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担保物权概述

合集下载

2022司考民法讲义抵押权

2022司考民法讲义抵押权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担保物权,又叫做价值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2、特征与用益物权相比担保物权具有如下之特征:(1)担保物权是以支配标的物的价值为其内容(2)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3)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由于担保物权均是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其目的,所以所有的担保物权均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

也就是说,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为主权利,因此通常称之为主债权;而担保物权则作为其从权利。

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体现在下述三个方面A.发生上的从属性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B.转移上的从属性主债权发生转移,担保物权也随之发生转移。

C.消灭上的从属性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也相应的消灭。

(4)不可分性所谓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分割、部分转让、部分消灭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续及整体性;反之,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进行分割、部分转让或者消灭的也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续及其整体性。

由于不可分性非常抽象,特举二例说明如下:例1:甲有三间住房用以担保其对债权人乙的40万元债权,若甲将其中一间转让给丙所有,那么乙的抵押权不受任何影响仍然是对原有的三间住房享有抵押权,盖担保物权作为物权是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与其分割转让等没有任何关系。

例2:甲有三间住房用以担保对其债权人乙的40万元债权,若乙将自己债权中的20万元转让给丙,那么担保物权不受任何之影响,即甲的三间住房仍然担保乙和丙的40万元债权整体。

(5)物上代位性担保物权均具有物上代位性,所谓物上代位性乃是指担保物权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有其他替代物的担保物权并不消灭而是及于该替代物之上。

例如,保险金、损害赔偿金等。

物上代位性是由担保物权的价值权性导出的。

由于担保物权支配的是标的物的价值而非其实体,所以不像所有权和用益物权那样标的物实体灭失的即归于消灭,而是只要其价值没有灭失就不会归于消灭。

钟秀勇讲民法第二编:物权法

钟秀勇讲民法第二编:物权法

钟秀勇讲民法第二编:物权法
钟秀勇讲民法第二编:物权法
1. 什么是物权法?
物权法指的是管辖人与人之间及一般物品之间的关系,以及将受法律
保护的此类关系。

通常情况下,它是指以制定、变更、补足、应用法
律来确定财产权利拥有者、继承者甚至侵权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规定,从而规范和维护彼此的合法物权。

2. 民法第二编:物权法主要内容
①各种财产权利的划分和区分
在物权法第二编论述的是关于财产权利的主体、财产权利的种类、财
产权利的功能等各个方面的法律规定,特别是关于权利人的身份、财
产的种类、财产权利的性质、权利范围以及物权变更、物权可转让等
关系。

②物权的登记和保护
民法第二编还涉及物权的确认、登记、侵权行为及其他可能影响物权
的行为等,以及物权的保护制度、物权的宣告等问题,旨在维护主体
的物权,维护财产秩序。

③物权变更和转让
民法第二编还规定了有关物权变更及转让的决定,包括物权转让的有效性、实施物权转让的行为等,使当事人的物权关系可以得到有效的变更和转移。

3. 对于钟秀勇物权法的观点
钟秀勇此次讲民法第二编:物权法,主要关注的是法律的角度,他认为,物权的确定不是偶然的,而是应用法律规定而定,应当认真遵循法律。

钟秀勇还特别指出,财产权利和保护制度不仅重要,而且必不可少,权利人应当知晓自己的权利,并努力依法保护自己的财产权利,同时也要做到尊重他人的财产权利。

2015年司考段波、钟秀勇民法学习笔记总结

2015年司考段波、钟秀勇民法学习笔记总结

段波民法分则笔记总结第一部分债法1、债法总论:1】合同突破相对性:保全分包预登记、买卖不能破租赁2】债权优先:建设工程价款、破产债权劳动债权、动产一物数卖3】无因管理期限起算:知人、知事4】不属于不当得利:土地升值、婚礼红包、强迫得利、非法赌债2、侵权责任法:1】原则:过错责任。

2】过错推定:1)医疗机构,违规、隐匿拒绝病历、伪造等病历。

2)动物园。

3)管理非法危险物。

4)无人教育机构受害。

5)妨碍通行无过错,道路管理有推定。

6)物件侵权都推定,只有一个是例外(建筑物倒塌无过错)3】无过错责任:1)无人、限人致害,监护人承担。

2)用工单位工人执任务致害,用人单位承担。

3)提供劳务劳务致害,接受劳务方承担。

4)饲养动物致害,饲养、管理人。

5)机动车与行人,机动车一方。

6)环境污染,污染者。

7)高危作业,高危经营者。

8)产品质量缺陷致害,生产、销售者。

9)建筑物倒塌,建设、施工方。

10)道路堆放物行为,致交通事故,行为人。

4】公平分担:无法定事由,无过错,适用公平分担。

(方式:适当补偿)5】多数人侵权:共同侵权:完人教唆完人,连带责任。

完人教唆无、限人,完人主要责,监护人过错相应责。

无、限人教唆完人,监护人与完人连带。

无、限人教唆无、限人,监护人(教唆方)主要责,监护人(被教唆方)过错相应。

共同危险:数行为一损害,不知何人所为。

(免责:确定侵权人才能免责。

)分别侵权:单独足以,连带责;单独不足以,按份责。

6】免责(法定):故意:全免责。

重大过失:全减轻。

轻过失:占有使用高危物、动物侵权,不免。

机动车、高空高压挖掘高轨道,减轻。

不可抗力原则不担责,例外:民用核设施、民用航空器(战争免责)7】不真正连带(对内终局):1)产品缺陷致害,生产者、销售者。

2)药品、医疗器械、不合格血液,生产者、医疗机构。

3)第三人过错环境污染,污染者、第三人。

4)第三人过错动物致害,饲养人管理人、第三人。

3、侵权责任法分论:要点:1】动物侵权:烈性动物未采取安全措施,故意重大过失仍不免责。

法考民法钟秀勇总结笔记(全)

法考民法钟秀勇总结笔记(全)

一、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事实1.分类图(P17段波)2.下列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1)好意施惠关系(不产生合同关系但是不排除侵权之债的成立)(2)法外空间:一般自然现象和日常活动;引发恋爱、友谊、宗教等关系的客观状况(3)婚约(彩礼的支付是民事法律事实)(4)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貌似合同,但性质不适用合同法)(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2.内容:以权利义务为核心内容3.客体:物权法律关系——物和权利债权法律关系——给付(作为或者不作为)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人身权法律关系——人格利益或者身份利益二、民事权利概述(一)民事权利的分类概述1.按照权利作用分类: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请求权2.权利标的属性:财产权、人身权、综合性权利(社员权、继承权、著作权)(二)形成权1.概念: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2.类型(1)债法上的形成权:(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法定或者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试用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认可权(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债务免除权(间接代理中的)第三人选择权法定抵消权(2)物权法上的形成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典物回赎权(3)继承法上的形成权:遗嘱撤销权继承权抛弃受遗赠权抛弃遗产分割请求权(4)婚姻法上的形成权:(可撤销婚姻中)受胁迫人撤销权收养关系解除权离婚请求权PS:债权人撤销权和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催告权不是形成权3.行使(1)行使方式:可以明示也可以是默示大多数形成权不需要诉讼行使,但是形成诉权必须诉讼行使:(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可撤销婚姻中)撤销权、情势变更中的合同变更和解除权(2)形成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得设置条件或者期限,但是如果条件成就与否依据相对人意思而定或者所附期限明确就可以(3)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但并不绝对,如:离婚请求权、收养关系解除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就不适用除斥期间;一些不是形成权的权利也适用除斥期间,如:占有回复请求权、债权人撤销权、保证期间4.特点(1)无对应的义务(2)具有从属性,不可与依附的基础法律关系分离而发生转移(3)行使形成权的行为都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4)形成权的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三)抗辩权1.特点:承认他方请求权的存在,功能在于阻碍请求权行使法院不得主动适用抗辩权法定(抗辩权不等同于抗辩事由)除不安抗辩以外,抗辩权行使以请求权行使为前提(四)请求权1.类型:P23示意图2.特征: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特定原则上没有排他性请求权变动不以公示为生效要件因为一定的基础权利而产生(基础权利不一定要受到侵害)PS:支配请求权≠支配权受到侵害后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支配请求权:不以加害人具有过错为条件不要求权利人遭受损失,只要遭受损害不适用诉讼时效三、民事权利的自力救济(一)自助1.构成要件(1)必须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请求权PS:包括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诉讼时效经过的请求权或依性质不得强制执行的请求权不能自助(如:提供劳务请求权)(2)情势紧急,来不及寻求公力救助,并且不自助会导致请求权难以实现或者无从实现(3)不超过必要限度,否则构成侵权(4)事后要及时寻求公力救济,否则构成侵权(二)紧急避险1.构成要件(1)正在发生的急迫危险(2)主观上有避险目的(3)必要性(4)相当行2、法律效果避险不当或者超过限度会构成侵权避险适当时,损害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赔偿责任,引起险情发生者是否有过错在所不问;没有引起险情者,由受益人适当补偿第二章:自然人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一般情况下死亡顺序推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1.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担保物权概述和抵押权重点知识点下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担保物权概述和抵押权重点知识点下

抵押权当事人的权利「抵押人的权利」1.占有、使用抵押物。

2.所有的动产抵押人均享有正常经营权。

3.抵押物孳息收取权,但有例外4.抵押物出租权5.处分抵押物(1)再行设定抵押权(2)转让权「抵押权人的权利」1.保全请求权2.物上代位权3.变价优先受偿权4.超级抵押权动产浮动抵押权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1.原理:为什么动产浮动抵押属于特殊抵押?因为物权需要坚持物权客义,即物权的客体需要特定化,比如房屋所有权,抵押权等需要将房屋特定化,才能存在物权。

而动产浮动抵押中,其抵押物是浮动的,不是特定化的,从这个角度上讲,它属于特殊抵押。

2.动产浮动抵押权的设立(1)设立条件:抵押合同有效;对现有动产具有处分权。

(2)登记属于对抗要件:未登记的动产浮动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理基础在于,国家权力对于这种抵押要干预,故要求应当登记,但是,出于民法意思自治的理念,不登记又不影响抵押权的设立,此时,有关部门可以去找应当登记而没有登记的企业承担相应责任,但是,不影响其设立抵押权之法律行为的效力。

这是国家对于市场的干预与市场主体自由之间妥协的结果。

3.动产浮动抵押权的休眠期动产动抵押权有一个“休眠期”。

在休眠期内,抵押标的物“不特定”,处于“变动不居”的状态(“浮动”状态)。

休眠期内,抵押人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取得的动产“自动进入”抵押关系,成为抵押财产;休眠期内抵押人在正常经营活动中转让的动产“自动解除”抵押关系,不再属于抵押财产。

4.休眠期解除动产浮动抵押权设立后,出现以下四种情形之一,休眠期结束,动产浮动抵押的抵押财产“确定”(又称“结晶”)。

动产浮动抵押物结晶的效果:转化为一般抵押。

这四种情形是:(1)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实现;(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如抵押人经营状况恶化、严重亏损)。

xx司考民法考点总结担保物权一般概述

xx司考民法考点总结担保物权一般概述

xx司考民法考点总结担保物权一般概述xx司法正在紧张备考中,今天为大家分享的是司考民法最新考点——担保物权,希望能给予大家帮助!(一)附属性债杈转让时,除非让与人和受让人另有约定,或者债权人与受保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担保物权随同债权转让给受让人(二)物上代位性(三)不可分性当铺质权的流质契约有效,当铺质权人也只能就典当物受偿物权法175: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物权法176: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领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物权法194第二款: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物权法218: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1.约定优先。

可以共同或分别与债权人约定抵押人、质押人、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与份额2.没有约定的,债权人应先就债务人自已提供的抵押或质押行使权利,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债权人放弃对债务人的抵押权、质权,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可以在债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责;债权人放弃对某一个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所享有的的抵押权、质权,承担担保责任的第三人可以在其应当承担的责任限额之内免除保证责任3.因无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保(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已经行使完毕),丙、丁的地位是平等的,债权人有权请求任意一个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4.第三人的追偿权没有顺序限制,可全额向债务人追偿,也可径行按照内部的份额比例向其他提供担保者追偿(一)类型:按份共同抵押;连带共同抵押(二)连带共同抵押与混合担保1.债权人行使权利没有顺序限制,即使债权人尚未对债务人的财产行使抵押权,亦可对第三人的财产行使抵押权;混合担保中,债权人应先对债务人提供的物保行使抵押权或者质权2.但是二者中承担担保责任的第三人都可以追偿权没有顺序限制3.连带共同保证与二者的区别表现在,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其追偿权有顺序限制,应先向债务人全额追偿,不能追唱的部分按照内部比例向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追偿(三)共同抵押权的追偿权行使按份共同抵押不存在追偿;连带共同抵押追偿顺序无限制。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的优先效力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的优先效力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的优先效力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的优先效力。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迎接2014年司法考试,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编辑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正所谓“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大家必须重视基础阶段的复习,务必夯实好基础知识点。

精彩链接: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与物的分类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保护请求权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分类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推定(一)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1.含义同一物上同时并存物权与债权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物权优先于债权得以实现。

表现为四种情形:①所有权优先于债权。

典型形态是:不动产一物数卖场合,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买受人,其所有权优先于未取得所有权的买受人之债权。

例如:甲将房屋出卖给乙,交付了房屋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此后甲又将房屋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过户登记。

所有权人丙即可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而乙只能对甲主张违约责任。

②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

有物的担保的债权,就担保物得优先于(担保人之)一般债权人而受清偿。

同样的道理,物的担保人破产时,担保物不列入破产财产,担保物权人对担保物享有“别除权”(《企业破产法》第109条)。

这也是担保物权的价值所在。

③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

例如:甲村将某土地出租给乙使用,租赁期间,甲村又在该土地上为丙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

则丙用益物权优先于乙的租赁权。

④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优先于不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

典型例子是《物权法》第20条规定的预告登记的效力。

例如:甲将房屋出卖给乙,双方依约定给乙办理了预告登记,此后,甲未经乙同意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丙。

根据《物权法》第20条,甲即使托关系给丙办理了过户登记,丙也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乙有权请求涂销丙的过户登记,并要求甲给自己办理过户登记(甲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乙同意,处分该房屋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但甲、丙的买卖合同有效)。

2.例外在例外情形下,基于特殊政策考量,法律规定同一物上并存物权与债权时,特定债权优先于物权实现。

第五章担保物权

第五章担保物权

民法学
二、抵押权的设定
(一)抵押当事人 抵押人、抵押权人 (二)抵押财产 1、抵押财产的条件: 2、抵押物的范围: 可以抵押和不可抵押 《物权法》第180、181、184条 (三)抵押合同
三、抵押权的登记
民法学
根据《担保法》第41、42条规定,以 下列财产抵押的,应当进行登记:1)-5)
根据《担保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 以上述财产以外的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 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登记的效力:不动产抵押权和权 利抵押权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动产抵押权 采取登记对抗主义。 抵押登记机关: 抵押登记的程序:
(一)实现的条件 (二)实现的程序 (三)实现的方法
民法学
第五节
担保物权的竟合
一、担保物权的竟合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二、抵押权与质权的竟合
三、抵押权与留置权竟合 四、抵押权/留置权与质权的竟合
民法学
民法学
第三节
质权
三、权利质权( 《物》第223-229条) (一)可以出质的权利 (二)票据质权 (三)存单质权 (四)股权质权 (五)知识产权质权 (六)应收账款质权
民法学
第四节
留置权
一、留置权的概念和特点 二、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三、留置权的效力 四、留置权的实现
民法学
一、
留置权概念和特点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 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 合同给付款项超过规定期限的,债权 人可以留置该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 定将留置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 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特点:
民法学
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
四、担保物权的消灭 (一)主物权的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它情形

2020年司考民法-物权法讲义:抵押权

2020年司考民法-物权法讲义:抵押权

2020年司考民法-物权法讲义:抵押权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担保物权,又叫做价值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2、特征与用益物权相比担保物权具有如下之特征:(1)担保物权是以支配标的物的价值为其内容(2)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3)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因为担保物权均是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其目的,所以所有的担保物权均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

也就是说,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为主权利,所以通常称之为主债权;而担保物权则作为其从权利。

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体现在下述三个方面A、发生上的从属性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B、转移上的从属性主债权发生转移,担保物权也随之发生转移。

C、消灭上的从属性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也相对应的消灭。

(4)不可分性所谓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分割、部分转让、部分消灭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续及整体性;反之,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实行分割、部分转让或者消灭的也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续及其整体性。

因为不可分性非常抽象,特举二例说明如下:例1:甲有三间住房用以担保其对债权人乙的40万元债权,若甲将其中一间转让给丙所有,那么乙的抵押权不受任何影响仍然是对原有的三间住房享有抵押权,盖担保物权作为物权是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与其分割转让等没有任何关系。

例2:甲有三间住房用以担保对其债权人乙的40万元债权,若乙将自己债权中的20万元转让给丙,那么担保物权不受任何之影响,即甲的三间住房仍然担保乙和丙的40万元债权整体。

(5)物上代位性担保物权均具有物上代位性,所谓物上代位性乃是指担保物权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有其他替代物的担保物权并不消灭而是及于该替代物之上。

例如,保险金、损害赔偿金等。

物上代位性是由担保物权的价值权性导出的。

因为担保物权支配的是标的物的价值而非其实体,所以不像所有权和用益物权那样标的物实体灭失的即归于消灭,而是只要其价值没有灭失就不会归于消灭。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抵押权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抵押权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抵押权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抵押权。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的大幕已经拉开,很多考生投入了新一年的复习之中。

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法律教育网整理了抵押权的名师讲义,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地役权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担保物权概述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共有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物权法定原则一、抵押权的设立《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一百八十八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抵押中的“地随房走、房随地走”《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第二百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例一】甲仅有一栋楼房,为了融资,甲于4月1日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乙,仅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

4月20日,甲又将建造楼房的建设用地抵押给丙,仅办理了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

①4月1日,乙同时取得房屋占有范围内建设用地使用权之抵押权(第一顺位)。

②4月20日,丙同时取得房屋的抵押权(第二顺位)。

③房屋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均构成重复抵押,乙第一顺位,丙第二顺位。

④仅房屋占用范围之外的建设用地由丙单独享有抵押权。

【例二】为了融资,甲将自己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乙,向甲借了1000万元(无利息),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此后,甲在该建设用地上建造房屋。

民法第十八章担保物权

民法第十八章担保物权
讨论:“余额抵押规则”的合理性
结合物权法199条思考(一物之上并存的若干抵押权的关系)
2、出卖抵押物予第三人
(1)登记的抵押权——
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取押得同人意经抵押权人同意 转让抵押财产的抵,押应人当—将—转——让所抵押得权的人价款向抵押权 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
• 抵押权的设立,不得影响承租人的租赁 • 抵押权的实行,也不得影响承租人的租赁
(2)先押(已登记的)后租——
抵押人
抵押
————
抵权人
财产 A
出租
抵押权
第三人
抵押权不受租赁权的影响 • 抵押权的设立,不会影响承租人的租赁 • 抵押权的实行,将导致承租人的租赁权消灭
4、追偿权
在第三人为抵押人的情况下,在其所提供的抵押物被 用于清偿债务人债务后,其对主债务人享有追偿权。
2、附合物 《《担物保权法法解》释第》二第六百十条二建条设抵用押地物使因用附权合抵、混押合后或,者该加土工地使 抵上押新物增的的所建有筑权物为第不三属人于所抵有押的财,抵产押。权该的建效设力用及于地补使偿用金权; 抵权有实用押的人现地物效为抵使所力附押用有及合权 权人于物时 一为附、, 并附合混合物合应处物、物当分、混或将,混合者该但合物加土新物或工地增或者物者加的上建加工共新筑工物有增物物;人的所的第的建 得所三,筑 的有人抵人与押物 价的抵权与 款,押的建 ,抵物效设 抵押所力 及押于权抵人押无人权对优共先有物受享偿有。的份额。
2、不可分性:
担保物的价值——所担保债权的金额
甲公司欠乙公司1000万元,约定9月1日前还清,甲以 自己所有的楼房5幢提供抵押,每幢估价约200万元, 后甲到期不还款。设: (1)有2幢楼房被洪水冲走,片瓦未留,但剩余3幢 价值均上涨到350万元以上。则乙欲从该3幢楼房卖 款中优先受偿1000万元,可否?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担保物权概述和抵押权重点知识点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担保物权概述和抵押权重点知识点

担保物权概述「担保的体系」1.典型担保权可以分作“担保物权”和“担保债权”两种(1)担保物权,是指具有物权性质的担保权,又称为“物保”,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三种类型。

(2)担保债权,是指具有债权性质的担保权,包括保证和定金两种类型。

在担保法上,保证称为“人保”,定金称为“钱保”。

2.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由债务人或者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的确保第三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得以实现的一种担保。

即反担保所担保的是担保人追偿权的实现。

(1)目的:为担保追偿权实现而设立,没有追偿权就没有反担保。

反担保人是担保人的担保人,而不是债权人的担保人。

(2)方式:若反担保人是债务人,则担保方式只能是物保(抵押、质押);若反担保人是第三人,则担保方式可以是物保或人保(抵押、质押、第三人)。

3.非典型担保(1)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2)保兑仓交易、让与担保。

(3)所有权保留、有追索权保理。

「担保物权的特征」1.优先受偿性担保物权人可以就担保物的价值优先于债务人的普通债权人而受偿。

2.从属性(1)范围上的从属性担保物权担保的范围从属于主债权范围,即≤主债权额度。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效力上的从属性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该责任是缔约过失责任,而非担保责任。

(3)消灭上的从属性主债权全部消灭的,担保物权消灭。

若主债权部分消灭,基于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担保物权并不消灭,仅内容和范围相应缩减。

(4)移转上的从属性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履行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担保物权概述和抵押权总结与对比下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担保物权概述和抵押权总结与对比下
孳息收取权
前提
(1)开始行使抵押权,扣押抵押物之后(2)若是法定孳息,抵押权人应当通知法定孳息义务人
内容
(1)收取孳息后,首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2)充抵后,用来优先受偿
优先受偿权
方式
(1)双方先协议决定方式,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有撤销权。(2)达不成协议的,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
「【总结】抵押权人的权利」
保全请求权
前提
抵押人的行为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减少
内容
(1)要求恢复抵押财产价值,或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应的担保(2)不能恢复或提供相应担保的,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
物上代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权
前提
抵押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抵押财产损毁灭失
内容
(1)就抵押人获得的赔偿金、保险金、补偿金优先受偿(2)若抵押权未到期,则抵押权人可申请将上述款项提存
(1)一般动产抵押:登记之后,可对抗所有的第三人。
(2)浮动抵押:登记之后,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最高额
抵押
含义
在预定的最高债权额内,为担保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清偿而设立的抵押。当事人可约定将抵押前的债务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
效力
(1)主债权中部分债权移转的,最高额抵押权不随之移转;
抵押权优先于无担保的一般债权
抵押权与
租赁权
1.先租后抵,抵押权实现后,不破租赁,承租人可继续承租。
2.先抵后租,租赁不得对抗登记的抵押权。
(1)如果抵押在先,但没有登记的,则抵押权实现之后,对租赁无任何影响。
(2)如果抵押在先,且办理登记的,则一旦实现抵押权,直接打破租赁。
(3)如果租赁时,书面告知已设抵押的,承租人自己承担;未书面告知的,抵押人承担。

民法厚大钟秀勇word版

民法厚大钟秀勇word版

总则一.占有权、所有权1.非法律行为取得物权时,自事实行为完成后即取得所有权。

(不动产)2.非法律行为取得物权所有权时,可以不进行登记,但是未经登记的不动产处分是无效的。

3.委托作品著作权有约定的,从约定。

无约定,著作权归受托人,委托人享有在委托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的权利。

但两种情况除外:1.活着的人委托别人给一本关于自身的自传,没有约定的,著作品的所有权归自传人所有。

2.由他人执笔,由本人审阅、定稿后发表的报告、讲话等,著作权归报告人、讲话人所有。

讲话人可依据约定给予适当的报酬。

4.对于物有管理控制的能力,并且有占有的意识才算占有人。

(继承除外)。

(多以日常生活常见的角度考虑)二.支配权1.支配权受侵害行使支配权请求权,不以加害人是否有过错作为依据。

行使支配权请求权,只要求支配权受有损害,而不是受有损失。

支配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2 . 物权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等。

死亡推定:先看有无继承人(不要求必须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再看辈分(长辈先死)保险法保金一般不视为遗产。

但有三种情况除外 1.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或指定模糊2.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者丧失受益权3.受益人先于保险人死亡如果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则认定为受益人先于保险人死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无效,双方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纯或利益的法律行为有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纯或利益的法律行为有效。

其他全无效。

《伯尔尼公约》非合约国成员的著作权取得,要看此非合约国成员是否在合约国有经常住所地,有住所地的,自创作完成之日起获得著作权保护。

如果没有经常住所地,则自其中任何一个合约国首次“出版”之日起获得著作权保护。

活体器官捐献限制:1.只能捐献给近亲属。

捐献给其他人时候必须有抚养等恩情关系。

2.捐献人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可以任意撤销。

死体器官捐献限制:1.可以由死者遗嘱进行捐献2.由死者的父母、配偶、成年子女达成意见的统一才可以捐献。

2015年司考民法知识点——担保物权的特征

2015年司考民法知识点——担保物权的特征

2015年司考民法知识点——担保物权的特征一、担保物权的特征(★★)①动产抵押权抵押权②不动产抵押权③不动产用益物权抵押权①动产质权担保物权质权②权利质权①普通留置权留置权②商事留置权(一)从属性(★★)担保物权从属于债权。

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体现在五个方面:❶成立上的从属性。

担保物权(天星司考)以主债权债务的存在或者将来存在为前提,主债权不存在,担保物权无从成立。

❷内容和范围上的从属性。

担保物权担保的范围以主债务的范围为限(小于等于主债务)。

❸效力上的从属性。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抵押权和质权未设立。

担保人有过错的,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非担保责任(《物权法》第172条)。

(见例1和例2)❹消灭上的从属性。

主债务全部消灭的,担保物权消灭(《物权法》第177条)。

须注意:若主债务部分消灭,基于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担保物权并不消灭,仅内容和范围相应缩减。

❺移转上的从属性。

债权转让时,除非让与人和受让人另有约定,或者债权人与物保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担保物权随同债权转让给受让人。

(见例3和例4)。

须注意:债务承担时(见《物权法》第175条),情况就不同了(详后)。

【例1】甲向乙借款50万元,为担保甲对乙还本付息的债务,丙以自己的房屋为乙设立抵押权,办理了抵押登记。

抵押合同订立后才发现,甲、乙间借款合同无效。

①担保物权具有效力上的从属性。

②主合同(甲、乙间借款合同)无效,乙、丙间(天星司考)抵押合同也无效,抵押权未设立。

③丙无过错的,无责任;有过错的,丙承担的缔约过失责任不超过债务人(甲)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见《担保法解释》第8条)。

【例2】甲向乙借款50万元,乙向甲交付全部借款后,发现甲、乙借款合同无效。

为担保甲对乙的不当得利返还责任,丙以自己的房屋为乙设立抵押权,办理了抵押登记。

①此例未落入“担保物权效力上的从属性”涵盖的范围。

②在明知甲、乙借款合同无效的前提下,为担保甲对乙负有不当得利返还之债,丙与乙订立房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有效。

民法第十八章担保物权

民法第十八章担保物权

第三编 物权
4、质权人的权利 (1)质物占有权 (2)孳息收取权 (3)质权保全权 (4)转质权
征得同意
债权人
质权合同
转质合同
出质人 —————— 质权人(12万)—————— 转质权人(10万)
质物 8万
质物 2万
• 征得债权人同意,担保自己债务 • 转质权优先行使 • 物上担保债务总额不变
10万
• 主债权 • 利息 • 违约金 • 损害赔偿金 • 留置物保管的费用 • 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留置权对标的物的效力
1、主物 2、从物 3、孳息 4、价值代位物
以留置权人的占有为条件
第三编 物权
(三)留置权对留置权人的效力
1、留置权人的权利 (1)占有动产 (2)收取孳息 (3)必要费用求偿权 (4)优先受偿权
第三编 物权
4、赠予抵押物予第三人
抵押人
抵押
————
抵押权人
财产 A
赠予
抵押权
抵押权
第三人财产 A
抵押权不受租赁权的影响 • 赠予可以成立 • 第三人的所有权上,存在抵押权的负担——追及效力
第三编 物权
5、追偿权
在第三人为抵押人的情况下,在其所提供的抵押物被用于清偿债务人 债务后,其对主债务人享有追偿权。
抵押人A
二、动产质权
(一)设定
质权合同+交付=动产质权
第三编 物权
(二)动产质权的效力
1、动产质权所担保的质权的范围 主债权、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实现质权费用
2、动产质权客体的范围 质物、从物、孳息、价值代位物
3、出质人的权利 (1)质物处分权 (2)质物损害赔偿请求权 (3)质物返还请求权 (4)追偿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担保物权概述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担保物权概述。

担保物权是司法考试物权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担保物权概述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地役权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善意取得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建筑物区分所有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物权请求权
一、担保物权的特征
1.从属性。

①成立上的从属性。

②移转上的从属性。

债权转让时,除非债权人与物保人另有约定,担保物权随同债权转让。

须注意:此时,不动产抵押权随债权转让,不以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为要件;动产质权随债权转让,不以交付质物为要件。

③效力上的从属性。

主债权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人有过错的,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非担保责任。

④消灭上的从属性。

主债权债务消灭的,担保物权消灭。

2.物上代位性。

根据《物权法》第174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的,担保物权人可以就担保人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

3.不可分性。

①担保物部分灭失的,剩余部分仍然担保全部债权;担保物被分割的,分割后的各个部分仍各担保全部债权。

②被担保债权部分消灭的,债权人仍对担保物的全部享有优先受偿权;债权部分转让或者分割的,各债权人就其分得或受让的债权仍对担保物的全部享有优先受偿权。

③担保物权设定后,担保物价值增加的,抵押人、质押人无权请求减少担保物;担保物的价值因不可归责于抵押人、质押人的原因减少的,担保人无义务提供补充担保。

(2004-3-6)甲向乙借款20万元,以其价值10万元的房屋、5万元的汽车作为抵押担保,以1万元的音响设备作质押担保,同时还由丙为其提供保证担保。

其间汽车遇车祸损毁,获保险赔偿金3万元。

如果上述担保均有效,丙应对借款本金在多大数额内承担保证责任?
A.7万元
B.6万元
C.5万元
D.4万元
【答案】B
二、流质(押)契约之禁止
《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第二百一十一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须注意:根据民法理论,在当铺进行典当,双方当事人设立营业质权时,可以约定流质契约,流质契约有效(2008四川卷四案例分析题第2问)
三、混合担保
《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法律敎育网
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八条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例一】甲欠乙100万元。

甲以自己价值90万元的汽车设立抵押权,丙用价值90万元的汽车提供质押,丁提供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

现甲不履行到期债务,问乙应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①约定优先。

可以共同与债权人约定抵押人甲、质押人丙、保证人丁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与份额。

②比如,可以约定,当甲不履行到期债务时,乙应先要求丁承担100万元的保证责任。

③再比如,可以约定,当甲不履行到期债务时,乙应先要求丙、丁分别承担50万元的担保责任,对甲的抵押权应按兵不动。

【例二】甲欠乙100万元。

甲以自己价值90万元的汽车设立抵押权,丙用价值90万元的汽车提供质押,丁提供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

现甲不履行到期债务,问乙应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①没有约定的,债权人应先就债务人自己提供的抵押或质押行使权利,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丙、丁)享有先诉抗辩权。

②若乙放弃对甲的抵押权,丙、丁在乙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责,即丙、丁仅对10万元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例三】甲欠乙100万元。

丙用价值90万元的汽车提供质押,丁提供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但未约定丙、丁如何承担担保责任。

现甲不履行到期债务,乙应如何行使权利?①因无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保,丙、丁应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当然,丙仅在质物价值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②若乙因偏爱丙、放弃对丙的质权,丁在丙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即丁仅对50万元承担责任。

③若乙因偏爱丁,放弃对丁的保证债权,丙在丁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范围内免责。

即丙仅对50万元承担责任。

【例三】甲欠乙100万元。

丙用价值90万元的汽车提供质押,丁提供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但未约定丙、丁如何承担担保责任。

因甲不履行到期债务,乙要求丁承担了100万元的保证责任,丁应如何追偿?①丁可以向债务人甲追偿100万元。

②在向债务人甲追偿之前,丁亦可依照内部份额比例,对丙追偿,即径行对丙追偿50万元。

③丙对乙承担了90万元的担保责任后,即可向甲追偿90万元,也可径行按照内部份额向丁追偿40万元(丙、丁地位平等嘛!)。

四、债务转让与担保责任的承担
《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法律教育网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