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监督管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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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及其权限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的法定机构,依法实施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的 卫生监督职能。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所属卫生防疫机构,负责 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国境口岸及入出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按照国境 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全国“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教 育大纲”规定的培训学时,掌握大纲规定 的有关卫生法规,基本卫生知识和基本卫 生操作技能等内容。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 员应取得卫生知识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二)取得健康合格证 (三)搞好个人卫生
三、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报告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一、公共场所卫生要求 (一) 室内空气质量达标 (二) 微小气候适宜 (三) 采光、照明良好 (四) 噪音符合标准 (五)用具和卫生设施符合卫生标准 (六)用水达到卫生标准 (七)室内装饰的卫生要求
二、公共场所对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一) 具有卫生知识 公共场所卫生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必须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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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24小时内会同有 关人员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意 见于1周内写成“公共场所危害事故现场调 查报告书”,报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上 级卫生监督机构、事故的主管部门和事故 单位并建立档案。
第三节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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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卫生 监督员负责对所管辖区公共场所的卫生进行监督检查,执 行卫生防疫机构交给的各项任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 同级人民政府发给证书。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 卫生防疫机构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 给证书。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一) 报告的范围 发生下列事故应及时报告:①因微小气候或空气
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所致的虚脱、休克;②饮用 水遭受污染或水污染所致的介水传染性疾病流行 或水源性中毒;③放射性物质污染公共设施或场 所造成的内照射或外照射健康损害;④公共用具、 卫生设施被污染所致的传染性疾病、皮肤病;⑤ 意外事故所致的一氧化碳、氨气、氯气、消毒杀 虫剂等中毒。
二、公共场所卫生立法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 康,国务院于1987年4月1日发布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 例》。
1987年卫生部制定了《公共场卫生监督监测要点》和《公 共场所从业人员培训大纲》,1988年制定了《旅店的卫生 标准》等十一项公共场所国家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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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引入
2003年非典视屏案例 1、抗击非典 2、北京首个公共医疗应急大楼启用 3、全面大伤员得到转移治疗,灾区未见重
大疫情 4、浙江衢州一小学69名学生出现发热腹泻
呕吐症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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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监管法律制度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预防疾病, 促进人民健康和提高生命质量活动中所形成的各 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公共卫生包括公共 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食品卫生、学校卫 生、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放射卫生、化妆品 卫生、保健用品卫生、国境卫生检疫、特殊人群 卫生保健、传染病管理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 处理等范畴。本章重点讲述公共场所卫生和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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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报告责任人 报告责任人是公共场所的经营单位及卫生负责人,
其他人也有报告义务 (三) 报告时间和处理 发生死亡或者同时发生3名以上(含3名)受害病人
时,事故报告责任人要在发生事故24小时之内, 电话报告当地卫生监督机构 。国内民航、铁路、 交通、厂(场)矿等所属经营单位,应同时报告本 系统卫生监督机构,随即报告主管部门,必要时 (如重大事故和可疑刑事案件等)必须同时报告公 安部门。
2011年2月1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公共场所卫生 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由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转变的重要标志。 这些卫生法规、标准和文件,是目前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监 督的主要法律依据。
第二节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第一节 概 述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一、公共场所的概念 公共场所(public place)是指为了满足公众
对生活、文化和人际交往的需求而设立, 供公众共同使用,具有一定围护结构的场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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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按其用途目前分为七类:①住宿和交易 场所;宾馆、饭馆、招待所、咖啡厅、酒吧、茶 室;②净身和美容场所:公共浴室、理发店、美 容店;③文化娱乐场所:影剧院、录像厅、游戏 厅、舞厅、音乐厅;④体育休息场所:体育场 (馆)、游泳场(馆)、公园;⑤文化交流场所: 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⑥商业活动 场所:商店、书店;⑦就诊和交通场所:医院候 诊室、候车室、公共交通工具。目前并没有将所 有的公共场所都纳入法定监督对象,如集贸市场、 邮电局、证券交易所、营业厅等。
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及其权限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是:
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实施量化分级管理,促进公 共场所自身卫生管理,增强卫生监督信息透明度; 根据卫生监督量化评价的结果确定公共场所的卫 生信誉度等级和日常监督频次;对公共场所进行 监督检查,应当依据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采取 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询问等 方法,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应当 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并将抽检结果向社 会公布;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并将抽检 结果向社会公布;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 所,可以依法采取封闭场所、封存相关物品等临 时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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