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管理制度流程图
云南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2021年)
云南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7.19•【字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施行日期】2021.07.1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2014年1月1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0号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22号)对该文件内容作出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合理开发利用空中云水资源,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促进生态环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工影响天气及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将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纳入气象事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指挥和协调机制。
第四条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开展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属于公益性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烟草、保险等受益主体人工影响天气经费投入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水利、应急管理、民航、烟草、保险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工影响天气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工影响天气的科普宣传,鼓励和支持人工影响天气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创新,促进人工影响天气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七条人工影响天气年度工作计划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防灾减灾、生态环境建设、空中云水资源开发利用等需要进行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人工影响天气地面作业规程-2023最新
目次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 基本要求 (2)5计划制订 (2)6作业准备 (2)7作业实施 (3)8应急处置 (4)9作业结束 (5)10信息填报与作业评估 (5)附录A(资料性)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弹药出(入)库信息登记表 (6)附录B(资料性)人工影响天气地面作业信息记录表 (7)人工影响天气地面作业规程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人工影响天气地面作业的基本要求、计划制订、作业准备、作业实施、应急处置、作业结束、信息填报与作业评估。
本文件适用于高炮、火箭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7274—2018 人工影响天气火箭作业点安全射界图绘制规范GB/T 39782—2021 人工影响天气高炮作业点安全射界图绘制规范QX/T 18—2020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用37mm高炮检测规范QX/T 99—2019 人工影响天气安全增雨防雹火箭作业系统安全操作要求QX/T 151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术语QX/T 165—2012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用37mm高炮安全操作规范QX/T 297—2015 地面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管理要求QX/T 472—2019 人工影响天气炮弹运输存储要求QX/T 493—2019 人工影响天气火箭弹运输存储要求QX/T 547—2020 人工影响天气安全地面作业空域申请和使用规范DB41/T 1977—2020 人工影响天气地面作业公告规范3 术语和定义QX/T 151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人工影响天气地面作业单位用高炮、火箭等地面作业装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组织或机构,简称作业单位。
3.2指挥人员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挥的人员。
内蒙古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法规类别】气象技术装备【发文字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9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0.12.02【实施日期】2011.01.02【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修改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18)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1月2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2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巴特尔2010年12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防御、减轻气象灾害所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及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雾、防霜等目的的活动。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安全生产监督、民航、飞行管制、农牧业、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工影响天气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财政、发展改革、农牧业、水利等有关部门编制人工影响天气年度工作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按照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开展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是公益性事业。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在保障公益性服务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单位和个人的特殊需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服务,所需经费由单位和个人承担。
吉林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充分开发利用空中云水资源,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工影响,实现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雾、防霜等目的的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将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应当制定计划。
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商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编制。
第六条按照有关人民政府批准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开展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属于公益性事业。
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需要逐步增加。
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经费,应当专项用于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基础设施建设、技术开发、人员经费、耗材购置、作业指挥和运行保障。
第七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指导。
公安、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民航、通信和飞行管制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第八条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经省气象主管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第九条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组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的作业人员,并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人数;(三)具有保证安全有效地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指挥中心、业务技术体系和规章制度;(四)具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必需的作业装备、作业平台、作业通道、作业装备库、弹药周转库、值班室、安全防范监控报警设施、电力通信设施、防雷设施。
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简易版
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编订:XXXXXXXX20XX年XX月XX日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简易版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简易版温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应用在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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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的资格条件及审批程序,并定期对取得作业资格的单位进行审验。
对未通过审验的作业单位,应取消其作业资格。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制度,规范培训的组织形式、培训内容和教材、培训时间、考核程序、上岗证审批程序,并建立作业人员档案。
培训内容应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作业业务规范,作业装备、仪器操作技能和安全注意事项;基本气象知识。
上岗证应注明作业人员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务、发证日期等,并附本人照片。
对于已取得上岗证的作业人员,每年应在作业期前进行培训、考核和上岗证年度注册,未通过考核的,取消其上岗证。
作业人员培训经费,应纳入各级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经费预算之中。
作业人员应享有人身安全保险。
禁止无上岗证和未经过上岗证年度注册的人员上岗作业。
商丘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指引
商丘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指南岗位职责人影办主要职责:(一)制定人工影响天气发展计划;(二)负责制订人工影响天气实施方案;(三)执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四)管理、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影管理岗位职责1、负责全市人工影响天气技术指导、组织协调与日常管理工作。
2、负责制订全市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发展规划、计划。
3、负责全市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挥、组织和空域协调工作。
4、负责全市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的管理、检修和安全作业。
5、负责组织对各县市区炮手的培训和指导工作。
6、负责各县市区炮点建设的规划和指导工作。
7、全面完成省人影办安排的各项工作。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人影作业指挥职责与要求1、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指导思想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2、熟练掌握人工影响天气业务知识,熟悉本地地理状况和作业点布局,能够科学地组织、调度和指挥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积极参加上级人影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必须取得上岗资质。
3、认真执行人工影响天气各项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4、严格按照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程序和作业流程指挥作业,做到令行禁止,严防各种事故的发生。
5、根据需求向上级人影办提出作业申请,设计外场作业技术方案,实施作业管理,下达作业指令,监督作业情况。
及时掌握天气变化,积极加强上下协调,认真做好指挥记录,不失时机地组织和完成好每一次作业任务。
6、具备和培养驾御全局的能力,当发生人影安全事故时,能够处事不惊,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7、作业时随时向上级人影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商丘人影作业地面指挥操作规程地面人工增雨作业要提高科学性,就必须要有科学、规范的指挥流程。
一、适合人影作业的天气系统气象台短期天气预报48小时或24小时本市受低槽或切变线等天气系统影响,适合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影响降水常见的天气系统主要有:峰面系统、低压系统;低槽系统、切变线系统等等。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2020修订)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2020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8号公布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令第72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雾、防霜等目的的活动。
第四条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按照作业规模和影响范围,在作业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由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
第五条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应当制定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
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由有关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商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按照有关人民政府批准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开展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属于公益性事业,所需经费列入该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第六条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具备适宜的天气气候条件,充分考虑当地防灾减灾的需要和作业效果。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人工影响天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技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专家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提供决策依据的有关单位给予奖励。
第八条人工影响天气的作业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当地气候特点、地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飞行管制部门确定。
第九条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应当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培训标准对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进行岗前培训。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应当掌握相关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后,方可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3篇)
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的资格条件及审批程序,并定期对取得作业资格的单位进行审验。
对未通过审验的作业单位,应取消其作业资格。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制度,规范培训的组织形式、培训内容和教材、培训时间、考核程序、上岗证审批程序,并建立作业人员档案。
培训内容应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作业业务规范,作业装备、仪器操作技能和安全注意事项;基本气象知识。
上岗证应注明作业人员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务、发证日期等,并附本人照片。
对于已取得上岗证的作业人员,每年应在作业期前进行培训、考核和上岗证年度注册,未通过考核的,取消其上岗证。
作业人员培训经费,应纳入各级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经费预算之中。
作业人员应享有人身安全保险。
禁止无上岗证和未经过上岗证年度注册的人员上岗作业。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高炮、火箭发射架等作业装备的年检制度,规范年检的组织形式,建立、健全作业装备档案,按照有关的技术要求,采用专用检测设备进行定量检测;对检测合格的作业装备,给予年检合格证。
禁止使用未取得年检合格证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
第六条高炮、火箭作业站点的布设,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以及____气象主管机构业务规范的有关规定。
经批准的作业站点,必须调查和掌握高炮、火箭射程范围内的城镇、厂矿企业、村庄等人口稠密区的分布情况,绘制安全射界图。
作业时,高炮、火箭的发射方向和角度应避开上述地点,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存放高炮、火箭的作业站点必须建设专用库房。
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
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前言人类一直在探索力量,其中之一就是天气。
通过多年的努力,人类发明了许多手段来影响天气,比如炸弹雨。
但是,天气的复杂性也需要我们采取科学的方法来进行天气处理。
因此,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来管理人工影响天气。
相关概念人工影响天气,简称人工干预天气,是指通过使用一定的技术手段,改变气象要素、动力过程和水过程等,对气象现象、气候和环境产生干预影响的过程。
广泛应用于降雨增雪、消雾、人工冰雹等。
法规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是最全面的关于气象方面的法规,其中包括了广义上的人工影响天气的相关内容。
该法规明确了中央气象台是中国的天气预报机构,还规定了对气象观测资料和信息的保护措施。
此外,在实施人工影响天气方面,必须遵循“科学、规范、公正”的原则,确保不破坏自然生态平衡和社会发展。
美国天气修正法案天气修正法案于1976年由美国国会通过,是美国关于天气修正的首个全国性法规。
该法规规定了对天气修正计划需要进行详细的环境影响评价,并明确了在实行人工影响天气方面,必须考虑到生态系统和空气质量等因素,以及不与农业、水资源和其他公共利益相冲突。
加拿大气象法加拿大气象法于1975年通过,是该国涉及气象方面的最主要法规。
该法规规定了加拿大气象局应该为国民提供的气象服务种类,并规定了在实施人工影响天气方面的限制和要求。
此外,该法规还规定了在进行大规模事件期间的数据共享和协作要求。
人工影响天气的安全管理人工影响天气是一个很神秘的领域,在经历多次失败和争议之后,时至今日已有了许多技术和方法。
然而,人工影响天气的过程也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因此需要建立起相应的管理规定,确保人工影响天气的安全性。
预评价要求在进行人工影响天气之前,必须进行详细的环境影响评价。
该预评价要求必须包括以下内容:•对各种实施方法进行分析和评估,确保其安全和有效性;•进行放射性、化学、生物等方面的测试,并制定相应的研究结果;•确定实施人工影响天气的合适时间和地点,并确保不会对附近的公共路线,基础设施和民用建筑产生负面影响。
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流程
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流程地区人影办代表领导小组具体承担对全地区人影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指导;各县人影办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人影工作。
地区人影办的主要职责是对地、县人影工作的组织、管理和雷达观测及作业指挥,并包括作业人员培训、火箭弹的采购运输、作业工具的维修以及作业点建设等。
作业指挥按照全地区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作业原则,实行全地区统一指挥和统一作业.作业指令下达流程1、地区气象台根据天气形势做出人影作业指导预报。
2、地区人影办根据作业知道意见提出作业意见。
3、分管领导签署作业指令。
4、地区人影办收到分管领导签署的作业指令后,立即下达至各作业单位,各作业单位根据作业指令和天气实况,严格按照作业流程适时开展作业.作业实施1、根据地区人影办下发的作业指令做好作业计划,并按照作业公告制度对一个作业时段作业情况在媒体上进行公告。
2、做好作业计划、公告及准备工作后,将作业情况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3、进入作业点后,对火箭发射架进行检测,检测正常后,断开发控器电源,然后祛除身体静电(两手触地),从箱子中取出火箭弹登记火箭弹号,装弹上架,根据云体距离、厚度、方位调整好火箭发射架仰角和方位角,旋紧固定螺丝,撤离至火箭发射架侧后方30米处,接通发控器电源,等待发射。
4、发射前必须向新疆民航管理局调度室申请空域(简称区调),电话号码为0991-*******、0991-*******,在得到批准后方可作业,并必须在区调规定的时段内作业。
作业结束后必须向区调通报作业已结束.5、每次作业完成后及时用电话或手机短信方式将作业情况简短汇报至地区人影办。
6、作业结束后24小时内按照规定要求填写作业信息表,通过 notes 网向地区人影办汇报作业情况.作业公告发布1、在每年(每季度)进入作业期前,按照作业公告制度要求的内容起草作业公告.2、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讯手段,向有关部门和全社会发布作业公告。
作业信息上报1、每次敢到作业点,及时报告人影办.2、每次作业完毕,以短信或手机迅速上报作业情况;3、作业结束,12小时内填写正规作业信息表和作业情况表,上报地区人影办。
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模版(二篇)
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的管理,确保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领土范围内从事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按照科学、安全、有效、合理的原则开展活动。
第四条国家有关部门负责对人工影响天气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省级及以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要求第五条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应具备相应的技术和设备,并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
第六条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应根据实际需要,制定详细的操作方案,明确任务目标、方式方法、时间地点等要素。
第七条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前,应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确定安全措施,并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与沟通。
第八条在进行人工影响天气活动时,应建立安全保障系统,做好现场管理和应急处理准备。
第九条在人工影响天气活动过程中,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监测和数据收集,确保活动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十条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实施后,应及时进行效果评估和数据统计,提炼经验教训,不断完善活动的管理和操作。
第三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一条国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管理规定的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相关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止活动等。
第十三条对于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事故的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相关部门应追究责任,进行调查处理,并依法追求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组织和个人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提供真实、准确的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本管理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以往存在的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合规整改。
第十六条对于已经取得相关资质并从事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组织,应在一年内进行审核和审批,并按规定进行备案。
第十七条本管理规定的解释权归国家有关部门所有,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
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
人工影响天气是指通过科技手段干预大气环境,改变或操控天气现象的行为。
就人工影响天气的安全管理而言,需要制定一系列规定和管理措施,以确保人工影响天气的活动安全可控、符合伦理道德和社会利益,避免可能的环境污染和灾害风险。
以下是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的一些方面:
1. 明确责任主体:政府部门应当明确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责任主体,并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
2. 技术标准和准入门槛:设立人工影响天气技术的标准和准入门槛,确保参与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机构和人员具备相关技术能力和合法资质。
3. 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鼓励公众参与人工影响天气的评估和决策过程,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提高透明度和公众知情权。
4. 环境评估和监测:对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估,建立环境监测体系,及时监测并预警可能产生的环境风险。
5. 风险管理和应急预案:针对人工影响天气可能引发的风险,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情况下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
6. 学术研究和国际合作:鼓励开展人工影响天气的学术研究,促进国际合作与交流,共同探索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的最佳实践和国际标准。
7. 遵循伦理原则和社会利益:在人工影响天气活动中,遵循伦理原则,尊重自然规律,确保活动的社会利益优先,不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不可逆的影响。
这些规定和管理措施旨在确保人工影响天气的活动能够有效控制风险,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同时促进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
人工影响天气应急预案
2023-11-05•预案概述•组织机构与职责•预警与响应目录•应急措施与保障•信息报告与沟通•培训与演练•预案修订与更新01预案概述减轻气象灾害对公共安全、交通运输、农业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威胁降低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合理开发利用气候资源,提高气象服务能力和水平目的和意义编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气象业务技术规范和标准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和相关预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气象灾害风险区划适用范围应对自然灾害和气象灾害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实施和管理应急响应措施的启动、预警、处置和评估组织领导、协调指挥、保障支持等工作的开展02组织机构与职责领导机构由当地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气象、农业、水利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应急指挥部。
职责负责全面指导、协调和组织应急响应工作,决策重大事项,确保各项应急措施的落实。
领导机构及职责办事机构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由气象部门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职责负责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起草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响应工作,及时掌握并向领导机构报告应急进展情况。
由应急指挥部指派有经验的现场指挥官担任。
职责负责组织现场应急队伍,制定现场工作计划,协调资源分配,指挥现场行动,确保应急任务的完成。
03预警与响应预警级别与标准蓝、黄、橙、红四级预警根据天气变化趋势和可能影响程度,将预警级别划分为蓝、黄、橙、红四级,分别对应轻度、中度、重度、极度危险。
预警标准明确各级预警的指标和阈值,如当出现冰雹、大风、暴雨等天气时,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根据预警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响应启动信息传递资源调配及时将预警信息传递给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确保信息畅通,提高应对效率。
调配和准备应急物资、设备和人员,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投入使用。
03响应程序与流程0201当天气状况趋稳,不再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威胁时,解除相应级别的预警。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规程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顶山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4.28•【字号】•【施行日期】2003.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规程的通知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现将平顶山市人工影响天气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平顶山市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平顶山市人工影响天气工程规程一、作业规程(一)〔天气预警〕根据旱情发展或市人工影响天气领导小组的安排,市气象台加强天气分析和预报会商,如有合适时机则立即向市人工影响天气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汇报,市人工影响天气领导小组办公室讨论拟定初步作业计划后,向市人工影响天气领导小组主要领导汇报。
(二)〔预备指令〕经市人工影响天气领导小组批准准备作业后,市人影办转发人影作业预备指令。
各县、市人工影响天气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市人影作业预备指令后,应立即组织安排人影作业的准备工作,包括以下内容:1、组织进行高炮、火箭、增雨弹、火箭弹等作业工具装备器材的安全检查;2、通讯电台、天线、电源等器材性能的检查和测试,雨量筒准备;3、炮手等作业人员预通知;4、后勤保障准备。
(三)〔进场指令〕市人工影响天气领导小组根据天气条件下达进场指令。
在市人工影响天气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进场指令后,市人影办向各县、市及有关单位转发人影作业进场指令。
进场指令发布后:1、各县、市立即组织作业人员及作业工具装备器材等按规定的时间集结进场到位,并做好现场环境安全协调保障;2、进场完毕后向指挥中心报到,并保持炮位与市、县指挥中心间的联系。
(四)〔空域申请〕市人影指挥中心根据天气时机,适时向省人影指挥中心申请作业空域。
(五)〔作业指令〕市人影指挥中心根据空域批复和适时天气情况向炮位点或县人影指挥中心发布作业指令。
宝鸡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宝鸡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18•【字号】•【施行日期】2006.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其他规定正文宝鸡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及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国务院《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8号)和《陕西省气象条例》(2001年6月1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增雪、防雹、消雾、防霜等目的的活动。
第四条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实行确保安全、有效应对、依靠科学、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五条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按照作业规模和影响范围,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由气象主管机构指导管理,具体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财政、公安、农业、林业、水利、民政、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第六条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是地方气象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防灾减灾的公益性事业。
工作所需的具体办事机构和人员应当列入地方事业编制;所需基本建设经费、事业经费、作业专项经费和科学试验研究等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应当制定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
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由气象主管机构商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政府鼓励和支持人工影响天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技术。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榆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22•【字号】榆政发〔2010〕5号•【施行日期】2010.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榆林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2月21日市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榆林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市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避免或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雪、防雹、消雾、防霜等目的的活动。
第四条市、县区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指挥和协调机制,保证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顺利开展。
市、县区政府成立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挂靠同级气象主管机构,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其负责人由同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兼任。
各乡镇应当明确一名负责人分管气象工作,负责管理当地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第五条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行业管理和组织实施。
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农业、林业、水利、民航、保险、环保等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配合各级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第六条人工影响天气事业发展规划、项目建设和年度工作计划由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