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侦大队管辖刑事案件范围及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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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侦案件立案标准

经侦案件立案标准

经侦案件立案标准经济犯罪是指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侵害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利益的行为。

在处理经济犯罪案件时,侦查机关需要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立案,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和有效处理。

下面将介绍一些经侦案件立案的标准和程序。

首先,经侦案件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二是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清楚,有明确的罪名;三是犯罪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清楚;四是案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和社会危险性。

只有符合这些标准的案件,侦查机关才能依法立案侦查。

其次,在立案过程中,侦查机关需要进行一系列的程序和手续。

首先是接受案件报案,对报案内容进行初步核实,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接着是立案登记,依法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进行立案登记,并确定负责侦查的承办人员。

然后是立案审查,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最后是立案决定,侦查机关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是否立案侦查的决定,并通知报案人和被害人。

此外,经侦案件的立案还需要注意一些特殊情况。

比如,对于涉及重大、复杂的经济犯罪案件,侦查机关需要及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立案。

对于跨区域、跨国的经济犯罪案件,侦查机关需要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合作,确保案件的顺利侦办。

对于涉及重大利益关系的经济犯罪案件,侦查机关需要严格保密,防止案件泄露,确保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经侦案件的立案标准是侦查机关依法依规开展侦查工作的重要依据。

只有严格按照立案标准和程序进行侦查,才能有效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利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同时,侦查机关在侦查工作中还需要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加强团队协作,不断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为打击经济犯罪提供有力保障。

经侦大队立案标准

经侦大队立案标准

经侦大队立案标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经济犯罪问题日益突出,因此,各地的经济犯罪侦查工作变得尤为重要。

经济犯罪既涉及到个人的利益,也牵涉到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经侦大队立案标准对于有效打击经济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经侦大队立案标准是指在侦查人员初步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判断案件是否符合立案标准的一套评定指标和准则。

经济犯罪案件相对复杂,涉及范围广泛,立案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到经济活动的特点以及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

一、经济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在判断经济犯罪案件是否立案的过程中,必须对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主观方面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和过错程度以及其在犯罪活动中的角色和责任。

对于具有明确犯罪故意的行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立案。

而对于没有明确主观故意,但具有过错的行为,应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二、经济犯罪活动的客观方面对于经济犯罪活动的客观方面,应主要考虑其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是否完整,并进行充分的证据收集与分析。

客观方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评估:1. 违反法律法规:经济犯罪必须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才能构成经济犯罪。

2. 损失金额或社会危害程度:经济犯罪的构成要素之一是具有一定的损失金额或对社会、国家造成一定程度上的危害。

直接导致财务损失、社会秩序混乱或者严重扰乱经济运行的犯罪活动,应当优先予以立案。

3. 证据的充分性和可信度:经侦大队在立案过程中,应当对相关证据的充分性和可信度进行细致的评估。

只有证据充分确凿,才能构成经济犯罪立案的基础。

总之,建立科学合理的经侦大队立案标准,对于保护社会经济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立案标准的制定应该注重案情自身的特点,综合考虑主观与客观因素,并遵循法律法规的要求。

只有如此,才能更好地为检察机关提供依法犯罪的证据,为经济犯罪的打击工作提供有力支撑,确保社会的和谐稳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经侦立案标准

经侦立案标准

经侦立案标准经济犯罪是当前社会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为了有效打击经济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各级公安机关对于经济犯罪的侦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立案标准进行。

下面将详细介绍经侦立案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涉及金额标准。

在侦查经济犯罪案件时,首先需要考虑的是案件所涉及的金额。

一般来说,对于涉及金额较大的案件,公安机关才会立案侦查。

具体来说,涉及金额达到一定标准才能立案,这个标准是由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一般是以一定的金额作为界限。

对于不同类型的经济犯罪案件,这个金额标准也有所不同。

二、证据确凿标准。

在侦查经济犯罪案件时,除了要考虑案件所涉及的金额之外,还需要对案件的证据进行评估。

只有当案件的证据确凿,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公安机关才能立案侦查。

证据确凿是立案的一个重要标准,也是保证侦查工作顺利进行的关键。

三、社会危害程度标准。

除了案件所涉及的金额和证据确凿之外,还需要考虑案件的社会危害程度。

一般来说,对于社会危害程度较大的经济犯罪案件,公安机关会优先立案侦查。

社会危害程度主要是指案件对社会秩序和经济稳定造成的影响,以及对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侵害程度。

四、其他相关标准。

除了上述几点之外,还有一些其他的相关标准需要考虑。

比如,案件的性质、情节的严重程度、犯罪嫌疑人的态度等等。

这些都是影响立案的重要因素,需要在侦查工作中进行全面考虑。

总之,经侦立案标准是公安机关侦查经济犯罪案件的重要依据,只有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才能保证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有效打击经济犯罪行为。

希望各级公安机关能够加强对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共同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和稳定。

经济侦查多少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经济侦查多少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一、经济侦查多少立案标准是怎样的如果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的,达到法定的立案条件的,需要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诉案件立案侦查。

对于一般的刑事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需要公安机关立案。

经侦就是经济犯罪侦查措施。

指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为获得证明有无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重的有关证据以及捕获犯罪嫌疑人所依法采取的专门的调查措施和强制措施。

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它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以后,可视案情需要决定什么时间抓人,一般情况下,案件立案侦查工作开始时,犯罪嫌疑人已经在看守所了。

抓到人后先刑拘,30天内转捕。

1、报案人可直接到市(县、区)公安局(分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大队)案件受理室报案。

为使公安机关能清楚地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及时打击经济犯罪。

2、经济侦查大队,仅对经济犯罪行为负有法定的侦查与处理义务与权力。

如果警方根据当事人的描述,认定为民事纠纷,警方是不会介入的。

3、如果当事人有确切证据或理由,证明警方作出的认定为民事纠纷不予介入的决定是错误的,可以将所持有的相关证据,向当地检方提出,请求检方依法履行职责,确认警方不予立案的决定是否正确。

如果不正确,请求检方要求当地警方纠正其错误的行为。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90条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16条、217条:如果当事人欠条所体现的问题,并非诈骗等经济犯罪,不属于经侦大队的管辖范围,当事人应搜集并整理相关证据,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请求发布支付令,或直接提起民事诉讼,维护己方合法权益。

经济侦查多少立案标准是怎样的二、经济犯罪案件报案需要提交哪些材料(一)金融凭证诈骗案1、书面报案材料,单位报案应加盖公章。

2、受害人、经手人等当事人如实陈述案发经过状况的书面材料。

刑侦部门及经侦部门案件管辖范围

刑侦部门及经侦部门案件管辖范围

57、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发票案
58、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
59、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
60、非法出售发票案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中的下列案件:
61、假冒注册商标案
6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37、故意伤害案(第234条)
38、过失致人重伤案(第235条)
39、强奸案(第236条)
40、强制狠亵、侮辱妇女案(第237条第1款)
41、猥亵儿童案(第237条第3款)
42、非法拘禁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第238条)
刑侦部门管辖刑事案件范围
(一)《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
1、放火案(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2、决水案(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3、爆炸案(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4、投放危险物质案(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第二节走私罪中的下列案件:
1、走私假币案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2、虚报注册资本案
3、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
4、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
5、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案
6、妨害清算案
7、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案
83、帮助毁灭、伪造证据案(第307条第2款)
84、打击报复证人案(第308条)
85、扰乱法庭秩序案(第309条)
86、窝藏、包庇案(第310条)
87、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案(第312条)
88、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第313条)
72、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案(第280条第2款)

经侦大队立案标准和范围

经侦大队立案标准和范围

经侦大队立案标准和范围
一、立案标准
(一)犯罪嫌疑人及涉嫌犯罪事实确定
犯罪嫌疑人希望得到司法侦查,检察机关认为案件应当侦查,由公安机关经侦相关案件,应调查确定犯罪嫌疑人及涉嫌犯罪事实。

(二)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罪名
涉嫌犯罪的具体行为应归结为某一犯罪罪名,明确行为规范、案件涉及何种犯罪,把犯罪嫌疑人定性为违反刑事法新的有罪归罪,即构成犯罪罪名。

(三)证据确凿
犯罪嫌疑人的涉嫌犯罪事实,必须结合相关的证据确定;依据客观真实的事实结合相应的证据,坚定地认定犯罪嫌疑人犯有某项罪行,判定证据充分确凿。

(四)案件法律解释正确
案件需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加以解释,犯罪嫌疑人做出的具体行为应归类为某罪,实践罪名满足多条条款时,应当有选择,把满足最严重大罪名的行为作为构成改罪的根据。

二、立案范围
(一)立即立案范围
1、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行为;
2、涉滥贯彻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决策部署和重大政策措施的犯罪行为;
3、涉重特大案件、重大群体暴力案件、跨区域案件、特别重大案件的犯罪行为;
4、犯罪嫌疑人被通缉的案件;
5、舆论反映强烈的案件。

1、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
2、涉及重大利益的案件;
3、山东省及中央有关部门责令审查的严重犯罪案件;
4、有必要改变整顿的典型性丑陋案件;
5、必要抓住报案时机及有利于破案的案件;
7、新形势下拆除破坏性组织及实施重大政策措施的案件;10、海警经侦办案中涉外极端犯罪案件及影响全国性案件;11、其他涉及州重大犯罪案件。

经侦大队报案后立案条件是什么?

经侦大队报案后立案条件是什么?

If I work hard and persist, I will be able to succeed.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经侦大队报案后立案条件是什么?导读:需要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况才可以立案。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案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一、经侦大队报案后立案条件是什么?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案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由此可见,立案的标准有三条:1、有犯罪事实即已经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

这种犯罪事实已客观存在,非主观臆测;已有证据证明,并非毫无根据。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刑罚处罚。

如果其行为仅构成犯罪,而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也不应立案。

3、属于自己管辖如前所述,公安机关只能管辖法律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管辖的一定要管,不管是失职;不应当管辖的一定不管,管了就是越权。

二、公安局立案程序是怎样的呢?1、对立案材料的接受。

对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人员或材料的接待和收留的活动。

2、对立案材料的审查。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已经接受的材料进行核对、调查的活动。

其任务是正确认定有无犯罪事实的发生,应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为正确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打下基础。

3、对立案材料的处理。

公安司法机关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和必要的调查后,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1)对于需要立案的案件,先由承办人员填写《立案报告表》,包括:填报单位、案别、编号、发案时间和地点、伤亡情况及财物折款、案情概述、承办人员姓名及填表时间等。

经侦部门管辖的经济犯罪种类

经侦部门管辖的经济犯罪种类

一、经济犯罪侦查程序1、一周内受理案件,也就是初查;受案后一个月内做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立案后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到案,会上网追逃,到案后会根据社会危害性的程度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2、刑事拘留的初始期限是三日,根据侦查情况最多可以延长四日,如果是多次、结伙、流窜作案的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到期后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检察院有七日的审查期,七日后必须做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的决定;3、批准后逮捕期是一个月,到期可向上级检查机关申请延期一个月,到期后可向再上级检查机关申请延期一个月,如有需要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申请无限期延长;4、最后的步骤就是提请起诉,由检察院代表国家公诉至法院,检察院公诉的审查期是一个半月!基本就是这样,但是检察院有退回补充侦查的手段,如果退回补充侦查以后公安机关可以补充侦查一个月,共可以退回两次!5、已经批准立案的,立案单位应及时展开侦查工作。

二、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要求1、公安机关管辖经济犯罪案件的范围及立案标准(1)走私假币案(刑法第151条第1款)立案标准: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二百张(枚)以上的`(2)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158条)2、公安机关管辖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1)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六十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2)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3)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的;②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或者注册后进行违法活动的。

三、经侦部门管辖的经济犯罪种类经济犯罪大概有177种,主要分为四大类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和其他贪利性犯罪。

受案范围公安经侦部门管辖的种案件

受案范围公安经侦部门管辖的种案件

受案范围公安经侦部门管辖的种案件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犯罪行为也不断涌现,其中包括经济犯罪。

作为国家机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障人民安全的主要力量,公安经侦部门负责侦查涉及经济领域的犯罪案件,其受案范围广泛涵盖各种经济犯罪行为。

本文就受案范围公安经侦部门管辖的种案件进行介绍。

一、投资欺诈案件投资欺诈是指以虚假宣传、制造虚假业绩等手段或在不符合法律法规下进行的投资活动而非法获得他人财产。

公安经侦部门对投资欺诈案件进行立案侦查,查明投资欺诈的实施方式、手段和获利情况,协助相关部门追缴被骗资金。

二、非法集资案件非法集资是指利用虚假宣传、高额回报等方式,非法吸收社会公众的资金用于自己的经营或投资活动。

公安经侦部门对非法集资案件进行立案侦查,查明事实与责任,追回被骗资金,并协助相关部门加强金融市场监管,避免发生类似事件。

三、金融诈骗案件金融诈骗指通过虚假宣传、利用职务便利等手段,欺骗公众进行金融交易、获取财产的犯罪行为。

公安经侦部门对金融诈骗案件进行立案侦查,抓获犯罪嫌疑人以及查缴其赃物,并通过情报交流等方式加强金融市场监管工作。

四、走私、贩卖毒品、军火等案件公安经侦部门对走私、贩卖毒品、军火等案件也有权进行立案侦查,这些犯罪活动以非法交易和非法运输为主要特征,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公安经侦部门所发挥的作用格外重要。

五、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侵犯知识产权指依法获得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权益被他人非法使用、侵害的情况。

公安经侦部门对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进行立案侦查,查明案件事实,追缴非法所得,并起到威慑作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六、传销案件传销是指以组织和实施金字塔形式的销售机制为特点,通过发展下线大量招揽人头费而追求利润和财富的经营方式。

公安经侦部门对传销案件进行立案侦查,查明实施传销活动的手段和网络结构,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并在保护受害人权益的基础上,加强传销行业的整治工作。

七、涉及虚假广告案件虚假广告是指在商品宣传、广告营销等方面使用虚假内容或欺骗性广告,从而使消费者直接或间接遭受经济损失。

经侦立案标准

经侦立案标准

经侦立案标准
经济犯罪是指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国家经济管理秩序的行为,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

经济犯罪的查处需要侦查机关根据一定的标准进行立案,确保案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下面将介绍经济犯罪侦查机关立案的标准。

首先,案件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是经侦立案的首要条件。

侦查机关在立案前需要充分搜集证据,确保案件的证据充分、确凿。

只有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侦查机关才能依法立案,开展进一步的侦查工作。

其次,案件的社会危害性是经侦立案的重要考量。

侦查机关在立案时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社会危害程度,包括案件对国家利益、社会秩序以及公民合法权益的影响。

只有在案件的社会危害性较大的情况下,侦查机关才能依法立案,开展进一步的侦查工作。

再次,案件的立案条件是经侦立案的重要因素。

侦查机关在立案时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按照立案条件进行判断。

只有在案件符合立案条件的情况下,侦查机关才能依法立案,开展进一步的侦查工作。

最后,案件的证据保全是经侦立案的保障。

侦查机关在立案后需要及时采取措施,保全案件的相关证据,防止证据的灭失和篡改。

只有在案件的证据得到有效保全的情况下,侦查机关才能依法立案,开展进一步的侦查工作。

总之,经侦立案标准是保障案件侦查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依据。

侦查机关在立案时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综合考虑案件的事实、证据、社会危害性以及立案条件,确保案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只有在满足立案标准的情况下,侦查机关才能依法立案,开展进一步的侦查工作,最终将经济犯罪分子绳之以法,维护国家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刑侦与经侦的管辖范围

刑侦与经侦的管辖范围

公安局刑侦和经侦管辖区别刑事侦查大队管辖《刑法》规定的下列案件:(一)《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1.放火案(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2.决水案(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3.爆炸案(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4.投毒案(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5.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6.过失决水案(第115条第2款)7.过失爆炸案(第115条第2款)8.过失投毒案(第115条第2款)9.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第115条第2款)10.破坏交通工具案(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11.破坏交通设施案(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12.破坏电力设备案(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13.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案(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14.过失损坏交通工具案(第119条第2款)15.过失损坏交通设施案(第119条第2款)16.过失损坏电力设备案(第119条第2款)17.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案(第119条第2款)18.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案(第120条)19.劫持航空器案(第121条)20.劫持船只、汽车案(第122条)21.暴力危及飞行安全案(第123条)22.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案(第124条第1款)23.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案(第124条第2款)2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案(第125条第1款)25.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案(第127条第1款、第2款)26.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案(第127条第2款)(二)《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第二节走私罪中的下列案件:27.走私武器、弹药案(第151条第1款)28.走私核材料案(第151条第1款)29.走私文物案(第151条第2款)30.走私贵重金属案(第151条第2款)31.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案(第151条第2款)32.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第151条第3款)33.走私固体废物案(第155条第3项)(三)《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下列案件:34.故意杀人案(第232条)35.过失致人死亡案(第233条)36.故意伤害案(第234条)37.过失致人重伤案(第235条)38.强奸案(第236条第1款)39.奸淫幼女案(第236条第2款)40.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案(第237条第1款)41.猥亵儿童案(第237条第3款)42. 非法拘禁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第238条)43.绑架案(第239条)44.拐卖妇女、儿童案(第240条、第241条第5款)45.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案(第241条第1款)46.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案(第242条)47. 诬告陷害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第243条)48. 非法搜查案(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第245条)49.非法侵入住宅案(第245条)50.侮辱案(告诉才处理的除外)(第246条)51.侵犯通信自由案(第252条)52.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案(第253条第1款)53.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案(第255条)54. 破坏选举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第256条)55.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告诉才处理的除外)(第257条)56.重婚案(第258条)57.破坏军婚案(第259第1款)58.虐待案(告诉才处理的除外)(第260条)59.遗弃案(第261条)60.拐骗儿童案(第262条)(四)《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下列案件:61.抢劫案(第263条)62.盗窃案(第264条)63.诈骗案(第266条)64.抢夺案(第267条第1款)65.聚众哄抢案(第268条)66.敲诈勒索案(第274条)(五)《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67.妨害公务案(第277条)68.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案(第278条)69.招摇撞骗案(第279条)70.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第280条第1款)71.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第280条第1款)72.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案(第280条第2款)73.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案(第280条第3款)74.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第285条)75.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第286条)76.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案(第288条)77.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第294条第1款)78.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案(第294条第2款)79.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第294条第4款)80.传授犯罪方法案(第295条)81.盗窃、侮辱尸体案(第302条)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中的下列案件:82.伪证案(第305条)83.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第306条)84.妨害作证案(第307条第1款)85.帮助毁灭、伪造证据案(第307条第2款)86.打击报复证人案(第308条)87.扰乱法庭秩序案(第309条)88.窝藏、包庇案(第310条、第362条)89.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案(第312条)90.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第313条)91.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案(第314条)92.破坏监管秩序案(看守所、拘役所内发生的案件)(第315条)93.脱逃案(看守所、拘役所内发生的案件)(第316条第1款)94.劫夺被押解人员案(第316条第2款)95.组织越狱案(看守所、拘役所内发生的案件)(第317条第1款)96.暴动越狱案(看守所、拘役所内发生的案件)(第317条第2款)97.聚众持械劫狱案(看守所、拘役所内发生的案件)(第317条第2款)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中的下列案件:98.骗取出境证件案(第319条)99.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案(第320条)100.出售出入境证件案(第320条)101.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案(第323条)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中的下列案件:102.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案(第325条)103.倒卖文物案(第326条)104.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案(第327条)105.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案(第328条第1款)106.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案(第328条第2款)107.抢夺、窃取国有档案案(第329条第1款)108.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案(第329条第2款)(六)《刑法》分则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中的下列案件:109.阻碍军人执行职务案(第368条第1款)110.阻碍军事行动案(第368条第2款)111.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案(第369条)112.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第372条)113.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案(第375条第1款)114.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案(第375条第1款)《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中的下列案件: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第347条)2.非法持有毒品案(第348条)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案(第349条第1款、第2款)4.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案(第349条第1款)5.走私制毒物品案(第350条第1款)6.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第350条第1款)7.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第351条)8.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案(第352条)9.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案(第353条第1款)10.强迫他人吸毒案(第353条第2款)11.容留他人吸毒案(第354条)1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案(第355条)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经侦大队)管辖《刑法》规定的下列案件。

经侦科立案金额是多少

经侦科立案金额是多少

经侦科⽴案⾦额是多少
我们都知道许多涉及犯罪的案件再报由公安机关受理之后往往都会交由经侦⼤队来处理以及⽴案,特别是对于经济类型的犯罪其罪⾏往往都需要根据犯罪所牵扯到的⾦额来确定,那么经侦科⽴案⾦额是多少?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经侦科⽴案⾦额
这要看涉嫌的罪名,如果是诈骗案件,⽴案标准是诈骗三千元以上。

个⼈盗窃数额达到1000元的,⽴为刑事案件;撬门破窗⼊室盗窃的,扒窃的,使⽤⼑刃等⼯具或携带凶器盗窃的,均⽴为刑事案件;惯犯作案或⼀个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虽未达数额标准但情节或者后果⽐较严重的,也⽴为刑事案件。

相关法律知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百七⼗五条“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管辖的,由接案单位制作《刑事案件⽴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批准,予以⽴案。


实际上在实践当中具体按照多少⾦额来进⾏⽴案,并不是报案之后就可以确定,⼀般情况是,公安机关优先受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案件具体类型来确定标准之后由经侦⼤队办理,不同类型的案件,⽴案标准也是不同的建议可以咨询律师帮忙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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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侦大队立案标准和范围

经侦大队立案标准和范围

经侦大队立案标准和范围
经侦大队是一个重要的司法机构,承担着调查和处理犯罪案件的重任。

为了保证它的职能和社会效益,经侦大队必须有明确的立案标准和范围,以便在案件受理的过程中,确保案件的科学化和依法化。

一般来说,经侦大队立案标准有以下三个方面:
案件必须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即涉嫌犯罪违法行为,包括涉嫌犯犯罪的行为,或者涉嫌犯犯罪的行为,但受到法律豁免的行为。

案件必须具备证据完备,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证据、目击证据、物证、文书证据等,只有有效的证据,才能证明犯罪案件的发生。

案件必须具备受理条件,即当事人同意提起诉讼或者案件存在其他受理条件时,才能由经侦大队立案侦查。

经侦大队立案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涉嫌犯罪的案件,如贪污受贿、盗窃、抢劫、故意伤害、绑架、诈骗等。

二是涉及国家重要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如涉及非法收购国有资产、非法销售毒品、非法组织赌博等案件。

三是涉及重大刑事案件的案件,如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抢劫抢夺枪支弹药、重大破坏公私财物等案件。

四是涉及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案件,如非法拘禁、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非法携带毒品等案件。

五是其他犯罪案件,如涉嫌犯罪的虚假报案、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等案件。

以上就是经侦大队立案标准和范围的全部内容,经侦大队必须严格遵循立案标准和范围,以便科学、有效地侦办案件,保障司法公正。

上海经侦大队立案标准

上海经侦大队立案标准

上海经侦大队立案标准上海市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以下简称上海经侦大队)是上海市公安局直属的重要侦查机构,负责侦办经济犯罪案件。

为了规范办案程序,提高侦查质量,保障侦查工作的公正、公平,上海经侦大队特制定了一系列的立案标准,以便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有明确的依据和规范。

一、案情认定标准。

1.案件涉及金额标准,涉案金额达到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经济犯罪案件,可以立案侦查。

2.案件社会危害程度标准,案件的社会危害程度较大,对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可以立案侦查。

3.案件涉及范围标准,案件涉及跨区域、跨行业、跨行政区域等,可以立案侦查。

二、证据收集标准。

1.证据充分性标准,案件的证据充分、确凿,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可以立案侦查。

2.证据保全标准,案件的证据需要及时保全,以免证据丢失或被篡改的,可以立案侦查。

三、立案审批标准。

1.审批程序标准,案件的立案审批程序符合法定程序,审批权限符合法定权限的,可以立案侦查。

2.审批依据标准,案件的立案审批依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立案侦查。

四、立案时效标准。

1.案件时效性标准,案件的时效性较强,需要及时侦查的,可以立案侦查。

2.案件追诉时效标准,案件的追诉时效未到期,可以立案侦查。

五、其他标准。

1.案情复杂性标准,案件的案情较为复杂,需要专业技术侦查的,可以立案侦查。

2.案件相关性标准,案件与其他案件有关联,需要合并侦查的,可以立案侦查。

总之,上海经侦大队立案标准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办案实践总结而成,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在办案过程中,侦查人员应严格按照立案标准进行案件认定、证据收集、审批程序、时效性等方面的工作,确保侦查工作的合法、规范和高效。

同时,上海经侦大队也将不断完善立案标准,以适应社会发展和侦查工作的需要,提高办案质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经侦大队立案标准是怎样

经侦大队立案标准是怎样

一、经侦大队的职责经侦大队主要负责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妨害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的犯罪案件,部分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部分侵犯财产犯罪案件的侦查、指导、协调工作。

负责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公安联络室的联络、协调工作。

具体职责如下:1、负责辖区内经济犯罪案件的侦办;2、全面落实上级经侦部门打击经济犯罪的统一部署和其他各项工作的安排;3、组织侦办上级交办的经济犯罪案件;4、开展调研工作,掌握辖区内经济犯罪情况,分析研究经济犯罪的动态并提出对策;5、及时受理对经济犯罪案件的举报工作,抓好经侦队伍建设和基础业务工作;6、协助、协调好外地市公安机关侦办的经济犯罪案件和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7、负责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维护好内部单位安全与稳定。

经侦大队立案标准是怎样二、经侦大队立案标准是怎样经济侦查大队,仅对经济犯罪行为负有法定的侦查与处理义务与权力。

如果警方根据当事人的描述,认定民事纠纷,警方是不会介入的。

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受理报案后,经审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予以立案。

凡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应予立案:1、认为有犯罪事实;2、涉嫌犯罪数额、结果或者其他情节达到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3、属于公安机关管辖。

如果公安机关经审查决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有控告人,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七日内送达报案的控告人。

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要求立案的复议,或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异议。

三、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公安经侦大队支队(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92种案件范围

公安经侦大队支队(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92种案件范围

公安经侦大队支队(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92种案件范围根据公安部侦查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经侦部门管辖以下案件:一、《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1、资助恐怖活动罪(《刑法》第120条)二、《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第二节走私罪中的下列案件:2、走私假币罪(《刑法》第151条)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3、虚报注册资本罪(《刑法》第158条)4、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刑法》第159条)5、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刑法》第160条)6、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刑法》第161条)7、妨害清算罪(《刑法》第162条)8、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罪(《刑法》第162条)9、虚假破产罪(《刑法》第162条)10、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163条)11、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164条)12、对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刑法》第164条)13、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刑法》第165条)14、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刑法》第166条)15、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刑法》第167条)16、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刑法》第168条)17、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刑法》第168条)18、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刑法》第169条)19、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刑法》第169条)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20、伪造货币罪(《刑法》第170条)21、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刑法》第171条)22、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刑法》第171条)23、持有、使用假币罪(《刑法》第172条)24、变造货币罪(《刑法》第173条)25、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刑法》第174条)26、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刑法》第174条)27、高利转贷罪(《刑法》第175条)28、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75条)29、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176条)30、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77条)31、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法》第177条)32、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刑法》第177条)33、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刑法》第178条)34、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刑法》第178条)35、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刑法》第179条)36、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刑法》第180条)37、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刑法》第180条)38、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刑法》第181条)39、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刑法》第181条)40、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刑法》第182条)41、骗购外汇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1条)42、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刑法》第185条)43、违法运用资金罪(《刑法》第185条)44、违法发放贷款罪(《刑法》第186条)45、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刑法》第187条)46、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88条)47、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刑法》第189条)48、逃汇罪(《刑法》第190条)49、洗钱罪(《刑法》第191条)第五节金融诈骗罪中的下列案件:50、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92条)51、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52、票据诈骗罪(《刑法》第194条)53、金融凭证诈骗罪(《刑法》第194条)54、信用证诈骗罪(《刑法》第195条)55、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196条)56、有价证券诈骗罪(《刑法》第197条)57、保险诈骗罪(《刑法》第198条)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中的下列案件:58、逃税罪(《刑法》第201条)59、抗税罪(《刑法》第202条)60、逃避追缴欠税罪(《刑法》第203条)61、骗取出口退税罪(《刑法》第204条)6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第205条)64、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6条)65、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7条)66、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8条)67、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第209条)68、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刑法》第209条)69、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第209条)70、非法出售发票罪(《刑法》第209条)71、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刑法》第210条)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中的下列案件:72、假冒注册商标罪(《刑法》第213条)7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法》第214条)74、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刑法》第215条)75、假冒专利罪(《刑法》第216条)76、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第219条)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77、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刑法》第221条)79、串通投标罪(《刑法》第223条)80、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24条)81、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法》第224条)82、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83、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刑法》第228条)84、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刑法》第229条)85、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刑法》第229条)86、逃避商检罪(《刑法》第230条)三、《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下列案件:87、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88、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89、挪用特定款物罪(《刑法》第273条)四、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在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中,发现以下案件的,应当一并办理,不再移交:90、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刑法》第276条)91、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案(《刑法》第253条)92、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刑法》第253条)。

经侦案件立案标准

经侦案件立案标准

经侦案件立案标准
经济犯罪是指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侵害国家、集体和公民财产
利益的犯罪行为。

经济犯罪种类繁多,涉及面广泛,给社会和经济
秩序造成了严重危害。

为了有效打击经济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合
法权益,公安机关对于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进行了规定。

首先,对于涉及金额较大的经济犯罪案件,一般要求被害人的
损失金额达到一定标准才能立案。

这是因为涉及金额较大的经济犯
罪案件往往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对被害人的损失也较为严重,
因此需要公安机关进行立案调查,依法打击犯罪行为。

其次,对于涉及多人合谋、组织、领导、参与的经济犯罪案件,也应当依法予以立案。

这类案件往往具有一定的组织性和预谋性,
犯罪嫌疑人之间存在一定的分工合作关系,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较大,因此需要公安机关及时介入,打击犯罪分子。

此外,对于具有特殊性质的经济犯罪案件,也应当根据实际情
况进行立案。

比如涉及重大利益集团、国家重点工程和重要领域的
经济犯罪案件,由于其社会危害性和影响范围较大,公安机关应当
根据具体情况,及时立案调查,依法打击犯罪行为。

总的来说,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是基于对案件性质、社会危害性和损害程度的综合考量而确定的。

公安机关在立案调查时,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件性质进行审查,确保依法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需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公安机关的立案调查能力,加大对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有效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公安经侦部门管辖的种案件罪名

公安经侦部门管辖的种案件罪名

公安经侦部门管辖的种案件罪名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LINDA on December 15, 2012.公安经侦部门管辖的89种案件罪名1、资助恐怖活动罪(《刑法》第120条之一)2、走私假币罪(《刑法》第151条)3、虚报注册资本罪(《刑法》第158条)4、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刑法》第159条)5、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刑法》第160条)6、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刑法》第161条)7、妨害清算罪(《刑法》第162条)8、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罪(《刑法》第162条之一)9、虚假破产罪(《刑法》第162条之二)10、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163条)11、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164条)12、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刑法》第165条)13、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刑法》第166条)14、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刑法》第167条)15、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刑法》第168条)16、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刑法》第168条)17、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刑法》第169条)18、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刑法》第169条之一)19、伪造货币罪(《刑法》第170条)20、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刑法》第171条第1款)21、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刑法》第171条第2款)22、持有、使用假币罪(《刑法》第172条)23、变造货币罪(《刑法》第173条)24、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刑法》第174条第1款)25、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刑法》第174条第2款)26、高利转贷罪(《刑法》第175条)27、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75条之一)28、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176条)29、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77条)30、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法》第177条之一第1款)31、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刑法》第177条之一第2款)32、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刑法》第178条第1款)33、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刑法》第178条第2款)34、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刑法》第179条)35、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刑法》第180条)36、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刑法》第181条第1款)37、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刑法》第181条第2款)38、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刑法》第182条)39、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刑法》第185条之一第1款)40、违法运用资金罪(《刑法》第185条之一第2款)41、违法发放贷款罪 (《刑法》第186条)42、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刑法》第187条)43、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刑法》第188条)44、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刑法》第189条)45、逃汇罪(《刑法》第190条)46、骗购外汇罪(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1条)47、洗钱罪(《刑法》第191条)48、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92条)49、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50、票据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1款)51、金融凭证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2款)52、信用证诈骗罪(《刑法》第195条)53、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196条)54、有价证券诈骗罪(《刑法》第197条)55、保险诈骗罪(《刑法》第198条)56、偷税罪(《刑法》第201条)57、抗税罪(《刑法》第202条)58、逃避追缴欠税罪(《刑法》第203条)59、骗取出口退税罪(《刑法》第204条)60、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第205条)61、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6条)62、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7条)63、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8条)64、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第209条第1款)65、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刑法》第209条第2款)66、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第209条第3款)67、非法出售发票罪(《刑法》第209条第4款)68、假冒注册商标罪(《刑法》第213条)69、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法》第214条)70、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刑法》第215条)71、假冒专利罪(《刑法》第216条)72、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第219条)73、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刑法》第221条)74、虚假广告罪(《刑法》第222条)75、串通投标罪(《刑法》第223条)76、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24条)77、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78、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刑法》第228条)79、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刑法》第229条第1款、第2款)80、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刑法》第229条第3款)81、逃避商检罪(《刑法》第230条)82、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第1款)83、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第1款)84、挪用特定款物罪(《刑法》第273条)85、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刑法》第180条第4款)86、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法》第224条)87、虚开发票罪第205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33条)88、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第210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35条)89、对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刑法修正案(八)》第29条)。

公安经侦立案标准

公安经侦立案标准

公安经侦立案标准
公安经济犯罪调查处理工作始终是公安机关的一个重要职责,为了规
范公安经侦立案的决策程序,保障权利,提高工作效率,国家颁布了
一系列的措施和标准,这里我们将详细阐述“公安经侦立案标准”。

1. 确定证据的合法性
在立案之前,公安机关首先要对侦查的证据进行梳理,并确定证据的
合法性,以及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才
能用于立案。

2. 初步审查经济犯罪事实
公安机关对细节进行初步审查。

如果存在可疑事实,需要进一步调查。

3. 建立案由
经过初步审查后,认定有经济犯罪问题,公安机关要立案。

建立案由
限于在刑事诉讼中定罪和处罚的基础上,根据犯罪的类别、起因和后
果以及事实的客观性和犯罪的危害程度,制定相关的立案标准。

4. 进一步深入调查
经过立案之后,公安机关将进一步加强对案件的调查,进行细节的追踪,充分掌握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轨迹和犯罪的具体情况,寻找证据以
支持对嫌疑人的指控。

5. 案件需要材料支持
在调查的过程中,公安机关必须大量收集案件材料,包括相关的文件,数据,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有效的取证,确保证据的丰富性和可靠性。

综上所述,“公安经侦立案标准”是保障公安经济犯罪调查工作有章
可循的规定,公安机关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在立案决策中确定证据合
法性,并进行初步审查,在确定案由之后进一步深入调查和材料支持,才能确保案件的处理公正和权利尽善尽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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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侦大队管辖刑事案件范围及立案标准一、走私假币案(刑法第151条第1款)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

二、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158条)申请公司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2、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3、造成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两年内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2)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的;(3)为进行违法活动而注册的。

5、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159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3、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3)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5、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四、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刑法第160条)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发行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2、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3、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4、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5、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五、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刑法第161条,刑法修正案六)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3、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4、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占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的;5、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6、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企业骗取发行核准并且上市交易的;7、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的;8、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9、其他严重损害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六、妨害清算案(刑法第162条)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3、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4、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6、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七、隐匿、销毁会计资料案(刑法第162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八、虚假破产案(刑法第162条,刑法修正案六)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承担虚构的债务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3、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4、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6、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九、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刑法第163条,刑法修正案六)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十、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刑法第164条,刑法修正案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十一、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刑法第165条)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十二、为亲友非法牟利案(刑法第166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2、使其亲友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3、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4、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十三、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刑法第167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一百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一千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诈骗”,是指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犯罪,不以对方当事人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决构成诈骗犯罪作为立案追诉的前提。

十四、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刑法第168条,刑法修正案一)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一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十五、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刑法第168条,刑法修正案一)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2、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十六、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刑法第169条)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2、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十七、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刑法第169条,刑法修正案六)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以及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2、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3、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4、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5、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6、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7、其他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十八、伪造货币案(刑法第170条)伪造货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伪造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2、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3、其他伪造货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本规定中的“货币”是指流通的以下货币:1、人民币(含普通纪念币、贵金属纪念币)、港元、澳门元、新台币;2、其他国家及地区的法定货币。

贵金属纪念币的面额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金币总公司的初始发售价格为准。

十九、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刑法第171条第1款)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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