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
捕捞渔船_拆解操作规程(3篇)
第1篇一、总则1. 目的:为加强渔船拆解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渔船拆解活动,确保渔船应拆尽拆,维护渔业生产秩序,根据《渔业船舶登记办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制定本规程。
2. 适用范围:在我国境内开展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及远洋捕捞渔船(以下简称“渔船”)的拆解活动,应当遵守本规程。
3. 拆解活动:主要指因更新制造、减船转产或者其他需要,将渔船拆解、销毁或者用于人工鱼礁建设等活动。
二、主管机构和职责1. 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渔船拆解工作。
2.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渔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船拆解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拆解地、拆解厂和拆解过程1. 拆解地:渔船拆解应在符合国家规定、具备拆解条件的拆解厂进行。
2. 拆解厂:拆解厂应具备以下条件:(1)有固定的拆解场地和设备;(2)有专门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3)有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4)有环保设施,能够处理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
3. 拆解过程:(1)渔船到达拆解厂后,拆解厂应向渔业渔政管理部门报备,并接受监督检查;(2)拆解厂应对渔船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渔船符合拆解条件;(3)拆解厂应按照拆解工艺要求,对渔船进行拆解;(4)拆解过程中,拆解厂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员和设备安全,防止环境污染;(5)拆解完成后,拆解厂应将拆解的渔船残骸、废弃物等运至指定地点,并接受渔业渔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监督管理1. 渔业渔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渔船拆解活动的监督检查,确保拆解活动符合本规程的要求。
2. 渔业渔政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拆解厂进行现场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整改。
3. 渔业渔政管理部门应建立渔船拆解信息档案,对拆解活动进行记录和汇总。
五、法律责任1. 违反本规程,未经批准擅自拆解渔船的,由渔业渔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2. 拆解厂未按照本规程进行拆解活动的,由渔业渔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3. 违反本规程,造成安全事故或者环境污染的,由渔业渔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的通知-农办渔〔2021〕13号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的通知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的通知农办渔〔2021〕13号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规范渔船拆解活动,简化办理程序,服务渔民群众,我部对《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试行)》(农办渔〔2012〕104号)进行了修订,经多次征求沿海各地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研究制定了《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报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2021年8月5日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船拆解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渔船拆解活动,确保渔船应拆尽拆,维护渔业生产秩序,根据《渔业船舶登记办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我国境内开展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及远洋捕捞渔船(以下简称“渔船”)的拆解活动,应当遵守本规程。
本规程所称拆解活动,主要指因更新制造、减船转产或者其他需要,将渔船拆解、销毁或者用于人工鱼礁建设等活动。
第三条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渔船拆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船拆解工作。
第四条本规程规定要提交的材料在相关政府电子信息系统能够查询到相应信息的,可以不再提供纸质材料。
地方可通过一网通办等适当方式进一步简化办理程序,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章拆解地和拆解厂第五条除第六条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渔船应当在船籍港所在地的拆解厂进行拆解。
小型木质海洋捕捞渔船可在船舶停泊地的指定地点就近拆解。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船可以在异地拆解厂进行拆解:(一)在异地停泊且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认定已不适航的;(二)异地购置并拆解的;(三)船籍港所在地无法拆解的。
拆船安全操作规程(3篇)
第1篇一、总则为保障拆船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防止事故发生,确保拆船作业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程。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所有从事拆船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拆船厂、拆船公司、拆船作业人员等。
三、安全责任1. 拆船作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
2. 拆船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本规程,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3. 拆船作业单位应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四、作业前的准备工作1. 作业前,应对拆船作业区域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场地平整、无障碍物,并清除易燃、易爆物品。
2. 拆船作业人员应穿戴符合规定的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工作服、防护眼镜、防尘口罩、手套、防滑鞋等。
3. 拆船作业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安全带、安全网、救生圈、灭火器等。
4. 拆船作业单位应制定详细的作业方案,明确作业流程、作业人员职责、安全措施等。
五、拆船作业安全操作规程1. 作业人员应按照作业方案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改变作业流程。
2. 作业前,应检查机械设备、工具、安全防护设施等是否完好,确保正常使用。
3. 拆卸过程中,应保持现场整洁,不得乱堆乱放工具和材料。
4. 作业人员应保持安全距离,不得靠近危险区域。
5. 拆卸大型设备时,应采取分段拆卸、吊装等措施,确保安全。
6. 作业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报告上级,待问题解决后方可继续作业。
7. 作业结束后,应清理现场,确保无遗留物品和安全隐患。
六、应急处置1. 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应立即停止作业,组织人员进行救援。
2. 事故发生后,应立即上报相关部门,并配合进行调查和处理。
3. 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制定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七、附则1. 本规程由拆船作业单位负责解释和修订。
2.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以上规程的严格执行,可以有效保障拆船作业的安全,减少事故发生,为我国拆船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
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关键信息项:1、渔船拆解的适用范围2、拆解渔船的资格要求3、拆解流程及步骤4、拆解过程中的安全措施5、环保要求6、监督与管理机制7、违规处理与责任追究1、适用范围11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各类海洋捕捞渔船的拆解工作。
111 涵盖了不同材质、规模和作业类型的渔船。
2、拆解渔船的资格要求21 拆解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许可证。
211 拆解场地应符合相关的安全和环保标准。
212 拆解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关技能和知识。
3、拆解流程及步骤31 渔船登记与评估311 对拟拆解的渔船进行详细登记,包括渔船的基本信息、设备状况等。
312 由专业评估人员对渔船的价值和可回收利用部分进行评估。
32 拆解方案制定321 根据渔船的特点和相关规定,制定详细的拆解方案。
322 拆解方案应包括拆解顺序、拆解方法、安全措施等内容。
33 拆解准备工作331 清理渔船内的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332 切断渔船的电力、燃油等供应系统。
333 配备必要的拆解工具和设备,如起重机、切割设备等。
34 拆解实施341 按照拆解方案,逐步拆解渔船的船体、设备和部件。
342 对拆解下来的部件进行分类存放和处理。
35 拆解后的处理351 对可回收利用的材料进行回收和处理。
352 对无法回收利用的废弃物按照环保要求进行妥善处置。
4、拆解过程中的安全措施41 拆解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411 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和应急救援设备。
42 拆解人员应佩戴符合标准的个人防护装备。
421 进行高处作业、动火作业等特殊作业时,应遵循相关安全规定。
43 定期对拆解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5、环保要求51 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应按照环保标准进行处理和排放。
511 严禁将污染物直接排入海洋或其他环境中。
52 对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专门处理和处置。
6、监督与管理机制61 设立专门的监督管理部门,对渔船拆解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渔船拆解法律程序(2篇)
第1篇随着我国渔业经济的快速发展,渔船数量逐年增加,但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环境和社会问题。
为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提高渔业资源利用效率,我国政府开始对渔船进行拆解处理。
本文将从渔船拆解的法律程序入手,探讨其相关法律法规、程序流程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一、渔船拆解的法律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法》是我国渔业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中第四十二条规定:“渔业船舶的报废、拆解,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经过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报废、拆解的渔业船舶,应当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登记报废、拆解,并报渔业主管部门备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法》《船舶和港口法》对船舶的拆解活动进行了规范,其中第三十八条规定:“船舶拆解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拆解场所;(二)有必要的拆解设备;(三)有专业的拆解技术人员;(四)有完善的环境保护措施。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对环境保护提出了明确要求,其中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不得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固体废物的处理进行了规定,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防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和排放。
”二、渔船拆解的程序流程1. 申请报废渔船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提出报废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检验合格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申请报废的渔船进行检验,确认其符合报废条件。
3. 登记报废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检验合格的渔船进行登记报废,并出具报废证明。
4. 选择拆解单位渔船所有人或使用人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具备资质的渔船拆解单位。
5. 签订拆解合同渔船所有人或使用人与拆解单位签订拆解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 拆解实施拆解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渔船进行拆解。
7. 环境保护拆解过程中,拆解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旧船只拆除方案
旧船只拆除方案背景随着时间的推移,旧船只在经历了长时间的使用后往往会出现老化和损坏。
为了确保航行的安全和维护海洋环境的净化,有必要制定一项旧船只拆除方案。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旧船只拆除方案的内容和步骤。
方案概述旧船只拆除方案的目标是以安全、高效和环保的方式将旧船只进行拆解和处理。
以下是拆除方案的主要步骤:1. 拆除前准备:在拆除工作开始前,需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
这包括评估船只的结构和材料、制定拆除计划、获取必要的拆除工具和设备。
2. 危险物处理:在拆除过程中,需要处理和清除船只上的危险物质,例如油污、化学物质和有害废料。
这些物质应遵循相关环境保护法规和处理准则进行安全处置。
3. 拆解船体:根据拆除计划,将船体分解为可管理的部件。
这包括分离船体结构、拆除甲板、处理船舱和货舱。
4. 资源回收与处理:在拆除过程中,应尽可能地回收和处理可利用的资源。
例如,金属和木材可以回收利用,废料和残余物应当进行妥善处理和处置。
5. 环境清理与回复:拆除完成后,应进行环境清理和恢复工作,确保拆除现场的干净和安全。
这包括清除残留的物质、填补和修复可能的损坏。
拆除方案的优势旧船只拆除方案的优势如下:- 安全性:方案确保在拆除过程中,人员和环境的安全得到保障。
- 高效性:方案采用合理的步骤和工艺,以提高拆除的效率和质量。
- 环保性:方案注重处理和处置危险物质,确保海洋环境不受二次污染。
- 资源回收:方案促进资源的回收和再利用,减少资源的浪费和环境负担。
结论旧船只拆除方案是确保旧船只安全拆除和环境保护的重要措施。
通过严格遵循拆除方案的步骤和原则,可以实现高效、安全和环保的旧船只拆解和处理。
同时,该方案的优势在于减少二次污染、促进资源回收和提升工作效率。
渔船报废拆解实施方案
渔船报废拆解实施方案一、前言。
渔船作为重要的海洋捕捞工具,在使用一段时间后,由于老化、损坏等原因可能需要报废拆解。
渔船报废拆解是一项涉及环境保护和资源回收利用的重要工作,需要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来保障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拆解前准备工作。
1. 资料整理,对渔船的相关资料进行梳理,包括船舶登记证、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设计图纸等,确保拆解工作的合法合规。
2. 安全评估,对拆解现场进行安全评估,制定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拆解过程中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3. 环境评估,评估拆解现场周边环境,制定环境保护措施,防止污染和生态破坏。
三、拆解实施步骤。
1. 液化气体排放,在拆解前,需要将渔船内的液化气体进行排放,避免在拆解过程中发生意外。
2. 污染物清理,清理渔船内的油污、废弃物等污染物,确保拆解现场的清洁和安全。
3. 材料分离,对渔船进行逐部件的分离,将可以回收利用的金属、塑料等材料进行分类处理。
4. 有害物质处理,对渔船中的有害物质进行专门处理,确保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5. 设备拆解,对渔船的设备进行拆解,确保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6. 废弃物处理,对拆解后的废弃物进行分类处理,符合环保要求的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或安全处理。
四、拆解后工作。
1. 环境监测,对拆解现场进行环境监测,确保拆解工作不对周边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2. 资源回收利用,将拆解后的金属、塑料等材料进行回收利用,减少资源浪费。
3. 废弃物处理,对无法回收利用的废弃物进行安全处理,确保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4. 审核验收,对拆解工作进行审核验收,确保拆解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环保要求。
五、总结。
渔船报废拆解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和严格的操作流程来保障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拆解工作中,要注重安全、环保和资源回收利用,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和后续处理工作,确保拆解工作的全面、有效和可持续进行。
2023渔船拆解操作规程
2023渔船拆解操作规程
2023年渔船拆解操作规程将包括以下内容:
1. 安全操作规定:要求工作人员在进行渔船拆解操作时必须佩戴个人防护设备,如安全帽、安全眼镜、耳塞等,以保护其自身安全。
同时,还要求制定高风险工作操作计划,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并实施定期的安全培训。
2. 拆解场地规定:要求选择合适的拆解场地,确保拆解过程中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并遵守当地环境保护相关规定。
3. 拆解流程规定:要求按照规定的拆解流程进行操作,包括拆除渔网、渔具等,拆解船体各个部分,并将废弃物分类储存,以便后续处理和回收利用。
4. 废弃物处理规定:要求对拆解出的废弃物进行分类、储存、处置,并确保符合环保要求。
将有害物质进行安全处理,如化学品、电池等。
对能够回收利用的材料进行分类储存,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回收利用。
5. 监督检查规定:要求设立监督检查部门,对拆解过程中的操作进行监控和检查,并进行随机抽查。
对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进行处罚,并要求进行整改。
6. 环保整改规定:要求拆解完成后,对拆解场地进行彻底清理和修复,确保无污染残留。
对废弃物储存和处理过程中可能造成的环境破坏进行整改,并实施环保监测,以确保拆解过程符
合环境保护要求。
以上是拆解渔船的一般操作规程,具体的规定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法规制定,以确保拆解过程中安全可控,环保达标。
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技术方案
一、项目实施方案(一)项目综合概况1.1 项目概况项目名称: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0 个日历日内。
主要服务内容:1.2 项目实施标准及要求1. 项目验收合格后,根据实际类型,按照《关于印发<市“十四五”期间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补助标准×数量×中标费率进行结算。
2. 中标人须按照《关于印发<市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结构性改革操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做好渔船拆解、网具销毁、污染防治、无害化处理、影像资料拍摄、拆解渔船资料档案留存等工作。
3. 中标人须在现场监拆组出具“船证相符”后,方可拆解渔船。
否则,渔船拆解厂不得随意提前拆解渔船。
4. 中标人须对拆解全过程进行录像和拍照存档备案,建立完整的渔船拆解纸质和电子档案。
完工后将全套档案移交采购人。
5. 中标人须将产生的油泥、含油污水和石棉等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交由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单位进行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6. 拆解渔船同时要对渔船网具进行无害化销毁。
7. 形成的残值需交由采购人处理,残值交接前中标人负责照管,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费用应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8. 中标人须配合采购人履行渔船拆解、减船废料无害化处理和网具处理等有关手续办理。
1.3 补助标准渔船拆解等其他费用包括:渔船拆解、减船废料无害化处理、渔具集中销毁产生的费用,按照《关于印发<市“十四五”期间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庄渔发〔2022〕9 号)给予补助。
(二)渔船拆解实施方案2.1 船舶拆解工艺流程主要工艺流程如下图所示:2.2 船舶拆解的主要方法目前世界上的拆解工艺主要有:冲滩拆解法;码头拆解法;船坞拆解法。
冲滩拆解法由于拆解效率低,对环境影响较大,在我国已被淘汰;码头拆解法目前是我国拆船厂主要的拆解方式;一些新建立的大型拆船厂逐渐采取船坞拆解法:在一些比较成熟的拆船厂,由于受到码头泊位不足影响,为提高生产能力,采用纵向靠码头拆解工艺,大大提高码头的利用率。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非法采捕红珊瑚船舶和涉渔“三无”船舶拆解工作规程(暂行)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非法采捕红珊瑚船舶和涉渔“三无”船舶拆解工作规程(暂行)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非法采捕红珊瑚船舶和涉渔“三无”船舶拆解工作规程(暂行)的通知沿海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打击非法采捕交易红珊瑚等违法活动长效机制的实施方案》(闽委办〔2014〕65号)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定及处置非法采捕红珊瑚船舶和涉渔“三无”船舶的意见》(闽政办〔2015〕29号)精神,规范非法采捕红珊瑚船舶和涉渔“三无”船舶的拆解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厅牵头制订了《非法采捕红珊瑚船舶和涉渔“三无”船舶拆解工作规程(暂行)》。
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2015年3月2日福建省非法采捕红珊瑚船舶和涉渔“三无”船舶拆解工作规程(暂行)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打击非法采捕交易红珊瑚等违法活动长效机制的实施方案》(闽委办〔2014〕65号)精神,规范非法采捕红珊瑚船舶和涉渔“三无”船舶拆解管理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总则(一)适用范围在福建省依法拆解的非法采捕红珊瑚船舶和涉渔“三无”船舶,应当遵守本规程。
(二)处置机构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多部门组成的非法采捕红珊瑚船舶和涉渔“三无”船舶处置工作机构(简称处置机构),负责本辖区非法采捕红珊瑚船舶和涉渔“三无”船舶的依法拆解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1、经集体讨论作出处置决定和方案;2、负责确定非法采捕红珊瑚船舶和涉渔“三无”船舶集中停泊地点,明确看护责任人,落实看护管理责任;3、负责组织非法采捕红珊瑚船舶和涉渔“三无”船舶的登记造册工作;4、负责组织船舶勘验及依法拆解处理工作全程监管,指派2名及以上现场监管人员(其中1名为船舶检验机构的验船人员);5、通过公平公开的方式,确定定点拆解企业(以下简称拆解企业),向社会公布。
山东省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报废渔船处置操作规程
山东省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报废渔船处置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山东省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报废渔船处置工作,规范渔船处置程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海洋资源,推动渔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山东省海洋捕捞船舶的减船、转产和报废处置,包括注册在山东省的渔船和其他海洋捕捞船舶。
第三条渔船减船、转产和报废处置应遵守法律法规,本规程的实施应与海洋资源、环境保护和渔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相一致。
第二章渔船减船处置第四条渔船减船处置是指基于市场需求,根据船舶数量和船舶结构调整的需要,采取的将渔船作为原材料用于其他用途的措施。
第五条渔船减船处置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编制渔船减船处置方案。
(二)报批程序,将渔船的减船计划报审批机关批准。
(三)确定减船对象,制定减船计划,对渔船进行评估。
(四)签订渔船减船协议,确保渔船减船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五)进行减船操作,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渔船的减船。
(六)整理备案,对减船手续进行整理备案。
第三章渔船转产处置第六条渔船转产处置是指基于市场需求,将渔船用于其他产业、项目或用途的措施。
第七条渔船转产处置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编制渔船转产处置方案。
(二)报批程序,将渔船的转产计划报审批机关批准。
(三)确定转产对象,制定转产计划,对渔船进行评估。
(四)签订渔船转产协议,确保渔船转产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五)进行转产操作,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渔船的转产。
(六)整理备案,对转产手续进行整理备案。
第四章渔船报废处置第八条渔船报废处置是指因渔船寿命到期、发生严重损坏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使用,需要进行报废和处置的措施。
第九条渔船报废处置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编制渔船报废处置方案。
(二)报批程序,将渔船的报废计划报审批机关批准。
(三)确定报废对象,制定报废计划,对渔船进行评估。
(四)签订渔船报废协议,确保渔船报废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五)进行报废操作,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渔船的报废。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海渔[2012]123号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海渔〔2012〕123号)沿海市、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为规范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管理工作,维护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秩序,保护海洋环境,省厅制定了《福建省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管理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管理暂行规定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二○一二年四月六日福建省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管理工作,维护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秩序,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和《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海洋捕捞渔船拆解及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含平潭综合实验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管理工作,具体实施和检查监督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船登记机关负责。
第二章渔业船舶拆解厂、点第四条渔业船舶拆解厂应符合下列条件:㈠具有企业法人资格;㈡具有渔业船舶建造修理资质;㈢建立了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管理制度;㈣具备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所需场所,配备与拆解规模相适应的拆船设施设备、有毒有害物质处理设施设备、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设施设备,以及配备渔船拆解实时动态监控设备,具体由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山东海洋与渔业厅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山东省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报废渔船处置操作规程(试行)》有关情况的说明(2017年6月20日)《山东省海洋捕捞业压减产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业经省政府同意,于2017年6月14日由省海洋与渔业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执行。
为确保我省海洋捕捞业压减产能工作的顺利实施,我厅根据《意见》和《农业部办公厅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试行)》,起草了《山东省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报废渔船处置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
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规程》的必要性我省是海洋渔业大省,海岸线长、渔船数量多、作业范围窄,现有纳入管理的海洋捕捞渔船2.4万艘,主机总功率150万千瓦(其中纳入国家数据库管理的近2.1万艘/140万千瓦,特殊渔船3400多艘/12万千瓦),主要集中在渤海和北纬35度以北的黄海海域作业,海洋捕捞强度大,近海渔业资源持续衰退明显。
尽管,国家和省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工作制度和管理措施,但由于受渔业油价补助政策的影响,海洋捕捞产能居高不下,近海渔业资源持续衰退,鱼类低龄化、小型化问题突出,严重影响了海洋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渔业经济进入了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的关键时期。
在此背景下,国家和省于2016年陆续出台了调整渔业油价补助政策,逐步减少对渔船的油价补贴,采取国家赎买的方式,有序压减海洋捕捞渔船数量和强度,积极推进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工作。
《意见》明确提出全省共压减海洋捕捞渔船6200艘、总功率30.2万千瓦,压减渔船数、总功率数分别占总数的26%、20%。
其中,纳入国家数据库管理的减船计划2782艘,总功率17.9万千瓦,按比例逐年压减, 到2019年年底全部压减完成;纳入市县减船计划的特殊渔船3418艘、12.3万千瓦,到2020年压减2000艘,到2025年年底全部压减完成,主动登记的涉渔“三无”船舶由当地政府在规定时间内处置完成。
为了保证《意见》所提目标的顺利实施,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规程》,明确了减船转产报废渔船处置的工作步骤和具体要求,供各地参照执行。
船舶拆解相关手续
船舶拆解相关手续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Download Tip: This document has been carefully written by the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y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After downloading,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船舶拆解相关手续流程:①评估与申报:首先对船舶进行技术状态和环境污染风险评估,确定是否适合拆解。
之后,向主管机关提交拆解申请,附带船舶相关证书及检验报告。
②变更与注销登记:新船舶所有人需在拆解前向主管机关申请变更船舶所有权登记,并在拆解完毕后申请注销船舶的国籍与登记证书。
③制定拆解计划:依据国际公约和国家法规,制定详细的拆解计划,包括安全、环保措施及废弃物管理方案。
④选择合规拆解厂:确定具有合法资质且符合环保标准的拆解厂进行合作,确保拆解过程符合国际安全与环保要求。
⑤现场监管与执行:在拆解过程中,须有主管机关或其授权机构的现场监督,确保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防止环境污染。
⑥废弃物处理:对拆解产生的废弃物如油料、有害物质等进行分类收集,交由专业机构安全处置,防止泄漏。
⑦环境恢复与验收:拆解结束后,对场地进行环境恢复,确保无遗留污染。
经过主管机关验收合格后,完成全部拆解手续。
⑧补贴申请(如适用):根据国家或地区政策,若符合条件,可向相关部门申请老旧船舶拆解补贴或其他相关经济补偿。
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
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渔船拆解行为,确保应拆渔船如实拆解,维护渔业生产秩序,防止污染环境,根据有关规定,对渔船报废拆解实行定点拆解制度。
第二条海洋捕捞渔船应在船籍港所在地的渔船定点拆解厂进行拆解。
小型木质海洋捕捞渔船可在船舶停泊地的指定地点就近拆解,具体办法由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购置并拆解,被依法没收强制拆解,以及已失去航行能力拆解的,依照本操作规程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三条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选定渔船定点拆解厂并对外公布。
选定渔船定点拆解厂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考虑实际需要和合理布局,并进行定期审核。
对渔船船籍港所在地无渔船定点拆解厂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定就近的渔船定点拆解厂承担渔船拆解业务。
第四条渔船定点拆解厂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认定的相应渔船建造修理工厂认可资质;(二)划定专门的拆解场地,配备与拆船规模相适应的拆船设施设备、有毒有害物质回收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及操作人员防护设备;(三)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建立生产安全和防污染管理体系;(四)建立健全渔船拆解工作机制,明确岗位职责。
第五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与渔船定点拆解厂签订渔船定点拆解责任书,明确各自管理责任。
责任书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一)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专人负责制度,落实现场监督和勘验人员,公布监督通信方式,负责渔船拆解全程监管,出具相关证明文件;(二)渔船定点拆解厂应建立渔船拆解日志,在渔船拆解过程中应加强监管,保证应拆渔船及时、真实被拆解,同时做好防治污染和安全保障措施,承担拆解过程中的环境和安全责任。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取消渔船定点拆解厂资格:(一)以欺骗或其他方法非法取得拆解厂资格的;(二)违规受理拆解渔船业务,不接受渔业部门拆解监管的;(三)发生渔船调包,弄虚作假,违规出具拆解处理证明的;(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接拆解任务的;(五)环保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污染事故且整改不到位的;(六)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不再适宜从事渔船定点拆解业务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渔船拆解实施方案
渔船拆解实施方案一、前言。
渔船拆解是渔业产业升级的重要环节,也是环保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有效推进渔船拆解工作,制定并实施科学的拆解方案至关重要。
本文档旨在提出一套完善的渔船拆解实施方案,以期为相关部门和企业提供参考,推动渔船拆解工作的有序进行。
二、拆解前准备。
1. 确定拆解地点,选择适宜的拆解地点,要求环境优美、交通便利、周边无居民区,且符合相关环保要求。
2. 安全防护措施,在拆解现场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识,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确保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3. 拆解设备准备,准备好各种拆解设备,包括切割机、起重机、焊接设备等,确保设备完好并符合安全标准。
三、拆解实施步骤。
1. 渔船清理,将渔船内部的杂物、油污等清理干净,确保拆解环境整洁。
2. 拆解分解,根据拆解计划,对渔船进行逐步分解,包括船体、引擎、甲板等部分,确保拆解过程有序进行。
3. 废弃物处理,对拆解出的废弃物进行分类处理,包括金属、塑料、玻璃纤维等材料,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或回收。
4. 环境监测,在拆解过程中,对周边环境进行监测,确保拆解活动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5. 安全监督,设立专人负责拆解现场的安全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并解决安全隐患。
四、拆解后工作。
1. 渔船残骸处理,对拆解后的渔船残骸进行处理,包括清理、运输、处置等工作。
2. 环保整治,对拆解现场进行环保整治,确保拆解活动不对周边环境造成长期影响。
3. 安全评估,对拆解现场进行安全评估,总结经验教训,为今后类似工作提供参考。
五、总结。
渔船拆解是一项复杂的工程,需要充分的准备和科学的实施方案。
本文档提出的渔船拆解实施方案,旨在为相关部门和企业提供参考,推动渔船拆解工作的有序进行。
希望各方能够共同努力,为渔船拆解工作的顺利进行贡献力量。
浙江省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监督管理办法
浙江省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海洋捕捞渔船拆解工作的监督管理,防止新“三无渔船”出现,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和渔业安全生产,根据农业部《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和《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管辖海域和国家授权由本省实施渔业管理的水域(以下统称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海洋捕捞渔船拆解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渔船拆解的监督制度,明确岗位责任,保证渔船拆解工作的规范有序;监督渔船拆解的相关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要求,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把好各个重要环节。
第五条拆解渔船按以下工作流程进行:(1)报废渔船所有人向渔船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自愿报废拆解申请,并填写《浙江省海洋捕捞渔船报废拆解申请书》,提交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等“四证”。
(2)受理渔船拆解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渔业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审查后,开具《捕捞渔船报废拆解通知单》(简称《拆解通知单》)。
《拆解通知单》一式四联,渔船所有人、拆解点、渔业主管部门、渔船检验部门各一联。
(3)渔船所有人按《拆解通知单》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把待拆解渔船送达拆解点,拆解点接到待拆渔船并与《拆解通知单》所载内容核验后即时通知渔业主管部门。
(4)渔船检验部门收到渔业主管部门通知后,凭《拆解通知单》,在规定时间内指派2名以上人员对待报废拆解渔船实施勘验,并向渔船所有人出具《拆解渔船勘验证明书》(简称《勘验证明书》)。
(5)渔船拆解点须在渔船检验部门出具《勘验证明书》、经由渔业主管部门指派的监督人员同意后,方可开拆渔船。
渔船拆解点须对拆解渔船建立完整的档案资料。
渔船报废拆解实施方案
渔船报废拆解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渔船作为重要的海上作业工具,在经过一定年限的使用后,由于老化、损坏等原因,需要进行报废拆解处理。
对于渔船的报废拆解,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以确保环境安全和资源利用。
二、拆解前准备工作。
1. 确定拆解地点,选择远离居民区、水源保护区的拆解场地,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2. 调查评估,对待拆解的渔船进行全面调查评估,了解渔船的结构、材质、可能存在的污染物等情况,为后续拆解工作提供依据。
3. 安全防护,为拆解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确保在拆解过程中不受伤害。
三、拆解实施步骤。
1. 清理杂物,在拆解前,对渔船内部进行彻底清理,清除杂物和易燃易爆物品,确保拆解作业安全进行。
2. 拆解结构部件,根据调查评估结果,采用合适的工具和方法,对渔船的结构部件进行拆解,将各部件进行分类处理。
3. 处理污染物,对于可能存在的污染物,如燃油、润滑油等,进行专门的处理和清理,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4. 资源回收利用,对拆解后的金属、塑料等材料进行分类回收,以实现资源的再利用,减少对自然资源的开采。
四、环境保护措施。
1. 污染防控,在拆解过程中,严格控制污染物的扩散,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2. 废物处理,对于无法回收利用的废弃物,采取合法的处理方式,如委托专业单位进行处理或送往指定的处理场所。
3. 环境监测,在拆解过程中,进行环境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可能出现的环境问题,确保拆解作业不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五、安全生产管理。
1. 培训教育,对参与拆解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 安全检查,定期对拆解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3. 应急预案,制定拆解作业的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准备工作。
六、总结。
渔船报废拆解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全面考虑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问题。
制定科学合理的拆解实施方案,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操作,方能确保拆解作业的安全、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渔船申请拆解流程
渔船申请拆解流程一、渔船拆解申请准备1.确定拆解需求(1)拆解原因①老化或损坏②不再使用③更新换代(2)拆解时间安排①选择适宜季节②考虑天气因素2.收集拆解资料(1)渔船基本信息①船名②船号③类型及规格(2)相关证件①船舶登记证②拖航许可证③拆解单位资质证明二、提交拆解申请1.填写申请表(1)申请人信息①姓名②联系方式(2)渔船信息①船舶类型②拆解地点2.附上相关材料(1)证件复印件①船舶登记证②拖航许可证(2)拆解方案①拆解步骤②安全措施三、审核拆解申请1.申请受理(1)确认材料完整性(2)建立申请档案2.相关部门审核(1)渔政部门审核①拆解理由合理性②拆解单位资质审核(2)环保部门审核①拆解对环境影响评估②废弃物处理方案审查四、获得拆解批准1.接收批准通知(1)确认批准内容(2)记录批准编号2.准备拆解实施(1)选择拆解单位①资质审核②报价及合同签订(2)拆解前准备①设备及工具准备②安全培训五、执行拆解1.拆解实施(1)拆解步骤执行①船体拆解②设备拆除(2)安全监控①现场安全检查②应急预案准备2.拆解后的处理(1)废弃物处理①有害物质处理②可回收材料分类(2)拆解报告编写①拆解过程记录②最终报告提交六、完成拆解后续工作1.提交拆解报告(1)报告内容审核(2)报告归档2.备案与注销(1)船舶注销申请①提交注销申请表②附上拆解证明(2)相关证件回收①登记证回收②其他证件处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
(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渔船拆解行为,确保应拆渔船如实拆解,维护渔业生产秩序,防止污染环境,根据有关规定,对渔船报废拆解实行定点拆解制度。
第二条海洋捕捞渔船应在船籍港所在地的渔船定点拆解厂进行拆解。
小型木质海洋捕捞渔船可在船舶停泊地的指定地点就近拆解,具体办法由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购置并拆解,被依法没收强制拆解,以及已失去航行能力拆解的,依照本操作规程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三条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选定渔船定点拆解厂并对外公布。
选定渔船定点拆解厂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考虑实际需要和合理布局,并进行定期审核。
对渔船船籍港所在地无渔船定点拆解厂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定就近的渔船定点拆解厂承担渔船拆解业务。
第四条渔船定点拆解厂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认定的相应渔船建造修理工厂认可资质;
(二)划定专门的拆解场地,配备与拆船规模相适应的拆船设施设备、有毒有害物质回收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及
操作人员防护设备;
(三)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建立生产安全和防污染管理体系;
(四)建立健全渔船拆解工作机制,明确岗位职责。
第五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与渔船定点拆解厂签订渔船定点拆解责任书,明确各自管理责任。
责任书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专人负责制度,落实现场监督和勘验人员,公布监督通信方式,负责渔船拆解全程监管,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二)渔船定点拆解厂应建立渔船拆解日志,在渔船拆解过程中应加强监管,保证应拆渔船及时、真实被拆解,同时做好防治污染和安全保障措施,承担拆解过程中的环境和安全责任。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取消渔船定点拆解厂资格:
(一)以欺骗或其他方法非法取得拆解厂资格的;
(二)违规受理拆解渔船业务,不接受渔业部门拆解监管的;
(三)发生渔船调包,弄虚作假,违规出具拆解处理证明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接拆解任务的;
(五)环保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污染事故且整改不到位的;
(六)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不再适宜从事渔船定点拆解业务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渔船所有人应与渔船定点拆解厂签订拆船协议,填写《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确认表》,明确渔船送达时间并将拟拆解渔船按期送达渔船定点拆解厂,商定拟拆船时间、残值处理和拆船价格等。
渔船定点拆解厂应核对渔船有关情况,拍摄存档影像资料。
第八条渔船所有人凭《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确认表》到船籍港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渔船实船勘验、现场拆解监管和拆船时间等。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渔船拆解业务时,应严格审验拟拆渔船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
购置并拆解的,还应审验渔船购置协议和卖出地渔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转移证明》。
第九条购置并拆解渔船,由买入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拆解监督管理工作。
经协商一致,可由买入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委托卖出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和监督渔船拆解,并由卖出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拆解、销毁处理证明。
被依法没收、强制拆解渔船,由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指定渔船定点拆解厂并监督渔船拆解,出具拆解处理证明。
渔船定点拆解厂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经船舶停泊地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认定已失去航行能力的渔船拆解,由船籍港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船舶停泊地定点拆解厂,并书面委托船舶停泊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船拆解监督管理,出具拆解、销毁处理证明。
第十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回渔船相关证书,审核有关资料后,下达海洋捕捞渔船拆解通知,明确渔船拆解时间。
第十一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现场监拆工作制度,指定2名以上渔船报废拆解现场监督人员组成现场监拆工作组,其中一名应为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验船师。
现场监督人员不得为渔业捕捞许可签发人。
监督人员与渔船所有人具有利害关系时,应主动要求回避;其他利害关系人也可申请有利害关系的监督人员回避。
第十二条拟拆解渔船上排后,现场监督人员对待拆解渔船实施勘验,现场核实待拆解渔船与《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确认表》所载内容的一致性。
核实无误后,应在《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确认表》上填写海洋捕捞渔船拆解勘验情况,作出“船证相符”的结论,并用手写体在渔船水线以下部位刷写船名以作标记,同时拍摄全船照片等影像资料。
同时,根据污染防治措施提出拆解渔船危害物预处理建议。
经勘验发现船证不符或存在其他疑问的,渔船不得拆解,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进行调查。
第十三条在渔船拆解到一半左右及拆解至只剩下龙骨时,现场监督人员应分别拍摄至少一张照片等影像资料。
拍摄渔船拆解影像资料中,需体现现场监督人员,有条件的地方可拍摄渔船拆解全程监管录像。
相关照片应当在同一角度拍摄,并反映拆解渔船的总体面貌和手写体船名标记。
第十四条渔船拆解、油污清理完毕后,现场监督人员和具体负责渔船拆解工作的人员分别在《海洋捕捞渔船拆解
确认表》上填写现场监督意见。
第十五条应拆渔船用于人工鱼礁建设的,应参照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经渔船定点拆解厂进行环保等必要处理,现场监督至礁体下水后。
现场监督意见应在礁体投放下水后开具。
第十六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船定点拆解厂根据现场监督意见,出具《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
《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原件交渔船所有人办理相关手续使用,渔船定点拆解厂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留存复印件。
第十七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公示报废拆解渔船情况,并向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渔船拆解情况。
同时向社会公开举报监督电话,接受群众的监督,妥善处理群众的举报。
第十八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船定点拆解厂应按照“一船一档”要求,建立健全渔船报废拆解纸制和电子档案。
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适时组织渔船报废拆解情况督察。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渔船拆解档案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确认表;
(二)渔船检验、登记和捕捞许可证书复印件;
(三)现场拆解渔船监督管理影像资料;
(四)《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复印件;
(五)其他应归档的材料。
渔船定点拆解厂的渔船拆解档案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一)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确认表复印件;
(二)渔船拆船协议;
(三)现场拆解渔船监督管理影像资料;
(四)渔船拆解日志,参与拆解的负责人和主要人员名单;
(五)其他应归档的材料。
第十九条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操作规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渔业辅助船、养殖船等其他渔业船舶报废拆解参照本操作规程执行,具体管理措施由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实施办法时规定。
第二十条本操作规程自2012年11月1日起实施。
附:有关文书样式
1、《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确认表》;
2、《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见农业部公告第1100号)。
附件一:
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确认表
编号:(地区简称)船废(20××)CJ-××××××号
解的所有人员。
现场监督人员指现场监拆工作组所有人员。
③拆解现场监督意见栏小型木质渔船的拆解厂名称填写地名(具体到村、社区)
,用作人工鱼礁的渔船填写投礁区域,投礁时间。
附件二:
渔业船舶报废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
(批准机关地区简称)船废〔20 〕号
下述渔业船舶已于(年月日)在(地点/单位)报废拆解/销毁/作为人工鱼礁礁体。
被报废拆解、销毁或处理渔业船舶基本情况船名渔船编码
船舶所有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公司注册号
船舶所有人
地址
主机总功率(千瓦)作业类型
船长(米)总吨位
渔业船舶检
验
证书编号
国籍(登记)
证书编号
渔业捕捞
许可证编号
处理方式报废拆解/ 销毁/ 人工鱼礁(单选)
特此证明。
执行人:(签名)经办人:(签名)
签发人:(签名)
报废拆解/销毁/处理单位:(公章)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
章)
精品
年月日年月日 . .
可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