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城市规划及土地管理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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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市规划的调整与修改
城市规划经法定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调整已批准的 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确需调整与修改的经专项程序办理。
五、城市规划的实施
(一)选址意见书管理制度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四)现场检查和竣工验收制度
(一)选址意见书管理制度
城市规划法第三十条规定,城市规划 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 市规划。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 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选址意见书的程序: (1)建设单位在进行可行 性研究报告阶段,应当邀请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共 同参加,就项目选在哪个城市,选在城市哪个位 置进行调查研究和协商;(2)建设单位在上报 设计任务前,应当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协商 项目的定点,协商一致后,由规划部门出具关于 项目选在城市哪个位置的书面意见;(3)建设 单位在报批设计任务时,应当将选址意见书随设 计任务书一并报批。审批部门应当尊重选址意见 书关于项目定点的确定,没有附具选址意见书的 设计任务书,审批部门不能擅自批准。
六、法律责任
(一)违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二)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 (三)对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的 行政处分
七、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原则、依据 与体制
1.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原则 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实行“科 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 永续利用”的原则。
2.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依据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由城市规划行 政主管部门确定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和范 围,证明建设项目符合城市规划,允许建 设单位依此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办 理划拨土地手续的凭证。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程序是:(1) 审核申请建设用地定点的批准文件(设计 任务书、有关部门的批件等)是否具备合 法性;(2)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及 外部关系(环保、消防等)征求各有关部 门的意见;(3)核定建设项目的位置和范 围,划出规划红线;(4)提出规划设计条 件,作为进行总平面布置的依据;(5)审 查建设用地总平面布置,确认是否符合规 划要求;(6)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竣工验收制度 竣工验收是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建设工 程的验收,检查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条件 或要求,对符合城市规划的建设工程予以认可并 准允交付使用的活动。根据城市规划法第三十八 条的规定,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参加,也 可以不参加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一般通常参加 重要建设工程,即新建大中型建设项目或规划部 门认为有必要参加验收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 基本建设程序中的最后一个阶段。城市规划部门 参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主要内容是检查建设工 程规划设计要求。
3、虽然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在征用、 划拨用地过程中,或在进行建设工程活动中,违 反了建设用地许可证中规定的位置、面积等要求 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采取改 正措施。 4、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已经确定的土地使 用性质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 改正。已在用地上建成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影响城市规划的程度, 对当事人处以限期改正、限期拆除、或者没收, 并可处以罚款。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是:(1) 审查申请单位提交的批准文件是否齐备和 合法。(2)建设工程涉及相关行政主管部 门的,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如 环境保护、交通、防疫、安全、文物等部 门。(3)提出规划设计要求,作为编制建 设工程初步设计方案的依据。(4)审定初 步设计方案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5) 审查施工图,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必须依法行政,运用法律法规才能奏 效,同时用法律法规规范管理者的行为。 在规划管理中主要依据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2006年9月19 日公布的《风景名胜区条例》。 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 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自然保护条例》。 依据的行政规章和技术规范有建设部发布的《风景名胜区 建设管理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风景 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风景名胜区规划规 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等。
四、城市规划的审批
(一)城市规划分级审批制度 (二)城市规划的调整与修改
(一)城市规划分级审批制度
1、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 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审批。其中市管辖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 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乡总体规 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总体规划报请审批前, 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 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2、详细规划的审批。城市详细规划由城市人 民政府审批。已编制并批准分区规划的城市的详 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外,可由城市人民政府授权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 门审批。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提出申请, 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建设工程 符合城市规划、并准予开工的凭证。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是证明建设活动合法、保 护建设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依据;是规 划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建设工程,对 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 处罚的依据。
城市规划法律制度
一、城市规划及城市规划法概述 二、城市规划法律关系 三、城市规划的编制 四、城市规划的审批 五、城市规划的实施 六、法律责任
一、城市规划及城市规划法概 述
城市规划是指为了实现一定时期 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确定 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利 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和各 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
(三)城市规划的编制要求
编制城市规划必须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勘 察、测量及其他必要的基础资料,符合国 家关于城市规划编制的技术规定。从事城 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和人员,必须符合国家 关于城市规划编制资格的规定。
组织编制总体规划的机关应当就总体规划 方案向社会公布,听取意见,并在规定时 间内就有关意见作出反馈。组织编制详细 规划的机关,应当就详细规划方案征求有 关单位和公众意见。组织编制城市重要地 区的详细规划,可以举行有关公众参加的 听证会。
城市规划法律关系客体,即物和行为 的主要内容有:物,包括建设用地和 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行为,包括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土地 利用和各种建设活动。建设用地的位 置、界限,新建,扩建,改建的行为 作为客体,与主体构成了完整的城市 规划法律关系。
三、城市规划的编制
(一)编制城市规划的组织和程序 (二)编制城市规划的原则 (三)城市规划的编制要求
(四)现场检查和竣工验收制度
1、现场检查制度 现场检查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 员进入有关单位、或者施工现场,了解有无违章 用地、违章建筑情况,检查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 划设计条件或者要求、并对各类违章用地、违章 建设活动进行处罚的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以保密等为借口阻挠规划工作人员进入现场,或 者拒绝提供与城市规划管理有关的情况、文件、 图纸等。城市规划工作人员在现场检查中接触或 获得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技术秘密或业务秘密, 应当严格保守,不得泄露。故意泄露有关单位和 个人技术秘密或业务秘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公众利益, 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 2、保护和改善城乡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 3、符合防止各类自然灾害的要求和交通、消防和人 防的要求; 4、坚持合理与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水资源和其他自 然资源; 5、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持民族与地方特色; 6、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和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等相协调。
3.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体制
风景名胜区管理集中体现在资源管理。资 源的多样性决定了行政管理具有多元执法 主体的特征,除了规划管理以外,还有其 他方面的管理工作和管理职责。因此,我 国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的是属地管理,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风景名胜区管理 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 一管理工作。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相关 职能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业务 指导和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下列几个方面。 (1)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 理,其中各项建设活动包括,各类房屋及其附属 物的建设等;(2)对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 位置、标高、高度、造型、朝向、间距、建筑率、 容积率、色彩、风格等进行审查和规划控制。 (3)对道路的走向、等级、标高、宽度、交叉 口设计、横断面设计及道路的附属设施进行审查 和规划控制。(4)对各类管线(供水、供气、 供热、供电、排水、通信等)的性质、走向、断 面、架设高度、埋置深度、相互间的水平距离、 垂直距离等进行审查和规划控制。
3、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物 原来使用性质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当事人限期采取改正措施,并可处 以罚款。 4、批准临时建设,但建成半永久或者 永久性建筑物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当事人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城市规划法是调整在编制、审批和实施城市规划 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保障城市中的土地 利用及各项建设活动符合城市规划,对违反城市 规划法的行为进行处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城市规划法包括《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发 布的《城市规划法实施条例》,建设部发布的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镇规划体系编制办 法》和《选址意见书管理办法》等;各省人民代 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城市规划法实施 办法、各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城市规划管理的 地方行政规章等。
(一)违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1、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 进行建设,或者从事挖取砂石等活动的,由城市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建设 活动,限期退出违法占用的土地等。 2、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就向土地管理 部门申请征用土地,并获得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 依据规划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批准文件无效,由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请人民政府收回批准文 件并责令当事人限期退出占用的土地。
(二)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
1、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许可证就在城市规划区擅 自进行建设活动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 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对已经建成的建筑物或者其 他设施,如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给予停止建设, 限期拆除或者设收;如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 给予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 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严重影 响城市规划的,给予当事人停止建设、限期Baidu Nhomakorabea除 或没收;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给予当事人限期 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二、城市规划法律关系
城市规划法律关系是城市规划法确认的 具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
城市规划法律关系的主体,即参与城市规划 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他们享有和承担这种法 律关系确认的权利和义务,他们包括国家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法人和自然人。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享有审查批准、 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权利,同 时也负有受理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完 成审查批准申请的义务,建设单位负 有提供文件,申请的义务,也享有依 法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权利。
(一)编制城市规划的组织和程序
城市规划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 镇体系规划。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大中城市根据 需要可以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分 区规划。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人民 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二)编制城市规划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