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建委在全市展开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建设工程开(复)工质量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建设工程开(复)工质量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2.15•【字号】建质安[2008]114号•【施行日期】2008.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建设工程开(复)工质量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建质安[2008]114号)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春节过后,全市建设工程将陆续开(复)工。
为确保工程施工质量,消除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隐患,不断提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水平,市建委决定建设工程在开(复)工前,各相关单位要组织开展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大检查。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关于加强我市冬季施工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建质安[2007]1225号)要求,增强抓好工程质量、建设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组织好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检查工作。
各施工企业要按照有关标准立即组织自查,发现质量问题及安全生产隐患要立即整改,各建设、监理单位要组织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由三方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3月1日前由建设单位将复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分别报市、区(县)建委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管理部门审核汇总。
二、突出重点,明确要求各施工企业要把施工现场环境整治作为开(复)工检查的重点,特别是“一河、三区、五路”(海河沿岸,天津站地区、小白楼地区、奥体中心地区,解放路、南京路、卫津路、复康路、十一经路)范围内的建筑工地,要按标准清理工程项目外檐立面、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提高施工围挡水平。
其中,地铁站项目围挡实行铝扣板装饰,有条件的要在围档外实施绿化;海河范围的道路桥梁工程取消彩板围挡,实行装配式围挡。
3月15日前,“一河、三区、五路”范围内的建设工地的环境要全部达到标准要求。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指导书》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指导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1.07•【字号】建质安[2008]1025号•【施行日期】2008.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指导书》的通知(建质安[2008]1025号)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全面提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整体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有效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依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标准,市建委组织编制了《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指导书》,作为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工作的基本要求。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指导书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七日附件: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指导书(2008年10月)1总则1.0.1 为规范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提高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能力,促进其标准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特制定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指导书(以下简称指导书)。
1.0.2 本指导书适用于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
1.0.3 本指导书是检测机构检测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对检测机构管理的监督、检查、评价的依据。
1.0.4 质量检测活动除应执行本指导书外,尚应满足国家、行业、天津市现行有关规范、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要求。
2术语2.0.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及功能项目的抽样检测和进入施工现场建设用材料、构配件见证取样检测的活动。
2.0.2检测机构按照国家和天津市的有关规定取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应资质(格)证书,向工程建设领域提供检测、鉴证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
2.0.3 检验检测机构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对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和材料组合的物理及化学性能进行测试,并判定是否满足工程质量要求的过程。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08年度全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督查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08年度全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督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8.28•【字号】建质安[2008]796号•【施行日期】2008.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08年度全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督查的通知(建质安[2008]796号)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杜绝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控制一般事故的发生,不断提高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确保我市建设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市建委决定开展2008年度全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督查。
现将有关安排通知如下:一、督查对象(一)各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及建设安全管理机构。
(二)在本市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特级、一级、二级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
每个区、县督查4个建设项目,其中建设主管部门推荐2个项目,督查组随即抽查2个项目;每个施工企业督查2个建设项目,其中企业推荐1个项目,督查组随即抽查1个项目。
此次督查采取专家打分评议的方法。
二、督查时间及安排督查自2008年9月1日开始,分为二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9月1日至15日),对各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及建设安全管理机构进行督查。
第二阶段(9月16日至30日),对二级以上(含二级)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进行督查。
由专家组成四个督查组,其中第一组督查和平区、南开区、河西区、河东区、河北区、红桥区和华苑科技产业园区;第二组督查东丽区、津南区、西青区、北辰区、塘沽区、开发区和保税区;第三组督查武清区、宝坻区、大港区、汉沽区、静海县、蓟县和宁河县;第四组督查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总承包企业。
三、督查方式(一)听取区、县建委、施工企业开展建筑施工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和百日安全生产督查专项行动以及建设安全管理工作的汇报,检查建设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查阅日常管理的相关内业资料等。
天津市建筑市场执法监察工作制度
天津市建筑市场执法监察工作制度【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建筑[1997]459号【发布部门】天津市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1997.06.12【实施日期】1997.06.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天津市建筑市场执法监察工作制度(建筑[1997]459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建设部、监察部、国家计委、国家工商局《关于在全国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的意见》[国发(1996)12号]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我市建筑市场的规章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行为,强化各级建筑市场执法监察部门的队伍建设,确保执法监察人员秉公执法,依据《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建筑市场执法监察工作制度。
设立专职人员各区县建委应明确设定分工负责建筑市场执法监察工作的行政主管领导,建筑市场执法监察部门应指定不得少于两人为专职建筑市场执法监察员,并为其配置必要的交通和通讯工具。
执法监察员专门负责对行政辖区内的工程项目进行检查,处理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行为。
例行检查制度各区县建筑市场执法监察部门应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建立行之有效的日常检查制度,以确保执法监察工作覆盖到行政辖区内的每一个工程项目,并覆盖工程建设的全过程。
对于每个工程项目,应在其建设期之内至少检查四次,检查时间分别为基础和主体施工、安装或装修施工、配套工程施工以及全部工程竣工后。
执法监察工作的检查内容1.建设工程项目是否规定立项、申报计划、报建;2.建设工程项目是否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资格审查;3.建设工程项目是否按规定招标发包,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是否未经重新招标自行更换承包方式或者私相授受、肢解工发包;4.建设工程项目是否依法签订合同,并使用了规范的合同示范文本,是否经过合同管理部门的审查和鉴证,有无不执行天津市的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压级压价的行为;5.建设工程是否按规定办理委托监理和质量监督手续;6.建设工程项目是否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7.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是否遵守《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有无资质或越级承揽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任务,有无出卖资质证书、私招乱雇、违法分包、层层转包的行为,外地单位有无办理进津。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关于开展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关于开展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大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公布日期】2010.01.15•【字号】建质安总[2010]7号•【施行日期】2010.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关于开展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大检查的通知(建质安总[2010]7号)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施工、监理企业:近期,全国接连发生多起建设安全生产事故,共造成97人死亡。
其中,昆明新机场、安徽芜湖产业园配送中心和贵州福泉利森水泥厂工程相继发生模板倒塌事故,教训深刻。
1月份以来,我市共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12起,其中较大事故2起,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专题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了重要部署。
为落实会议精神,确保“两会”、春节期间建设安全形势稳定,市建交委决定开展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大检查,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建设施工21条禁令等有关规定,重点检查以下10个方面:1.项目安保体系建立及落实。
重点检查各方责任主体执行建筑施工法律、法规和安全规程的情况;严厉查处责任单位和个人安全管理不作为,责任制不落实,安全措施不到位,现场无项目负责人,管理混乱等违法违规行为。
2.冬施安全措施。
重点检查项目冬期施工方案制定及执行情况;混凝土浇筑养护;深基坑工程、钢筋工程、装饰工程落实冬期施工工序管理监控措施情况。
3.脚手架工程。
重点检查专项方案制定及审查;安全交底及搭设验收;执行技术标准及规范情况;钢管、扣件备案、进场验收及检测情况。
4.基坑工程。
重点检查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查和执行;专家论证意见的执行情况;按图施工情况;坑边堆载;基坑降水;基坑变形及周边环境监测等情况。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进一步提高我市勘察设计质量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进一步提高我市勘察设计质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0.28•【字号】津建设〔2017〕416号•【施行日期】2017.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进一步提高我市勘察设计质量的通知津建设〔2017〕416号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质〔2017〕57号)和《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津建质安〔2017〕189号)要求,为全面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进一步提高我市勘察设计质量,结合近期住房城乡建设部对我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及我市施工图审查质量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天津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设计要点》(2016修订版)及《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08年第1号),设计单位在施工图审查送审环节要认真填写《建设工程项目超限判定表》(见附件1)、《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专项论证判定表》(见附件2)。
施工图审查机构专业技术负责人要对《建设工程项目超限判定表》、《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专项论证判定表》中设计单位填写的内容是否正确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手写签字。
二、在施工图审查阶段,通过超限审查的超限工程、经专项论证的特殊建筑工程(采用新技术的工程、采用减隔震技术的工程、风荷载取值与荷载规范规定相差较大的工程等)以及经抗灾设防、抗震、抗风专项论证的市政公用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除依据现行标准、规范、审查要点进行审查外,还应当对超限审查意见、专项论证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审查。
天津市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办法
天津市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工作,根据《行政处罚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高速公路、港口水运等工程项目和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市场执法检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市场执法检查的监督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建筑市场执法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市管项目执法检查;组织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培训;对区县执法检查工作的督查。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区、县建筑市场执法监察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市场执法检查。
第四条建筑市场执法监察机构的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建筑市场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二)依法开展建筑市场执法检查活动;(三)依法查处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四)配合相关部门查处案件;(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包括巡查抽查、专项检查、投诉举报和交办转办案件的调查。
巡查检查是指在工程“三部位”施工阶段,即:工程开工阶段、主体施工阶段和装饰装修阶段,开展的不定期执法检查活动。
专项检查是指在季节性、阶段性、专业性等开展的执法检查活动。
投诉举报和交办转办案件的调查是指通过受理个人或单位投诉举报、上级交办或转办案件展开的调查和处理。
第六条建筑市场执法检查的内容:(一)检查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办理情况;(二)检查是否存在违法发包、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三)检查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及合同签订和备案情况;(四)检查工程质量监督备案手续、施工安全措施备案等情况;(五)检查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合同履约、项目主要管理人员配置及上岗情况;(六)检查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与劳务单位劳务合同签订及备案、劳务用工工资支付等情况;(七)检查工程款拨付票据、拨付凭证以及工程款支付时间、数额等情况;(八)检查其他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0.10•【字号】津建质安[2012]961号•【施行日期】2012.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的通知(津建质安〔2012〕961号)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各区县质量安全监管支队,各相关单位:按照市委常委扩大会议和高丽书记的讲话要求,依据市质安监管总队《2012年度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百日大检查计划》,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落实安全责任,完善安全措施,强化安全监督,全力以赴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和维护稳定工作,喜迎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市建设交通委定于10月10日至30日,在我市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活动。
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成立检查领导小组(一)领导小组成员组长:窦华港副组长:翟家常、郝恩海(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后勤保障组1.办公室主任由郝恩海同志担任,办公室副主任为袁革忠、李津宪、任忠利、雷立争;办公室成员为阎洪山、刘宝昌、王箭、秘志伟、杨小平、李建林、张玮、曾航宇。
办公室联系电话:883672872.后勤保障组组长由李津宪同志担任,后勤保障组成员为田丕方、王健梅、杨冬、张晨、赵楠。
二、检查依据和内容(一)检查依据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及建设施工21条禁令等有关规定。
(二)检查内容1.工程施工质量原材料进场质量验收控制;钢筋接头连接质量;后浇带(悬挑结构)模板安装及拆除;混凝土同条件试块强度和留置;混凝土的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混凝土隐形裂缝处理;室内回填土干密度试验;建筑物沉降观测;工程桩、地基强度或承载力检验;桩位偏差、桩顶标高;模板安装质量;预应力钢筋张拉;所用砌块龄期控制;砌体质量;砌筑砂浆厚度及饱满度;预制承重构件安装质量;楼面堆载;抗震构造措施;建筑节能;工程技术资料。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检查情况的通报-津住建质安〔2019〕51号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检查情况的通报正文:----------------------------------------------------------------------------------------------------------------------------------------------------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检查情况的通报津住建质安〔2019〕51号市质安总队,各区住建委,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强化工程质量管理,严厉查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假试样、假数据、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全面开展建筑市场暨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2019年5月,在全市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自查的基础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开展了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依据《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等法规规章和相关工程建设技术标准,重点检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基本条件、技术人员、仪器设备、检测管理和检测行为等内容,共抽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37家,下达整改通知书35份,提出整改意见195条。
检查表明,大多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能够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开展检测工作,检测行为基本规范,检测人员、设施环境、设备配置基本符合要求,检测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较为完善,并能够有效运行。
部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落实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执行检测标准等方面存在薄弱环节,主要有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未严格按规定进行样品信息采集和标识,检毕试样未按标准规范存放和留置;二是检测记录不规范,检测报告结论表述不明确,检测方案可操作性不强;三是仪器设备使用管理不规范;四是检测信息化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检查中发现5家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其中:天津富凯建筑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报告,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和《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吊销相关检测资质,并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建筑市场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建筑市场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建筑市场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海河教育园规建处、各区(县)质量安全监管支队:为了严厉查处违反建设工程法定建设程序的行为,遏制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等问题,不断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市建交委决定,自2014年6月3日起开展全市建筑市场专项执法检查。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及检查分工此次建筑市场专项执法检查的范围是全市在施房屋建筑工程。
其中,市质量安全监管总队负责市管建设项目的执法检查,各区(县)质量安全监管支队负责所属建设项目的执法检查。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1、建设项目是否按照法定建设程序办理了工程立项、报建、施工图审查备案;是否办理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程合同及分包合同是否备案;是否办理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是否取得了施工许可证。
2、建设工程项目部是否按照《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配置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津建筑[2012]1091号)配备了管理人员,项目管理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并与中标备案人员相符;项目管理各岗位是否落实了管理责任,是否存在脱岗、缺岗或随意变更等情况。
3、建设项目是否落实《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津建筑[2014] 1号)的有关规定,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发包分包工程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4、施工现场监理人员配备是否与中标备案人员相符;工程监理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对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分包情况进行了审查和监督;发现违法分包问题是否及时向建设单位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建设施工安全督查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建设施工安全督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6.02•【字号】建质安[2009]85号•【施行日期】2009.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建设施工安全督查的通知(建质安[2009]85号)各区、县建委,滨海新区规建局,各功能经济区建发局,各有关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按照市委、市政府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部署,从6月1日起至30日,市建设交通委将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全市建设施工安全专项督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建设交通委成立建设工程督查领导小组,由李全喜主任为组长,翟家常、李向阳为副组长,成员包括郝恩海、李津宪、韩明华、李福江及各区县建委主任、功能经济区建发局局长。
二、督查内容重点督查建筑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开展情况,建设安全主管部门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安全预防体系建立情况;“安全生产年”和建设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部署及落实情况;应急预案建立、落实情况;施工现场雨季施工防触电、高处作业防坠落、基坑施工防坍塌、机械施工防伤害等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三、明确分工和责任1、各区县建委主任、功能经济区建发局局长为辖区安全督查责任人,以区县为单位对辖区内在建工程项目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拉网式检查,逐个工程排查隐患,推动整改。
6月底由各区县、功能经济区做出检查报告,由建设管理部门主要责任人签字后报市建设交通委。
2、地铁工程、市级投资的市政路桥工程和超过负14米的深基坑及高度超过100米的建设工程,由总包单位法定代表人为安全检查责任人,向项目工地派驻安全督导员,每个工地成立安全检查领导小组,开展不间断施工安全检查。
6月底由各总包单位法定代表人向市建设交通委提交本人签字的检查报告。
四、市建设交通委向各区县、各重点工程项目派出督查组,指导、督查辖区和重点工程项目的安全检查,并组织专业人员对全市建设项目进行抽查。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全市建筑市场执法大检查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全市建筑市场执法大检查的通知【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津建筑函[2016]49号【发布部门】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3.21【实施日期】2016.03.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全市建筑市场执法大检查的通知(津建筑函〔2016〕49号)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海河教育园管委会规建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深入开展,加大对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不断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市建委决定,在全市范围开展建筑市场执法大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全市在建的住宅工程、公共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点检查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学校、医院、商场、办公楼等。
二、检查内容1.项目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包括:招投标、合同签订与备案、施工许可、分包合同、劳务合同签订与备案等;2.中标单位管理人员在岗履责情况;3.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工作安排专项检查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区(县)自查。
从即日起至4月10日,各区(县)建委(建交局)对监管的项目进行检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责令改正,依法处罚。
第二阶段为市建委督查检查。
4月11日起,市建委组织督查组,对各区(县)开展督查。
每个区(县)随机抽查6--8个项目,督查结束后,向受检区县建委(建交局)及受检工程相关单位通报检查情况,对于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工程,下达《建筑市场执法建议书》。
第三阶段为总结督办。
市建委将向全市通报检查情况,并对下发执法建议书项目的处罚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四、有关要求1.各区(县)建委要落实监管责任,组织好检查。
组织项目按照《建筑市场检查现场提供材料清单》要求,整理准备相关资料。
确定1名同志作为联络员,负责联络督查有关事宜,并请于4月5日前将《区(县)联络员登记表》和《区(县)在施项目清单》电子版报送市建委(电子邮件:xingdongyuebao@)。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建设工程开(复)工质量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建设工程开(复)工质量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2.11•【字号】建质安[2009]90号•【施行日期】2009.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建设工程开(复)工质量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建质安[2009]90号)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春节过后,全市建设工程将陆续开(复)工。
为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和建设安全生产,决定从即日起开展全市建设工程开(复)工质量安全检查,现将有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开(复)工质量安全检查工作,全面落实《关于加强我市冬季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安[2008]1013号)要求,切实做到有部署、有落实、有检查,不留死角,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1.坚持现场值班制度,重点做好防火、防盗、防一氧化碳中毒工作,加大巡视检查的频次,及时排除各种事故隐患,进一步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2.施工现场一律严禁燃放烟花爆竹,暂停施工的施工现场严禁值班人员明火取暖。
3.施工现场彩板房要符合防火标准和安全管理规定,严厉查处违规用电行为。
二、各施工企业要按照要求组织对进场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安全施工规范、操作规程和安全防护措施等。
安全教育培训要做到不走过场,凡是未经教育培训的,不得进场从事施工作业。
三、建设工程开(复)工前,施工企业要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有关要求,开展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自查。
凡是施工现场冬季施工措施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应急预案不健全,文明施工不达标,临时用电、起重机械、深基坑支护、员工宿舍取暖设施和脚手架搭设等存在问题的,应立即进行整改。
四、各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要对施工企业自查情况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并经三方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方可开(复)工。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在建工程质量大检查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在建工程质量大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7.07•【字号】建质安[2009]177号•【施行日期】2009.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在建工程质量大检查的通知(建质安[2009]177号)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做好2009年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迎检工作,按照市领导指示,市建设交通委定于7月份组织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全市在建工程质量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建住宅、公建等房屋建筑工程,大型厂房、仓库等工业项目,桥梁、道路及地铁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检查依据、内容和要求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等有关规定,重点检查工程实体质量情况,特别是工程地基、基础及主体结构的勘察、设计及施工质量。
主要检查五个方面:(一)开发企业和施工企业按资质承担业务情况对投资项目的开发企业、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和按资质等级承担业务情况进行检查,禁止超越资质登记进行项目开发和施工。
(二)项目勘察设计情况建筑结构及抗震设防勘察设计质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情况;重大设计变更审查情况;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及执业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对在建项目的地质勘探报告及施工图审查备案资料进行复核,确保其勘察数据准确全面,设计方案科学合理,符合国家及地方的各项强制性技术要求。
(三)结构质量安全情况高风险、大跨度、异型结构专家技术论证及质量控制;深基坑支护设计施工方案的论证、审批和执行;采用“四新”技术的成果鉴定、技术评审、许可及质量控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和执行;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执行;按图施工情况;深基坑及周边建筑物、道路、管线变形监测;降水与排水监控;建筑物沉降观测;地基、基础、主体工程阶段验收;地下室外墙渗漏情况;混凝土模板拆除;钢筋锚固、连接以及主要受力筋安装位置;梁、柱节点施工质量;墙体拉结筋留置位置、数量;承重结构混凝土、砌筑砂浆强度;建筑节能施工质量;装饰装修施工质量。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关于进一步落实责任加强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关于进一步落实责任加强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公布日期】2017.07.28•【字号】津建质安总〔2017〕65号•【施行日期】2017.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关于进一步落实责任加强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津建质安总〔2017〕65号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建委、海河教育园城建局、各区监管支队、各功能区、各有关单位:7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蒙古源流北方民国影视城项目木结构门楼安装时发生坍塌,造成8人死亡,2人受伤。
7月22日,广州市海珠区振兴大街16号中交集团南方总部基地B区项目发生一起塔吊倒塌事故,造成7人死亡,2人受伤。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责任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落实责任,加强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责任,确保工作部署落地见效各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要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建立健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要对工程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严格履行工程建设法定程序,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
施工单位要加强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管控,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
监理单位要依法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到位。
要坚决做到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不受控不放过、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不放过、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不放过,确保将安全生产各项部署措施真正落实到位。
二、深入排查整治,有效防控重大安全隐患各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住建部《关于开展2017年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和《2017年天津市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全市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全面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29•【字号】津建质安〔2017〕534号•【施行日期】2017.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津建质安〔2017〕534号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建委、海河教育园经建局、各区监管支队、各功能区、各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挂牌督办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12月29日天津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挂牌督办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住建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市安委会《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及安全生产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挂牌督办工作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
市管工程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以下简称总队)监督部门负责挂牌督办,并督促各方责任主体落实挂牌督办事项;区管工程由属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支队(以下简称区支队)负责挂牌督办,并督促各方责任主体落实挂牌督办事项,总队区县指导处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需挂牌督办的工程具体分为以下情形:(一)在总队开展专项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工程;(二)经举报查实后,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工程;(三)在日常检查、巡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工程;(四)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工程,具体情形如下:1.造成2人死亡的事故;2.造成1人死亡且2人以上(含2人)重伤的事故;3.造成3-9人重伤的事故;4.其他社会影响较大或有迟报、瞒报情节的事故。
(五)需要挂牌督办的其他情形。
重大隐患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施工安全隐患。
天津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3.27•【字号】津建质安〔2014〕162号•【施行日期】2014.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海河教育园规建处、各区(县)监管支队、各功能区建交局、各有关单位:近年来,我市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不断加强,建筑施工质量较好,群众满意度逐年提高,为进一步强化质量管理意识,促进工程质量水平进一步提高,满足人民群众对工程质量的更高期望和要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3〕149号)要求,决定在本市开展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制定了《天津市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3月27日天津市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突出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重点,准确把握常见问题产生的根源,坚持市场与现场联动、技术与管理并重、质量行为与工程实体齐抓,严格质量责任落实,强化激励约束措施,构建质量常见问题治理长效机制,有效预防和治理质量常见问题,全面提升住宅工程质量水平。
(二)工作目标通过四年努力,新建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预防和治理覆盖率达到100%,住宅工程质量水平明显提高,住宅性能明显改善,住宅质量投诉明显减少,住户质量满意度明显提高。
二、主要任务1.治理范围:新建住宅工程特别是保障性安居工程2.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治理重点(1)现浇混凝土楼板裂缝;(2)填充墙裂缝;(3)墙面抹灰裂缝;(4)墙面抹灰空鼓;(5)外墙外保温墙面裂缝、渗漏;(6)外窗渗漏;(7)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地面渗漏;(8)屋面渗漏;(9)地漏安装不规范,水封深度不足;(10)栏杆、扶手做法不规范;(11)室内标高和几何尺寸控制措施不到位;(12)卫生间局部等电位联结做法不规范;(13)电气暗配管不通,管内穿线“死线”,金属线管有毛刺;(14)户内配电箱安装及配线不规范,存在安全隐患;(15)地面辐射采暖安装不规范;(16)高层建筑防侧雷击安装不规范;(17)住宅安防设施未按设计安装。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行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行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2.28•【字号】建质安[2006]162号•【施行日期】2006.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行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建质安[2006]162号)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建立起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实现建筑施工安全的标准化、规范化,推动我市建筑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依据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全面推行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领导,大力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规、标准的贯彻实施。
以对企业和施工现场的综合评价为基本手段,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全面实现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标准化。
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树立典型、以点带面,稳步推进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工作目标:通过在建筑施工企业及其施工现场推行标准化管理,实现企业市场行为的规范化、安全管理流程的程序化、场容场貌的秩序化和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的标准化,促进企业建立运转有效的自我保障体系。
目标实施时间为2006年至2008年。
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包括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和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两部分。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03)及有关规定进行评定。
2007年底,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要全部达到“基本合格”,特、一级企业的“合格”率应达到100%;二级企业的“合格”率应达到70%以上;三级企业及其他施工企业的“合格”率应达到50%以上。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建设施工安全生产专项大检查的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建设施工安全生产专项
大检查的紧急通知
【法规类别】基本建设
【发文字号】建质安[2008]618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07.07
【实施日期】2008.07.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建设施工安全生产专项大检查的紧急通知
(建质安[2008]618号)
各区县建委、安全监管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2008年7月6日19时50分,河西区友谊南路与梅江路交口,由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承包,湖北安陆市永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分包,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公司监理的天津数字电视中心工程施工现场,在混凝土浇筑施工过程中发生模板坍塌事故,造成41人受伤,其中6人伤势较重。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高丽书记亲自作出重要批示:1、全力以赴救治伤员;2、尽快查清事故原因;3、吸取深刻教训,全面开展安全检查,坚决杜绝重大恶性事故发生。
为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领导指示精神,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
杜绝类似事故,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设施工安全生产专项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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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REAL ESTATE
2019年4月份一二三线城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稳中略升
国家统计局近日发布了2019年4月份70个大中城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变动情况统计数据。
一、一线城市新建商品住宅和二手住宅销售价格环比涨幅均略有扩大;二线城市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涨幅扩大,二手住宅涨幅回落;三线城市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涨幅回落,二手住宅涨幅微扩
4月份,各地进一步落实好因城施策、一城一策、城市政府主体责任的长效调控机制,房地产市场基本延续平稳态势。
4个一线城市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环比上涨0.6%,涨幅比上月扩大0.4个百分点。
其中: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分别上涨0.5%、0.3%、1.1%和0.4%。
二手住宅销售价格环比上涨0.4%,涨幅比上月扩大0.1个百分点。
其中:北京、上海和深圳分别上涨0.6%、0.5%和1.1%,广州下降0.4%。
31个二线城市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环比上涨0.8%,涨幅比上月扩大0.2个百分点;二手住宅销售价格上涨0.6%,涨幅回落0.6个百分点。
35个三线城市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环比上涨0.5%,涨幅比上月回落0.2个百分点;二手住宅销售价格上涨0.6%,涨幅扩
大0.1个百分点。
二、一二线城市新建商品住
宅和二手住宅销售价格同比涨
幅均略有扩大;三线城市新建商
品住宅销售价格同比涨幅回落,
二手住宅涨幅与上月相同
4月份,一线城市新建商品
住宅销售价格同比上涨4.7%,
涨幅比上月扩大0.5个百分点;
二手住宅销售价格上涨0.8%,
涨幅扩大0.3个百分点。
二线城
市新建商品住宅和二手住宅销
售价格同比分别上涨12.3%和
8.3%,涨幅均比上月扩大0.1个
百分点。
三线城市新建商品住宅
销售价格同比上涨11.3%,涨幅
比上月回落0.1个百分点;二手
住宅销售价格上涨8.4%,涨幅
与上月相同。
北京市住建委:严打违法群
租等违规行为
据2019年5月10日人民
网:“五一”小长假期间,北京
市住建委执法部门联合朝阳房
管局、海淀房管局、通州住建委
等部门开展房地产市场检查,
线上线下两手抓,严厉打击发
布“商改住”“产改住”、委托手
续不全、违法群租与违规租赁
等违法违规行为,25家房地产
经纪机构被查处。
对此,北京市住建委相关
负责人表示,市区住建房管执
法部门继续大力提高执法工作
与群众举报投诉的契合度,持
续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行
动、打击侵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违
规行为,加大力度规范互联网上
房源信息发布行为,严查群众
反映的互联网上不实房源、不
实承诺等诱骗消费者交易的虚
假房源信息,以及违法群租、违
规租赁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
违规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天津市住建委在全市展开建
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执法检查
据2019年5月8日凤凰网
房产天津站:按照《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
国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
督执法检查的通知》(建办质函
〔2019〕282号,以下简称《通
知》)要求,天津市住建委决定,
在全市开展建筑市场和工程质
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
各有关企业、项目单位要
高度重视,对照《通知》中检查
内容和要求,认真开展在建建
筑工程和轨道交通工程建筑市
场、勘察设计、工程质量安全、
建筑节能方面全数自查自纠工
作;各区住建委要落实属地监
管责任,按照《通知》要求,对
所监管项目开展全面检查;市
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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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REAL ESTATE
质安总队和滨海新区住建委要对所监管轨道交通项目开展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及时整改,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5月20日前,各区住建委将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情况报市质安总队,建筑市场检查情况报市住建委建筑市场管理处,建筑节能检查情况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科技教育处,勘察设计企业将自查情况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标准设计处。
在企业自查、各区检查的基础上,天津市住建委将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对各区、各企业进行抽查,对自查不认真、检查不到位、整改不落实的进行全市通报。
海南:住房租赁合同最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据2019年4月27日新华网:近日,海南省住建厅等9个部门近期联合印发了《关于支
持和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
通知》(简称《通知》)。
《通知》
提出,要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形
成个人、中介机构、住房租赁企
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住房租赁
平台公司等多主体参与的住房
租赁市场发展格局。
支持市场主
体以共享经济的理念和模式,推
动售后空置房源进入租赁市场。
鼓励发展分时度假、在线租赁、
房屋分享等各类共享型居住产
品。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住房
租赁企业、中介机构等市场主
体及个人,利用共享信息技术,
通过互联网平台将空置房屋资
源进行优化配置,提高利用效
率,满足多元化需求。
《通知》
还规定出租住房以原规划设计
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
单位,且人均租住使用面积不宜
低于6平方米。
同时,为防范以
租代售行为,规定住房租赁合
同最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苏州工业园区调整新购住房
学位政策:五年一学位改为
九年
据2019年5月17日中国新
闻网:近日,苏州工业园区管
委会发布《关于贯彻〈市政府关
于进一步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
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补充意见〉
的通知》(简称《通知》)。
《通
知》中提到对新购住房“五年一
学位”政策和人才优先购买商
品住房政策进行调整。
5月11日晚,苏州市人民政
府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房
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补充
意见》(简称《意见》)。
《意见》
提出对包括苏州工业园区全域
在内的部分重点区域的新建商
品住房实施“限售”,并表示“苏
州工业园区和其他市(县)、区,
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优化完善
施教区内住房的学位政策”。
园
区的《通知》正是对《意见》的
回应。
《通知》表示:自本通知
施行之日起(5月16日),在园
区新购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的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用于
申请入学的,对服务对象提供
的合法固定住所予以登记,登记
的合法固定住所九年内认定一
名地段生(初中、小学不分段,
同一家庭多名子女不受限制)。
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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