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释义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一、前言。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规程、操作规范等规定,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等不良后果的事件。
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不仅给企业和个人造成重大损失,还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于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程序。
1. 发现事故。
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发现和报告制度,明确事故报告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一旦发现生产安全事故,应当立即报告给上级主管部门,并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应急处理,防止事故扩大。
2. 事故报告。
生产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提供详细的事故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损失情况等,必须客观真实,不得隐瞒事实,不得虚报。
3. 事故调查。
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事故调查。
调查内容包括事故原因、责任认定、损失评估等,调查结果应当客观、公正、科学,不能有偏袒或者压制证据的情况。
三、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程序。
1. 责任追究。
对于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
2. 整改措施。
主管部门应当要求事故单位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整改措施应当具体、有效,主管部门应当进行跟踪检查,确保整改到位。
3. 赔偿和救助。
对于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损害,事故单位应当依法进行赔偿。
对于受害者和家属,应当给予必要的救助和安抚。
四、结语。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建立和执行,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主管部门和生产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共同营造安全稳定的生产环境。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释义(精品)[详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七年四月九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总则一章共八条,主要规定了本条例的产法目的,适用范围、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级、事故报告的总体要求、事故调查处理应当遵循的原则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内容和任务,有关人民政府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的职责、工会在事故调查处理中的作用以及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等内容.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条例的产法目的和产法依据的规定.(一)本条例的立法背景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环节.目前,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国务院19889年颂施行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公布施行的《企业职工作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这两部行政法规对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经济活动日趋活跃和复杂,安全生产领域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生产经营单位的经济成分、组织形式日益多样化,已由过去以国有和集体所有为主发展为多种所有制的生产经营单位并存,特别是私营、个体非公有的生产经营单位在数量上占据多数,并且出现了公司、合伙企业、合作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多样化的组织形式,生产经营单位的内部管理和决策机制也随之多样化、复杂化,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出了新的课题.二是,在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同时,安全生产面临着严峻形势,特别是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道路交通等行业或者领域事故多发的势头没有得到根本遏制,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三是,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各级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负有越来越重要的职责.四,社会各界对于生产安全检查事故报告和调查研究处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强烈呼吁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进一步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在这种情况下,《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企业职工作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两部行政法规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安全生产形势的需要,有必要要在总结两个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一部全面、系统地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行政法规.国务院领导同志对制定该条例高度重视,多次听取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并达成一致的基础上,对送审稿充分研究论证和修改完善,形成了较为成熟的草案,于2006年底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草案.温家宝总理于2007年4月9日签署第493号国务院令颁布了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二)本条例的立法目的1、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涉及的面很广,必须从法律上明确相应的“操作规程”,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组织体系、工作程序、时限要求、行为规范等作出明确规定,特别是明确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有关人员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责任,以保证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在规范的基础上顺利开展,做客观、公正、高效.因此,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是制定本条例的基本目的之一.2、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事故责任者根据其责任性质和责任大小,相应追究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制度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生产领域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安全检查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领导人的行政责任追究作了明确规定,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也对事故责任追究作了规定.实行事故责任追究,是安全生产工作所必需的.实践中,很多事故都是人为的责任事故,即“三分天灾,七分人祸”.对于事故责任人,只有严肃追究其责任,才能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才能促使人们增强责任心,更好地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避免3、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近年来,经过各方面的努力,安全生产呈现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发展态势.一方面,事故的总量有较大幅度下降.2006年事故总起数627158起,比上年下降了 12.6%,死亡人数112822人,下降了 11.2%,比上年少死亡14267人.亿元GDP事故死亡率是0.558,下降了 20.3%.另一方面,重特大事故明显减少.没有发生一次死亡百人以上的事故.仅管如此,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形势依然严峻,不容乐观.主要表现在:一是,事故总量仍然偏大,相对指标仍然比较落后.比如亿元GDP事故死亡率我国是0.558,发达国家是0.02~0.05,我国几乎是发达国家的十倍.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我国是6.2,发达国家是2左右;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我国是2.041,波兰、印度等发展中国家在0.5左右,发达国家是零点零几.二是,煤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和领域事故多发,频发的现状没有得到扭转.三是,一些地区安全检查生产善不稳定,甚至出现反弹.“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根本方针.安全生产工作的最终目的是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环节,其最终目的同样是为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处理甚至事故责任追究都不是最终目的,而只是一种手段.因此,条例明确把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规定为立法目的之一.(三)制定本条例的立法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五章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作了规定.其中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这是制定本条例最直接的立法依据,条例的内容必须与《安全生产法》有关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保持一致.此外,现行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法律,如《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等,也对相关领域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作了规定,这也是条例的立法依据,条例睥规定应当与这些法律相衔接.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的适用范围是指其效力作用的时间、地哉和对象等.本条主要老人家了条例适用的对象范围.首先,本条例适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事故”的含义比较宽泛,种类也比较多.条例作为《安全生产法》的配套行政法规,其适用范围限于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生产安全事故.这就意味着,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社会事件、自然灾害事故、医疗事故等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次,事故必须造成人身伤亡或者一定的直接经济损失.职果虽然发生了事故,但没有造成人身作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也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这里首先体现也以人为本的理念.当然,对没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也要总经验教训,查找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漏洞,尽早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酿成更大的事故.此外,本条还明确了三类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知适用本条例,这三类事故是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上述三类事故的技术性、专业性或都保密性都比较强,其报告特别是调查处理具有较强的特殊性,实践各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成熟的作法,不宜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成熟的作法,不宜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而且有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已经在相关法律法规中作出了规定.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释义】本条是关于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的规定.(一)事故一般分为四个等级事故等级划分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直接关系到事故报告的级别、事故调查组的组成以及事故责任的追究.明确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级,区分不同的事故级别规定相应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要求,是顺利开展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前提,也是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必然要求.多年来,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中虽然有相应的事故分级标准,但在行政法规层面一直没有明确、统一的标准.根据国务院2005年1月26日印发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按照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多少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人以上30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其中,事故造成的急性工业中毒的人数,也属于重伤的范围.可以看出,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越多、直接经济损失越大,事故的等级也就越高.需要说明的是,条例规定的事故分级,包括伤亡人数的标准以及相关事故等级的名称,与目前实践中掌握、执行的事故分级可能不完全一致.这是条例对事故等级划分作出的新的统一规定.条例实施后,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中,有关部门、事故发生单位等各个方面应当对现有作法作相应的调整,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开展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此外,这里所说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比如,10人以上30人以下,实际上是指10~29人;3人以上10人以下,实际上是指3~9人.这可能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所称的“以上”、“以下”的含义有所不同.因此,条例专门对此作出了明确解释.(二)可以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按照条例的规定,事故一般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由于生产经营活动涉及众多行业和领域,各个行业和领域事故的情况都有各自的特点,发生事故的情形比较复杂,差别也比较大,很难用一个标准来划分各个行业或者领域事故的等级.多年来,消防、民用航空、铁路交通等领域实际上都执行了不完全相同的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比如,飞机相撞或者坠落,即使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人员伤亡数量很少,也可能被确定为特别重大事故.因此,针对一些行业或者领域事故的实际情况,条例还授权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这一规定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符合实际情况.这就要求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条例施行后,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相关行业或者领域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为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提供依据.这里所说的制定“补充性规定”,应当理解为将本条例规定的标准作为最低标准.比如,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必须确定为特别重大事故,但对某些行业或者领域,可以规定造成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也作为特别重大事故.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释义】本条是关于事故报告的总体要求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和任务的规定.(一)对事故报告的总体要求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这是条例对事故报告提出的总体要求.这一规定是根据实践中事故报告存在的主要问题作出的,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事故报告是事故调查处理的前提.事故发生后,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事故,对于及时、有效地组织事故救援,减少事故损失,顺利开展事故调查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及时、准确、完整是事故报告的客观要求.实践中,一些单位和个人,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地方政府、部门及其有关人员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报告事故,或者漏报、谎报、瞒报事故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甚至采取破坏现场、销毁证据甚至转移尸体等恶劣手段.仅在2007年前几个月,就出现了多起谎报、瞒报事故的事件,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坏的影响.究其原因,有的是不负责任,造成迟报、漏报;有的则是为了逃避事故责任追究,故意谎报或者瞒报.无论什么原因,无论什么人,这种行为都是不允许的.针对实践中事故报告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条例从正反两个方面,对事故报告提出了上述总体要求.(二)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的原则事故调查处理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工作,涉及方方面面的关系,同时又具有很强的科学性和技术性.要搞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必须有正确的原则作指导.因此,条例规定,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上述原则与《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也是一致的.(1)实事求是的原则.实事求是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要求.这一原则有几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必须全面、彻底查清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不得夸大事故事实或缩小事实,不得弄虚作假;二是一定要从实际出发,在查明事故原因的基础上明确事故责任;三是,提出处理意见要实事求是,不得从主观出发,不能感情用事,要根据事故责任划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四是总结事故教训、落实事故整改措施要实事求是,总结教训要准确、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要坚决、彻底.(2)尊重科学的原则.尊重科学,是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客观规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具有很强的科学性和技术性,特别是事故原因的调查,往往需要作很多技术上的分析和研究,利用很多技术手段.尊重科学,一是要有科学的态度 ,不主观臆想,不轻易下结论,防止个人意识主导,杜绝心理偏好,努力做到客观、公正;二是要特别注意充分发挥专家和技术人员的作用,把对事故原因的查明、事故责任的分析、认定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三)事故调查处理的任务根据条例的规定,事故调查处理的主要任务和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清事故发生的经过和事故原因,是事故调查处理的首要任务和内容,也是进行下一步工作的基础.事故原因有可能是自然原因,即所谓“天灾”,也有可能是人为原因,即所谓“人祸”,更多情况下则是自然原因和人为原因共同造成的,即所谓的“三分天灾,七分人祸”.无论什么原因,都要予以查明.事故损失主要包括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这是确定事故等级的依据.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重在及时、准确,不能久查不清或者含含糊糊,似是而非.(2)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事故性质是指事故是人为事故还是自然事故,是意外事故还是责任事故.查明事故性质是认定事故责任的基础和前提.如果事故纯属自然事故或者意外事故,则不需要认定事故责任.如果事故是人为事故和责任事故,就应当查明哪些人员对事故负有责任,并确定其责任程度 .事故责任有直接责任,也有间接责任;有主要责任,也有次要责任.此外,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负责人来说,还有一个领导责任的问题.(3)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安全生产工作的根本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通过查明事故经过和事故原因,发现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漏洞,从事故中总结血的经验教训,并提出整改措施,防止今后类似事故再次发生,这是事故调查处理的重要任务和内容之一,也是事故调查处理的最根本目的.(4)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一项基本制度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结合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对事故责任人分别提出不同的处理建议,使有关责任者受到合理的处理,包括给予党纪处分、行政处分的行政处罚或者建议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这对于增强有关人员的责任心,预防事故再次发生,具有重要意义.以上规定较好地体现了事故调查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职工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四不放过”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长期实践经验的总结,实践也证明其是行之有效的.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释义】本条是关于有关人民政府在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职责以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应当互相配合的规定.(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代表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事故调查处理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环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事故调查处理中也同样负有重要职责.按照本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这里所说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县级人民政府本身、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以及中央人民政府也就是国务院.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在事故调查处理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有两项:一是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对事故调查处理,本条例坚持了“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事故按照不同的级别,分别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这与其说是一项权利,不如说是一项义务或者职责.无论是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还是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组织事故调查的职责都属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人民政府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及时组织事故调查组,尽快开展事故调查工作.有关人民政府还应当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领导事故调查组的工作.在事故调查中,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指导,确保事故调查组能够在规定的期限内,顺利完成事故调查,提出事故调查报告.二是及时作出事故批复.事故调查组向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有关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调查报告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期限,及时作出批复,并督促有关机关、单位落实事故批复,包括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行政处罚,对事故责任人行政责任的追究以及整改措施的落实等.在批复中,有关人民政府要严格把关,.特别是要保证对事故责任人的追究做到严肃、公正、合法.(二)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配合事故调查处理的职责事故调查处理涉及的面很广,工作量很大,而且非常具体.无论是上级人民政府还是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都不可能离开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支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也应当对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予以配合.这是保证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顺利开展的必要条件.因此,本条明确规定,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这里所称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包括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无论是上级人民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还是有关部门受政府委托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事故发生地有关人民政府都应当予以支持、配合.事故发生地有关人民政府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通常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按照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及时指定人员参加事故调查组.二是,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事故现场,防止破坏现场,销毁证据等行为发生,对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事故责任人员及时控制,防止其逃匿或者转移资金、财产等.三是,为事故调查组提供调查所需的有关情况信息,包括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情况和信息、有关部门的监管情况和监管信息等.。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释义)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释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6年制定的一项法规,主要目的是规范企业在生产运营中发生安全事故后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确保及时准确地获取事故信息,追究事故责任,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其主要内容如下:一、报告程序企业在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组织救援和现场保护,并在30分钟内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事故。
如果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环境污染或产生其他较大影响,应当在两小时内向同级政府报告,并在24小时内向地方政府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性质和情况、受损设施和设备情况、人员伤亡情况、事故现场防范措施、自救及救援情况等。
二、调查程序企业在报告事故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调查组应当由企业领导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专家等组成。
调查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报告,并向企业领导报告。
调查内容包括:事故原因、责任确认、事故损失评估、防范措施、教训汲取等。
三、问责程序企业在调查处理事故后,应当依照国家和地方规定,严格按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法依规对事故责任人进行问责和处理。
问责方式包括:行政处分、经济赔偿、刑事责任追究、撤职、辞退等。
四、公开公示企业在发生安全事故并完成调查处理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搜集的事故信息、调查报告、问责结果等,接受社会监督。
五、安全管理企业在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和安全管理提高,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以上就是《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企业应当按照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生产安全监管,早期发现和预防事故的发生。
同时,当发生事故时,应当主动报告和配合调查,不避责任、不推诿扯皮,确保处理结果公正公正,维护生产运营安全和社会稳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解读与思考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解读与思考一.立法目的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条件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三.我认为重要的几条法规有:第三条对事故等级的认定标准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
第四章事故处理的3条法律条款第十九条关于事故调查中,对于不同的事故类型由不同级别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对于法律责任以及处罚的总体概述说明。
四.部分处罚标准与情形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五.该法缺陷之我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置条例释义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置条例》释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置条例》释义(一)第三条按照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品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能够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品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释义:本条是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品级划分的规定。
(一)事故一般分为四个品级事故品级划分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直接关系到事故报告的级别、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事故责任的追究。
明确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级,区分不同的事故级别规定相应的报告和调查处置要求,是顺利开展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置工作的前提,也是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置的必然要求。
连年来,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置工作中虽然有相应的事故分级标准,但在行政法规层面一直没有明确、统一的标准。
按照国务院2005年1月26日印发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整体应急预案》的规定,依照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多少或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条例规定事故一般划分为4个品级,即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引言安全生产是企业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但事故发生时常常会对人员和财产造成巨大的损失。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及时报告和调查处理事故,相关部门制定了《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本文将对该条例进行详细解读,旨在促进企业和社会对安全生产事故的关注和重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该条例的目的是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为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提供依据。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该条例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该条例适用于所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的定义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因人为或自然灾害原因,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的意外事件。
第四条报告的义务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并配合进行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调查处理的责任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第二章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第六条报告的主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基本情况、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发生原因、事故处置情况等。
第七条报告的方式单位可以通过书面报告、电话报告、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相关部门报告事故。
报告时应真实、准确地提供相关信息,不得隐瞒事故情况。
第八条报告时限单位应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的24小时内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事故。
对于重大事故,应当立即报告。
第九条多次事故的报告单位发生多次相同类型的安全生产事故时,应当将每次事故及时报告,并说明已采取的措施和效果。
第三章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第十条事故调查小组的组建事故调查小组由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共同组建,包括专业人员和相关部门代表。
小组成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一条调查过程与程序事故调查小组应当根据事故规模和影响程度,确定调查过程和程序。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解读
特别是在一些重要时间,如两节(元旦、春节)前后,国家
重要政治活动(如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全国人大会议等)之 前和期间,要亲自带队进行安全检查,对于检查出来的事故 隐患及时开会研究解决方案,并督促落实。
2.3.4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生产法》第28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
企业发生特别重大事故,要按国务院第34号令《特别重大 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执行,立即报告上级归口管理部 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并于24h内写出书面报告,包括事 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
经济损失、以及对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和事故控制和救援
措施等,报国务院和所在地省级政府安全管理部门。
2.3.6危险物品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法》第32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 运输、储存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 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处置 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
(5)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2 安全生产的基础(硬件)保障措施
2.2.1安全生产投入
《安全生产法》第1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 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
备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安全生产法》第18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 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 责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不足导致 的后果承担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释义)
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
三、重在完善程序,明确责任 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首先需要
完善有关程序,为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明 确的“操作规程”。同时,还必须明确政府及其有 关部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单 位和个人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所负的责任。
四、注意本条例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衔接,维护 法制统一。
事故调查的权限
基本原则:
政府负责,调查组调查
事故调查的权限
一般情况下: 特大事故——国务院 重大事故——省级人民政府 较大事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
事故调查的权限
特殊情况下: 1、上级可以调查下级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1)有必要时 (2)事故发生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
为了方便人民群众报告和举报事故,强化社会 监督,条例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 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条例》对事故调查的要求
一、明确了事故调查组组成的原则、组成单 位以及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 件。
事故调查组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等等单位派人组成。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 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 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制定《条例》的背景
三、在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同时,安全生产面临着严 峻形势,特别是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道 路交通等行业或者领域事故多发的势头没有得到根 本遏制。
四、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发生了较大变化,各级政府特 别是地方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负有越来越重要的 职责。
五、社会各界对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关 注度越来越高,强烈呼吁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进 一步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493号令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释义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释义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条例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一)本条例的立法目的1.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是一项非常严肃、非常重要的工作,涉及的面很广,必须从法律上明确相应的操作规程,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组织体系、工作程序、时限要求、行为规范等作出明确规定,特别是明确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有关人员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责任,以保证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在规范的基础上的顺利开展,做到客观、公正、高效。
2.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强大法律武器,条例作为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专门行政法规,其重要目的之一就是要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3.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工作的最终目的是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环节,其最终目的同样是为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制定本条例的立法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这是制定本条例最直接的立法依据,条例的内容必须与《安全生产法》有关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保持一致。
此外,现行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法律,如《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等,也对相关领域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作了规定,这也是条例的立法依据。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
首先,本条例适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是指规定了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的法规或规章制度。
该条例的目的是保障生产安全,预防和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并通过调查和处理事故的方式,查明事故原因,追究相关责任,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1. 报告程序: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程序和时限,明确事故报告的责任主体和报告的途径。
2. 调查程序: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程序和要求,包括成立调查组或委员会,明确调查范围和调查的方法和技术,以及调查报告的要求。
3. 调查责任:明确调查人员的权力和责任,要求调查人员独立、公正、客观地进行调查,追究责任的过程应符合法律程序和法定程序。
4. 处理措施:规定事故调查后的处理措施,包括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或纪律处理,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和总结,以及对生产安全改进和预防措施的提出。
5. 监督和应急措施:明确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力,对于未报告或未调查的事故进行责任追究,规定应急响应措施的要求。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实施,有助于维护生产安全,提高企业的安全意识和应急管理能力,减少和防止生产事故的发生,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释义 案例 图文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特大事故 m≥30 c ≥ 1元亿
n ≥ 100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赵”书亚不·《安包全括生产本法》数系列。讲义
关于上报的其他事项
☻单位负责人接报后发生1小时内应向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安监部门报告;
☻安监部门每级的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越级上报:
赵书亚·《安全生产法》系列讲义
六、安全生产监管职能交叉。 由于劳动部门对事故调查处理权力受到机构改革的影响,由于
监督监察权利一分为五,所以在有时会出现对一个事故重复处理 或不处理,安全生产监管的效能难以发挥。《安全生产法》第73 条规定,“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赵书亚·《安全生产法》系列讲义
城市轨道交通相关法规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赵书亚
赵书亚·《安全生产法》系列讲义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以下简称《事故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
赵书亚·《安全生产法》系列讲义
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是安全生 产工作的重要环节。建国以来,国家颁布了三大规 程、34号令、75号令,都对规范事故报告、调查、 处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赵书亚·《安全生产法》系列讲义
二、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情况屡有发生。仅2007年1、2月煤矿发 生了6起瞒报事件,3月中下旬又连续发生了3起瞒报的煤矿特大事故的 事件。一些乡镇、私营企业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私下了结。有的发 生事故后转移尸体,销毁入井纪录和资料,主要相关人员逃匿。
三、原有的事故调查组织形式难以实施。 75号令,规定特别重大以下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劳动、公安、监察、 工会、综合计划部门以及邀请人民检察院共同组成调查组难以实施。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是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常见问题,不仅给企业带来损失,甚至还会造成生命财产的损失。
为保障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颁布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该条例于2001年8月1日正式实施,对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事故进行管理和处理,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一、生产安全事故的定义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因生产过程中发生某种突发事件,造成职工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等严重后果的事件。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责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或自然人都必须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及时告知事故的性质、日期、地点、受害人数等详细信息,以便监察机构采取有效措施处置事故。
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1. 组建调查组发生安全事故后,企业应立即组建安全事故调查组。
调查组由企业领导、安全监管机构、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技术部门和职工代表等组成,调查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履行调查职责。
2. 调查程序(1)了解事故情况调查组对事故情况进行详细了解,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原因、损失情况等。
并对现场进行勘查和取证。
(2)分析原因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合理可行的措施,以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3)制定处置方案根据调查结果,调查组制定出具体的处置方案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四、补偿与赔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造成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有权向责任单位追究经济赔偿。
责任单位应根据造成的损失担负相应赔偿,对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进行合理赔偿。
五、处罚制度对于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单位或个人,监察机构可以依法给予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产、直接责任人员治安拘留、扣留许可证等措施。
结语:生产环境复杂多变,企业应充分认识生产安全事故对企业生产过程造成的影响,并加强日常管理,设施设备应达到合格标准,保障职工的安全。
(整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释义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释义(一)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条例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一)本条例的立法目的1.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是一项非常严肃、非常重要的工作,涉及的面很广,必须从法律上明确相应的操作规程,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组织体系、工作程序、时限要求、行为规范等作出明确规定,特别是明确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有关人员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责任,以保证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在规范的基础上的顺利开展,做到客观、公正、高效。
2.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强大法律武器,条例作为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专门行政法规,其重要目的之一就是要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3.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工作的最终目的是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环节,其最终目的同样是为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制定本条例的立法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这是制定本条例最直接的立法依据,条例的内容必须与《安全生产法》有关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保持一致。
此外,现行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法律,如《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等,也对相关领域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作了规定,这也是条例的立法依据。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
首先,本条例适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关人员:实施资格罚。
二、对事故单位的处罚(一)
• 违法行为 ——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伪造或者破坏事故现场的; ——转移隐匿财产的; ——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拒绝调查或拒绝提供情况资料的; ——作伪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事故后逃匿的; • 处100—500万元的罚款。
四、事故调查组的权利、义务
• 调查权——了解事故情况; • 获得权——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 询问权——询问负责人和有关人员; • 移交义务; • 诚信公正、恪尽职守; • 遵守纪律、保守秘密。 • 另:未经组长许可,不得擅自发布信息。
五、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 查明事故经过、原因; • 查明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 • 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 • 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 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 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四部分 事故等级
• 事故分为四级: ——特别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 ——较大事故; ——一般事故。
一是称谓发生很大变化; 二是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
将进行修改; 三是相应历史统计资料要做相应调整。
一、一般事故
——1—2人死亡; ——10人以下重伤; ——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注意:刑法134、135条司法解释的“重大
部门;其中未造成伤亡的事故——县级人民政 府可以委托事故单位调查。 • 另:提级调查——上级认为必要时;
变更调查——伤亡人数变化时。
三、事故调查组的组成
• 调查组组长——有关政府指定; • 调查组常委——安全监管部门、主管部
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工会。 • 邀请单位——人民检察院参加; • 聘请人员——专家。 • 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处理条例》解读
学习要点☐熟悉生产安全事故等级特征☐掌握事故调查处理原则、程序和方法课程概要第一节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基本规定第二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规定第三节生产事故调查的规定第四节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规定第五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第一节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基本规定第一节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基本规定(一)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适用范围(三)生产安全事故分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是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大事,必须依法规范。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是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据,针对当前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了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由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和“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确立了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制度、机制和程序,加大了事故责任追究和处罚的力度,实现了相关立法和执法部门职责的和谐统一。
(一)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总结形成了“四不放过"原则。
《安全生产法》规定,对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事故调查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必须以尊重事实、尊重科学的态度对事故发生的经过、伤亡和经济损失的情况、事故原因、事故性质、事故责任进行全面深入和完整准确地调查,收集证据材料,去伪存真,得出真实、科学的事故调查结论。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事故调查处理原则的规定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
事故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快”和“准”,否则就会失去调查取证的最佳时机和有利条件。
事故现场情况、当事人和相关证据对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事故损失至关重要。
所以,事故调查必须及时展开,进行周密细致的调查取证,取得第一手材料。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事故是一项严峻的问题,一旦发生,其对企业和员工都会造成极大的损失。
为了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和健康,同时也出于对企业安全责任的关注,国家出台了《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本文将详细介绍该条例及其意义。
一、《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概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是国家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律文件之一,于2002年9月1日实施。
该条例详细规定了安全生产事故的定义、报告程序、调查处理程序、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内容。
二、安全生产事故的定义该条例对安全生产事故做出了明确的定义,指出“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了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公共环境污染等严重后果的事件。
”这一定义,既坚持了对安全生产事故本质的科学把握,又具有一定的实践指导意义。
三、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程序该条例规定了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程序,明确了报告人员、报告时间、报告方式等相关事项。
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企业必须在30分钟内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对于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事故,企业还必须在24小时内向报告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建立事故档案。
四、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为保证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详细的调查处理程序。
在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企业必须成立事故调查组,及时调查并作出报告。
在调查过程中,需要收集相关证据、听取当事人陈述等;在作出调查报告后,企业还需将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并报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备案。
五、责任追究对于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等后果的安全生产事故,必须依法追究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在该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对责任人进行调查、问责的程序和标准。
六、条例的实践意义《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实施,依法保障了生产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有效防范了可能导致企业生产过程中的事故事件。
该条例规章制度的实施还可以提高各企业在生产安全方面的自我约束,引导人们更好地遵循安全生产规定,积极探求安全生产技术优化、安全生产条件改善。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释义
国务院法制办、安全监管总局解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4月9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公布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抓紧贯彻落实条例的相关准备工作。
针对大家关心的一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安全监管总局负责人。
问: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方面,我国已经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如《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为什么还要制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答: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环节。
国务院1989年公布施行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公布施行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对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安全生产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比如,生产经营单位的所有制形式多元化,由过去以国有和集体所有为主发展为多种所有制的生产经营单位并存,特别是私营、个体等非公有生产经营单位在数量上占据多数,并且出现了公司、合伙企业、合作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多样化的组织形式,生产经营单位的内部管理和决策机制也随之多样化、复杂化,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出了新的课题;在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同时,安全生产面临着严峻形势,特别是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道路交通等行业或者领域事故多发的势头没有得到根本遏制;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发生了较大变化,各级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负有越来越重要的职责;社会各界对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强烈呼吁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进一步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为了适应安全生产的新形势、新情况,迫切需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一部全面、系统地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行政法规,为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维护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进一步提供法律保障。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释义)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共 六章四十六条。全面规范了生产经营活动中 的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程序、内容、要求 和责任,为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维护事故受害人的 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 进一步提供了法律保障。
制定《条例》的背景
制定《条例》的背景
六、为了适应安全生产的新形势、新情况,迫切需要 在总结经验基础上,制定一部全面、系统地规范生 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行政法规,为规范事 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维护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预防和减 少事故发生,进一步提供法律保障。
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
一、贯彻落实“四不放过”的原则 即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 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这是事 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根本要求,条例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 都体现了这一原则。 二、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都负有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的职责, 特别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于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负总 责。因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必须坚持政府统 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和兼顾民 航、铁路、交通等领域的现行体制和做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释义
国务院法制办、安全监管总局解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 0 0 7年4月9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公布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抓紧贯彻落实条例的相关准备工作。
针对大家关心的一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安全监管总局负责人。
问: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方面,我国已经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如《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为什么还要制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答: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环节。
国务院 1 9 8 9年公布施行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 9 1年公布施行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对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安全生产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比如,生产经营单位的所有制形式多元化,由过去以国有和集体所有为主发展为多种所有制的生产经营单位并存,特别是私营、个体等非公有生产经营单位在数量上占据多数,并且出现了公司、合伙企业、合作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多样化的组织形式,生产经营单位的内部管理和决策机制也随之多样化、复杂化,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出了新的课题;在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同时,安全生产面临着严峻形势,特别是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道路交通等行业或者领域事故多发的势头没有得到根本遏制;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发生了较大变化,各级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负有越来越重要的职责;社会各界对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强烈呼吁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进一步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为了适应安全生产的新形势、新情况,迫切需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一部全面、系统地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行政法规,为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维护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进一步提供法律保障。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全文解读.doc
2019年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全文解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全文解读解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条例》的立法背景《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中是非常重要的法律条规,是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的重要。
建国以来我国曾经颁布三个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第一个是1956年国务院颁布的《职工伤亡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规程》,它与《工业卫生安全规程》和《建筑施工安全规程》一道,统称三大安全规程,这三大安全规程指导我国安全生产工作长达35年之久,是当时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产物。
1991年,国务院颁布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
由于当时对特别重大事故缺乏一些相应的约束,且在事故调查处理中出现有待规范地方,于是又出台了《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条例》,这两个《条例》是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一个过渡性规章。
随着市场经济的日趋完善,逐步产生了一些不适应,这一次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是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清洁发展、节约负责、安全发展”的可持续发展要求,树立科学发展观的时代背景下提出的,国务院172次常务会议通过以后,温家宝总理2007年4月9日签发,通常我们称之为国务院493号令。
《条例》立法的目的本《条例》立法目的主要有3个:(一)、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是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过程中和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一个相当重要的环节,由于各级人民政府责任不同、级次不同,各自派出的程序、方法和有关的对象不一致,差异很大。
这样,就需要一个全国性的统一法规来进行规范。
(二)、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一般情况下,生产安全事故大多数是责任事故,为了分清责任,明辨是非,需要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这就需要有一个规范性的规章来规范其行为。
(三)、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一是通过对事故原因的分析,提出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二是通过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吸取事故教训,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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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释义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条例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一)本条例的立法目的1.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是一项非常严肃、非常重要的工作,涉及的面很广,必须从法律上明确相应的操作规程,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组织体系、工作程序、时限要求、行为规范等作出明确规定,特别是明确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有关人员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责任,以保证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在规范的基础上的顺利开展,做到客观、公正、高效。
2.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强大法律武器,条例作为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专门行政法规,其重要目的之一就是要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3.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工作的最终目的是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环节,其最终目的同样是为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制定本条例的立法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这是制定本条例最直接的立法依据,条例的内容必须与《安全生产法》有关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保持一致。
此外,现行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法律,如《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等,也对相关领域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作了规定,这也是条例的立法依据。
第二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
首先,本条例适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条例作为《安全生产法》的配套行政法规,其适用范围限于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生产安全事故。
这就意味着,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社会事件、自然灾害事故、医疗事故等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其次,事故必须造成人身伤亡或或者一定的直接经济损失。
如果虽发生了事故,但没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也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再次,本条还明确了三类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这三类事故是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
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上述三类事故的技术性、专业性或保密性都比较强,其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处理都具有较强的特殊性,且在实践中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成熟的做法,不宜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下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释义:本条是关于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的规定。
(一)事故一般分为四个等级事故等级划分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直接关系到事故报告的级别、事故调查组的组成以及事故责任的追究。
明确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级,区分不同的事故级别规定相应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要求,是顺利开展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前提,也是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必然要求。
多年来,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中虽然有相应的事故分级标准,但在行政法规层面一直没有明确、统一的标准。
根据国务院2005年1月26日印发的《国家安全性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按照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多少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条例规定事故一般划分为4个等级,即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其中,事故造成的急性工业中毒的人数,也属于重伤的范围。
可以看出,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越多、直接经济损失越大,事故的等级也就越高。
需要说明的是,条例规定的事故分级,包括伤亡人数的标准及相关事故等级的名称,与目前实践中掌握、执行的事故分级可能不完全一致。
这是条例对事故等级划分作出的新的统一规定。
条例实施后,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中,有关部门、事故发生单位等各个方面应当对现有的做法作相应的调整,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开展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此外,这里所说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比如,10人以上30人以下,实际上是指10人至29人;3人以上10人以下,实际上是指3人至9人。
这可能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所称的“以上”“以下”的含义有所不同。
因此,条例专门对此作出了明确解释。
(二)可以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按照条例的规定,事故一般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由于生产经营活动涉及众多行业和领域,各个行业和领域事故的情况都有各自的特点,发生事故的情形比较复杂,差别也比较大,很难用一个标准来划分各个行或者领域事故的等级。
多年来,消防、民用航空、铁路交通等领域实际上都执行了不完全相同的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比如,飞机相撞或者坠落,即使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人员伤亡数量很少,也可能被确定为特别重大事故。
因此,针对一些行业或者领域事故的实际情况,条例还授权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这一规定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符合实际情况。
这就要求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条例施行后,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相关行业或者领域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为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提供依据。
这里所说的制定“补充性规定”应当理解为将本条例规定的标准作为最低标准。
比如,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必须确定为特别重大事故,但对某些行业或者领域,可以规定造成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也作为特别重大事故。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事故报告的总体要求及事故调查处理原则和任务的规定。
(一)对事故报告的总体要求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这是条例对事故报告提出的总体要求。
这一规定是根据实践中事故报告存在的主要问题作出的,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事故发生后,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事故,对于及时、有效地组织事故救援,减少事故损失,顺利开展事故调查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实践中,一些单位和个人,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地方政府、部门及其有关人员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报告事故,或者漏报、谎报、瞒报事故的情况时有发生。
有的甚至采取破坏现场、销毁证据甚至转移尸体等恶劣手段。
有的是不负责任,造成迟报、漏报。
有的则是为了逃避事故责任追究,故意谎报或瞒报。
无论什么原因,无论什么人,这种行为都是不允许的。
针对实践中事故报告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条例从正反两方面,对事故报告提出了上述总体要求。
(二)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的原则事故调查处理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工作,涉及方方面面的关系,同时又具有很强的科学性和技术性。
要搞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必须有正确的原则作指导。
(1)实事求是的原则。
实事求是是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要求。
这一原则有几个方面的含义。
一是必须全面、彻底查清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不得夸大事故事实或缩小事实,不得弄虚作假;二是一定要从实际出发,在查明事故原因的基础上明确事故责任;三是提出处理意见要实事求是,不得从主观出发,不能感情用事,要根据事故责任划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四是总结事故教训、落实事故整改措施要实事求是,总结教训要准确、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要坚决、彻底。
(2)尊重科学的原则。
尊重科学,是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客观规律。
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具有很强的科学性和技术性,特别是事故原因的调查,往往需要作很多技术上的分析和研究,利用很多技术手段。
尊重科学,一是要有科学的态度,不主观臆想,不轻易下结论,防止个人意识主导,杜绝心理偏好,努力做到客观、公正;二是要特别注意充分发挥专家和技术人员的作用,把对事故原因的查明,事故责任的分析,认定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
(三)事故调查处理的任务根据条例的规定,事故调查处理的主要任务和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
查清事故发生的经过和事故原因,是事故调查处理的首要任务和内容,也是进行下一步工作的基础。
事故原因有可能是自然原因,即所谓“天灾”,也有可能是人为原因,即所谓“人祸”,更多情况下则是责任原因和人为原因共同造成的,即所谓的“三分天灾,七分人祸”。
无论什么原因,都要予以查明。
事故损失主要包括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这是确定事故等级的依据。
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重在及时、准确,不能久查不清或者含含糊糊,似事而非。
(2)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
事故性质是指事故是人为事故还是自然事故,是意外事故还是责任事故。
查明事故性质是认定事故责任的基础和前提。
如果事故纯属自然事故或者意外事故,则不需要认定事故责任。
如果是人为事故和责任事故,就应当查明哪些人员对事故负有责任,并确定其责任程序。
事故责任有直接责任,也有间接责任;有主要责任,也有次要责任。
此外,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负责人来说,还有一个领导责任的问题。
(3)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