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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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期末

一、名解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即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2、消费者:是指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居民。

3、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采用财物或其他的手段暗中收买交易对象或有关人员

而争取交易机会或有利交易条件的行为。

4、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

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5、虚假宣传行为:又称商业误导行为、误导公众行为、商业欺诈等,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

方法,对商品(服务)的质量、价格、性能、用途、数量、制造方法等进行引

人误解的陈述或表示。

6、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企业凭借已经获得的市场支配地位,排挤竞争对手或进行不公平交

易的行为。

7、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

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包括设计缺陷、原材

料缺陷、制造缺陷和指示缺陷。

8、产品瑕疵:产品瑕疵是指销售者作为出卖人交付的产品未达到法定的质量标准以及约定的技术

要求,未能符合买受人所期望的质量状况,从而使买受人不能按计划使用产品。产

品瑕疵不含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9、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是指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通过认证机构的独立评审,对

于符合条件的,颁发认证证书,从而证明该企业的质量体系达到相

应标准的制度。

10、产品质量认证:是指根据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通过认证机构的独立评审,对于符

合条件的,颁发认证和认证标志,从而证明某一产品达到相应标准的制度。11、预算:是指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各级人民政府和实行预算管理的各部门、各单位在一定期间

的财政或财务收支计划,可分为国家预算和单位预算。

12、税权:是指由宪法和法律赋予政府开征、停征税收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管理税收事务

的权力与权利的总称。

13、金融体系:是指国民经济体系内围绕资金融通、由相关要素有机构成的子系统,基本要素包括

金融工具、金融机构、金融市场。

14、商业银行:是指依照《商业银行法》与《公司法》设立的经营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

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二、简答

1、经济法与民法关系

答:(1)联系:①.调整对象: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②.渊源:都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习惯法、判例法、法定解释;

③.独立地位:都属于国内法体系,都是独立的部门法;

④.作用: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推动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发展。(2)区别:①.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调整的是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不调整人

身关系;民法调整的是民事关系,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

互之间发生的人身和财产关系;

②.法律关系主体不同: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经济组织、市场中介组织以及农户、个体工

商户、个人等;民法的主体则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③.作用不同:经济法比较注重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而民法则比较注重维护自然人、法人和

其他组织的利益;

④.调整方法不同:经济法主要采取了奖惩结合的调整方法,对于违反经济法义务而产生的不利法

律后果,采取追究经济责任和非经济责任相结合的制裁形式;而民法对于违反

民法义务而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主要采取民事制裁的形式。

2、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答:(1)联系:①.调整对象: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管理关系,都调整以服从为特征的社会关系;

②.渊源:都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习惯法、判例法、法定解释;

③.独立地位:都属于国内法体系,都是独立的部门法;

④.作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于国家的改革和发展都发挥着巨大的作用。(2)区别:①.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调整的是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这种经济

关系是一种包括市场监管、宏观调控等关系在内的经济管理关系;行政法主要

调整的是行政管理关系;

②.法律关系主体不同: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协调主体和协调受体;行政法的主体则包括行政主体、

行政相对人和其他行政主体;

③.作用不同:经济法对于引导、推进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在推动国民经济

发展方面起到的作用比行政法更为直接和明显;行政法对于引导、推进和保障政治

体制改革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④.调整方法不同:经济法主除实行奖励外,对于违反经济法义务而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采取追

究经济责任和非经济责任相结合的制裁形式;而行政法除实行奖励外,对于违

反行政法义务而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主要采取行政制裁的形式。

3、经济法主体的特征

答:(1)概念:即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据经济法享有权利(权力)和承担义务的组织和个体。

(2)特征:①.主体外延的广泛性;

②.主体资格的重叠性(法律地位复合性):一个个体可能具有多个主体地位;

③.主体形态的多样性;

④.主体能力的差异性(身份性与权限配置的不对称性)。

4、国家经济管理机关职权的概念和特征

答:(1)概念:是指国家经济管理机关依法行使经济职能时所享有的经济管理权力,包括宏观调控权、市场管理权、经济监督权、经济法律法规制定权。

(2)特征:①.经济职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②.经济职权为国家机构独有,是一种专属的职务权限;

③.经济职权是以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为中心内容的;

④.经济职权的行使受到法律严格的限制。

5、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以及行为种类

答:(1)概念:是指企业凭借已经获得的市场支配地位,排挤竞争对手或进行不公平交易的行为。

(2)行为种类:①.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②.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③.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④.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⑤.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⑥.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⑦.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

6、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

答:认定标准分为法定标准和推定标准两类:

(1)法定标准:①.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②.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③.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④.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⑤.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⑥.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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