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专用词汇及几类特殊表达方式的语言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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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专用词汇

公文专用词语是在长期行文实践中形成的、有约定俗成的特定含义、使用频率较高的固定词语。它们已经成为公文语言体系中一个最稳定、最程式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掌握并恰当运用这些专用词语,可使文章语言简明、格式规范、行文庄重得体。经常使用的公文专用词语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开头用语。如:“根据”、“依据”、“按照”、“依照”、“遵照”、“为了(为)”、“由于”、“兹因”、“兹有”、“兹介绍”、“兹定于”、“据查”、“近查”、“关于”、“对于”等等,多用于表示行文的目的、原因、根据、时态、范围和背景情况等。

要注意,“兹”是“现在”、“现”的意思,在公文中,一般只能用于文章的开头,不能用在文段当中。

二、称谓用语。表第一人称的“我”、“本”;第二人称的“贵”、“你”;第三人称的“该”。

三、经办时态用语。如“经”、“已经”、“业经”、“既经”、“现将”、“已将”等。常用于说明工作处理过程的时态。

四、引述用语。如“前接”、“近接”、“既接”、“顷闻”、“顷据”、“顷接”、“顷悉”、“欣悉”、“已悉”等。用以引述来文,作为批答行文的依据。

五、期请用语。如:“请”、“敬请”、“拟请”、“特请”、“报请”、“即请”、“务请”、“希”、“希即”、“希望”、“务希”、“如无不妥请批转”、“如可行请转发”等。用于标识发文者的某种期望、请求、要求。

六、征询用语。如:“当否”、“可否”、“要否”、“是否可行”、“是否同意”、“是否恰当”等,多用于表示征询对方的意见和态度。

七、期复用语。如:“请批准”、“请批示”、“请批复”、“请指示”、“请指正”、“请审核”、“请审批”、“请审阅”、“请函复”“请回复”、“请速复”、“请电复”等。多用于上行公文及商请函、请求批准函的结尾,以请求答复。常和征询用语结合使用,如“当否,请审批”之类。

八、表态用语。如“批准”、“同意”、“照准”、“可行”、“照办”、“完全同意”、“拟同意”、“基本同意”、“原则同意”、“不予同意”、“按此办理”、“按此执行”、“应予否定”、“应予缓议”、“暂不执行”等。常用于不同程度地表明对某一事项的态度。

九、综述转接用语。如:“为此”、“据此”、“对此”、“鉴于”、“因此”、“总之”、“综上所述”、“有鉴于此”等。常用于承上启下,领起下文,起过渡作用。

十、结尾用语。如:“为要”、“为盼”、“为感”、“为谢”、“为荷”、“特此(通知、通告、批复、报告、函告……)”、

“专此(函复、报告……)”、“此复”、“此令”等等。有些结尾用语兼有期请、期复作用,如“请认真贯彻执行”、“望遵照执行”、“请迅速办理”、“以上意见妥否请批示”、“请审批”等等。

上述各类用语,使用时要根据对上、对下、对平级或者不相隶属单位的不同场合,注意谨慎选用,并注意搭配,不可滥用、混用,也不要随意生造。

公文写作中几类特殊表达方式的语言运用

公文不仅要文字通顺、条理清楚、方便阅读理解,而且要体现它特有的政治性、业务指导性、定向表达性、思维逻辑性和直书不曲、特定的体式要求等特点。由于表达特定内容的需要,经过人们反复运用和长期实践,久而久之就形成了公文比较稳固而鲜明的惯用语言模式。恰当地运用这些语言模式,不仅可以使内容表述准确、严谨,而且有利于表现公文典雅、庄重的风格特征。

一、时间记录

时间不仅记录事物的运动变化过程,而且是对受文者的行为施以强制性影响的一个重要方面。公文写作中的时间表达应该概念准确、明白清晰。

1.在下列几种情况下,表示时间概念必须使用汉字。

①行政公文中的成文日期,因其直接关系到公文的时效,因此需用小写汉字完整地写出年、月、日。

②正文中涉及的农历(夏历)日期如“正月二十”、“腊月二十三”等,不能写为“正月23”、“腊月23”。

③星期几一律用汉字,如“星期三”不能写成“星期3”。

④正文中涉及中国清代及以前的历史纪年,如“太平天国庚申十年九月二十四日”不能写为“太平天国庚申年月日”。

2.在下列几种情况下,表示时间概念应使用阿拉伯数字。

①公文标题中的年份。如《××省关于2009年预算执行情况和年预算草案的报告》。

②发文字号中的发文年度应当而且只能使用四位阿拉伯数字来表示。

③正文中涉及时人物生卒年月日及公元以外其他纪年时,应当使用阿拉伯数码书写。如“鲁迅(1881.9.25-1 936.10.19)”,“民国35年(1946年)”。

二、专用名称的表达

在公文写作中表述有关单位的名称及人物职务、岗位和姓名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同一名称多次出现时,要保持前后一致。人员的职务、工作岗位常有变动,撰写公文时要细致地核查、校对,使之符合实际。

2.单位名称第一次出现时,应用全称或规范性简称。

3.当一个人担任多种职务时,只列出与文件内容有关的职务即可。如××同志既是市政协常委又是市农业局的局长,在政协的文件中写“市政协常委×××带领政协委员人对全市农民负担情况进行了调查”即可。

4.当一个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职务时,表述应先党内后党外,由大至小排序。如“县委副书记、县长××出席了会议,县委常委、公安局长××到会祝贺”。

5.国外人士的姓名、职务应以新华社的标准表述为准,如无标准译名,应注意保持译名的一致性。如“布什”不能写成“布歇”、“里根”不能写成“雷根”、“国务卿”不能写成“国务大臣”、“外交大臣”不能写成“外交部长”等。

6.表述各种职务、姓名时要用全称,如“市总工会主席王宏生同志在会上讲了话”就不能写成“宏生主席在会上讲了话”。

三、数量表达

人类社会生活时时刻刻都与数量有关。公文中数量概念的表达有其特殊的规定和要求。

1.表示数量、长度、重量等各种计量数据时应使用阿拉伯数字,如“58公里”、“32人”、“280万吨”。

2.表述事物的数量时一般“名词”在前、“量词”在后,如“公房5所”、“重大事故8起”。

3.当人或物数量较大时,通常还应列出一个代表者,如“教师24人”应写为“教师王鹏等2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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