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法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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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主要的国际组织
(1) 世界性的国际组织 ①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 ② 世界银行集团(WBG),由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金融公司
、国际开发协会三个国际金融组织组成 ③ 世界贸易组织(WTO) (2) 区域性国际组织 ① 欧洲联盟(EU) ② 东南亚国家联盟(ASEAN) ③ 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 (3) 专业性国际组织 ①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② 石油输出国组织(OPEC)
世界贸易组织 (www.wto.org)
1947年,联合国贸易与就业筹备委员会形成《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总协定于1948年1月1日生效。总协定的宗旨是提供生活水平,保证充 分就业,充分利用世界资源,扩大商品生产和交换,促进经济发展,减 让关税,取消贸易壁垒和歧视性待遇,实现贸易自由化。1986年乌拉 圭回合开始,1993年乌拉圭回合结束,1994年签署《乌拉圭回合最后 文件》和《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
(三)总结
国际贸易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自 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实体各自之间以及 它们相互之间的国际贸易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三、国际贸易关系的性质
(一)公法性国际贸易关系 1.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国际贸易关系 即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与
国际组织之间的国际贸易关系。 2.国际贸易管理关系 即国家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实体的
世界贸易组织的机构 (1)部长级会议:最高权力机构。 (2)总理事会:部长级会议休会时行使部长级会议的权力,执行争议
解决机构和贸易政策评审机构的职能,制定程序规则并批准各理事会的 程序规则。 (3)理事会:总理事会下设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和与贸 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 (4)委员会:部长级会议设立贸易和发展委员会、收支平衡委员会、 预算、财政和管理委员会。 (5)秘书处:
(三)总结
国际贸易法是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的贸 易关系、国际贸易管理关系以及平等主 体之间的国际贸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
第二节 国际贸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法的基本内容 (渊源)
国际贸易法调整国际贸易关系的法律规范既包括国际 法规范,又包括国内法规范;既包括公法性规范,又 包括私法性规范;既包括实体法规范,又包括程序法 规范。
国际贸易活动进行管制的关系。
(二)私法性国际贸易关系
1. 按照主体分类 (1)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实体
各自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贸易关系。 (2)国家或国际组织与自然人、法人或非法
人实体之间的贸易关系。 2.按照性质分类 (1)国际贸易合同关系=契约关系 (2)非合同关系=非契约关系
措施条例》。 (七)竞争法 如中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日本的《禁止垄断法》。 (八)对敌国贸易法
二、国际贸易的国内私法
一、国际贸易的国内公法 (一)对外贸易管理的基本法 如中国《对外贸易法》、美国《综合贸易与竞争法》。 (二)进出口管制法 如中国的《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技术进出口管
理条例》。

(三)海关与关税法 如中国的《海关法》、《关税条例》、《进口关税税则》、《出
口关税税则》、《进口货物原产地规则条例》等。 (四)外汇管理法 如中国的《外汇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法规; (五)贸易技术壁垒与动植物卫生检疫法 如中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六)贸易救济法 如中国的《反倾销条例》、《补贴与反补贴措施条例》、《保障
国际贸易法概论
2.美国《1984年贸易与关税法》
国际贸易的内容包括五个方面: (1)货物贸易; (2)服务贸易; (3)与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4)与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
保护; (5)与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有关的其他措施。
(二)国际条约的规定
1.区域性条约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规定: (1)国际货物贸易 (2)国际服务贸易 (3)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4)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2.世界性条约 (1)GATT1947:货物贸易 (2)WTO多边贸易协定: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
执行豁免); (3) 同时具备经济主体和管理主体双重职能。
2.国际组织 国际组织可分为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间组织,作为国际贸易法主
体的国际组织主要指政府间的组织。国际经济组织一般是指若干 个国家或地区为实现一定的共同经济目标,通过缔结国际条约而 成立的具有经济职能和常设机构的联合体。 (1) 参加者为主权平等的国家,并以国家间的正式协议为基础 ,不是自然形成的。 (2) 一些重要的国际组织具有法律人格,享有缔约能力,取得 和处置财产的能力,进行法律诉讼的能力; (3)有明确的目标和宗旨及实现其目标和宗旨的经济职能、基 本原则和常设机构。 (4) 享有程度不同的特权和豁免权。
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三)总结
国际贸易法是调整国际货物贸易、技术 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其它措 施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各国国内法和 国际条约中,其内容范围有不断扩大的 趋势。
二、国际贸易关系的主体
(一)国际法主体 1.国家 (1)与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缔结贸易条约; (2)与自然人或者法人缔结贸易合同; (3)制定贸易法律、法规 ; (4)依法对国际贸易活动进行管制。 国家主体资格的特殊性 (1) 以国库资产承担责任; (2) 享有财产豁免权(包括管辖豁免、保全豁免和
(二)非国际法主体
1.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实体 2.跨国公司 自然人 依有关国际立法和国内立法规定,自然人在具备一定条件下可以
成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因一些立法原因和自然人本身特点所致 ,自然人参与的国际经济活动范围有限。 自然人从事国际经济交往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般是由其属性 人法确定。作为从事跨国经济活动的私人交易者和被管理者其义 务是服从;权利是请求救济。 法人 国际条约和各国法律一般均承认法人的国际经济法主主体资格。 法人的国籍一般依成立地标准和住所地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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