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厌讼”的心理分析
古代“厌讼”对当代法治建设的启示
古代“庆讼”对当代法治建设的启示一、厌讼心理形成原因之一:对“无讼”理想的追求(一)儒家思想文化是无讼理念的思想基础。
儒家思想长期的占据着中国古代人民思想道德追求的最高境界。
在人与人的日常生活相处中,这种崇高的追求演化为一个具体原则,即是“无讼”。
在这种大原则的潜移默化的影响下,形成了将深明大义、不与人争者认定为君子,而将趋利避害、争为胜者认定为小人的标准。
在中国古代,法律仅仅是统治阶级治理社会的手段,并不必然被统治者所重视。
千百年来自上而下的影响使得民众认为诉讼绝不算是一件光彩的事情。
(二)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是无讼观念的经济环境。
小农经济、地广人稀这样的条件使得人际交往变得单一。
民事纠纷大多局限于邻里之间,诸如钱债、田土、户婚等等。
在这样小范围内发生的纠纷,通过诉讼途径加以解决的效果显然是不好的。
感情、颜面都产生很大的影响。
(三)“息讼宁人”的治国方略是无讼理念的政治环境。
在立法上,法律的制定是为了抑制人们的私欲,迫使人们按照“礼”的要求来生产生活,以此达到使人们“不争”之目的。
在司法上,行政司法不分,地方不存在专职审判机构,行政官员以“父母官”的形象审理案件,审理中采用教育调解手段,以平息纠纷为目的。
(四)发达的诉讼外争端解决方式是无讼观念的客观条件。
某种意义上说,发达的诉外调解机制严重抑制了诉讼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古代社会民间纠纷一般都存在于血缘和地缘的范围内,基于血缘产生的宗族组织和基于地缘产生的乡里组织必然对这类纠纷有更大的发言权和裁决权威。
通过这样的争端解决方式反而是更加高效便捷的。
二、厌讼心理形成原因之二:对诉讼成本的综合衡量(一)中国古代官方历来有“息讼”传统。
这种传统使得诉讼效率极其低下,导致当事人投入的时间和精力巨大而漫无止境。
古代社会老百姓的经济来源不外乎农业产出,而农业生产又是最为耗时费力。
一个诉讼者若想坚持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必然会耽误其农业生产,也就无法保证其经济来源。
浅析中国传统“无讼”法律文化
浅析中国传统“无讼”法律文化一、“无讼”思想的产生春秋旧中国时期,百家争鸣,但其中最有影响的道家、法家和儒家对待狱讼的态度却大致相同,道家的老子追求“无为”的境界,他说:“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所谓“自然”,就是要人们“无为”,反映在诉讼上即是“使民不争”。
道家认为“争”是万恶之源,因此,无论是争罪还是争财,都应为世人所不耻;而为了避免“争”,老子教诲人们要“绝圣弃智”、“绝仁弃义”、“绝巧弃利”、“见素报朴,少私寡欲”,如此才能达到自然和谐的无争的理想境界,从而实现其“小国寡民”,“民至老死不相往来”的理想社会。
由此可见,道家的无讼思想与其学派的整体基调相一致,带有明显的消极颓废色彩。
相比之下,法家的无讼思想则是非常激进的,和道家的无为主张相反,法家主张应积极而为,法家奉行重刑主义,重视法的执行应用,同时广泛地运用赏罚二柄为作为其促进社会向前发展的手段。
赏不遗匹夫,刑可及大夫。
法家如此作法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使法令滋彰,也不是为了使民众乐于使用法令的尺度来衡量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恰恰相反,法家重法、重刑的目的是定分止争。
法家同样将不争视为社会人际和谐的前提。
法家主张:“古者丈夫不耕,草木之实足食也,妇人不织,禽兽之皮足衣也。
不事力而养足,人民少而财有余,故民不争,是以厚赏不行,重罚不用,而民自治。
”由此可见,法家与道家一样,同时倡导无讼无刑,只是法家采用的是与道家南辕北辙的“以刑去刑”的途径,即所谓的“重刑小过,小过不犯,大过不来”,“以刑去刑,虽重刑可也”。
虽然道家和法家都对使民“不争”持赞同态度,但第一个明确提出并系统论证“无讼”思想的却是儒家的创始人孔子。
其弟子有子将无讼论进一步阐述为“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
可见一个和谐融洽的大同世界也是儒家所追求的理想境界,其中无讼便是孔子总结出的这个理想境界必备的特征,儒家提出的达到无讼的途径不同于道家的“无知无欲”以及法家的“小罪重刑”,儒家是以其“仁、义、礼、智”为基点提出了“以德化刑”的途径。
中国人不“健讼”之探究
中国人不“健讼”之探究关键词:人/诉讼/不健讼/贱讼/厌讼提要:中国人的诉讼态度一直是一个比较有趣的话题,如若和西方人比起来,就往往被称为不“健讼”。
在学界多将其归于厌讼、贱讼。
本文试图通过中国传统文化、权利观念、利益角度出发重新探究中国对于诉讼之观念,以对以往观点有所更正,认为在二者之外还在于诉讼对于中国人之不利益,以及中国传统的扶弱抑强政策的弭讼效用。
从而对这一现象展开思考,由于认识有限,也难免有偏颇之处。
一、引言在生活中,人与人之间往往基于各种原因而发生关系,由此而交往相处,而有交往也就难免有磕磕碰碰。
于是就时常会发生口角、矛盾和冲突,小则可能不了了之,大则大动干戈,对于此我们常称之为纠纷。
一旦这种事件出现就必然需要想办法来解决纠纷,息事宁人,以恢复社群里的安定,安稳社会秩序。
解决是多样的,诉讼则是在法制社会中比较正规的途径。
因此,在社会里,诉讼在很大程度上已成为人们维护自身利益的有效解决途径。
然而事实上,我们在看电视读报纸的时候,会发现到这么一个有趣的:一个美国人有了权益受损的问题,首先会想到这是对方侵犯“我”的权利或者利益,那么他会很快的找律师,考虑该如何打赢官司,动不动就想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而若是一个中国人呢,它多半会考虑再三,总想有没有一个法外的途径可以解决,可不可以找人私下处理,也或许会忍气吞声不了了之。
中国人也有采取诉讼手段的,但更多的是通过法外途径来处理,很少会把诉讼作为解决这类问题的首选方式。
这相对于西方人来说就应该称作不“健讼”了。
对于这一问题的探究,因此就着重于中国人为什么会这样?是什么使得我们这样做?本文希望通过自己的思考去尽量阐明综合其做出这种行为的所有因素,下文将做以阐述,但难免会有偏颇之处。
上面的现象,学界早有人注意到了,而且有不少的文章、著作全部或者部分的提到并论述了这一现象。
总体来说大多数的观点是中国人传统以来“厌讼”和“贱讼”。
对于起理由大致存在下述几点:第一,中国社会等级森严,诉讼制度受其影响,表现为下不得诉上。
综述
中国古代“厌讼”文化研究综述韦文厦[1]---------------------------------------------------------------------------------------------------------------------- [摘要]:一般认为,中国古代的“厌讼”传统是妨碍中国人接受法治理念的重要因素。
学界对“厌讼”的研究起步较早,经过了近三十年的努力探索,“厌讼”文化的研究取得了许多成就。
目前,学界普遍相信中国古代的主流传统还是“厌讼”的。
对于“厌讼”文化最大的争论在于中国古代是否在特定时间和特定的区域出现过“健讼”的现象。
对于“厌讼”的研究依然存在不少问题。
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拓展研究视野、材料创新以及结合现实。
[关键词]:厌讼无讼息讼健讼好讼-------------------------------------------------------------------------------法治建设的关键在于树立人们对法律的信仰。
在中国,这一任务显得尤为艰巨。
因为,大多数中国人对法律和诉讼坚持着回避的态度,甚至有的人对法律充满了恐惧,将法律与刑杀等同起来。
社会心理都有其历史延续性。
一般认为,中国古代的“厌讼”传统是妨碍中国人接受法治理念的重要因素。
所以,研究中国古代的“厌讼”文化对于今天的法治建设意义重大。
学界对“厌讼”的研究起步较早,范忠信在1989年发表的论文——《贱讼:中国古代法观念中的一个有趣逻辑》,就已经是这一领域比较系统而成熟的研究成果了。
经过了近三十年的努力探索,“厌讼”文化的研究取得了许多成就。
为了进一步推动该领域研究的发展,有必要对其做一番梳理和总结。
以“厌讼”、“息讼”和“无讼”作为关键词在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CNKI)上分别进行检索,搜集被引用10次以上的文献,删去重复和不相关的部分,获得有价值的文献24篇,最早的发表时间是1989年7月,最晚的是2013年2月。
“厌讼”思想产生的原因及影响
2019-12文艺生活LITERATURE LIFE“厌讼”思想产生的原因及影响高传奇(百色学院,广西百色533000)一、引言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这种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在当代法治建设中表现的更加突出。
一方面国家把“依法治国”上升为国家战略,另一方面,在我国的一些偏远地方有着“厌讼”的思想,因此,探究“厌讼”思想的产生及影响,对我们“依法治国”有着非常重要的积极意义。
二、“厌讼”思想产生的原因《说文解字》解释,“讼,争也”。
清人崔述说:“自有生民以来,莫不有讼。
讼者也,事势之所必趋,人情之所断不能免者。
”②,凡是有血气的人,都会有争夺的思想,如果争夺的过程中,两者互不相让,就必然会产生诉讼。
然而为什么我们的人民到现在还有着“厌讼”的思想呢?(一)儒家思想的影响“和为贵”是儒家孜孜不倦追求的理想社会,他们把“无讼”作为实现这种理想社会的重要参照标准,如孔子所言:“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③可见,儒家对“诉讼”是非常反感的,孔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中国人在传统的思想影响中,受儒家思想的影响特别大,“厌讼”思想受儒家文化影响深远。
(二)中国农业社会的影响我国古代一直是一种“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为主的农业社会,在生产力比较低下的条件下,人与人之间需要一种稳定的互帮互助的关系,人与人之间是知根知底的“熟人社会”。
在“熟人社会”里,人们即使出现了矛盾,也会有宗族等调解,以达到“化干戈为玉帛”,也更因为如此,中国人更青睐于“调解”而远离“诉讼”,一旦进行了诉讼,两者之间的便有了“不可逾越的鸿沟”,以至于人们不敢轻易“触碰”,所以,即便到了“依法治国”的今天,这种思想依然影响深远。
(三)传统司法制度的影响在中国古代社会,因没有专门的司法机关,,这使得官员很难有“精力”处理人们之间的“诉讼”,另外一些官员受儒家“无讼”的思想的影响,容易把“诉讼”的人作为“刁民”处理。
中国人的“厌诉情节”分析
法制沙龙zhigong falv tiandi-120-2017 年第 5 期职工法律天地中国人的“厌诉情节”分析罗泽华(133002 延边大学法学院 吉林 延吉)摘 要:相比西方国家的成熟的诉讼制度,中国不论是在制度构建,还是民众的法律意识方面都处于完善与学习的阶段。
与西方不同,中国很多地区,特别是偏远和农村地区的民众对进行诉讼活动有或多或少的抵触心理,具体表现为很多人欠缺法律常识,还有有些人一生之中很少甚至从未参加过诉讼活动。
关键词:“厌诉情节”;影响因素;展望一、“厌诉情节”的概念与特征诉讼制度是每个国家解决纠纷的重要保障,我国从改革开放以来,在结合我国国情,学习外来经验的基础上构建了现在中国的诉讼机制,这是我国建设法治化社会的制度基础。
建立诉讼机制的出发点是从法律层面保障公民个人、法人和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明确权利义务范围,预防纠纷,并为解决纠纷提供合理有效的途径。
这是我国对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做的制度架构,然而,任何制度的良好运行都需要国家和公民两方面的努力。
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是在漫长的封建社会后建立起来的,缺少了资本主义社会的过渡。
因此,不同于其他国家的法制建设历程,我国现代化法制的建立不是以社会生产力与民众觉醒带动的制度变革为基础,而是在已建立的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上谋求改变人们的思想观念,将民众从封建思想的影响中抽离出来。
因此,中国人固有的“厌诉情节”作为封建残余的一部分成为我国法治化建设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问题。
所谓“厌诉情节”顾名思义就是指讨厌诉讼的思想,这种思想的产生是由中国封建社会特有的社会环境决定的,中国人自古以来就不喜欢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甚至是重大犯罪案件。
这一情节具体表现在对参加诉讼的排斥与对法治理念的茫然无知。
其特征在于:①这是中国封建思想遗留的产物,与现代中国建设法治社会的理念格格不入。
建设法治中国是社会的发展趋势,也是“厌诉情节”有悖于社会发展的主要原因。
②主要存在与我国中西部地区和农村地区。
传统中国厌讼文化考
传统中国厌讼文化考作者:周赟作者单位:山东大学法学院出处: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双月刊)2006年4期内容摘要:传统中国的“厌讼”现象及其原因作为一个法学、文化学问题已经被学界关注多年。
但不知应遗憾还是欣慰的是,学界在这个问题上取得了比较一致的看法,即“厌讼”心理的存在是“厌讼”现象的关键原因。
然而,如果我们放弃用当今理论或术语去剪裁古典社会的做法时,我们却发现了一种别样的情形:首先,传统中国虽然存在几乎不到官衙解决纠纷的现象,但却可能不存在今人所谓的“厌讼”现象;其次,传统中国民众之所以不到官衙诉讼,其原因也是多方面的,而非部分学者所说的那样单一。
关键词:厌讼;无讼;国家;社会;民间中图分类号:DF0-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9839(2006)04-0030-08On the Lawsuit - Weariness Culture in Ancient ChinaZHOU Yun(school of Law,Shandong University,Jinan 250100,P.R.China) Abstract:The law suit- weary culture in ancient China has been studied for a long time In general,most scholars have reached a consensus on this question,i e there is a law suit-weary culture in ancient China and the hatred of law suits is the key underlying reason However,we would find some-thing different if we tried a new perspective by giving up current theories or terms,and then we may come to the conclusions that there is no lawsuit - weary phenomenon in ancient China,and that the reasons why ancient Chinese did not go to a yamen to setlle disputes are also diversified instead of being unitary as claimed by some scholarsKey words:lawsuit-weariness;no law suit;state;society,civil society正文:一传统社会中的国人很少、或几乎不到官衙去解决自己所遇到的各类纠纷。
中国古代的“厌讼”现象及其原因
提高法律素养:了解古代“厌讼”现象,有助于提高现代民众的法律素养,增强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能力。
感谢观看
经济因素
古代社会生产力低下,经济基础薄弱,诉讼成本高 古代社会以农业为主,农民生活贫困,无力承担诉讼费用 古代社会交通不便,诉讼路途遥远,耗时耗力 古代社会法律制度不完善,诉讼程序复杂,难以保障当事人权益
政治因素
第三章
中国古代“厌讼” 现象的影响
对社会秩序的影响
影响社会稳定:可能导致社 会矛盾加剧,影响社会稳定
加强司法公正:借鉴古代“厌讼”现象,可以加强司法公正,避免司法不公现象的发生。
促进社会和谐:借鉴古代“厌讼”现象,可以促进社会和谐,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
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借鉴古代“厌讼”现象,可以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增强公民对法律的尊重 和遵守。
对现代民众法律观念的影响
提高法律意识:了解古代“厌讼”现象,有助于提高现代民众的法律意识,增强对法律的尊重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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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厌 讼”现象及其原 因
汇报人:
目 录
壹
贰
叁
肆
中国古代“厌 讼”现象的表 现
中国古代“厌 讼”现象的原 因
中国古代“厌 讼”现象的影 响
中国古代“厌 讼”现象的现 代意义
第一章
中国古代“厌讼” 现象的表现
民间厌讼
民众对诉讼的恐惧和厌恶
民众对官府的诉讼程序和费用感到 不满
提高了民间社会对公正和 公平的追求
影响了民间社会的道德观 念和行为规范
论中国传统的厌讼意识及其影响
件 , 要求 更 多 赔 偿 , 终 双 方 达 成 协 议 赔 偿 50 但 最 00 元 。尽 管 男女 双方 都 未 达 到 法定 婚龄 , 双 方 父 母 但 找人 领来 了结 婚 证 。最 终 这 一 “ 了” 为 被 政 府 私 行 发现 , 婚姻 被 宣告 无效 , 男青 年 甲被起 诉并 判刑 。 任何 一 个 社 会 都有 纠 纷 , 们 所关 注 的是 社 会 我 对待 纠纷 的态 度 。在 中 国 , 孔 子到 明 、 时代 甚 至 从 清 至今 , 那种 “ 也 使 无 讼 ” 态 度 不 见 有 丝 毫 改 变 。 必 的
次, 中国人 自古 以来 视 公 门为畏 途 , 打官 司 , 百 怕 在 姓 眼 中, 即是 刑 , 令人 生畏 的暴力 , 法 是 其社 会 功能 ,
这其中隐伏 了一些对于 民族来说 最基本 的价值 观
衰 , 深 的植 根 于 民众 的 意识 之 中。 自 1 纪 末 深 9世
讼的地位 , 而弘扬礼教 的社会控 制作用。在封建社 会逐渐形成礼法合一的情况下 , 诉讼更是没有地位,
人们 习惯 于 通 过 诉 讼 之 外 的其 它方 式 , 道 德 、 如 礼
2 世纪初 , 0 中国启动法制现代化 以来 , 中国人 的权
和 民主 政 治 条件 下 , 须 消 除 民众 的厌 讼 心 理 , 能 为 法 治 建设 铺 垫 观 念 基础 。在 这 个 过 程 中 , 府 和 民众 都 应 当 必 才 政
发挥相 应的作用。
[ 键 词 ]厌 讼 意识 ; 制 现 代 化 ; 治 建设 关 法 法 [中图 分 类 号 ]D9 5 1 [ 献 标 识 码 ]A 0 . 文 [ 文章 编 号 ]10 0 8—6 8 ( 0 6) 0—0 7 2520 1 0 2—0 3
厌讼与好讼明清诉讼文化面面观-江西文化信息资源网
“好讼”——1241条
“健讼”——1051条
2、厌讼论
代表学者:费孝通、张晋藩、朱勇
主要观点:
在中国,传统社会的村落社区理想是 “无讼”。一般情况卜,乡土社会具有一 套约定俗成的“礼治秩序”,“维持礼治 秩序的理想手段是教化,而不是折狱”。
——费孝通:《乡土中国》“无讼”,北京出版社2005年版。
江苏按察使钱琦指出:“江北民情朴实,
词状稀少,即有一二控告之人,词意肤浅, 虚实一览可尽,讼棍唆使尚属间有之事; 至江以南,则讦讼成风,除按期放告外, 拦舆喊冤投递者,殆无虚日。”——《宫中档乾
隆朝奏折》( 第22 辑) ,台北国立故宫博物院1984 年影印本,页 448。
南方各省中,浙江和江西尤为突出。
《說文》:爭也。《六書故》:爭曲直
于官有司也。——《康熙字典》“酉集上”。
2、“厌讼”之释义 厌讼:讨厌诉讼;即对诉讼报有畏惧和抵触
心理,对诉讼缺乏信任感和认同感,因而在 遇到争议时不愿向官府提起诉讼,而宁愿去
寻求其他途径解决。
与“厌讼”相关的词汇:无讼、惧讼、贱讼。
3、“好讼”之释义 好讼:喜欢诉讼;即人们对诉讼抱有信任
十九日,旧差书:钱四百九 十文 廿三日,图书:洋一元,钱 四百四文,方顺:洋一元 廿八日,点心:钱二百二十 文
初十日,房伙食点心:钱三 百文 十三日,图书呈、佛托米: 钱九百十文
据郑小春的研究,这次诉讼各项费用大体如下: ——郑小春:《清代陋规及其对基层司法和地方民情的影响》,安徽史
由于崇尚无讼,随之而来的必然是厌讼、贱
讼,以致讼师一类的职业,在中国古代是为人们
中国传统“厌讼”的心理分析
中国传统“厌讼”的心理分析在中国传统的诉讼观念中,“厌讼”心理根深蒂固。
民众对诉讼的维权利用率与社会发展的速度显现出一种不合理的比例。
究其根源,这种心理是长期发展的结果,其形成的原因较为复杂,“乡土社会”的社会背景,“以和为贵”的儒家思想,统治者的“息讼”手段,等等。
这些历史的积淀,久而久之让“厌讼”心理根植于人们内心深处。
虽有时代变迁,但民众的“厌讼”心理始终存在。
诉讼观念“厌讼”心理无讼息讼在中国传统的诉讼观念之中,无论是在缺乏司法制度的古代,还是在相对完善的今天,“厌讼”心理一直拥有它的一席之地。
“打官司”,对于大多数中国人来说就像是一场瘟疫一样,惟恐避之不及。
有的人是认为“打官司”就是在“扬家丑”;有的人认为“打官司”就是自找麻烦,宁肯抱着“吃亏是福”的心态,也不愿意和别人对簿公堂。
这种心理的存在并不是某一时期突发形成的,而是历史久而久之的沉淀。
一、中国古代所存在的诉讼观念在中国古代最早关于诉讼的记载是在西周时期,那时人们在观念上已经能够根据案件的不同特性,将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进行区分。
凡民事案件,一般称为“讼”,刑事案件则称为“狱”。
郑玄解释说:“讼,谓以财货相告者。
”《吕氏春秋》的解释更加简洁:“争财曰讼。
”既然早在西周时期已经有了关于争讼的记载,那么民众对待这样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是积极参与维护权利?还是敬而远之,退避三舍?根据法律史学家对古代中国的法律观念的考察,古代社会之中“厌讼”现象广泛存在,百姓心中也普遍存在着“厌讼”的心理。
有民间谚语为证:“心中忿怒不如休,何须经县又经州,纵然费尽千般计,赢得猫来输去牛。
”这句话的意思很明显,劝诫众人要忍耐,否则得不偿失,不要争讼。
山东曲阜孔庙碑刻“忍颂歌”,生动形象得描述了司法腐败,百姓怨声载道。
谚语、诗歌百姓生活的总结,也真实揭露了古代民众的“厌讼”心理。
百姓如此,身份高贵的士大夫之族如何?元朝学者吴亮汇集历代名人有关“忍”的言论和历史上隐忍谦让宽恕的人物的故事汇编成《忍经》一书。
第二讲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心理基础 第二节
第二讲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心理基础第二节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心理基础的形成及表现形态没有什么事情是无缘无故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心理基础同样如此,自然有着她自己成长所需要的独特的诸多背景因素,有着她与整个中国传统文化一脉相承的内在基因。
同样也具有她“特立独行”的表现形态。
一、独特心理根基的形成似乎可以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之所以出现无讼这一追求,是中国人独特的心理原型在起作用,这种原型起作用是自发性的,正如有的学者所说“原型的瞬间再现就是理性模式重新还原为感性。
”无讼的理想和厌讼的心理与其说源自利益的考量,不如说更多地是来自于中国人文化原型在中国人心理中的突然“显灵”,使中国人重新回归为“真正的中国人”,进行一种感性的思维。
无讼与厌讼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产物,它们有着相同的中华文明的血统,并且很难说二者谁产生在前,谁产生在后,它们就象一对传统文化的“孪生兄弟”,具有很大的相似性,这也正是人们往往不对二者进行区分原因之一。
另外,无讼与厌讼也是中国“礼治”文化区别于西方的“法治”文化的十分显著的标志。
二者的产生和长成有着基本相同的“经历”。
首先,中国传统文化给了厌讼和无讼产生以独特的土壤。
古代中国人由天道—自然—和谐的信仰出发,创造出一整套与众不同的价值体系。
在处理纷繁的人际关系时,他们把宇宙的和谐奉为楷模,力图创造一个合乎自然的社会。
在他们看来,这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能的。
因为人道和天道并非全无干系,它们相通乃至相合,天道就在人心之中,并且是人际全部道德的最后依据。
而无讼正是社会和国家和谐的表现,并且这种文化的集体取向使得民众具有很强的自律性,人们追求的是一种和谐的生活,很少发生纠纷;而在发生纠纷时,又极具忍耐力,强调“息事宁人”,使纠纷以相对“和平”的方式解决。
在中国这个“乡土社会”里,人们依靠的是“礼”而非“法”来主动或被动地解决人们之间的争端。
其次,它们的产生有着相似的现实根基。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统一的大国,其辽阔的疆域是历代统治者要维护其统治所必须面对的自然挑战。
论古代中国之厌讼
而且,地方官员审理民事案件时,并不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价值目标,而是采取息事宁人、维护表面社会秩序的态度。“为劝民息讼,以全身家事。照得安民之道,要在息讼”。即便是海瑞这样的清官,尽管因断案而出名并因此深受百姓拥戴,但内心深处仍洋溢着“化有讼为无讼”的理想,其在《兴革条例·吏属》中就写道:“各衙门日日听讼,迄不能止讼者何?失其本也。……今日风俗健讼,若圣贤当于其间,当必须止讼之方,而不徒听讼之为尚也。”更有甚者,不少清官循吏还以地方诏告的方式来劝阻诉讼,甚至采取威吓方式禁止民众兴讼,以实现“无讼”的目的。如明代的王守仁在《禁省词讼告谕》中明确指出:“一应小事,各宜念忍,不得辄兴词讼。……若剖断不公,或有亏枉,方诉申诉,敢有故违,仍前告扰者,定行痛责,仍照例枷号问发,决不轻贷。”在这种理念的支配下审理民事纠纷,不公平的判决频频出现,百姓费时、耗财、伤和气,最后仍不能真正地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这样“划不来”的事情也打击了百姓的诉求意愿,碰到纠纷时首选调解或私了也在情理之中。
荐举制作为科举制的补充形式,是荐举贤才、授以官职的官吏选拔制度。举荐的标准主要是德行、才能,而非全靠家世。德行好坏也是以儒家的礼法为标准,如举孝廉,其标准为儒家提倡的孝以及廉吏。以这样的制度选拔官员,势必造成官员司法知识的匮乏。我们知道,古代中国的地方管理历来是司法、行政合一的,地方官员用“中庸之道”、“和为贵”、“克己”、“忠恕”等儒家伦理来教化百姓,反对为维护自己的权利与他人争讼,要求百姓成为集权统治下的顺民。如清人陆陇其听讼时,据说往往如此劝导双方当事人:“尔原被非亲即故,非故即邻,平日皆情之至密者,今不过为户婚、田土、钱债细事,一时拂意,不能忍耐,致启讼端。殊不知一讼之兴,未见曲直,而吏有纸张之费,役有饭食之需,证佐之亲友必须酬劳,往往所需多于所争。且守候公门,费时失业,一经官断,须有输赢。从此乡党变为讼仇,薄产化为乌有,切齿数世,悔之晚矣。”在封建腐儒们的鼓吹之下,这种折中、顺同的“和为贵”思想深入民心,经过2000多年的积累沉淀,成为“无讼”传统形成的思想主因。 ຫໍສະໝຸດ 一、 官员选拔制度与厌讼
论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厌讼思想
论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厌讼思想摘要:厌思想作为“深层结构的观念性文化”影响和制约着诉讼制度的确立。
厌讼思想的产生受其所在时代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它不仅对我国调解制度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而且有助于增强人们的“维稳”意识,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但是,在当代法治语境下,厌讼思想却陷入到与“陌生人社会不相容、与法治建设的目标相冲突的困境中。
关键词:厌讼思想厌讼借鉴困境一、厌讼思想产生的原因透析厌讼思想既然作为一种法律文化传统,从古代社会中“破土而出”并延续了几千年,势必有其深刻的必然性和现实的合理性。
(一)厌讼思想产生的经济根源—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在我国古代社会中,人们从事的经济活动都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自成体系,自我循环,各自独立发展,不需要相互依赖的经济交往来维系自身的运转。
加之商品经济的不发达,人们相互之间缺少经济往来使在小农经济状态下的人们被限制在一家一户的社会格局中,很难有彼此之间因为经济利益的分配问题产生冲突、纠纷的契机。
因此,没有事实上的冲突、对立行为,也就难以产生思想上争讼的念头,久而久之便形成了一种厌讼心理。
除此之外,由于古代社会科技不发达,缺少便利和廉价的交通工具,导致广大民众活动范围更加狭小,彼此隔绝,只能在相对封闭的村落社会中进行交往。
在这种熟人社会里“亲密的共同生活中个人相互依赖的地方是多方面和长期的,因此在接受之间无法一笔一笔地清算往回”。
在这样的情形下,诉讼只会让双方陷入更加尴尬的境地,影响了后长远关系的发展。
(二)厌讼思想产生的政治格局—家法制度、血缘关系在中国古代社会,家族、家庭成员之间有着自成体系的家法制度和割舍不断的血缘亲情。
因此,即使发生纠纷,也不能拿到家族之门以外去解决。
那样不仅有损家族的名誉和颜面,也使得家族成员之间的血缘亲情关系遭到破坏。
在那个以“礼”为核心规范的时代里,诉讼只会成为不孝或者不智或者不睦的代名词。
个人即使有再大的对立和冲突,也不应该牺牲家族的利益去求讼争。
剖析中国人的厌讼情结及其成因
剖析中国人的厌讼情结及其成因首先我们应该先明确“厌讼”不代表“无讼”。
许多学者在分析厌讼观产生的原因时经常表述为:“由于崇尚无讼,随之而来的必然是厌讼、贱讼,以至讼师一类的职业,在中国古代是为人们所鄙弃的。
”其实无讼与厌讼是两码事,无讼指的是没有诉讼,是一种客观事实。
而厌讼指的是讨厌诉讼,是一种主观上的一种状态。
厌讼不代表无讼,同样,无讼也不代表厌讼。
另外最重要的是,无讼只是一种理想社会的蓝图,孔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其所要表达的是百姓的纠纷尽量全部从道德层面解决,从而达到官府衙门没有诉讼的目的。
依靠宗法或者行业组织来解决纠纷究竟算不算是讼呢?何为讼?引用一学者的观点:“讼”有两种意思。
一是作名词解释,代为案件,依据为《周礼》中的‘争罪曰狱,争财曰讼’。
二是作动词讲,意为解决纠纷的途径。
由于中国“家国一体”的结构,传统中国的家法族规一般将宗族裁判作为官府审理的必经前置阶段,故将此解释为‘依据官方规则并提请官方组织来解决’。
从这个角度来看,包括传统中国民众向宗教、行会在内的具有法定约束力的组织提交纠纷均可以被视为一种“典型的诉讼”。
笔者非常非常同意此观点,但大多学者写关于中国人的厌讼情结这方面的文章都是基于讼是指到官府衙门去解决问题的一种途径。
我也从这方面来写吧,因为鄙人见识短浅,尚不能驾驭此观点。
成因:一、自然原因古代中国因其幅员辽阔、相对封闭的内陆自然环境,文化自成一体,有利于形成中华民族特有的对内凝聚力、包容性等特性。
在以汉族为主体的中华民族中,又不断的吸收、融合其他的民族,从而保持种族的长期稳定性,对中国拥有强烈的归属感和认同感,对注重血缘关系以及家国宗族的认知产生很深的影响。
二、社会经济原因稳定的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对人们的安土重迁和贵和持中、贵和尚中的思想有深刻的影响。
虽然小农经济需要顺应天时,看天吃饭,有一定的不稳定性,但从整体上来说其稳定性仍占主要部分,尤其与游牧业相比,其稳定性更不用说了。
中华传统文化中“贱、厌、耻诉讼”心理的形成原因及其消解
2018年2月社科纵横Feb ,2018总第33卷第2期SOCIAL SCIENCES REVIEW VOL.33NO.2诉就是起诉,讼就是争辩。
诉讼就是将争议提交司法机关争论而解决纠纷。
诉讼本是解决纠纷的一种正当而有效的方式。
但是,由于各种原因,中国传统文化中出现了一种低贱诉讼甚至耻于、厌恶诉讼的心理,这种传统文化心理对当代中国人的法律心理仍或多或少产生了影响。
当代一些中国人还存在低贱、耻于诉讼甚至厌恶诉讼的心理。
这对于法律的适用及国民法律信仰的形成、法治中国的建设势必会产生影响。
为此,本文试图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梳理中华传统文化中“贱、厌、耻诉讼”心理的形成原因,并论述其影响,以期对症下药,提出解决对策。
一、中华传统文化中“贱、厌、耻诉讼”心理的形成原因根据俞荣根等学者的研究[1](P16-17),考察中华法制史,不难发现,中华传统文化中“贱、厌、耻诉讼”心理的形成原因主要有三个:(一)低贱、耻于、厌恶诉讼的根子之一是传统中国人低贱、厌恶法律本身。
对法律的低贱、厌恶直接导致了对诉讼的低贱、耻于、厌恶为什么低贱、厌恶法律?原因之一是中国传统文化高扬道德及其道德教化的作用,而对法律及其法律治理的作用重视不够,存在着“德主法辅”的思维定式。
原因之二是中国传统法律主要是刑律,“法即刑”、“刑即法”的观念也根深蒂固,由于对刑律特别是刑律中残酷、毫无人道的刑罚措施存在厌恶、抵触心理,从而导致对法律本身的低贱、厌恶心理。
既然中国传统社会中,法律如此不受待见,则与法律直接相关的诉讼就不受待见了。
诉讼既然被认为“不是君子所为,是小人所为”,诉讼既然被认为“就是吃官司、用来惩罚人的手段”,那么诉讼被认为是低贱之事、耻辱之事,从而遭到厌恶而不是认同,就顺理成章了。
(二)一些重要思想和言论对“贱、厌、耻诉讼”心理的形成产生了重要影响《周易·上经·讼第六》中指出:“讼,有孚,窒。
惕,中吉。
终凶。
中国人“厌讼”心理的历史分析
是 城市 故 事 ; 邻 两家 的小 孩 , 男 一女 , 相 一 相互 玩 耍
时, 男孩 不 慎弄瞎 了女孩 的一 胄眼睛 方家 长达成 双
协议 : 待男孩 长大 后 , 娶女孩 为 妻 。此则 案 侧颇有 我 国古代 “ 敞 画眉 ” 张 之风 。 一则 是 乡 土故事 , 另 发生 在
现 实生 活 中 , 有两 则发 人深 省 的典 型案例 : 则 一
社会 。“ 乡村 里 的人 口依 附着 土地 上 , 代一 代 的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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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 统文 化 中“ 讼 ” 值 取 向 的形 成 , 历 无 价 经
收 稿 日期 :0 10 —2 2 0—4 1 作者简介 ; 冯霞 (9 6 , , 西 省 景 德 镇 市 人 , 南 民 族 大 学 硕 士 研 究 生 , 要 从 事 社 会 主 义法 治 理 论 与实 践研 究 。 17 一) 女 江 中 主
安全都得不到保障; 另一方面, 这样 的地区里 , 父权、 族权是地头蛇. 所谓“ 强龙( 当然是代表皇权 的官衙)
不 压地 头 蛇 ” 村 民有 什么 纠 纷 自然 是 由家 长 、 长 , 族 调停 、 置 。 以 , 处 所 人们 自然 而然 地绕开 了法 律 , 诸 诉 于 乡村 的权 威人 物 , 民间的调 解 、 了等办法 来 解 用 私 决纠 纷 。
Vo .2 1 PNo 0
M a . 00 r 2 2
中 国人 “ 讼 ” 理 的历 史 分 析 厌 心
冯 霞
( 中南 民族大学 法律系 , 湖北 武汉 4 0 7 ) 3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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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厌讼”的心理分析在中国传统的诉讼观念中,“厌讼”心理根深蒂固。
民众对诉讼的维权利用率与社会发展的速度显现出一种不合理的比例。
究其根源,这种心理是长期发展的结果,其形成的原因较为复杂,“乡土社会”的社会背景,“以和为贵”的儒家思想,统治者的“息讼”手段,等等。
这些历史的积淀,久而久之让“厌讼”心理根植于人们内心深处。
虽有时代变迁,但民众的“厌讼”心理始终存在。
诉讼观念“厌讼”心理无讼息讼在中国传统的诉讼观念之中,无论是在缺乏司法制度的古代,还是在相对完善的今天,“厌讼”心理一直拥有它的一席之地。
“打官司”,对于大多数中国人来说就像是一场瘟疫一样,惟恐避之不及。
有的人是认为“打官司”就是在“扬家丑”;有的人认为“打官司”就是自找麻烦,宁肯抱着“吃亏是福”的心态,也不愿意和别人对簿公堂。
这种心理的存在并不是某一时期突发形成的,而是历史久而久之的沉淀。
一、中国古代所存在的诉讼观念在中国古代最早关于诉讼的记载是在西周时期,那时人们在观念上已经能够根据案件的不同特性,将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进行区分。
凡民事案件,一般称为“讼”,刑事案件则称为“狱”。
郑玄解释说:“讼,谓以财货相告者。
”《吕氏春秋》的解释更加简洁:“争财曰讼。
”既然早在西周时期已经有了关于争讼的记载,那么民众对待这样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是积极参与维护权利?还是敬而远之,退避三舍?根据法律史学家对古代中国的法律观念的考察,古代社会之中“厌讼”现象广泛存在,百姓心中也普遍存在着“厌讼”的心理。
有民间谚语为证:“心中忿怒不如休,何须经县又经州,纵然费尽千般计,赢得猫来输去牛。
”这句话的意思很明显,劝诫众人要忍耐,否则得不偿失,不要争讼。
山东曲阜孔庙碑刻“忍颂歌”,生动形象得描述了司法腐败,百姓怨声载道。
谚语、诗歌百姓生活的总结,也真实揭露了古代民众的“厌讼”心理。
百姓如此,身份高贵的士大夫之族如何?元朝学者吴亮汇集历代名人有关“忍”的言论和历史上隐忍谦让宽恕的人物的故事汇编成《忍经》一书。
在这本书中有言:“愤而争斗损其身,愤而争讼损其财”。
言明打官司的害处在于财产损失,告诫大家能忍则忍,在气愤之时切莫与人争讼,否则既要伤身又要伤财。
清朝大学士朱用纯自幼读书曾考取秀才志于仕途。
清入关明亡遂不再求取功名,居乡教授学生,一时颇负盛名。
其所著《朱子家训》又名《朱子治家格言》,通篇劝解人要勤俭持家、安分守己。
《朱子家训》中有言:“居家戒争讼,讼则终凶”。
朱用纯此话告诫子孙后代,在日常生活中要竭力避免发生争执而打官司、因为打官司没有好结果,“凶”不仅指破财,而且包括人身伤害,倘遭刑讯,非死即伤,还可能祸及亲族。
可见诉讼这种方式在古代并不为士大夫之族所喜爱,他们将自己“厌讼”的心理通过书本,家训等方式表现出来,不光自己不与人争讼,还告诫后人莫与人讼。
二、古代中国“厌讼”心理原因之分析(一)社会根源中国的传统社会是农业社会,人们便以血缘关系或地缘关系为纽带聚居在一起。
因此,家庭血缘关系,与等级制度结合在一起,演变成了宗法等级制度。
在这个制度的作用下,中国形成了独特的“家天下”“家国同构”的社会结构。
这种社会结构又在发达的农业的作用下,形成了一个独特的典型的乡土社会(即“熟人社会”)。
在这样—个熟人环境里,每人的情况相互知晓,有什么事打个招呼就行,法律无从发生,如果要他们每件事都要契约签字,他们会感觉到那是“见外”。
人与人之间很容易形成“亲亲相隐”的关系,为了维护家族的荣誉,“家丑不可外扬”。
而诉讼这种争端解决方式正是要将一切查明,然后再居中判决,这是一个开放式的过程,可能每个人都参与到其中,于是“家丑外扬”的几率就大大得增加,因此人们在内心处便不能接受这样的体制。
(二)思想文化根源先秦时期在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作为主流文化的儒家学说赞美“无讼”的理想状态,并一再强调“为讼”之害。
《周易》是儒家群经之首,是我国最早的典籍之一。
集中表达《周易》诉讼思想的是《讼》卦经传。
《讼》卦传中,《彖》云:“终凶,讼不可成也。
”意即诉讼不是件好事,能止便止,若坚持到底,必获凶。
《大象》云:“天与水违行,讼。
君子以作事谋始。
”意即争讼双方,就像天和水一样互相对峙,所以君子做事一开始就要谨慎,避免引起争讼,以达“无讼”的目的。
九二《小象》云:“自下讼上,患至掇也。
”意即诉讼本来就不是什么好事,若身份卑下的人与身居高位的人争讼,那就更不好了,大祸将会马上降临。
上九《小象》云:“以讼受服,亦不足敬也。
”意即因争讼儿得到封赏,虽荣耀,但并不让人敬服。
纵观《周易》,在诉讼观上,贯穿着儒家“贱讼”“耻讼”“息讼”的思想,认为讼是祸首,讼是恶行。
儒家以无讼为有德,以有讼为可耻。
孔子反对诉讼,尤其痛恨父子诉讼,认为这是违反了“亲亲”“尊尊”的礼治原则。
且儒家期望通过“礼之用,和为贵”的德治教化,使人们产生以讼为耻的内省心理,从而达到“无讼”的目的,对后世影响深远。
(三)法律体制根源“无讼”理想被历代统治者所利用、强化和推崇,被注入了政治的内容,而“息讼”则是为了达到“无讼”境界而采取的最典型的方式。
其中最为主要的方面有:1.中国传统体制的显著特点就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以刑为主。
统治者为维护专制统治,采取了严厉的刑罚制度:一方面,在法律体系上,民法、诉讼法等诸法缺失,古代中国法律缺乏保护人民权利的法律意识,法律(只有刑法)完全沦为统治者维护封建统治、镇压反抗的统治工具,而不可能成为百姓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利器。
另一方面,中国古代刑罚的野蛮、残酷集中表现为“族株连坐”。
殷商就开始“罪人以族”一人犯法,父母、妻子、兄弟、一同治罪,滥施族刑。
虽有周公反对株连九族,主张罪止一身,强调“父子兄弟,罪不相及”;汉高帝废除肉刑、“连坐”,但专制统治的本质使其不可能彻底废除“族株连坐”,一直到清代,“连坐”都被统治阶级用来镇压危及统治者进行统治的有效方法。
正是中国古代社会刑罚的残暴性,使百姓惧怕官府、衙门,对以刑为中心的法律畏而远之。
2.长、乡绅替代官府裁判,调处制度建立在中国古代社会中,还有一个特殊的社会阶层—乡党。
为了加强统治,封建统治者十分注重强化乡党的作用,甚至赋予他们一定的司法职能。
为维护专制统治,减少讼争,历代统治者都在采用一种调处制度。
此制度经长时间的发展,至清代臻于完善。
清代的调处一般分为三种形式:一是民间自行调处,即“私休”。
有争执先找亲邻、族长、乡保解决,不对簿公堂。
或者有一方已告官,乡里抢先调处成功,再请官府销案;二是“官批民调”即知县、知州接到民间诉状,认为情节细微,不值得传讯,或事关亲族关系,不便公开传讯,将诉状转达到乡保、族长处;三是官府直接出面调处。
调处制度对平息争讼起了很大的作用。
3.讼师受到严格限制由于儒家提倡“无讼”思想,在中国古代社会里,给人们提供法律服务“兴词架讼”的人却被贬为“讼师”“讼棍”,成为文学作品中被鄙视、打击的对象。
统治者对他们更是大肆贬伐,甚至认为“健讼之盛,其根在唆讼之人。
”《明律》曾规定:“凡教唆词讼及为人作词状,增减情罪诬告人者与人同罪;若受人雇诬告人者与自诬告同,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
”讼师受到了严格的限制,人们从讼师那里就得到法律帮助的机会自然也就减少了,提出诉讼就变得更加困难。
4.重征讼费诉讼费用是当事人在起诉时向官府交纳的一笔费用。
重征讼费就是指官府向当事人征收高额的讼费,从而增加诉讼成本,以达到禁讼的目的。
《周礼·秋官·大司寇》载有“以两造禁民讼,入束矢于朝,然后听之”,又云“以两剂禁民狱,入钧三日,然后致于朝?然后听之。
”前一句话的大意是凡提民事诉讼,须交纳相当的诉讼费用,目的在于“禁民讼”。
事实上,“束矢”是相当昂贵的,平民百姓无力交纳,自然无法提起诉讼,因此起到“息讼”之目的。
后一句话的大意是:凡提起刑事诉讼,不仅要交呈诉状,并交纳三十斤铜的诉讼费用,过三日后,司法机关才予受理。
据郑玄的解释,交纳钧金者“求其紧也”,即考验当事人是否要坚决打这场官司。
实际上也是为了限制诉讼,贫苦人家无力交纳三十斤铜的高昂诉讼费用,纵有天大的冤情,也难以起诉,只好冤沉海底了。
尽管,以后朝代交纳的费用形式各样,但统治者在解释这种做法,总是说“即用礼治狱入钧金,束矢,而后听之意。
”也就是说要效仿周礼以达到禁讼的目的。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获知:中国古代“厌讼”心理的产生有其深刻的社会、思想及体制根源。
在这些原因的共同作用下,“无讼”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最重要的价值取向,进而百姓形成了强烈的“厌讼”心理。
广大百姓视法律诉讼为畏途,有纷争不是通过乡邻调解就是通过宗族调解来解决,实在遭讼也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三、“厌讼”心理的传承及新变化中国人在“厌讼”心理产生的这种背景之下平静、和谐地生活了几千年。
直到19世纪中叶西方列强的武力入侵,以及其后的经济拓展,域外诉讼法律文化的猛烈冲击,这种封闭的状况才趋于瓦解。
今天,中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市场经济取代了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科学技术、知识的发展与推广使个人对自然和社会的控制能力及影响力大大加强。
人与人之间由传统的“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变,契约约定、“画押签字”变成了必须得信任保障,法律保护广泛介入到人们的交往之中。
随着我国三大诉讼法架构的确立,公民权利意识的日益增强,使得传统的“厌讼”观念在相当程度上风化坍塌。
一旦纠纷发生,公众寻求法律救济的愿望也愈来愈烈。
然而,我国幅员广阔,经济发展极不平衡,数千年来法律传统的惯性仍影响着人们的思维。
很多地区,“私了”这种解决方法还在占据着市场。
同时,“上访”也成为很多人解决纠纷的最爱方式,甚至于有的成为“专业的上访户”。
信访接待处、政府机关门口托儿带女的信访人群比比皆是。
每年快到“两会”时,这些上访之人更是早早做好准备,赴京上访。
涉诉问题的非正常上访和越级上访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现象。
究其原因,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很多人认为,通过诉讼渠道解决问题费时费力费钱,还要承担较大的获胜风险,而通过越级上访,一旦遇到“父母官”的过问,问题就能迅速解决,这恰恰正是中国传统“厌讼”心理的直接表现。
由此,在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厌讼”的传统诉讼观念依然存在,无论这种心理是以其原有的方式出现,还是变换了角色来影响民众的诉讼观念,都将有碍于依法治国的发展进程。
但是,“厌讼”心理的消除不仅是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律文化斗争的过程,也是一个涉及制度变迁、体系重构、观念更新的长期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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