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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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

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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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制度 (1)我国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 (2)我国证据制度的特征 ①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是国家专门机关运用证据,认定案情的目的。 ②依靠群众,深入调查研究,取得确实、充分的证据,是国家专门机关运用证据,认定案情的方法和要求。 ③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是国家专门机关运用证据,认定案情所必须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 ④国家专门机关运用证据,认定案情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必须依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 ⑤在刑事诉讼中贯彻疑罪从无的人权理念
不完全证据
︽ 俄 罗 斯 帝 国 法 规 全 书 ︾
受审人坦白
书面证据
亲自勘验
专门知识的人的证明
受审人相互间的攀供
询问四邻得知的受审人情况
表白自己的宣誓
折 半
四分之一
八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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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证据制度
法定证据制度是指法律根据各种证据的不同形式,对其证明力的大小以及如何审查判断和运用预先明文规定,法官审理案件必须依照法律的明文规定作出判决,而不得自由评判和取舍的一种证据制度。
概念 产生:混合式诉讼制度 立法:法国,杜波尔 理论: 理性和良心 心证达到确信 盖然性理论
自由
理 性
良 心
1、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概念和特点 自由心证制度是指一切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以及证据的取舍和运用,法律不预先作出规定,而是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自由判断,并根据其形成的内心确信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法律制度。 自由心证制度最早是由法国的杜波尔提出的。1790年12月26日他向宪法会议提出一个革新方案,强调赋予法官自由判断证据的权力,才能保证法官有最大可能性查清案情。1791年1月18日杜波尔的这一提议得到宪法会议的通过。自此在法国确立了自由心证制度。法国1808年的《刑事诉讼法》中对自由心证证据制度进行了详尽的规定。继法国之后,在欧洲大陆以及许多其他资本主义国家都先后确立了自由心证制度。

我国民事诉讼模式

我国民事诉讼模式

我国民事诉讼模式民事诉讼是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民事关系发生争议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种解决纠纷的程序。

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经历了长期的发展和完善,目前基本建立了以审判为中心、多元化解纷机制并存的诉讼制度。

一、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演变1. 传统模式在我国古代,民事纠纷往往通过斡旋、调解或仲裁等非诉讼方式来解决。

但受限于各种因素,这些非诉讼方式无法有效解决一些复杂的纠纷。

因此,宋代开始出现了专门的民事诉讼制度,设立了官府法院来审理纠纷案件。

2. 大陆法系模式随着现代法治观念的兴起,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逐渐趋向于大陆法系。

这种模式以诉讼为主导,倡导依法审理案件、尊重当事人的诉权和辩护权。

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于1982年颁布实施,成为中国大陆地区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依据。

二、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特点1. 审判为中心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中,审判起着核心的作用。

法院作为独立的第三方,负责对案件进行审理,依法公正、独立地作出裁决。

审判程序包括立案、质证、辩论、裁决等环节,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益。

2. 多元化解决方式为了促进纠纷的迅速解决,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也鼓励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等方式解决争议。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积极引导当事人进行调解,协助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如果调解达不成,根据需要也可以采取仲裁、裁决等其他方式解决争议。

3. 强化证据制度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注重事实与证据的证明,依法规定了举证责任和举证方法。

原则上,诉讼双方应当自行举证,但在实践中,法院也会对某些事实或证据的提供有一定的指导和引导作用。

这样的证据制度能够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加强司法公正作为民事诉讼模式的核心要素之一,司法公正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得到了充分重视。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严格依法公正办案,确保法官在决策过程中不受任何外界影响。

此外,我国还逐渐推行庭审公开、网络审判等制度,增强司法透明度。

三、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发展趋势1. 强化诉讼参与权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将越来越加强当事人的参与权。

论辩论主义及职权主义对中国民事诉讼发展的历史与现实之影响

论辩论主义及职权主义对中国民事诉讼发展的历史与现实之影响

论辩论主义及职权主义对中国民事诉讼发展的历史与现实之影响论辩论主义及职权主义对中国民事诉讼发展的历史与现实之影响一、中华民国时期民事诉讼法的特点从历史上看中国成文的民诉法典是国民政府于一九三零年到一九三一年二月十三日两次公布的《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

1935年《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布施行的民事诉讼法。

这部《民诉法》经过多次修正,目前仍然在我国台湾地区实施。

其制度的內容,以今天的台湾社会来看还是适宜的。

其司法特点如下:一是由当事人主导审判的当事人主义原则。

二是举证责任在当事人、法官针对具体证据采用自由心证原则。

三是在辩论主义的审判模式下,法官立场中立原则。

这部非常符合现代民主主义思想的法典,在当时却成为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大障碍。

该法典诉讼程序繁琐复杂,只有少数受过高度法学教育的司法精英才能读懂运用。

但当时百分之九十的国民都没有受过初等教育,能受到高等法学教育的人更是凤毛麟角。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辩论主义形同虚设,当事人在文化和法律上的欠缺,导致原本为实现公平公正的当事人辩论主义,无法发挥其理论效力,就是有一定文化基础的人也不可能通过通读法律而在法庭上成功地运用法律完成抗辩。

所以,那个时代在司法上的变革是大势所趋,这里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至今在我国的台湾地区沿用,而且在新的社会环境下发挥了现代诉讼法应有的法律功能。

二、同期民主政府下的民事诉讼方面的探索在上述背景下,解放区开始了新的现实探索。

从抗日战争到解放战争时期,民主政府公布了如《陕甘宁边区军民诉讼条例》、《晋冀鲁豫边区工作人员离婚程序》、《晋冀鲁豫边区民事上诉须知》、《晋察冀边区各级法院状纸与讼费暂行办法》等等,比较同期国民政府的《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更加便于大众参与诉讼,也大大推动了中国法治化的进程。

结合当时的历史条件,在解放区实现了事实上的司法公正。

最能体现这种充分贯彻群众路线的司法制度就是马锡五审判方式,其特点是:一是深入农村、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了解案情;二是依靠群众、教育群众,尊重群众意见;三是方便群众诉讼,手续简便,不拘形式;四是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廉洁公正。

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

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

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是法学理论中一个经久不衰的重要命题,它既是诉讼法迈向独立学科大门的钥匙,同时也决定着诉讼法的发展方向。

这个命题在不同时代有不同的历史含义,现代社会中,我们应赋予它一种新的内涵:民事诉讼法与民法是和谐统一的有机整体,它们以体现民众的基本意志为立足点,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共同目标,以民事诉讼为集中表现方式,互相衔接、互相影响、互相作用。

一、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况民法是实体法,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通俗的说,民法是规定公民在日常生活中有那些义务和权利,而民事诉讼法则是规定公民通过怎样的手段、方法、程序去保障权利的实现、义务的履行。

法的分类,就是以一定的标准将法与法之间的界限廓清,法的分类问题解决的就是法与法之间的一种界限和逻辑结构的问题,是法理的一个基本内容。

目前我国学界上法的分类范围从形式或技术上主要设计两个方面:一是法的一般分类;二是法的特殊分类。

从角度看,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分类就是一种法的一般分类方法,是以法所规定的内容不同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所谓的实体法就是一般规定主体的权利、义务或职权、职责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法,如民法、刑法、行政法。

而所谓的程序法就是通常以保证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保证主体的职权和指责的履行所需的程序或手续为主要内容的法,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分类是基于他们的主要内容而成立的,这种分类并不是绝对的,一方就不会设计另一方的内容,而是相对的。

同样的道理,关于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之间也存在类似的关联,民法和民事诉讼法并不存在不可逾越的沟壑,二者之间有着不可割开的内部联系。

因此,正确把握二者这层关系对于正确认定他们的关系有着很重要的作用。

二、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对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关系的阐述从未有过一成不变的“标准答案”,它总是随着时代的变迁、因“正义”、“平等”观念的发展而不断变更。

从基本法理而言,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反映。

法律儒家化

法律儒家化

法律儒家化自汉代春秋决狱开始,中国法律走上了儒家化的道路。

所谓法律的儒家化,是指将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法令,使封建法律具有了伦理法的性质,即以儒家思想为立法、注律,以及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从总体而言,就是通过引经决狱,引礼入律的方式,将儒家思想贯彻到立法、司法、守法的整个法律实施过程中,使儒家思想成为刑事的、民事的、婚姻家庭的、行政的、诉讼的等各个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和灵魂,也就是说儒家伦理道德获得法律上的效力和权威。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形成了礼法合一的特色,影响深远。

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程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运动由董仲舒等人发起,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

一是两汉时期,这是儒家思想法律化的开始阶段。

春秋决狱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开端。

二是魏晋南北朝时期,这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深入阶段。

这一时期,儒家思想开始渗透到立法领域,掀起了引经注律的高潮。

这样的律文与原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向纵深迈出了具有实质意义的一步。

三是隋唐时期,这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最后完成阶段。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过程,至隋唐已基本完成,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被全面地反映在一部作为中国古代法典的代表作——《唐律疏议》中,《唐律》使儒家思想和封建法律融为一体,从而也形成了儒法合流的法律体系。

另外,从两汉至隋唐,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是逐步深入到最后完成的过程。

中国法律儒家化对中国法律的影响在中国法律儒家化从开端到发展再到完成的过程中,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也一步步深入,这种影响是全面的,主要表现为礼法合流、德礼并用、德主刑辅等法律思想的确定,儒家基本法律原则和具体法律观点的形成,以及儒家思想在法律儒家化过程中对司法实践领域的影响等等,不一而足。

1、儒家法律指导思想的确立。

强调德治。

2、确立了法律的一些基本原则,中国法律儒家化过程中,一些儒家思想的精义注入法律中升华为封建法律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八议”制度、“官当”制度,准五服以制罪以及“重罪十条”等。

德国民事诉讼法的历史嬗变_李大雪

德国民事诉讼法的历史嬗变_李大雪

文章编号:1008-4355(2005)0065-07·专家论坛·收稿日期:2004-11-25作者简介:李大雪(1972-),男,重庆人,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四川外语学院德语系教师。

德国民事诉讼法的历史嬗变李大雪(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0031)摘 要: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法或多或少都受到过德国民事诉讼法影响,统一的德国《民事诉讼法》制订于1877年,至今仍在适用;然而,德国民事诉讼法自身的形成经历了漫长的过程,在制定以后也进行了多次修改。

按照时间的顺序梳理德国民事诉讼法的历史渊源和法律继受,可以从它发展演变和不断改革的过程中发现德国民事诉讼法具有旺盛生命力和蓬勃生机的原因,可对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修订有所启发。

关键词:德国;民事诉讼法;历史嬗变中图分类号:D F 720 文献标识码:A 一、历史渊源(一)罗马民事诉讼法尽管德国民事诉讼法并不是直接源于罗马法,但欧洲所有的民族都受到过罗马法律的影响[1]。

罗马帝国政治势力的扩张遍及欧洲大陆,15世纪罗马法复兴后罗马民事诉讼法即成为德国、奥国、法国、意大利、瑞士、西班牙等国现在的民事诉讼法之基础[2]。

在罗马共和国和罗马帝国的漫长发展历程中,民事诉讼先后经历了三个阶段:法定诉讼时期、程式诉讼时期和非常程序时期[3]。

在最初的诉讼中,审判的形式为陪审制,司法官作为陪审团主席亲自审案,但后来他的任务仅仅限于受理案件,而将案件的审理和裁判委托给陪审团。

这就是法定诉讼和程式诉讼的起源。

诉讼案件由承审员(法官)进行裁判,非讼案件则由仲裁员负责审理。

承审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由司法官在年初制定的承审员名单中为原告指定,承审员名单最初只包括元老院的议员。

在前述的两种情况下承审员都只有在得到司法官的司法命令后才被授权而有义务进行审理和裁判,这种法律审理和事实审理相分离的程序的结果是,司法官没有裁判权,而承审员没有受理权。

法定诉讼和程式诉讼都分为法律审理和事实审理两个阶段。

民法法系及主要国家法律制度

民法法系及主要国家法律制度
1875年宪法
1946年宪法“法濡西第四共和国宪法”
(五)1958年宪法 (“第五共和国宪 法”或“戴高乐宪法”) 其宪政精神表现在:
稳定政府地位
加强总统权力
削减议会权力 完善宪法委员会制度
这部宪法后经9次修改,施行至今。
二、立法制度与立法机构:
议会制政体之下的立法至上原则
立法权居于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首
1802年宪法
(“共和十年宪法”)
1804年宪法(“帝国宪法”)
1815年《帝国宪法补充法案》
(三)1814-1870年期间之宪 政立法:
1814年《钦定宪章》 1830年《七月王朝宪章》
1830年《法兰西第二共和国宪法》
1848年宪法
1852年宪法“法兰西第二帝国宪法”
1870年宪法
(四)1875年宪法和1946年宪法
1、行政诉讼和行政管理混同阶段
(1790-1799)
2、参政院兼管行政审判阶段
(1799-1872) 3、参政院成为专门行使行政审判权的机 构的阶段 (1872-1889) 4、行政审判制度创建完成阶段
(1899以后)
(二)行政法院的组织系统 1、国家(最高)行政法院 2、上诉行政法院 3、行政法庭和行政争议庭
4、在司法组织和程序方面,民法法系国家 一般都采用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分离的两套 系统。相对英美法系注重程序法而言,民法 法系更注重实体法的作用。
第2章 法国法
学习目标 了解法国成为民法法系的发祥地的法律 演进史。通过对法国法沿革、渊源、各种法 律制度、原则及特征的学习,既可从整体上 把握法国法律文化的独特性,亦可从中窥知 民法法系的共同特征。
、“权力分立”的资产阶级国家政权建设的 基本原则,表达了资产阶级的理想和憧憬, 奠定了新社会秩序的基础,成为日后法国一 系列宪法的组成部分,对世界宪政史主生了 深远影响,历久不渝。

第二章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第二章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第二章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第一节神示证据制度一、神示证据制度的概念----就是用一定形式邀请神灵帮助裁判案情,并且用一定的形式把神的意志表现出来,根据神意的启示来判断诉讼中的是非曲直的一种证据制度二、神示证据制度产生的原因1、政治上实行神权统治2、全民族科学文化技术落后三、神示证据制度的主要内容1、对神宣誓2、水审3、火审4、决斗四、对神明裁判的评价1、在一定情况下能够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2、提高了人类司法判决的权威性,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3、有利于维护统治阶级利益4、不仅表现为对违法犯罪的惩罚,而且表现为对人们的行为引导和规范能力第二节法定证据制度一、法定证据制度的概念----是法律根据证据的不同形式,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证据的规则,法官必须据此作出判决的一种证据制度。

二、法定证据制度产生的历史条件。

--封建社会专制度三、法定证据制度的主要特点1、刑讯逼供是基本的证明方法2、法定证据制度的一些做法有利防止法官主观擅断,维护法律统一实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3、法定证据制度具有等级性4、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规则。

四、对法定证据制度的评价1、积极性,比神示证据制度有进步性2、消极性---唯心主义、形而上学第三节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一、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概念----是指一切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以及案件事实认定,均由法官根据自已的良心、理性进行自由判断,关根据其形成的内心确信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制度。

二、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产生背景—资本主义社会的建立1、资产阶级崇尚人的理性和良心,提出人是生而自由的观点,要求废除法定证据制度的束缚2、资产阶级认为法定证据制度只能达到形式上的真实不能达到实质上的真实。

3、资产阶级提出人权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生平等有观念要求废除法定证据制度三、自由心证下马制度的理论和立法1、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立法—1791年法国杜波尔法案的通过后,为其它资本主义国家立法所采用2、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①是法官的理性和良心;②心证达到确信的程度③证据证明的“盖然性”—即法官不可能完全准确判定证据的证明力,因而不可能完全准确地查明案事实,法官对案件事实作出的决定,只具有一定的概然性。

民事诉讼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民事诉讼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民事诉讼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民事诉讼复习题一、填空题1.“诉”与“讼”连成为“诉讼”,在我国历史上最早见于(元)朝的《大元通制》一书。

2.狭义的诉讼始于起诉,终于(判决)。

3.民事诉讼是指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法院诉讼参加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为审理和解决(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依法进行的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中依法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称。

4.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的民事诉讼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中产生的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5.诉讼,即国家司法机关和诉讼参加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为解决案件依法进行的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中依法产生的(关系)的总和。

6.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人民法院和诉讼参加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人民检察院之间,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分别发生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

7.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诉讼法律规范调整的以及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以(法院)为主导的具体社会关系。

8.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是(主体)(客体)(内容)。

9.民事法律事实分为(法律行为)(法律事件)两种。

10.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由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各个主体的(诉讼权利)(诉讼义务)。

11.民事诉讼法与民事程序法的关系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

12.公证,是指国家专门设立的公证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根据当事人申请,证明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活动。

13.公证的地域管辖,一般由公证申请人向其所在的公证处申请公证;法律行为由(事实发生地)公证处公证,涉及财产的确认与转移有财产所在地公证处公证。

14.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两种调解制度,一种是(法院)调解,一种是(人民)调解。

15.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处分权,可以合法的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

16.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处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法国的法律制度

法国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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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国封建法概述 1、封建割据时期(9-13世纪) 两个法区 2、等级代表君主制时期(13-16世纪) 3、君主专制时期(16-18世纪) 路易十四的立法:1667年的民事诉讼法, 1670年的刑事诉讼法,1673年商法, 1681年海商法,1685年“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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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封建法的内容 1.封建等级制 2.土地所有权制度 3.婚姻家庭继承法 4.刑法 5.司法制度
• 四、法国近代资产阶级法律体系的创建 • 1804年《法国民法典》颁布施行 • 与1806年《法国民事诉讼法典》,1807 《法国商法典》,1808《法国形式诉讼法 典》,1810《法国刑法典》,统称《拿破 仑法典》,加上拿破仑的宪法,称为“法 国六法”,称为一个完备的成文法体系。
• (二)1946年宪法的缺陷 • 1.国民议会权力过大:修宪、立法、财 政、任免、外交、倒阁(过半数) • 2.总统任期7年,只是名义上的元首 • 3.实施结果:在第四共和国时期,内阁频 繁更替,平均任期为6个月,最长的也 只有15个月,最短的只有两天
• (三)1958年宪法 “戴高乐宪法” • 1、扩大总统权力:总统通过公民直接普选的方 式产生,任期7年,可以连选连任 • 2000年6月开始,总统任期缩为5年 • 2、稳定政府和总理的地位 • 3、缩减了议会的权利 • 4、完善设置宪法委员会并赋予违宪审查的职能 • 宪法委员会由9名经任命产生的有任期限制的委 员和若干名无须任命的当然的终身委员组成。共 和国的各前任总统为宪法委员会的当然终身委员
• 卢梭(Rousseau, 1712-1778) • 出身工人家庭,长期生活贫困,当过学徒、仆 役,幼年随父亲从瑞士移居巴黎 • 主要著作:《论科学与艺术》(1750) • 《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1755) • 《社会契约论》(1762) • 《忏悔录》 • 主要理论思想: • 1、社会契约理论 • 2、主权不可转让、不可分割 • 3、法律是公意,立法的目的是自由和平等

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与英美法系民事诉讼——两种诉讼体制的比较分析

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与英美法系民事诉讼——两种诉讼体制的比较分析

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与英美法系民事诉讼——两种诉讼体制的比较分析正如本文前面所言,就某特定的民事诉讼体制,其法官或法院在该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如何,可以将其笼统地概括为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这两种基本取向对立的民事诉讼基本模式。

这种概括和认识是从宏观的角度去分析和把握的。

除此之外,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的概念还被用于对民事诉讼具体的微观分析。

在微观分析中,只是把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视为反映两种不同倾向的标签。

在某具体诉讼制度中,当事人的主导性明显一些,则打上当事人主义的印记,反之,则贴上职权主义的标签以说明该具体诉讼制度的特点。

德国和法国民事诉讼的具体制度中就有不少被贴上职权主义的标签。

但如果把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作为某种基本模式的总体概括的话,毫无疑问,德国和法国仍然是当事人主义,只是其程度不如英国和美国而已。

从当事人主义的基本含义去认识各国的民事诉讼体制,虽然可以把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体制都纳入当事人主义这一基本模式之中,但从宏观上观察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主义倾向明显不如英美法系。

如果把绝对的当事人主义和绝对的职权主义视为这两种倾向的两个极端的话,英国、美国相比较而言可以定位在绝对当事人主义的“坐标”点上,法国、德国、奥地利、意大利、比利时等欧洲国家的民事诉讼体制大体上可以归入“亚当事人主义”,因为这些国家的民事诉讼体制所表现出来的当事人主义的倾向比英美法系国家要弱一些。

日本民事诉讼体制以德、法国民事诉讼体制为蓝本,自然也可以定位于“亚当事人主义”。

但日本在二战以后,受美国法律制度和法文化的影响,日本开始吸收美国法律制度中的某些具体的制度。

在民事诉讼中也是如此。

比较突出的变化之一是吸收了英美法系中具有当事人主义特点的“交叉寻问制”。

日本民事诉讼对美国民事诉讼某些具体制度的导入,就使日本民事诉讼体制的当事人主义色彩比其他大陆法国家更为浓厚。

我国民事诉讼体制尽管与原苏联民事诉讼体制基本上属于职权主义类型,但近几年的变化却表明我国民事诉讼的发展具有弱化法院职权,强化当事人作用的趋势。

第十三章 晚清的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    晚清的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晚清的法律制度1.试述晚清预备立宪的背景?答:预备立宪——指清朝政府在1906年以后推行的一场以预备“仿行宪政“为各的政治活动。

背景:(1)国际上《辛丑条约》后,列强要求清政府改革政治体制,完善法律和司法制度;(2)国内中国民族资产阶级要求尽快改革政治体制,建立更有利于资本主义快速发展的国内环境,分享清朝政府的部分权力,新兴的资产阶级立宪派是他们的代言人;(3)以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派力量汇聚,成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资产阶级政党—同盟会,提出“驱除靼虏,恢复中华,建立民国,平均地权”的口号,有计划有组织的在全国各地发动了一系列推翻清经济的武装起义,对清经济形成极大的威胁;(4)20世纪初,国内民众因不满清政府统治而自发地起来斗争的形势也越来越高涨,1904年日俄在中国领土上爆发了一场战争成为清廷预备立宪的直接导火线。

1905年底清派以载泽为首的五大臣出洋考察各国宪政。

载泽提出实行立宪政体的三大好处:A皇位永固:政府可更替,皇室和君主可世代延续:B外患渐轻:列强对中国的歧视态度会改变;C内乱可弭:立宪派与朝廷目标一致,内乱瓦解。

还建议以德国、日本的宪政模式为学习榜样。

1906年将考察政治馆改为宪政编查馆,直属军机处,作为立宪专门机构,负责办理宪政,编制法律,统计政要。

预备立宪次第展开。

2.试述晚清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答:一、官制改革:预备立宪始于官制改革。

先后公布了《资政院院章》《谘议局章程》《钦定宪法大纳》。

官制改革的原则是仿照西方三权分立的原则,使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并峙,各有专属,相辅而行。

具体资政院掌立法,行政各部掌行政,大理院主审判而法部行监督。

在推进官制改革的同时,清还颁布了一系列与之配套的法律法规,以调整行政法律关系,规范行政行为:《内阁官制》《学部官制》《法部官制》《民政部官制》《陆军部管制》《农工商部职掌事宜》《度支部职掌员缺章程》《商部开办章程》《州县改选章程》《外官考验章程》等。

中国法制史试题(陈会林)

中国法制史试题(陈会林)

试卷三一、单项选择题:(共10题,每题1分)1.中国近代史上的第一届正式国会成立于时期。

A、清末B、南京国民政府C、北洋政府D、南京国民政府。

2.强迫人民分家而居的“分户令”是颁布的。

A、李悝B、商鞅C、吴起D、汉武帝3.唐朝时皇帝就重大案件或事宜发布的制敕,经整理编纂为有永久法律效力的规范者,被称为A、敕B、诏C、格D、令4.《中华民国民法》是仿照民法典的编制体例制定的。

A、法国B德国C、英国D、意大利5.在中国古代史上,唯一以身高作为确定刑事责任能力标准的是。

A、西周B、秦朝C、汉朝D、唐朝6.清朝刑法典《大清律例》的基本律文在皇帝时期最后确定下来,再无大的变化。

A、顺治B、康熙C、雍正C、乾隆7.1923年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规定的政治体制为。

A、国民大会制B、责任内阁制C、总统制兼责任内阁制D、总统制8.秦朝的判例法被称为。

A、廷行事B、比C、成案D、断例9.大理寺代替廷尉作为中央专职司法机关形成于朝。

A.汉朝B.北齐C.隋朝D.唐朝10.“均田制”最早形成于。

A、汉朝B、西晋C、北魏D、唐朝二、名词解释题:(共8题,每题5分)1.马锡五审判方式2.会审公廨3.睡虎地秦墓竹简4.“准五服以制罪”5.五听6.务限法7.明大诰8.录囚二、简答题:(共5题,每题10分)1.简述春秋时期各国公布成文法的主要活动。

2.清末修律“礼法之争”的双方代表人物及其代表性观点。

3.简述唐律中“八议”制度的主要内容。

4、汉代有哪些主要法律形式?分别指什么类型的法律规范?5.简述清代的会审制度。

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一、单项选择题:(请将正确答案的代号写在横线上。

共10题,每题1分)1C;2B;3C;4B;5B;6C;7B;8A;9B;10C。

二、简答题(每小题5分,共40分)1、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马锡五创造的一种司法工作方式。

(1分)其主要特点是:深入农村、调查研究;(1分)依靠群众,尊重群众意见;(1分);实行审判与调解相结合;(1分);方便群众。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7、元:撤销大理寺,并入刑部;增设宗正府(管理贵 族事务)
8、明:“三法司”(刑部,负责审判;都察院;大理 寺,复核机关);宦官厂卫
9、清:承明,刑部权力扩张,负责在京案件审理和京 外案件复核。宗人府。
二、地方司法机构 行政级别划分(比如:秦为郡、县;清为省、道、
府、县) 三、总体特征 1、司法、行政不分 2、审级:汉唐为三级、宋后为四级 3、最高司法权——皇权
(3)国民党政府(1928-1949) 1、立法。1931《法院组织法》;1928(1934)《中华民
国刑事诉讼法》及其《实施法》
2、继承北洋政府《刑事诉讼条例》 3、取法德日大陆法之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4、主要原则 A弹劾原则 B公诉自诉结合、公诉为主原则 C职权进行原则 D不变更原则 E起诉便宜原则 F直接审理原则 G言辞审理原则 H实质真实原则 I自由心证原则 J审判公开原则
(三)中国古代的起诉制度
一、起诉方式 1、被害人或其亲属之告诉 2、其他一般人之告诉 3、官吏举发 4、审判机关纠问(注意:中国古代审判机关与行政机
关的关系)
二、控告政策
(1)原则——鼓励控告,知情不报受罚 (2)例外 1、亲亲相隐 2、限制奴婢告主 3、老幼病残不得告诉(反、叛、逆、不孝除外) 4、禁止囚犯告发(虐囚、谋叛、牵连除外) 5、犯罪已被赦免,一般不得告诉 6、犯罪人死亡,一般不得告诉
4、汉——汉承秦律 该“法”为“律”、增设三篇成《九章律》
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户律、兴律、 厩律
前六篇大体与秦律相同,后三篇新增关于户口、赋 役、兴造、畜产、仓库等项的规定。
5、南北朝、隋
6、唐——《唐律》,中华法系的代表
《武德律》《贞观律》《开元律》《永徽律》(仅存, 我国最早、最完整的封建刑律,12篇502条,斗讼律: 如何控告犯罪;捕亡律:追捕罪人;断狱律:审讯决 断)

民事诉讼法教案

民事诉讼法教案

民事诉讼法教案第一章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学第一节民事冲突与民事诉讼第二节民事诉讼法第三节民事诉讼法学重点问题1、民事冲突的形成是多种原因所致..2、在诸种解决民事冲突的手段中民事诉讼是一种重要的手段..3、进行民事诉讼必须依据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则是调解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4、民事诉讼法的任务一是保证法院正确办案;二是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三是宣传社会主义法制..第一节民事冲突与民事诉讼一、民事冲突1、什么是民事冲突民事冲突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各种原因对民事权利义务状态或民事权利归属的认识相左而产生的矛盾..2、民事冲突产生的原因3、民事冲突的特点二、民事冲突的解决方式1、当事人自行磋商2、有关部门依职权处理3、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4、仲裁委员会仲裁5、民事诉讼三、民事诉讼1、定义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除当事人之外的全体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冲突以及强制执行生效民事法律文书的活动..2、民事诉讼活动的特点民事诉讼活动是分阶段向纵深不断推进的系列活动;民事诉讼活动必须依法进行3、民事诉讼活动的类型狭义的民事诉讼广义的民事诉讼第二节民事诉讼法1、民事诉讼法的概念民事诉讼法;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规定法院、当事以及当事人之外的所有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和执行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民事诉讼法的性质1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2民事诉讼法是指导民事诉讼活动的法3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4民事诉讼法是区别于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程序法3、民事诉讼法的类型1广义的民事诉讼法2狭义的民事诉讼法第三节民事诉讼法学1、民事诉讼法学的定义民事诉讼法学是专门研究民事冲突、民事诉讼法律规范和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诉讼活动进行理论探讨的科学..2、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1民事冲突2民事审判实践和诉讼实践3民事诉讼法4研究外国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第一节外国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1、奴隶社会的民事诉讼法2、欧洲中世纪的民事诉讼法3、资本主义社会的民事诉讼法第二节中国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1、旧中国的民事诉讼法2、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民事诉讼法3、新中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法及发展趋势第三章民事审判权重点问题1、民事审判权的内容2、民事审判权的运行条件3、审判组织及其形式第一节民事审判权的权能民事审判权的概念民事审判权就是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通过审理作出裁判的权力..民事审判权的内容1、提供司法保护的权能2、查明和认定案件事实的权能3、正确适用法律;确认民事法律关系、作出民事裁决的权能4、人民法院的诉讼指挥权和诉讼处理权民事审判权的运行条件1、民事审判权运行的外部条件2、民事审判权运行的内部条件3、合理调整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第二节审判组织独任制合议制1、第一审合议庭2、第二审合议庭3、再审合议庭审判委员会人民陪审员第四章诉与诉权本章重点问题1、诉和诉权的概念2、诉的构成要素以及诉的种类第一节诉一、诉的概念一定义:诉是当事人向代表国家的法院提起的对民事纠纷进行审理和判决的请求..二诉的特征1、诉的主体是当事人2、诉的内容是当事人请求法院解决的民事权益争议..3、诉是当事人对法院的请求二、诉的构成1、当事人2、诉的标的3、诉讼理由三、诉的种类一确认之诉1、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2、确认之诉的法律特征1、法院只对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进行确认;而不判决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2确认之诉所要确认的民事法律关系必须是现存的;当事人只是对这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不存在;以及存在的范围有争议;因而才请求法院对此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裁判..3由于在确认之诉中;当事人之间没有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之争;故法院的裁判不存在执行问题..3、确认之诉的类型1肯定的确认之诉: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例如;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收养关系..2否定的确认之诉: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例如;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房屋买卖关系二给付之诉1、给付之诉: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对方当事人为一定行为之诉..如请求返还钱款..2、给付之诉的特征1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即一方享有权利;另一方可能负有某种义务..2双方当事人之间有权利和义务关系;即对于如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存在分歧和义务;因而请求法院予以裁判..3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后;要在确认当事人之间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判令义务人履行义务..三变更之诉1、变更之诉: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改变或消灭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例如;要求解除收养关系之诉;要求撤消买卖合同之诉等等..2、变更之诉的特征1双方当事人对现存的法律关系并无争议;只是对该法律关系是否变更或如何变更有不同的意见..2双方当事人只是要求法院对某一法律事实加以变更;而不要求解决权利或义务的承担的问题..3在法院的变更判决生效以前;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仍然保持不变..四反诉1、反诉的概念和特征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所提出的旨在抵消、吞并或排斥其诉讼请求的独立的反请求..反诉的法律特征:1当事人的特定性及诉讼地位的双重性..2反诉的提出必须以本诉正在法院进行审理为前提..3反诉的目的在于与本诉的直接对抗..4反诉与本诉之间具有牵连..5反诉具有相对独立性..2、提起反诉的条件提起反诉时;除须具备起诉的一般条件外;反诉的上诉特征决定其还须同时符合以下特殊要求:1反诉须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起..2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3反诉与本诉必须适用同种程序..4反诉提出的期限包括一审和二审;最迟应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以便法院将反诉与本诉予以合并审理..5反诉与本诉具有牵连性..3、反诉的提起和审理第二节诉权一、诉权的概念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对其民事财产权和人身权进行保护的权利..二、诉权的双重含义1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以保护自己合法民事权益的一种权利..2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强制实现其民事实体权益的权利三、诉权的保护1、诉权的立法保护诉权的立法保护主要表现在民事诉讼法的法律规范方面..2、诉权的司法保护诉权的司法保护主要体现于行使审判权的法院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案例分析1996年刘文与黄翠花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刘东生由其父刘文抚养..1996年5月某天;黄翠花路过刘文家门口;顺便进去看望儿子刘东生;当时刘文不在家;刘文之弟刘武不让黄翠花进家门;两人因此发生口角;继而互殴;黄翠花打不过刘武只好逃跑..在跑的过程中;被石头拌倒;造成手臂骨折..黄翠花养好伤后;黄以刘文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诉讼期间某一天;黄翠花在路上遇到刘文的妻子李小玲;黄二话不说;上去就踢了李小玲两脚;并打了李小玲两个耳光;扬长而去..李小玲被打之后花了医疗费158元..刘文因此在黄翠花对他提起的诉讼中向黄翠花提出反诉;要求黄翠花赔偿李小玲的医疗费..问;刘文提出的这个反诉是否成立第五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重点问题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基本概念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3、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第一节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述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点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所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发生在民事诉讼过程之中;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以及除当事人之外的所有诉讼参与人之间的受到民事诉讼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特点1当事人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当然主体..2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始终居于重要的地位..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一种多面系列联系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享有权利并承担诉讼义务的人..具体包括:人民法院、当事人、全体诉讼参与人和人民检察院..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中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负有的诉讼义务..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第三节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不具有随意性..相反;它具有规定性..也就是说;具备了法律规定的法律事实后;诉讼法律关系才会发生、发展、变更和消灭..法律事实:凡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便更和消灭的事实;就称为诉讼上的法律事实.. 诉讼上的法律事实分为:1、诉讼事件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一切客观情况..2、诉讼行为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过程中依法所进行的各种活动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诉讼行为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1、必须是由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实施的..2、必须是法律规定由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实施的行为..3、法院的审判行为必须与诉讼参与人的行为相结合才会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第六章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性质、任务和效力本章重点问题:1、民事诉讼法的性质..2、民事诉讼法的任务..3、民事诉讼法的效力..第一节民事诉讼法的性质与任务一、民事诉讼法的性质1、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2、民事诉讼法是调整民事诉讼活动和民事法律关系的部门法..3、民事诉讼法是保证民事实体法贯彻实施的程序法..二、民事诉讼法的任务1、保障当事人充分、正确行使诉讼权利..2、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合法审理民事案件..3、确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民事实体法的实现..4、通过审判活动;生动、具体地进行法制教育;教育公民遵守法律;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第二节民事诉讼法的效力一、时间的效力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发生法律约束力的时间..1、民事诉讼法自1991年4月9日起生效;于同日起施行..2、民诉意见自1992年7月14日起开始执行..3、执行的规定自1998年7月8日公布起试行..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二、对人的效力民事诉讼法对人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适用主体的范围..1、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即民事诉讼法对在我国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的一切人有效..2、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在其没有明确表示放弃司法豁免权的前提下;可不受我国法院管辖;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纠纷..三、对空间的效力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适用的领域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我国的领域包括我国的领土、领海、领空以及我国领土的延伸部分..四、对事的效力民事诉讼法对事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赋予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范围..对事的效力;在理论上又称为主管..第七章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章重点问题: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2、法院调解原则3、辩论原则4、处分原则5、检察监督原则第一节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概述一、定义:民事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民事诉讼全过程;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和整个诉讼活动起指导作用的根本性准则..二、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特征1、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对民事诉讼内涵的高度概括;具有抽象性..2、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作为本源性的稳定原理;具有基础性..3、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诉讼主体的行为规范;具有导向性..33三、基本原则的分类一共有原则民事诉讼共有原则;是指依照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确立并已在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规定和适用的;在民事诉讼法中又加以规定的原则..共有原则包括:1、民事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的原则;2、人民法院依法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原则;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4、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5、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34二、特有原则是指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本质特征确立的;能够反映民事诉讼法发展规律;并由民事诉讼法特别加以规定原则..这类原则共有五项: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2、法院调解原则;3、辩论原则;4、处分原则;5、检察监督原则..本章仅对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进行阐述..3536第二节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一、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含义1、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2、保障和便利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权二、适用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应注意的问题1、要树立平等的观念2、各级法院应制定执行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规范化标准3、律师和审判人员应该明确了解当事人有哪些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4、明确适用的范围5、明确与其他原则的联系三节法院调解原则一、法院调解原则的含义和内容法院调解原则;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诉讼当事人就争议的问题;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其民事纠纷的活动..1、尽量用调解的方式结案2、坚持自愿和合法的原则3、坚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4、不能久调不决二、法院调解的特点及作用一法院调解的特点1、法院调解是一种诉讼活动2、法院调解是法院行使审判权与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结合..3、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结民事案件的一种方式..二法院调解的作用1、法院调解有利于及时、彻底地解决当事人的纠纷..2、法院调解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当事人的团结..3、法院调解有利于法制宣传;预防和减少诉讼..三、法院调解原则适用应注意的问题一法院调解适用的范围1、适用的案件2、适用的程序二、正确处理调解与判决的关系民事诉讼法规定调解原则;并不是否认判决方式的适用..在处理两者关系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既可以根据自愿的原则运用调解的方式;也可以运用判决方式;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选择适用..2、调解不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3、即使当事人愿意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也不能久调不决调解不成或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及时判决..第四节辩论原则一、辩论原则的概念与内容一辩论原则的概念辩论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有权就案件所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辩论;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与答辩;从而查明案件事实;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辩论原则的内容1、辩论权是当事人进行辩论的基本权能..2、当事人辩论的范围既可以是程序方面的内容;也可以是实体方面的内容3、当事人进行辩论的形式;可以是言辞辩论;也可以是书面辩论..4、经当事人辩论形成的“材料”应当是法院作出判决的依据二、辩论原则的适用一辩论原则实施的保障1、审判人员应当充分认识辩论原则的实施对诉讼的重要意义..包括对当事人和对人民法院..2、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辩论权的充分行使:第一;审判人员应当为当事人提供行使辩论权的机会..第二;审判人员应当恰当地组织和引导当事人的辩论活动..第三;在辩论过程中;审判人员应当保持“中立”地位;既不能参与当事人的辩论;也不能发表具有倾向性的意见..4142二辩论原则适用的阶段和对象除特别程序外;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中;辩论原则都适用..三当事人辩论权与法院裁判的关系在民事诉讼中;存在着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与法院审判权的的行使的相互关系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作为裁判根据的事实、证据;必须经当事人的辩论、质证;凡是未经当事人辩论、质证的事实、证据;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根据..当事人辩论的结果;应当作为人民法院裁判民事案件的基础..第五节处分原则一、处分原则的概念与内容1、处分原则的定义: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支配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即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行使或如何行使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2、处分原则的内容:1在主体方面;享有处分权的主体是当事人..2在程序方面;当事人对诉讼的进行和终结有相对的决定权..3在审理的实体方面;当事人自主决定审理的对象和范围;对法院的审判权形成合理的制约..4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二、处分原则的适用1、处分权的行使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具体体现为:1当事人的民主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时;或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自主决定是否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2诉讼开始后;当事人有权以撤诉的方式结束诉讼..3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启动二审程序;并确定上诉审理的范围..4当事人在诉讼中还可以通过和解的方式和申请法院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5法院作出的裁判生效后;在义务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时;是否通过执行程序来加以实现;原则上也由当事人来决定..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方式;表现为积极处分和消极处分..原告提起诉讼、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撤诉;被告承认原告的请求、提起反诉等;都是行使处分权的积极形态..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不提起上诉、执行期内不申请强制执行;都是对自己权利的消极处分..第六节检察监督原则一、检察监督原则的内容1、检察监督原则:是指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2、检察监督的内容包括:第一;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人民检察院检察权的内容之一..但人民检察院的检察监督应依法进行;检察机关不能就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提出“审理意见‘;而只能要求人民法院对发生错误的裁判进行再审..第二;检察机关监督的对象及内容是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及其审判活动..不包括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所进行的诉讼活动实施监督..4647二、检察监督的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的监督范围主要包括:1、对法院作出的已生效但又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实施法律监督..2、对审判人员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是否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实行法律监督..第八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重点问题1、合议制与独任制2、回避的对象和回避的法定情形3、公开审判与不公开审判4、两审终审与一审终审第一节合议制一合议制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形式包括合议制和独任制两种..独任制是指由一名审判员对案件进行审理并做出判决的制度..合议制是指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的合议庭;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具体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制度..二合议制度的内容1、合议制度的组织形式合议制度的组织形式又称合议庭;合议庭的组织形式有二种:一是第一审普通程序由3名以上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由3名以上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二是第二审程序合议庭是由3名以上审判员组成..2、合议庭的权限及活动活动原则合议庭的权限——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审理和解决具体的民事案件..合议庭的审理权限包括1对诉讼程序的指挥权;如决定举证期限;决定开庭日期等;2合议庭对诉讼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有决定权;如有权决定适用强制措施、决定财产保全以及先予执行等;3在案件审理的最终阶段;合议庭有权作出判决而终结诉讼..合议庭的活动原则合议庭是一个审判集体;对案件的评议、处理应当遵循统一的原则;即合议庭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应如实记入评议笔录..三合议制度的适用范围1、适用的法院..中级以上的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必须适用合议制..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不同的案件及诉讼程序;或适用合议制;或适用独任制..。

法治具体四个时期间历史进程

法治具体四个时期间历史进程

1949年10月到1953年初,是中国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也是中国完成民主革命遗留任务并准备向社会主义过渡的3年。

第一时期,中国肃清了残余的敌对武装力量和土匪,实现了西藏的和平解放,建立了各地的各级人民政府,没收了官僚资本的企业并把它们改造成为社会主义国营企业,统一了全国财政经济工作,稳定了物价,完成了新解放区土地制度的改革,镇压了反革命,开展了“三反”(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五反”(反对行贿、反对偷税漏税、反对盗骗国家财产、反对偷工减料、反对盗窃经济情报)等一系列运动,对旧中国的教育科学文化事业也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还进行了抗美援朝战争,使在旧中国遭到严重破坏的国民经济得到迅速恢复。

到1952年底,全国工农业生产已达到历史最高水平。

这个时期,各方面都学苏联,法制设也一样,但它主要还是根据共同纲领所规定的原则进行的。

当时,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职权十分广泛,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政令,在法制建设中发挥了主导作用。

同时,地方各级政府也制定了许多暂行法令、条例、单行法规,为全国的法制建设作出了贡献。

这六方面:(一)依法建立健全各级国家机构截至1952年底,全国30个省、2个省级行署区、160个市、2174个县和28万多个乡召开了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普遍建立起来。

同时,新中国还依法加强了各级其他国家机构的建设。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和政务院先后通过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规定了各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产生方式、组织机构和职权,保障了这些国家机构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土地改革和巩固新生政权斗争中的立法活动(三)恢复国民经济过程中的法制建设新中国建立头3年,围绕没收官僚资本、稳定物价、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合理调整工商业及发展生产等,国家和各地发布了许多指示、决议、决定、暂行规定、办法。

立法占到60百分点。

(四)建立新型的婚姻制度(五)正式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六)开展社会主义法学教育、宣传及研究1949年11月,北京政法学院在北京正式开学。

《中国法制史》课件

《中国法制史》课件

02
中国古代法制
夏商周时期的法制
司法制度
立法概况
夏商周时期是中国法制史上的初 创期,这一时期的法制以习惯法 为主,统治者通过制定礼和刑来 规范社会关系。
夏商周时期的神权色彩浓厚,行 政与司法合一,统治者通过祭祀 和卜辞等方式来决断案件。
总结词
初创期,以习惯法为主,神权色 彩浓厚,行政与司法合一。
引进西方法律制 度
清朝末期,中国面临严重 的社会危机和民族危机, 法制改革成为重要的救亡 图存手段。
清朝末期,随着西方列强 的入侵和民族危机的加深 ,清朝政府开始进行法制 改革,以图挽救统治危机 。其中,比较重要的改革 包括
修订《大清律例》,使其 更加符合近现代法律原则 和司法制度。
建立独立的司法机构,试 图改变传统行政与司法合 一的体制。
刑罚制度
秦汉时期的刑罚制度仍然较为严酷,但已 经逐渐向轻缓方向发展。
立法概况
秦汉时期是中国法制史上的统一与发展期 ,这一时期制定了《秦律》和《汉律》, 标志着中华法系的初步形成。
罪名体系
这一时期的罪名体系更加丰富,涉及范围 更广,包括危害国家安全、危害社会稳定 等罪名。
司法制度
秦汉时期重视儒家思想,强调礼刑并重, 行政与司法分离,司法机构逐渐完善。
这一时期的罪名体系更 加丰富多样,涉及范围 更广,包括危害国家安 全、危害社会稳定、侵 犯个人权利等罪名。
唐宋明清时期的刑罚制 度逐渐轻缓化,废除了 许多残酷的刑罚,如车 裂、腰斩等。同时加强 了对民间纠纷的调解和 仲裁。
03
中国近代法制
清朝末期的法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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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总结词
详细描述
修律

关于民事审判工作形势与任务——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唐德华在浙江省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关于民事审判工作形势与任务——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唐德华在浙江省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关于民事审判工作形势与任务——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唐德华在浙江省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关于民事审判工作形势与任务--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唐德华在浙江省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一、回顾民事审判工作的历史进程。

把握发展趋向人民法院成立已近半个世纪,讲一点半个世纪民事审判的历史,对我们会有所启示。

在半个世纪中,我们国家的政治经济形势经历了一个异常曲折的发展过程,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包括民事审判工作也发生曲折的而又巨大的变化,回顾所走过的历程,我认为最鲜明的特点是反映着时代形势的变化与要求,可以用三句话来概括,即从人治到法制到法治;办案从无法可依到主要依靠政策,到依靠政策与法律相结合,到严格依法;审判人员从经验型向政策型向法治型高素质发展;这个过程也可以说是法制建设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从低标准向高标准、从低水平向高水平发展的过程,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反映出来:第一,从法制建设的发展道路上看。

新中国成立,整个旧的国家机器被砸碎,废除了国民党反动统治的《六法全书》及其法制体系。

各项工作包括法制工作百废待兴,只有一部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

建国后三年经济恢复时期,阶级斗争是社会的主要矛盾,采取的方法是暴风骤雨式的群众运动,土改、镇反等一系列群众运动主要是围绕着巩固政权和恢复经济,但在法制建设上还是做了许多工作,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制定了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的第一部法律:《婚姻法》,当时毛主席说,婚姻法是有关一切男女利害的普遍性仅次于宪法的国家的根本大法之一。

这部法律颁布后,全国掀起了一个反对封建包办买卖婚姻的高潮,离婚件数急剧上升。

从1950年的46万多件到1953年上升到117万多件。

此后又陆续制定了《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条例》和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一些重要法律法规,1954年颁布第一部宪法,应当说这段期间法制建设还是比较活跃、进展比较快。

法制史大题背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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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一、六法全书定义广义狭义例题:如何认识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一)背景:南京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在南京国民政府22年的统治中,绝大多数时期实行所谓“训政”。

迫于种种压力,国民党政府管理国家的手段开始从“人治”转向“法治”。

从1928年到1936年,国民党政府集中进行频繁的立法,最终建立起“六法”体系,形成了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的基干。

(二)概念:1.所谓《六法全书》简称《六法》狭义是特指宪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2.广义是指.上述六大法典及其它附属法规,亦即整个法律体系的通称。

3.南京国民党政府的《六法全书》特指1927年4月18日建立的国民党-党专政时期制定的六法及其它法律的整个法律制度。

(三)内容1.渊源:除搬用资产阶级的一些法律原则外,也继承了清末和北洋政府具有封建性的法律传统。

2.特点:《六法全书》摈弃了历史上诸法合一的法制,采取了西方诸法分立的原则,仿造西方大陆法系的模式,是继受法与固有法的混合。

3.性质:是封建主义法律、资本主义法律和法西斯法律的混合体,是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政治经济的产物。

4.其进步之处在于,它延续了自清末以来的法律改革,进一步把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某些法律制度引进我国,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予以发展,从而把近代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法律制度的建设推向最为完备的阶段。

5.缺陷:但中国仍未真正实现宪政的根本原因在于《六法全书》的阶级立场,它代表的始终是地主买办官僚资产阶级的利益。

▲二、各朝代的法律指导思想、法律形式法律名称:律令、刑法原则(一)先秦:西周:礼刑关系33:谈谈你对此的理解,结合实际谈谈对我们的借鉴启示作用。

两问例题:●●【1】西周礼与刑的关系:礼与刑的关系:礼与刑事西周法的两种基本形式,两者的关系是:1.联系:(1)刑出于礼,刑以礼的原则为指导(2)寓刑于礼,礼依靠刑的强制力实施2.区别(1)表现形式不同。

礼外在表现为主动的、积极的规范,起到禁止恶于未然的作用;刑的外在表现为消极的、被动的规范,起到惩治于已然的作用(2)适用原则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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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重点:1.弹劾式民事诉讼的特征
2.资本主义社会民事诉讼的主要特征
3.社会主义国家民事诉讼的特点
本章难点:我国民事诉讼改革的主要内容
本章教学时数:2课时
第一节外国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一、奴隶社会的民事诉讼法
弹劾式诉讼又称为控告式诉讼,古埃及、印度、巴比伦、古希腊、共和时期的古罗马、欧洲日尔曼法前期基本上都实行这种诉讼模式。

弹劾式诉讼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一)不告不理
(二)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
(三)法官在诉讼中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诉讼的进行主要由当事人主导
(四)审判采取公开审判的方式和言词审理的原则
(五)在证据制度方面,采神示证据制度。

通常采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神誓;2、水神;3、火神;4、决斗。

二、欧洲中世纪的民事诉讼法
(一)教会诉讼制度
1、法官主宰诉讼的整个过程,居于绝对的主导地位。

2、书面审理。

3、秘密审判和分散审判。

4、法定证据制度。

(二)采邑诉讼制度
1.封建式诉讼制度封
2.庄园式诉讼制度
(三)商事诉讼制度
商事法院包括市场法院、集市法院、商人行会法院和城市法院。

这些法院均是非专业的社会共同体法院。

三、资本主义社会的民事诉讼法
资本主义建立了体现自由、平等、民主的资本主义民事诉讼制度。

(一)资本主义社会民事诉讼法的发展概况
1806年的法国民事诉讼法是第一部资产阶级民事诉讼法典,
1877年的德国民事诉讼法内容丰富、体系完整、概念精确,成为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民事诉讼立法的蓝本。

英国是判例法国家
(二)资本主义社会民事诉讼法的特点
1.司法独立
2.辩论式诉讼
辩论式诉讼包含的主要内容有以下三项:(1)直接决定法律效果发生或消灭的必要事实必须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没有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的事实不能作为判决的基础和依据;(2)法院应将当事人之间无争议的事实作为判决的事实依据;(3)法院对证据的调查只限于当事人双方在辩论中所提出来的事实。

3.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和提供证据的责任
4.自由心证自由心证制度是指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案件事实的认定,均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自由判断,并形成确信的一种证据制度。

四、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事诉讼法
(一)坚持人民审判的原则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三)法院享有较大的权力,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没有得到充分体现
(四)处分原则和国家干预原则相结合
第二节中国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一、旧中国的民事诉讼法
(一)奴隶社会的民事诉讼制度
1.没有成体系的司法机关
2、.当事人自行起诉轻微的案件以口头形式起诉,重大的案件以书状起诉。

3.言词审理。

当事人双方均须到庭,但贵族们可以代理人代理诉讼,而不须亲自出席。


4.证据制度方面采取刑讯逼供和神灵裁判的方法
(二)我国封建社会的民事诉讼制度
1.礼法合一
2.刑民合一
3.司法和行政合一。

4.纠问式诉讼例如《唐律》规定的审讯方法有木审制和拷讯制两种。

5.一审终审
(三)我国近代民事诉讼制度
1.我国近代民事诉讼制度发展概况
2.我国近代民事诉讼制度的内容(1)司法独立和当事人平等。

(2)证据制度方面采取自由心证原则。

(3)采用当事人主义的审判模式。

(4)审级制度方面,清末采用四级三审制。

二、新民主主义时期的民事诉讼法
新民主主义时期虽然没有形式意义上的民事诉讼法,但实质意义上的民事诉讼法却十分丰富。

其主要内容有:
(一)初步建立了系统的司法机关
(二)废止刑讯,重证据不轻信口供
(三)公开审判
(四)合议和陪审
(五)两审终审
(六)巡回审判
(七)调解
三、新中国的民事诉讼法
1《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3月8日颁布,于1982年10月1日实施。

这是我国的第一部社会主义的民事诉讼法典,其颁布标志着新中国的民事诉讼立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2民事诉讼法于1991年4月9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与同日实施。

3 2007年10月28日新民事诉讼法
四、中国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
《证据规定》更是对证据制度的内容作了全方位的规定。

证据制度改革的内容主要有:
(一)明确规定了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问题
(二)限制了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
(三)证据的审核认定方面,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提出了审核认定证据的新原则
(四)改原来的随时提出主义为限时提出主义
本章小结
1名词
弹劾式诉讼
辩论式诉讼
自由心证
言词审理
书面审理
2 思考题
(1). 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民事诉讼制度的特点有哪些?
(2)社会主义国家民事诉讼制度与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事诉讼制度有哪些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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