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政府2010年一号文件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2010年10号文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印发后,全国房地产市场整体上出现了一些积极变化。
但近期部分城市房价、地价又出现过快上涨势头,投机性购房再度活跃,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为进一步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责任,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切实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职责(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住房问题关系国计民生,既是经济问题,更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民生问题。
房价过高、上涨过快,加大了居民通过市场解决住房问题的难度,增加了金融风险,不利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房价过快上涨的危害性,认真落实中央确定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采取坚决的措施,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民生改善和经济发展。
(二)建立考核问责机制。
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实行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城市人民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
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察部等部门要对省级人民政府的相关工作进行考核,加强监督检查,建立约谈、巡查和问责制度。
对稳定房价、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要追究责任。
二、坚决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三)实行更为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应大幅度提高,具体由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
人民银行、银监会要指导和监督商业银行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人民银行、银监会抓紧制定第二套住房的认定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0年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9.17•【字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员会公告第36号•【施行日期】2000.10.1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0年10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二)》修正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员会公告第3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草原、林地,实行土地资源与资产并重管理,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内土地的规划、管理、保护和利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自治区依法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用地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四条对土地资源要坚持开发与保护相协调的原则,实行严格的土地资源保护措施,把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放在首位,提高土地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自治区依法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自治区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实行在政府调控下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原则,依法规范土地资源和资产的流转,促进土地资源市场的形成和发展。
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区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盟、设区的市、旗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六条自治区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和国有土地使用者,应当向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土地登记机构提出土地登记申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自治区农村土地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自治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整县推进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权属与登记统计【发文字号】新政办发[2016]63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6.05.23【实施日期】2016.05.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自治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整县推进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6〕63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农业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畜牧厅、林业厅,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6年自治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整县推进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5月23日2016年自治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整县推进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新形势下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护农民土地权益,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为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农业部等六部委《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5〕2号)和农业部召开的全国农村经营管理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会议精神,自治区决定,2016年在全区选择一批县(市、区)继续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整县推进试点工作。
具体实施方案如下:一、试点范围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和自治区农业工作会议有关精神,在继续完成2015年确定的14个县(市、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整县推进试点工作基础上,经各地(州、市)推荐、确认后,确定哈密市伊州区、奇台县、吉木萨尔县、霍城县、察布查尔县、裕民县、乌苏市、布尔津县、温泉县、焉耆县、和静县、博湖县,温宿县、新和县、阿克陶县、叶城县、泽普县、洛浦县等18个县(市、区),为2016年自治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整县推进试点县(市、区)。
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解读
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解读
王纪忠
【期刊名称】《中国农业信息》
【年(卷),期】2010(000)003
【摘要】@@ 2010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即<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 (以下简称<意贝>),正如人们所预期的一样正式对外公布了,社会各界给予了热切期待并引发了全社会的热议.<意见>与以往的一号文件相比有许多突破和创新,工作安排更加具有战略性和前瞻性.该文仅从以下"八化"内容予以解读.
【总页数】3页(P4-6)
【作者】王纪忠
【作者单位】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经贸系,牡丹江市,157041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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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严格行政区划建制表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0]247号
民政部关于严格行政区划建制表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关于严格行政区划建制表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0〕2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近来,有些地方在启动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过程中,个别地方负责同志在讲话中提到,将强镇建设成为“镇级市”、“镇级小城市”等。
这些不规范的提法,经新闻媒体相继报道后,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避免在行政区划建制上产生混乱和越权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严格行政区划建制表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对我国行政区划建制有明确的规定,各地在开展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中,要认真遵循宪法和法律有关规定,严格行政区划建制表述,统一宣传口径,确保宣传内容准确、规范,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现不规范的行政区划建制表述。
二、要及时纠正违规表述和行为。
“镇级市”、“镇级小城市”等提法是不规范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各地要对前一阶段开展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有关文件和领导讲话中存在不规范行政区划建制表述的,要明确指出并责令改正;对媒体报道中出现不规范提法的,要及时予以说明和澄清,避免引发混乱和歧义。
三、要严格执行行政区划调整审批程序。
《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国发〔1985〕8号)对行政区划调整的审批权限等有明确的规定,各地在开展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中,如涉及到行政区划调整,要严格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不得超越权限擅自进行行政区划调整。
请将本通知精神及时报告同级党委和政府。
二○一○年十月十四日——结束——。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2006]37号文件的通知-内政办发[2006]10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2006]37号文件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2006]37号文件的通知(内政办发〔2006〕10号2006年7月12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对房地产业重要地位的认识房地产业是我国新的发展阶段的一个重要支柱产业。
积极引导和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对改善人居条件、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对当前房地产市场形势的判断和各项工作部署上来,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措施,把调控房地产市场、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作为当前重要工作抓好抓实。
二、加大整顿规范市场秩序执法工作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住房价格管理,加大对经济适用住房预销售价格的审定力度,合理确定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位。
要把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位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切实防止房价地价过快上涨。
对于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及预售条件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各商业银行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为其提供购房按揭贷款。
按照《通知》要求,2006年,各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工商等部门,集中开展房地产交易环节专项整治活动,依法对合同欺诈、虚假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和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等行为进行查处和打击。
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传达汇报提纲A4
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传达汇报提纲2009年12月27—28日,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系统总结2009年农业农村工作,重点研究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政策措施。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在会议开始时代表党中央、国务院作了重要讲话,在会议结束时作了总结讲话。
会议讨论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讨论稿),黑龙江、江苏、山东、湖北、广西、青海六省区代表作了大会发言。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党委、政府分管农业和农村工作领导及农村工作综合部门的负责同志、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新疆由自治区党委副书记、常务副主席杨刚,自治区副主席钱智,自治区党委副秘书长、农办主任代宁祥参加会议。
现将会议精神传达汇报如下:一、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主要精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主要集中体现在回良玉副总理的讲话和已下发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
(一)回良玉副总理讲话主要精神回良玉副总理指出,2009年是新世纪以来我国经济发展最为困难的一年,也是“三农”工作攻坚克难、砥砺奋进的一年。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齐心协力,广大干部群众顽强拚搏,农业农村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总体形势明显好于预期。
粮食生产再获丰收,农民收入保持较快增长,农民工就业状况快速好转,农村发展活力进一步增强,农村民生改善和基础设施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农村社会保持和谐稳定。
但当前农业农村发展面临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长期制约因素尚未根本消除、有些还会进一步加重,新的矛盾问题不断显现、有些还难以预料,2010年将是更为复杂而又十分困难的一年。
从“三农”内部看,面临“三个难度加大”。
国务院文件(国发〔2010〕23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全国生产安全事故逐年下降,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但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事故总量仍然很大,非法违法生产现象严重,重特大事故多发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暴露出一些企业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管理薄弱、主体责任不落实,一些地方和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1、工作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促进我国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2、主要任务。
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要通过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集中整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要尽快建成完善的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在高危行业强制推行一批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最大程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全面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实现我国安全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要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积极推进重点行业的企业重组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严格企业安全管理3、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企业要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坚持不安全不生产。
新政办发【2010】16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新政办发〔2010〕167号
关于对参加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实施冬季采暖费补贴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适应城镇供热体制改革需要,切实解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冬季采暖费补贴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标准
对参加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按照每人每月120元的标准发放冬季采暖费补贴。
二、发放办法
冬季采暖费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与养老金一并发放。
三、资金渠道
冬季采暖费补贴所需费用,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保离退休人员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其中,对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试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98号)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的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从参保缴清养老保险费后的次月起执行;对2010年1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从领取养老金之月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新出政发[2010]1号-关于进一步推动新闻出版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推动新闻出版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新出政发〔20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总署机关各部门、署直各单位,署管各社会团体: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国家《文化产业振兴规划》,按照中央提出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的要求,充分发挥新闻出版业在巩固舆论阵地、传承中华文明、培育民族精神、提高公民素质、促进经济增长、推动社会进步、增强综合国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推动新闻出版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新闻出版产业发展的态势和机遇(一)改革开放以来,新闻出版产业得到快速发展。
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新闻出版体制改革取得实质性突破和重大进展,市场主体逐步形成,产业规模迅速壮大,产业结构日趋合理,国际竞争力不断增强,新闻出版产业作为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涉及领域广,产业链条长,投入少,产出大,发展潜力好的朝阳产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和经济结构调整的着力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全局中凸显出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二)当前,我国新闻出版产业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基础较差,规模较小,实力较弱,竞争力不强。
突出表现在:产业结构趋同,产业集中度低,资源配置不尽合理,市场条块分割、资源分散和地区封锁依然严重,传统业态向新兴业态转型迟缓,企业创新能力不足,对外贸易逆差仍然较大,人才队伍建设和经营管理水平等还不适应新闻出版产业发展的需要。
要通过抓发展,努力走出一条符合文化建设规律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结构优化,速度较快,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俱佳,产业整体质量不断提升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三)新闻出版产业发展正处于重要的战略机遇期,具备了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实现大发展的良好条件。
党的十七大关于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战略部署,对新闻出版产业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四位一体”发展的整体布局,凸显了新闻出版产业的重要地位;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文化消费快速增长,社会主义新农村文化建设,拓展了新闻出版产业发展的空间;新闻出版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文化产业振兴规划》的实施,为新闻出版产业发展提供了内在动力;高新技术特别是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为新闻出版产业创新业态、实现产业战略转型提供了有利条件和广阔前景;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为新闻出版企业融资提供了机会;中国日益提高的国际地位以及不断扩大的中华文化影响力,为新闻出版产业“走出去”创造了条件;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为新闻出版产业发展提供了坚强的思想保证和组织保证。
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全文)_资讯_凤凰网
7.推进菜篮子产品标准化生产。实施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加快园艺作物生产设施化、畜禽水产养殖规模化。支持建设生猪、奶牛规模养殖场(小区),发展园艺作物标准生产基地和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开展标准化创建活动,推进畜禽养殖加工一体化。支持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完善扑杀补贴政策,推进基层防疫体系建设,健全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增加渔政、渔港、渔船安全设施等建设投入,搞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支持发展远洋渔业。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和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积极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
4.积极引导社会资源投向农业农村。各部门各行业要主动服务“三农”,在制定规划、安排项目、增加资金时切实向农村倾斜。大中城市要发挥对农村的辐射带动作用。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开展与乡村结对帮扶,参与农村产业发展和公共设施建设。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或者设立专项的农村公益基金会,用于建设农村公益事业项目的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有关部门要抓紧健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下乡支农制度,通过完善精神物质奖励、职务职称晋升、定向免费培养等措施,引导更多城市教师下乡支教、城市文化和科研机构到农村拓展服务、城市医师支援农村。健全农业气象服务体系和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充分发挥气象服务“三农”的重要作用。
一、健全强农惠农政策体系,推动资源要素向农村配置
1.继续加大国家对农业农村的投入力度。按照总量持续增加、比例稳步提高的要求,不断增加“三农”投入。要确保财政支出优先支持农业农村发展,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优先投向农业基础设施和农村民生工程,土地出让收益优先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各级财政对农业的投入增长幅度都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要继续向重大农业农村建设项目倾斜。耕地占用税税率提高后,新增收入全部用于农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计提和使用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严格执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全部用于耕地开发和土地整理的规定。对各地土地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各项资金征收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继续增加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规模。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完善草原“双权一制”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发[2010]104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完善草原“双权一制”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完善草原“双权一制”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发〔2010〕104号2010年11月16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国务院最近决定,从2011年起在全国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禁牧补助、草畜平衡奖励、落实对牧民的生产性补贴和生产资料综合补贴政策。
这是国家新出台的一项重要政策,对于加强草原生态保护与建设,加快转变草原畜牧业发展方式,促进牧民持续增收意义重大。
贯彻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基本前提就是要全面落实草原“双权一制”,草牧场全部承包到户。
上世纪八十年代,我区在全国率先实行了“草场公有、承包到户、牲畜作价、户有户养”的草畜双承包责任制。
从1989年开始,进一步落实了草原所有权、使用权和承包经营责任制,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牧区生产力,调动了广大牧民保护和建设草原的积极性。
目前,全区草原承包面积共达8.78亿亩。
但是,有些地方草原“双权一制”仍然没有完全落实到户,存在着机动草原预留过多、权属不清、非牧人员占用草原以及草原流转不规范等问题。
为解决好存在问题,保证草原生态保护补助机制的顺利贯彻实施,现就进一步落实和完善草原“双权一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抓紧开展落实和完善草原“双权一制”工作各盟市、旗县要立即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牧区、半农半牧区草牧场“双权一制”落实情况的调研,在掌握基本情况的基础上,针对本地区存在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草原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全面落实草原“双权一制”工作方案。
三江侗族自治县落实2010年市人民政府工作主要目标任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江侗族自治县落实2010年市人民政府工作主要目标任务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0.03.09•【字号】•【施行日期】2010.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三江侗族自治县落实2010年市人民政府工作主要目标任务工作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三江侗族自治县落实2010年市人民政府工作主要目标任务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三月九日三江侗族自治县落实2010年市人民政府工作主要目标任务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下达的2010年工作主要目标任务,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圆满完成,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市委提出的“科学发展、党建引领,创新创业、优化提升,统筹兼顾、和谐共进,建设美好柳州”三十字方针,结合我县实际,围绕“民生改善攻坚年”、“产业发展培育年”、“项目建设促进年”、“生态文明巩固年”、“文化繁荣创新年”、“党建服务提升年”活动,扎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全面完成今年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各项工作主要目标任务。
二、工作目标按时按质按量全面完成2010年市人民政府下达我县各项工作目标任务。
三、工作机构成立三江县落实2010年市人民政府工作主要目标任务领导小组,协调推进各项工作的落实。
组长:杨恩维县人民政府县长副组长:吴万清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吴桂贞县委常委、宣传部长、副县长潘远益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梁杰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梁永生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成员:侯新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石仁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梁荣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宋俊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杨利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曹禹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石地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石社荣县经贸局局长韦世容县财政局局长俞昌瑞县水利局局长何茂勤县国土资源局局长胡维忠县建设局局长杨平仲县农业局局长赖诗义县统计局局长吴家荣县林业局局长何世文县环保局局长郑清忠县扶贫办主任杨安清县农机局局长杨建良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局长覃安球县招商局局长覃晓玲县旅游局局长梁利清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经理吴隆古宜镇人民政府镇长梁德军丹洲镇人民政府镇长荣家辉斗江镇人民政府镇长梁宏耀程村乡人民政府乡长韦认忠老堡乡人民政府乡长杨有君和平乡人民政府乡长莫仕权高基乡人民政府乡长余海霞林溪乡人民政府乡长吴雄利八江乡人民政府乡长胡广义独峒乡人民政府乡长张杰清同乐乡人民政府乡长韦军良口乡人民政府乡长侯孟良洋溪乡人民政府乡长王皆灵富禄乡人民政府乡长梁冰梅林乡人民政府乡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13•【字号】宁政办发[2009]225号•【施行日期】2009.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225号2009年10月13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实施方案为推动农村综合改革不断深化,完善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切实提高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水平,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
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财政部、农业部关于扩大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的通知》(同农改[2009]3号)、《财政部关于村级公益事业建没一事一议巾央财政奖补事项的通知》(财预[2009]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坚持统筹城乡发展方略,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目标,以农民出资出劳为基础,以政府奖补资金为引导,以充分发挥基层民主作用为动力,逐步建立“政府资助、农民参与、社会支持”的村级公益事业建没新机制。
(二)目标任务。
力争通过3年的努力,逐步建立起财政奖补政策稳定、农民主动参与、管理制度规范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新机制;村内公益事业明显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提高,社会文化事业明显进步,以促进农村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不断发展。
历年中央一号文件
历年中央一号文件从10个中央“1号文件”看农村改革30年的政策演进从1982年到2008年,中央先后出台了10个关于农村工作的“1号文件”。
1号文件意味着高度重视,意味着不同寻常,意味着非抓不可。
下面从上世纪八十年代5个1号文件(1982-1986)的政策框架、新世纪5个1号文件(2004-2008)的政策框架以及综述10个中央一号文件的政策主张等三个方面,重温中国农村改革30年的政策脉络。
一、上世纪八十年代五个1号文件的政策框架(1982-1986)(一) 1982年1号文件解决的是联产承包制的性质问题1982年1月1日中共中央批转1981年12月的《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即第1个1号文件)。
1、背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已经纠正了并在继续纠正长期以来所形成的“左”倾错误,对农村政策作了重大调整,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使农村出现了二十多年来少有的大好形势。
全国农村已有百分之九十以上的生产队建立了不同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大规模的变动已经过去,此时,已经转入了总结、完善、稳定阶段。
2、内容:文件对农业生产责任制,改善农村商品流通,农业科学技术,提高经济效益,改善生产条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基层组织建设等方面的政策问题作了规定。
强调我国农业必须坚持两个长期不变:社会主义集体的道路、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公有制长期不变;集体经济要建立生产责任制长期不变。
3、特点:文件不但肯定了联产承包制,认为包工、包产、包干,主要是体现劳动成果分配的不同方法,而且从理论上说明它不同于合作化以前的小私有的个体经济,而是社会主义农业经济的组成部分。
4、意义:文件影响深远。
由于联产承包制采取了统一经营与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原则,使集体优越性和个人积极性同时得到发挥。
联产承包制越来越成为全国农业生产的主要形式。
(二) 1983年1号文件解决的是人民公社体制改革问题1983年1月2日中共中央印发《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即第2个1号文件)。
自治区取暖费补贴文件201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文件新财文字(1997)262号签发:陈泽瑜关于自区级行政、事业、企业单位职工冬季取暖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区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中央驻乌鲁木齐各单位、兵团计财局、乌鲁木齐市财政局:为适应新的形势.缓解部分单位资金(经费)困难,合理分担磺用,现对自治区级行政、事业、企业单位职工取暖费报销问题重新制定如下规定:一、凡是居住有暖气设备的国家干部、职工(舍离退休)住房的冬季取暖费,在自治区规定的职工住房面积标准以内(夫妇双方就高不就低).采取夫妇双方单位共同承担,各负担一半的办法。
二、有供暖设备向外单位供暖的单位,按新价重字(1996)20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取暖费。
三、在取暖费结算时,应按新财练寄[(1997)8号文件规定执行.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厅印制的行政事业收款收据,企业使用单位往来结算收款收椐向对方单位收取取暖。
四、夫妇双方单位同属特困企业的(领有劳动永门颁发的特困证),双方各负担一半。
如果提洪住房的单位不属于特困企业而另一方单位系特因企业,由提供住房的单位全额承担。
如果提供住房的单位是特罔企业的,仍执行双方单位各负担一半的办法。
五、夫妇双方单位均未提供住房,嚣工自购商品房的、经批准在外租用房屋(含租用私房、商品房、公房)和居住搬迁楼等职工取暖费的报销按第一款规定办理。
如果一方或双方单位均属特困企业,职工取暖费的报销按第四款规定的原则办理。
六、已参加工作与父母同住的子女的单位不分担此项费用。
七、夫妇中有一方是现役军人或一方在外地工作的(户口不在乌市),由对方单位全部负担;丧偶单身职工由其所在单位全部负担;夫妇一方原在自治区级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工作,分有住房,叉调到外地工作的,其冬季取暖费由对方单位全部报销。
八、一方是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员工、中外合资企业职工的,由其个人或企业负担取暖费的一半,如属夫妇双方同在以上企业工作的,取暖费原则上由其企业全部负担。
中央一号文件,全文
中央一号文件,全文篇一: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全文鄂前旗召开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动员暨培训大会为科学规范地开展好水利普查工作,确保水利普查取得圆满成功,2011年3月1日至3日,鄂前旗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全旗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各镇镇长、分管镇长;各村嘎查嘎查长及全旗负责水利普查工作的指导员及普查工作人员约130余人,在旗水务局培训中心举办了鄂托克前旗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工作动员暨培训大会。
会议由旗法制办主任燕世荣同志主持。
会上,旗水务局局长杨文勇同志传达了国务院、自治区、市级有关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工作会议精神。
旗人民政府副旗长孟克宝鲁德同志做了动员讲话,并就我旗水利普查工作做了具体的安排部署。
他指出:开展水利普查既是一项紧迫重要的政治任务,也是谋划我旗水利长远发展的迫切需要。
各镇、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此次水利普查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严格按照普查总体要求,认真开展普查工作,把水利普查工作抓紧抓实抓好,为我旗科学制订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提供可靠的基础水信息支撑和保障。
此次动员暨培训会由我旗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指导员分别就涉及水利普查总体方案、地下水取水井专项普查、水利工作基本情况、经济社会用水及水土保持情况普查等五个方面进行专题培训。
此次会议的召开不仅对水利普查工作进行了全面的动员、部署,而且进一步明确了工作任务和要求,统一了思想、强化了责任。
同时,使参会人员对水利普查的意义、任务、原则、内容和技术路线与方法等有了全面认识,为确保我旗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清查登记工作开好局、起好步,及全面做好水利普查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的基础。
篇二:2月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全文)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全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2010年12月31日)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
兴水利、除水害,事关人类生存、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历来是治国安邦的大事。
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必须下决心加快水利发展,切实增强水利支撑保障能力,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改革开放30年以来的十个“一号文件”
波澜壮阔的中国改革事业,发端于农村。
改革开放30年,围绕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中央出台了一系列重要政策文件,包括10个中央“一号文件”。
在不同历史阶段,中央农村工作文件准确把握保护农民物质利益、尊重农民民主权利、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的改革主线,加速了城乡协调发展的历史进程。
踏着30年改革开放的路途而来,站在一个崭新的历史起跑线上,回顾这10个“一号文件”,对于农村改革发展的政策轨迹和未来走向有着重要意义与深远影响。
1982年:中共中央发出第一个关于“三农”问题的一号文件1978年冬天,安徽凤阳小岗村18位农民悄悄地签订了“包产到户”的“契约”,由此拉开了中国改革开放序幕的一角。
发轫于农村的改革,迅速以不可阻挡的磅礴之势推向全国。
30年间,神州大地的广袤乡村经历了历史性的变革,9亿农民迈进了富裕文明的新时代。
时间:1982年1月1日重要意义:进一步放宽了农村政策,肯定了“双包”(包产到户、包干到户)制1983年:第二个中央一号文件《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正式颁布1983年的一号文件就解放多了,很明确提出联产承包不仅在贫困地区,偏远山区可以搞,别的地区,经济发达地区并不是不可以搞,同时强调,联产承包不一定都包到户,有的愿意包到组,有的愿意实行专业承包都是可以的,可以百花齐放。
到了1984年,第三个一号文件那就非常明确提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党领导下的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马克思主义合作制理论在中国的最先实践。
时间:1983年1月重要意义:全面推行家庭承包责任制1984年:中共中央发出《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1984年“一号文件”,中央开始规范家庭承包的政策,明确提出承包到户的家庭承包期可以延长到15年。
1985年“一号文件”开始研究概括总结农村改革的重要经验。
农村改革最基本的内容是确立家庭承包,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调整农业生产的结构,国家对生产对经营者应当进行从过去直接管理转向间接的调控,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等,这些基本经验其实到1984年在农村已经基本形成。
国家统计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的公告-国家统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国家统计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的公告正文:---------------------------------------------------------------------------------------------------------------------------------------------------- 国家统计局公告(2010年第1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我局对2010年1月1日前制发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经清理,继续保留有效规章5件;继续保留有效规范性文件48件,废止规范性文件15件(具体目录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1.国家统计局现行有效规章目录2.国家统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国家统计局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附件1:国家统计局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序号发布机关规章名称文号发布日期实施日期1国家统计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4号令1999年10月27日1999年10月27日2国家统计局涉外调查管理办法7号令2004年10月13日2004年10月13日3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规定9号令2006年7月17日2006年7月17日4国家统计局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10号令2007年4月30日2005年7月1日5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11号令2007年8月27日2007年12月1日附件2:国家统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发文机关文件名称文号1国家统计局关于对外提供统计资料的几点意见统综字〔1988〕107号2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统计违法案件通告制度》的通知统政字〔1988〕492号3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员岗位专业知识培训试行办法》的通知统培字〔1990〕11号4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农村基层统计工作规范化》方案(试行)的通知统农字〔1990〕428号5国家统计局关于颁发《统计信息咨询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统字〔1994〕371号6国家统计局、人事部关于印发《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统字〔1995〕46号7国家统计局关于在部分大中型企业和二级主管部门设置统计检查员问题的复函国统字〔1996〕268号8国家统计局关于对《关于在人口抽样调查中若干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国统字〔1997〕41号9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法》第二十七条中“企业事业组织”认定的复函国统字〔1998〕70号10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建立全国重点房地产开发企业联网上报制度的通知国统字〔1999〕84号11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科技投入统计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统字〔2000〕30号12国家统计局关于对股份上市公司以保密为由拒绝按时报送统计报表问题的批复国统函〔2000〕31号13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营销员应如何统计问题的批复国统函〔2001〕126号14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关于市辖区是否应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问题的批复国统函〔2001〕162号15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政府统计标志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统办函〔2001〕158号16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高技术产业统计分类目录》的通知国统字〔2002〕33号17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关于对基层填报单位统计报表报送时间问题的批复国统函〔2002〕6号18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政府统计标志使用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统办字〔2002〕006号19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关于我国GDP核算和数据发布制度的改革》的通知国统字〔2003〕70号20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关于对国有公司企业认定意见的函国统函〔2003〕44号21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关于对非法人产业活动单位给予行政处罚问题的批复国统函〔2003〕51号22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调查对象所在地认定问题的批复国统函〔2003〕60号23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文化产业及相关产业分类》的通知国统字〔2004〕24号24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关于对乡镇及街道办事处统计机构执法检查职能问题的批复国统函〔2004〕184号25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关于对统计调查对象以保密为由拒绝按时报送统计报表问题的批复国统函〔2004〕198号26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关于对各类开发区职能部门统计行政执法检查权处罚权问题的批复国统函〔2004〕199号27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国家统计局报表制度格式规定》的通知国统办字〔2004〕46号28国家统计局、国家保密局国家统计局、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统计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国统字〔2005〕56号29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05〕58号30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关于实施《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统函〔2005〕142号31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信访工作办法》的通知国统办字〔2005〕026号32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统办函〔2005〕103号33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新闻发布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统办字〔2006〕29号34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统计和规范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国统字〔2007〕10号35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关于对外提供企业基本情况和有关信息资料的批复国统函〔2007〕43号36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保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统办字〔2007〕66号37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统办字〔2007〕73号38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关于确保上市公司统计年报及时全面准确上报的通知国统字〔2008〕20号39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通知国统字〔2008〕56号40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通知国统字〔2008〕57号41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通知国统字〔2008〕59号42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关于规范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文本格式的通知国统字〔2008〕99号43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关于中石油中石化各级分公司和加油站单位性质确认问题的批复国统函〔2008〕25号44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统计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统办字〔2008〕44号45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的通知国统办字〔2008〕50号46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09〕70号47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巡查工作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09〕122号48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政府采购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国统字〔2009〕126号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发文机关文件名称文号1国家统计局关于说明拒报统计资料问题的批复国统字〔1995〕220号2国家统计局关于对“瞒报统计资料”问题的复函国统字〔1995〕290号3国家统计局关于对虚报统计资料问题的批复国统字〔1995〕324号4国家统计局关于对迟报统计资料经催报后迟报与拒报界限认定问题的批复国统字〔1995〕360号5国家统计局关于对在统计执法检查中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国统字〔1996〕259号6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贸易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统字〔1996〕364号7国家统计局关于对如何认定拒报统计资料行为的复函国统字〔1997〕282号8国家统计局关于对屡次迟报认定问题的复函国统字〔1998〕113号9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统办函〔1998〕7号10国家统计局关于对政党机关或政府部门共同制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统计报表是否应当报经审批问题的批复国统函〔1999〕32号11国家统计局关于对《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统函〔2000〕106号12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关于报送企业集团统计报表问题的批复国统函〔2003〕148号13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行政单位及有关事业单位开展有偿服务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统函〔2003〕181号14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关于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数额较大或占应报数额的份额较多如何认定的批复国统函〔2005〕107号15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国统办字〔2006〕28号——结束——。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04•【字号】桂政办发[2010]29号•【施行日期】2010.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2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快发展农村公共事业,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建设500个村级公共服务中心”的为民办实事项目,现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各市、区直各有关部门,请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配合、扎实推进,切实做好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的各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完善农村公共服务体系,整合社会事业项目,提高投资效益,加快发展农村公共事业,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这是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
当前,我区农村基础设施比较薄弱,农民群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日益强烈。
加大对农村基层的投入,满足农民群众对公共文化服务的需求,是政府服务职能的重要体现。
自治区党委、政府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继续扩大内需、改善民生,加强农村公共事业建设的战略决策,对全区农村社会事业的发展提出了新要求,在今年8000亿固定资产投资和为民办实事项目中对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进行了统筹安排。
推进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是一项改善民生的民心工程,是一项履行政府服务职责的庄重承诺,是一件造福百姓的实事好事。
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从政治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村级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决策部署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建设任务(一)基本原则。
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是一项创新性的工作,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政府主导,整合资源,规划先行;二是因地制宜,便民实用,分类指导;三是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体现特色;四是群众参与,完善机制,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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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发〔2010〕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牧民增加收入的实施意见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促进城乡居民增收的意见》(内党发…2009‟3号)要求,保持牧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牧民持续增收,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牧民增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全区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在牧区的各项方针政策,不断深化牧区改革,调整牧区生产力布局,加大草原生态保护与建设力度,加快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牧区生产力。
广大牧区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牧民的生活总体达到了小康水平,呈现出经济发展、生活改善、社会和谐的良好局面。
在看到牧区发生重大变化的同时,还要看到目前制约牧区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尚未消除,促进牧区发展、牧民增收的长效机制尚未形成,草原生态退化沙化的趋势尚未根本改变。
特别是牧区发展的资源和环境约束日益趋紧,牧民依托传统畜牧业增收的空间越来越小,牧民收入增长速度相对缓慢。
近些年来,自治区大面积实施禁牧、休牧、轮牧制度,牧民为保护和恢复草原生态付出了部分成本。
同时,由于惠农惠牧政策不平衡,牧民的转移性收入明显低于农民。
加之牧区地处偏远,气候寒冷,生产生活资料价格提高,牧民消费支出远远高于农民,实际收入不仅低于农民,而且呈现递减趋势。
解决牧民增收既是经济问题,也是政治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提高对牧民增收重要性的认识,把促进牧民增收作为牧区工作的重要任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对牧民和牧业生产的补贴力度,逐步缩小惠牧与惠农政策的差距,千方百计增加牧民收入。
解决牧民增收相对缓慢的问题,在实际工作中注意把握以下基本原则:坚持草原增绿与牧民增收的统一。
草原是构筑祖国北疆生态屏障的第一道防线,促进牧民增收既要通过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不断优化结构,努力提升畜牧业的质量和效益,又要注重科学、合理、永续利用草原,进一步加大对草原生态保护和建设力度,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之路。
坚持牧业增收与非牧增收的统一。
既要在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的前提下,注重挖掘草原畜牧业内部增收潜力,更要拓宽牧民就业增收渠道,加大政策的扶持力度,努力增加牧民在二三产业的收入。
坚持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的统一。
既要注重和改善民生,从解决牧民当前最急迫、最期盼的问题入手,千方百计增加牧民收入,又要做好谋长远、打基础的工作,努力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坚持整体推进与分步到位的统一。
促进牧民增收要统筹全局,全方位地解决制约牧民收入增长的问题,同时又要兼顾政府的承受能力,各种惠牧措施及补贴采取低门槛、先起步的办法,逐步扩大范围、提高标准,不断提高牧民的实际收入和生活质量。
二、促进牧民增收的政策措施(一)加大对禁牧、休牧、轮牧补偿力度对于草原生态极度恶化、不适宜人居住、正在实施的长期禁牧地区,各地要继续组织实施好现有的异地扶贫移民、边境生态移民和移民扩镇等项目,加大项目资金整合力度,有条件的盟市、旗县可以再给予适当补贴。
自治区要继续积极争取国家加大退牧还草、京津风沙源治理等工程的投资力度,优化投资结构,完善建设内容,使更多牧民从国家项目实施中得到补偿。
对国家和自治区已经实施的项目区之外、草原生态严重退化的区域,有计划地实行阶段性禁牧。
对阶段性禁牧区域内的牧民按照每年5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偿,每年每人补偿金额不低于3000元,最高不超过5000元,连续补贴5年。
鼓励阶段性禁牧地区有劳动能力的牧民进城务工。
留在草原的牧户,严格限制养畜数量(仅供自食自用,每户养羊不超过25只或大畜不超过5头)。
5年禁牧期满后,根据草场生态功能恢复情况可以合理利用,或者继续实施阶段性禁牧。
在水土条件好的牧区,建设节水灌溉饲草料基地和人工草场,对牧民合作组织的节水灌溉设备给予补贴。
享受该项补贴的牧户,按照草原的实际承载能力,区别不同情况,实行舍饲禁牧或季节性休牧。
对草甸草原、典型草原等草场资源状况好的地区,进行划区轮牧试点,对牧民合作组织实行划区轮牧的按照每年0 5元/亩的标准给予补贴,每人每年补贴金额不低于50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
对未纳入国家和自治区生态建设项目区的季节性休牧草场,各盟市自行制定补贴办法和标准给予补贴。
(二)积极推动牧民转移就业工商企业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牧民工,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对转移牧民领办、合办工商企业和个体经营的,免除地方教育费附加、卫生检疫费、治安费、人防费等费用;对于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的新办企业,3年内免征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对新办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权限经批准后予以减免。
对转移到城镇取得城镇户口住房困难的牧民,由入住地旗县优先给予城镇廉租房租赁补贴。
牧区新开工的水、路、电等民生工程建设项目和新增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转移牧民。
(三)大力扶持畜牧业生产对牧民购买区内的具备旗县以上生产经营许可证种羊场的特级、一级种公羊予以补贴,每只补贴800元。
牧户使用良种肉牛冻精,每头基础母牛每年补贴10元。
对牧户养殖良种基础肉用母牛,每年每头给予50元的补贴。
各地可在严格执行草畜平衡制度的前提下,对年末未超过核定载畜量牧户的良种基础母羊及其他地方优势畜种给予适当补贴。
提高牧民购置牧机具补贴标准,在中央财政补贴30%的基础上,累加补贴比例提高到50%;对牧民合作组织单机最高补贴额度提高到20万元。
对具有牧区户口并从事牧业生产的牧民实行燃油补贴,每人每年补贴100元。
大力扶持牧区龙头企业和知名品牌,金融机构要加大对龙头企业的信贷支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对牧区注册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在牧区注册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龙头企业,除享受国家、自治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外,对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的新办企业,3年内免征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对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收政策权限经批准后给予减免。
对牧区注册的盟市级龙头企业,所得税盟市、旗县留成部分税收优惠可参照上述政策执行。
(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着力解决牧区人畜饮水困难,在国家安全饮水工程人均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对工程成本高的牧区提高地方配套投资,自治区和盟市按照6∶4的比例增加投入,将人均配套补助标准提高到600元。
鼓励和扶持牧户建设标准化棚圈、青贮窖、储草棚,推广使用太阳能发电和风光互补发电。
进一步加快牧区的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建设。
加快组织实施“游牧民定居工程”,努力改善牧民居住条件。
优先在牧区实施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
(五)努力改善金融服务各有关金融机构要积极加大在牧区、牧业、牧民方面的信贷支持力度。
牧区的合作金融机构当年新增贷款的80%以上用于牧民生产贷款和生活消费贷款。
积极推动牧区金融服务创新,针对牧民转变生产方式和提升消费层次的需求设计金融产品。
对牧民进行小型草牧场水利工程建设、养殖基础设施建设、购置优良畜种、牧业机械、住房建设等提供中长期贷款。
鼓励牧民按照自愿的原则组织牧民信用互助协会,按照金融机构授信额度的一定比例自愿交纳信用互助基金。
鼓励和引导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等在牧区增设机构。
自治区和盟市、旗县对在牧区年度信贷投放量大、担保额多的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担保公司等机构给予适当奖励。
盟市、旗县可设立牧民信贷担保基金,引导金融机构放大信贷投放量。
加强牧区支付结算环境建设,提高金融服务水平,降低牧民筹资成本。
积极探索扩大牧区政策性保险范围,逐步增加政策性保险品种,增强牧民抵御自然灾害风险的能力。
(六)逐步提高各项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水平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财力的增长,自治区将进一步加大对牧区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就业培训等方面的扶持力度,在政策上给予倾斜,在项目上予以优先安排。
三、切实强化各项保障措施自治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项目资金,进一步加大国家对草原生态保护建设和牧民生产生活的支持力度。
各级人民政府要调整公共财政支出结构,大幅度提高公共财政对牧区的投入,大幅度提高各级政府土地出让收益、耕地占用税新增收入用于牧区建设的比例。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自治区留成部分的30%,专项用于牧区节水灌溉、人工草牧场、标准化棚圈、青贮窖、储草棚等基础设施建设。
自治区新增农牧业产业化资金和扶贫资金的60%、农业综合开发中产业化资金的25%要投向牧区。
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要提取一部分用于牧区水利建设。
积极探索建立草原生态补偿机制。
自治区每年从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中提取10%、两权价款平衡预算50%之中提取10%,专项用于草原生态保护和牧民生产生活补贴。
有条件的盟市每年也要从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和两权价款中提取一定的比例,用于草原生态保护和牧民生产生活补贴。
合理确定自治区与盟市资金配套比例,除上述有明确规定之外,其余各项惠牧政策所涉及的经费,根据各盟市经济发展水平,由自治区财政部门将全区12个盟市按照人均财力划分为3∶7、5∶5、7∶3的比例,由自治区与盟市共同承担。
各级人民政府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为促进牧民增收、提高牧民生活质量创造条件。
自治区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积极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各项惠牧政策落到实处。
各级监察和督查部门要加强对牧民增收各项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切实保护好牧民的利益。
(此页无正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主题词:农牧业牧民增收意见自治区党委各部门,内蒙古军区,武警内蒙古总队。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办公厅,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电处2010年1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