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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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发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249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发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249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发展的通知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发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24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中央、省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决策部署,落实好《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64号)精神,促进我省国有粮食企业转型升级,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发展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以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粮食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转换体制机制、转变发展方式、创新经营业态,实现引资本与转机制、产权多元化与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增强实力与激发活力相结合。

到2020年,每个县(市、区)打造1个骨干企业,每个市打造1个市场控制力、影响带动力、核心竞争力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粮食企业集团,全省培育3-5个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粮食行业领军企业,促进安徽由传统粮食大省向现代粮食产业强省转变,更好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二、主要任务(一)夯实企业发展基础。

切实抓住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机遇,统筹好企业的资源、资本、资产,科学规划企业改革发展路径,提升企业可持续发展水平。

继续新建改造升级粮油仓储基础设施,提升企业发展保障能力。

优化企业购销网点布局,提升粮食收储效能。

推进粮食物流通道和粮油批发市场建设,提高粮食流通效率,提升粮油购销调控水平。

加强经营管理,坚持合法经营,树立良好企业形象,增强企业凝聚力和发展软实力。

(二)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推动粮食产业链整合,推进粮食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转型升级。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扩大粮食补贴方式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皖政[2003]28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扩大粮食补贴方式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皖政[2003]28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扩大粮食补贴方式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扩大粮食补贴方式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皖政[2003]2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委、省政府决定,自2003年6月1日开始,在全省范围开展扩大粮食补贴方式改革试点。

现将《安徽省扩大粮食补贴方式改革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中共安徽省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粮食补贴方式改革试点的通知》(皖发[2003]9号)精神一并贯彻执行。

扩大粮食补贴方式改革试点,是适应我国粮食市场供求关系变化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新形势,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也是我省全面进行农村税费改革后,又一项维护农民利益,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大改革。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真领会改革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改革的基本要点,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并取得圆满成功。

安徽省人民政府2003年5月28日安徽省扩大粮食补贴方式改革试点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以及省委、省政府扩大粮食补贴方式改革试点的决定,制定本方案。

一、粮食补贴方式改革试点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扩大粮食补贴方式改革试点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切实保护粮食生产能力和种粮农民利益,促进农民收入增长;坚持以市场为取向,放开搞活粮食流通,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搞好粮食储备,加强粮食宏观调控能力,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村经济发展,切实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4.26•【字号】皖政〔2017〕59号•【施行日期】2017.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皖政〔2017〕5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维护省政府文件的权威性、严肃性,省政府从2016年起用2年时间,对建国以来印发的省政府文件分批次进行全面清理。

经过第一阶段清理,省政府决定,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已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或者适用期已过的804件省政府文件宣布失效(其中37件涉密文件按规定另行通知)。

凡宣布失效的省政府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对本地区本部门印发的文件抓紧进行全面清理,把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推向纵深,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为创业创新营造良好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宣布失效的省政府文件目录(767件)安徽省人民政府2017年4月26日附件宣布失效的省政府文件目录(767件)1.关于印发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通知(皖政〔2001〕1号)2.关于印发《安徽省审批设置高等职业学校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2001〕7号)3.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县级公共财政支出改革意见的通知(皖政〔2001〕23号)4.关于进一步做好抗旱减灾工作的意见(皖政〔2001〕24号)5.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2001〕27号)6.关于大力促进就业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皖政〔2001〕28号)7.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决定(皖政〔2001〕34号)8.批转《安徽省文化体育出版产业十五计划(摘要)》的通知(皖政〔2001〕35号)9.转发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皖政〔2001〕41号)10.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决定的通知(皖政〔2001〕42号)1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皖政〔2001〕43号)12.关于印发《安徽省妇女发展纲要》和《安徽省儿童发展纲要》的通知(皖政〔2001〕46号)13.转发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政〔2001〕49号)14.关于保障农村义务教育投入和教师工资发放的通知(皖政〔2001〕50号)15.关于批转安徽省“十五”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皖政〔2001〕52号)16.关于组织实施农产品流通、品牌和农业产业化三项工程的通知(皖政〔2001〕53号)17.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改进户籍管理推进城镇化进程意见的通知(皖政〔2001〕54号)18.关于下达并严格执行“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皖政〔2001〕55号)19.批转省农委等十部门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意见的通知(皖政〔2001〕56号)20.关于印发安徽省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皖政〔2001〕57号)21.关于批转安徽省“十五”教育发展规划的通知(皖政〔2001〕62号)22.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皖政〔2001〕65号)23.关于从严控制全省性检查活动的通知(皖政〔2001〕66号)24.关于切实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皖政〔2001〕72号)25.批转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中小企业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皖政〔2001〕73号)26.关于进一步加快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皖政〔2001〕79号)27.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皖政〔2001〕84号)28.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皖政〔2001〕86号)29.关于组织实施全省农村饮水工程的意见(皖政〔2001〕92号)30.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化发展纲要(2001—2010年)的通知(皖政〔2001〕94号)31.关于进一步安排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意见(皖政〔2001〕96号)3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森林生态网络体系的决定(皖政〔2001〕98号)33.转发省物价局等六部门关于专项治理农民建房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意见的通知(皖政〔2001〕99号)34.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科技发展纲要(2001—2010)》的通知(皖政〔2001〕102号)35.关于印发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皖政〔2001〕107号)36.转发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2001〕109号)37.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方法》的通知(皖政〔2001〕111号)38.关于继续支持文化事业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皖政〔2001〕113号)39.关于印发安徽省“十五”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规划等6个重点规划的通知(皖政〔2001〕115号)40.关于印发安徽省“十五”农村扶贫开发规划的通知(皖政〔2001〕116号)41.批转省计委关于安徽省200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的通知(皖政〔2002〕1号)42.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皖政〔2002〕3号)43.批转省环保局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意见和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行为的行政处分规定的通知(皖政〔2002〕6号)44.关于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皖政〔2002〕8号)45.关于坚持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通知(皖政〔2002〕20号)46.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皖政〔2002〕24号)47.关于实行扩大就业目标责任管理的通知(皖政〔2002〕27号)48.关于印发《安徽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的通知(皖政〔2002〕30号)49.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延长长江河道安徽段禁止采砂期限的通知(皖政〔2002〕54号)50.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无公害蔬菜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2002〕65号)5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农用车辆地方税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2002〕69号)5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02〕70号)5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的通告(皖政〔2002〕71号)5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皖政〔2002〕72号)55.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的通知(皖政〔2002〕77号)56.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试点工作的通知(皖政〔2003〕13号)57.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延长长江河道安徽段禁止采砂期限的通知(皖政〔2003〕19号)58.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将“5?13”定为全省安全生产警示日的决定(皖政〔2003〕25号)59.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通知(皖政〔2003〕27号)60.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扩大粮食补贴方式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皖政〔2003〕28号)6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3年全省整治和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03〕30号)6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粮食市场环境进一步搞活粮食流通的通知(皖政〔2003〕32号)63.安徽省人民政府实施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决定的意见(皖政〔2003〕34号)6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信用建设的决定(皖政〔2003〕39号)6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股份制企业财务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皖政〔2003〕40号)66.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共卫生工作的意见(皖政〔2003〕41号)67.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皖政〔2003〕42号)68.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实施意见(皖政〔2003〕52号)69.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农委《安徽省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2003—2007年)》的通知(皖政〔2003〕56号)70.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2003〕61号)7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年度目标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皖政〔2003〕64号)7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克服非典疫情和洪涝灾害影响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皖政〔2003〕67号)73.安徽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信息产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软件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2003〕88号)7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数字安徽”建设五年规划纲要(2003—2007年)的通知(皖政〔2003〕89号)7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3—2007年安徽省国有企业改革规划纲要》的通知(皖政〔2003〕90号)76.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政府采购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分规定的通知(皖政〔2003〕91号)77.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治淮工程建设违纪行为行政处分规定的通知(皖政〔2003〕96号)78.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实施方案(2003—2007年)的通知(皖政〔2003〕102号)79.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皖政〔2003〕103号)80.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皖政〔2003〕104号)8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皖政〔2003〕108号)82.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皖政〔2003〕111号)8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取消农业税附加的通知(皖政〔2004〕9号)8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的实施意见(皖政〔2004〕12号)8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办法的通知(皖政〔2004〕18号)86.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省属国有大企业利用外资步伐的若干意见(皖政〔2004〕27号)87.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农业税税率的通知(皖政〔2004〕32号)88.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皖政〔2004〕37号)89.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长效机制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通知(皖政〔2004〕51号)90.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军区关于转发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民政部总政治部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皖政〔2004〕54号)9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的意见(皖政〔2004〕57号)9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家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意见(皖政〔2004〕59号)9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2004〕66号)9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粮食收购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2004〕72号)9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皖政〔2004〕80号)96.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扶贫开发整村推进工程的意见(皖政〔2004〕81号)97.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皖政〔2004〕88号)98.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皖政〔2004〕92号)99.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皖政〔2004〕94号)100.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皖政〔2005〕1号)10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的决定(皖政〔2005〕7号)10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深入推进“861”行动计划的通知(皖政〔2005〕18号)10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域外向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皖政〔2005〕29号)10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利用外资步伐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指导意见(皖政〔2005〕64号)105.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皖政〔2005〕77号)106.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皖政〔2005〕80号)107.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皖政〔2005〕83号)108.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联合重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05〕85号)109.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皖政〔2005〕86号)110.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工作的意见(皖政〔2005〕88号)11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商品流通改革和市场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5〕93号)112.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皖政〔2005〕95号)11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流通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05〕116号)11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财政预算编制工作的通知(皖政〔2005〕128号)11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皖政〔2005〕131号)116.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皖政〔2006〕2号)117.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皖政〔2006〕3号)118.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皖政〔2006〕29号)119.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及2020年远景展望的通知(皖政〔2006〕31号)120.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着力提升“861”行动计划有关工作的通知(皖政〔2006〕36号)12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皖政〔2006〕40号)12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通知(皖政〔2006〕43号)12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皖政〔2006〕52号)12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2006〕56号)12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皖政〔2006〕57号)126.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沿江城市群“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皖政〔2006〕61号)127.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十一五”服务业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皖政〔2006〕62号)128.安徽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决定的实施意见(皖政〔2006〕71号)129.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2006〕84号)130.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皖政〔2006〕96号)13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的通知(皖政〔2006〕101号)132.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皖政〔2006〕102号)13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规划的通知(皖政〔2006〕105号)13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十一五”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皖政〔2006〕107号)13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通知(皖政〔2006〕111号)136.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6〕117号)137.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皖政〔2006〕118号)138.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皖政〔2006〕119号)139.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扶贫开发“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皖政〔2006〕121号)140.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十一五”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皖政〔2006〕125号)14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宁国等12个县(市)开展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试点工作的通知(皖政〔2006〕126号)14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十一五”水利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皖政〔2006〕128号)14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十一五”制造业发展规划的通知(皖政〔2006〕129号)14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十一五”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皖政〔2006〕130号)14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十一五”能源发展规划的通知(皖政〔2006〕131号)146.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十一五”综合交通体系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皖政〔2006〕132号)147.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推进全民创业的意见(皖政〔2007〕1号)148.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安徽建设的意见(皖政〔2007〕3号)149.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2007〕5号)150.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皖政〔2007〕11号)15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皖政〔2007〕12号)15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07〕16号)15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7年工作要点的通知(皖政〔2007〕25号)15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教育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皖政〔2007〕40号)15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皖政〔2007〕41号)156.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皖政〔2007〕47号)157.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皖政〔2007〕55号)158.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的通知(皖政〔2007〕57号)159.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2007〕59号)160.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861”行动计划有关工作的通知(皖政〔2007〕60号)16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装备制造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皖政〔2007〕66号)16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节能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07〕67号)16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69号)16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皖政〔2007〕70号)16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合成品油管道安全保护工作的通知(皖政〔2007〕73号)166.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的意见(皖政〔2007〕77号)167.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意见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89号)168.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若干意见(皖政〔2007〕90号)169.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意见的通知(皖政〔2007〕91号)170.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皖政〔2007〕125号)17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扶贫开发区整村推进工程的意见(皖政〔2008〕27号)172.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煤电油运和抢险抗灾应急指挥中心低温雨雪冰冻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方案的通知(皖政〔2008〕31号)17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皖政〔2008〕38号)17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将蒙城等18个县(市)列为第二批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试点县的通知(皖政〔2008〕39号)17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业产业化“532”提升行动的意见(皖政〔2008〕46号)176.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会经济圈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皖政〔2008〕48号)177.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皖政〔2008〕51号)178.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对口支援松潘县恢复重建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皖政〔2008〕64号)179.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8年“861”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皖政〔2008〕66号)180.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通知(皖政〔2008〕84号)18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若干意见(皖政〔2008〕89号)18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县域分类考核的通知(皖政〔2008〕90号)18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的实施意见(皖政〔2008〕95号)18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和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皖政〔2008〕99号)18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皖政〔2009〕22号)186.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重点工作及责任分解的通知(皖政〔2009〕24号)187.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皖政〔2009〕54号)188.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纺织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皖政〔2009〕55号)189.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皖政〔2009〕56号)190.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电子信息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皖政〔2009〕57号)19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先进技术和设备进口的通知(皖政〔2009〕58号)19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通知(皖政〔2009〕61号)19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皖政〔2009〕80号)19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装备制造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皖政〔2009〕81号)19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石化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皖政〔2009〕82号)196.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职业教育大省建设规划的通知(皖政〔2009〕83号)197.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的通知(皖政〔2009〕89号)198.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有色金属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皖政〔2009〕96号)199.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轻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皖政〔2009〕97号)200.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皖政〔2009〕98号)20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数字安徽建设规划纲要(2008—2012)的通知(皖政〔2009〕99号)20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09〕108号)20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生物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09〕116号)20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皖政〔2009〕118号)20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意见(皖政〔2009〕119号)206.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皖政〔2009〕122号)207.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9〕131号)208.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09〕132号)209.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0〕1号)210.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应对气候变化方案的通知(皖政〔2010〕5号)21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皖政〔2010〕20号)21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0年“861”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皖政〔2010〕26号)21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措施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的通知(皖政〔2010〕38号)21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皖政〔2010〕39号)21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66号)216.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皖政〔2010〕67号)217.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2010〕87号)218.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市场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皖政〔2010〕95号)219.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皖政〔2011〕20号)220.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皖政〔2011〕30号)22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旅游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1〕33号)22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1年“861”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皖政〔2011〕40号)22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财政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2011〕41号)。

最低收购价粮食竞价销售交易细则

最低收购价粮食竞价销售交易细则

最低收购价粮食竞价销售交易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安徽粮食批发交易市场(主会场)和南方粮食交易市场、华中粮食中心批发市场、湖南粮食中心批发市场(以下简称“分会场”,和主会场一起简称“交易市场”)承担本次最低收购价粮食竞价交易的组织任务。

为保证竞价交易活动顺利进行,特制定本交易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在交易市场进行的国家最低收购价粮食竞价销售交易活动。

第二条最低收购价粮食竞价销售活动,采取现场和网上同时竞价的方式进行。

受国家有关部门委托,由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作为卖方,代行签订交易合同。

交货仓库为卖方确定的各承储库(实际存储库点),承储库作为卖方的代表,具体负责粮食出库、商务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参加竞价交易的买方为自愿报名参加的国内具有粮食经营资格的企业,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库点不允许购买本库的粮食。

第三条交易市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竞价销售。

市场及其工作人员和交易当事人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交易准备第四条参加交易的买方代表须交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交易授权书》。

参加现场交易的,须携带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及本人身份证,在报到时进行资格确认;参加网上竞价交易的,须在交易前将上述资料交至交易市场,办理网上竞价交易手续。

第五条买卖双方须向交易市场预交交易保证金5元/吨和履约保证金50元/吨,在竞价交易会前一个工作日必须到达其进行交易的交易市场指定帐户,帐户名称分别为:主会场单位名称:安徽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开户银行:安徽省农发行营业部帐号:20334999900100000130771分会场单位名称:南方粮食交易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户银行:江西省九江市农发行庐峰支行帐号:20336040100100000116251分会场单位名称:华中粮食中心批发市场开户银行:湖北省农发行营业部帐号:20342999900100000064731分会场单位名称:湖南粮食中心批发市场开户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长沙市开福区支行帐号:20343010200100000033161 。

安徽省省级储备粮库存管理办法

安徽省省级储备粮库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储备粮库存管理,确保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根据《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储备粮各级管理机构和省级储备粮承储单位。

第三条省级储备粮库存管理的总体目标是帐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省政府急需时调动方便。

第四条省级储备粮库存管理的总体要求是:“一符”、“三专”、“四落实”。

“一符”是指“帐实相符”,“三专”是指“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四落实”是指“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

第五条省级储备粮库存管理的主要内容有:库点管理、出入库管理、帐卡牌管理、台帐管理、安全保管、质量管理、离任交接管理。

第二章库点管理宝岛优品—倾心为你打造精品文档第六条省级储备粮库点布局的原则:重点分布在粮食主产区、主销区交通(铁路、水路)沿线、轮换方便的地区。

第七条省级储备粮实行指定库点和仓房储存。

储存库点承储资格由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征求省农业发展银行同意后,予以确定。

每点储存量原则上不低于5000吨。

第八条省级储备粮必须实行专仓储存,不得与其他粮混存。

第九条储存库点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如确需调整,须报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出入库管理第十条省级储备粮的出入库(收购、调入、调出、销售等)要以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文件和《安徽省省级储备粮出(入)库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一)为准。

第十一条承储单位在接到有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字号的《安徽省省级储备粮出(入)库通知书》后,方可按要求组织出(入)库。

第十二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应付紧急突发事件急需动用省级储备粮时,凭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明传电报出库,然后补开《安徽省省级储备粮出(入)库通知书》。

宝岛优品—倾心为你打造精品文档第十三条接收、发运储备粮的单位,应按通知书要求的期限,如实填写储备粮实际完成出入库的品种、数量,及时报送上级管理机构汇总报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

标题 - 安徽省粮食局

标题 - 安徽省粮食局
财务处
仓储处
19
全省粮油仓储企业规范化管理三年提升行动,全面提高仓储行业整体管理水平。
仓储处
20
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加大化解企业历史包袱力度,力求全省经营性挂帐年内处置完毕。加快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财务处
人事处
21
巩固“粮食质量效益年”活动成果,提高标杆,完善考核机制,大力开展“粮食质量效益提升年”活动。
调控处
财务处、仓储处监督检查处
4
完善市场价格监测预警、预报机制和快速报告处置机制,建立和规范、公开、透明的市场粮油供求及价格信息发布制度。
调控处
粮油批发市场
5
提升合肥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在国家粮食宏观调控中的稳盘功能,发挥合肥粮食价格综合指数服务调控、稳定市场、平抑粮价的权威导向作用。
调控处
粮油批发市场
粮油信息中心
6
规范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
政策法规处
调控处
7
推进“放心粮油进社区、进农村”工程,扩大放心粮油市场覆盖面。在合肥等八大中心城市探索实施“早餐工程”。
行业管理处
8
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工作机制,健全粮食应急保障体系,提升应急加工、供应、运输网络功能,不断提高粮食应急能力。
调控处
行业管理处
政策法规处
财务处
17
梳理已出台的各项扶持政策并加以完善,主动协调财政、税务、金融等部门,加大对龙头企业和产业园区建设方面的政策扶持力度。
财务处
行业管理处
政策法规处
18
争取财政等部门支持,千方百计筹措各方资金,加大基层仓储物流等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用好中央和省配套仓储维修资金,相对集中维修改造基层仓储设施,重点抓好省物流中心库等一批国家补助项目建设,增加烘干、除杂等先进设备的购置。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04.12•【字号】皖价综[2002]111号•【施行日期】200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皖价综[2002]11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安徽省定价目录》已经省政府同意,国家纪委审定,现予公布,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二00二年四月十二日安徽省定价目录┌──────┬─────────────┬──────┬──────┬──────┐│编号│品名│定价内容│定价部门│备注│├──────┼──────┬──────┼──────┼──────┼──────┤│1│重要的储备物│重要的中央储│储备粮食、食│国家计委会同│定价范围为承│││资│备物资│用植物油(料│有关部门│担中央储备任│││││)、棉花的收││务的企业收储│││││购价格和销售││的中央储备粮│││││价格,储备食││食,中央储备│││││糖竞卖底价,││食用植物油(│││││储备石油的出││料),中央储│││││厂价格和出库││备棉花、食糖│││││价格,储备化││、厂丝,国家│││││肥入库和出库││储备用原油、│││││价格,储备厂││成品油,中央│││││丝收购价格和││救灾储备化肥│││││销售价格││等│││├──────┼──────┼──────┼──────┤│││重要的省级储│储备粮食及省│省物价局会同│定价范围为承││││备物资│政府确定的其│有关部门│担省级储备任│││││它重要物资收││务的企业收储│││││购价格和销售││的省级储备物│││││价格││资│├──────┼──────┴──────┼──────┼──────┼──────┤│2│粮食│主要品种定购│省物价局会同│定价范围为淮││││粮收购价、收│有关部门│河以北混合小││││购保护价││麦、白小麦,││││││淮河以南中籼││││││稻、晚籼稻和││││││粳稻(省政府││││││另有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安徽省粮食局、农发行安徽省分行、中储粮安徽分公司关于做好2016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粮食局、农发行安徽省分行、中储粮安徽分公司关于做好2016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粮食局、农发行安徽省分行、中储粮安徽分公司关于做好2016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公布日期】2016.09.16•【字号】中储粮皖〔2016〕409号•【施行日期】2016.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安徽省粮食局、农发行安徽省分行、中储粮安徽分公司关于做好2016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市粮食局、农发行市分行,中储粮直属库:根据《关于印发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国粮调[2016]55号,以下简称《预案》)、中储粮总公司《关于做好2016年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的通知》(中储粮[2016]156号)精神,为扎实做好2016年中晚稻(包括中晚籼稻和粳稻)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准备,确保收购顺利进行1、合理确定委托收储库点。

各单位要按照《关于做好2016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委托收储库点申报工作的通知》(中储粮皖[2016]390号)要求,加强库点分类审核,联合报中储粮安徽分公司、省粮食局和省农发行共同审定。

收购期间因腾出有效空仓容新增的委托收储库点,市级三部门要及时审核,及时上报。

经省级三部门批准后及时公布,及时启动。

对出现收储矛盾不能满足农民售粮要求的,各单位要联合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

2、做好挂牌收购准备。

各单位要按照“六统一,一公开”(统一收购宣传、收购凭证、挂牌格式、收购合同、资金调度、验收标准,公开举报电话)要求,指导收储库点按照国家有关质价政策要求,挂牌收购农民交售的中晚稻。

各收购库点要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张榜公布省粮食局、省农发行、中储粮安徽分公司共同监制的《2016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收购质价公告》(格式见附件1)和《安徽省政策性粮食收购入库流程图》(格式见附件4),规范收购管理。

3、规范运用收购“一卡通”系统。

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储粮熏蒸方案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储粮熏蒸方案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储粮熏蒸方案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粮食局•【公布日期】2011.04.18•【字号】皖粮仓[2011]50号•【施行日期】2011.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储粮熏蒸方案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皖粮仓〔2011〕50号)各市、县粮食局: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5号令)要求,省局制订了《安徽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储粮熏蒸方案备案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法制办前置审查。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粮食局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安徽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粮油仓储单位的仓储活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障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粮油仓储单位备案,是指粮油仓储单位按照规定向其仓房设施所在地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中央和地方国有、外资、民营等各类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办法,指导和监督检查全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工作。

设区的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辖区内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和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备案要求第五条备案对象:仓容规模500吨以上或者罐容规模100吨以上,专门从事粮油仓储活动或者在粮油收购、销售、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过程中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六条粮油仓储单位报请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并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有关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

(二)拥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部分行政管理权限下放县区管理的实施意见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部分行政管理权限下放县区管理的实施意见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部分行政管理权限下放县区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9.28•【字号】淮府[2007]67号•【施行日期】2007.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部分行政管理权限下放县区管理的实施意见(淮府〔2007〕67号)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重要部署和落实市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向县区放权”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快县区经济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将部分行政管理权限下放到县区,请认真贯彻执行。

向县区放权,是一项系统工程。

各相关部门、各县区要严格落实责任,加强配合,搞好衔接。

执行中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凡是国家、省、市清理取消的项目,要立即停止执行。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管,确保行政权限下放后,有序、高效、廉洁运行。

一、关于发展和改革管理权限1.对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且不在国家和省《政府梳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工、农业项目(市属企业投资项目除外),一律由各县、区投资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登记备案。

2.对农民新村、乡镇基层法庭、乡镇无房公安派出所、无房刑警队、村组织活动场所、凤台县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及由县、区本级财政投资的其它项目,一律由各县、区投资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审批、核准、备案。

二、关于农业、粮食、林业、水利管理权限3.《动物诊疗许可证》、《农机经营技术合格证》、《核发绿色证书》由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市农委负责监督指导。

4.《渔业船舶登记证》由船舶所在地渔船、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办理,《捕捞许可证》、《国有水面养殖证》除跨县区界水面和市直部门以外,其余由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5.常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跨区域的除外),由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的紧急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的紧急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31•【字号】皖政办明电[2007]26号•【施行日期】2007.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的紧急通知(皖政办明电[2007]2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关于印发2007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发改经贸〔2007〕1140号)精神,保持市场粮价基本稳定,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经省政府同意,2007年6月1日起启动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现就有关工作紧急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小麦最低收购价购销工作的重要意义今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巩固、完善、加强各项支农惠农政策,促进粮食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农村更加和谐。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行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是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的重要措施,对于稳定小麦市场价格,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顺利实施,确保党的惠农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二、严格执行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今年,国家进一步完善了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进一步明确了做好小麦收购工作的有关政策措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正确理解、准确把握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并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确保最低收购价政策家喻户晓。

中储粮安徽分公司要按照预案规定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委托收储库点,报有关部门备案后尽快对外公布,最大程度地方便农民售粮。

粮食收储企业要做好最低收购价粮食跨省移库和竞价成交粮食出库工作,积极腾仓并库,千方百计扩大收储能力,确保不因仓容问题出现农民卖粮难。

全省粮食行政机关公务员 依法行政专业法律知识考试试题

全省粮食行政机关公务员 依法行政专业法律知识考试试题

全省粮食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行政专业法律知识考试试题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得分一、单选题(每题1分,共10分)1.对粮食加工过程中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是()。

A.粮食行政管理部门B.工商行政管理部门C.产品质量监督部门D.价格主管部门2.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必须保持()的库存量。

A.必要B.充足C.一定比例D.适当3.粮食经营者保留粮食经营台账的期限不得少于()年。

A.2B.3C.1D.54.当粮食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时,为保障市场供应、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必要时可由国务院决定对短缺的重点粮食品种在粮食主产区实行()。

A.最低收购价格B.保护价C.浮动价格D.最高限价5.省级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每年轮换的数量一般为省级储备粮储存总量的()。

A.10%—20%B.10%—30%C.20%—30%D.20%—40%6.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的要求,负责本地区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管理的是()。

A.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B.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D.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7.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资格审查,取得粮食收购资格,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A.粮食行政管理部门B.工商行政管理部门C.财政部门D.税务部门8.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或破产的,其储存的省级储备粮应()。

A.由省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出另储B.依法拍卖C.折价销售D.原地封存9.中央储备粮的动用建议由()提出。

A.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B.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C.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D.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承储企业10、倒卖陈化粮的,由()没收非法倒卖的粮食。

A.工商行政管理部门B.粮食行政管理部门C.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D.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二、多项选择题(每空2分,共20分)1.违反《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规定,挤占、截留、挪用中央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或者擅自更改中央储备粮入库成本的,应()。

粮食购销管理制度

粮食购销管理制度

粮食购销管理制度粮食购销管理制度「篇一」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粮食收购、销售的管理,促进粮食有序流通,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粮食收购条例》(国务院令第2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玉米、稻谷及面粉、玉米面、大米。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粮食收购、销售的管理工作。

区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收购、销售管理工作。

工商、物价、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符合一定条件的用粮企业、粮食经营企业,经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粮食经营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粮食收购。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从事粮食批发业务:(一)具备与批发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仓库设施符合储粮要求;(二)具备粮油质量检测手段或有委托的法定检测单位;(三)有熟悉粮食知识的专业人员。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向所在区、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粮食批发资格。

区、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进行审查核准。

应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大型粮食批发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粮食批发资格的,应向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进行审查核准。

第八条取得粮食批发资格证的,应到卫生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并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粮食批发业务。

第九条本办法发布前未取得粮食批发资格证但已从事粮食批发业务的,应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到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补办领取粮食批发资格证。

第十条市和区、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粮食购销管理投诉制度,设立举报电话。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粮食购销违法行为的,可以进行举报和投诉。

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皖粮粮规[2024]1号)

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皖粮粮规[2024]1号)

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的通知(皖粮粮规[2024]1号)

【期刊名称】《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4()6
【摘要】各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现将《安徽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3月18日安徽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持续优化粮食行业营商环境.
【总页数】3页(P27-29)
【作者】无
【作者单位】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
【相关文献】
1.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皖粮仓联[2020]99号
2.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安徽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储备粮食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皖粮粮联规〔2021〕3号
3.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粮调[2021]178号
4.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细则(暂行)的通知(皖粮粮规[2022]3号)
5.安徽省粮食和
物资储备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皖粮执法联规【20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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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收购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徽省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收购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收购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堵塞税收管理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范围按照《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05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范围内从事农产品收购业务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收购企业),包括农产品购销企业和利用农产品为原料的生产、加工企业。

第二章发票管理第四条收购企业第一次发生农产品收购业务需要领购使用安徽省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以下简称收购发票)的,应先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登记,填写《农产品收购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表1)。

本办法下发前已领购、使用过收购发票的收购企业,应自接到本办法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登记。

已领购、使用过收购发票的收购企业若生产经营方式发生重大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对未按上述规定办理登记的企业,主管国税机关不得向其发售收购发票。

第五条对已办理登记的收购企业,主管国税机关应派员到企业进行实地核查,调查核实以下情况:(一)企业的类型(属于购销企业还是生产企业);(二)经营的主要产品(或商品);(三)有无仓储场地或设施;(四)月均收购的农产品数量和金额;(五)主要购销渠道;(六)生产型企业的年设计生产能力;(七)生产型企业的产品产量;(八)单位产成品农产品耗用率和投入产出比;(九)主管国税机关认为需要实施核查的其他情况。

经核查发现企业实际情况与登记情况不一致或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主管国税机关不得向其发售收购发票。

第六条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收购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收购业务的时间特点,合理核定企业收购发票的版面和月供量。

中粮粮油安徽国家粮食储备库有限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中粮粮油安徽国家粮食储备库有限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Enterprise Development专业品质权威Analysis Report企业发展分析报告中粮粮油安徽国家粮食储备库有限公司免责声明:本报告通过对该企业公开数据进行分析生成,并不完全代表我方对该企业的意见,如有错误请及时联系;本报告出于对企业发展研究目的产生,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本报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不得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需引用或合作,请与我方联系:中粮粮油安徽国家粮食储备库有限公司1企业发展分析结果1.1 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中粮粮油安徽国家粮食储备库有限公司综合得分说明:企业发展指数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创新、企业风险、企业活力四个维度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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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企业画像类别内容行业仓储业-装卸搬运资质空产品服务空1.3 发展历程2工商2.1工商信息2.2工商变更2.3股东结构2.4主要人员2.5分支机构2.6对外投资2.7企业年报2.8股权出质2.9动产抵押2.10司法协助2.11清算2.12注销3投融资3.1融资历史3.2投资事件3.3核心团队3.4企业业务4企业信用4.1企业信用4.2行政许可-工商局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4.4行政处罚-工商局4.5税务评级4.6税务处罚4.7经营异常4.8经营异常-工商局4.9采购不良行为4.10产品抽查4.11产品抽查-工商局4.12欠税公告4.13环保处罚4.14被执行人5司法文书5.1法律诉讼(当事人)5.2法律诉讼(相关人)5.3开庭公告5.4被执行人5.5法院公告5.6破产暂无破产数据6企业资质6.1资质许可6.2人员资质6.3产品许可6.4特殊许可7知识产权7.1商标7.2专利7.3软件著作权7.4作品著作权7.5网站备案7.6应用APP7.7微信公众号8招标中标8.1政府招标8.2政府中标8.3央企招标8.4央企中标9标准9.1国家标准9.2行业标准9.3团体标准9.4地方标准10成果奖励10.1国家奖励10.2省部奖励10.3社会奖励10.4科技成果11土地11.1大块土地出让11.2出让公告11.3土地抵押11.4地块公示11.5大企业购地11.6土地出租11.7土地结果11.8土地转让12基金12.1国家自然基金12.2国家自然基金成果12.3国家社科基金13招聘13.1招聘信息感谢阅读:感谢您耐心地阅读这份企业调查分析报告。

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法规类别】粮食管理【发文字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发布日期】2004.05.30【实施日期】2004.05.30【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2月6日实施日期:2009年2月6日)修订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2004年5月2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5月3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省级储备粮的管理,保证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省级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储备粮,是指省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省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

第三条从事和参与省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省级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省级储备粮。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依照国家和省有关省级储备粮管理的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省级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根据省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助管理省级储备粮,并对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订省级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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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保护粮食生产者和收购者的合法权益, 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向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以及与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监督相关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直接向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必须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审核机关)审核资格,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登记机关)登记第四条审核粮食收购资格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六条各类粮食购销企业、加工企业、用粮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及其他企业、个体工商户,均可以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第七条申请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自有资金在50 万元以上,同时具有良好的资信;(二)拥有或租借100 万公斤以上粮食仓储设施。

仓储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三)具备或聘用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检测和保管专业人员;(四)具有检测合格的粮食质量检验检测设施和计量工具,如磅秤、容重器(出糙机)、水分测定仪、天平、分样器等。

第八条申请从事粮食收购的个体工商户,须具备筹措经营资金3 万元以上的能力,并拥有或租借5 万公斤以上的粮食仓储设施。

年收购量低于50 吨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须申请粮食收购资格。

第三章资格申请与审核第九条尚未登记的新设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应向与其设立时应到的登记机关同级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机关提出申请,审核合格后进行工商登记,并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

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应向与其设立时所到的登记机关同级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机关提出申请,审核合格后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经营范围登记,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

中央直属企业所属企业收购粮食,应到其登记机关同级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机关申请资格。

第十条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机关应在其办公地或其他公开场所公布申请粮食收购所需的全部申请材料,明示申请和审核程序及期限等有关信息,提供有关申请材料的填写示范文本。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机关不得要求申请者提供与收购资格审核无关的材料,对申请者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材料,审核机关应依法保密。

申请者对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机关公示的有关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资格审核示范文本内容有疑义的,有权要求审核机关予以说明、解释。

审核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问题,应当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十一条企业申请粮食收购资格时,须向审核机关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印鉴的《安徽省粮食收购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粮食、工商、自留各一份);(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三)资金验资证明文件;(四)企业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五)粮食质量检验、化验仪器、计量工具的发票等证明;(六)保管人员、检验人员从业资格的有效证件。

原来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经营者须同时提交上一年度粮食购销情况年报表。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申请粮食收购资格时,须向审核机关提供资金及仓储设施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对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内的审核事项, 审核机关应及时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目录及材料格式进行形式审查。

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审核机关能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场作出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必须在自接到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受理。

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存在错误、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可以当场修改的,应允许申请者当场进行修改和完善;不能当场修改完善的,应一次告知申请者需要修改完善的内容。

无论受理与否,审核机关都必须向申请者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四条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审核机关应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者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

如有必要,审核机关可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者的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检验仪器和设施进行实地核查;也可以对申请者提供的有关专业人员进行询问。

第十五条审核机关自受理之日起,须在十五日内向申请者作出答复。

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条件者,应发给《粮食收购许可证》; 认为申请者条件不符的,应向申请者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者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逾期不向申请者提供书面通知的,视为授予资格。

审核机关应定期将审核结果在指定的媒体或场所公示。

第十六条审核机关工作人员办理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时,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不得牟取其他利益。

第十七条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粮食经营者收购粮食,应当执行下列规定:(一)向售粮者明示或在收购场所公布粮食收购价格和质量标准;(二)依质论价,不得压级压价或抬级抬价,不得采取欺诈、串谋等违法行为或非法手段操纵粮食价格;(三)及时向售粮者本人支付粮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委托,代扣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四)丰年粮食最低库存量不低于现有仓容量的30%,歉年最高库存量不高于现有仓容量的20%;(五)指定的企业接受国家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委托按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收购粮食。

(六)建立粮食经营台帐,按月、如实向所在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收购、销售和库存数量报表。

第十八条《粮食收购许可证》的格式文本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许可证工本费按每证20 元收取,除此之外,不得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粮食收购资格由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的,有关粮食收购资格的申请、受理等材料的格式文本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定、印制。

第十九条粮食收购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粮食收购者从事跨地区粮食收购的,只需持有效粮食收购资格证明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到收购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即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收购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审核资格,不得有任何歧视行为。

第二十条本办法实施前批准的粮食收购者,可继续从事粮食收购活动;但应在本办法实施后的30 日内重新向审核机关申请粮食收购资格,经审核未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不得再继续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第二十二条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粮食收购资格审核中的违法行为。

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每季度结束后七日内将本辖区内的上一季度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情况报上一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一)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二)粮食收购者《粮食收购许可证》所登记的内容有无重大变化;(三)粮食收购者有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的行为;(四)粮食收购者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粮食收购政策。

第二十四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要求粮食收购者报送书面资料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实地检查等方式对在本辖区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查处粮食收购者在收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粮食收购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公布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十六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粮食收购者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取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牟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七条粮食收购者必须积极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有权拒绝监督检查过程中的任何违法要求。

第二十八条粮食收购者在其资格授予机关辖区外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应接受其收购活动所在地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收购活动所在地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处理结果抄告该收购者的资格审核机关。

粮食收购者违法经营,按规定需要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的,应由其资格审核机关作出决定。

第二十九条粮食收购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审核机关暂停或取消其收购资格:(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二)粮食收购者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三)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四)粮食收购者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五)粮食收购者未按规定报送有关粮食收购、销售和库存数据报表的;(六)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政策的。

第三十条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一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将监督检查总结报告报送上一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第三十二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粮食收购监督检查通报机制。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把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体工商户告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粮食收购者违法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有权向收购活动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

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对举报人要求保密的,有关部门必须为举报人保密,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中“以上”、“…内”包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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