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工伤保险条例
大人社发[2011]79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工伤认定工作规定的通知》
大人社发〔2011〕79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工伤认定工作规定的通知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大连市工伤认定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大连市工伤认定工作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开展工伤认定工作,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管辖范围内,遵照本规定开展工伤认定工作。
第三条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工伤事项接待登记制度,按照《工伤事项接待登记簿》(详见附件1)所列项目,认真填写接待记录,留存备查。
第四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其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管辖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如遇特殊情况,用人单位可以在规定的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管辖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延长时限。
管辖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延长的,应向用人单位出具《延长工伤认定时限核准通知书》(详见附件2)。
延长期最长不超过30日。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间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应由用人单位负担。
第五条用人单位未按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工伤职工的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向管辖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劳动关系发生争议须经劳动争议仲裁的,劳动争议仲裁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
第六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管辖地不清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并出具《工伤认定管辖地确认指定(委托)通知单》(详见附件3)。
关于印发大连市工伤保险就医和结算管理规定的通知(大人社发【2011】158号)
关于印发大连市工伤保险就医和结算管理规定的通知大人社发…2011‟158号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市直各委、办、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将《大连市工伤保险就医和结算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及诊疗科目表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四日大连市工伤保险就医和结算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工伤(含职业病,下同)职工合法权益,规范工伤保险就医和结算管理工作,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合理使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工伤保险医疗机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等。
第三条工伤保险就医实行协议医疗服务。
在公开、公正、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
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协议医疗机构)应认真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本着“因伤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伤病分开”的原则,为工伤职工提供及时、便捷、优质的医疗服务。
第四条参加工伤保险(以下简称参保)用人单位的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将受伤职工及时送往协议医疗机构救治。
伤情危急确需送往就近非协议医疗机构抢救的,用人单位须在3日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待伤情稳定后,及时转到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在外地发生工伤的职工,可在事故发生地优先选择协议医疗机构救治。
第五条职工工伤到协议医疗机构救治,用人单位应向协议医疗机构出具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
协议医疗机构应主动询问用人单位参保情况。
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出具参保证明的,应向首诊医师和医疗保险科说明情况,并在3日内补交参保证明。
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待医疗终结或评定伤残等级后,用人单位可按相关规定凭医疗收据等相关手续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第六条协议医疗机构对工伤职工治疗,实行一日清单和月报表制度,工伤职工出院时,可统一打印费用总明细。
大连市补充工伤保险文件
补充工伤保险投保须知第一条总则参保单位在投保补充工伤保险前,都应仔细阅读本须知。
补充工伤保险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第二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的参保单位为投保人,参保职工为被保险人,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为保险人。
在一个投保单位内,补充工伤保险参保人数与工伤保险参保人数相同。
第三条保险期间与工伤保险期间一致。
第四条保险费(一)补充工伤保险费按月缴纳。
缴纳标准按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行业类别,一类:工伤保险缴费费率0.1%-1.0%的,补充工伤保险按每人每月8元缴纳;二类:工伤保险缴费费率1.1%-1.5%的,补充工伤保险按每人每月10元缴纳;三类:工伤保险缴费费率1.6%-2.2%的,补充工伤保险按每人每月12元缴纳。
(二)补充工伤保险应连续按月缴费。
参保单位从应缴纳补充工伤保险费之日起,满一个月未缴纳补充工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三)补充工伤保险费采取转帐缴费方式结算,参保单位填写《大连市补充工伤保险银行转帐授权确认书》后,由大连银行办理转帐结算。
保险单、保费收据通过大连市邮政局邮递。
第五条保险责任及赔偿标准补充工伤保险责任由中国人民健康保险公司大连分公司承担。
参保人员在保险期间内,因工遭受事故伤害导致伤残或患职业病,经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并经大连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伤残等级的,按《伤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书》确认的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补充工伤保险赔偿金待遇。
具体赔偿标准如下:参保人员在保险期间内,因工遭受事故伤害导致死亡或停工留薪期内死亡,经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亡或视同工亡的,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上,享受一次性补充工伤保险赔偿金人民币10万。
第六条责任免除参保人员非因工造成的死亡或伤残,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七条保险赔偿原则及要求补充工伤保险赔偿手续由投保人到设在市、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补充工伤保险办公窗口办理。
大连市地区工伤待遇标准
大连市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备注:
1、职工因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由60个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住院伙食费由用人单位支付调整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在统筹地区以内就医的,住院伙食费标准为每人每天26元;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住院伙食费标准为每人每天37元。
3、按规定备案后,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住院前3日内的住宿费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报销,标准为每人每天150元。
4、按规定备案后,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费,凭火车票、船票、汽车票,每次就医报销一次工伤职工本人的往返交通费(不含火车软卧票、飞机票)。
5、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提前4年、3年、2年、1年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减发1个月、2个月、3个月、4个月。
6、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且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按有关规定向第三人追偿。
7、用人单位破产、关闭,需全员终止劳动关系的,应从留用资金中,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工伤职工一次性趸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至退休年龄。
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
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施行日期】1995.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的管理,保障职工因工伤、残、亡后本人及其家属应享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驻连办事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
第三条大连市劳动行政部门是大连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应认真做好全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的各项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行政区域内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保险机构,具体负责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的业务工作。
第四条工伤保险应与工伤预防、安全生产、职业康复相结合。
企业和职工应积极搞好安全生产,采取各项预防措施,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工伤事故发生。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五条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留有节余的原则,实行全市统一筹集、统一管理。
工伤保险费由企业以其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第六条规定的比例,每月向劳动保险机构直接缴纳或由市劳动保险机构委托开户银行代为扣缴,转入劳动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工伤保险基金”专户。
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第六条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实行差别费率(见附表一),并在差别费率基础上,实行浮动费率(见附表二)。
差别费率根据企业对职工造成伤害的风险程度和历年工伤事故的统计数据确定;浮动费率根据企业上年度实际发生伤亡事故率和工伤保险金的支出情况,由市劳动行政部门每年调整一次。
大连市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则
大连市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则摘要:一、概述工伤保险的意义和作用二、大连市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和主管部门三、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内容四、工伤认定的流程和地点五、工伤保险业务的网厅操作说明六、上线使用省工伤保险信息系统的影响及应对措施正文:工伤保险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保障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因工负伤、致残、死亡时,本人及其家属应享受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大连市工伤保险业务的经办规则,以帮助您更好地了解和应对相关事务。
一、概述工伤保险的意义和作用工伤保险是一项关乎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制度,它对于分散企业风险、保障工伤职工及其家属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大连市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和主管部门大连市工伤保险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含团体)、事业单位(含中央、省、外省市驻连机关事业单位,驻连部队所属事业单位)及其全体工作人员。
市及县(市)、区人事局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以下简称保险中心)负责具体业务的办理。
三、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内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大连市相关规定,工伤职工可享受以下待遇:1.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等。
2.停工留薪期待遇:根据《大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享有相应的待遇。
3.伤残待遇: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残程度,分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相应享受不同级别的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4.工亡待遇:工伤职工因工死亡时,其家属可享受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等。
四、工伤认定的流程和地点工伤认定流程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向所在地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区人社局收到申请后,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认定结论。
3.认定为工伤的,人社局颁发《工伤认定决定书》。
4.不服认定结果的,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社局申请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辽宁省工伤保险条例
辽宁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具体事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
第四条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以及相关确认工作。
第五条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医疗卫生专家组成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标准,对被鉴定人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诊断并提出鉴定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有关知情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为医疗卫生专家组成员和协助诊断的医疗机构的鉴定活动及其有关情况保守秘密。
第六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依法用于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等有关费用的支付。
具体征收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采取便于工伤职工直接领取的社会化服务方式。
第七条实行工伤保险统筹的市按照本市当年工伤保险基金结余额的30%至50%比例,从工伤保险基金中留存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具体留存比例和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储备金累计数额达到本市上一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50%时,应当调整工伤保险费率并减小储备金留存比例。
第八条用人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一)用人单位应当在工商登记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统筹。
用人单位工商登记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含建设工程施工所在地,下同)不在同一市或者录用进城务工职工的,可以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统筹。
(二)用人单位跨市设置分支机构的,可以在工商登记注册地或者其分支机构所在地中任选一地,集中统一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也可以分别参加所在地的工伤保险统筹。
《关于工伤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大劳发[2004]79号)
关于工伤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大劳发[2004]79号)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中央、省、市直企业:为了更好地规范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现将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一、从2004年10月1日起,我市企业职工的工伤认定实行按企业工商注册地管理办法。
在大连市工商局注册、以及在外省、市注册并参加了我市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由大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在各区(市)县工商局注册的,由各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
二、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在规定的一年时效期内申请工伤认定时,如提供不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一次性补齐材料告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申请时效内。
三、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工伤认定,其工作范围和工作时间,应根据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和工作性质,以及是否与生产、工作有直接关系而具体确定。
四、企业将工程或经营项目分包给无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劳务承包企业或自然人,在分包工程或经营项目中的用工发生事故伤害,其发包企业为用工责任主体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五、离退休(退职)人员在被用人单位聘用期间发生事故伤害,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由用人单位与被聘用者依据劳动协议协商解决。
六、职工在与原单位劳动关系续存期间,其个人又到其他用人单位工作而发生事故伤害,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由发生事故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七、《条例》施行前的5至6级因工伤残人员,已办理离岗休养,并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本单位上年度平均工资70%离岗工资的,《条例》施行后,按规定改为领取伤残津贴,新老办法比较,其伤残津贴数额可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确定。
大连工伤险赔付额度
大连工伤险赔付额度
大连工伤险是指在工作期间因意外事故导致身体受伤或致死,雇员可以获得一定的赔偿金额来弥补损失。
具体赔付额度是根据工伤险的相关规定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大连工伤险赔付额度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医疗费用的赔偿,另一部分是伤残或死亡的补偿。
首先是医疗费用赔付额度。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受伤员工在获得医疗救治后,可以报销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
一般来说,大连工伤险可以覆盖医疗费用的70%至100%。
具体比例根据伤势的轻重、治疗的种类和费用来确定。
如果医疗费用超过一定数额,还可以申请大连工伤部门的审核,进一步提高报销比例。
其次是伤残或死亡的补偿赔付额度。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如果员工因工作意外导致伤残,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生活补助。
根据伤残程度的不同,大连工伤险可以支付一定比例的月度生活费用,以帮助伤残员工维持生计。
对于因工作意外导致死亡的员工,其家属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丧葬费以及一定时间的抚恤金。
另外,大连工伤险还提供了一定的康复费用赔付额度。
康复费用是指为帮助伤残员工恢复身体功能而进行的医疗康复、康复设备购买等费用。
根据伤残程度的不同,大连工伤险可以支付一定比例的康复费用。
总的来说,大连工伤险的赔付额度是根据工伤险的规定来确定的,可以涵盖医疗费用、伤残补偿、丧葬费、抚恤金以及康复费用等多个方面,以帮助员工和家属应对因工作意外导致的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赔付额度还需要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员工和家属可以通过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来申请工伤险的赔付。
大连工伤保险条例
大连工伤保险条例
大连市工伤保险条例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建立和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旨在提高劳动者的生活福利,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
以下为大连工伤保险条例的内容介绍。
一、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制度。
大连市工伤保险条例明确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和对象,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失业人员、农民工等。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工伤保险的基金来源和筹集方式,建立了工伤保险基金的制度,确保工伤保险金的及时支付。
二、加强工伤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用人单位、劳动者等在工伤事故预防和处理中的责任和义务。
通过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工伤事故认定的程序和标准,确保劳动者能够及时获得工伤待遇。
三、健全工伤保险待遇体系。
条例规定了工伤保险金的计算和支付办法。
工伤保险金包括医疗费、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工伤保险金的标准和支付方式,确保劳动者能够获得公正合理的工伤保险待遇。
四、加强工伤保险监督和管理。
大连市工伤保险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工伤保险监督和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
同时,条例还设立了工伤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对工伤保险基金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工伤保险基金的滥用和挪用。
大连市工伤保险条例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建立和完善工伤保险制度。
通过建立健全的工伤保险制度,加强工伤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健全工伤保险待遇体系,加强工伤保险监督和管理,能够有效保障劳动者的生活福利,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
大连市十级工伤赔偿
大连市十级工伤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大连市对于十级工伤的赔偿标准有着明确的规定。
十级工伤是指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严重伤害或疾病,包括但不限于严重眼部损伤、严重耳聋、严重面部烧伤等。
根据大连市的规定,十级工伤的赔偿主要包括医疗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待遇、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
具体的赔偿标准如下:1. 医疗费用:十级工伤的职工在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中包括住院费、手术费、药品费等。
职工在治疗期间的交通费、食宿费等相关费用也应当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对于因工作原因导致永久性伤残的职工,大连市规定给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补助金的标准根据伤残程度和工资水平等因素进行计算。
3. 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待遇:在职工因十级工伤需要停工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职工的工资待遇,且支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4. 伤残津贴:对于因工作原因导致伤残的职工,大连市规定给予伤残津贴,津贴标准根据伤残程度和工资水平等因素进行计算。
5. 供养亲属抚恤金:如果因工作原因导致职工死亡,大连市规定应当给予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标准根据职工的生活水平和抚养亲属的情况进行计算。
在享受以上赔偿待遇时,职工应当向用人单位提供相应的工伤鉴定证明和相关的医疗证明。
用人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向职工支付相应的赔偿款项,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总之,大连市对于十级工伤的赔偿标准是相当明确和严格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确保职工在遭受工伤时能够得到及时、合理的赔偿待遇,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希望广大职工和用人单位能够加强对工伤赔偿政策的了解,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大连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大连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大连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分为以下几个等级:
一. 1至4级工伤赔偿标准:
1. 伤残职工鉴定为1至4级的,按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为24、22、20、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 鉴定为1至4级的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其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伤残津贴的标准为:一级伤残2000元/月,二级伤残1890元/月,三级伤残1780元/月,四级伤残1670元/月;
3.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二. 5至6级工伤赔偿标准:
1.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级、6级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同意,该职
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2.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按大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5级为16个月,6级为14个月;
3. 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人工资计算:5级为28个月,6级为24个月。
三. 7至10级工伤赔偿标准:
1.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级至10级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
用人单位同意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2.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按大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7级为14个月,8级为12个月,9级为10个月,10级为8个月;
3. 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人工资计算:7级为20个月,8级为16个月,9级为14个月,10级为12个月。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赔偿标准可能因政策调整而有所变化。
在实际操作中,请以当地政策为准。
辽宁省工伤保险条例
辽宁省工伤保险条例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2004年2月11日,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出台并实施《工伤保险条例》。
条例对群众关心的重要问题做了新规定:1.临时工享受工伤保险2.职业病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3.工伤补助按月平均工资计算4.工伤退休享受养老保险5.伤残津贴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1]》的意见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结合我省实际,对贯彻实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提出以下意见:一、全省行政区域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各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工伤保险工作。
三、省和设区的市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
四、工伤保险费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大连市除外)。
五、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
用人单位参加法人所在地的市级工伤保险统筹。
省内跨地区和生产流动性较大的用人单位,可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法人所在地的市级统筹,用人单位法人也可以指定所属单位参加所在市的市级统筹。
六、统筹地区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政府垫付。
储备金按统筹地区当年基金结余额的30%至50%比例留存,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政府确定。
储备金累计数额达到统筹地区上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50%时,应调整工伤保险费率并减小储备金留存比例。
大连市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五条用人单位缴费次日起,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及大连市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按工伤认定管辖规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伤者医疗终结后,向大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凭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符合工伤保险规定的相关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破产、注销或离开本市,与农民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按工伤保险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有关待遇,用人单位应一次性支付给受工伤的农民工,并应到经办机构办理终止参保手续。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未给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又未按照规定支付工伤待遇的,农民工可以按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规定向相应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或工伤待遇发生争议的,可以按劳动争议仲裁管辖规定向相应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和农民工。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具有农业户口,并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在与农民工建立劳伤保险费,并在参保人员变化时,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条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
第六条参加工伤保险的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农民工,其应享受的定期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可实行一次性支付或长期支付两种方式。本人提出一次性领取要求的,经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协议后,可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其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以受伤时所对应的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赔偿基数,其中: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3.10.11•【字号】大人社发〔2013〕187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正文关于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社发〔2013〕187号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完善我市社会保险体系,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下称“三险”)实行市级统筹。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目标任务自2014年1月起,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三险”由各地区单独统筹提升为市级统筹,结余基金全部逐级上解市财政专户。
“三险”基金由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
各地区、各单位应于2013年11月前完成市级统筹各项准备工作,将“三险”数据集中迁移至市“金保工程”系统,建成统一的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业务系统平台,实现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管理统一、业务经办统一、信息系统统一。
二、关于失业保险(一)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失业保险缴费标准为本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0.5%,工作人员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其它事业单位缴费标准为本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2%,工作人员缴费标准为本人工资的1%。
(二)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0年及以上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大连地区工伤等级鉴定
大连地区工伤等级鉴定大连地区工伤等级鉴定工伤等级鉴定,是指对工伤事故发生后,对劳动者伤残程度的评估,以确定其工伤等级。
在大连地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大连市工伤保险条例》,工伤等级分为十级,由一级到十级代表了不同程度的伤残程度。
下面是对大连地区工伤等级鉴定的详细介绍。
一、一级伤残:对事故后生活不能完全自理,需长期靠他人照料的,属于一级伤残。
二、二级伤残:对事故后生活不能自理到一定程度,需长期靠他人照料的,属于二级伤残。
三、三级伤残:对事故后生活不能自理到一定程度,但可以自行完成部分日常生活活动,属于三级伤残。
四、四级伤残:对事故后生活不能自理到一定程度,但可以自行完成大部分日常生活活动,属于四级伤残。
五、五级伤残:对事故后生活自理,但劳动能力丧失严重,使不能从事原工作,属于五级伤残。
六、六级伤残:对事故后生活自理,但劳动能力部分丧失,使不能完全从事原工作,属于六级伤残。
七、七级伤残:对事故后可以从事原工作的,但工作能力有所下降,属于七级伤残。
八、八级伤残:对事故后可以从事原工作的,但工作能力下降明显,属于八级伤残。
九、九级伤残:对事故后可以从事原工作的,但工作能力下降较严重,属于九级伤残。
十、十级伤残:对事故后可以从事原工作的,但工作能力有所下降,属于十级伤残。
在对工伤事故进行鉴定时,大连地区通常会选拔一定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对工伤等级进行评估。
鉴定机构通常是与劳动部门、医疗机构等相关部门相联系的单位,鉴定人员则是经过专门培训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
进行评估时,会综合考虑事故造成的伤残情况,包括当前的健康状况、生活自理能力、劳动能力等。
需要注意的是,工伤等级鉴定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至关重要。
正确评估工伤等级,可以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保障和福利,以满足其生活和就业需求。
因此,大连地区在工伤等级鉴定方面需要建立制度,并完善相关的政策法规,确保鉴定工作的公正、准确和客观。
总而言之,大连地区工伤等级鉴定有着具体的评估标准和等级划分,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为出发点。
大连市工伤赔偿标准
大连市工伤赔偿标准工伤赔偿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职业病导致身体损伤或健康受到影响,雇主应当按照法定标准向受害者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
大连市作为中国东北地区的重要城市,其工伤赔偿标准也备受关注。
下面将详细介绍大连市工伤赔偿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大连市对于工伤赔偿的范围包括了工伤医疗、工伤康复、工亡抚恤金、一次性伤残赔偿金等多个方面。
具体来说,对于工伤医疗,受害者可以享受由用人单位支付的相关医疗费用;对于工伤康复,受害者可以获得康复治疗和康复性护理;对于工亡抚恤金,受害者的家属可以领取一定的抚恤金;对于一次性伤残赔偿金,受害者可以根据伤残程度获得相应的赔偿。
其次,大连市对于工伤赔偿标准的具体金额也有明确规定。
根据《大连市工伤保险条例》,对于工伤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受害者因工伤治疗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治疗、手术费、药品费等,具体金额根据医疗费用的实际情况进行支付。
对于工伤康复,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受害者的康复治疗和康复性护理费用,具体金额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支付。
对于工亡抚恤金和一次性伤残赔偿金,根据受害者的伤残程度和家属的情况进行相应的赔偿。
再次,大连市对于工伤赔偿标准的执行也有相关的监督和管理机制。
大连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的工伤赔偿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受害者能够按照规定获得应有的赔偿。
同时,大连市也建立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工伤赔偿金,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大连市的工伤赔偿标准包括了工伤医疗、工伤康复、工亡抚恤金、一次性伤残赔偿金等多个方面,具体金额和执行监督也有明确规定。
希望用人单位能够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工伤赔偿的义务,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受害者也应当了解自己的权利,及时申请工伤赔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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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工伤保险条例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中央、省、市直企业:为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均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乡(镇)村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待本市出台具体规定后实施参保。
二、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与本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相同,缴费费率按市政府规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执行。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本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三、职工工作中发生伤亡事故,用人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伤亡事故报告表》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四、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确定为职业病的,其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被确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管辖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管辖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管辖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后,应于15日内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五、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职工或直系亲属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管辖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超过一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不予受理。
职工或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举证时限为接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证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予举证或未提出相反证据的,视其对职工或直系亲属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及证据材料无异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依法做出工伤认定结论。
六、在《条例》施行前发生的工伤,企业、司法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已作出处理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重新认定和处理。
七、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工伤职工(含职业病,下同)申请做伤残等级鉴定,其鉴定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出。
申请复查鉴定的,需在伤残等级鉴定1年以后,不满1年的不予复查。
对市级鉴定结论不服的,申请鉴定的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15日内,向省级鉴定机构申请再次鉴定。
复查鉴定、省级再次鉴定等级高于原等级的,其鉴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原鉴定等级不变或降低的,其鉴定费由申请人负担。
八、《条例》施行后,伤残职工鉴定为1至4级的,按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为24、22、20、18个月的本人工资;《条例》施行前已按有关规定按月领取定期伤残补助金的,《条例》施行后停发定期伤残补助金,在按照上述标准核减已领取的定期伤残补助金后,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差额部分;无法核定本人工资的,按当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核减后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差额部分。
九、《条例》施行后鉴定为1至4级的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其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按本人工资的90%、85%、80%、75%计发,职工与用人单位应以伤残津贴为基数(基数最低不得低于大连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停发伤残津贴,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其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十、《条例》施行前鉴定为1至4级并已办理退休手续、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90%、85%、80%、75%领取了伤残抚恤金的工伤职工,从2004年1月1日起,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其伤残抚恤金不再随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以其原领取的伤残抚恤金标准作为养老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并随养老金调整办法调整;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其伤残抚恤金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不变,以后按养老金调整办法调整。
十一、职工因工死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60个月的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十二、《条例》施行前工亡职工供养的已超过18周岁的在校读书子女,从2004年1月1日起,按《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不再享受供养待遇。
十三、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按《条例》规定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伤残津贴及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大连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适时调整;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随大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进行调整。
十四、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级、6级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同意,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按大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5级为16个月,6级为14个月。
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人工资计算,5级为28个月,6级为24个月。
十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级至10级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同意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按大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7级为12个月,8级为10个月,9级为8个月,10级为6个月。
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人工资计算,7级为20个月,8级为16个月,9级为12个月,10级为8个月。
十六、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级至10级的,在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距退休年龄不满5年,提前4年、3年、2年、1年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减发1个月、2个月、3个月、4个月。
十七、本通知中的各项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原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