方式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
购目录确定
政府采购当事人
(代理机构/供应商)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须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可自行采购,也可委托采购
方式
公开招标
(主要方式)
属于中央预算内的项目,数额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属于地方预算标准内的项目,由省级政府规定
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应获得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邀请招标
有特殊性,仅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
公开招标费用占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
竞争性谈判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或没有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成立
技术复杂、不能详细确定规格或具体要求
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
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
单一来源采购
仅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
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
须保证原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配套服务的要求,需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添购
金额不超过原采购合同金额的10%
询价
货物规格、标准统一
货源充足
价格变化幅度小
政府采购合同补充合同的金额不超过原采购合同金额的10%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内容子主题1。
采购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 采购原则:
- 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 采购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
- 鼓励国内产品和服务,支持民族品牌。
2. 采购方式:
-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电子竞价等。
3. 采购程序:
- 预算编制和审核。
- 采购需求确定。
- 采购方式选择。
- 采购文件编制和公告。
- 投标人资格审查。
- 投标、开标、评标和定标。
- 合同签订和履行。
4. 采购文件:
- 采购需求说明书。
- 采购招标文件。
- 投标文件。
5. 评审标准:
- 技术参数、价格、服务、信誉等。
6. 合同管理:
- 合同签订。
- 合同履行。
- 合同变更。
- 合同终止。
7. 投诉和争议解决:
- 投诉途径和程序。
- 争议解决机制。
8. 监督管理: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 采购人的内部控制和监督。
9. 法律责任:
- 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
具体实施细则的详细内容,建议查阅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相关配套文件。
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
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
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22.01.05
•【文号】财库〔2022〕3号
•【施行日期】2022.02.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
正文
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
财库〔202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施行以来,部分地方财政部门、市场主体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在执行过程中标准不一、差异较大。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经研究并会商有关部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本意见自2022年2月8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财政部
2022年1月5日。
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658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等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现决定以竞争性谈判的政府采购方式选择温江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7年变压器采购项目(第三次)的供应商,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告邀请潜在供应商参加竞争性谈判。
一、采购编号510二、项目名称温江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7年变压器采购项目(第三次)。
三、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四、采购内容及要求1、采购人:成都市温江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包件划分:本次项目共1个包件,温江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变压器采购。
五、供应商资格条件(一)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资格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法供应商;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二)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资格、资质性要求:1、供应商须提供注册地检察机关或本项目所属地人民检察院盖有公章的《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原件)或提供辖区内区(市)县检察院官方网站“行贿犯罪档案互联网查询平台”出具的查询函或告知函;2、供应商与其他供应商之间,单位负责人不为同一人而且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提供承诺函)3、供应商未对本次采购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提供承诺函)4、供应商对是否存在受到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认定的失信行为(有效期内)以及认定次数进行承诺。
(提供承诺函)5.供应商无不良信用记录查询证明资料(详见财库〔2016〕125号)。
6.若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的品目,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布第二十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的相关要求,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政府采购工作,促进公共资源配置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适用于本法范围内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廉洁进行,保证采购项目的合理优选并取得最优效益,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依法享有政府采购权的组织依据法定程序,使用财政资金或者涉及财政资金管理的资金以及其他政府采购方式,获取或者委托第三方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等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二章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和实施第五条政府采购活动由采购人组织实施。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依法确定合同授权人和采购组织人员,并公开其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七条采购人依法组织制定采购计划,并公告公开。
第八条采购项目需要进行采购代理机构评审的,采购人应当依法组织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前期工作和采购项目的评审。
第九条采购人依法确定采购方式,并公告招标或者询价等采购活动的信息。
第十条采购人依法组织实施采购活动,采取开标、评标、定标等程序,最终确定中标人或成交人。
第十一条采购人应当依法公开采购结果,并向中标人或成交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成交通知书。
第十二条采购人与中标人或成交人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采购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合同约定,进行履约管理。
第十四条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保存政府采购活动文件和档案。
第十五条采购人应当依法组织对政府采购活动的评估和监督,并按照法定程序处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争议和投诉。
第三章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管第十六条国家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管,建立完善采购咨询、监督和评价体系。
第十七条国家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采购人的考核和监督,建立健全采购人自律和失信记录制度。
第十八条国家财政部门应当指导地方财政部门建立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并加强与其他相关监管部门的合作,形成合力。
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有关法定时限条款
第四十七条,政府采购项目的采 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 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 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 部门备案。 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 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 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 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 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 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 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 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 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 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 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 超过30日。 第四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 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 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 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 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有关法定时限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 条例 第三十八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 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 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 单一来源采购 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人应当 / 方式公示期限 将采购项目信息和唯一供应商名 称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 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资格预审公告应 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项目名称、 邀请招标方式 采购需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采购的资格预 / 以及供应商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 审公告期限的 件的时间和地点。提交资格预审 要求 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 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货物和服务项 第三十五条,货物和服务项目实 第三十一条 招标文件的提供期 目实行招标方 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 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 式采购时,招 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 得少于5个工作日。 标文件公告期 标文件截止日止,不得少于20日 招标文件:第三十一条 采购人 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 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 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 采购人对已售 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 采购文件澄清 / 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 修改或者补充 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 的时限 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 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 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 件的截止时间。 第五十二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 供应商提出询 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 问的时限 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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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第四条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第六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第七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第八条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第九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条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建设标准,推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章政府采购当事人第十一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是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非营利事业法人,是代理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根据采购人委托制定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方案,明确采购规程,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将集中采购项目转委托。
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是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十三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提高确定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拟订合同文本和优化采购程序的专业化服务水平,根据采购人委托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组织采购人与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及时协助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十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
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委托代理协议,应当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代理协议履行各自义务,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超越代理权限。
第十七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第十九条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第二十一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阶段可以不再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
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以及供应商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章政府采购方式第二十三条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或者有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可以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四条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适合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应当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但紧急的小额零星货物项目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务、工程项目除外。
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应当是采购人不可预见的或者非因采购人拖延导致的;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是指因采购艺术品或者因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因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导致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
第二十七条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第二十八条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第四章政府采购程序第二十九条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中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第三十一条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三十二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商务条件、采购需求、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方法、评标标准以及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等。
第三十三条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