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物中毒应急处置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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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云自治县卫生监督所
食物中毒事件卫生监督应急处理预案
1、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食物中毒事件及其危害,指导、规范和做好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迅速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食物中毒事件的蔓延和事态的扩大,抢救中毒病人,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盐城市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等规定,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指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食源性疾患。
1.3 工作原则
1.3.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食物中毒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可能引发食物中毒的危害因素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1.3.2依法规范,措施果断。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完善食物中毒事件应急保障体系,建立健全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及时、有效地对食物中毒事件进行应急处理工作。
1.3.3依靠科学,加强合作。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理食物中毒事件的科
研和培训,为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提供科技保障。各有关科室要通力合作,有效预防和处置食物中毒事件。
1.4 食物中毒事件的分级及应急响应原则
1.4.1 食物中毒事件的分级
食物中毒事件的中毒人数达到30人及以上时,或造成严重影响时,应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处理,具体分级如下:特别重大食物中毒事件(I级):对影响特别重大的食物中毒事件由卫生部报国务院批准后可确定。
重大食物中毒事件(Ⅱ级):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或食物中毒发生在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一次中毒人数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较大食物中毒事件(Ⅲ级):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或食物中毒发生在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一次中毒人数5人及以上。
一般食物中毒事件(Ⅳ级):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1.4.2 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响应原则
特别重大食物中毒事件(I级)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响应。
重大食物中毒事件(Ⅱ级)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响应。
较大食物中毒事件(Ⅲ级)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响应。
一般食物中毒事件(Ⅳ级)由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响应。
市卫生行政部门可直接参与各县(市、区)管辖的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响应,必要时,也可将直接管辖的食物中毒事件指定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管辖。
2、卫生监督应急处理工作组织
所成立食物中毒事件卫生监督应急处理领导小组,黄洪同志任组长,韦广荣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杨应、黄中、彭兴琼、罗庭刚组成,负责对该项工作组织、指挥、协调和督查等工作,全力保障应急处置工作有序、有效开展。
3、接报和准备工作
3.1接报者应详细记录和核实发生食物中毒的单位、地址、时间、中毒人数、可疑食物、临床表现、举报者联系电话(最好二个联系电话)等有关内容,同时能告知报告者,除及时抢救患者外,要保护好现场,保留可疑中毒食品和患者吐泻物,并立即报告所领导。
3.2职能科室负责人应核实情况,向所领导报告,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区卫生局和市卫生监督所。同时,迅速召集食物中毒事件卫生监督现场调查处理组人员,通知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流调、样品采集及检验准备等。
3.3食物中毒事件现场调查处理组人员应着装、携带监督证件和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箱,于路程时间加一小时内赶赴事发现场。
3.4调查过程中通过传真、电话报告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及时做好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工作。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报告的主要内容:发生食物中毒单位、地点、时间、中毒人数、主要临床症状、可疑中毒食物、中毒原因的判定、危害范围及采取的主要措施,需要解决的问题和要求等。
3.5 处置所需资料和器材
3.5.1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及调查表
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产品样品采样
记录、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封条,个案调查表及食物中毒事故报告登记表等。
3.5.2调查取证器材
采样工具(无菌棉签、容器、摄子和无菌生理盐水试管,肛拭管,酒精灯,采样标签、记录笔、抽血针筒和试管等),现场快速检测设备(温湿度计、ATP荧光检测仪、紫外线辐照仪等),照相(摄像)机、录音笔等。
3.5.3有关法律文本及参阅资料
《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等。
4、现场调查处理
4.1 现场调查处理程序
4.1.1食物中毒事件现场调查处理组人员到达现场后,应立即保护事件现场,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卫生学调查、取证和控制工作。对剩余食品、食品原料及可疑中毒食品,填写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予以封存。对已售出的可疑食品,设法追回,必要时可通过新闻媒体公告追回。对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等,责令其彻底清洗消毒。
4.1.2流行病学调查、卫生学调查结束后,撰写技术分析报告,并按规定报送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
4.1.3根据卫生学调查、取证结果提出卫生监督意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报区卫生局决定,并执行处罚决定。
4.2 现场调查处理有关要求
4.2.1 流行病学调查
4.2.1.1了解72小时的食谱,特别是共同饮食食谱,有无续发病例,对与中毒病人有共同饮食史而未发病的人,人群中有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