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汇总(92个doc)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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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卡及集成电路卡读写机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做好集成电路卡(以下简称IC卡)及集成电路卡读写机 (以下简称IC卡读写机) 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和国务院颁发的国发[1984]54号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原国家经济委员会颁发的经质[1984]526号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济委员会等七部门联合颁发的经质[1987]180号文《严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实施细则适用于生产上述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企业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和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
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范围包括IC卡产品和IC卡读写机产品。IC卡产品包括带触点IC卡和无触点IC卡;IC卡读写机产品(各类集成电路卡读写设备)包括手持式IC 卡读卡机、台式IC卡读写机、内置或外置IC卡读写机等。申证单元分为IC卡和IC卡读写机产品两个单元。
2 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
2.1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2.2 信息产业部协助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宣贯,提出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IC 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IC卡审查部)的设置意见,对审查与发证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2.3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IC卡审查部设在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
中心,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起草和宣贯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实施细则;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检验样品的抽样;协调产品检验方法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格式;负责汇总各生产企业申请资料、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并将经审查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IC卡审查部
地址:北京市北四环中路211号
通信信箱:北京市619信箱27分箱
邮政编码:100083
联系电话:(010)51615856、51615864
传真:(010)51615896
电子邮箱: nctc@
联系人:李震
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生产企业领证的申请、以及查处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工作。
2.5 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承担,企业可本着就地就近的原则自主将所抽样产品送到如下任意一个检验单位检验。
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信息产业部IC卡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址:北京市北四环中路211号
通信信箱:北京市619信箱27分箱
邮政编码:100083
电话:(010)51615864 51615851
传真:(010)51615896
电子邮箱: nctc@
联系人:肖明全周璟罗洪元
国家通用电子元器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东莞庄路110号
通信信箱:广州市1501信箱
邮政编码:510610
联系电话:(020)87237006 (020)87236204
传真:(020)87236171 (020)87236230
联系人:陈立辉卢列文
信息处理产品标准符合性检测中心
地址:北京市安定门大街1号
通信信箱:北京1001信箱
邮政编码:100007
联系电话:(010)84029172 (010)64007689
传真:(010)64007681
联系人:王立建冯敬蔡怀忠
3 企业取得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3.1 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申证企业的名称、经营范围、生产场地必须与企业所持营业执照一致,执照的经营范围必须包括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的生产。
3.2 申证企业生产的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有关行业标准的规定。
3.3 企业应具有经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生产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的企业产品标准及符合规定要求的设计、生产、检验文件。
3.4 企业必须具备保证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质量的固定生产场地、设备、工艺装备和检验测量试验设备。
3.5 企业具有足够的能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
3.6 企业已经建立且能够保持有效运行的质量体系(如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等)。
4 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4.1 申证企业需上报的申请文件
4.1.1填好的《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4.1.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4.1.3企业质量手册一份;
4.1.4经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一份;
4.1.5《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内容及要求》(简称《审查内容及要求》)(见附件1中的表1)自查结果一份。
4.2 申证企业申请受理程序
4.2.1申证企业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填写。
4.2.2 企业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4.2.3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对上报的申请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应立即退回申请企业重新填写,因退回申请书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规定时间的责任企业自负。符合要求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将所有申请文件寄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IC卡审查部。
4.2.4无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凡企业有独立的营业执照,都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
4.2.5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的申请。对于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中的分公司或生产厂、点,可以由集团公司和各分公司(生产厂、点)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上述单位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也可以由集团公司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但是其所有的生产厂、点必须在申请书上注明,都必须接受审查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方可取证,其产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5.1 IC卡审查部组织审查组,审查组的组成应符合下述原则:
5.1.1 审查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所有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申证企业有利益关系者应予回避。现场审查结束后,企业应认真填写《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廉洁信息反馈表》(见表7)。
5.1.2 审查组应由具有相关专业能力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代表组成。
5.1.3 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担任。
5.1.4审查组成员一般为2~4人。
5.2 文件审查
5.2.1 由审查组长或其指定的审查员对申证企业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填写《申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