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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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重庆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重庆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EMBA 在职博士专升本自考网在职研究生育龙网核心提示:为了增强对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管理,进一步成立和完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制度,推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深切开展,按照教为了增强对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管理,进一步成立和完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制度,推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深切开展,按照教育部第七号令《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继续教育对象与内容凡取得教师资格的在职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及其它教育机构的教师均属继续教育的对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行以5年为一个周期的学分管理制度,各级职务的教师5年内累计接受很多于40学分的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周期管理以学年为计算单位,上年9月1日至昔时8月31日完成的继续教育学分计算为昔时的学分。

本周期为2001年9月1日至2006年8月31日。

新任教师昔时度必需接受很多于12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规范化培训很多于60学时。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内容由职业道德教育、规范化培训、现代教育技术培训-学科大体功训练及其他灵活性培训组成。

其中职业道德教育5学分,规范化培训很多于20学分,现代教育技术配戏学分,学科大体功训练5学分,其他灵活性培训很多于5学分。

规范性培训内容分公共课和专业课两部份。

其中公共课8学分,它包括校本教材开发《现代教育理论》、《中小学教育科研方式与实验研究》、《课堂教学设计与操作艺术》、《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等4门课程,教师通过培训后,由全市组织统一考试;专业课很多于12学分,其具体的课程设置、考核方式及学分分派由“重庆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另行文下发。

规范化培训应紧密结合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以提高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为目的。

二、继续教育学分折算办法职业道德教育学分折算:教师每一年应做到自觉增强师德修养,自觉参加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组织的有关培训活动,参加全市教师职业道德教育理论与实践考试并达到合格,无违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做到以上要求者凭任职单位考核证明计1学分;如有违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如体罚学生,受过处分者,则不予计算学分。

学校规章制度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学校规章制度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学校规章制度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管理,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提高全市基础教育质量和水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师〔2011〕1号)和《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鲁教师发〔201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已取得教师资格的普通中小学在职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继续教育是指中小学教师为提高思想政治、业务素质和综合素质进行的学习培训。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综合管理、指导和监督,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做好继续教育的规划制定、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鼓励、支持教师参加继续教育,为教师学习培训提供条件保障。

第六条继续教育实行学分管理。

原则上每五年为一个周期。

每周期内,中小学教师应完成不少于360学分且每年不少于48学分的继续教育。

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市范围内有效。

第二章内容与形式第七条继续教育以提高教师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为重点,开展以专业理念与师德修养、专业知识更新与扩展、专业能力训练与实践、教育科学研究等为主要内容的学习培训。

第八条继续教育分为学历(学位)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学历教育是指具备合格学历的教师进行的提高学历(学位)层次的教育。

非学历教育是指经学校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对教师进行的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及岗位要求而开展的学习培训。

第九条继续教育坚持教师全员培训与骨干研修相结合,远程培训与集中培训相结合,脱产培训与校本培训相结合,非学历培训与学历提升相结合,统一培训与自主研习相结合,采取多种有效途径提升教师素质。

第十条继续教育实行分级管理实施。

教师继续教育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教师继续教育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附件1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中职)教师培训学分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说明一、学分认定组织管理1.市级和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分别负责辖区内在职专任教师及参照中小学教师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学分审核认定登记工作。

2.教师任职学校(单位)负责审核认定本校(单位)教师校本研修学时、学分,并对集中培训、远程培训学时、学分进行初审。

二、学分登记范围及认定标准教师培训活动包括:(1)集中培训;(2)远程培训;(3)校本研修。

(一)集中培训登记范围及标准(二)远程培训登记范围及标准(三)校本研修登记范围及标准三、培训学分认定要求.1.培训学分报备:组织教师培训须由教育行政部门认可、批准的教师培训院校(机构按培训计划)举办。

未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可、批准的教师培训院校(机构)举办的培训,不列入学分登记范围。

2.培训学分完成要求:每位教师每年至少完成培训学分16学分,其中校本研修10学分,集中学分6学分;五年一周期至少完成培训学分120学分(年均学分24学分),其中校本研修50学分,集中、远程培训学分70学分(集中培训学分至少30分)。

四、学分登记程序1.学分登记认定时间:每年1月——2月。

2.送审单位要指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认真检查、审核本单位教师学分。

3.送审单位要认真核查教师的《年度培训学分登记表》,核查培训项目与相关学分证明材料(原件)是否对应,并统计培训学时、学分。

4.送审单位要将整理好的《年度培训学分登记表》、《培训学分登记证书》、《教师培训学分汇总表》按“教师培训证书编号”顺序排列上报,其中《教师培训学分汇总表》还需报电子版。

5.经教师培训学分登记机构审核后,将审核结果打印一份给送审单位存档。

6.送审单位要将本单位教师年度培训学分审核结果给予公布,并将《年度培训学分登记表》存档备查。

五、学分登记说明1.如审核中发现送审教师学分有弄虚作假的,其当年培训学分登记为零。

同时,不能参加次年度各类评优选模、晋升及职称评审等。

中心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学分计算和登记工作管理办法

中心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学分计算和登记工作管理办法

中心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学分计算和登记工作管理办法一、引言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教师作为教育的实施者,其专业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对幼儿园的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中心幼儿园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以及相关教育政策,结合我园实际情况,特制定“中心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学分计算和登记工作管理办法”。

以下将阐述该办法的背景意义、工作目标和具体实施措施。

二、背景意义1、时代需求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对幼儿教师的专业素养和教学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继续教育作为提高教师专业素质的重要途径,对于满足时代发展需求,推动幼儿园教育质量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2、校内资源利用中心幼儿园拥有丰富的教育资源和一支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

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继续教育学分计算和登记工作管理办法,有利于整合校内资源,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促进教师队伍的专业发展。

3、团队建议意义加强教师继续教育学分计算和登记工作,有助于构建和谐共进的教师团队,激发教师自我发展的内在动力,提高教师队伍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此外,这也有利于充分发挥骨干教师的作用,加速青年教师的专业成长,从而提升幼儿园整体教育教学质量。

三、工作目标1、加速青年教师专业成长- 通过系统的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提高青年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使他们在较短时间内达到专业标准要求。

- 引导青年教师积极参与教育教学研究,鼓励他们在教育实践中不断创新,形成个人教学特色。

- 建立青年教师成长档案,跟踪记录其专业发展过程,为其提供个性化的发展规划和指导。

2、充分发挥骨干教师作用- 发挥骨干教师的示范引领作用,通过师徒结对、教学观摩等形式,带动青年教师成长。

- 鼓励骨干教师参与课程开发、教学资源建设等活动,提升其专业影响力。

- 为骨干教师提供更多的专业发展机会,如外出学习、交流研讨等,以保持其教育教学的先进性和创新性。

3、构建和谐共进的教师团队- 通过团队协作、交流互助等方式,促进教师间的相互学习,形成共同进步的良好氛围。

潍坊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潍坊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潍坊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制管理规定( 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积极性,全面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适应基础教育改革发展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育部、教育厅《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制是对取得教师资格的中小学在职教师和试用期内教师为提高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在规定的培训周期内进行的继续教育用学分的形式给予规范和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和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在职和试用期内教师的继续教育。

第四条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采取措施,依法保障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

第六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原则上每五年为一个周期。

第二章课程设置第七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课程分必修课和选修课。

必修课是由市教育局确定的教师在继续教育周期内必须接受教育的课程。

选修课是教师本人根据市教育局《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课程指南》所列科目选修的课程和县市区教育局、教师任职学校经批准组织开展的教师教育课程。

第八条各县市区教育局和教师任职学校可结合实际组织开展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

县市区教育局组织开展的教师继续教育,应提前二个月向市教育局写出书面申请;市教育局所属单位组织开展的教师继续教育应提前一个月向市教育局写出书面申请;县市区教育局所属单位和教师任职学校组织开展的教师继续教育,应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写出书面申请,经批准进行的继续教育列入选修课内容。

第三章学分计算第九条继续教育周期内合格学分为36分,其中必修课10学分、选修课26学分。

两类课程的学分独立计算,不能相互补充。

第十条继续教育必修课学分由市教育局根据教师继续教育必修课内容确定。

第十一条继续教育选修课学分是教师通过参加县及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教科研机构,以及任职学校组织的除必修课以外的继续教育获得的学分。

[VIP专享]东营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VIP专享]东营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东营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管理,进一步完善继续教育制度,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升全市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现在我市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普通中小学在职教师(以下简称中小学教师),均属学分管理对象。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继续教育是指中小学教师为提高思想政治、业务素质和综合素质进行的学习培训。

包括: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和认可的各类培训;在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培训)中承担授课、指导、公开课、示范课等活动;中小学校根据本校实际组织开展的集体教研、听评课、学术研讨、专题讲座、支教等;中小学教师发表教育教学论文、出版著作、承担各级教改项目和科研课题、各项教学、科研获奖、志愿服务、拜师、带徒等自主研习活动;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学位)提升学习等活动。

第四条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原则上每五年为一个周期,第一个周期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以后依次类推。

五年周期内,中小学教师应完成不少于360学分且每年不少于48学分的继续教育,其中,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提供不少于240学分的全员培训,市、县(区)提供不少于60学分的面对面培训;学校组织的校本培训和学校认可的教师自主研习活动累计登记不超过120学分;公需科目一般不超过总学时的三分之一。

第二章计算办法和标准第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和认可的各类培训,教师完成学习任务,经考核合格,依据课程类型及其重要性折算学分,原则上1小时为1学时,1学时计算1学分。

结业证中书既有学时又有学分规定的以学分计算。

第六条参加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举办和认可的学术报告会、专题讲座、学术研讨会等,凭有关证明材料,按每天1学分计算。

教师继续教育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教师继续教育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附件 1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中职)教师培训学分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说明一、学分认定组织管理1. 市级和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分别负责辖区内在职专任教师及参照中小学教师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学分审核认定登记工作。

2. 教师任职学校( 单位) 负责审核认定本校(单位)教师校本研修学时、学分,并对集中培训、远程培训学时、学分进行初审。

二、学分登记范围及认定标准教师培训活动包括:(1)集中培训;(2)远程培训;(3)校本研修。

(一)集中培训登记范围及标准序号集中、远程培训项目认定要求(证明材料)学分认定标准(1)有明确学时学分的:按学分证明或结业证书认定;1 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结业证书或学分证明(2)未明确学时只明确天数的:按每天8 学时计算学分。

省级及以上 2 学时1 学分,市级3 学时 1 学分,县级4 学时 1 学分。

承担省级及以上、市级、县级主讲任务,分别按培训2 培训主讲教师相关证明材料学时的 4 倍、3 倍、2 倍计算学时,参照集中培训学分折算认定学分。

3 学历提升教育录取通知书、单科合格证每门课程 2 学分4 专业技能培训通用的等级证书每项计 3 学分5 县级以上校园长培训班结业证书每期15 学分6 企业实践相关证明实践6 个月,计60 学分(二)远程培训登记范围及标准认定要求序号集中、远程培训项目学分认定标准(证明材料)(1)有明确学时学分的:按学分证明或结业证书认定;1 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远程培训结业证书或学分证明(2)未明确学时只明确天数的:按每天8 学时、每 4 学时计 1 学分认定;(3)未明确学分只明确学时的:按培训教学计划每 3 学时 1 学分。

(三)校本研修登记范围及标准最高序号校本研修项目认定要求(证明材料)学分认定标准可得学分1学校培训活动(须在行政教育部门备案)备案的培训计划、培训记录及教师参训心得体会每半天(或 4 学时)计0.5 学分3 学分/ 年2 集体备课、听评课等研修活动活动记录、研讨发言或心得体会每半天(或 4 学时)计0.5 学分4学分/ 年3 县级及以上科研课题(结题)课题立项通知、结题证书及成果资料省级及以上课题 6 学分市级课题 4 学分县级课题 2 学分6 学分/ 年(1)竞赛类:省级及以上 6 学分;4市级4 学分;县级及以上教学技能竞县级2 学分。

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2009年—2013年)为加强对我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信息化管理,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制度,推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深入开展,根据教育部第七号令《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和《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教师教育工作实际和发展规划,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要求(一)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推进素质教育为核心,坚持“面向全员、突出骨干、倾斜农村”的原则,以“新理念、新课程、新技术”和教师职业道德培训为主要内容,以集中培训、远程研修和校本培训为主要形式,组织实施新一轮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

积极推进“山东省教师教育网”全省互联互通,构建“现代远程教育、集中培训、校本培训相结合”的教师继续教育格局,逐步加大远程研修课程在我省各级继续教育课程中的比例。

(二)全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分为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两种形式,非学历教育实行学分管理。

教师参加各种形式的非学历继续教育,应根据不同形式、内容折算成学分。

在职教师具备相应的合格学历后,继续参加与执教学科相关的国民教育系列师范类提高学历(学位)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者,视为完成本周期内的继续教育任务。

(三)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与管理依托“山东省教师教育网”,建立全省统一平台,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实现学分登记与认证、学分查询、统计检索等功能一体化,推进全省教师继续教育管理信息化建设。

二、培训管理(四)新一轮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全员培训以新理念、新课程、新技术和教师职业道德培训为主要内容,主要由省及省以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负责组织实施。

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实行省、市、县三级培训,普通高中教师全员培训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主,初中教师全员培训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主,小学教师全员培训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地教师教育工作实际,制定年度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内容,各中小学校根据本校实际制定年度校本培训计划。

学校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制度

学校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制度

学校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制度为了实行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制度,提高教师的专业成长和道德素养,以适应新课程改革及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需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成立**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及各村完小校长参加对象和要求在职教师,凡男55周岁、女50周岁及以下教师(以年份计算),必须按规定参加相应层次的继续培训。

二、学分认定1、继续教育每年必修课与选修课总学分为100分,分别各为50分,两类课程的学分独立计算,不能相互补充。

2、继续教育必修课学分由教育局人事股根据教师继续教育必修课考核确定,每年举行闭卷考试,考试成绩按50%折算学分,满分为50分。

3、继续教育选修课学分是教师通过参加县及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教科研机构,以及任职学校组织的除必修课以外的继续教育获得得学分。

4、继续教育选修课学分的计算标准:(1)参加县、市、省、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种培训班或研修班,每人每天认定1学分,最高累计10学分;(2)参加县、市、省、国家教科研机构举办的学术会议,每人次分别计2、3、4、5学分,最高累计10学分;(3)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继续教育考试,考试合格最高认定5学分;(4)教师发表论文或获奖论文每篇按县、市、省、国家分别认定3、4、5、6学分,出版专著认定5学分,最高累计10学分。

(5)教师具备相应的合格学历后,继续参加高学历(学位)层次学习,并取得毕业(学位)证书的认定10学分(包括参加全国英语与计算机等级考试,每提高一个等级分别认定3学分);(6)参加县、市、省、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种教学竞赛活动获奖,每人次分别计2、3、4、5学分,最高累计10学分;(7)经县及县级以上教研机构批准或备案的立、结项课题,在课题研究的有效期内,课题组负责人每人按校、县、市、省、国家级课题分别认定2、4、6、8、10学分(课题组成员减半),其中立项课题占40%,结项课题占60%,最高累计10学分;(8)经县教育局批准的学校支教和跟班学习教师,每年最高认定10学分(由任教学校认定);(9)在村完小、村小工作的教师,每年分别认定2、3学分;(10)承担导师带教任务的教师应与被指导教师签定带教协议,报县教育局备案,最高累计5学分;(11)参加每学期开学前由学校组织的校本培训,每次认定6学分,最高累计12学分;(12)教师学习心得和教学心得达10000字以上的认定5学分;(13)参加编写中小学课程教材已出版或使用的,分别按学校、地方、国家折合3、6、10学分,最高累计10学分;(14)以学校为基地开展的各种形式的校本教研活动,如:理论学习、课题研究、教学研讨、教学观摩、教学竞赛、成果展示、校际教学交流等一系列活动,每项认定3学分(根据各校制定的实施细则认定),最高累计21学分。

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鲁教师字〔2009〕14号

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鲁教师字〔2009〕14号
(2009年—2013年)
为加强对我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信息化管理,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制度,推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深入开展,根据教育部第七号令《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和《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教师教育工作实际和发展规划,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要求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推进素质教育为核心,坚持“面向全员、突出骨干、倾斜农村”的原则,以“新理念、新课程、新技术”和教师职业道德培训为主要内容,以集中培训、远程研修和校本培训为主要形式,组织实施新一轮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积极推进“山东省教师教育网”全省互联互通,构建“现代远程教育、集中培训、校本培训相结合”的教师继续教育格局,逐步加大远程研修课程在我省各级继续教育课程中的比例。
(九)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其它形式的培训,由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对学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折算为相应学分,由负责举办培训的教育行政部门的信息管理员将学分记入信息管理系统教师个人电子帐户,参加国家级骨干教师培训者的继续教育学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有关机构负责登记学分。
(十)校本培训的考核工作由各中小学校负责,由学校的信息管理员通过“山东省教师教育网”登记学分。
(二)全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分为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两种形式,非学历教育实行学分管理。教师参加各种形式的非学历继续教育,应根据不同形式、内容折算成学分.在职教师具备相应的合格学历后,继续参加与执教学科相关的国民教育系列师范类提高学历(学位)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者,视为完成本周期内的继续教育任务。
三、学分计算
(五)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2009至2013年周期内,全省中小学教师必须完成不少于240学时的继续教育,周期内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教育学分按2学时折合1学分计。

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引言: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是教育领域的关键问题之一。

合理有效的学分管理办法,不仅有助于提高教师教育水平,还能增强其专业素养和能力,从而提升教学质量。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展开回答,探讨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一、教师继续教育的意义教师继续教育是教师不断提升自身素质、适应教育改革发展的必然要求。

通过继续教育,教师不仅能够更新教育理念,提高教学能力,还能够丰富知识储备,提高专业技能。

因此,教师继续教育的意义不可忽视。

二、学分管理的基本原则学分管理是教师继续教育的核心。

学分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公开、有激励和奖励机制等。

只有遵循这些原则,才能确保学分管理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三、学分的获取方式教师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获取学分,如参加培训、研修、学术交流等活动,撰写教育研究论文,参与学校教研课题等。

通过多元化的学分获取方式,可以满足不同教师的需求。

四、学分的管理机制学分的管理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机制。

这包括学分积分规则的制定、学分的统计与审核、学分的公示和查询以及学分的奖惩机制等。

只有在完善的管理机制下,学分管理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五、学分的评估和认证学分的评估和认证是学分管理的重要环节。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建立相应的评估和认证机制,确保学分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这样做能够保障教师继续教育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六、学分的作用与影响学分的作用与影响主要体现在教育教学实践中。

通过获得一定的学分,教师可以提升自身的教学能力和专业素养,提高教学质量,推动学校教育的发展。

同时,学分的管理也能够激励教师积极参与继续教育。

七、学分管理的挑战与改进学分管理面临着一些挑战,如学分认可标准的不统一、学分积分规则的不合理等。

为了进一步提高学分管理的效果和便利性,需要改进学分管理的相关制度,加强对学分的监管和绩效评估。

八、国际经验与借鉴在学分管理方面,可以借鉴一些国际经验。

比如,可以学习国际上一些先进的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模式,借鉴其优点,并结合自身实际进行改进。

重庆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重庆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重庆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EMBA 在职博士专升本自考网在职研究生育龙网核心提示:为了加强对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管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制度,推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深入开展,根据教为了加强对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管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制度,推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深入开展,根据教育部第七号令《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继续教育对象与内容凡取得教师资格的在职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及其它教育机构的教师均属继续教育的对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行以5年为一个周期的学分管理制度,各级职务的教师5年内累计接受不少于40学分的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周期管理以学年为计算单位,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完成的继续教育学分计算为当年的学分。

本周期为2001年9月1日至2006年8月31日。

新任教师当年度必须接受不少于12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规范化培训不少于60学时。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内容由职业道德教育、规范化培训、现代教育技术培训-学科基本功训练及其他灵活性培训组成。

其中职业道德教育5学分,规范化培训不少于20学分,现代教育技术配戏学分,学科基本功训练5学分,其他灵活性培训不少于5学分。

规范性培训内容分公共课和专业课两部分。

其中公共课8学分,它包括校本教材开发《现代教育理论》、《中小学教育科研方法与实验研究》、《课堂教学设计与操作艺术》、《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等4门课程,教师通过培训后,由全市组织统一考试;专业课不少于12学分,其具体的课程设置、考核方式及学分分配由“重庆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另行文下发。

规范化培训应紧密结合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以提高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为目的。

二、继续教育学分折算办法职业道德教育学分折算:教师每年应做到自觉加强师德修养,自觉参加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组织的有关培训活动,参加全市教师职业道德教育理论与实践考试并达到合格,无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做到以上要求者凭任职单位考核证明计1学分;若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如体罚学生,受过处分者,则不予计算学分。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幼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幼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幼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1.01.26•【字号】深教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幼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教育行政部门,市局直属各学校:为打造可持续发展的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构建多元开放、引领教师发展的继续教育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行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管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6〕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中小幼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教育局2021年1月26日深圳市中小幼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分结构与要求第三章培训学分计算第四章转换学分计算第五章学分验证及流程第六章其他管理规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打造可持续发展的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构建多元开放、引领教师发展的继续教育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行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管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6〕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园长和教师(以下统称教师)认定继续教育学分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教师继续教育的主要形式包括:(一)由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认定的面向全员教师的面授与远程教育;(二)区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班、研修班或进修班;(三)由学校(幼儿园)统一组织的校(园)本培训;(四)参加教学研究,主持或参加课题研究和工作室,发表研究成果等学术性活动;(五)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行相关实践活动;(六)在职或脱产参加学历学位提升学习;(七)其他符合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

重庆市中小学教师学年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重庆市中小学教师学年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重庆市中小学教师学年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重庆市普通中小学教师202X—202X学年度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渝教师〔202X〕1号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管理,推动教师专业化发展,根据《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教育部令1999年第7号)和《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202X—202X学年度普通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细则。

一、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的物件与週期(一)物件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物件为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和学校教育管理干部。

(二)週期继续教育学分管理以5年为一个週期。

本週期为202X年7月1日至202X年6月30日。

继续教育週期管理以学年为计算单位,即从上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止,其间接受继续教育的学分登记为该教师该学年度完成的学分量,每年7月为继续教育年审时间。

二、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的目标与要求(一)目标根据重庆市统筹城乡教育发展总体目标,坚持“面向全员、突出骨干、倾斜农村”,全面加强以师德教育和“新理念、新课程、新技术”为重点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全面提高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师德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和教育教学管理水平,为基础教育可持续协调发展提供优质人力资源。

(二)要求本週期内,普通中小学具有高、中、初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和教育管理干部应完成不少于100学分的继续教育学分总量,且每个继续教育的内容板块必须达到相应的最低学分要求。

每学年,必须完成不少于20学分的继续教育基础学分量。

新任教师第一学年度应接受不少于120学时继续教育,其中集中培训不少于60学时,校本培训不少于60学时(週期总学分、年度基础学分和板块学分要求参见附件1)。

凡1957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男教师和1962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女教师,以及其他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如教辅人员),其期满考核时可不执行板块最低学分制,所获继续教育学分拉通使用。

转正及新调入我市的教师,从转正和调入年度开始登记继续教育学分,其考核标準按照年度基础学分和板块学分的年度平均值执行。

学校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制度

学校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继续教育工作,提高教师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规范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教师,包括专任教师、兼职教师和行政管理人员。

第三条继续教育学分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透明原则:学分评定、认定、转换等过程公开透明,确保教师权益。

(二)公平公正原则:学分评定、认定、转换等过程公平公正,避免人为干预。

(三)激励引导原则:通过学分管理,激发教师参与继续教育的积极性,引导教师不断学习、提升自我。

第二章学分认定第四条学分认定范围包括:(一)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继续教育培训;(二)参加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继续教育培训;(三)参加各类学术会议、研讨会等;(四)发表学术论文、专著等;(五)获得各类教育教学成果奖;(六)取得各类职业资格证书;(七)其他有助于提升教师专业素养的活动。

第五条学分认定标准:(一)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继续教育培训,按照培训学时计算学分;(二)参加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继续教育培训,按照培训学时和级别计算学分;(三)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等,按照会议级别、参与程度计算学分;(四)发表学术论文、专著等,按照论文级别、字数计算学分;(五)获得各类教育教学成果奖,按照奖项级别计算学分;(六)取得各类职业资格证书,按照证书级别计算学分;(七)其他有助于提升教师专业素养的活动,根据具体情况计算学分。

第三章学分转换第六条学分转换原则:(一)学分转换标准统一,确保不同渠道取得的学分具有同等价值;(二)学分转换流程规范,确保学分转换过程公开透明。

第七条学分转换方式:(一)将各类继续教育培训、学术会议、研讨会等活动中取得的学分转换为继续教育学分;(二)将各类教育教学成果奖、职业资格证书等活动中取得的学分转换为继续教育学分;(三)将其他有助于提升教师专业素养的活动取得的学分转换为继续教育学分。

第四章学分评定第八条学分评定原则:(一)学分评定标准公开,确保教师了解学分评定标准;(二)学分评定程序规范,确保学分评定过程公平公正。

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教师继续教育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教师继续教育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教师继续教育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浙机电院人﹝2014﹞30号为更好地实施人才强校战略,扎实推进我校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切实提升教师整体素质和创新能力,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的若干规定(试行)》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继续教育学分制管理对象主要为学校在职在聘教师。

教师以实名制形式进行登记。

第二条学校成立继续教育学分制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校领导、人事处、教务处、科产处、教育教学督导室及教师代表组成。

下设办公室,挂靠人事处。

领导小组负责全校该项工作的计划、组织、管理,并对部门实施该项工作进行协调、指导、检查、考核。

第三条教师继续教育要围绕岗位工作,以“先进性、针对性、实用性”为中心,贯彻“全面提高、按需培训、学用一致、注重实效”的实施方针,坚持“立足国内、在职培训、注重实践以及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并举”的培训原则,促使教师能经常并习惯于获得知识和技能的补充、更新、提高及完善的继续教育。

第二章学时计算第四条继续教育学分核算每5年为一个周期。

原则上按学时设置,一个周期内可累计计算。

第五条教师参加专业发展培训,5年累计不低于360学时,其中校外培训不低于108学时。

若少于5年,则年平均不低于72学时。

原则上新教师入职第一年参加培训(含下企业锻炼、助教培训)不低于144学时。

第六条教师继续教育项目分为必修项目和选修项目,并按不同项目类型分别计算学时(详见附件)。

必修项目是指教师必须修习的项目,包括岗位培训、企业锻炼、助教培养、听课观摩、专题培训、教研活动等。

其年学时不得低于36学时。

选修项目是指能提高教师自身综合素质的项目,包括专业培训、学历进修、职业资格考试、境外培训、学术会议、项目研究、社会服务、发表论文论著、获取专利等。

其学时按5年累计核算。

第三章学时管理与考核第七条学校将建立教职工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平台,实现学分登记、查询、统计、检索等功能。

东营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东营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东营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管理,进一步完善继续教育制度,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升全市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现在我市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普通中小学在职教师(以下简称中小学教师),均属学分管理对象。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继续教育是指中小学教师为提高思想政治、业务素质和综合素质进行的学习培训。

包括: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和认可的各类培训;在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培训)中承担授课、指导、公开课、示范课等活动;中小学校根据本校实际组织开展的集体教研、听评课、学术研讨、专题讲座、支教等;中小学教师发表教育教学论文、出版著作、承担各级教改项目和科研课题、各项教学、科研获奖、志愿服务、拜师、带徒等自主研习活动;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学位)提升学习等活动。

第四条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原则上每五年为一个周期,第一个周期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以后依次类推。

五年周期内,中小学教师应完成不少于360学分且每年不少于48学分的继续教育,其中,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提供不少于240学分的全员培训,市、县(区)提供不少于60学分的面对面培训;学校组织的校本培训和学校认可的教师自主研习活动累计登记不超过120学分;公需科目一般不超过总学时的三分之一。

第二章计算办法和标准第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和认可的各类培训,教师完成学习任务,经考核合格,依据课程类型及其重要性折算学分,原则上1小时为1学时,1学时计算1学分。

结业证中书既有学时又有学分规定的以学分计算。

第六条参加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举办和认可的学术报告会、专题讲座、学术研讨会等,凭有关证明材料,按每天1学分计算。

海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

海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

海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近年来,海南省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管理机构积极推进中小学教师的继续教育,通过加强学分管理,激发中小学教师的学习兴趣,使教师有更多的时间去研究教学,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一、海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一)实施海南省中小学教师学分管理体系。

海南省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海南省教育部)制定了关于“海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的实施办法,明确了中小学教师获得有效学分的考核指标和计分标准。

(二)考核指标。

海南省教育部确定的考核指标包括:学历学位、技术职称、继续教育学习、教学能力、教学成果、服务社会、公共性任务、管理能力、国际化竞争力等。

(三)计分标准。

根据不同的考核指标,海南省教育部设定了相应的计分标准,具体而言,考核指标越高,计分越高。

例如,学历学位和技术职称越高,可获得的学分越多;继续教育学习越多,可获得的学分越多;教学能力越强,可获得的学分越多等。

二、海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的重要性(一)激发中小学教师的学习兴趣,激发老师们学习教育学、技术和科学知识的热情。

(二)规范教师行为,提高教学素质和教学水平,提升教师的职业技能。

(三)引导海南省中小学教师以满足教学需求为核心,以提高学生素质为目的,以学习改变自我为始,形成有效的学分管理体系,为学生的学习提供更全面的服务。

三、海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的措施(一)优化学分审核、评审制度,建立具有责任性、合理性、公正性和客观性的教师学分管理体系,确保学分管理工作更加有效地进行。

(二)争取学分政府补贴政策,通过政府补助、社会捐赠等方式,为获得有效学分的老师提供政策支持,让他们能够更好地实施继续教育学分管理。

(三)持续改善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服务条件,更好地满足海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的需求,为获得有效学分的老师提供更多便利。

四、结语海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构建了一种责任性、合理性、公正性和客观性的学分管理体系,为每一位中小学教师提供了更全面、更有效的学分管理机制,促进海南省中小学教师的学习,让教育更受重视,教学质量也得到明显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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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充分调动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积极性,达到通过继续教育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目的,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和酒泉市《酒泉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意见》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凡在肃州区任教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以下简称教师)必须取得每年不少于42个继续教育学分(其中参加区级及以上教师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不得少于24学分、参加校本研训原则不少于16学分), 每年新招聘录用的教师当学年度必须取得不少于120个继续教育学分。

第二条教师继续教育的学分取得的渠道有:①教师培训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②学历提升,③网络远程培训,④参加由区级及以上教科部门组织的培训,⑤校本培训,⑥各种研修提升活动。

第三条学分初始认定登记的单位为基层学校(小学和幼儿园分别在中心小学和中心幼儿园),年度审核认定的机构为区教育局教师继续教育培训领导小组。

第四条教师参加教师培训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机
构组织的培训的学分认定应以学分卡或培训原始名册、考核结果等为依据;参加学历提升的学分认定以实际参加情况(单科合格证或当年的毕业证)为依据;参加校本培训的学分的认定应以原始培训档案和个人校本培训年度考核表为依据;参加网络远程培训的学分认定应以管理机构统一考核结果等相关资料为依据;教师教科研的学分应以相应的教科研成果为依据。

第五条参加由区级及以上教科部门组织的培训和区教育局组
织的各类进修培训按学时计,按照文件规定的学时数计数。

教师参加经考核合格的才可取得相应的学分。

特殊情况学分规定办法是:对中
长期培训的(脱产一个月以上)每年可计42学分;对短期培训、挂职锻炼的,一般每天计6学分。

第六条教师参加校本培训。

教师参加学校或学区级研训活动的都作为校本培训。

每位教师每年参加校本培训所取得的学分必须达16分以上。

一般为每个专题培训考核合格可得2学分,须有培训记载、培训笔记。

第七条各种研修提升活动的学分计算标准:
教师可以通过课题研究、论文撰写、对青年教师的指导、执教公开课和做专题讲座等形式取得相应的学分。

教师主持各级教科课题研究:区级课题得(有课题计划方案和结题报告或总结,下同)1学分,市级得3学分,省级得5学分,国家级得10学分;撰写教科研论文:教师在教育教学研究活动中所撰写的论文在省级及以上报刊上公开发表的,每篇字数超过1000得2学分,不到1000字得1学分;开展师徒结对:在参与教育共同体活动中,指导教师(要有师徒结对的书面材料)每学年可得3学分;上公开示范课:校级可得1学分,区级可得3学分,市级可得6学分,省级及以上可得9学分;作专题讲座(培训主讲):校级主讲一次(不少于1小时间、并必须有讲座提纲,下同)可得1学分,区级主讲一次可得3学分,市级主讲一次可得6学分,省及以上主讲一次可得1 0学分;参加教学技能比武及其它教学比赛:获区级一等奖可得1学分,获市级一等奖可得3学分,获省级一等奖可得6学分,获国家级一等奖可得9学分。

第八条网络远程培训考核结果与学分计算办法,由管理机构另行规定。

第九条参加区级以上培训机构的继续教育学分,可凭培训单位的学分证明和相关学习考核结果,由区教育局教师继续教育培训领导小组审核并确认学分。

第十条教师所得学分只在当年度登记有效,不得跨年度累计。

学分经由区教育局人事监察股审核认定后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每年12月份由学校认定登记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手册”上,次年1月份“手册”经区教育局人事监察股、区人事局审核盖章后交由本人保管。

第十二条教师参加继续教育既是义务,又是权利。

各学校每年都要对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进行一次考核和评估,凡未完成规定42学分的教师不得参加教师职务评聘,不得参加各类评优评先活动。

各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教师继续教育专业课培训工作。

须认真统计出本单位员工每个自然年度参加过的专业课培训的详细情况,以及相关资料收集、整理、建档工作(凡计算学分的情况必须要有证据)。

本办法由区教育局人事监察股负责解释。

肃州区教育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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