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_政治犯罪不引渡_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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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1009-4318(2003)01-0057-04
简析“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Ξ
杨 璐
(北京电通广告公司,北京100021)
摘 要:“政治犯罪不引渡”是国际引渡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之一,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政治犯罪不引渡正逐渐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这也是世界融合的一种表现,这有利于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进行,更有利于国际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关键词:政治犯罪;政治犯;引渡制度;限制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所谓引渡是指一个国家把在该国境内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引渡是国家间的司法协助行为,是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制度。在国际法上,国家没有必须引渡的义务,除非有条约另有规定。国内立法、国家间的引渡条约以及国际公约中的引渡条款为引渡的法律依据。
引渡问题在国际法上有着很重要的意义。从1833年比利时第一部《引渡法》颁布以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引渡制度也在逐渐地向前发展。
“政治犯罪不引渡”是国际上普遍承认的引渡原则,也是引渡的理论和实践中最为复杂、敏感和捉摸不定的问题。在法国革命之前,“政治犯”这个名词在国际法的理论和实践中是不为人所知道的,“政治犯罪不引渡”的原则也是不存在的。由于法国革命的间接影响,这种情形逐渐发生了变化自1793年法国《宪法》庄严宣布对为了自由事业而从本国流亡到法国的外国人给予庇护不予引渡时起,“政治犯罪”就逐渐成了现代引渡制度的禁忌。所有国家都很注重对犯罪性质的分析和辨别,毫不犹豫地拒绝对其有政治特性的行为实行引渡。
一、
“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的内在价值
在引渡刚刚出现的时候,它只是为欧洲国家君主之间的政治交易服务,并且引渡的对象都是叛乱者、逃兵、及异教徒。可以说,最初的引渡纯粹是为了政治目的。随着欧洲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以及罪刑法定和无罪推定等刑法原则的确立,引渡的对象、程序和性质才发生了根本变化。政治犯罪不引渡也渐渐成为了引渡制度的基本原则。如果说一项法律制度的出现必然与经济和政治形式的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那么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的出现也必有其存在的合理和必要性。
(一)意图在他国的政治冲突中保持中立
世界是由各个主权国家构成,而各国都有其自己的政治制度、法律内容、处事原则和价值取向,因而,对于某些特定的犯罪,特别是政治犯罪,可能会有截然不同的认识。且不论那些社会制度根本不同的国家,即使是在实行同一种社会制度的国家之间,它们的政治体制、国内外政策和对各种具体问题的立场也往往互不相同,因而各国对于那些与政治问题相关联的犯罪,也可能会作出不同的或截然相反的评价。
排除政治犯罪的可引渡性,实际上意味着排除国际引渡关系中的一个非常敏感的“危机点”,从而保障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在充分尊重国家主权的平等基础上展开,避免国家之间的正面冲突,从而保障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不因一些敏感的政治问题而面临危机。
(二)政治犯罪在道德上缺乏可谴责性
引渡合作的基础是国际社会在打击犯罪方面的共同利益,共同规则和共同需要,这种共同性比较集中地反映在普通犯罪上。而政治犯罪是一种确信犯罪。这种犯罪是因为其理想、信念与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不同而被统治者视为犯罪人。这样,为了实现公平、正义,应该考虑政治犯罪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并将其排除在可引渡的犯罪范围之外。
第16卷 第1期2003年3月
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Journal of Lianyungang T echnical C ollege
Vol.16No.1
Mar.2003
Ξ收稿日期:2003-01-10
(三)政治犯罪比普通犯罪更容易成为不公正审判或侵犯人权行为的牺牲品
一般来说,受政治犯罪直接侵害的政权往往对这类犯罪最为痛恨,对其采取最严厉的打击政策,而旁观者则可能认为这种态度和做法是偏颇或不公正的。
特别是对于社会制度不同的国家来说,在一国看来是应予镇压的反叛活动,在另一国家看来则可能是应予支持或同情的革命或进步行动。因此,在历史的现阶段,刑事领域的国际司法协助应当有一个严格的限制范围,即它应当主要围绕那些对于国际社会的秩序造成侵害的“普通犯罪”,而对那些只侵害某一“国家利益”或“民族利益”的政治犯罪,则持比较超脱和回避的态度。
从一定意义上讲,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是现代引渡制度的一个重要的“安全阀”。它发挥着两方面的保护作用:一方面,它保障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在充分尊重各国主权的平等基础上开展。它允许各国根据本国的社会制度、国内外政策以及占主导地位的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对引渡请求(或者说对请求国的追诉要求)的可接受性,进行充分的、独立自主的权衡和评价,使各国不至于为参加国际刑事司法合作而放弃本国的某些政治利益或价值标准或者为此而感到为难;保证各国能够以最小的代价在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中获得最大的好处。另一方面,它保障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不因一些敏感的政治问题而面临危机。实际上,这些政治问题同国际社会为打击犯罪而开展合作的必要性相比是次要的。尤其在当前犯罪的国际化日趋发展的情况下,有限的政治犯罪问题更不应干扰保护国际社会共同福利的大局。将政治犯罪排除在可引渡之罪之外,就是为了不因小失大,避免因偶然的政治分歧,致使国际合作关系破裂。这将鼓励各国尤其是社会制度不同的国家放心大胆地参加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并保障这种合作健康地发展。
二、政治犯罪的界定
首先要明确政治犯和政治犯罪(political offence)的区别,政治犯罪“是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中特有的法律概念,它首先指的是一种触犯了刑事法律的犯罪行为,它的划分和认定是以该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犯罪的目的、动机或背景等情形为根据的。同“经济犯罪”、
“财产犯罪”等概念一样,“政治犯罪”是对具有政治特点的犯罪的概括表述,只要一个国家存在需要通过刑事法律加以保护的政治客体(例如:国家主权和安全、宪政制度、国家机密等等),就不应当否认政治犯罪概念的现实性和政治发生的可能性。
“政治犯(political pris oner)”则是个意识形态的概念,它指的是一类人,或者说一类被关押的人。实际上,人们可以根据意识形态的标准把任何被囚禁者称为“政治犯”,以此宣扬被关押者的无辜和统治者的排斥异己。
尽管“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在国际引渡条约和国内立法上得到普遍采用,但究竟什么是政治犯罪,无论是引渡理论还是引渡立法,都未做明确规定。也有极少数国家在引渡立法中对政治犯罪的定义作了明确规定。如1929年德国引渡法曾就政治犯罪下过定义:“政治犯罪系直接以国家之安全与存在为目的,以政府首长或官员为对象,反对依据宪法而成立之机构,危害人民之投票或选举权利,破坏与外国之友好关系之犯罪。”早期的“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的内容通常仅仅针对“政治犯罪”。后随着这项原则的逐步推广适用,其内容也在不断丰富,形成了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的引申条款,即理论界所谓“政治迫害条款”,有些学者也将其称为“政治追诉条款”。如1957年《欧洲引渡公约》第3条2款规定:“如果被请求方有充分理由相信,就一项普通刑事犯罪提出的引渡请求是为了对某人基于某种族、宗教、国籍或政治见解进行追诉或处罚,或该人的地位可能因上述原因受到损害,适用前款同样的规则。”在我国所签订的双边引渡条约中,除《中俄引渡条约》外,也都规定了这一条款。
至于引渡立法中鲜见对政治犯罪下定义,其原因正如学者指出的,“这样一个概念在与同时存在着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利的关系,国家与国家的关系,国家利益与国际公共秩序的关系的引渡问题联系起来后,跟容易因某种动机或需要的原因而变的捉摸不定。”
三、政治犯罪的分类
国际条约与引渡国内立法、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通常将政治犯罪分为纯粹政治犯罪与相对政治犯罪(又分为复合政治犯罪和牵连政治犯罪)。
(一)纯政治犯罪
纯政治犯罪是指以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为侵害对象的犯罪。如意大利现行法刑法典规定,它指“一切侵害国家的政治利益和公民的政治权利的犯罪“(第8条)。纯政治犯罪比较容易辨别,它的政治性从它所侵犯的对象中明显地表露出来。由于它所侵犯的客体是政治者最着意加以保护的、最敏感的利益,这种政治犯罪直接关系到统治者的统治能否进行下去。因此,各国有关机构有时对这类犯罪只看其侵犯的客体,而不问行为人具有怎样的主观心理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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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3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