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刑法真题答案及解析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2年刑法真题答案及解析
试卷二
作者:三校名师 梁清源
说明:笔者匆匆分析作答意在抛砖引玉,让大家一睹为快,参加讨论,为异议做准备。分析中,法律依据、法理分析、语言表述均未详加斟酌,更多的是本人的解题思路与技巧的口语化表述,亦未作审校,错漏难免,大家多担待!
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老板甲春节前转移资产,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劳动部门下达责令支付通知书后,甲故意失踪。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立即抽调警力,迅速将甲抓获。在侦查期间,甲主动支付了所欠工资。起诉后,法院根据《刑法修正案(八)》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认定甲的行为,甲表示认罪。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刑法修正案(八)》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体现了立法服务大局、保护民生的理念
B.公安机关积极破案解决社会问题,发挥了保障民生的作用
C.依据《刑法修正案(八)》对欠薪案的审理,体现了惩教并举,引导公民守法、社会向善的作用
D.甲已支付所欠工资,可不再追究甲的刑事责任,以利于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
【考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答案】D
【解析】从题干信息需要判断:甲是否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甲有能力支付拒不支付且经劳动部门责令支付后逃避,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构成。AB项从法治理念的角度分析,均无不妥;C项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可以肯定结论正确。D项,对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法定从轻量刑情节把握两点:(1)必须是起诉前支付拖欠工资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对于第一点,从题干信息可以确认;对于第二点,减轻或免除处罚与不再追求刑事责任的用语是不同的,减轻或免除处罚是以定罪为前提,而不追究刑事责任则是不构成犯罪。所以D项说法错误,为正确答案。
【辨析】解答本题主要还是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认定及处罚入手,法治理念只是形式(不是直接考查对象)。另:依据题干信息,并未交代造成严重后果,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自诉案件,如果考生从这个角度分析,就与命题人设题思路岔开了,难以得出正确结论。
2.甲与乙女恋爱。乙因甲伤残提出分手,甲不同意,
拉住乙不许离开
,遭乙痛骂拒绝。甲绝望大喊:“我得不到你,别人也休想”,连捅十几刀,致乙当场惨死。甲逃跑数日后,投案自首,有悔罪表现。关于本案的死刑适用,下列哪一说法符合法律实施中的公平正义理念?
A.根据《刑法》规定,当甲的杀人行为被评价为“罪行极其严重”时,可判处甲死刑
B.从维护《刑法》权威考虑,无论甲是否存在从轻情节,均应判处甲死刑
C.甲轻率杀人,为严防效尤,即使甲自首悔罪,也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D.应当充分考虑并尊重网民呼声,以此决定是否判处甲死刑立即执行
【考点】死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答案】A
【解析】死刑是刑罚种类一章中常考考点,对于死刑的存废、判处也常常存有争议,对于类似的试题的解答,一定要找法律依据(法律条文),不要屈从于个人观点或简单的给出唯一结论(从命题人设题角度看,也只能依据法律条文才能回避不必要的争议,符合司法部的设题要求)。ABCD四个选项,只有A项表述与“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的法律条文表述一致,因此A项正确。
【辨析】同样是一道披着法治理念外衣的刑法试题,真实考查对象为死刑。死刑是近年学界热议的话题,也是司法实践中关注的焦点,其存废、如何判处均各持己见。考生如果了解这个背景,结合司法部对命题人的设题要求,就能从解题技巧上应答,既然选正确的,又要避免争议,法律条文就是出题依据。
3.关于罪刑法定原则有以下观点:
①罪刑法定只约束立法者,不约束司法者
②罪刑法定只约束法官,不约束侦查人员
③罪刑法定只禁止类推适用刑法,不禁止适用习惯法
④罪刑法定只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第①句正确,第②③④句错误
B.第①②句正确,第③④句错误
C.第④句正确,第①②③句错误
D.第①③句正确,第②④句错误
【考点】罪刑法定原则
【答案】C
【解析】第一句说法明显错误,罪刑法定如果只约束立法者而不约束司法者,就成为“纸面”的罪刑法定,没有任何意义了。第二句说法错误,如果考生能够发散思维,联系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就很容易判断,行为人不构成犯罪,侦查阶段就应该不立案或撤销案件处理,判断是否构成当然要遵循罪刑法定的原则。第三句说法错误,罪刑法定原则有四个基本要求,即事前的、成文的、严格的、确定的。禁止类推是严格的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的,排斥习
惯法是成文的罪刑法定所要求的。第四
句说法正确,属于事前的罪刑法定内容,也为曾经真题所考查的选项,也是每个授课老师都会讲授的内容,很容易判断。综上,C项当选。
【辨析】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上考查主要是围绕四个基本要求进行设计选项的,考生要准确、全面把握。另:考生做题应发散思维结合相关学科(特别是刑诉法、法理)进行,开阔思路,有时就会事半功倍。
4.下列哪一选项构成不作为犯罪?
A.甲到湖中游泳,见武某也在游泳。武某突然腿抽筋,向唯一在场的甲呼救。甲未予理睬,武某溺亡
B.乙女拒绝周某求爱,周某说“如不答应,我就跳河自杀”。乙明知周某可能跳河,仍不同意。周某跳河后,乙未呼救,周某溺亡
C.丙与贺某到水库游泳。丙为显示泳技,将不善游泳的贺某拉到深水区教其游泳。贺某忽然沉没,丙有点害怕,忙游上岸,贺某溺亡
D.丁邀秦某到风景区漂流,在漂流筏转弯时,秦某的安全带突然松开致其摔落河中。丁未下河救人,秦某溺亡
【考点】不作为犯罪
【答案】C
【解析】本题考点可进一步具体到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四个选项均是围绕先前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为角度设计。AB项,较容易判断正确,CD项会迷惑较多考生。不作为犯有四个核心考查角度:(1)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2)作为可能性;(3)结果回避可能性;(4)不作为与作为的等价性。具体到本题,先前行为能够产生作为义务,必须是先前行为制造了法益侵害的危险,以至于行为人有必须防止的义务。以此标准来判断并结合解题技巧,显然C项正确,最符合题意。
【提示】不作为犯罪还将持续作为重要考点出现,考查角度为解析中的四个方面,从本题来看,考生需要深入学习,不能停留在表面层次,否则C与D间就容易误判。另:本题B项为张明楷教授刑法学第四版第76页所举案例,笔者虽不能确定张教授2012年未参与拼题为误传,但可以肯定的是其仍将持续对司法考试产生影响。
5.下列哪一行为构成故意犯罪?
A.他人欲跳楼自杀,围观者大喊“怎么还不跳”,他人跳楼而亡
B.司机急于回家,行驶时闯红灯,把马路上的行人撞死
C.误将熟睡的孪生妻妹当成妻子,与其发生性关系
D.作客的朋友在家中吸毒,主人装作没看见
【考点】犯罪故意
【答案】D
【解析】犯罪的主观方面(故意或过失)每年必考,但综合性、概括性较大,无法具体预知,只能靠平时所学积累的知识作答。A项,本项情形如果
构成犯罪,需要具备严格的条件,否则极易造成个人自由的刑罚
侵害,从选项所给条件不足以判断为犯罪,也就无从探讨故意或过失了。B项,司机违反交通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为过失犯罪。C项,考生判断本项首先应立足于选项所给事实,即错误把妻妹当妻子了(不要发挥想象,认为行为人就是装糊涂);其次,与自己的妻子发生性关系是很正常的生活行为,而非犯罪行为(不能简单的分析为未经妻子允许的性行为即是强奸,对于未经妻子同意的强行性行为认定为强奸,学界和司法实践均持审慎态度,否则犯罪面打击过大,不利于和谐稳定)。综合以上两点,因我国刑法没有过失强奸罪的规定,认定为意外事件较妥。D项,张明楷教授在其刑法学第四版第1019页举例:房主将房屋出租他人后,发现他人在房屋内吸食、注射毒品的,不成立容留他人吸毒罪。本项发生的场合是在自己家中,主人对场所具有支配管理地位,有阻止场所内危险发生的义务,D项当选。
【辨析】本题ACD项具有很大的迷惑性,较难判断。A项从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严重是社会危害性、刑法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角度分析,较易得出正确结论;C项关键要判断未经妻子允许的或强行的性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另要立足于选项所给事实判断,切莫臆想事实情节;D项从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角度分析,思路就会豁然开朗。
6.甲与素不相识的崔某发生口角,推了他肩部一下,踢了他屁股一脚。崔某忽觉胸部不适继而倒地,在医院就医时死亡。经鉴定,崔某因患冠状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成立故意伤害罪,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B.甲的行为既不能认定为故意犯罪,也不能认定为意外事件
C.甲的行为与崔某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是客观事实
D.甲主观上对崔某死亡具有预见可能性,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考点】因果关系的认定
【答案】C
【解析】本题明确两点即可轻松做对试题:(1)因果关系属于犯罪构成中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属于客观事实;(2)因被害人特殊体质导致的危害后果,一律认定为有因果关系。认定有因果关系不要等同于构成犯罪或追究刑事责任。因此,C项正确。综合题干所给信息,对于甲认定为意外事件较妥。
【提示】不作为、因果关系认定还将持续为司法考试所关注,考生应作为刑法复习备考的重点。
7.关于正当防卫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将罪犯顾某扭送
派出所途中,在汽车后座上死死摁住激烈反抗的顾某头部,到派出所时发现其已窒息死亡。甲
成立正当防卫
B.乙发现齐某驾驶摩托车抢劫财物即驾车追赶,2车并行时摩托车撞到护栏,弹回与乙车碰撞后侧翻,齐某死亡。乙不成立正当防卫
C.丙发现邻居刘某(女)正在家中卖淫,即将刘家价值6000元的防盗门砸坏,阻止其卖淫。丙成立正当防卫
D.丁开枪将正在偷越国(边)境的何某打成重伤。丁成立正当防卫
【考点】正当防卫的条件
【答案】A
【解析】正当防卫鉴于其在排除犯罪性事由一章的地位,每年必考。考查角度在于一般正当防卫或特殊正当防卫的条件。A项,本项考查一般防卫权的条件之防卫强度,考生匆匆阅读试题容易误判为防卫过当,构成过失犯罪。由于罪犯的激烈反抗,以至于死死按住,并未明显超出必要限度,因此即使致被害人死亡也应在防卫限度内。B项,本项考查特殊防卫权的条件,角度有两个:(1)抢劫既遂后,在能挽回损失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行使正当防卫权,即防卫时间的问题;(2)本项情形下,乙行使的是特殊防卫权,造成齐某车翻人亡并未超出防卫限度,即防卫强度问题。C项,本项叙述的事实情节即很易让人感到过于脱离生活或遐想,封闭的住户尚有防盗门,怎么就发现是卖淫,而不是个人隐私范围事项。从考查角度看,是一般防卫权的防卫起因条件,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必须具有紧迫性,本项不具备。D项,本项考查一般防卫权的防卫限度要求,偷越过边境,情节严重尚构成犯罪,且最高刑为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丁开枪(是否非法持有枪支未作交代)将偷越国边境(题干未交代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何某打成重伤,明显超出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属于防卫过当。
【辨析】本题为极为特别情形下的个案,不具有普遍性,因此考生对陌生案例的判断会犹豫不决。但个别选项设计显得过于脱离生活常识,有闭门造题之嫌或有些情节未作交代影响判断。
8.甲欲杀乙,将乙打倒在地,掐住脖子致乙深度昏迷。30分钟后,甲发现乙未死,便举刀刺乙,第一刀刺中乙腹,第二刀扎在乙的皮带上,刺第三刀时刀柄折断。甲长叹“你命太大,整不死你,我服气了”,遂将乙送医,乙得以保命。经查,第一刀已致乙重伤。关于甲犯罪形态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故意杀人罪的未遂犯
B.故意杀人罪的中止犯
C.故意伤害罪的既遂犯
D.故意杀人罪的不能犯
【考点】犯罪形态
【答案】B
【解析】解答
本题判断两个问题很关键:(1)甲的主观方面是要杀死乙,而非伤害乙;(2)甲致使乙昏迷后的主观认识(认为死了,还
是其他),甲是否离开现场(以便判断掐和后面的刺是否为一个整体的杀人行为评价),题干均未作交代,会产生歧义。如果甲误以为掐死了乙而在原地休息,进而发现未死继续实施刺杀行为,把掐杀与刺杀作为一个整体杀人行为对待,可以认定为中止。如果甲以为掐死乙而离开后,又折回发现乙未死,继而实施刺杀,这里面就是两个杀人行为,对于第一个是未遂,第二个是中止。笔者判断,命题人是前一种思维,因此B项正确。
【辨析】单项选择题为增加难度往往设题时,语言表述模糊,容易造成对相关事实的交代不清,产生阅读理解障碍。
9.甲(15周岁)求乙(16周岁)为其抢夺作接应,乙同意。某夜,甲抢夺被害人的手提包(内有1万元现金),将包扔给乙,然后吸引被害人跑开。乙害怕坐牢,将包扔在草丛中,独自离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不满16周岁,不构成抢夺罪
B.甲与乙构成抢夺罪的共犯
C.乙不构成抢夺罪的间接正犯
D.乙成立抢夺罪的中止犯
【考点】共犯的成立、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犯罪形态、间接正犯
【答案】D
【解析】本题既是考查2012年司法部三卷本刑法部分关于共犯成立理论的一个重要变化,也是命题人在利用设题技巧在审慎的推行新理论。笔者在“解读2012年司法部三卷本——刑法”一文中提到一个理论表述的重大变化,即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者与他人可以成立共犯。了解这一点,本题即迎刃可解,BC两项排除(这两项干扰性很大)。A项属于重中之重,大家都耳熟能详,很容易就排除掉了。D项,抢夺既遂后,不存在中止的问题了,只是对犯罪所得的处分。
【辨析】对了解2012年司法部教材变化的考生,很容易解答正确。对于新理论关于重大理论的试题一般都相对简单,而且利用设题技巧回避直抒胸臆,采取迂回战术。考考生不是第一位的,而是让考生了解刑法理论的最新发展或者说研究成果。
10.关于共同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为劫财将陶某打成重伤,陶某拼死反抗。张某路过,帮甲掏出陶某随身财物。2人构成共犯,均须对陶某的重伤结果负责
B.乙明知黄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仍按黄某要求为其收取毒品原植物的种子。2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共犯
C.丙明知李某低价销售的汽车系盗窃所得,仍向李某购买该汽车。2人之间存在共犯关系
D.丁
系国家机关负责人,召集领导层开会,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全体职工。丁和职工之间存在共犯关系
【考点】共犯的认定
【答
案】B
【解析】A项,本项结合抢劫罪考查承继共犯的成立及刑事责任,甲与张某构成抢劫罪的共犯,但张某不对甲重伤陶某的结果负责,即张某不适用抢劫致人重伤的加重情形。B项,乙与黄某构成共犯,乙是帮助犯。C项,丙若事前通谋属于共犯,分工不同;丙事后明知赃物而购买,刑法独立规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不是共犯。D项,私分国有资产罪要求必须是集体私分给单位的所有成员或多数人,处罚的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因此丁与职工间不存在共犯关系。若丁以集体名义私分给少数人,则可能构成贪污罪的共犯。
【辨析】共犯认定每年必考的重点,本题BD项设置陌生些,AC项较为熟悉。特别注意A项的学习,与此相关的其他情形的判断,如选项稍加修改,甲在制伏陶某的过程中,张某路过将陶某打成重伤并帮甲掏出财物,甲是否需要对重伤负责等。
课程名称
授课名师
原价
优惠价
试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