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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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姓名:刘忠
用户名:ylddlz
所属服务站:奥鹏陕西榆林电大学习中心教学服务站
指导教师:杨玉珍
婚姻法研究
【摘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和形式发生了重大变化,以致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的范围和形式、方法发生了重大变化,这对对婚姻法中关于对离婚案件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认定和处理提出了新的挑战。本文首先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介绍了离婚的概念和法定条件;然后分析了现实中处理离婚财产的通常作法及存在的问题,并比较国外同类情况下的作法;最后,针对我国的情况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正文】:
婚姻法是关系到每个公民和每个家庭切身利益的一部重要法律,是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结合最多、最紧密的一部法律。婚姻法涉及到社会的各个层面和领域,从来没有一部法律能像婚姻法一样受人关注。在私有经济等多种经济形式迅速发展的今天,夫妻财产的内容和形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在离婚诉讼中,夫妻财产分割已经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趋势,所以,对离婚诉讼中夫妻财产分割的问题进行探讨,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阐述离婚的概念、特征条件
(一)离婚的概念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二)离婚的法定条件
1.“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感情确已破裂,在离婚的法定条件中占主导地位,而调解无效,仅仅处于辅助地位。因此,我们可以分析得出婚姻法坚持诉讼离婚的唯一法定条件,即破裂主义原则。“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与不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所列举了五种具体的情形可作为评判“感情确已破裂”标准,它们是:(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2)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此外,还规定了“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也可作为确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条件。
2.“调解无效”则是程序性规定,不能视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案件,许多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调解无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反映。而有一些离婚案件,虽然是“调解无效”,但并非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调解工作中,往往存在着力与不力,深入与不深入等差别,直接影响着调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审判实践说明,“调解无效”和“感情确已破裂”的含义不完全相同,“调解无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确已破裂”。因此,不应当把“调解无效”作为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在审判实践中,既不要把“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完全等同
起来。也不要把“调解无效”简单地作“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志。更不要把“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是“感情确已破裂”。
二、分析现实中处理离婚财产的通常作法及存在的问题
(一)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界定
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有夫妻法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这些规定紧紧地同我国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相联系。一方面强调了法律规范的强制性;另一方面,在当代社会经济关系多元化的情况下,采取了尊重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意思自治。我国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处理判决。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必须先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准确地划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正确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前提。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依法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所谓的婚姻存续期间,是从双方领取结婚证开始到婚姻关系终止时的这段时间。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类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和约定的财产。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离婚时,夫妻分割的仅限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属于全体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应当首先分家析产,分出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部分,然后夫妻双方再对此加以分割。对于夫妻个人财产属于夫或妻一方独自所有不作为分割对象。
(二)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基本原则
依照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 目前,在我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主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坚持男女平等原则
一个家庭中,夫妻两方的收入比例大多是有区别的,一般表现为男方经济收入高于女方。但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应有平等的权利,不能因为女方经济收入较低、没有经济收入而少分或不分给她财产。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离婚时,任何一方对共同财产都依法享有平等分割的权利。
理解这一原则,应该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其一,夫妻共有财产是共同共有财产,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