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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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厦门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厦门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厦门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厦门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拨付、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厦门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应当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经济、合理、效益的原则进行拨付、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改善生态环境,推动环境保护工作,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筹集和管理第五条厦门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筹集主要包括拨款、社会捐赠、环境污染费、利息收入等。

第六条厦门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机构为厦门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统筹、协调、监督和管理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拨付和使用。

第七条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应当设立专门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的资金管理工作。

第八条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设立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审查委员会,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提出审查意见。

第九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拨付应当经过审查委员会审查,报厦门市环境保护局批准后进行。

第十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监督与审计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条件第十一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范围:(一)生态环境保护及修复工程;(二)环境监测与治理设备的购置与更新;(三)环境保护科研与技术攻关;(四)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五)其他经厦门市环境保护局批准的与环境保护相关的项目。

第十二条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应的环境保护管理资质;(二)具备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需求;(三)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金监管和使用。

第四章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申请和审批第十三条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当向厦门市环境保护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保专项资金是指纳入年度排污税支出预算,按照“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加强管理、注重实效”使用原则,专项用于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的资金。

第三条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1、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

支持重点排污企业采用先进工艺和技术治理污染源,推行清洁生产,实施污染物从产生到排放的全过程控制,大力消减污染物放总量,实现全面稳定达标。

2、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

支持年度市定重点区域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和污染集中控制,遏制环境恶化,改善环境质量。

3、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

支持具有示范意义的污染物去除率高、处理成本低的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及推广应用。

4、具有示范意义的环境污染治理示范工程、循环经济示范项目。

5、环境监控能力建设和环境污染事故预警系统建设项目及环境监察、监测能力建设项目,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大气环境、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废物及控重点污染源的在线监测及联网项目,应急装备配置等。

第四条环保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补助,不得用于楼堂馆所项目建设,以及与污染防治无关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环保专项资金的申请条件l、项目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财务独立核算,能够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排污税;2、申报项目必须符合生态市建设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并纳入当年环境保护计划管理围;3、项目申报单位已落实所申报项目需要投入的其余资金:4、申报项目应提出项目的具体实施进度及实施后预期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目标。

第六条环保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1、符合环保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申请条件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为市属的,直接提出申请。

2、申请使用环保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必须填写《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3、已经申请并安排使用过环保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继续申报的,须提供上一期项目实施绩效报告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相关政策和法规
提供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所需的信 息和格式,包括申请人信息、项目信息、 预算和用途等。
指导申请人制定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明 确各项费用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以确保资 金使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要求申请人提交验收报告,包括项目完成 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成果评估和总结等 ,以监督项目的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 。
农业污染防治项目
支持农村面源污染治理、 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 项目。
生活污染防治项目
支持城市生活污水、生活 垃圾等处理与资源化利用 项目。
生态修复项目
1 2
森林保护与修复项目
支持天然林保护、退化林修复、森林抚育等项目 。
湿地保护与恢复项目
针对湿地生态系统,支持湿地的保护、恢复和科 学利用项目。
3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污染防治、生态保护、 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科学研究、新技术推广和应用等领 域。
02
专项资金来源
国家拨款
中央财政拨款
中央政府每年会划拨专门的资金用于支持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转移支付
国家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将部分资金拨给地方,支持地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地方财政配套
省级财政配套
03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环境保护项目
空气污染控制项目
支持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业园区空气质量改善等项目。
水污染防治项目
支持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的水质改善与保护项目。
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
针对土壤污染状况,支持污染土壤的治理与修复等项目。
污染防治项目
01
02
03
工业污染防治项目
支持工业企业废水、废气 、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的 防治与处理项目。

《甘肃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甘肃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甘肃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来自: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发布时间:202x-7-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省环境保护工作,确保完成我省主要污染减排指标,加强省级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和省级排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以及行政事业单位是污染物减排的主体。

政府通过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税收政策等一系列宏观调控手段,促进企业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减排机制。

第三条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与省环保厅按照资金和项目管理的要求共同实施管理。

第四条省财政厅主要负责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

具体职责如下:(一)确定省级环保专项资金年度总预算;(二)会同省环保厅确定省级环保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的原则和重点;(三)审核并按预算管理程序下达资金预算;(四)监督检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五条省环保厅主要负责减排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如下:(一)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科学制定减排规划和分年度减排计划,明确建设要求,落实实施进度;(二)根据减排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结合年度预算,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申报、审查;(三)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向省财政厅提出年度预算建议;(四)切实加强项目管理,建立项目责任制,会同省财政厅开展项目绩效考评。

第六条省级主要污染物减排资金的来源为省级财政年度预算。

具体年限根据国家关于污染减排的任务要求确定。

市(州)、县(区)人民政府也应在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中设立污染减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污染减排工作。

省级排污费专项资金的来源为缴入省级国库的排污费。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和支持方式第七条省级环保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

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工业企业污染减排、重点流域区域环境保护项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严重威胁居民身体健康的大气污染治理项目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履行政府职能而推进的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

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10.26•【文号】财资环〔2021〕100号•【施行日期】2021.10.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加强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我们修订了《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2021年10月26日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以下简称治理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治理资金是指中央预算安排的,用于开展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等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的资金。

第三条治理资金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公益方向。

治理资金使用要区分政府和市场边界,支持公益性工作。

(二)合理划分事权。

治理资金使用要着眼全局,立足中央层面,主要用于共同财政事权事项,支持开展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生态保护修复。

(三)统筹集中使用。

中央层面注重集中分配,聚焦于生态系统受损、开展修复最迫切的重点区域和工程;地方层面注重统筹使用,加强生态环保领域资金的整合,发挥资金协同效应,同时避免相关专项资金重复安排。

(四)资金安排公开透明。

治理资金安排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开。

根据项目法安排的治理资金要采取竞争性评审方式择优确定,并确保评审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本办法实施期限至2023年底。

环境保护局环保专项资金使用监管制度

环境保护局环保专项资金使用监管制度

环境保护局环保专项资金使用监管制度为了加强和规范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治理,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我市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1.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实行专款专用和无偿使用,严禁截留、挪用或转作他用。

2.财政局应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将资金拨付项目单位并监督项目单位严格按规定使用。

当年未完成的项目,专项资金年终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3.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控制开支范围和标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接受财政、审计、环保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各级财政、环保部门要加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检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充分发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项目完成后,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及时组织验收并投入使用。

5.根据项目的进度,环保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同相关部门,要不定期地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逐步建立绩效评价制度。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财政局停止拨款和收回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

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按时完成。

6、环保专项资金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确保专款专用,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不按批准用途使用专项资金并逾期不改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经济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应及时申报专项验收。

县环保局收到验收申请后,及时指定环保专项资金领导小组组织验收。

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和减排,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修复等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三年。

到期后,对专项资金三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

第四条专项资金按照“突出重点、示范引领、讲求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分配、使用和管理。

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五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共同管理。

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指导市县预算管理等。

根据年度重点任务,负责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监督检查,组织做好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并指导市县做好相关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专项资金支持领域,具体负责项目储备、任务申报、资金分配、项目管理、资金监管、监督检查、全过程绩效管理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生态环境领域任务:(一)减污降碳协同增效。

主要支持源头防控,多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减排协同控制、生态保护修复和扩容增汇等工作。

(二)自然生态保护。

主要支持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和监管、生态示范创建、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健康管控等工作。

(三)污染防治。

主要支持水生态保护修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入河排污口整治、蓝藻水华治理、工业园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主要污染物重点工程减排项目;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美丽海湾”保护建设;固定、移动源大气治理,工业园区和集群废气治理,大气污染物源解析等工作;“无废城市”建设、新污染物治理、土壤污染源头防控、重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地下水污染防治、农村环境整治等工作。

四川省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四川省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违规使用的处理和惩罚
01
对于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限期整改、暂停拨款 、追回资金、撤销项目等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公众和上级部门报告。
02
对于故意违规或管理不善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行为,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 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03
对于监督不力导致违规行为发生的部门和人员,应追究其相关责任,涉及职务 违法犯罪的移交监察机关处理。
反馈改进
将评价和考核结果及时反馈给相关单位和个人,帮助发 现不足和问题,促进工作改进。
激励约束
根据评价和考核结果,对表现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 励,对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或惩罚。
资金调配
根据评价和考核结果,优化资金分和修订权
解释权
本办法具体条款的解释权归四川省财政厅和四川省生态环境 厅共同所有。
资金拨付
经评审通过的项目,由省环保厅下发资金计划,省财政厅按程序拨付资金至项目实施单位。
03
专项资金的申请与审核
申请的基本条件和材料
符合国家及四川省生态环保政策
01
申请单位应具备符合国家及四川省生态环保政策的基本条件和
要求。
具有实际环境效益
02
申请项目应具有明显的环境效益,包括减少污染、改善环境质
考核的内容和方式
目标考核
根据专项资金实施的具体目标,制定考核指标体系,重点考核 实施效果和实际贡献。
过程考核
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过程进行考核,主要考察规范性、 效率和质量等方面的指标。
综合考核
全面考虑专项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等多 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考核。
评价和考核的结果应用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财政预算管理、国库集 中支付、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确保资金的规范 、安全、高效使用。

湖南省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文档

湖南省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文档

湖南省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文档湖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规范环境保护项目管理,促进污染治理,提高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以下简称《条例》),财政部、环保部《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一)省级环保部门依法直接征收及市、州、县按规定比例上解的排污费;(二)省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类环保专项资金;(三)中央因素法切块下达我省的环保专项资金;(四)其他环保专项资金。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环保部门负责对项目资金进行分配、监督和管理,各级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对环保项目进行审查、监督和管理。

本办法中所称“各地”、“地方”、“当地”、“项目所在地”、“所在地”指各市(州)、直管县(市)。

第四条环保专项资金按照合理分配、优化结构、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分配方式。

第五条专项资金作为政府引导性资金,通过财政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引导企业、金融机构、社会资金等渠道资金的投入。

第二章支持范围第六条环保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列入省环境保护规划、计划的重点项目和重大科研项目、重大环境管理能力建设项目。

环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范围包括:(一)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

支持重点排污企业采用先进工艺和技术治理污染源,推行清洁生产以及化工、冶金、医药、电力、建材、轻工、纺织、机械等重点工业行业的环保示范项目。

(二)区域性污染治理项目。

支持省内跨流域、跨地区的重大污染治理项目,支持重点流域、区域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和污染集中控制。

(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研究开发、示范及推广应用项目。

(四)重要的环保立法项目、政策研究项目补助、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大环保基础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及环保普查、培训项目。

环保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环保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环保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环保资金的使用管理,促进环保事业的发展,提高资金利用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资金来源1. 环保资金的来源包括政府拨款、社会捐赠、环境保护税等渠道。

2. 环保资金必须专项用于环保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三、资金管理机构1. 环保资金的管理机构为环保部门,由专人负责具体管理和监督。

2. 环保资金管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决策机制,保证资金的安全和透明。

四、资金使用范围1. 环保资金主要用于治理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垃圾处理等环境治理项目。

2. 环保资金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如发放奖金、补贴个人消费等。

五、资金使用程序1. 环保项目立项:资金使用前必须进行项目立项申请,明确项目的目标、内容、预算和工作时间等。

2. 资金拨付:经审批通过的项目符合资金使用标准的,方可拨付资金。

3. 项目实施:项目实施过程中,需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执行,确保项目达到预期效果。

4. 项目验收:项目结束后,需进行验收工作,确保项目达到环保要求。

5. 资金结余处理:项目结束后,如有结余资金,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不能挪作他用。

六、资金监督1. 资金的使用过程需要进行严格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 环保部门应定期对环保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公布审计结果。

七、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环保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行为,应当依法处理,追究责任。

2. 涉及违规使用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应该及时退还资金并受到处罚。

八、附则本制度由环保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环保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出台将有力促进环保事业的发展,提高环境治理效果,推动可持续发展进程。

希望各级环保部门和相关单位认真执行,共同为打造美丽中国作出自己的贡献。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渝北财行〔2005〕2号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重庆市渝北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环保资金的使用效益,逐步建立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支出预算管理体系,改善我区环境质量,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和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国家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第17号令)的规定,区财政局、区环保局联合制定了《重庆市渝北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现予以发布,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重庆市渝北区环保局二〇〇五年三月十六日重庆市渝北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为加强和规范排污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排污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和《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国家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第17号令)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区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一)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

包括技术和工艺符合环境保护及其它清洁生产要求的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

(二)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

主要用于列入集中整治目标的污染治理及清洁生产项目,包括“三产”污染集中整治项目。

(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以及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的推广应用,包括清洁生产试点和循环经济试点项目。

(四)环境污染监控和事故预警系统项目。

包括重点污染企业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大气自动监测系统和应急事故监测系统项目。

(五)全区环境保护战略及规划研究。

(六)列入全区环境保护规划、有利于减少污染物排放量,具有较好环境效益的项目。

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07年05月29日 15时17分 939主题分类: 财税审计环境保护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建[2007]13号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州财政局、环境保护局:为了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和执法水平,我们制定了《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局二○○七年三月十九日附件: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绩效,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通知》(川府函[2003]242号)和《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7号),结合我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安排的纳入财政预算的排污费资金和其它用于环境保护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按照“集中统筹,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确保安全“的原则,优先考虑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的、纳入环保规划的、自身为治理主体的、已开工的环境保护项目和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第二章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第四条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全省重大污染防治、生态建设和环保能力建设等环境保护项目。

(一)重点污染防治项目。

包括技术和工艺、设备符合环境保护及其它清洁生产要求的重点行业产业、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及其监控设施项目;(二)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

主要用于跨流域、跨区域的污染防治、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项目,以及重点流域、重点区域的污染防治监控设施项目;(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项目。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修订《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修订《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修订《重点⽣态保护修复治理专项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号:财建[2017]735号颁布⽇期:2017-11-09执⾏⽇期:2017-11-09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专项资⾦申报、分配及管理第三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四章附则各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资源主管部门、环境保护厅(局):为了准确把握⽣态保护修复的整体性和系统性,进⼀步规范和加强重点⽣态保护修复治理专项资⾦管理,提⾼资⾦使⽤效益,财政部、国⼟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对《重点⽣态保护修复治理专项资⾦管理办法》(财建[2016]876号)进⾏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附件:重点⽣态保护修复治理专项资⾦管理办法附件:重点⽣态保护修复治理专项资⾦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和加强重点⽣态保护修复治理专项资⾦管理,提⾼资⾦使⽤效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对地⽅专项转移⽀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重点⽣态保护修复治理专项资⾦(以下简称专项资⾦)由中央财政安排,主要⽤于实施⼭⽔林⽥湖草⽣态保护修复⼯程 (以下简称⼯程),促进实施⽣态保护和修复。

第三条专项资⾦以保障我国长远⽣态安全和⽣态系统服务功能整体提升为⽬标,推动地⽅贯彻落实⼭⽔林⽥湖草是⼀个⽣命共同体理念,按照整体性、系统性原则及其⽣态系统内在规律,统筹考虑⾃然⽣态各要素,实施⽣态保护、修复和治理,逐步建⽴区域协调联动、资⾦统筹整合、部门协同推进、综合治理修复的⼯作格局,促进⽣态环境恢复和改善。

第四条专项资⾦使⽤原则:(⼀)坚持公益⽅向。

专项资⾦使⽤要区分政府和市场边界,⽀持公益性⼯作。

(⼆)合理划分事权。

专项资⾦使⽤要着眼全局,⽴⾜中央层⾯,⽀持具有全国性、跨区域或影响较⼤的保护、修复和治理⼯作。

(三)统筹集中使⽤。

中央层⾯注重集中分配,聚焦于⽣态系统受损、开展治理修复最迫切的重点区域和⼯程;地⽅层⾯注重统筹使⽤,加强⽣态环保领域资⾦的整合,发挥资⾦协同效应,同时避免相关专项资⾦重复安排。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65号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65号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局(厅):根据全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电话电话会议精神,中央财政设立了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附件: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1号)要求,并结合农村环保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为支持农村环境保护,鼓励各地有效解决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突出问题,促进农村生态示范建设而设立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对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村庄,实行“以奖促治”;对通过生态环境建设达到生态示范建设标准的村镇,实行“以奖代补”。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第五条实行“以奖促治”方式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以奖促治”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内容:(一)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二)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三)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四)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五)农业面源污染和土壤污染防治;(六)其他与村庄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环境综合整治措施。

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版】

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版】

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水质保护专项资金的来源水质保护专项资金由省政府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设立。

第二条水质保护专项资金的安排原则专款专用的原则;地方自筹资金为主,省适当补助为辅的原则。

水质保护专项资金由省环保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安排。

第三条水质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水质保护专项资金主要安排用于列入*省*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项目,重点支持我省*上游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流域水质保护。

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一)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二)重点区域综合整治项目;(三)流域内危险废物、固体废物处理项目;(四)生态保护建设项目;(五)水环境管理能力重点建设项目;(六)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决定安排的其他*流域综合整治项目。

第四条水质保护专项资金的申报水质保护专项资金由市(县)环保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建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连同《*省*流域水质保护水质保护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等材料逐级上报到省环保局和省财政厅。

水质保护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包括:(一)申请项目填写《*省*流域水质保护水质保护专项资金申请表》并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盖章。

在上报书面材料的同时要发送一张填写内容与书面表格相一致的《申请表》电子表格到省指定的电子邮箱;(二)各地级以上市环保、财政部门编制本市*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年度计划,联合上报省环保局和省财政厅。

(三)项目设立审批部门同意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书(污水处理厂项目需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要求)及其批复文件和可行性咨询评估意见。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须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项目可行性咨询评估意见须由省级以上工程咨询协会认定资质的咨询评估机构出具。

(五)项目资金证明书。

1.项目已投入资金证明书;2.项目自筹资金证明书。

项目已投入资金证明书和项目自筹资金证明书由申请单位出具,申请单位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盖章确认。

镇江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镇江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镇江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镇江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社会捐赠等。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政策和规划;(二)突出重点,注重效益;(三)公开、公平、公正;(四)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四条镇江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重点污染源治理;(二)生态修复与保护;(三)环境监测与信息管理;(四)环境科研与技术开发;(五)环境宣传教育与培训;(六)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的环境保护项目。

第三章资金的申请与审批第六条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财务管理规范,会计信用良好;(三)项目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四)能够提供项目实施的必要条件。

第七条申请专项资金的程序:(一)项目单位向市环保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二)市环保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三)审核通过的项目,由市环保局报市财政局审批;(四)市财政局根据审批结果下达资金。

第四章资金管理与监督第八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项目单位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并报市环保局备案。

第九条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资金使用计划执行,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第十条市环保局应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内容,确保其符合当地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浙江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浙江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1:浙江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污染防治和减排,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财政部、环保部《关于调整中央集中排污费分配方式的通知》(财建〔2008〕726号)、《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5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征收的排污费和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依法征收的排污费总额的10%上缴省级国库部分所构成,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污染防治、污染减排和环境保护的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按照合理分配、优化结构、公开透明和对经济欠发达地区适当照顾的原则,实行因素法、系数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分配办法.市县部分专项资金主要按因素法、系数法分配,省级部分专项资金主要按项目法分配.同时,为进一步推进全省环保科技工作,每年从专项资金中统筹部分资金按项目法分配,用于各市、县(市)申报的环保科技应用类项目。

第二章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和原则第四条专项资金主要安排用于:(一)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

支持重点排污企业采用先进工艺和技术治理污染源,推行清洁生产,实施污染物从产生到排放的全过程控制,大力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实现全面稳定达标。

(二)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

支持重点流域、区域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和污染集中控制,避免和减少跨行政区域污染,遏制环境恶化,改善环境质量.(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支持污染物去除率高、处理成本低的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及推广应用.(四)具有示范意义的省级环境污染治理示范工程、循环经济示范项目,以及工业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设施建设项目。

(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污染防治、污染减排、环境保护措施项目.第五条专项资金不支持以下项目:(一)不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产业政策要求,明令淘汰或禁止的项目。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环保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2002年修订)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环保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2002年修订)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环保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200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2.03.13•【字号】陕财办建[2002]40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环保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陕财办建〔2002〕40号)省级各有关主管部门,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环保局,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我们对原《陕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工[1999]05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陕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环境保护局二○○二年三月十三日陕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环境保护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我省环境保护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陕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政府投资的重大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编制、环保奖励、流域性、区域性重点污染源环境治理、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天然气推广、环境保护能力建设以及环保产业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环保专项资金由省财政按年度预算统一筹集,按规定用途统一安排,统一管理。

第四条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1、政府投资的重大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编制、环保奖励。

主要指各级政府投资解决的关于宏观战略重大环境综合整治的环保项目;重点流域区域、自然保护区、生态示范区环保规划编制;省政府对各级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环境质量指标考核等环保奖励。

2、流域性、区域性重点污染源环境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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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修订版
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
渝北财行〔2005〕2号
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
重庆市渝北区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
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环保资金的使用效益,逐步建立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支出预算管理体系,改善我区环境质量,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和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国家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第17号令)的规定,区财政局、区环保局联合制定了《重庆市渝北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现予以发布,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重庆市渝北区环保局
二〇〇五年三月十六日
重庆市渝北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排污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排污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和《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国家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第17号令)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区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
(一)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

包括技术和工艺符合环境保护及其它清洁生产要求的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

(二)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

主要用于列入集中整治目标的污染治理及清洁生产项目,包括“三产”污染集中整治项目。

(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以及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的推广应用,包括清洁生产试点和循环经济试点项目。

(四)环境污染监控和事故预警系统项目。

包括重点污染企业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大气自动监测系统和应急事故监测系统项目。

(五)全区环境保护战略及规划研究。

(六)列入全区环境保护规划、有利于减少污染物排放量,具有较好环境效益的项目。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环境卫生、绿化、新建企业的污染治理项目以及与污染防治无关的其他项目。

二、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的条件
(一)符合我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支出范围。

(二)申请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近三年能够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无重大环境违法行为,无违规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行为。

项目有利于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总量,改善环境。

(三)申请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除重大项目外,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并落实配套资金不少于50%。

(四)同一年度内,申报单位只能申请一个项目。

三、环境保护治理项目申请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应按照预算资金管理办法,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的原则。

(一)申请使用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市属直管单位通过主管部门向市财政局和市环保局提出申请;市属区管单位由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初审后,联合向市财政局、市环保局提出申请。

(二)申请使用区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单位,应于每年12月前申报下年度环保专项资金项目。

(三)申请材料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为申请经费的正式文件,附件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污染治理方案)和《重庆市渝北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附件内容包括:项目的目的、技术路线、投资概算及申请补助金额,项目实施的保障措施、预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等。

四、环境保护治理项目审定
申请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负责审定。

申请区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按以下程序审定:
(一)形式审查:区环保局负责对申请区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条件、材料完整性、真实性等进行形式审查。

(二)项目评审: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由区财政局、区环保局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进行评审。

在此基础上,区财政局、区环保局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和专家评审结果进行排序,确定项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预算,统一纳入项目库管理。

(三)计划下达:每年初,由区财政局、区环保局根据财力状况,提出本年度安排项目建议计划,将环境保护资金纳入年度预算,联合下达使用区级环保专项资金计划。

五、环境保护治理项目实施
(一)项目执行: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计划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尽快实施,确保项目按期完成。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有关财经政策、财务规章制度和其它有关管理规定,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要与其他资金来源统筹安排,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如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未开工的,视为自动放弃。

项目的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若工程项目较大,完成时间超过一年的,使用资金单位应向区财政局和区环保局报送项目完成及资金使用情况的季报表或半年报表。

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不能按期完成,应提前向区环保局报告原因,由区环保局提出处理意见,同时向区财政局通报情况。

(二)项目管理:区环保局负责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实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项目进度。

区财政局按区环保局确认的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及时拨付资金,并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及其他配套资金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项目验收: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完成后,由区财政局、区环保局联合组织验收。

其中,环境研究项目,按照与区环保局的约定进行验收并完善
资金拨付等相关手续;污染治理项目,按区财政局、区环保局联合下达项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计划时所提的技术要求进行验收。

对于污染治理项目,经试运行1-3个月,符合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区环保局报告并委托区环境监测站进行验收监测。

监测结果合格,建设单位准备好《重庆市渝北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验收表》(见附件3),项目实施的档案、财务决算(需附有关治理项目单据)和监测报告等资料后,区环保局与区财政局方对项目进行现场验收。

通过验收后,由区环保局加注意见,建设单位持《重庆市渝北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报帐表》(见附件2)和《重庆市渝北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验收表》到区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六、关于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拨付
污染治理项目按工程进度拨付专项资金。

项目完成前期准备工作,具备开工条件后,拨付30%;项目实施过程中按工程进度拨款;项目通过验收合格,拨付剩余的20%。

环境科研项目,按照合同的具体约定拨付。

拨付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向区财政局提交《重庆市渝北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报帐表》
七、责任追究
(一)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由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等有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单位,区财政局有权停止拨款,同时10年内不得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并处挪用资金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凡未通过验收项目,区财政局、区环保局视情况予以通报,该项目申报单位今后不得申请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和区环保局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若是国家政策调整,则按国家有关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予以修改。

附件1 重庆市渝北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表
附件2 重庆市渝北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报帐表
附件3 重庆市渝北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验收表
主题词:财政资金管理办法通知
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办公室 2005年2月28日印发
(共印100份)
附件1
重庆市渝北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 (盖章)
单位地址:
单位法人代表:
申请日期:
联系人及电话:
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重庆市渝北区环境保护局
二○○四年编制
重庆市渝北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表
填报说明
一、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用于资助重点污染源单位污染治理、区域环境污染综合治理以及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及示范等环保项目,专款专用。

二、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条件:
1、按时交纳排污费;
2、有切实可行的治理技术和项目;
3、有50%的自筹资金保障。

三、申请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1、资金申请正式文件;
2、《重庆市渝北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表》一式三份;
3、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或治理方案及批复文件或专家论证意见。

四、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受区环保局和区财政局的监督检查。

附件2
重庆市渝北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报帐表申请单位名称(盖章):联系人及电话:
附件3
重庆市渝北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
验收表
项目名称:
项目实施单位: (公章)
主持验收单位:
填报日期:年月日
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重庆市渝北区环境保护局制
二〇〇四年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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