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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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法律案例(3篇)

商业贿赂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贿赂现象日益严重,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本案涉及某医药公司(以下简称“医药公司”)通过向医务人员行贿,获取药品销售优势,损害了公众利益和医疗行业的正常秩序。

以下是本案的详细情况。

二、案件经过1. 行贿行为医药公司为了扩大其药品在市场上的销售份额,提高药品销量,于2018年开始向某医院医务人员行贿。

行贿方式包括:(1)直接给予医务人员现金、购物卡等财物;(2)以提供免费旅游、高档宴请等名义变相行贿;(3)通过关联公司向医务人员输送利益。

2. 受贿行为某医院部分医务人员在医药公司的行贿下,为医药公司谋取利益,具体表现为:(1)在药品采购过程中,优先采购医药公司的药品;(2)在药品使用过程中,推荐使用医药公司的药品;(3)在药品销售过程中,给予医药公司优惠条件。

3. 调查取证2019年,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对医药公司和某医院进行立案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有关部门收集了大量证据,包括:(1)医药公司向医务人员行贿的财务凭证;(2)医务人员收受医药公司贿赂的记录;(3)医院采购记录、药品使用记录等。

三、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依据包括: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四、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医药公司及其相关人员的行为构成商业贿赂,依法作出如下判决:1. 医药公司犯商业贿赂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2. 医药公司直接责任人员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3. 医药公司直接责任人员乙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4. 某医院相关人员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超过法律底线的案例分析(3篇)

超过法律底线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商业贿赂现象日益严重,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环境。

本案例以一起典型的商业贿赂案件为例,深入剖析了商业贿赂的成因、手段及危害,旨在提高社会各界对商业贿赂的认识,共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二、案情简介2019年,我国某市检察院接到举报,称某医药公司涉嫌商业贿赂。

经调查,该院发现该公司在2016年至2018年间,通过给予医务人员回扣、报销医药费用、提供旅游等方式,向多家医院推销药品,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三、案件经过1. 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李某,男,45岁,某医药公司销售经理。

在任职期间,李某负责向多家医院推销药品,为了提高销售额,他决定采取商业贿赂手段。

2. 犯罪事实(1)给予医务人员回扣。

李某指使手下业务员在药品销售过程中,以“推广费”、“感谢费”等名义,向医务人员支付回扣。

据调查,该公司在2016年至2018年间,向医务人员支付回扣金额达数百万元。

(2)报销医药费用。

李某安排业务员在推销过程中,向医务人员提供虚假的医药费用报销单,让医务人员将药品销售款用于报销个人费用。

(3)提供旅游。

李某为提高药品销量,定期组织医务人员参加旅游活动,费用由医药公司承担。

3. 案件审理经法院审理,李某因犯商业贿赂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万元。

涉案医药公司也被判处罚金10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商业贿赂的成因(1)市场竞争激烈。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为了争夺市场份额,不得不采取不正当手段,如商业贿赂。

(2)监管不到位。

相关部门对商业贿赂的监管力度不够,导致部分企业敢于铤而走险。

(3)法律法规不完善。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商业贿赂的界定、处罚等方面还不够完善,使得部分企业有空可钻。

2. 商业贿赂的手段(1)给予回扣。

这是商业贿赂中最常见的手段,通过给予相关人员一定比例的回扣,使其在业务中偏向自己。

(2)报销医药费用。

通过虚假报销,将药品销售款用于个人消费。

关于诚信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关于诚信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诚信已成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石。

然而,商业贿赂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本文将以XX公司商业贿赂案为例,探讨诚信在法律案例分析中的重要性。

二、案情简介XX公司是一家从事医药销售的企业,其主要业务为向医院、药店等医疗机构销售药品。

近年来,公司业绩稳步增长,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经调查发现,XX 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存在商业贿赂行为,具体表现为:1. 向医院、药店相关人员提供现金、购物卡等财物,以换取订单;2. 通过虚假宣传、降低药品价格等手段,诱使医疗机构采购其产品;3. 与个别医务人员串通,将患者转诊至指定医院或药店,从而获取更多利益。

三、法律分析(一)商业贿赂的法律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1. 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2. 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3. 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XX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向医院、药店相关人员提供财物,以换取订单,其行为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构成商业贿赂。

(二)商业贿赂的法律责任1.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构成商业贿赂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XX公司商业贿赂行为情节严重,可能构成刑事责任。

(三)诚信在法律分析中的重要性1. 维护市场秩序:诚信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石。

商业贿赂行为破坏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环境,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企业商业贿赂案例分析

企业商业贿赂案例分析

企业商业贿赂案例分析企业商业贿赂案例分析案例名称:高通公司商业贿赂案时间:2008年至2016年简介:高通公司成立于1985年,总部位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圣地亚哥市。

该公司是全球最大的移动通信芯片生产商之一,专注于研发和销售高质量的无线通信产品。

然而,在其崛起的过程中,高通公司卷入了一起重大商业贿赂案。

事件过程:2008年至2013年:高通公司积极参与中国市场,期望扩大其在该地区的市场份额。

为了达到这一目标,高通公司通过支付巨额商业贿赂,试图影响中国电信市场的竞争环境。

具体而言,高通公司在这段时间内向中国各级政府官员和行业领导者提供了大量利益,包括现金、礼品、旅行费用和高额回扣。

2014年:中国国家发改委开始对高通公司的商业行为展开调查。

调查发现,该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了中国移动通信市场的不正当竞争优势。

调查还揭示了高通公司在与中国各级政府官员和行业领导之间的商业交易中存在系统性的腐败行为。

2015年:根据中国国家发改委的调查结果,高通公司被罚款约15.8亿元人民币(约合2.4亿美元),成为中国迄今为止被处以最高罚款金额的企业之一。

此外,高通公司还同意改变其商业行为,以遵守中国的反垄断规定。

2016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美国司法部对高通公司的商业贿赂行为进行了调查。

最终,高通公司同意支付总计近 2.9亿美元的罚款,以了结美国法律行政诉讼。

律师点评:此案是一起典型的企业商业贿赂案。

高通公司在追求商业利益时,选择了不诚信且违法的手段,支付巨额贿赂以获取竞争优势。

该案对高通公司的打击相当严重,不仅被中国国家发改委处以巨额罚款,还因其行为违反美国的反贿赂法而被美国相关机构追责。

此案的教训在于,企业在商业竞争中应坚持诚信和合规,遵守各国反贿赂法律法规。

企业不应将商业利益置于法律道德之上,否则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和商业声誉的沦陷。

企业须加强内部合规培训,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以防止贿赂行为的发生。

商业贿赂案例分析

商业贿赂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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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分析(fēnxī):畸形考 核制度
在公司畸形考核目标和制度导向下,GSKCI建立自营药品销售、外包药品 销售、“冷链”(疫苗)销售、大客户团队销售、危机公关5条“贿赂链”, 形成了医药代表贿赂医生、地区经理贿赂大客户、大区经理贿赂VIP客户、市 场部贿赂专家、大客户部贿赂机构(jīgòu)的贿赂网,贿赂销售行为涉及全国 各地。
他们分别是,41岁的法务部总监,赵虹燕;49岁的副总裁、企业运营总经理, 梁宏;45岁的商业发展事务企业运营总经理,黄红;以及50岁的副总裁兼人力资 源部总监,张国维。
办案民警透露,上述4高管涉嫌通过各种会务收受贿赂、利用旅行社套现。 民警称“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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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调查(diào chá)—— 中方调查(diào chá)
阿里,分管数字娱乐事业部,现兼任阿里影业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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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
(yàowén)

2011年4月,刘春宁负责并主导腾讯在线视频业务,至其2013年7月离
职,这三年恰是网络版权价格“飞涨”的阶独家版权卖出2000万元的价格,随后《浮
沉》、《宫锁珠帘》的网络独家版权价格飙升至3000万元。除去网络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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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huìlù)的形 式分类
一是给付或收受现金的贿赂行为; 二是给付或收受各种各样的费用(fèi yong); 三是给付或收受有价证券; 四是给付或收受实物; 五是以其他形态给付或收受; 六是给予或收受回扣; 七是给予或收受佣金不如实入账,假借佣金之名进行商业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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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 (xíngwéi) 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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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 (yàowén) ②
今年(jīnnián)3月,医疗设备生产商奥林巴斯美国子公司承认向美国医院和医 生行贿,以提升其医疗设备的销量,与美国司法部就一系列商业贿赂指控达成和解 协议,奥林巴斯公司将支付高达6亿4千6百万美元的罚金用于了结司法部对其在商 品推销过程中涉嫌的向医院和医生个人行贿的行为。

典型案例中的法律分析(3篇)

典型案例中的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商业贿赂现象日益严重,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环境。

某市商业贿赂案作为一起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案中,某知名企业为了在招投标过程中获取优势,通过行贿手段腐蚀国家工作人员,最终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本文将对该案例进行法律分析,以期对预防和打击商业贿赂提供有益借鉴。

二、案件事实某知名企业为在招投标过程中获取优势,通过行贿手段腐蚀国家工作人员。

具体事实如下:1. 2016年,某市某重点项目招标,该企业作为投标人参与投标。

2. 在招投标过程中,该企业负责人李某通过中间人王某,向负责该项目的国家工作人员张某行贿人民币50万元。

3. 张某收受贿赂后,在招投标过程中给予该企业便利,使该企业顺利中标。

4. 2017年,该案被举报,经司法机关调查,李某、王某、张某等人均被依法查处。

三、法律分析(一)商业贿赂的法律性质1.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1)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2)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3)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本案中,某知名企业通过行贿手段腐蚀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了该法条的规定。

2.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本案中,某知名企业负责人李某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张某人民币50万元,属于刑法规定的贿赂行为。

(二)商业贿赂的法律责任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于商业贿赂行为,司法机关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李某、王某、张某等人因商业贿赂行为被依法查处,受到了相应的刑事处罚。

商业贿赂案例

商业贿赂案例

商业贿赂案例商业贿赂案例:大众汽车商业贿赂丑闻事件背景:时间:2002年至2008年地点:全球各地大众汽车(Volkswagen)是一家总部位于德国的汽车制造商,其汽车销售网络遍布全球。

然而,这家企业却在2002年至2008年期间陷入了一场丑闻,被揭发贿赂行为。

案例细节:2002年,大众汽车旗下子公司在中国成立了一家名为“鹰公司”的汽车销售中介机构。

这家中介机构负责处理大众汽车在华销售业务,并通过提供回扣等手段促使销售量增长。

但是,鹰公司的工作人员却采取了非法手段,向中国政府官员和商业伙伴行贿以谋取利益。

在接下来的几年里,鹰公司的工作人员通过行贿手段确保了大众汽车在中国市场的优势地位,并在销售方面获得了巨大的回报。

这其中涉及的行贿行为包括提供现金、礼品和特殊待遇,用来获得政府官员的支持和优先权。

此外,鹰公司还通过向销售人员支付高额奖金来鼓励推销大众汽车产品。

2011年,一名内部举报人士给中国的反腐败组织提供了关于大众汽车贿赂行为的证据。

此举引发了一场深入调查。

经过长时间的调查和收集证据,中国反腐败机构发现了大众汽车的贿赂问题,并揭露了相关细节。

2013年,中国政府展开了对大众汽车的调查,查明了他们的贿赂行为。

作为对大众汽车违法行为的惩罚,中国政府决定对该公司处以巨额罚款,并撤销其在中国销售方面的特殊待遇。

律师点评:这起大众汽车商业贿赂案件揭示了一个国际企业如何通过非法手段来获取商业优势的问题。

贿赂行为对于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产生了负面影响,并破坏了商业道德。

这一案例的调查和处罚,显示了中国政府对商业贿赂行为的严厉态度。

政府通过对大众汽车的罚款和取消特殊待遇,向其他企业发出了清晰的警示:不论是国际还是本土企业,一旦涉及商业贿赂行为,都将面临严厉的法律惩罚。

这起案件的经验教训是,企业在进行全球业务时必须遵守当地法律和商业道德准则。

不仅需要企业内部建立严格的合规制度,还需要加强对商业伙伴和代理商的监督,以避免卷入商业贿赂等非法行为。

沃尔玛案例分析

沃尔玛案例分析

大型零售企业——沃尔玛的前采购员工因收受供应商贿赂被深圳检察院逮捕。

曾在沃尔玛从事过多年采购工作的人士对《每日经济新闻》披露,沃尔玛如此大规模地把内部贿赂案公之于众,实属首次。

深圳福田警方的消息显示,2011年9月份,香蜜湖派出所接到沃尔玛总部商业调查部负责人报案,称公司接到山东一家鸡蛋供应商的举报信,举报沃尔玛采购员廖某向该公司索要2万元的“进场费”,否则不给予推荐进场。

经过警方调查发现,去年廖某确实向山东的鸡蛋供应商索要了2万元“进场费”让对方把钱转到远方亲戚的账户上。

此外,沃尔玛一员工还发现廖某在公园与一供货商见面,并收取了一张银行卡,卡上共有10万元。

10月15日,警方将廖某刑事拘留,10月23日,廖某因涉嫌商业贿赂被检察院逮捕。

10月底,沃尔玛表示,将提高中国供应商的质量标准,新标准从服饰等部分产品开始执行,并最终涵盖公司所有产品。

采购员受贿的背后是隐藏在卖场采购环节的商业贿赂黑洞:作为行业“潜规则”,供货商要想进入卖场、降低扣点,需要打点采购经理、采购主管等多道关口,为此掌握一定权力的采购人员就有了灰色收入的空间。

在大卖场工作的采购员工作压力大,再加上手上有一定数目的生杀大权,一些走短线的职业人选择捞一笔就走成为常态。

商业贿赂是会一直存在的,重要的是商业贿赂发生时的背景分析和行贿、受贿双方利益分配的平衡问题,这个也是值得供应商思考的问题。

零售商在特定阶段的特定做法自然有其利益的驱使,供应商单纯的愤慨或者抱怨毫无意义,为零售商揪“内鬼”的行为也不必欢欣鼓舞。

除了要重拾在供应商心目中的良好形象外,沃尔玛此番也期望树立在消费者心目中的正面形象。

法律犯罪案例及分析(3篇)

法律犯罪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贿赂现象日益严重,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环境。

某市商业贿赂案就是一起典型的商业贿赂案件,涉及多家企业和政府部门。

以下是该案的详细情况。

二、案例概述2018年,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某医疗器械公司在招标过程中存在商业贿赂行为。

经调查,发现该公司在招标过程中,通过向评审专家、招标代理机构等人员行贿,获取了多个项目的中标资格。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又陆续发现多家企业存在类似问题,涉及金额巨大。

三、案件处理1. 某医疗器械公司:经调查,该公司在招标过程中,通过行贿手段获取中标资格,涉嫌商业贿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对该公司作出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0万元;(2)罚款人民币100万元;(3)吊销营业执照。

2. 评审专家、招标代理机构等相关人员:经调查,这些人员收受商业贿赂,涉嫌受贿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对相关人员作出以下处罚:(1)依法逮捕;(2)追究刑事责任。

3. 相关政府部门:经调查,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在招标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条,对相关政府部门作出以下处理:(1)对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2)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进行行政处分。

四、案例分析1. 商业贿赂的原因分析(1)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市场竞争激烈,企业为了获取更大的市场份额,不惜采取商业贿赂手段。

(2)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反商业贿赂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执法力度不足,导致商业贿赂行为难以得到有效遏制。

(3)监管力度不足:政府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存在监管不力、执法不严等问题,导致商业贿赂行为得以滋生。

2. 商业贿赂的危害分析(1)破坏公平竞争环境:商业贿赂行为导致市场竞争不公平,损害了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

(2)损害消费者利益:商业贿赂行为使得产品质量、服务等方面受到影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法律适用方法案例分析(3篇)

法律适用方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A公司为拓展市场,在B市开展业务。

为了顺利拿到B市某重点项目的合同,A公司通过中间人C向B市某项目负责人D行贿人民币10万元。

B市警方在调查过程中,发现A公司涉嫌商业贿赂,遂将其逮捕并提起公诉。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适用法律认定A公司的犯罪行为,以及如何对A公司进行处罚。

三、法律适用方法分析1. 审查犯罪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3条规定,商业贿赂罪侵犯的客体是商业活动的公平竞争秩序。

本案中,A公司通过行贿手段获取商业机会,破坏了公平竞争秩序,符合商业贿赂罪的客体要件。

(2)客观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3条规定,商业贿赂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给予或者承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财物,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本案中,A公司通过中间人C向项目负责人D行贿10万元,目的是为了获取商业机会,符合商业贿赂罪的客观要件。

(3)主体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3条规定,商业贿赂罪的主体为自然人或单位。

本案中,A公司作为单位主体,符合商业贿赂罪的主体要件。

(4)主观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3条规定,商业贿赂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本案中,A公司明知行贿行为违法,仍故意实施,符合商业贿赂罪的主观要件。

2. 确定处罚标准(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4条规定,商业贿赂罪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A公司行贿金额为10万元,属于情节较轻,应依法处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4条之一规定,对商业贿赂罪的处罚,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案中,考虑到A公司行贿行为对公平竞争秩序的破坏,应当并处罚金。

四、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A公司构成商业贿赂罪,依法判处A公司罚金人民币10万元,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葛兰素史克案例分析

葛兰素史克案例分析

葛兰素史克案例分析【篇一:葛兰素史克案例分析】【事件介绍】葛兰素史克贿赂门发酵多家药企遭调查外资药企在华行贿风波愈演愈烈。

继葛兰素史克因涉嫌行贿被立案调查后,近日又传出辉瑞、罗氏、优时比等多家外资药企在中国多地办公地点遭工商部门到访。

业内人士表示,虽然数十家在华跨国药企早在2007年就签署了《药品推广行为准则》,但在销售额和高额提成的诱惑下,药企贿赂早已成为行业潜规则。

而此番多家外资药企遭工商调查,标志着在葛兰素史克之后,有关部门对制药行业贿赂行为调查行动的扩大。

多家外资药企传被调查此前,有消息称辉瑞、罗氏、优时比、诺华等多家外资药企正在接受商业贿赂调查。

不过,被点名的药企有的否认,有的称仅是例行的常规检查。

2013年7月19日,优时比的一位发言人证实,其上海办事处过去48小时内受到了工商部门的调查。

他们已对活跃在这个国家的几家制药公司展开了调查,其中既有中国公司,也有像我们这样的外国公司。

该发言人称,工商部门此次造访优时比上海办事处的目的是为了寻求合规信息。

而罗氏方面则表示,公司没有收到政府关于针对罗氏反腐调查的通知。

罗氏一名发言人在声明中表示: 我们不知道中国正在对罗氏制药进行任何反腐败调查。

我们致力于保证罗氏制药全球所有员工遵守高标准的规则。

诺华的声明则称,中国政府部门尚未就反腐败一事与公司进行联系,诺华尚未受到相关调查,而外界所说的武汉办事处事实上没有受到任何政府部门的调查。

一家外资药企的相关负责人表示,葛兰素史克事件发生后,该公司在华多地办事处均被工商部门到访,但他强调仅是例行的常规检查。

之前每年也会到访两到三次,这种检查与葛兰素史克被调查的概念不同,一般是查看一些经营活动的材料。

药企在华行贿并非个案葛兰素史克在华行贿事件只是冰山一角。

据不完全统计,在葛兰素史克之前,强生、西门子、辉瑞、礼来等跨国药企都曾卷入在华涉嫌行贿风波。

有外资药企医药代表表示,在中国的这些外企,如果真的严格追究起来,几乎每个或多或少都会涉及到商业贿赂问题,其实也不只是外企,行贿基本成为这个行业的潜规则。

商业贿赂法律案例分析(3篇)

商业贿赂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贿赂现象日益严重,不仅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商业贿赂案件为例,分析商业贿赂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

二、案例简介某市一家知名医药公司(以下简称“医药公司”)为了在招标过程中获得优势,向该市一家公立医院(以下简称“医院”)的采购部门负责人李某行贿。

李某在收受贿赂后,利用职务之便,为医药公司谋取了巨额利益。

事后,李某被当地检察机关以受贿罪依法逮捕。

三、案例分析(一)商业贿赂的法律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商业贿赂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在本案中,医药公司向李某行贿,李某利用职务之便为医药公司谋取利益,符合商业贿赂的法律构成要件。

(二)医药公司的法律责任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医药公司作为行贿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构成单位行贿罪。

在本案中,医药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在本案中,医药公司与医院签订的合同因违反了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三)医院的法律责任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

在本案中,李某作为医院采购部门的负责人,收受贿赂,为医药公司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2. 民事责任:医院在合同中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无效,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法律对策(一)加强立法1. 完善商业贿赂的刑法规定,明确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和法律责任。

2. 制定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律法规,加强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打击力度。

商业贿赂案例

商业贿赂案例

商业贿赂案例商业贿赂是指企业或个人在商业交易中,为获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承诺给予或者索取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

商业贿赂在商业活动中存在许多案例,以下是其中一些案例以及取证技巧。

1. Siemens案例西门子公司在2024年因涉嫌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商业贿赂而被曝光。

这个案例揭示了一个跨国公司采取贿赂手段扩大业务规模和赢得合同的典型例子。

该公司通过设置“黑账户”来支付贿赂款项,并将贿赂费用写入合法的商业费用中。

取证时,调查人员利用银行记录、财务文件以及员工证词来揭示公司的贿赂活动。

取证技巧:a)搜集相关文件:调查人员需要获取公司的财务文件、合同记录、支付记录以及涉及相关员工的电子邮件和文件。

这些文件可以作为证据,揭示贿赂交易的存在。

c)采访关键人员:调查人员需要采访公司员工,特别是负责财务、采购和销售的高级员工。

这有助于了解贿赂活动的具体操作方式,以及相关人员的参与程度。

2. Wal-Mart案例沃尔玛公司在墨西哥被曝光涉嫌行贿,以获取建设和经营超市的许可证。

这个案例揭示了一家企业通过行贿手段获得商业优势的典型例子。

调查人员发现,该公司在墨西哥设立了专门的贿赂部门,并利用关系网与政府官员和监管机构进行合作。

取证技巧:a)寻找线索:调查人员可以通过查看公司内部文件、电子邮件和通信记录来寻找与贿赂活动有关的线索。

这些线索可能包括支付记录、授权文件、内部备忘录等。

b)追踪通行证、许可证等文件:调查人员可以调查与公司所涉及行业相关的政府部门,以获取许可证、建设许可证或其他相关文件。

这些文件可以揭示公司是否存在贿赂行为。

c)保护举报人:调查人员可以与内部举报人合作,获取贿赂活动的关键信息。

在保护举报人的隐私和安全的前提下,调查人员可以利用举报人的证词为案件提供更多证据。

3.FIFA案件国际足球联合会(FIFA)在2024年被曝光涉及多起商业贿赂案件。

这个案例揭示了一系列利用贿赂手段来获得世界杯举办权和其他足球赛事合同的事件。

商业贿赂案例分析

商业贿赂案例分析

商业贿赂案例分析日期:10-07-19原告某商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经营的某商厦系向个体经营户出租经营摊位的商场。

原告在经营期间,为促使导游引导外地来此游客到其商厦购物,规定凡导游带领游客到商厦购物的,按游客人数给付导游和司机一定金额的“导购费”。

被告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工商局)查明后,认为原告物业公司为促进其商场商品销售,用现金贿赂旅行社导游及司机,让导游及司机带游客到商厦购物,原告物业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商业贿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工商局于2002年11月22日对原告物业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要求物业公司立即停止商业贿赂行为,并处以罚款3万元。

物业公司对该处罚不服,于2002年12月5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处罚决定书。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对构成商业贿赂的行为进行处罚,被告所作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遂判决维持被告工商局作出的对原告的处罚。

法院宣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后在二审审理期间撤回上诉。

本案所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如何界定商业贿赂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商业贿赂行为有法律规定,该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从该条款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商业贿赂行为的规定过于原则,对其内涵、界定都缺乏明确的规定,这也给司法实践造成了商业贿赂如何认定的难题。

商业贿赂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商业贿赂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使自己在销售或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中获得利益,而采取的向交易相对人及其职员或其代理人提供或许诺提供某种利益,从而实现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经典案例分析_中国法律(3篇)

经典案例分析_中国法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35岁,某市居民。

2010年,张某通过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购买了一套住宅。

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100万元,开发商应在2011年12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给张某。

然而,由于开发商原因,房屋实际交付时间推迟至2012年6月30日。

在等待房屋交付期间,张某多次与开发商沟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开发商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

无奈之下,张某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1. 开发商是否构成违约?2. 如果构成违约,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如何确定?3. 张某的损失如何确定?三、法院审理过程1. 开发商是否构成违约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

2. 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在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的具体数额,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确定违约金。

法院进一步认为,由于开发商违约导致张某购房目的未能实现,张某的损失包括房屋价值贬损、装修费用、搬迁费用等。

根据相关证据,法院酌情确定开发商应向张某支付违约金20万元。

3. 张某的损失确定关于张某的损失,法院认为,张某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因开发商违约而遭受了实际损失。

具体包括:(1)房屋价值贬损:由于开发商违约,张某购买房屋的时间延长,导致房屋价值下降。

经评估,房屋价值贬损为10万元。

(2)装修费用:张某在等待房屋交付期间,已经支付了装修费用5万元。

(3)搬迁费用:张某因购房需要,支付了搬迁费用3万元。

法律伦理真实案例分析(3篇)

法律伦理真实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是一家从事建筑材料销售的企业,近年来,公司业绩稳步增长。

然而,在2018年,甲公司因涉嫌商业贿赂被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经过调查,甲公司被证实存在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行为,涉及金额巨大。

以下是该案的详细情况。

二、案情简介1. 行贿对象甲公司在销售过程中,为了获取更大的市场份额,通过贿赂手段与当地政府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国家工作人员建立不正当关系。

行贿对象包括政府部门官员、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等。

2. 行贿方式甲公司通过以下方式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1)赠送财物:包括现金、高档烟酒、名表、电子产品等;(2)提供消费:安排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免费旅游、娱乐等活动;(3)职务晋升:通过推荐、提拔等方式,帮助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上获得晋升。

3. 行贿金额经过调查,甲公司自2015年至2018年,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金额累计超过1000万元。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行贿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法律伦理分析1.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甲公司通过商业贿赂手段,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要求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诚实守信,遵守法律法规。

甲公司的行为破坏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

2. 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甲公司通过贿赂手段,获取了不正当的市场竞争优势。

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其他企业的公平竞争环境,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3. 违反廉洁从政原则甲公司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违反了廉洁从政原则。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廉洁自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甲公司的行为,助长了腐败现象,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五、案例分析结论1. 甲公司涉嫌商业贿赂,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和廉洁从政原则。

商业贿赂案例分析

商业贿赂案例分析

商业贿赂案例分析商业贿赂是指企业或个人通过行贿或收受贿赂来获取商业利益的行为。

此类行为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损害公平竞争环境,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以下分析几个典型的商业贿赂案例,以便更全面地了解其影响和应对方式。

解决该类案例的方式是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和合规制度。

此外,加强员工教育与培训,提高道德和法律意识,对行贿行为实施严厉打击。

2.职务侵占案例:美国零售巨头沃尔玛集团在墨西哥的商业环境中行贿案是典型的职务侵占案。

公司的高层雇员向墨西哥政府官员行贿以获取商业利益,涉及数百万美元。

此案使沃尔玛遭受了巨大的财务损失,且声誉受损。

避免职务侵占案的发生需要建立透明的财务制度和监管机制。

公司应加强内部审计和风险评估,严控资金流向,避免滥用职权。

同时,加强企业社会责任,规范企业行为,树立诚信经营的企业形象。

3. 官员收受贿赂案例:巴西国石石油公司(Petrobras)腐败案是一个典型的官员收受贿赂案例。

该公司的高层官员通过虚构合同,向承包商索取回扣,并将巨额贿款用于个人消费,涉及的金额高达数十亿美元。

该案严重损害了巴西石油工业的声誉和发展。

遏制官员收受贿赂的措施之一是建立独立的反腐败机构,监督政府官员的行为,并建立严格的惩治机制。

同时,加强国际合作,更加积极地追查和追缴赃款,以减少贿赂行为对经济和社会的损害。

商业贿赂案件的对策将综合法律、制度和道德教育手段。

重要的是,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合作,加强监管,改善法治环境,提高法律意识,营造诚信社会。

只有通过全面的防控手段,才能更好地遏制商业贿赂,推动公平竞争和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德发案”案例分析与思考

“德发案”案例分析与思考

“德发案”案例分析与思考“德发案”是中国近年来最为瞩目的一起商业贿赂案件,引发了广泛关注和讨论。

这起案件涉及了多名高级政府官员和企业家,揭示了目前中国商业环境中存在的一些严重问题,并对中国的反腐败工作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这起案件暴露了中国商业环境中普遍存在的腐败现象。

涉案企业德发集团通过行贿手段获取政府合同和优惠政策,揭示了中国政府与民营企业之间的某种不正当的利益交换关系。

这种现象不仅损害了企业的公平竞争机会,也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

此案的曝光,对于中国政府来说是一个警钟,提醒他们加强对公共资源分配过程的监督与管理,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德发案”也引发了对企业家和高级政府官员关系的思考。

在这起案件中,涉案企业家德发集团的董事长与多名高级政府官员有着密切的个人关系,这种关系的产生往往伴随着利益的交换。

这种“利益共同体”模式在中国商业环境中比较普遍,但也存在很多问题。

这种个人关系的建立往往涉及利益的交换,容易导致损害公共利益的决策。

这种关系也会导致政府资源的不公平分配,损害了公共资源的公正性。

对于企业家和高级政府官员之间的关系,需要进行深思熟虑,建立透明、公正的合作机制。

这起案件也对中国的反腐败工作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作为中国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一环,监督和打击商业贿赂行为是十分关键的。

以此案为契机,中国反腐败机构加大了对商业领域的监督力度,深入调查了其他涉案企业和官员。

通过该案的曝光和打击,展示了中国政府为反腐败工作付出的坚定决心,也向国内外传递了一个重要信号,即中国政府将坚决打击商业贿赂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这起“德发案”不仅揭示了中国商业环境中存在的腐败问题,也引发了对政商关系、反腐败工作的思考。

对于中国而言,这起案件是一个重要的触发点,为其反腐败工作指明了方向,促使政府和企业加强合作,共同营造公正、透明的商业环境。

在未来的工作中,中国政府需要加强对公共资源分配的监管,加强反腐败机构的职能和能力建设,推动商业环境的良性发展,实现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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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案例分析日期:10-07-19原告某商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经营的某商厦系向个体经营户出租经营摊位的商场。

原告在经营期间,为促使导游引导外地来此游客到其商厦购物,规定凡导游带领游客到商厦购物的,按游客人数给付导游和司机一定金额的“导购费”。

被告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工商局)查明后,认为原告物业公司为促进其商场商品销售,用现金贿赂旅行社导游及司机,让导游及司机带游客到商厦购物,原告物业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商业贿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工商局于2002年11月22日对原告物业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要求物业公司立即停止商业贿赂行为,并处以罚款3万元。

物业公司对该处罚不服,于2002年12月5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处罚决定书。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对构成商业贿赂的行为进行处罚,被告所作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遂判决维持被告工商局作出的对原告的处罚。

法院宣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后在二审审理期间撤回上诉。

本案所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如何界定商业贿赂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商业贿赂行为有法律规定,该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从该条款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商业贿赂行为的规定过于原则,对其内涵、界定都缺乏明确的规定,这也给司法实践造成了商业贿赂如何认定的难题。

商业贿赂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商业贿赂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使自己在销售或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中获得利益,而采取的向交易相对人及其职员或其代理人提供或许诺提供某种利益,从而实现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业贿赂有严格的构成要件:其一,商业贿赂主体是经营者。

商业贿赂的主体必须是经营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非经营者不能成为商业贿赂的主体。

其二,商业贿赂行为人主观上有在经营活动中争取交易机会,排斥竞争的目的。

其三,客观上采用了以秘密给付财物或其它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行为。

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其手段主要表现为“回扣”,即经营者暗中从账外向交易对方或其他影响交易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秘密支付钱财或给予其他好处的行为。

回扣的表现形式一般有三种:a、现金回扣即卖方从买方付款中扣除一定比例或固定数额,在账外返还给对方;b、实物回扣,如给付对方高档家用电器等名贵物品;c、提供其他报酬或服务,如为对方提供异地旅游等。

商业贿赂行为中的接受贿赂的一方是否限于交易相对人?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明确规定,理论界也意见不一。

国家工商局在1999年给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旅行社或导游人员中涉及到了这一问题该答复肯定了接受贿赂方并不仅限于交易相对人:“经营者无论将这种利诱给予交易对方单位或个人,还是给予与交易行为密切相关的其他人,也不论给予或收受这种利益是否入账,只要这种利诱行为以争取交易为目的,且影响了其他竞争者开展质量、价格、服务等方面的公平竞争,就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禁止的商业贿赂”。

当然,该意见只是国家行政部门对下级部门请示的答复,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对于商业贿赂相对人的界定,还应从商业贿赂的性质入手。

商业贿赂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它实质上是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交易机会,排斥正当竞争,现实经济生活中,接受贿赂方并不局限于交易相对方,能够使贿赂行为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交易机会的人有时并不仅仅限于交易相对人,与交易相对人有某种利益或其他关系的人对交易相对人施加影响也往往能够促成交易,如交易相对人的上级单位、亲属、有业务关系的单位等,只要交易相对人或与之有特殊关系的人接受贿赂,影响、促成了交易的达成,就是商业贿赂行为。

因此,笔者认为,商业贿赂行为中的相对方并不局限于交易相对人,还可以是与交易相对人有特殊关系的人。

其四,商业贿赂是违法行为。

商业贿赂排斥正当竞争,损害了其他竞争对手的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经济道德准则,为我国法律所禁止。

原告的行为构成了商业贿赂原告向导游、司机支付“导购费”的目的即是为了引诱交易,促使游客在其商场购物。

虽然游客购买的商品并非原告的,但商场顾客的多少和交易量的多少直接影响着原告的利益。

商场顾客越多,交易的可能性就越大,商品就可能卖得多、卖得快,摊位就相对容易出租,租金也相对较高,也能收取较多的管理费,即原告物业公司经营效益就得以提高。

而且,诱使游客到其经营的商场购物,游客不再到其他经营同类商品的商场购物,就使其他商场处于不公平的竞争地位。

原告物业公司实施了暗中支付导游和司机“导购费”的贿赂行为,即“回扣”。

原告在审理中辩称导游和司机并不是商品购买者,只是中间人;而且向商场各经营户收取的用来支付导游、司机的“导购费”,原告都如实记账,因此,原告向导游、司机支付的“导购费”应定性为佣金,而非回扣。

原告的这一辩称涉及到回扣与佣金的区别。

回扣是非法行为,而佣金则是合法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认可了佣金的合法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佣金与回扣有着本质的区别:a、佣金是由经营者付给中介人或居间人的,而回扣则是付给交易相对人;b、佣金是以明示的方式公开支付的,回扣是秘密给付的;c、佣金是履行居间合同的形式,是支付给中间人的正当的劳务报酬,回扣是利用交易相对人权力来获取交易机会;d、佣金不仅要规定于合同中,而且要按正规程序出具票据、记入会计账目,缴纳税收;回扣既不入账,也不纳税,属“黑色收入”。

结合本案分析,首先,导游及司机属交易相对人,而非中间人,如本文前述,导游和司机对游客有着特殊的影响力,游客到异地旅游购物,不熟悉当地情况,吃、穿、住、行、购物都要听从导游的安排,导游的安排和宣传基本决定了游客购物地点,因此,导游和司机应是交易的相对人;其次,“导购费”是暗中支付给导游和司机的,导游和司机收取“导购费”并不明示给游客和旅行社;第三,原告物业公司给付导游和司机“导购费”,并不是因其付出了相应劳动,而是要利用其对游客特殊影响力获得交易机会;第四,原告所称的“导购费”入帐是指原告向各经营户收取的费用入账,但不是法律上所讲的佣金给付入账,而且,按法律规定,导游和司机收取费用,也应该入帐,并且缴纳税收,但事实上,导游和司机既不入账,也不缴税。

因此,“导购费”性质上不是佣金,而是回扣。

商业贿赂案例分析中卫市工商局更新时间:2009-10-16一、基本案情2009年2月23日,中卫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局接到沙坡头区部分商品供应商的举报,称中卫市某超级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在与供应商签订商品采购合同时,擅自附加收费条件,强行收取额外费用,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商业贿赂。

2009年2月25日,经报请主管局长批准后,即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自2008年起,利用在中卫市沙坡头区商品零售业中规模较大,销量较好的优势地位,为了增加公司收入,在与7名商品供应商签订2008年度商品采购合同时,在书面合同中擅自附加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强行以“进场赞助费”、“合同续签费”、“新店开业费”等名目向商品供应商索取费用。

如商品供应商不同意以上收费项目,则当事人终止与供应商的商品采购合作。

出于商品经营需要,供应商被迫签订了合同,接受了不合理的费用。

当事人在签订商品采购合同后,即从给商品供应商的应付货款中扣除相应的收费金额。

2009年2月份,7名商品供应商在与当事人签订09年度商品采购合同时,对此提出异议,双方因此未能达成协议。

通过对以上7名商品供应商的调查取证及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的询问,并现场调阅公司的商品采购合同、财务账目等相关资料,查清当事人强行向供应商索要费用的行为属实,经我局执法人员及会计专业人员核实,当事人共索要费用1.57万元。

其中,合同续签费1.12万元,进场赞助费0.1万元,新店开业费0.35万元。

本案该如何处理,办案机构内部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强迫供应商接受指定的条件,即缴纳不合理的入场费用,其行为违反了《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六条第五款、第十三条第五款之规定,应依据《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虽然违反了《办法》第六条、第十三条之规定,但同时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法》)的相关规定,属于商业贿赂行为,应当依据《反法》进行处理。

理由如下:一、法律适用原则。

在当事人的行为同时违反《反法》、《办法》的情况下,依据《反法》进行处理,符合“法律优于部门规章”的优先适用原则。

二、符合立法精神。

《反法》的立法精神是以“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目的,《办法》的立法精神是以“规范零售商与供应商的交易行为,维护公平交易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为目的,二者的立法目的有相同之处,但调整的重心和实践范畴不同。

《反法》侧重于调整经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行为,在实践中经营者可选择作为,即为达到一定的利益目的采取不正当手段或接受不合理条件,也可选择不作为,即在投入与回报不成正比的情况下放弃投入;而《办法》侧重于调整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的公平交易行为,在实践中零售商附加给供应商的不合理条件是无法避免的,是不以供应商意志为转移的。

本案中,供应商在签定合同时虽然不情愿,但为了取得进场交易机会、获取更大利益空间,依然选择了作为。

因此,本案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更符合《反法》的立法精神和调整范畴。

二、案件评析:本案是一起特殊的商业贿赂案件。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一是商品采购合同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能证明商品供应商是自愿交纳附加费用的,当事人只是按照合同规定收取费用,其行为是否属于索贿;二是当事人所收费用是根据商业惯例进行的,且用于公司的正常经营支出,全部收费均已明示入帐,能否构成商业贿赂。

办案人员依据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做出如下认定:(一)商业贿赂不正当行为的主体要件当事人在与供应商的业务行为中并不是中间人,也并非提供中介服务,而是供应商的零售商,因此,构成了商业贿赂行为的主体要件。

(二)商业贿赂不正当行为的主观要件双方签订的合同,并非商品供应商主观自愿,而是供应商为了争取进场经营机会、扩展市场份额被迫签订的。

当事人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及标准,并自行从应付货款中扣除,已形成索贿事实,这也构成了商业贿赂行为的主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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