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形采访中被采访者的隐私权 崔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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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形采访中被采访者的隐私权崔博远.txt51自信是永不枯竭的源泉,自信是奔腾不息的波涛,自信是急流奋进的渠道,自信是真正的成功之母。●崔博远

隐性采访中被采访者的隐私权

年来,隐性采访这一特殊的采访

形式,越来越多地为新闻记者所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采用。由于隐性采访是秘密性采访,触

及被采访者隐私权的机会要比显性采访

多,这就涉及如何保护好被采访者隐私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权的问题。这是一个没有明确法律规定,

实际工作中又不易把握的难题。如果隐

性采访中隐私权的问题处理得好,记者

可以获得真实的第一手资料,达到采访

的目的;处理得不好就会被人状告法庭,

陷入法律纠纷之中。而且,还会给被采

访者带来精神上的痛苦甚至经济损失。

因此,在隐性采访中如何保护好被采访

者隐私权的问题,是新闻工作者亟待解

决的问题。笔者就此问题谈谈粗浅看法。

隐性采访与隐私权

隐性采访的概念。“隐性采访,是

新闻记者在进行采访活动中不报自己的

真实身份和工作目的,借助采访工具(照

相机、录像机、录音机)在被采访者不

知情的前提下进行偷拍(录)等采访活

动。”1984年出版的《新闻学简明词典》

收入“隐性采访”这个词条,一开始人

们对这一采访方式比较生疏、个别人甚

至反对,现在已经逐渐为人们所熟知。

隐私权的概念。隐私权的概念最早

提出于1890年,美国私法者沃伦和布

兰戴斯在《论隐私权》一文中首先提出

了隐私权的概念即“不被了解的权利”。

在我国1982年的《宪法》中规定:“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

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诽谤和

诬陷。”这里所说的人格权,实际包含

了隐私权的内容。随着人类文明和社会

进步,隐私权的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

重视,保护隐私权已经提到了法律的高

度。据有关研究专家统计,1973年,瑞典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信息保护法》1974年美国各州开始制订隐私法、1977 年德国制定了关于防止滥用个人信息的法律、1980年英国制定了数据保护法,等等。这些法律从不同的侧面,强调对隐私权的保护。由此可见,隐私权己经被提到人格尊严的高度,受到了法律保护。在保护隐私权方面许多国家有不同的法律规定,对隐性采访进行了限制。如美国有的州在法律上规定未经采访对象同意,不得进行任何摄像、录音和拍照,有的甚至规定刊播录像、录音和照片要经过授权等。

隐性采访的必要性。隐性采访以暴

露充分、真实性强、影响面广的特点,越来越显示出存在的必要性和无可替代性。如《焦点访谈》栏目本着“用事实说话”的原则,在很多情况下采用了隐性采访的方式,获得了现场第一手资料,抨击不良现象、揭露犯罪、褒扬先进,因此而得到了广大受众的喜爱和好评。如在《焦点访谈》开播一周年之际播出的特别节目《在路上》,报道了道

路乱收费的现象。整个过程是以隐性采访的手法记录下来的,收费站是为了洗车,还是乱收费,已经不言自明了。再如美国新闻史上广为流传的一次漂亮的隐性采访:著名的女记者伊丽莎白·科克伦,曾扮成一名精神病患者住进精神病院,了解到了该院虐待精神病患者的

内幕。逃出医院后,她将获得的内幕公之于众,迫使政府对医院进行整顿。再如,经过隐性采访后曝光的南京冠生园用陈旧的元宵馅做月饼坑害消费者的事件,在全国引起了轰动,人们都为这样的采访叫好。这些都表明,隐性采访能够在某些复杂、特殊的情况下了解到真实情况,这是显性采访所不及的,它以独特的魅力证明了存在的必要性。

隐性采访存在的社会因素。在我国,

有许多电视台对隐性采访这一形式情有独钟,暗访节目层出不穷,有的电视台甚至开办暗访调查专栏,而且收视率一

直保持在较高水平。分析起来大致有以

下几方面的因素:1.真实可信。观众越

来越厌烦虚假的电视节目,而隐性采访

这一形式能给他们带来真实的信息,因

此,观众从心里喜欢这种报道形式。2.隐

性采访被认同为舆论监督的合法手段。

如《焦点访谈》曾经报道过的乱收费等

现象,都是通过隐性采访的方式披露了

真实,起到了监督的作用,从而维护了

公民的利益。3.隐性采访可以获得有力

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过一项司法

解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

定》,这个规定意味着新闻工作者的偷

拍、偷录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合法化,所

获得的资料可以作为法律上的证据。

在我国,隐性采访的积极意义在于:

它有利于挖掘更多的客观新闻素材,可

以满足大众“知”的需要;它有利于最

大限度地实现新闻的舆论监督功能;它

有利于提高电视台的声望、地位与收视

率。

隐性采访中常见的侵权行为

在我国隐性采访过程中,常见的侵

权行为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

1.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

2.泄露国家机密

3.侵犯商业秘密

4.侵害未成年人和妇女的合法权益

在以上四种侵权行为中,侵害公民

人身权利引起的法律纠纷最多,侵害未

成年人和妇女的合法权益的次之。下面

仅举两例以说明侵犯隐私权对公民造成

的伤害。

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包括:名誉权、

隐私权、肖像权等。如暗访并报道了算命摊点所引起的侵权纠纷。1988年,在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主要街道及人口稠

密的地方出现了几个打着科学算命旗号

的摊点。湖北省竹山县电视台的一名记

者将摄像机装在手提包内,暗访了竹山

县街头的一些算命摊点,并将算命先生

在摊前的对话和录像制成电视新闻,以

《暗访街头算命摊》为题,在该电视台

的“新闻透视”栏目中连续三晚播出。

播出后,算命先生向法院提出起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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