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车辆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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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车辆使用管理规定
为加强机关车辆管理,确保车辆安全,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管理职责的划分
1、机关所有车辆由办公室统一调度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车队的组织、协调、检查、督导等方面的工作。
2、落实确定车辆负责人制度,做到一车一责任人。
3、车队负责人全面负责车辆驾驶人员及车辆的日常管理工作。
4、车队负责人和办公室相关人员负责日常车辆修理费用审查、结算,建立车辆档案,对单辆年检、保险、养路费、桥费、车船使用税等固定费用的缴纳,做好车辆各类指标记录及费用登记台帐。
二、车辆调配使用
1、首先保证领导公务用车,未经领导批准不可随意带人。
2、县域(工作日)内公务用车由办公室负责安排。
3、节假日、出县城、兄弟单位借车、局内职工私用等一律填写派车单,经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使用。
三、车辆驾驶人员及车辆的管理
1. 驾驶人员必须认真学习遵守交通法规,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刻苦钻研专业技术,保持车辆时常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2. 驾驶人员听从车队负责人的指挥,服从车辆调度,负责完成出车任务,遵纪守法,爱岗敬业,讲究职业道德,文明安全驾驶,保持车辆整洁。
3. 驾驶人员对所驾驶的车辆必须做到心中有数,出车前必须做
好对车辆例行检查,确保乘座人员、车辆安全,树立忧患意识、节约意识,保持车辆低耗高效,正确驾驶车辆操作,降低车辆运行费用。
4. 车队负责人和办公室应坚持对车辆进行安全大检查,及时解决车辆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5、为防止车辆被盗,夜间车辆必须停放在局院内的车库,县外出发不能返回的情况除外,离开车辆时及时关好车辆门窗,未执行规定发生车辆损坏或丢失,将视情节给予辞退、行政处分和经济赔偿及处罚。
四、车辆修理及保养
1、车辆修理和保养(含购置配件)一般实行定点维护,统一结账的方式进行管理,定点修理厂由车辆维修领导小组进行实地考察后,根据维修可靠、价格合理、服务优良的原则后确定1-2家。
2、凡需要修理保养的车辆,由车辆责任人提出车辆维修申请,并填写车辆维修审批表,将所需修理保养项目、预计维修保养费用交车辆维修领导小组、分管领导、主要领导逐级审批同意后,到车辆定点维修厂进行修理维护。
3、司机应对修理及保养的全过程负责跟踪,修理保养完毕后,由车辆责任人现场验收,并在修理保养单上签字确认。
4、车辆大修时,车队负责人应参与验收,并签字确认。
5、凡修理保养达不到要求,出现质量问题时,车辆责任人应及时向修理厂提出返工要求,并且返工费及材料费均由修理厂负责。
7、车辆出差途中发生故障需要维修的,司机应及时和办公室进行联系,取得同意后可在当地进行修理,并应索取正规发票及工时材料清单,返回后补填车辆维修审批表,报销时需由用车人签字证明。
8、需在定点厂家以外修理厂修理保养的车辆,须经车辆维修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修理保养。
9、爱护车辆,人人有责。该修的不修,强制运行,或维护保养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10、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坏,应及时通知办公室、车队负责人、主要领导,按索赔规定办理。
五、费用报销
1、费用报销一般由定点修理厂定期结算,结算时需附车辆维修审批表。
2、加油按里程核定用油。由财务科负责购买、发放油票,并做好相应记录,办公室每月进行一次车辆用油统计(车号、里程、用油量、百公里耗油),并上报主要负责人。
六、责任与处罚
违反规定,发生以下情况将给予处罚:
1、酒后驾车向局党组写出检查并罚款200元;
2、私自出车每次罚款200元;
3、借给他人驾驶罚款500元;
4、夜间私自在外存放车辆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5、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人员负担。
七、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以往与本规定不符者,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办公室、车队负责解释。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