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工作人员请假考勤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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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工作人员请假考勤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加强机关工作人员的组织性、纪律性,树立规矩意识,严明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北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请假暂行办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勤管理

(一)考勤工作实行处室领导负责制。各处室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考勤管理工作,记录工作人员出勤情况,每月汇总填写《考勤月报表》(附件2),经本处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于每月5 日(遇节假日顺延)前将上月的《考勤月报表》报委人事处备案。

(二)人事处根据各处室报送的出勤情况进行统计汇总,作

为兑现工资、年度考核、奖惩评价、干部选拔任用等的重要依据。

(三)工作人员要树立规矩意识,自觉遵守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迟到、早退计入考勤,每月累计迟到、早退3 次以上,按事假半天计算。

(四)因公外出或临时外出应事前报告主管领导;因病、因事不能上班的必须请假,并填写《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附件1 ),请假期满要销假。

(五)工作人员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开或不到岗工作的;请假期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到岗工作的;不服从组织调动工作或分配工作,不按时到工作岗位报到的;按旷职计算,旷职期间不发

工资、工作性津贴和补贴。

(五)

二、请假类别和期限

(一)病假

工作人员因病(因公致残或患职业病者除外)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以请病假。

(二)事假工作人员因私事需要本人办理的,可以请事假。

(三)公假工作人员遇下列情况,经领导批准,可以请公假:

1、工作人员确需陪同配偶、直系亲属和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看病的,或上述人员患病住院,因病重或病危医院提出确需工作人员去陪住的(需有医院证明)。请假最长一次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全年累计不超过20 个工作日,超过20 天以上(不含20 天)的按事假处理。

2、工作人员凭学校通知书参加学生家长会的。

3、工作人员的住宅设施因房管部门维修或拆迁,由有关部门出具证明,必须由工作人员在家照料的。请假不超过2 个工作日,超过2 天(不含2天)的按事假处理。

4、女职工按医院要求进行产前检查的;

5、女职工有不满一周岁的婴儿需要亲自哺乳的,每天一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 个婴儿每天增加1 小时哺乳时间。

(四)婚假

工作人员依法登记结婚的(包括初婚、再婚,不包括复婚),可以请婚假。按照2016 年北京市新修正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 天婚假外,增加假期7 天(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假期自登记结婚之日起一

年内使用有效。

(五)丧假

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和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去世,可以请丧假,假期不超过5 天。

(六)探亲假工作人员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条件的,可以请探亲假。

1、工作人员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30 天;

2、未婚工作人员(包括丧偶或离婚已满一年的)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 天;

3、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 天。

4、工作人员在见习期内不享受探亲待遇。

(七)年休假工作人员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 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 号)及北京市相关规定,享受年休假待遇。

1、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 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 年不满20 年的,年休假10 天;已满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 年、满10 年、满20 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2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请事假累计20 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 年不满1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 个月

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 年不满2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 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 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 个月以上的。

3、执行试用期的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前,不享受年休假。从试用期满后的下月起,享受年休假。

4、参加在职学历、学位等教育的工作人员,脱产参加集中面授的时间,应计入本人的年休假时间。面授时间超过本人可休年休假天数的,在本人向单位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并经单位同意后可不计入事假。

5、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6、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在本年度内未能安排完年休假的,可在第二年第一季度前安排。

(八)生育假

工作人员的生育假期,按照2016 年北京市新修正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执行。

1、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 天(其中产

前可以休假15天)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30 天,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其配偶享受陪产假15 天,应当在产妇生产

前后连续使用。难产的,增加产假15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

2、女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再增加假

期1 至3 个月。

3、女职工怀孕未满4 个月流产的,享受15 天产假;怀孕满4 个月流产的,享受42 天产假。

(九)献血休养假工作人员参加义务献血可按我委规定享受献血休养假。

(十)路程假

工作人员到外地结婚(不包括旅行结婚)、奔丧或探亲,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往返路程假,路程假不算事假。

(十一)上述病假、生育假、探亲假、路程假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事假、婚假、丧假、年休假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各类假期的有关规定,如果遇到国家和市政府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十二)机关各处室原则上不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外安排工作人员加班,因特殊原因确需要加班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主管委领导批准后可计算为加班。委机关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及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人员值班可计算为值班。工作人员加班、值班后,可以安排补休,也可以冲抵病事假。

(十三)由组织安排参加学习培训,或因公负伤,经医院诊断证明和领导批准进行治疗和休养的,按出勤计算。

三、各类假期的工资待遇

(一)基本工资

1、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计发问题,仍按国发[1981]52 号文件办理。其中公务员的基本工资为职务工资与级别工资之和。

(1)工作人员病假在2 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基本工资。

(2)工作人员病假超过2 个月的,从第3 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10 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 年的,工资照发。

(3)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 个月的,从第7 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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