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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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修编)的通知-闽政[2011]45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修编)的通知-闽政[2011]45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修编)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修编)的通知(闽政〔2011〕4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现将《福建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修编)》(以下简称《区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区划》是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洋资源科学合理开发利用的重要依据。

沿海地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将《区划》作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决策的重要依据,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以及涉及近岸海域开发活动的各专业规划过程中,应注意与《区划》衔接,满足《区划》目标要求。

要切实加强《区划》实施和管理,临港工业布局、海岸与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及海洋水环境质量评价与监督管理等,必须符合《区划》要求,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区划》目标实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调整《区划》,确需进行调整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沿海地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区划》提出的目标要求,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防止近岸海域环境污染的监督管理工作,落实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各项任务,推进重要海洋生态功能区建设和保护,保障我省海洋生态环境安全。

福建省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八日福建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修编)(2011~2020年)二〇一一年六月前言《福建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于1998年4月27日经省政府批准实施,并于1999年根据GB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进行了调整(闽政〔1999〕文65号,以下简称《原区划》)。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塑料制品生产加工项目环评报告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塑料制品生产加工项目环评报告

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适用于工业型建设项目)项目名称塑料制品生产加工项目建设单位(盖章) 厦门市易博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黄汉文(盖章或签字)联系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361100环保部门填写收到报告表日期编号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制一、项目基本情况二、项目由来厦门市易博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附件1:营业执照、附件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拟于厦门市同安区同明路586号之2号厂房第2层建设塑料制品生产加工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项目所用厂房系租赁厦门进升杰五金有限公司的闲置厂房(附件3:租赁合同、附件4:产权证)。

项目计划投资50万元人民币,租赁建筑面积2000m2的厂房,计划年产塑料瓶200万个、塑料托盘200万个,员工35人,工作制度为年生产300天,每天8小时制。

根据现场调查,项目设备已入驻,尚未投入生产,属于新建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5年)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委托我司承担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接受委托后(附件5:委托书),我司立即派技术人员踏勘现场和收集有关资料,并依照相关规定编写成本报告表,供建设单位报环保主管部门审批和作为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的依据。

本建设项目主要从事塑胶制品生产加工,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列表中的N轻工(见表2-1),本建设项目不涉及人造革、发泡胶等涉及有毒原材料的,无电镀工艺,属于“其他类”,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范畴。

N轻工三、环境概况3.1 地理位置该项目位于厦门市同安区同明路586号之2号厂房第2层,同栋厂房第1层为厦门市汇博金印刷有限公司,其他楼层待出租。

项目所在厂房北侧为厦门市三精汇通阀门有限公司、西南侧为湖里园60号(厦门佳尔佳礼服有限公司等)、东南侧为湖里园62号(厦门杰欣拉链有限公司等)、西侧为同明路586号1号厂房(厦门铭格五金有限公司等)、东侧为湖里园109号(厦门鑫德来工贸有限公司等)。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加强近岸海域环境的统一监督管理,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中“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调查”部分是在《海洋调查规范》基础上,参考了国际上有关海洋环境管理方法及全国沿海省市开展的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工作实践制定的。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

本规范于2002年4月1日开始实施。

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主题内容本规范规定了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原则及方法,包括区划调查方法、区划图集的编绘方法以及区划报告的编写与验收方法等,是我国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技术依据。

1.2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沿海地区按GB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划分的第一类至第四类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

2引用标准及规范下列标准和规范中的条文通过本规范的引用,即构成本规范的条文,与本规范同效。

GB17378一1998海洋监测规范GB12763—1991海洋调查规范GB3097一1997海水水质标准GB11607—1989渔业水质标准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近岸海域nearcoastalseawaters指岸边附近一定范围内的海域。

本规范适用的需进行环境功能区划的近岸海域,是指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大陆海岸、岛屿、群岛相毗连,《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的领海外部界限向陆一侧的海域。

3.2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environmentalfunctionzoneinnearcoastalseawaters 为执行《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水水质标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海域水体的使用功能和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对海域环境划定的按水质分类管理的区域,称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

3.3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environmentalfunctionzoninginnearcoastalseawaters 指对近岸海域的环境功能按水质类别划定其分界线,确定其水质保护目标,并制订出有效的管理规章。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2011-2020)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2011-2020)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2011-2020)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15•【字号】闽政[2011]51号•【施行日期】2011.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2011~2020)的通知(闽政〔2011〕5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2011~2020)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2011年~2020年)二〇一一年六月前言福建省位于我国东南沿海,介于东经11550~12043,北纬2330~2822之间。

东临台湾海峡,与台湾省隔海相望,北接浙江省,西连江西省,西南部与广东省接壤。

福建省海域总面积1360万公顷,大陆岸线总长3752千米,海岸线直线长度535千米,海岸线曲折率为1∶7.01。

全省分布有海岛2215个,面积大于500平方米以上的海岛1321个,海岛总面积11.56万公顷,海岛岸线总长2503千米。

福建省拥有丰富的港口资源、渔业资源、滨海旅游资源、盐业资源、砂矿资源、风能和海洋能资源等,具备发展海洋经济的良好资源条件和突出区位优势。

沿海分布大小海湾125个,海湾屏蔽性好,条件优良,有7个海湾可大规模开发建设5万吨级以上的深水泊位,其中多处可建设20~30万吨的超大型深水泊位,岸线资源为全国之最。

海洋渔业资源丰富,近海有海洋生物3312种,其中鱼类752种,水深200米以内的海洋渔场面积1215万公顷,沿海浅海滩涂资源丰富,可利用养殖面积达15万公顷。

具有旅游开发价值的岛屿众多,滨海文化渊源深厚,滨海旅游资源开发潜力巨大。

海岸带和近海海域蕴藏的矿产资源已发现60多种,矿产地300多处,其中20多种具有工业利用价值。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近岸海域海洋环境保护的实施意见-闽政[2010]25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近岸海域海洋环境保护的实施意见-闽政[2010]25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近岸海域海洋环境保护的实施意见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近岸海域海洋环境保护的实施意见(闽政〔2010〕2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近年来,我省积极实施建设海洋经济强省战略,海洋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2009年全省海洋生产总值2989亿元,位居全国前列。

但是,随着我省沿海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近岸海域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压力不断加大,主要是:海域环境总体污染趋势尚未得到有效控制,近岸海域局部区域生态系统遭到严重损害,防治海洋污染应急能力薄弱,海洋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和中共福建省委八届九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有效控制近岸海域海洋环境污染,切实保护海洋生态系统,建设海域清洁、环境优美的“蓝色家园”,争取到2012年我省近岸海域海水水质达到或优于二类水质标准的面积63%以上、到2015年提高到65%以上,基本实现分类控制规划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完善近岸海域海洋环境保护法规政策体系(一)加快立法及相关政策制订步伐。

要着眼海洋经济发展与海洋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坚持开发利用和保护治理并举的原则,抓紧修订《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报省人大审定,研究制定《福建省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办法》和《福建省海洋污染溯源追究管理办法》,进一步健全完善具有福建特色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规政策体系。

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财政厅、环保厅。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站位布设技术规范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站位布设技术规范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站位布设技术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站位总则、布设方法与要求以及站位调整。

本文件适用于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站位布设。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近岸海域nearcoastaIseawaters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大陆海岸、岛屿、群岛相毗连,《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的领海外部界限向陆一侧的海域。

注:渤海为自沿岸低潮线向海•侧12海里以内的海域。

环境监测站位environmentmonitoringstations为监测近岸海域生态环境状况、变化趋势以及污染源影响程度、范围布设的监测站位。

注:包括海水监测站位、海洋沉积物监测站位、海洋生物监测站位等。

海洋生物监测站位marinebio1ogica1monitoringstations为监测海洋生物种群变化、生理和行为反应以表征海洋生态环境状况布设的监测站位。

4总则4.1 站位布设前应收集陆域、海域污染源资料,明确污染源影响程度与范围。

4.2 站位布设前应收集监测海域水文状况,确认设站条件。

4.3 站位布设应遵循海洋生态环境自然变化特征和人类活动影响的客观规律,以网格化为基础,涵盖所要监测的海域,形成不同层次监测断面,全面系统掌握海域环境现状和长期演变趋势。

4.4 统筹不同区域海洋生态环境特征和差异,确保点位布局能够客观反映海洋生态环境状况、变化趋势以及人为活动的影响。

4.5 同类型监测站位设站条件应一致,确保监测站位获得的监测数据具有可比较性。

4.6 监测站位一经布设,原则上要保持不变,确保监测资料的连续性和可比较性。

4.7 统筹分析各任务需求和监测站位布局,以最少的监测站位满足多任务需要。

5布设方法与要求5.1 海水监测站位5.1.1 监测海域外边界线离岸最大距离不超过12海里的,设置断面监测站位22个;离岸距离超过12海里的,垂直于海岸线设置断面监测站位23个。

福州海洋功能区划

福州海洋功能区划

福州市海洋功能区划(2013—2020年)文本福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9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一条区划目的 (1)第二条区划依据 (1)第三条区划目标 (2)第四条区划原则 (3)第五条区划范围与实施期限 (3)第六条分类体系 (4)第七条区划成果 (4)第二章海洋开发保护现状与面临形势 (5)第八条地理概况与区位条件 (5)第九条海域自然环境条件 (5)第十条海洋自然资源 (6)第十一条海洋开发利用状况 (8)第十二条面临的形势 (8)第三章海洋开发与保护战略布局 (10)第十三条海洋开发与保护空间布局 (10)第十四条罗源湾海域 (10)第十五条闽江口海域 (11)第十六条福清湾海域 (11)第十七条兴化湾北部海域 (12)第四章海洋基本功能分区和管理要求 (12)第十八条海洋功能分区概述 (12)第十九条农渔业区 (13)第二十条港口航运区 (14)第二十一条工业与城镇用海区 (16)第二十二条矿产与能源区 (16)第二十三条旅游休闲娱乐区 (17)第二十四条海洋保护区 (18)第二十五条特殊利用区 (19)第二十六条保留区 (19)第五章实施保障措施 (20)第二十七条区划实施管理 (20)第二十八条海域使用管理 (21)第二十九条海洋环境保护 (22)第三十条基础能力建设 (24)第三十一条监督检查与执法 (24)第三十二条法制建设与宣传 (25)第六章附则 (26)第三十三条区划效力 (26)第三十四条区划附件 (2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区划目的根据福州市海域及其依托陆域的自然资源、环境条件和开发保护现状,结合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并依据《福建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科学划定海洋功能区,为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保护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制定海洋开发战略,提高海洋综合管控能力提供科学依据。

通过实施海洋功能区划,保障海洋产业发展空间,实现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海洋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加快福州市海洋经济发展。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已于1999年11月10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原则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日附件: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近岸海域生态环境,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水水质标准》,规范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划定工作,加强对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是指为适应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依据近岸海域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以及海洋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结合本行政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与规划,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近岸海域按照不同的使用功能和保护目标而划定的海洋区域。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分为四类:一类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包括海洋渔业水域、海上自然保护区、珍稀濒危海洋生物保护区等;二类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包括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人体直接接触海水的海上运动或娱乐区、与人类食用直接有关的工业用水区等;三类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包括一般工业用水区、海滨风景旅游区等;四类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包括海洋港口水域、海洋开发作业区等。

各类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执行相应类别的海水水质标准.本办法所称近岸海域是指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大陆海岸、岛屿、群岛相毗连,《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的领海外部界限向陆一侧的海域。

渤海的近岸海域,为自沿岸低潮线向海一侧12海里以内的海域。

第三条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划定第四条划定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陆海兼顾,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近期计划与长远规划相协调,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方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本行政区近岸海域自然环境现状;(二)本行政区沿海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发展规划;(三)本行政区近岸海域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开发规划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四)本行政区近岸海域环境状况变化预测;(五)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海水水质现状和保护目标;(六)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功能、位置和面积;(七)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海水水质保护目标可达性分析;(八)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管理措施。

关于印发深圳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通知

关于印发深圳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通知

关于印发深圳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通知发布时间:1999-04-16 来源:【字体:大中小】关于印发深圳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通知深府办[1999]39 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四月十六日深圳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为了保护和改善我市近岸海洋环境,防治污染,保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国家《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划。

一、适用范围本区划适用于深圳市管辖的近岸海域,东起白沙湾,西至东宝河口,一般为离岸3 公里以内的海域,在大亚湾为离岸1.5 公里以内的海域。

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分类根据我市沿岸地区社会、经济、环境现状和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按照近岸海域的不同使用功能和保护目标,将我市近岸海域划分为三种环境功能区类型:(一)二类环境功能区—主要适用于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人体直接接触海水的海上运动或娱乐区,以及与人类食用直接有关的工业用水区。

(二)三类环境功能区—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滨海风景旅游区。

(三)四类环境功能区—主要适用于海洋港口水域,海洋开发作业区,城市污水集中排放混合区。

三、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分(一)白沙湾—长湾二类环境功能区,从白沙湾至长湾,长度约18.8公里,主要适用于水产养殖区、人体直接接触海水的海上运动或娱乐区。

(二)长湾—东村三类环境功能区,从长湾至东村,长度约11.2公里,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核电站用水区、滨海风景旅游区。

(三)东村—望鱼角二类环境功能区,从东村至望鱼角,长度约60.2公里,主要适用于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人体直接接触海水的海上运动或娱乐区,以及与人类食用直接有关的工业用水区。

(四)望鱼角—盆仔湾口三类环境功能区,从望鱼角至盆仔湾口,长度约2.7 公里,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滨海风景旅游区。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省级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50号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省级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50号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省级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省级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50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海市海洋局、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山东省海洋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为切实发挥海岸带专项规划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辅助支撑作用,加快推进省级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规划(以下简称“省级海岸带规划”)有关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规划定位。

省级海岸带规划是对全国海岸带规划的落实,是对省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补充与细化,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主体功能定位以及规划分区基础上,统筹安排海岸带保护与开发活动,有效传导到下位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二)规划范围。

因地制宜确定海岸带规划范围,其中海域规划范围为省级人民政府管辖海域和海岛,陆域研究范围为沿海县级行政区(不设区的地市级行政区)管理陆域,规划范围可根据陆海自然地理格局和保护开发实际确定。

陆海分界线以最新修测的海岸线为准。

(三)规划成果。

包括规划文本、登记表、图件、编制说明、研究报告及数据库等。

待海岸带规划批准后,统一纳入同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二、编制要求(一)坚持生态优先。

以海岸带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统筹生态生产生活空间布局,妥善处理当前和长远、保护和开发的关系,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加强生态安全保护。

(二)落实陆海统筹。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厦门环境功能区划的批复-厦府[2004]186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厦门环境功能区划的批复-厦府[2004]186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厦门环境功能区划的批复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厦门环境功能区划的批复(厦府[2004]186号)市环保局:厦环综[2004]003号文悉。

鉴于我市1999年修订的《厦门环境功能区划》已不能适应国家环保法规及海湾型生态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经2004年7月23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你局上报新修订的《厦门环境功能区划》。

新的功能区划修订本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二00四年九月七日附:厦门市环境功能区划(第二次修订)前言《厦门市环境功能区划》1996年首次发布,由厦门市人民政府于1996年2月以厦府[1996]综040号文批复实施,1999年作第一次修订,厦门市人民政府于1999年1月18日以厦府[1999]综008号文批准实施,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本次修订,根据厦门市由海岛型城市向海湾型生态城市转变的战略目标,在原有环境功能区划的基础上,结合有关环保法规及我市当前建设海湾型生态城市发展战略的经济、社会需要,对环境功能区的范围、使用功能、目标值进行适当调整,分期控制。

近期为2004-2010年,远期为2011-2020年。

1.环境功能区划分的目的、依据与原则1.1目的环境功能区划是环境规划的基础,也是城市环境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实现城市环境分区分类管理;●便于环境目标管理和污染物总量控制;●为城市社会发展和经济开发建设活动提供科学依据;●为城市工业布局、产业结构的调整提供指导意见;●纳入《厦门城市总体规划》,实现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一部分 总则2020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一部分 总则2020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一部分总则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的实施方案编制、海上监测用船及安全、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包括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水质、沉积物、生物质量、生物)、入海河流、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响、突发环境事件和专题监测。

本标准适用于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水质、沉积物、生物质量、生物)、入海河流、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响、突发环境事件和专题监测方案制定、工作准备、监测用船及安全、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097海水水质标准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7378.3海洋监测规范第3部分:样品采集、贮存与运输GB17378.4海洋监测规范第4部分:海水分析GB17378.5海洋监测规范第5部分:沉积物分析GB17378.6海洋监测规范第6部分:生物体分析GB17378.7海洋监测规范第7部分:近海污染生态调查和生物监测GB18421海洋生物质量标准GB18668海洋沉积物质量HJ/T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91.1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2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168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HJ442.2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二部分数据处理与信息管理HJ442.3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三部分近岸海域水质监测HJ442.4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四部分近岸海域沉积物监测HJ442.5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五部分近岸海域生物质量监测HJ442.6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六部分近岸海域生物监测HJ442.7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七部分入海河流监测HJ442.8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八部分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响监测HJ442.9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九部分近岸海域应急与专题监测HJ442.10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十部分评价及报告HJ589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630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HJ730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分区管控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分区管控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分区管控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7.08•【字号】榕政综〔2021〕178号•【施行日期】2021.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分区管控的通知榕政综〔2021〕17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通知》(闽政〔2020〕12号)、《福建省推进“三线一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市级“三线一单”成果发布应用的函》精神,推动福州市高质量发展超越,现就我市实施“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总则(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按照“守底线、优格局、提质量、保安全”的总体思路,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建立覆盖全市的“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空间格局,促进绿色低碳发展,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为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打造高颜值的美丽福州提供有效环境支撑。

(二)总体目标到2025年,确保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减少、功能不降低、性质不改变;地级以上城市空气质量PM2.5年平均浓度不高于23μg/m3,臭氧污染上升趋势得到有效遏制;地表水国省控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90.0%,近岸海域优良水质面积比例不低于85%;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均达到93%;水、土地、能源、岸线等资源能源利用效率稳步提升,不突破区域资源环境承载力。

《福建省生态功能区划》

《福建省生态功能区划》

福建省生态功能区划前 言生态功能区划是根据区域生态环境要素、生态环境敏感性和生态服务功能空间分异规律,将地域空间划分为不同生态功能区的过程。

生态功能区是宏观的、导向性的,以自然因素为主的区域划分,它是指导各地遵循自然规律,合理选择发展方向,保障区域生态安全,改善生态环境条件,提高综合实力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依据。

根据省政府、环保部统一部署,省环境保护厅委托福建师大地理研究所和国家海洋局第三海洋研究所,在完成《福建省生态环境现状调查》的同时,深入研究,编制《福建省生态功能区划》(以下简称《区划》)。

为保证《区划》更符合我省实际、更具可操作性,我们以《福建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纲要》中确定的生态功能区划为基本框架,先行开展县(市、区)域的生态功能区划,并以此补充、修正全省《区划》方案。

至2004年底,全省84个县(市)区的县域生态功能区划编制工作基本完成。

在此基础上,区划编制单位对全省进行了生态环境现状分析、生态环境敏感性评价和生态服务功能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和县级生态功能区划成果,修订省级区划方案,编制完成了《福建省生态功能区划》。

《区划》利用1∶10万比例尺数字地形图为工作底图,通过收集各厅局相关背景图件和资料,利用GIS和遥感技术,结合野外实地核实,划分生态功能区并量算面积。

《区划》范围为全省84个县级行政单位(不含金门和马祖),海域为12海里国家领海界以内的近岸海域。

《区划》结果,全省共划为生态区、生态亚区、生态功能区三级。

其中,生态区是根据生物气候带的自然分布划分的,全省共划分为2个生态区;生态亚区是在生态区的框架下,根据地貌结构及相应的自然与经济特征划分的,全省共划分为5个生态亚区;生态功能区是在生态区、生态亚区的框架下,突出自然与人的关系,根据生态系统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进行地域的细分,全省共划分为107个生态功能区。

《区划》明确了我省各区域在保障全省生态安全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各区域资源开发、产业发展的优势条件和限制因素。

福建海洋功能区划

福建海洋功能区划

福建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文本福建省人民政府二○一二年十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一条区划目的 (1)第二条区划依据 (1)第三条区划原则 (2)第四条区划目标 (3)第五条区划范围 (4)第六条区划成果 (4)第二章海洋开发保护现状与面临形势 (5)第七条地理概况与区位条件 (5)第八条海域自然环境条件 (5)第九条海洋自然资源 (5)第十条海洋开发利用状况 (7)第十一条面临的形势 (7)第三章海洋开发与保护战略布局 (9)第十二条海洋开发与保护空间布局 (9)第十三条沙埕港海域 (9)第十四条三沙湾海域 (10)第十五条罗源湾海域 (10)第十六条闽江口海域 (11)第十七条福清湾及海坛海峡海域 (11)第十九条湄洲湾海域 (12)第二十条泉州湾海域 (13)第二十一条深沪湾海域 (13)第二十二条厦门湾海域 (14)第二十三条旧镇湾海域 (14)第二十四条东山湾海域 (15)第二十五条诏安湾海域 (15)第四章海洋功能分区及管理要求 (16)第二十六条海洋功能分区概述 (16)第二十七条农渔业区 (16)第二十八条港口航运区 (17)第二十九条工业与城镇用海区 (19)第三十条矿产与能源区 (20)第三十一条旅游休闲娱乐区 (21)第三十二条海洋保护区 (22)第三十三条特殊利用区 (23)第三十四条保留区 (24)第五章实施保障措施 (25)第三十五条区划实施管理 (25)第三十六条海域使用管理 (26)第三十七条海洋资源与环境保护 (27)第三十九条技术支撑 (29)第四十条宣传教育 (30)第六章附则 (31)第四十一条区划效力 (31)第四十二条区划附件 (3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区划目的根据福建省海域自然属性和开发保护现状,结合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科学划定海洋功能区,为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保护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提高海洋综合管控能力提供科学依据。

通过实施海洋功能区划,保障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促进海洋产业发展,实现福建省海洋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福建省生态功能区划

福建省生态功能区划

福建省生态功能区划前 言生态功能区划是根据区域生态环境要素、生态环境敏感性和生态服务功能空间分异规律,将地域空间划分为不同生态功能区的过程。

生态功能区是宏观的、导向性的,以自然因素为主的区域划分,它是指导各地遵循自然规律,合理选择发展方向,保障区域生态安全,改善生态环境条件,提高综合实力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依据。

根据省政府、环保部统一部署,省环境保护厅委托福建师大地理研究所和国家海洋局第三海洋研究所,在完成《福建省生态环境现状调查》的同时,深入研究,编制《福建省生态功能区划》(以下简称《区划》)。

为保证《区划》更符合我省实际、更具可操作性,我们以《福建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纲要》中确定的生态功能区划为基本框架,先行开展县(市、区)域的生态功能区划,并以此补充、修正全省《区划》方案。

至2004年底,全省84个县(市)区的县域生态功能区划编制工作基本完成。

在此基础上,区划编制单位对全省进行了生态环境现状分析、生态环境敏感性评价和生态服务功能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和县级生态功能区划成果,修订省级区划方案,编制完成了《福建省生态功能区划》。

《区划》利用1∶10万比例尺数字地形图为工作底图,通过收集各厅局相关背景图件和资料,利用GIS和遥感技术,结合野外实地核实,划分生态功能区并量算面积。

《区划》范围为全省84个县级行政单位(不含金门和马祖),海域为12海里国家领海界以内的近岸海域。

《区划》结果,全省共划为生态区、生态亚区、生态功能区三级。

其中,生态区是根据生物气候带的自然分布划分的,全省共划分为2个生态区;生态亚区是在生态区的框架下,根据地貌结构及相应的自然与经济特征划分的,全省共划分为5个生态亚区;生态功能区是在生态区、生态亚区的框架下,突出自然与人的关系,根据生态系统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进行地域的细分,全省共划分为107个生态功能区。

《区划》明确了我省各区域在保障全省生态安全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各区域资源开发、产业发展的优势条件和限制因素。

近岸海域功能区划水质要求指标

近岸海域功能区划水质要求指标

近岸海域功能区划水质要求指标近岸海域的水质要求?听起来好像有点“高大上”,但其实这事儿离我们每个人都不远。

想想看,当我们站在沙滩上,海风吹过,潮水一波波地拍打着岸边,那水清不清,干不干净,可是直接关系到我们的日常生活啊!你看,现在人们越来越重视环保了,海洋污染的问题也越发严重,尤其是近岸水域的水质。

这里水域的污染,不仅会影响海洋生态,连我们吃的海鲜、玩耍的沙滩、甚至海水浴场的水质都可能被影响到。

所以,近岸海域水质要求,真的是刻不容缓。

一、近岸海域水质要求的重要性大家可以想象一下,如果近岸海域的水质被污染了,那可就麻烦了。

那些海里的鱼啊,贝壳啊,甚至珊瑚啥的,能活得了吗?如果水里有毒物质,那鱼吃了这些有毒的东西,最后我们吃了这些鱼,岂不是吃下了“毒药”?海边的旅游也会受到影响。

游客一来看到的不是湛蓝的大海,反而是带着泡沫、油污的水,谁还敢下水?这就是为什么水质要求这么重要,直接影响了生态和人类的健康。

说白了,不管是环境还是经济,水质好才是王道。

二、近岸水域的主要污染源说到污染源,不得不提一提,这些年来近岸水域污染的源头真不少。

有一些是“无心之失”,比如一些工业排放、农业的化肥和农药,都会被雨水冲到海里;有的则是“心怀鬼胎”,譬如某些企业为了省事,直接往海里排放废水,丝毫不顾虑水质。

再有啊,那些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垃圾,塑料袋、饮料瓶啊,全都顺着河流、沟渠流进大海,这可真是给海洋环境“添乱”。

再加上一些渔民过度捕捞、非法捕捞,导致生态平衡被破坏,水质自然难以保持。

不管是哪种原因,污染对水质的影响都是巨大的。

三、近岸海域水质的标准和指标现在国家对于近岸海域水质的要求可不低,标准也是相当严格的。

比如水中的溶解氧含量,得保证鱼类能顺畅地呼吸,水中的化学需氧量不能过高,简单来说就是水里不能有太多污染物;氮、磷等营养盐的浓度也不能超标,这样才能防止水体富营养化,避免水中藻类过度生长,造成水质恶化。

再比如,总悬浮物含量不能过高,这个对水体清澈度影响很大。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漳州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漳州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漳州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批复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政文[2008]341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8.11.06
【实施日期】2008.11.0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1
【失效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修编)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漳州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批复
(闽政文〔2008〕341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请求调整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请示》(漳政〔2008〕65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市上报的《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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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修编)(2011~2020年)二〇一一年六月前言《福建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于1998年4月27日经省政府批准实施,并于1999年根据GB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进行了调整(闽政〔1999〕文65号,以下简称《原区划》)。

《原区划》的实施对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和保护海洋资源,促进沿海经济持续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福建的海洋经济得到快速发展,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根据《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省委、省政府建设海洋经济强省的战略目标,力争到2015年全省海洋生产总值占地区生产总值28%,海洋经济发展达到全国先进水平,海洋产业将成为海西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

海峡西岸经济区依托丰富的港口资源和沿海优势,着力优化提升临港工业,推动形成东南沿海重要的临港重化产业基地,围绕环三都澳、闽江口、平潭综合实验区、湄洲湾、泉州湾、厦门湾、古雷-南太武新区等重点发展区域,建设以石化、装备制造、冶金、能源、电子信息等为重点的先进制造业集中区,形成区域跨越发展的新增长点,沿海地区在聚集生产力要素、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结构、带动和辐射内陆发展的优势作用日益突出。

但是,随着我省沿海地区经济的持续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加,海洋开发力度的不断增大,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形势、海洋生产力布局和区域经济发展都发生较大变化,《原区划》与近岸海域环境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需求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

为适应我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需要,促进“海洋经济强省”战略目标的顺利实施,科学实施近岸海域环境保护,组织进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修编(以下简称《区划》)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一章总则1.1区划依据1.1.1法律、法规及规章(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12月。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10月。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2009年12月。

(7)《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发〔2006〕475号,2006年8月。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50号,2004年6月。

(9)《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2005年12月。

(10)《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发〔2007〕507号,2007年9月。

(11)《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加快建设海西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4号,2009年5月。

(12)《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8号,1999年12月。

(13)《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国家海洋局,1995年5月。

(14)《福建省长乐海蚌资源增殖保护区管理规定》,福建省人大常委会,1992年10月。

(15)《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人大常委会,2002年9月。

(16)《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福建省人大常委会,2004年6月。

(17)《官井洋大黄鱼繁殖保护区管理规定》,福建省人大常委会,2011年3月。

(18)《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纲要的通知》,闽委发〔2004〕15号,2004年11月。

(19)《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闽政文〔2005〕56号,2005年4月。

(20)《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纲要的实施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6年4月。

(21)《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福建省人大常委会,2006年5月。

(22)《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海洋经济强省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06〕14号,2006年9月。

(23)《福建省海洋功能区划》及《国务院关于福建省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国函〔2006〕117号,2006年11月。

(24)《福建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2009年7月。

(25)《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当前海洋管理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09〕331号,2009年10月。

(26)《福建省生态功能区划》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功能区划的通知》,闽政文〔2010〕26号,2010年1月。

(27)《海峡西岸城市群发展规划(2008~2020年)》,闽政文〔2010〕32号,2010年12月。

(28)《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2011年1月。

(29)《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规划》,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1年3月。

1.1.2技术规范和环境标准(1)HJ/T82-2001《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2)HJ/442-2008《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3)GB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4)GB8978-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5)GB18486-2001《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6)GB3552-83《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1.2区划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护和改善海洋水环境质量、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持续发展为总体目标,以协调沿海区域经济发展、海域开发与海洋水环境保护的关系为主线,按照建设生态省和环境优美之区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福建省近岸海域环境特征和主要环境问题,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通过实施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严格控制海洋污染,提高监督管理水平,改善海洋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1.3区划原则1.3.1近期计划与长远规划相结合区划把沿海地区近期的经济发展计划和长远发展规划结合起来,在确保海域环境主导功能的原则下,兼顾其他功能,确定不同环境资源的利用方向,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海洋环境利用方案。

1.3.2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在划分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时,坚持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

在确定海域功能和不同环境资源的利用方向时,正确处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三者关系,协调平衡各类产业间的利益和发展需求。

1.3.3陆域和海域统筹兼顾确定海域的环境容量、海域主导环境功能时,综合考虑海岸线、海底、海水水体、海洋生物,以及滨海陆地等各相关环境因素的制约与影响。

从生态系统管理角度,把陆域和海域视为一个互相制约的整体,统筹兼顾,合理区划。

1.3.4与海洋功能区划科学合理衔接海洋功能区划规定了各海区的主导功能和各种兼顾功能,海洋功能区划是实施海洋开发活动和海洋产业布局的重要依据,是实施用海、管海法制化的依据,区划修编要实现与海洋功能区划间的相互和科学合理的衔接。

1.3.5合理利用海水自净能力在确保海域主导功能和敏感保护目标要求得到充分满足,并实现科学合理利用海洋环境容量和海水自净能力的前提下,经过充分的科学认证,可根据海水交换活跃区和滞缓区的分布特征设置排污口。

1.3.6不降低现状海水水质为控制近岸海域环境污染,保护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

在划分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时,不降低现状海水质量要求,不降低现状海水质量的执行标准。

1.3.7按高功能确定保护目标对于同一海域兼有两种以上功能的,应按高功能保护要求确定保护目标。

对于市界和县界两侧相邻的两个不同功能区的海域,按高功能确定其保护目标。

1.4区划目标(1)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能够适应海洋环境保护的需要,并指导海洋经济发展和产业布局调整。

(2)确定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水质保护目标。

(3)建立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措施体系和保障措施体系。

1.5区划范围区划范围为领海基线向陆一侧海域,总面积约2.2万平方公里(不包括金门附近海域)。

海河界限以《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海域勘界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福建省海河划界成果和海河分界线界桩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文〔2007〕12号)为准,未划定海河界限的海域范围与国务院2006年批复(国函〔2006〕117号)确定的《福建省海洋功能区划》一致。

1.6区划期限(1)基准年:2009年。

(2)近期:2011年~2015年。

(3)远期:2016年~2020年。

1.7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分类及水质保护目标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是为执行《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水水质标准》,根据海域水体的使用功能和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对海域环境划定的按水质分类管理的区域。

第一类环境功能区,适用于海洋渔业水域,海上自然保护区和珍稀濒危海洋生物保护区,执行第一类海水水质标准;第二类环境功能区,适用于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人体直接接触海水的海上运动或娱乐区,以及与人类食用直接有关的工业用水区,执行不低于第二类海水水质标准;第三类环境功能区,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滨海风景旅游区,执行不低于第三类海水水质标准;第四类环境功能区,适用于海洋港口水域,海洋开发作业区,执行不低于第四类海水水质标准。

第二章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现状2.1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状况2009年,全省近岸海域65个站位监测结果为第一、二类海水占55.4%,比2008年的58.5%下降了3.1个百分点,第三类海水占9.2%,比2008年的13.8%下降了4.6个百分点,第四类和劣四类海水占35.4%,比2008年的27.7%上升了7.7个百分点。

我省近岸海域主要污染因子为无机氮、活性磷酸盐。

2009年全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点位数为54个,达标点位为26个,达标率为48.1%,与2008年相同。

全省6个地市海域中,莆田海域环境功能区达标率最高,为90.0%,宁德海域和厦门海域较低,分别为9.1%和16.7%。

2.2入海陆源污染源状况我省近岸海域陆源污染物主要来源于入海河流和直接海污染源。

2009年,全省11个主要入海河流断面、67个直排海污染源污染物监测结果表明,河流污染物入海量大于直排海污染源污染物入海量,主要入海污染物为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

河流入海径流量约为876.05亿立方米,入海污染物总量约142.35万吨,化学需氧量为主要污染物,约占86.63%。

直排海污染源废水排放量约为13.34亿吨,污染物总量约为43757.12吨,化学需氧量为主要污染物,约占85.04%。

第三章近岸海域环境保护与管理形势随着我省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形势的变化,以及涉海重点工程开发海域的环境管理和监督需求的变化,《原区划》与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及开发利用的矛盾将进一步加大,实施区划修编显得极为迫切。

3.1加强重要海洋生态功能区环境保护和建设《原区划》公布实施后,我省建立了厦门海洋珍稀物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漳江口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九龙江口红树林省级自然保护区、东山珊瑚省级自然保护区、泉州湾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闽江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等多处保护区,以及闽江河口、宁德东湖等国家湿地公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规定与要求,《原区划》确定的类别与水质保护目标满足不了法律法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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