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厌讼”的心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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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厌讼”的心理分析
在中国传统的诉讼观念中,“厌讼”心理根深蒂固。民众对诉讼的维权利用率与社会发展的速度显现出一种不合理的比例。究其根源,这种心理是长期发展的结果,其形成的原因较为复杂,“乡土社会”的社会背景,“以和为贵”的儒家思想,统治者的“息讼”手段,等等。这些历史的积淀,久而久之让“厌讼”心理根植于人们内心深处。虽有时代变迁,但民众的“厌讼”心理始终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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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传统的诉讼观念之中,无论是在缺乏司法制度的古代,还是在相对完善的今天,“厌讼”心理一直拥有它的一席之地。“打官司”,对于大多数中国人来说就像是一场瘟疫一样,惟恐避之不及。有的人是认为“打官司”就是在“扬家丑”;有的人认为“打官司”就是自找麻烦,宁肯抱着“吃亏是福”的心态,也不愿意和别人对簿公堂。这种心理的存在并不是某一时期突发形成的,而是历史久而久之的沉淀。
一、中国古代所存在的诉讼观念
在中国古代最早关于诉讼的记载是在西周时期,那时人们在观念上已经能够根据案件的不同特性,将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进行区分。凡民事案件,一般称为“讼”,刑事案件则称为“狱”。郑玄解释说:“讼,谓以财货相告者。”《吕氏春秋》的解释更加简洁:“争财曰讼。”既然早在西周时期已经有了关于争讼的记载,那么民众对待这样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是积极参与维护权利?还是敬而远
之,退避三舍?
根据法律史学家对古代中国的法律观念的考察,古代社会之中“厌讼”现象广泛存在,百姓心中也普遍存在着“厌讼”的心理。有民间谚语为证:“心中忿怒不如休,何须经县又经州,纵然费尽千般计,赢得猫来输去牛。”这句话的意思很明显,劝诫众人要忍耐,否则得不偿失,不要争讼。山东曲阜孔庙碑刻“忍颂歌”,生动形象得描述了司法腐败,百姓怨声载道。谚语、诗歌百姓生活的总结,也真实揭露了古代民众的“厌讼”心理。百姓如此,身份高贵的士大夫之族如何?
元朝学者吴亮汇集历代名人有关“忍”的言论和历史上隐忍谦让宽恕的人物的故事汇编成《忍经》一书。在这本书中有言:“愤而争斗损其身,愤而争讼损其财”。言明打官司的害处在于财产损失,告诫大家能忍则忍,在气愤之时切莫与人争讼,否则既要伤身又要伤财。清朝大学士朱用纯自幼读书曾考取秀才志于仕途。清入关明亡遂不再求取功名,居乡教授学生,一时颇负盛名。其所著《朱子家训》又名《朱子治家格言》,通篇劝解人要勤俭持家、安分守己。《朱子家训》中有言:“居家戒争讼,讼则终凶”。朱用纯此话告诫子孙后代,在日常生活中要竭力避免发生争执而打官司、因为打官司没有好结果,“凶”不仅指破财,而且包括人身伤害,倘遭刑讯,非死即伤,还可能祸及亲族。可见诉讼这种方式在古代并不为士大夫之族所喜爱,他们将自己“厌讼”的心理通过书本,家训等方式表现出来,不光自己不与人争讼,还告诫后人莫与人讼。
二、古代中国“厌讼”心理原因之分析
(一)社会根源
中国的传统社会是农业社会,人们便以血缘关系或地缘关系为纽带聚居在一起。因此,家庭血缘关系,与等级制度结合在一起,演变成了宗法等级制度。在这个制度的作用下,中国形成了独特的“家天下”“家国同构”的社会结构。这种社会结构又在发达的农业的作用下,形成了一个独特的典型的乡土社会(即“熟人社会”)。在这样—个熟人环境里,每人的情况相互知晓,有什么事打个招呼就行,法律无从发生,如果要他们每件事都要契约签字,他们会感觉到那是“见外”。人与人之间很容易形成“亲亲相隐”的关系,为了维护家族的荣誉,“家丑不可外扬”。而诉讼这种争端解决方式正是要将一切查明,然后再居中判决,这是一个开放式的过程,可能每个人都参与到其中,于是“家丑外扬”的几率就大大得增加,因此人们在内心处便不能接受这样的体制。
(二)思想文化根源
先秦时期在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作为主流文化的儒家学说赞美“无讼”的理想状态,并一再强调“为讼”之害。《周易》是儒家群经之首,是我国最早的典籍之一。集中表达《周易》诉讼思想的是《讼》卦经传。《讼》卦传中,《彖》云:“终凶,讼不可成也。”意即诉讼不是件好事,能止便止,若坚持到底,必获凶。《大象》云:“天与水违行,讼。君子以作事谋始。”意即争讼双方,就像天和水一样互相对峙,所以君子做事一开始就要谨慎,避免引起争讼,
以达“无讼”的目的。九二《小象》云:“自下讼上,患至掇也。”意即诉讼本来就不是什么好事,若身份卑下的人与身居高位的人争讼,那就更不好了,大祸将会马上降临。上九《小象》云:“以讼受服,亦不足敬也。”意即因争讼儿得到封赏,虽荣耀,但并不让人敬服。纵观《周易》,在诉讼观上,贯穿着儒家“贱讼”“耻讼”“息讼”的思想,认为讼是祸首,讼是恶行。
儒家以无讼为有德,以有讼为可耻。孔子反对诉讼,尤其痛恨父子诉讼,认为这是违反了“亲亲”“尊尊”的礼治原则。且儒家期望通过“礼之用,和为贵”的德治教化,使人们产生以讼为耻的内省心理,从而达到“无讼”的目的,对后世影响深远。
(三)法律体制根源
“无讼”理想被历代统治者所利用、强化和推崇,被注入了政治的内容,而“息讼”则是为了达到“无讼”境界而采取的最典型的方式。其中最为主要的方面有:
1.中国传统体制的显著特点就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以刑为主。统治者为维护专制统治,采取了严厉的刑罚制度:一方面,在法律体系上,民法、诉讼法等诸法缺失,古代中国法律缺乏保护人民权利的法律意识,法律(只有刑法)完全沦为统治者维护封建统治、镇压反抗的统治工具,而不可能成为百姓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利器。另一方面,中国古代刑罚的野蛮、残酷集中表现为“族株连坐”。殷商就开始“罪人以族”一人犯法,父母、妻子、兄弟、一同治罪,滥施族刑。虽有周公反对株连九族,主张罪止一身,强调“父子兄
弟,罪不相及”;汉高帝废除肉刑、“连坐”,但专制统治的本质使其不可能彻底废除“族株连坐”,一直到清代,“连坐”都被统治阶级用来镇压危及统治者进行统治的有效方法。正是中国古代社会刑罚的残暴性,使百姓惧怕官府、衙门,对以刑为中心的法律畏而远之。
2.长、乡绅替代官府裁判,调处制度建立
在中国古代社会中,还有一个特殊的社会阶层—乡党。为了加强统治,封建统治者十分注重强化乡党的作用,甚至赋予他们一定的司法职能。为维护专制统治,减少讼争,历代统治者都在采用一种调处制度。此制度经长时间的发展,至清代臻于完善。清代的调处一般分为三种形式:一是民间自行调处,即“私休”。有争执先找亲邻、族长、乡保解决,不对簿公堂。或者有一方已告官,乡里抢先调处成功,再请官府销案;二是“官批民调”即知县、知州接到民间诉状,认为情节细微,不值得传讯,或事关亲族关系,不便公开传讯,将诉状转达到乡保、族长处;三是官府直接出面调处。调处制度对平息争讼起了很大的作用。
3.讼师受到严格限制
由于儒家提倡“无讼”思想,在中国古代社会里,给人们提供法律服务“兴词架讼”的人却被贬为“讼师”“讼棍”,成为文学作品中被鄙视、打击的对象。统治者对他们更是大肆贬伐,甚至认为“健讼之盛,其根在唆讼之人。”《明律》曾规定:“凡教唆词讼及为人作词状,增减情罪诬告人者与人同罪;若受人雇诬告人者与自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