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奖惩实施细则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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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电投南方电力有限公司员工奖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员工奖惩规定》(中电投规章[2019]年第42号),规范员工管理,加强队伍建设,激发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和谐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中电投南方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声誉,爱岗敬业、履职尽责,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条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

(二)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合规;

(三)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四)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以思想教育为主。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本部、公司所属全资和控股单位依法直接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公司奖惩委员会为员工奖惩工作领导机构,成员由本部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奖惩管理制度;

(二)审核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制度;

(三)审核公司员工奖惩事谊;

(四)审定公司员工奖惩其他事项。

第六条公司奖惩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体改办),归口管理公司系统员工奖惩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执行上级和公司奖惩决定;

(二)负责拟(修)订公司员工奖惩实施细则;

(三)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单位开展员工奖惩管理工作。

第七条公司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专业管理需要,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专业管理制度,提出本专业奖惩建议。

第八条三级单位应设立员工奖惩工作领导机构和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贯彻执行公司实施细则,完善本单位相关管理制度,执行上级奖惩决定,开展本单位员工奖惩管理工作。

第三章奖励

第九条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可予以奖励:

(一)在生产经营、工程建设、企业发展、管理创新、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取得重大成果或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安全生产、科技研究、工艺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创造、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显著成绩的;

(三)在生产和工作中,预防和制止重大事故发生或事故处

理有功,使国家、企业和员工生命财产免受重大损失的;

(四)在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纪检监察和群团工作中事迹突出,并取得显著成绩的;

(五)见义勇为、制止不法行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等方面做出特较大贡献,事迹突出的;

(六)参加国家、省(市、自治区)、行业、集团公司、公司等各种评比、竞赛获得荣誉或取得优异成绩,为企业树立良好形象的;

(七)一贯忠于职守,甘于奉献、廉洁奉公,事迹突出的;

(八)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十条员工奖励分为:通报表彰、授予荣誉称号、物质奖励。

(一)通报表彰以精神奖励为主,一般不进行物质奖励。

(二)授予荣誉称号包括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专业(专项)工作先进个人等。

(三)物质奖励按《中电投南方电力有限公司专项奖励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授予的各类荣誉称号,按照“谁授予、谁奖励”的原则进行,公司一般不再进行物质奖励。

第十二条员工在一年内因同一事件或相同事迹获得两次及以上相同类别项目表彰的,按就高原则进行物质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十三条员工获得奖励,按照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记入

本人档案。

第四章惩处

第十四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可分别情况予以惩处:

(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的;

(二)消极怠工,无故经常不完成工作任务,贻误工作且造成直接、间接经济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安排,或者无理取闹、打假斗殴,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四)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安全等责任事故的;

(五)严重失职或过失,违反财经纪律或制度,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六)滥用职权、营私舞弊、贪污盗窃、行贿受贿等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负面影响的;

(七)违反保密制度,泄露商业秘密,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或不利影响的;

(八)通过网络、短信或其他媒介传播、散布谣言、发布不实信息,诽谤、诬陷他人,损害企业形象的;

(九)不依法按规信访,捏造事实向有关部门、单位恶意投诉举报,围堵冲击公共场所、办公场所和生产场所,扰乱国家、社会和企业正常秩序的;

(十)组织、参与非法组织或非法活动,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妨害社会公共秩序的;

(十一)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五条员工惩处分为:批评教育、行政处分、解除劳动合同。

(一)批评教育

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轻微的员工,一般采取警示谈话、责令检讨、通报批评等方式进行。

(二)行政处分

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较重的员工,视情节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1.警告:处分影响期6个月。

2.记过:处分影响期12个月。

3.记大过:处分影响期18个月。

4.降级:处分影响期24个月,降低受惩处人岗位层级或职务级别。

5.撤职:处分影响期24个月,撤销受惩处人所担任的职务。

(三)解除劳动合同

适用于严重违规违纪、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产生恶劣

影响的员工。

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员工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程度,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界定(具体惩处标准见附件1)。未达到行政处分标准的违规违纪行为,按相关专业管理制度和各单位奖惩制度规定执行。

(一)同一违规违纪行为适用两项及以上行政处分的,按最重处分标准执行。

(二)同一事件中涉及多项违规违纪行为的,按不低于所适用的最重惩处标准处理。

第十七条员工受到行政处分的,同时进行适当经济处罚(经济处罚标准见附件2)。

第十八条员工在处分期内不得参加各类评优评先,不得晋升工资、级别和职务。

第十九条员工受行政处分的,在处分影响期内没有再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期满后,行政处分自动解除。在处分影响期内处理急难险重任务有突出表现的,原处分批准单位或上级单位可直接做出提前解除处分决定。

第二十条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处分影响期满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待遇。员工处分解除后,可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正常参加评优评先、竞争上岗、晋升工资、晋升级别和职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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