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铅锌矿尾矿库建设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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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丰新庄铜铅锌矿尾矿库建设安全管理制度

宜丰新庄铜铅锌矿尾矿库建设安全管理制度

WG-ABZD-108

1、目的

为了加强尾矿库建设的安全管理,确保矿山尾矿库建设符合有关安全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宜丰新庄铜铅锌矿尾矿库建设、勘查、设计、施工、验收、评价等。

3、职能职责

3.1矿长

指定或设立相应的机构负责实施对尾矿库建设安全的管理,配备与实际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或有实际工作能力的人员负责尾矿库建设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必需的安全资金。

3.2主管副矿长、总工程师

负责尾矿库建设和重大改造项目方案的审批,督促检查尾矿库日常技术管理工作。

3.3安全环保部

负责尾矿库建设和重大改造项目建设的安全管理,制定尾矿库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组织落实尾矿库安全隐患治理工作,组织尾矿库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3.4生产技术部

负责尾矿库建设和重大改造项目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管理工作。

3.5选矿厂(车间)

负责尾矿库的日常安全检查和观测工作,并及时作好记录。

4、工作内容及要求

4.1建设项目的“三同时”要求

尾矿库的建设应严格与矿山主体工程同时进行设计、同时施工、同期投入生产和使用。

4.2建设项目[换行]安全评价的要求

尾矿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辨识与分析其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预测其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严重性,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尾矿库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检查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情况,审查确定尾矿库建设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符合性;尾矿库运行期间及闭库前应进行安全现状评价,查看其运行情况、排洪设施完好程度等,辨识与分析其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审查确定其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要求的符合性,预测发生事故或造成职业危害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尾矿库安全评价前期应进行现场考察,察看地形地貌、不良地质现象、人文地

理、周边环境等。安全评价单位应具有尾矿库评价[换行]资质,承担四级、五级尾矿库安全评价的单位应具有乙级(含)以上资质;承担三级以上尾矿库安全评价的单位应具有甲级资质。

4.3勘察、设计、施工及施工监理资质审核

尾矿库的勘察、设计、安全评价、施工及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有效的资质单位承担,设计单位应按尾矿库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对其安全设施设计负责;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尾矿库施工图组织施工,并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代表业主对尾矿库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矿在尾矿库勘察、设计、施工及施工监理招投标过程中,严格审核相关单位的资质条件与信誉度。

4.4尾矿库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任务、职责和权力及资源分配

4.4.1生产技术部协助矿分管领导进行勘察单位资质审核、安全环保部负责勘察单位现场作业的安全管理。勘察单位应具有矿山工程或者岩土工程类勘察资质,承担四级、五级尾矿库勘查的单位应具有乙级(含)以上资质,承担三级及以上尾矿库勘查的单位应具有甲级资质。

4.4.2尾矿库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勘察应符合有关国家及行业标准要求,查明影响尾矿库及各构筑物安全性的不利因素,为设计提供筑坝材料及地基土层的物理力学指标。必要时,须对地质条件不良地段提出工程治理措施的建议。从地质条件方面论证所选尾矿库库址的可选性。

4.4.3在用的上游法尾矿堆积坝的勘察应执行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为坝体稳定性分析提供坝体土层分布及各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能等基础资料。

4.4.4生产技术部协助矿分管领导进行设计单位资质审核。设计单位应具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工程设计资质,承担四级、五级尾矿库设计的单位应具有乙级(含)以上资质,承担三级及以上尾矿库设计的单位应具有甲级资质。

4.4.5尾矿库安全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包括主要灾害的防治措施,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4.4.6尾矿库库址的选择以筑(堆)坝工程量小,形成的库容大和避免不良的工程、水文地质条件为原则,并结合筑坝材料来源、施工条件与排水构筑物的布置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4.4.7尾矿库工程设计应当包括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应当对尾矿库及尾矿坝稳定性、尾矿库防洪能力及排洪设施和安全观测设施的可靠性进行充分论证。

4.4.8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合格后,方可组织施工。无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通过审查,不得施工。

4.4.9安全环保部负责施工单位现场作业的安全管理,土建室负责尾矿库工程招投标、施工及施工监理单位资格审核、工程施工过程监督、质量检查与施工资料整理。承担尾矿库施工建设的单位应具有矿山或水利工程资质,监理单位应具有矿山工程监理资质。承担四级、

五级尾矿库监理的单位应具有乙级(含)以上资质,施工单位应具有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或专业承包一、二级。承担三级及以上尾矿库施工的单位应具有总承包一级或特级资质,监理单位应具有甲级资质。

4.4.10尾矿库施工应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做好施工记录,确保工程质量。施工所用材料、设备和构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换行]标准。

4.4.11尾矿设施施工应做好施工组织设计,合理安排施工顺序,并征得建设单位同意。施工时应对工地原有控制点进行复查和校核,补充不足部分,建立地面测量控制网。

4.4.12施工中需要对设计进行局部修改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认可;对设计进行重大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重新设计,并报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原审批部门批准。

4.4.13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发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不合理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

4.4.14尾矿设施施工中应建立技术档案。工程验收时,应具备施工原始记录、各种试验记录、隐蔽工程记录和质量检查记录等资料。隐蔽工程必须经分段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阶段施工。

4.4.15尾矿库初期坝、排洪设施、观测设施等安全设施的施工及验收可参照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规程和其他有关规程进行。

4.4.16对已批准的尾矿库安全设施设计作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原审查部门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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