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_政治犯罪不引渡_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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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中国引渡制度的现状及发展

浅议中国引渡制度的现状及发展

一、中国引渡制度的发展历史与现状由于政治、经济及“闭关锁国”等历史遗留原因,致使我国的引渡制度的建立比西方发达国家,甚至很多发展中国家都是较晚的。

在改革开放之前,只有在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一些没有上升为法律的规章能找到有关引渡的规定,而我国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亦没有关于引渡的相关规定。

直到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国国际综合实力的日益上升,与各国之间的国际交往日渐增多,国家司法合作的机会也逐渐增多,而我国也开始重视与其他国家签订双边司法协助协定和双边引渡条约。

1987年6月5日,我国同外国签订了第一个司法协助协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兰人民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在1993年8月26日,我国同外国签定了第一个双边引渡条约,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引渡条约》。

这是我国引渡制度发展的两大重要里程碑。

之后,我国又分别同11个国家签订了双边引渡条约,和近40个国家签订了司法协助条约或约定。

直到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我过终于颁布了自己的引渡法。

截止目前,已经有56个国家同我国签订了司法协助条款,有25个国家同我国签订了双边引渡条约。

这样,《引渡法》与我国缔结或加入的包含引渡内容的双边或多边条约一起共同构成了我国的引渡制度。

①(401)二、我国引渡所面临的问题(一)国际条约的缺陷。

1.参加或签署双边引渡条约在实践中存在局限性。

我国所签署的国际公约都是经过与各国的国际协商而来,引渡条款并不是强制条款。

引渡的进行和完成离不开相关国家的首肯与执行,但目前国际公约与内国法的效力优先问题在全球范围内都存在争议,不同国家具有不同的立场和观点,在实践中对公约的采用和执行方式也是各有不同。

被申请国在决定是否引渡时具有相对的自主性,这样便造成了我国引渡实践的困难。

此外,由于我国区域性多边条约和全球性国际公约覆盖的罪行范围狭窄,很多与我国具有政治经济密切联系的国家和地区都没有签署条约。

引渡制度基本原则及完善我国引渡立法研究

引渡制度基本原则及完善我国引渡立法研究

引渡制度基本原则及完善我国引渡立法研究摘要:引渡既是国内法制度,也是国际法制度。

国家制定引渡法,并签订引渡条约,相互引渡罪犯,是极为普遍的事情。

国际犯罪引渡制度在其基本原则的指导下,对预防和惩治犯罪领域起着重要作用。

关键词:引渡;引渡基本原则;我国引渡立法一引渡的概念及其内容引渡,是一国把在其境内而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被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以便审判或处罚的一种司法活动。

它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交通工具的改进,罪犯在一国犯罪后较容易潜逃另一国,特别是现代走私、贩毒、恐怖主义等跨国犯罪,集团犯罪,国际性犯罪的出现甚至日渐猖撅,给国际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

为了达到惩罚犯罪,雄护国际法律秩序,引渡便应运而生。

引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首先,引渡的主体。

引渡是国家行为,因此,引渡的主体是国家,即请求国与被请求国。

请求国的引渡请求只能通过外交途径向被请求国的中央政府提出,而不能向地方政府或联邦制国家的州政府提出。

其次,引渡的客体。

引渡的客体是处在被请求国领域内而触犯他国刑律,受到刑事追诉、通缉或判刑的个人。

因此,受民事判决或行政处分与处罚,以及尚未被刑事追诉的人,不能成为引渡的对象。

由于引渡是国家行为,作为引渡客体的个人,不能对国家行为及引渡的合法性提出任何质疑或抗辩。

再次,引渡的请求国必须是对引渡客体即犯罪行为人具有管辖权的国家,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表现。

对引渡来说,凡具有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和普遍性管辖权其中任何一种管辖权的国家,均可向被请求国提出引渡罪犯的请求。

最后,提出引渡请求的法律根据是国际条约、互惠原则或国际礼让。

引渡应以引渡条约为根据。

二引渡制度基本原则(一)双重犯罪原则或双重归罪原则,亦即相同原则双重犯罪原则是指被请求引渡的人的行为,必须是为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双方法律都认为是犯罪,并应审判和处罚的行为,才能引渡。

双重原则是以互惠作为基础的。

国际法论述题或简述题

国际法论述题或简述题

一、简述国家法承认的法律效果承认是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法律上的承认将产生全面的法律效果:1)两国关系正常化,双方可以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2)双方可缔结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条约或协定3)承认被承认国的法律法令的效力和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辖权4)承认被承认国取得在承认国法院进行诉讼的权利及其本身或国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二、简述引渡的原则(1)政治犯不引度(2)本国公民不引渡,大多数国家基于维护本国的属人管辖权,均不允许向外国引渡本国国民。

(3)双重审查制,这个制度要求请求国与被请求国在提出引渡请求或决定予以协助时,都须首先经过司法当局对引渡罪行进行事实的合法性审查,然后再由行政当局的职能部门审查,综合考虑国家主权、条约义务和对等原则等因素后做出最后决定。

如要完成引渡,司法和行政两部门的审查通过缺一不可,体现了两者的互相制约。

(4)相同原则,构成印度理由的必须是引渡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双方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的行为,而且这种罪行必须能达到判处若干年有期徒刑以上的程度。

(5罪行特定原则,此原则要求引渡请求国将某人引渡回国后,只能就作为引渡理由的罪行对该进行审判或处罚,不得对引渡理由之外的其他罪行进行审判或处罚,或再引渡给第三国。

三、简要回答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法的概念及其特征。

国际法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

2.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会无专门的立法机关。

3、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

4、在强制实施方面,国际法也与国内法不同。

国际法原则:1、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 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3、不干涉内政原则4、国际合作原则5、民族平等与民族自决原则6、各国主权平等原则7、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现代国际法的特征1、禁止侵略战争和非法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

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3、国际法的主体范围扩大4、国际组织大量出现5、国际法的分支部门不断出现。

浅析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的引渡制度

浅析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的引渡制度

浅析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的引渡制度1、相关定义1.1、引渡的概念分析与历史考证国的请求,将本国境内的而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被他国判刑的人,移交该请求国追诉和处罚的制度[1]这就是引渡的概念。

依照相关的法律特征来讲,首先,引渡是一种国家特有的行为。

是否引渡,在什么情况下引渡,均系由国家决定的事务。

换言之,即是国家主权范围内公法性质的问题。

其次,引渡是一个国家主权的体现。

国家只存在引渡或不引渡的权利,不存在必须引渡的义务。

一国家是不能强迫别的国家引渡他人的强制行为。

第三,被引渡的对象只能是受指控的自然人,而非法人或者组织。

即使出于某种政治或者经济上的目的, 该请求也不会被批准。

第四,引渡是依请求而进行,除非在极端的事项下,一国不会主动将罪犯移交给他国。

不引渡决定一旦作出,也可以采取诸如将该自然人驱除出其境外等方式来进行处理。

从引渡的性质来加以分析,首先,根据国际法原则中就有相关的规定,弓丨渡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相互进行交流的一种活动形式。

一国在没有得到他国的许可的时候,是不能到该国拘捕人的。

当一国司法机关需要拘捕现已经逃至他国的人之时,只有请求该国协助拘捕,引渡并移交,才能实现或诉或审。

这就是引渡产生的缘故。

一国决定将已捕的人移交给他国,根本上是国家之间合作原则的体现。

如果不是基于国家之间的合作原则,那么该国家根本就没有必要去做,而是可以直接将该受指控人驱逐出境。

其次,引渡是一国司法权威的体现。

对于请求国而言,假如某个人的行为触犯了请求国的刑法,该国认为是犯罪,该国要实现司法管辖权时,但该人现已逃离该国,该国只有暂时中断直接管辖权。

如果该国想现实该项权能,只能通过请求他国将该犯罪人协助抓获并移交。

否则,是不能实现他刑事管辖权的。

第三,从本质上讲,引渡仍然系刑事司法所属的范畴。

引渡的任务是惩罚犯罪有前提条件。

如果一国系为了政治目的或其他目的,如果引渡附带任何政治条件,依照现行国际法的实践及理论,他国不会接受这种条件下的引渡。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doc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doc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刑事执行法学刑事法律史刑事政策学犯罪学外国刑事法中国刑事法刑事诉讼学改革开放以后,贪官外逃等职务犯罪人员负案外逃的国际犯罪也不可避免的出现,法学界也开始了对引渡制度的研究。

其中,引渡制度作为国际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国家间开展司法协作,打击跨国犯罪有重大意义。

什么是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政治犯不引渡(political offense exception )是引渡上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各国公认的一项国际法原则,即一国对于在其境内的某一外国人因民族、种族、国籍、宗教、参加某一政治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观点而遭受其本国或居住地国通缉、审判或判刑而给予庇护,拒绝将其交给其本国或经常居住地国。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形成该原则形成于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以后西欧一些国家的国内立法和各国间的引渡条约的规定。

1793年《法国宪法》中规定:法国给予为争取自由而从本国逃亡到法国的外国人以庇护。

这是关于庇护政治犯的立法的开端,也为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1833年,比利时制定了第一个禁止引渡政治犯的法令。

后来,在欧洲国家间订立的引渡条约中,大都有政治犯不引渡的规定。

这样,政治犯不引渡就逐渐成为欧洲国家普遍接受的原则,现在已成为各国公认的国际法原则。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理论基础为什么政治犯不引渡却不得而知,可能政治犯被通缉原因并不是因为其犯的是大众情感不能接受的罪责,往往是其本国的政党基于自己的观点和政治犯的立场不同而加以迫害,其余国家若将其引渡,可能有违人道。

因为国际法对政治犯罪的概念并没有作统一的解释,而且对于某种犯罪行为是否属政治犯罪的决定权属于被请求引渡的国家。

这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各行其是的状态,甚至存在滥用该原则的情况,另外,在政治活动中兼实施普通刑事犯罪行为,即在混合犯罪的情形之下如何适用这一原则也存在问题。

国际上对这一难题的解决办法主要是把一些罪行从政治犯的概念中排除。

引渡条约相关公约我国与泰国,俄罗斯,白俄罗斯,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哈萨克斯坦,蒙古,吉尔吉斯斯坦等一些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并且参与了很多实际上涉及引渡问题的公约,比如《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消除一切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等等。

论国际法上引渡制度的新发展(一)

论国际法上引渡制度的新发展(一)

论国际法上引渡制度的新发展(一)【摘要】在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的今天,犯罪的国际性也凸现了出来。

解决这一问题单靠一国独立追诉和惩处存在很多困难,必须通过国际间的司法协助。

引渡就是一种传统有效的司法协助方式。

在新世纪的今天,随着经济、政治、文化的不断发展,引渡制度在某些传统原则上寻求了突破。

引渡也不再以条约为前提,互惠原则将更多地被接受。

国际刑事法院地成立无疑是国际法上的大事记,它将成为引渡制度中的最新元素。

笔者将从以上几个方面谈谈引渡制度的新发展。

【关键词】引渡;相同原则;政治犯不引渡引渡,指一方应另一方的请求,将当时在其管辖范围内而被请求方指控犯有某种罪行或已被判刑的人移交给该请求方以便起诉或执行刑罚的活动。

1它实质上是国家管辖权的一种例外。

由于没有任何一部凌驾于所有国家之上的国际法,所以引渡会必然导致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衔接或冲突。

倘若这种冲突发生在两个主权国家之间,就很有可能使引渡沾上政治色彩,而引渡活动也变成了外交拉锯战。

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障碍阻挠着引渡活动的进行,有许多的罪犯因此逃脱了法律的制裁。

为了能更好地打击犯罪,国际社会不断地做出努力,在交流与实践中,引渡制度呈现出了新的发展趋势。

相同原则2的突破所为引渡的相同原则,又称“双重犯罪原则”或“罪名同一原则”,是指依照国际法的实践,构成引渡理由的必须是引渡双方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的行为。

由于两大法系各个国家在犯罪论体系上存在差异,故“双重犯罪”中“犯罪”的意义有所不同。

3但是,罪行法定原则一般都是各国内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所以相同原则在此向国内法进行了很好的过渡,可以说相同原则是罪行法定原则向国内法的延伸。

由于引渡最终将要解决的是国家的管辖权问题,所以相同原则也是对各国主权的尊重。

但是,由于各地区国家历史、文化的差异,各国内刑事立法也不径相同,“双重犯罪”和“双重可罚”的标准不是那么容易就能达到的。

如此这般,犯罪分子就有了可乘之机而逍遥法外。

这与引渡惩罚犯罪的初衷相违背。

国际法上的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探析

国际法上的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探析
政治 犯罪” 的范 围, 开始反对 引渡政治 犯。如法 国大革命 后把庇护持 不同政见 罪 不被 视为政 治犯 罪,从 而缩小 了 “
者是为支持革命 同志 的行 为。 法国 19 年宪法第 lO 73 2 条宣 这 被 称 为 “ 非政 治 化 努 力 ” 在一 定 程 度 上弥 补 了 “ ,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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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第 l 4条规定 :“ 一) ( 人人有 权在其 他国家 寻求和享 受庇 目的的行 为才能 被称为 出于政治原 因的犯罪 。在实践 中 由 护 以避免迫 害 二) 真正 由于非政 治性的罪行 或违 背联合 于判 断标准 的不 统 一,给 判断 复合 的政 治犯带来 了困难 。 ( 在 国 的宗 旨和原则 的行为 而被起诉的 情况 F,不得援 用此种 同一 行为 , 可 能在 请 求 国被 认 为不 是政 治 犯罪 而 要求 引 权利 。 ”在此 后的许 多公约都规定 了这项原则 ,如 I 5 9 7年 渡 ,而被 请求 国则认 为 是政治犯罪 而拒绝 引渡 。因为 虽然 ( ( 欧洲 引渡公 约 ) 定 : “ 请求 引渡 的犯 罪 为被 请求 国 引渡是一种 国家 问的 司法 合作 行为,但各 国不可避 免的会 )规 凡 视为 政治犯 罪或 与政 治有联 系的犯 罪者, 应予 以引渡 ” 不 : ( 合 国引渡 示 范 条约 》规 定 : “ 请 求 国认为 作 为请 求 《 联 被
它通常不包含暴力或暴力不是针对特定的人由于纯粹政治犯罪明显地表现为对国家的和公民的政治权益的侵害所以对于纯粹的政治犯罪比较容易判断被滥用的机会也不多即使有一些国内法引渡条约和国际公约对纯粹的政治犯罪的一些例外情况也作了规定通过非政治化努力把一些即使属于纯粹的政治犯罪但公认为极端残暴的和反人道的国际罪行排除在可引渡之外很好的防止了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滥用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应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应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4 问题之四 :政治 犯不 引渡原 则的存 在是 打 击恐 怖主 义的 一 大障碍 如今 , 据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确立 已经有一百 多年 , 这个世界 发生 了翻天覆 地的变化 , 出现 的问题 是 当时订立这个 原则 的人想 都想不到的 不 管是暴 力政治革命 还是 恐怖 主义活动 , 我 们常 常 看到的情形并不 是纯粹 的革命 , 而是无辜的公 民受 到伤 害;恐怖 主 义活动的兴起 , 让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这一制度

肃性
这就使判决结果缺少 了权 威性 , 使这一 原则 的应 用缺少 了严 瑞 士法院认 为要取 得 政治 犯地 位 , 一个人 的行 为必 须 :第
一 , 由政治原 因激发 ;第二 , 与所 要达到 的政 治 目的成 比例;第 三, 是为了政 治权力而抗 争 的附带行 为 在 K a b 哪 t案 中 , K 叩h 卿 P e e 在 P比 s诬放了炸弹 ,想迫使 当权修 改法律 , 瑞士法院同意了德 国的 引渡请求 , 原 因是投弹行 为 目的并不是 为 了推 翻国家政 权 而在 后来 的 K ~ 案中, 南斯 拉夫 一辆 客机上 的三 个机 组人 员控 制了 其他驾驶舱成 员使飞机 改道至瑞 士, 瑞 士的法院却没有 同意引渡 请求 , 这个行为 明显不是为 了政治权 力而抗争 的附带行为 , 目的不
改变
政治犯罪 的认定权归属 于被请求 国, 主要 因为行 为人 在被请 求 国的境 内, 被请 求 国的属地 管辖 权优 于请 求 国 的属人 管辖 权 当今世界上大 多数 国家在政治犯罪 的认定权方 面采取 司法机关 和 行政机关 的双重 审查制度 : 由 司法 机关 认定 请求 国要 求引 渡 的 先 犯罪是否属于政 治犯 罪, 再 由关 行政 机关 进行 审查 如果 司法机 关认定该行为不属 于政治 犯罪,行 政机 关仍 然可 以进行 最终 的裁 量 既然行政机关有最终决 定权 , 并且相 对政 治犯罪 规定 弹性 很 大 , 那 么在决 定时就不得不考 虑行政 因素 , 比如 国际利 益, 国际关 系等 , 这就使 这一原 则极 易为政治所左 右 冲突的法律系统 , 不 同 的政治 利益等都能 成为影响是 否构成不 引渡条件 的因素 , 政治犯 不 引渡原则本身 的存在 目的大打折扣 在面对以色列要求引渡 的 A h 田d 案 中 ,请求 人指 出 自己身 为 r 巴勒斯坦 民族解放组织 的一员 , 自己在 以色列不会 受到公正 的待 遇 连美国 自己的人 权报告 上 自己都指出了以色列司法系统 中种 种侵犯人权的行为 ,但基于美 国和 以色列 的关 系 ,美 国法院 以请 求 人没有足 够的证据证 明 自己将受 到歧 视待遇 而否定 了保护请求 此案 中, 政治外交利 益对于政治犯 不引渡原 则应用 的操纵可见 一

应当拒绝引渡的八种情形口诀

应当拒绝引渡的八种情形口诀

应当拒绝引渡的八种情形口诀应当拒绝引渡的情形包括以下八项情形: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应当拒绝引渡。

这一规定也被称为“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

规定不引渡中国公民,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主要基于两点考虑:一是为了更有利于维护我国刑法规定的属人管辖权。

我国刑法规定了对我国公民犯罪的属人管辖权,即使我国公民的犯罪行为是在国外实施的,只要犯的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我国司法机关就拥有刑事管辖权。

二是出于保护我国公民的考虑。

由我国司法机关行使刑事管辖权,就可以使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我国公民不在外国接受审判,也不会在外国的监狱中服刑,更有利于罪犯的改造。

在适用这一规定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确定被请求引渡人是否属于我国公民,要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包括《宪法》《国籍法》等进行审查。

只要依照我国法律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就属于我国公民;二是对于经审查被请求引渡人属于我国公民的,不论引渡请求是否符合本法和引渡条约规定的引渡条件,也不论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是否触犯了我国刑法,我国是否有管辖权,都必须拒绝引渡。

二、在收到引渡请求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机关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已经作出生效判决,或者已经终止刑事诉讼程序的,应当拒绝引渡。

这一规定有利于维护我国司法的权威性以及保护被请求引渡人的正当权利。

这里所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机关”,包括我国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依照刑事诉讼法办理刑事案件的有关机关。

“生效判决”,是指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的有罪、无罪和免予处罚的判决。

“已经终止刑事诉讼程序”,是指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撤销案件和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不决定终止刑事诉讼程序的情况。

三、因政治犯罪而请求引渡的,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给予被请求引渡人受庇护权利的,应当拒绝引渡。

本项共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因政治犯罪而请求引渡的”,应当拒绝引渡。

这一规定也被称为“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

试论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限制适用

试论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限制适用

试论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限制适用中图分类号:D99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992(2009)12-085-02在引渡制度的若干原则当中,政治犯不引渡原则(the principle of non-extradition of political offences)可以说是普及程度最高的一项。

甚至在许多国家的宪法中都有类似规定。

但是与其获得立法承认的普遍性不相协调的是,它同时也是引渡实践中争议最大的问题。

一、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确立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在引渡制度中是一个比较早确立的原则,但时间也不过两百多年。

在资产阶级革命以前,引渡的对象主要是政治犯。

到了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人们对这种引渡政治犯的制度的日益不满,1789法国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当时进步的资产阶级政府在1793年的法国宪法第120条规定,“法国给予为争取自由而从本国逃亡到法国的外国人以庇护”,1833年比利时颁布了《引渡法》,其中第一次明确规定了政治犯不引渡原则,这一规定具有重大的影响和意义。

在1834年,比利时和法国缔结了第一个明确规定政治犯不引渡的双边条约,随后在大部分国家签订的双边引渡条约中,都规定了这一原则。

之所以确立政治犯不引渡的原则,主要是从国家主权和保护人权方面进行考虑的。

首先,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是建立在相信政治犯的行为是从利他主义出发的基础上的,即相信政治犯只是想在自己的国度内寻求社会变革,而对其他政权和社会秩序不构成威胁;甚至有些情况下不仅不构成威胁,而且反而有利。

其次,坚持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可以使被请求国在国际关系中处于主动地位,可有效避免卷入请求国内部政治斗争或干涉请求国内政的情况。

虽然拒绝把政治犯引渡给请求国会引起该请求国的不满,但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已成为国际引渡规则中的通行做法,请求国最终还是可以会理解的。

二、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限制适用政治犯不引渡是引渡制度的一个例外规定,即排除了政治犯作为可引渡之罪的可能,但是不是所有的政治犯都可以适用这一原则而不被引渡呢?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本身有无其例外?这将是本文重点讨论的问题。

论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限制

论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限制

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学年论文论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限制学号:2008301055 专业:法学姓名:李凯学院:国际法学院年级:2008级指导教师:凌岩论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限制摘要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是现代引渡制度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原则。

该原则在理论和实践中一直存在很大争议,国际上越来越趋向于限制其适用。

本文正是通过这些限制规范解读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本文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概述”,主要讲述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历史沿革和确立的意义。

从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产生和发展中理解其政治性和存在至今的价值。

第二部分是“政治犯罪的概念”,通过政治犯罪的定义和分类看到政治犯罪的复杂性,难以形成统一的认识。

第三部分是“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限制”,主要从恐怖主义犯罪、国际犯罪、腐败犯罪三方面介绍非政治化的发展。

从这三方面认识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在国际上的发展。

通过对政治犯不引渡原则限制的清晰认识,逐渐解决其具体适用时的困难。

第四部分是“结语”,概括和总结本论文观点。

关键词:引渡政治犯政治犯罪非政治化限制目录序言 (1)一、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概述 (2)(一)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历史沿革 (2)(二)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确立的意义 (3)二、政治犯罪的概念 (4)(一)政治犯罪的界定 (4)1、政治犯罪的定义 (4)2、与国内刑法中政治犯罪的区别 (4)(二)政治犯罪的分类 (4)三、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限制 (6)(一)恐怖主义犯罪 (6)1、暗杀条款 (8)2、劫持航空器的犯罪 (9)(二)国际犯罪的非政治化 (9)(三)腐败犯罪 (10)四、结语 (11)参考文献 (12)序言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是引渡中一个重要的原则,也是一直存在很大争议的原则。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自产生时就伴有很强的政治影响,所以其敏感性也十分突出。

随着国际交往的频繁和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加强,各国也在对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争议中渐渐达成共识。

其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就是对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限制性条款的签订,这限制的加强正是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发展的国际趋势。

论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论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论引渡中的“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摘要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是现代引渡制度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原则。

它是现代引渡制度诞生的主要标志,对保护引渡客体的人权、保障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意义重大,同时又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而发展。

本文分三部分论述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第一部分是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概述,主要论述政治犯罪的界定及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确立的意义。

第二部分是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立法状况及借鉴意义,主要论述“政治犯不引渡”这一原则在国际上的立法状况及对我国相关立法的借鉴意义。

第三部分是关于完善我国引渡制度中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思考及设想。

对政治犯不引渡的研究,有助于对我国《引渡法》的充分理解和准确实施,使我国在加强国际司法合作,打击国际犯罪方面发挥更大更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 引渡政治犯罪政治犯不引渡原则On the Principle of Non - extradition of Political CrimeAbstractThe principle of non - extradition of political crime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principle in the extradition system. It is the main symbol of the emerging of the modern extradition system, having a great significance to protecting of the human rights of extradition object and ensuring international criminal judicial cooperation, and it develops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 essay is divided into three parts to discuss the principle of non - extradition of political crime: The first part is the overview of the principle, which related to the definition of the political crime and the significance of the principle. The second part discuss about the international legislative situation and the useful effort of the principle. The third part is the thinking and ideas of the perfec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non - extradition of political crime. The study on this principle is helpful to fully understand and accurate implement of Chinese extradition laws, and Play a more important role on strengthening international judicial cooperation and dealing with international crime.Key words: Extradition Political crimes The principle of non- extradition of political cri目录导言 (1)(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1)(二)现有文献综述…………………………………………一、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概述……………………………(一)政治犯罪的界定…………………………………………1、政治犯罪的定义………………………………………………2、与国内刑法中政治犯罪的区别………………………………3、政治犯罪的分类………………………………………………(二)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确立的意义…………………………1、保证各国主权平等………………………………………………2、保护人权…………………………………………………………3、避免卷入国际纷争………………………………………………二、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立法状况及借鉴意义………………(一)西方国家法律中关于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规定…………(二)国际条约中关于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规定………………(三)国际上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发展趋势及借鉴意义…………1、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补充条款出现………………………………2、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适用范围受到限制…………………………三、关于完善我国引渡制度中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思考及设想………………………………………………………………(一)积极缔结双边引渡条约……………………………………(二) 规定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适用范围限制…………………结语……………………………………………………………参考文献………………………………………………………谢辞……………………………………………………………论引渡中的“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导言(一)选题背景和意义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是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以后,通过西欧一些国家的国内法和各国间引渡条约的规定,逐渐形成的一项原则。

国际法上引渡规章

国际法上引渡规章

国际法上引渡规章引渡是指一国将犯罪嫌疑人或者已判决的罪犯移交给另一国的法律程序。

在国际法上,引渡规章是为了促进国际合作打击犯罪而制定的法律框架。

下面将详细介绍国际法上引渡规章的相关内容。

一、引渡的定义和原则引渡是指根据国际法和双边或者多边协议,一国将犯罪嫌疑人或者已判决的罪犯移交给另一国的法律程序。

引渡的原则包括以下几点:1. 双重犯罪原则:引渡只适合于涉及双方国家都认定为犯罪的行为。

2. 无政治犯原则:引渡不适合于政治犯罪。

3. 不可引渡原则:引渡不适合于已经在请求国被判刑或者正在执行刑罚的人。

4. 人权保护原则:引渡不得违反引渡人的基本人权。

二、引渡的程序和要求引渡的程序和要求在国际法上有一定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引渡请求:引渡请求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给请求国,并包括引渡人的身份信息、犯罪事实、相关证据等。

2. 受理和审查:请求国应受理引渡请求,并对请求的合法性和证据的充分性进行审查。

3. 引渡决定:请求国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允许引渡,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请求国。

4. 引渡程序:引渡程序包括逮捕、听证、判决等环节,双方国家应根据协议约定的程序进行。

5. 引渡交接:引渡交接应在双方国家之间进行,引渡人应在合法程序下移交给请求国。

三、国际引渡协定和机构为了加强国际合作打击犯罪,各国之间签署了许多双边或者多边引渡协定,并建立了一些国际机构来协助引渡事务。

以下是一些重要的国际引渡协定和机构:1. 联合国刑事司法互助公约:该公约为联合国会员国提供了一种合作机制,以协助彼此进行引渡和其他刑事司法事务。

2. 欧洲引渡公约:该公约旨在促进欧洲国家之间的引渡合作,并确保引渡程序的公正和迅速。

3. 国际刑警组织(Interpol):国际刑警组织是一个全球性的警务合作组织,致力于打击跨国犯罪,包括引渡事务的协助和协调。

4. 美洲国家组织引渡条约:该条约为美洲国家之间的引渡提供了法律框架和机制。

四、引渡的挑战和发展趋势引渡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和司法制度之间的差异,因此在实践中往往面临一些挑战。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定义是什么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定义是什么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定义是什么 你知道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吗?1793年《法国宪法》中规定:法国给予为争取⾃由⽽从本国逃亡到法国的外国⼈以庇护。

这是关于庇护政治犯的⽴法的开端,也为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下⾯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相关法律知识。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定义 什么是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政治犯不引渡是引渡上的⼀项基本原则,是各国公认的⼀项国际法原则,即⼀国对于在其境内的某⼀外国⼈因民族、种族、国籍、宗教、参加某⼀政治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观点⽽遭受其本国或居住地国通缉、审判或判刑⽽给予庇护,拒绝将其交给其本国或经常居住地国。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形成 该原则形成于法国资产阶级⾰命以后西欧⼀些国家的国内⽴法和各国间的引渡条约的规定。

1793年《法国宪法》中规定:法国给予为争取⾃由⽽从本国逃亡到法国的外国⼈以庇护。

这是关于庇护政治犯的⽴法的开端,也为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1833年,⽐利时制定了第⼀个禁⽌引渡政治犯的法令。

后来,在欧洲国家间订⽴的引渡条约中,⼤都有政治犯不引渡的规定。

这样,政治犯不引渡就逐渐成为欧洲国家普遍接受的原则,现在已成为各国公认的国际法原则。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理论基础 为什么政治犯不引渡却不得⽽知,个⼈观点认为,可能政治犯被通缉原因并不是因为其犯的是⼤众情感不能接受的罪责,往往是其本国的政党基于⾃⼰的观点和政治犯的⽴场不同⽽加以迫害,其余国家若将其引渡,可能有违⼈道。

因为国际法对政治犯罪的概念并没有作统⼀的解释,⽽且对于某种犯罪⾏为是否属政治犯罪的决定权属于被请求引渡的国家。

这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各⾏其是的状态,甚⾄存在滥⽤该原则的情况,另外,在政治活动中兼实施普通刑事犯罪⾏为,即在混合犯罪的情形之下如何适⽤这⼀原则也存在问题。

国际上对这⼀难题的解决办法主要是把⼀些罪⾏从政治犯的概念中排除。

引渡条约相关公约 我国与泰国,俄罗斯,⽩俄罗斯,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哈萨克斯坦,蒙古,吉尔吉斯斯坦等⼀些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并且参与了很多实际上涉及引渡问题的公约,⽐如《防⽌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消除⼀切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等等。

论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适用困境

论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适用困境

论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适用困境作者:陈雅婷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8期摘要作为现代引渡制度的诞生标志,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在引渡体制中具有重要地位。

在其随着国际关系的变化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对保护基本人权,鼓励民族解放运动发挥了重要作用,有着肯定利他主义和尊重各国主权的价值内涵。

然而近年来,为避免在适用过程中被滥用,其适用范围也受到了很大限制。

但在實践过程当中,仍有认定标准、认定权归属、政治操控等问题存在,极大削弱了这一原则本应发挥的积极作用。

为解决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适用困境,需要各方力量的共同努力。

关键词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政治犯罪恐怖主义作者简介:陈雅婷,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0-177-02随着最近美国中情局前职员斯诺登“泄密”事件愈演愈烈,不仅国家安全与网络隐私的矛盾问题引发人们的高度关注,斯诺登是否能成功寻求政治庇护而避免被引渡也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相较于美国官方声称的“叛国者”,在美国和香港民间,斯诺登更多的是被冠以维护网络自由的“英雄”称号。

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直都是引渡机制中的关键所在,而在政治犯罪的认定中经常会出现各执一词的情况。

尽管各国在其缔结的引渡条约中都明示或默示地接受了政治犯不引渡原则,①但它仍是引渡理论和实践中最为复杂和敏感的问题。

至今没有一个引渡条约或任何国家的国内法对政治犯罪行为的概念下过明确定义,这导致在适用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经常陷入困境。

要厘清现行政治犯不引渡原则设计缺陷并加以改善,必须要从其源头和发展中加以把握。

一、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沿革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是引渡制度上的基本原则之一,又称政治犯罪例外原则,是指根据一国相关法律认为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行为构成政治犯罪时,则该国有权拒绝请求国的引渡请求,这一原则伴随着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进程而产生。

(一)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沿革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是国际政治斗争与国际人权主义事业发展的产物。

应当拒绝引渡的八种情形口诀

应当拒绝引渡的八种情形口诀

应当拒绝引渡的八种情形口诀摘要:一、前言二、拒绝引渡的八种情形口诀1.罪行属于政治性质2.嫌疑人或被告为我国公民3.罪行发生地在我国4.引渡可能损害我国主权5.引渡可能损害我国安全6.引渡可能损害我国公共利益7.引渡可能引起国际争议8.引渡不符合国际法规定三、结论正文:一、前言在国际司法合作中,引渡是一种重要的方式。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我国应当拒绝引渡。

本文将介绍应当拒绝引渡的八种情形口诀,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把握这些情况。

二、拒绝引渡的八种情形口诀1.罪行属于政治性质如果所涉及的罪行具有明显的政治性质,我国可以拒绝引渡。

政治犯罪往往涉及国家主权和安全,因此不适宜引渡。

2.嫌疑人或被告为我国公民我国公民应当在我国境内接受审判和制裁。

因此,如果嫌疑人或被告是我国公民,我国可以拒绝引渡。

3.罪行发生地在我国根据“犯罪发生地原则”,罪行发生在哪个国家,就应当在该国接受审判和制裁。

因此,如果罪行发生地在我国,我国可以拒绝引渡。

4.引渡可能损害我国主权引渡应当遵循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如果引渡可能损害我国主权,我国可以拒绝引渡。

5.引渡可能损害我国安全如果引渡可能对我国的安全造成威胁,我国可以拒绝引渡。

这包括引渡可能对我国政治稳定、经济安全、社会秩序等方面造成影响的案件。

6.引渡可能损害我国公共利益如果引渡可能损害我国的公共利益,我国可以拒绝引渡。

这可能包括引渡可能影响我国重大经济项目、国际合作项目等情况。

7.引渡可能引起国际争议如果引渡可能引起国际争议,我国可以拒绝引渡。

这可能包括引渡涉及敏感的国际问题、涉及多个国家的犯罪团伙等情况。

8.引渡不符合国际法规定引渡应当遵循国际法的规定。

如果引渡不符合国际法规定,我国可以拒绝引渡。

三、结论总之,在引渡问题上,我国应当根据上述八种情形口诀,审慎行使拒绝引渡的权利,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请同学们分析一下政治犯的认定标准以及现代国际法规则如何对政治犯不引渡原则进行限制。

政治犯的认定标准关于政治犯的认定标准问题~其实到目前为止~国际上对于政治犯~没有一个统一的认定标准~各地各人见解不一~百度百科认为政治犯~是指政治异见者或持不同政见者。

往往是被当政政府认定为反对政府和颠覆政府~并且在其管辖范围内进行通缉或关押的人。

在某些国家中指因反抗现政权或侵犯其政治秩序而被缉捕的人。

欧洲资产阶级在反封建斗争中提出的概念。

后来~对反对资产阶级统治而被缉捕的革命者和共产党人~也常称政治犯。

一般享受不同于其他罪犯的待遇~并在国际上不得引渡。

但有些国家对缉捕的革命者以及进步人士不仅不给予政治犯的待遇~而且横加迫害。

维基百科上的认识同百度百科。

现行国际法对政治犯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一般认为~政治犯是指政治犯罪者或从事政治活动遭迫害的人。

我对政治犯的认定没有更好的看法~个人觉得~判断一个人是否属于政治犯~应结合个人所在国的具体国情及此人所为之事在其所在国家遭追述的具体原因来判断~各国国情不同~不应有一个很具体的标准~应抽象概括~但这样很容易造成部分人或部分国家对政治犯概念的滥用~进而有损他国内政。

所以在抽象概括的基础上~适当的加上一些必要的限制条件。

现代国际法规则对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限制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固然是一项很好的制度~但由于国际社会对政治犯的概念界定不一~所以~如不对政治犯不引渡原则进行必要的限制~可能造成对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滥用~违背造法者的本意~也不利于国际社会的和平发展。

运用现代国际法规则对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限制~在实践中~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行刺条款对该原则的限制~即规定杀害外国元首及其家庭成员的不得被视为政治犯罪~后来又有公约将该限制扩大到在外国境内的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以及他们的随行家属;二是把国际犯罪行为排除在政治性质的罪行范围之外。

总之~各国通过国际协定不断将某些可能与政治因素发生联系的犯罪做非政治化处理~将其排除或有条件的排除在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适用范围之外。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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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刑事执行法学刑事法律史刑事政策学犯罪学外国刑事法中国刑事法刑事诉讼学改革开放以后,贪官外逃等职务犯罪人员负案外逃的国际犯罪也不可避免的出现,法学界也开始了对引渡制度的研究。

其中,引渡制度作为国际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国家间开展司法协作,打击跨国犯罪有重大意义。

什么是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政治犯不引渡(political offense exception )是引渡上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各国公认的一项国际法原则,即一国对于在其境内的某一外国人因民族、种族、国籍、宗教、参加某一政治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观点而遭受其本国或居住地国通缉、审判或判刑而给予庇护,拒绝将其交给其本国或经常居住地国。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形成该原则形成于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以后西欧一些国家的国内立法和各国间的引渡条约的规定。

1793年《法国宪法》中规定:法国给予为争取自由而从本国逃亡到法国的外国人以庇护。

这是关于庇护政治犯的立法的开端,也为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1833年,比利时制定了第一个禁止引渡政治犯的法令。

后来,在欧洲国家间订立的引渡条约中,大都有政治犯不引渡的规定。

这样,政治犯不引渡就逐渐成为欧洲国家普遍接受的原则,现在已成为各国公认的国际法原则。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理论基础为什么政治犯不引渡却不得而知,可能政治犯被通缉原因并不是因为其犯的是大众情感不能接受的罪责,往往是其本国的政党基于自己的观点和政治犯的立场不同而加以迫害,其余国家若将其引渡,可能有违人道。

因为国际法对政治犯罪的概念并没有作统一的解释,而且对于某种犯罪行为是否属政治犯罪的决定权属于被请求引渡的国家。

这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各行其是的状态,甚至存在滥用该原则的情况,另外,在政治活动中兼实施普通刑事犯罪行为,即在混合犯罪的情形之下如何适用这一原则也存在问题。

国际上对这一难题的解决办法主要是把一些罪行从政治犯的概念中排除。

引渡条约相关公约我国与泰国,俄罗斯,白俄罗斯,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哈萨克斯坦,蒙古,吉尔吉斯斯坦等一些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并且参与了很多实际上涉及引渡问题的公约,比如《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消除一切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等等。

中国引渡立法的若干理论问题

中国引渡立法的若干理论问题

中国引渡立法的若干理论问题中国引渡立法的若干理论问题【内容提要】引渡法不是基本法。

引渡法具有部门法的性质,是由一系列针对引渡事项的程序规则组成的法律,属于特殊程序法,又是解决国际刑事司法协助问题的专门法。

引渡的性质是国家之间进行合作的一种形式,是国家实现司法主权的体现,仍然属于刑事法律范畴的事务。

在我国引渡法中运用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

引渡法中的裁定权主要有两类:即行政裁定权和司法裁定权。

我国采用行政审查和司法审查模式是可行的方案。

在引渡法中引入人权保障的观念是现代引渡法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加入了许多载有引渡条款的刑事法国际公约,承诺将对国际公约中规定的犯罪承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国际义务。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适用本法。

”)1993年以来,我国先后和泰国、白俄罗斯、俄罗斯、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等11个国家签定了引渡条约。

为了适应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需要,为引渡工作提供法律依据,便利于打击犯罪,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我国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引渡法列入了立法规划。

经过较长时间的调研和准备,有关立法部门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开始了起草引渡法草案,并在广泛征求各有关方面的意见之后,将该引渡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

在审议过程中,有关方面提出了许多需要解决的引渡理论和实际问题。

笔者对相关的若干引渡理论作些探讨,供立法机关在制定引渡法过程中参考。

一、关于引渡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我国的法律体系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核心,以基本法律为框架,以法律法规为网络而建立起来的。

按照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引渡法到底属于什么性质的法律,在我国整个法律体系中处于何种地位,这涉及到立法权的归属问题,所以,必须明确界定清楚。

浅论我国外逃腐败官员的引渡问题

浅论我国外逃腐败官员的引渡问题

浅论我国外逃腐败官员的引渡问题作者:宋青青孙阳洋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5年第05期摘要: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滋生出了大批的腐败官员。

为躲避法律规避逃往国外的腐败官员的数量也日益增多。

此时,引渡制度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本文主要介绍了引渡制度的概况,阐述了腐败官员外逃的现状,并讲述了引渡官员时的瓶颈问题,在最后提出了解决途径。

关键词:外逃腐败官员;引渡;瓶颈;解决途径反腐早已成为这两年最为热门的话题之一。

实际生活中腐败官员为了躲避制裁想方设法,而外逃“避罪”的方式则倍受青睐。

如何把这些腐败官员引渡回来并使他们得到应有的惩罚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引渡制度概述引渡制度是国际刑事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之一,是有关国家有效行使管辖权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

所谓引渡,是指依据有效的双边或多边条约或基于国际合作等目的,一个国家根据另一个国家的请求(前者通常被称为被请求国,后者通常被称为请求国),将在其本国境内而遭到请求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移交给请求国进行审判或处罚的行为。

就目前而言,引渡制度已经由最初的君主之间政治交易的手段,转化为国际司法协作的行为,对遏制国际犯罪,保障世界和平,维护世界的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我国腐败官员的外逃现状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同时也滋生了大批的腐败官员。

十八大以来,我国反腐力度不断加大,查处的官员数量更是触目惊心。

但我国究竟有多少腐败官员外逃,没有一个准确的数字。

2004年8月商务部研究院《离岸金融中心成中国资本外逃中转站》调查报告指出,自改革开放以来,外逃官员数量大约为四千人,携走资金约五百亿美元;2008年6月《我国腐败分子向境外转移资产的途径及监测方法研究》指出,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外逃腐败分子人员数目高达16000至18000人,携带款项达8000亿元人民币。

由此可见,我国外逃的腐败官员数量之多、涉案金额之大令人触目惊心,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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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1009-4318(2003)01-0057-04简析“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Ξ杨 璐(北京电通广告公司,北京100021)摘 要:“政治犯罪不引渡”是国际引渡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之一,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政治犯罪不引渡正逐渐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这也是世界融合的一种表现,这有利于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进行,更有利于国际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关键词:政治犯罪;政治犯;引渡制度;限制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所谓引渡是指一个国家把在该国境内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

引渡是国家间的司法协助行为,是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制度。

在国际法上,国家没有必须引渡的义务,除非有条约另有规定。

国内立法、国家间的引渡条约以及国际公约中的引渡条款为引渡的法律依据。

引渡问题在国际法上有着很重要的意义。

从1833年比利时第一部《引渡法》颁布以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引渡制度也在逐渐地向前发展。

“政治犯罪不引渡”是国际上普遍承认的引渡原则,也是引渡的理论和实践中最为复杂、敏感和捉摸不定的问题。

在法国革命之前,“政治犯”这个名词在国际法的理论和实践中是不为人所知道的,“政治犯罪不引渡”的原则也是不存在的。

由于法国革命的间接影响,这种情形逐渐发生了变化自1793年法国《宪法》庄严宣布对为了自由事业而从本国流亡到法国的外国人给予庇护不予引渡时起,“政治犯罪”就逐渐成了现代引渡制度的禁忌。

所有国家都很注重对犯罪性质的分析和辨别,毫不犹豫地拒绝对其有政治特性的行为实行引渡。

一、“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的内在价值在引渡刚刚出现的时候,它只是为欧洲国家君主之间的政治交易服务,并且引渡的对象都是叛乱者、逃兵、及异教徒。

可以说,最初的引渡纯粹是为了政治目的。

随着欧洲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以及罪刑法定和无罪推定等刑法原则的确立,引渡的对象、程序和性质才发生了根本变化。

政治犯罪不引渡也渐渐成为了引渡制度的基本原则。

如果说一项法律制度的出现必然与经济和政治形式的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那么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的出现也必有其存在的合理和必要性。

(一)意图在他国的政治冲突中保持中立世界是由各个主权国家构成,而各国都有其自己的政治制度、法律内容、处事原则和价值取向,因而,对于某些特定的犯罪,特别是政治犯罪,可能会有截然不同的认识。

且不论那些社会制度根本不同的国家,即使是在实行同一种社会制度的国家之间,它们的政治体制、国内外政策和对各种具体问题的立场也往往互不相同,因而各国对于那些与政治问题相关联的犯罪,也可能会作出不同的或截然相反的评价。

排除政治犯罪的可引渡性,实际上意味着排除国际引渡关系中的一个非常敏感的“危机点”,从而保障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在充分尊重国家主权的平等基础上展开,避免国家之间的正面冲突,从而保障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不因一些敏感的政治问题而面临危机。

(二)政治犯罪在道德上缺乏可谴责性引渡合作的基础是国际社会在打击犯罪方面的共同利益,共同规则和共同需要,这种共同性比较集中地反映在普通犯罪上。

而政治犯罪是一种确信犯罪。

这种犯罪是因为其理想、信念与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不同而被统治者视为犯罪人。

这样,为了实现公平、正义,应该考虑政治犯罪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并将其排除在可引渡的犯罪范围之外。

第16卷 第1期2003年3月 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Journal of Lianyungang T echnical C ollegeVol.16No.1 Mar.2003Ξ收稿日期:2003-01-10(三)政治犯罪比普通犯罪更容易成为不公正审判或侵犯人权行为的牺牲品一般来说,受政治犯罪直接侵害的政权往往对这类犯罪最为痛恨,对其采取最严厉的打击政策,而旁观者则可能认为这种态度和做法是偏颇或不公正的。

特别是对于社会制度不同的国家来说,在一国看来是应予镇压的反叛活动,在另一国家看来则可能是应予支持或同情的革命或进步行动。

因此,在历史的现阶段,刑事领域的国际司法协助应当有一个严格的限制范围,即它应当主要围绕那些对于国际社会的秩序造成侵害的“普通犯罪”,而对那些只侵害某一“国家利益”或“民族利益”的政治犯罪,则持比较超脱和回避的态度。

从一定意义上讲,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是现代引渡制度的一个重要的“安全阀”。

它发挥着两方面的保护作用:一方面,它保障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在充分尊重各国主权的平等基础上开展。

它允许各国根据本国的社会制度、国内外政策以及占主导地位的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对引渡请求(或者说对请求国的追诉要求)的可接受性,进行充分的、独立自主的权衡和评价,使各国不至于为参加国际刑事司法合作而放弃本国的某些政治利益或价值标准或者为此而感到为难;保证各国能够以最小的代价在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中获得最大的好处。

另一方面,它保障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不因一些敏感的政治问题而面临危机。

实际上,这些政治问题同国际社会为打击犯罪而开展合作的必要性相比是次要的。

尤其在当前犯罪的国际化日趋发展的情况下,有限的政治犯罪问题更不应干扰保护国际社会共同福利的大局。

将政治犯罪排除在可引渡之罪之外,就是为了不因小失大,避免因偶然的政治分歧,致使国际合作关系破裂。

这将鼓励各国尤其是社会制度不同的国家放心大胆地参加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并保障这种合作健康地发展。

二、政治犯罪的界定首先要明确政治犯和政治犯罪(political offence)的区别,政治犯罪“是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中特有的法律概念,它首先指的是一种触犯了刑事法律的犯罪行为,它的划分和认定是以该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犯罪的目的、动机或背景等情形为根据的。

同“经济犯罪”、“财产犯罪”等概念一样,“政治犯罪”是对具有政治特点的犯罪的概括表述,只要一个国家存在需要通过刑事法律加以保护的政治客体(例如:国家主权和安全、宪政制度、国家机密等等),就不应当否认政治犯罪概念的现实性和政治发生的可能性。

“政治犯(political pris oner)”则是个意识形态的概念,它指的是一类人,或者说一类被关押的人。

实际上,人们可以根据意识形态的标准把任何被囚禁者称为“政治犯”,以此宣扬被关押者的无辜和统治者的排斥异己。

尽管“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在国际引渡条约和国内立法上得到普遍采用,但究竟什么是政治犯罪,无论是引渡理论还是引渡立法,都未做明确规定。

也有极少数国家在引渡立法中对政治犯罪的定义作了明确规定。

如1929年德国引渡法曾就政治犯罪下过定义:“政治犯罪系直接以国家之安全与存在为目的,以政府首长或官员为对象,反对依据宪法而成立之机构,危害人民之投票或选举权利,破坏与外国之友好关系之犯罪。

”早期的“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的内容通常仅仅针对“政治犯罪”。

后随着这项原则的逐步推广适用,其内容也在不断丰富,形成了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的引申条款,即理论界所谓“政治迫害条款”,有些学者也将其称为“政治追诉条款”。

如1957年《欧洲引渡公约》第3条2款规定:“如果被请求方有充分理由相信,就一项普通刑事犯罪提出的引渡请求是为了对某人基于某种族、宗教、国籍或政治见解进行追诉或处罚,或该人的地位可能因上述原因受到损害,适用前款同样的规则。

”在我国所签订的双边引渡条约中,除《中俄引渡条约》外,也都规定了这一条款。

至于引渡立法中鲜见对政治犯罪下定义,其原因正如学者指出的,“这样一个概念在与同时存在着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利的关系,国家与国家的关系,国家利益与国际公共秩序的关系的引渡问题联系起来后,跟容易因某种动机或需要的原因而变的捉摸不定。

”三、政治犯罪的分类国际条约与引渡国内立法、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通常将政治犯罪分为纯粹政治犯罪与相对政治犯罪(又分为复合政治犯罪和牵连政治犯罪)。

(一)纯政治犯罪纯政治犯罪是指以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为侵害对象的犯罪。

如意大利现行法刑法典规定,它指“一切侵害国家的政治利益和公民的政治权利的犯罪“(第8条)。

纯政治犯罪比较容易辨别,它的政治性从它所侵犯的对象中明显地表露出来。

由于它所侵犯的客体是政治者最着意加以保护的、最敏感的利益,这种政治犯罪直接关系到统治者的统治能否进行下去。

因此,各国有关机构有时对这类犯罪只看其侵犯的客体,而不问行为人具有怎样的主观心理状态。

・85・ 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3年3月在理论上这成为客观说,即政治犯罪的决定因素在于客观上的违法性。

与客观说相对立的有主观说。

主观说以自由主义为基础,认为自由主义者以怀有崇高理想和非自利动机作为政治犯罪的核心。

因此,犯人的目的是衡量政治犯罪的惟一标准。

不过目前,在各国的实践中,以客观说拥有较大的市场。

从外延上看,纯政治犯罪通常包括叛国罪、内乱罪、间谍罪、窃取国家机密罪、破坏选举罪等。

(二)复合政治犯罪有些犯罪虽然从罪名上看属于“普通犯罪“,但是,由于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所抱有的目的或动机或者由于某些特定的犯罪情节或行为方式,这些犯罪也带有一定的政治特点。

复合政治犯罪往往侵害的是双重客体,即它既侵害了公民或社会的非政治性权益,同时也对某些政治权益造成侵害或威胁,它不象纯政治犯罪那样犯罪性质一目了然,而是必须结合对某一犯罪情节的具体分析,才能确定某一普通犯罪是否含有政治因素。

但是,复合政治犯罪的政治性质的认定却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国外刑法理论界对此也众说纷纭,各国采取的标准也不尽相同,且各有可供支持的引渡实践。

例如:1.普通犯罪附属说普通犯罪附属说是英国首创的标准。

根据这种学说,当普通犯罪行为成为政治动乱的组成部分或依附于政治暴动时,该普通犯罪行为即构成政治犯罪,不予引渡。

但该说在适用中既可能失之过宽,也可能试之过严,已不能跟上现代引渡理论和立法的潮流。

2.受害法益说受害法益说是法国判断政治犯罪的代表学说。

根据此说,行为是否构成政治犯罪取决于被害法益的性质,因此亦称客观说。

但实际上,这种学说更适用于纯粹政治犯罪的判断,因为纯粹政治犯罪的受害法益与普通犯罪有明显的区别。

然而在复合政治犯罪的判断中,这种学说难以判断行为是否具有政治性,因为复合政治犯罪本身就是普通犯罪与政治犯罪的结合,其犯罪客体为双重客体。

3.优势说这是瑞士法院提出的一项标准。

根据这一标准,当政治犯罪的成分与普通犯罪的成分相互混合时,那种成分占有优势,那种成分就决定该行为的基本特征,并决定可否引渡问题。

具体对于主观政治犯罪来说,就要求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所采取的手段和所赞成的损害应当同他所追求的政治目的相适应,否则就不能被视为主观政治犯罪。

如1945年12月,一名叫贝鲁佐的人在意大利杀死了一名法西斯主义者,然后躲到瑞士。

瑞士法院在审理此人的引渡案时认为,在当事人作案时,第二次世界大战已经结束,敌对活动早已停止,因而他所采取的手段超过了正当界限,与政治目的不符合,杀人罪的成分占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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