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建38号)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法 律、法 规 目 录 清 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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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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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建[2009]24号各设区市建设局、房管局、园林局、公用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立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报告制度。
施工、监理、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施工、监理单位要按照《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报告制度的通知》(闽建建[2009]12号文)要求,强化各个环节管理,完善报告制度,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遏制重大事故发生。
二、建立重大危险源巡查检查制度。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根据重大危险源的分布特点、施工周期,实施重点监管,对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三、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要求,原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模板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闽建建[2003]47号)、《关于加强建筑模板工程钢管支撑体系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闽建建[2004]35号)、《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闽建建[2005]38号)、《关于印发〈高大模板扣件式钢管支撑体系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闽建建[2007]32号)中,涉及到需要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的有关模板支撑系统中的施工总荷载和集中线荷载、深基坑开挖深度及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规定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有不一致之处,均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福建省建设厅二○○九年六月十二日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们组织修定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全专项方案及施工组织设计编制要领教案
![安全专项方案及施工组织设计编制要领教案](https://img.taocdn.com/s3/m/4c14b058a7c30c22590102020740be1e650ecc31.png)
一、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要领
(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范围
1、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Θ
2、土方开挖工程
Θ
3、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Θ
4、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Θ
5、脚手架工程
Θ
第549号);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建质[2009]87号)。
编制依据
5、外脚手架工程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130-2001; 《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166-2008; 《建筑施工悬挑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若干规定》(试行)
一、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要领
(一)概述
1、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 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 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办法》中的定义)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保障某分部(分项)工 程安全施工或确保某分部(分项)工程的使用 安全而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与基坑的位置 与主体之间的距离 附墙件位置
施工工艺技术
O
3、模板工程
根据工程具体情况选择支撑的体系,对支撑体 系的平、立面构造布置;立杆布置;纵、横向 水平杆布置;连墙件布置;剪刀撑和斜撑布置。
施工计划
O
1、施工计划是指某一专项工程开始前的作业 条件准备,它不同于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施工准 备,而是单位工程总体施工准备的基础上,为 保证该专项工程顺利施工所作的人力、物力、 财力、施工条件、技术等多方面的准备工作。
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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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一、背景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在建设中充当着重要的角色,但也因其自身特点,难度较大,而经常会发生安全事故。
为了规范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施工与管理,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福建省制定了相应的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福建省境内进行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的项目。
三、施工要求1.施工前,建设单位应提出合理的设计方案,对工程所处的地质及周围环境进行详细调查。
同时根据周围环境的情况合理安排施工措施。
施工人员需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并应接受必要的安全培训。
2.施工开始前,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并在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的安排下,进行相关的测量、设计和验收工作,确保能够安全施工。
3.施工过程中,应当着重考虑对周围环境的保护,如需挖掘土方时,应尽量将挖掘后的土方运到指定地点,避免污染周围环境。
4.施工现场应配备相应的施工设备和安全设施。
如施工所需的设备较大、较重,应实施相应的安全措施,避免设备滑动或失控造成安全事故。
四、管理制度1.所有管理人员应当拥有相关的技术和安全生产知识,并对施工团队进行安全培训。
同时,应提供必要的安全设备,并建立并实施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2.施工现场应具备相应的标识牌和警示牌,并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控。
如有施工不合规行为,应予以制止并及时改正。
3.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异常情况或突发事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上报,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确保施工安全。
五、安全预置1.在施工过程中应根据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施工方案,预置安全措施,确保安全施工。
若存在较大的安全风险,则应及时停工,并提出风险预防措施方案,经批准后方可恢复施工。
2.在施工过程中应加强疏散、逃生、急救等应急预置工作,确保在突发事件中能及时处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六、整改措施如发现施工中存在不足或存在安全隐患,应及时向上级单位汇报并制定相应整改措施。
整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工整改、责任追究等。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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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11.20•【字号】闽建建[2009]42号•【施行日期】2009.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建[2009]42号)各设区市建设局: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行为,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适用可行,积极防范和有效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6号)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并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行为,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适用可行,积极防范和有效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6号)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中,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的专家及其论证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以下简称省专家库)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为全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开展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提供专家资源。
根据实际需要在设区市设省专家库分库。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专家管理制度,加强对专家的考核、监督和管理。
边坡支护开题报告(毕业设计)
![边坡支护开题报告(毕业设计)](https://img.taocdn.com/s3/m/25ba6bd1af1ffc4fff47ac38.png)
3、在开始设计前,根据任务书写一份边坡支护设计开题 报告。
4、根据任务书、地形图、设计规范及支护方案,进行结构布置
5、分析图纸,进行支护选择;
6、用理正岩土6.0结构设计软件进行计算;
7、绘制结构施工图;
&根据设计的操作过程写一份设计总说明。
四、设计工作的总体安排及进度
2)设计满足规范要求、合理、经济;
3)参数的取值或选择正确、合理;
4)使用理正岩土6.0软件进行结构建模以及电算;
5)图纸表达正确、完整,设计说明书格式规范。
二、设计方法和步骤
设计方法:根据现有的施工图,利用理正深基坑软件进行支护类型和支护 方式设计。
步骤:
1、认清这次设计的重要性及意义
2、通过查找相关书籍或上网了解只看支护的发展现状、类型、
为保证边坡及其环境安全,对边坡应采取支挡、加固与防护措施。通
过对大量资料的查阅和学习,我发现:边坡支护工程的设计与施工,既要保 证整个支护结构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又要控制结构和周围土体变形,以 保证周围环境(相邻建筑物和地下公共设施等)的安全,也要考虑经济能 力。因此如何确保边坡工程的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实用可行是当前现代 化城市建设中一个非常重要和迫切的问题。
二、本设计课题的主要设计内容、预期设计结果和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主要设计内容:完成德化海峡酒店西侧边坡的支护设计,提供设计图纸和 计算书,并编写设计说明书。
预期设计结果:将所学知识运用到设计中并更好地掌握所学的知识,设计 符合规范、安全经济的边坡支护类型。
需要解决的关键的问题:
1)正确理解和应用规范的有关条文,做到遵守设计规范,特别是 不违反强制性条文;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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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颁布单位】福建省建设厅【发文字号】闽建建[2005]38号【颁布时间】 2005-08-03【生效时间】 2005-09-01【时效性】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工程勘察第四章工程设计第五章工程施工第六章监理、监测与检测第七章附则各设区市建设局、厦门市市政园林局、泉州市公用事业局:为加强我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和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人身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厅工程建设管理处。
二○○五年八月三日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和相邻建筑物和人身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边坡,是指在建(构)筑物场地或其周边,由于建(构)筑物和市政工程开挖或填筑施工所形成的人工边坡和对建(构)筑物安全或稳定有影响的自然边坡;高度超过8m或虽未超过8m,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边坡。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4m的基坑或深度虽未超过4m,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
本规定所称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包括边坡与基坑支护、地下水控制、地表水的疏导与排泄、土方开挖、监测等内容。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勘察前对建筑边坡或深基坑附近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现状,以及同期施工的相邻建设工程施工情况进行调查,并应当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测单位。
第五条前期的调查范围应为边坡及基坑可能的影响范围,且不小于边坡、基坑边线起,基坑开挖深度或边坡高度3倍的范围。
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doc 9页)
![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doc 9页)](https://img.taocdn.com/s3/m/ebb27e6c52ea551811a6870b.png)
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doc 9页)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和相邻建筑物和人身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边坡,是指在建(构)筑物场地或其周边,由于建(构)筑物和市政工程开挖或填筑施工所形成的人工边坡和对建(构)筑物安全或稳定有影响的自然边坡;高度超过8m或虽未超过8m,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边坡。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4m的基坑或深度虽未超过4m,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
本规定所称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包括边坡与基坑支护、地下水控制、地表水的疏导与排泄、土方开挖、监测等内容。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审查确定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不得压缩合理工期和削减施工过程中的监测项目。
第八条建筑边坡高度超过15m、深基坑工程地下室二层以上(含二层,深度超过7m),且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较复杂、工程影响较大,或者超过规范规定的,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应组织省土木建筑学会专家库中不少于3人的专家进行专项论证(专家库名单由省土木建筑学会公布)。
其余的建筑边坡和深基坑工程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进行专项论证。
施工图设计文件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时,应附专项论证意见。
第九条建设工程相邻有多项建设工程相继施工时,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措施,共同作好协调、配合工作,避免对相邻建设工程产生不良影响和造成损失。
第十条建筑边坡和基坑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或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十一条对已完工投入使用的建筑边坡,建设单位应在汛前及汛期组织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对其支护结构、排水系统,进行全面检查,发现有损坏、堵塞、地表水排泄不畅或有给排水管道破裂漏水现象应进行处理,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闽建建〔2010〕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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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建建[2010]41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各设区市建设局、园林局、市政公用局,省直有关单位:为加强我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邻近的已建建(构)筑物、道路、管线及在建工程等安全和正常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实际,省厅组织对《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厅工程建设管理处。
附件: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一○年八月四日附件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邻近的已建建(构)筑物、道路、管线及在建工程等安全和正常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4m(含4m)的基坑工程;或深度虽未超过4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工程。
本规定所称建筑边坡,是指建(构)筑物和市政工程开挖或填筑施工所形成的高度超过8m 的边坡工程;或虽未超过规定高度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边坡工程。
本规定所称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包括边坡与基坑支护、地下水与地表水控制、土方开挖、基坑监测以及对周边建(构)筑物保护等内容。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不包括市政沟槽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涉及的建筑边坡和基坑,其安全等级均按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BJ13-84-2006)划分。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前期准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及其相关活动的管理。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岩土工程勘察标准》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岩土工程勘察标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4e4fb1900f69e3143323968011ca300a7c3f61a.png)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岩土工程勘察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2.09.26
•【字号】闽建科〔2022〕18号
•【施行日期】2023.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岩
土工程勘察标准》的通知
闽建科〔2022〕18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由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的《岩土工程勘察标准》,经组织审查,批准为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DBJ/T 13-84-2022,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原《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BJ 13-84-2006同时废止。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函告省厅科技与设计处。
该标准由省厅负责管理,具体技术内容由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岩土工程勘察标准DBJ/T 13-84-2022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9月26日。
现行标准规范目录(2012)剖析
![现行标准规范目录(2012)剖析](https://img.taocdn.com/s3/m/c9089fc46f1aff00bed51e3f.png)
现行标准规范1、《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3、《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4、《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5、《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6、《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1局部修订)7、《钢管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628-20108、《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9、《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1210、《铝合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576-201011、《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550-20101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13、《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14、《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1215、《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16、《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17、《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18、《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0319、《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20、《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24-201021、《城镇道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22、《城市桥梁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CJJ2-200823、《市政排水灌渠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3-200824、《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0625、《市政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DBJ/T13-134-201126、《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50640-201027、《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28、《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程》DBJ/T13-56-201129、《福建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程》DBJ/T13-112-200930、《市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程》DBJ/T13-135-201131、《福建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程》DBJ13-119-201032、《福建省建筑工程监理文件管理规程》DBJ/T13-144-201133、《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JGJ/T185-200934、《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35、《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36、《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37、《土方与爆破工程旗及验收规范》GB50201-201238、《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80-200939、《复合地基技术规范》GB/T50783-201240、《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1241、《组合锤法地基处理技术规程》JGJ/T290-201242、《高压喷射扩大头锚杆技术规程》JGJ/T282-201243、《建筑工程水泥—水玻璃双液注浆技术规程》JGJ/T211-201044、《钢-柔性桩复合地基技术规程》JGJ/T210-201045、《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46、《建筑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基础技术规程》DBJ13-59-200447、《预应力混凝土管桩机械快速连接接头施工及验收规程》DBJ13-58-200448、《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基础技术规程》DBJ13-86-200749、《大直径扩底灌注桩技术规程》JGJ/T225-201050、《现浇混凝土大直径管桩复合地基技术规程》JGJ/T213-201051、《逆作复合桩基技术规程》JGJ/T196-200952、《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53、《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JGJ123-201254、《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55、《型钢水泥土搅拌墙技术规程》JGJ/T199-201056、《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50086-200157、《复合土钉墙基坑支护技术规范》GB50739-201158、《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59、《地下建筑工程逆作法技术规程》JGJ165-201060、《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861、《地下工程渗漏治理技术规程》JGJ/T212-201062、《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4-200463、《高层建筑箱形与筏形基础技术规范》JGJ6-201164、《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65、《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66、《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GB50411-200767、《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程》JGJ/T10-9568、《预拌混凝土生产施工技术规程》DBJ13-42-201269、《纤维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JGJ/T221-201070、《海砂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JGJ206-201071、《自密实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JGJ/T283-201272、《高强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JGJ/T281-201273、《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145-200474、《混凝土结构工程无机材料后锚固技术规程》JGJ/T271-201275、《混凝土异形柱结构技术规程》JGJ149-200676、《钢筋焊接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114-200377、《现浇混凝土空心楼盖技术规程》JGJ/T268-201278、《冷轧带肋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95-201179、《装配箱混凝土空心楼盖结构技术规程》JGJ/T207-201080、《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技术规程》JGJ138-200181、《预制带肋底板混凝土叠合楼板技术规程》JGJ/T258-201182、《预制预应力混凝土装配整体式框架结构技术规程》JGJ224-201083、《无粘结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92-200484、《预应力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应用技术规程》JGJ85-201085、《混凝土基层喷浆处理技术规程》JGJ/T238-201186、《混凝土裂缝修补灌浆材料技术条件》JG/T333-201187、《泡沫混凝土》JG/T266-201188、《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89、《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50107-201090、《后锚固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208-201091、《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107-201092、《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201293、《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116-200994、《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95、《钢框胶合板模板技术规程》JGJ96-201196、《建筑工程大模板技术规程》JGJ74-200397、《液压爬升模板工程技术规程》JGJ195-201098、《滑动模板工程技术规范》GB50113-200599、《蒸压加气混凝土建筑应用技术规程》JGJ/T17-2008100、《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应用技术规程》DBJ/T13-29-2006 101、《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建筑技术规程》JGJ/T14-2011102、《多孔砖砌体结构技术规范》JGJ137-2001103、《石膏砌块砌体技术规程》JGJ/T201-2010104、《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223-2010105、《建筑用砌筑和抹灰干混砂浆》JG/T291-2011106、《后锚固填充墙拉结钢筋施工及验收规程》DBJ/T13-129-2010 107、《索结构技术规程》JGJ257-2012108、《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99-98109、《轻型钢结构住宅技术规程》JGJ209-2010110、《低层冷弯薄壁型钢房屋建筑技术规程》JGJ227-2011111、《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0018-2002112、《钢结构焊接规范》GB50661-2011113、《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81-2002114、《拱形钢结构技术规程》JGJ/T249-2011115、《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技术规程》JGJ82-2011116、《建筑钢结构防腐蚀技术规程》JGJ/T251-2011117、《钢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50621-2010118、《空间网格结构技术规程》JGJ7-2010119、《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JGJ214-2010120、《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JGJ103-2008121、《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09122、《机械喷涂抹灰施工规程》JGJ/T105-2011123、《抹灰砂浆技术规程》JGJ/T220-2010124、《建筑轻质条板隔墙技术规程》JGJ/T157-2008125、《木骨架组合墙体技术规范》GB/T50361-2005126、《防腐木材工程应用技术规范》GB50828-2012127、《外墙饰面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JGJ126-2000128、《建筑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JGJ110-2008129、《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 JGJ102-2003130、《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GJ/T139-2001131、《石材与金属幕墙工程技术规范》 JGJ133-2001132、《建筑涂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JGJ/T29-2003133、《建筑内外墙涂料涂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DBJ13-27-2008 134、《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135、《酚醛保温板外墙保温工程应用技术规程》DBJ/13-126-2010 136、《建筑外墙防水工程技术规程》JGJ/T235-2011137、《屋面工程技术规范》 GB50345-2012138、《倒置式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230-2010139、《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155-2007140、《硬泡聚氨酯保温防水工程技术规范》GB50404-2007141、《喷涂聚脲防水工程技术规程》JGJ/T200-2010142、《房屋渗漏修缮技术规程》JGJ/T53-2011143、《福建省古建筑屋面施工及验收规程》DBJ/T13-174-2013 144、《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617-2010145、《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200614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T50149-201014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2012 14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2-2012149、《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01-2010150、《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268-2008151、《建筑给水复合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T155-2011152、《钢塑复合压力管》CJ/T183-2008153、《埋地排水用钢带增强聚乙烯(PE)螺旋波纹管》CJ/T225-2011154、《建筑排水金属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127-2009155、《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CJJ89-201215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07157、《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05158、《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2006159、《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规范》GB50738-2011160、《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工程检测技术规程》JGJ/T260-2011161、《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50606-2010162、《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T50312-2000 163、《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JGJ176-2009164、《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JGJ/T129-2012165、《居住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技术规程》DBJ13-82-2006166、《居住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J13-83-2006167、《福建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J13-83-2013168、《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169、《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50618-2011 170、《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JGJ190-2010171、《建筑物倾斜纠偏技术规程》JGJ270-2012172、《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92-96173、《透水沥青路面技术规程》CJJ/T190-2012174、《预应力混凝土路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422-2007175、《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2012176、《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50502-2009177、《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178、《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179、《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180、《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181、《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128-2010182、《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2008183、《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JGJ231-2010184、《液压升降整体脚手架安全技术规》JGJ183-2009185、《钢管满堂支架预压技术规程》JGJ/T194-2009186、《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187、《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8-2010188、《塔式起重机混凝土基础工程技术规程》JGJ/T187-2009189、《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190、《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215-2010191、《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160-200819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19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194、《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195、《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04196、《建设工程施工重大危险源识与监控技术规程》DBJ13-91-2007197、《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标准》DBJ13-81-2006198、《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199、《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规定》建市(2009)248号200、《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20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8)166号202、《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09)254号203、《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建质(2003)82号204、《高大模板扣件式钢管支撑体系施工安全管理规定》闽建建(2007)32号205、《福建省建筑施工悬挑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若干规定》闽建科(2004)19号206、《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闽建建(2005)38号207、《关于建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性报告制度的通知》闽建建(2009)12号208、《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厦建工(2009)30号。
福建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38号]
![福建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38号]](https://img.taocdn.com/s3/m/64dd2c9e8662caaedd3383c4bb4cf7ec4afeb63f.png)
福建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38号)《福建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已经1996年5月2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陈明义1996年7月10日福建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系指通过地震地质、地球物理、地震学、地形变等综合研究后,预测场地周围未来一定年限内可能发生的地震及这些地震对场地的影响,并对场地内工程建设项目的抗震设防提出意见。
其主要工作内容有: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确定、地震小区划、场地震害预测、场址及其周围的地震稳定性评价等。
第三条省地震部门负责管理全省城镇、经济开发区以及重大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四条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可直接按《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所示的烈度作为工程的抗震设防标准。
第五条位于地震基本烈度区6度以上(含6度)区域的下列工程,可行性研究时,对工程建设场地必须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一)交通工程:1、公路与铁路干线的大型桥梁、中长以上隧道;2、铁路干线重要车站与铁路枢纽的通信、信号、行车、给水、电力等主要用房;3、高速公路、Ⅱ类以上机场,2万吨以上码头。
(二)能源工程:1、蓄水量1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和位于大、中城市区上游的I级挡水坝;2、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或规划容量8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3、装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上的水电厂或500千伏以上变电站、特别重要的220千伏变电站;4、省、地(市)级电力调度中心;5、核电站、核反应堆、核供热装置;6、供水、供气、供热、贮油工程。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检查指南表(新)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检查指南表(新)](https://img.taocdn.com/s3/m/f65c221259eef8c75fbfb348.png)
4、深基坑周边堆载、临边防护、临时用电是否符合专项方案要求。
5、机械设备施工与槽边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时是否采取有效措施。
6、深基坑有无设置有效的降排水措施、有无积水情况;深基础施工采用坑外降水,有无防止临近建筑物危险沉降措施。
7、上下基坑的安全通道是否符合要求。
8、是否还存在其他事故隐患或违章现象。
深基坑(槽),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的基坑(槽)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较复杂的基坑(槽)。
4、有无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不落实情况。
5、有无标识、警示重大危险源。
6、有无在醒目位置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公示。
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主要是指高边坡、深基坑(槽)、高大模板、大型建筑起重机械、脚手架、大型装配工程、地下暗挖工程、爆破工程及其他危险性大的施工作业活动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依据
资料检查内容
现场检查内容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监督检查指南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依据
资料检查内容
现场检查内容
备注
1
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重大危险源辨识》(GBl8218-2000)、《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建设工程施工重大危险源辨识与监控技术规程》(DBJ13-91-2007)、《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试行)(闽建建[2005]38号)、《关于建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报告制度的通知》(闽建建[2009]12号)等
1、建设单位有否组织专家对其设计方案进行专项论证,对高度超过8m,或虽未超过8m,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建筑边坡。建设单位有否组织省土木建筑学会专家库中不少于3人的专家对其设计方案进行专项论证,对高度超过15m,且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较复杂、工程影响较大,或者超过规范规定的建筑边坡。
浅析深基坑开挖及支护安全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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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分述如下 : () 1 杂填土 : 少数钻孔 有分布 , 厚度为 0 0 59 m。呈稍一 . ~. 2 0 中
密 状 , 份 主 要 由粘 性 土 新近 回 填 而 成 , 实 度 及 均 匀 性 较 差 , 成 密
力学强度较低 。
向设 置 ;
本 场地地下水位 年变化幅度 约为 1 m。根据场地地形地 貌特 3 征 , 地 地 区 气 候 特 点 , 下 室 防水 、 浮 设 计 的 最 高 地 下 水 位 场 地 抗
水 量 14 m 4 9月是 雨 季 ,0月 1 年 3月 是 旱 季 , 旱 季 多 4 4 m, ~ 1 次 年 平 均 降水 量 157 m。 2. a r
3
23 水文 资料 .
拟 建 场 地 地 下 水 主 要 赋 存 和 运 移 于 填 土 及 下 部 残 积 土 的 裂
隙中。 上部素填土为上层滞水 , 其余各含水层地下水类型属微承 压 水 。地 下 水 主 要 接 受大 气 降水 的下 渗 和 外 围地 下 水 的侧 向渗
2
粉质粘土 砂质粘土
1l 8 8 1. 8 3
3. 2o o 3. 30 0
1. 6O 0 2. 2O 0
3. 2O O 3. 30 0
1. 6o o 2. 2o o
2 工程气象、 地质条件和水文资料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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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厦蓉高速公路扩建工程A6合同段建设工程安全、环保与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清单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龙岩厦蓉高速公路扩建工程A6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目录第一部分法律、法规、规章本部分包含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福建省法规、部门(交通部、住建部、安监总局、质检总局、公安部、环保部等)规章、福建政府规章,所列时间为最新版本实施时间。
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主席令第51号,2006年6月29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1996年10月1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2011年7月1日)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2014年12月1日)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6号,2009年5月1日)6、《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2014年1月1日)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2015年1月1日)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2013年7月1日)9、《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2011年12月31日)1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2003年9月1日)二、行政法规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12日)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2014年7月29日)3、《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011年1月1日)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年6月1日)5、《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 2014年7月29日)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2009年5月1日)7、《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2001年4月21日)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2008年9月18日)9、《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91号,2011年12月1日)10、《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3号,1998年11月29日)三、部门规章(一)交通运输部部门规章1、《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16年第9号,2016年3月7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5号,2011年3月1日)3、《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5号,2015年1月1日)(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门规章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28号,2004年7月5日)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66号,2008年6月1日)3、《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2000年8月21日)(三)安监总局部门规章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16号,2008年2月1日)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修改),2015年7月1日)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修改),2015年7月1日)4、《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修改),2015年7月1日)5、《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2015年2月28日)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2009年5月1日)7、《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正),2015年4月2日)8、《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2009年7月1日)9、《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正),2015年4月2日)10、《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正),2015年4月2日)1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 2012年6月1日)12、《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2015年6月26日<修订>)13、《有限空间作业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9号,2014年9月29日)14、《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2014年12月10日)15、《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2012年06月01日)16、《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2012年6月1日)17、《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 2012年6月1日)18、《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1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2011年12月1日)20、《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2007年9月25日)(四)其他部门规章1、《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 2009年5月1日)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107号,2012年7月17日修订)3、《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1号,2012年11月1日)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2011年7月1日)5、《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5号,2009年7月3日)6、《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92号,2007年6月1日)7、《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5号,2002年5月1日)8、《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1号,2008年9月1日)9、《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4号,2011年1月1日)10、《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1号,2013年2月28日)(五)福建省地方法规、规章1、《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闽常[2008]12号,2008年12月1日)2、《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06号,2009年8月1日)五、规范性文件(一)国务院规范性文件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2004-1-9)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2010-7-19)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二)交通部规范性文件(三)住建部规范性文件3、《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2005-9-1)5、《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7]255号、2007-11-5)6、《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2008-6-1)7、《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2008-6-1)8、《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2008-5-13)9、《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文)10、《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09]254号,2009-10-26)1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建市[2010]68号,2010-5-4)14、《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2011-7-22)15、《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58号,2011-10-8)6、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7]257号)1、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建建[2000]230号)3、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建质[2003]82号)5、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6、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09]254号)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4、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号)5、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6、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5、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7]255 号);6、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建质[2007]257 号);7、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 号);8、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76 号);9、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121 号);10、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02]189 号);11、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质[2004]148 号);12、关于颁布《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建[2000]230 号);13、关于做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及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建发[2007]225号);14、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190号);15、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质[2004]59 号);16、《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号);17、关于印发《绿色施工导则》的通知(建质[2007]223 号);18、《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质[2004]75 号);19、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 号);20、关于印发《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和《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的通知(建质〔2003〕82 号)。
福州市深基坑与建筑边坡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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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福州市深基坑与建筑边坡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深基坑与建筑边坡工程的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在建工程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及开挖深度范围内属软土场地时开挖深度超过4 m(含4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情况、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的,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基坑开挖深度:指设计规定禁止堆载范围外沿最高处自然地面至底板(承台)垫层底的深度;底板垫层底的深度指距基坑边1。
0倍开挖深度范围内的底板垫层底深度(有密集承台或整片承台的,应算至承台垫层底)。
本规定所称建筑边坡,是指在建(构)筑物场地或其周边,由于建(构)筑物和市政工程开挖或填筑施工所形成的人工边坡和对建(构)筑物安全或稳定有影响的自然边坡;高度超过8m或虽未超过8m,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边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与建筑边坡工程,包括边坡与基坑支护、基底加固、地下水控制、地表水的疏导与排泄、土方开挖、基坑监测等内容.第三条本规定涉及基坑安全等级均按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BJ13—84-2006)划分。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含五区二市六县)深基坑与建筑边坡工程前期准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五条福州市建设局是本市深基坑与建筑边坡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深基坑与建筑边坡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深基坑与建筑边坡工程的日常监督工作。
第六条相关职能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深基坑与建筑边坡工程是否具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https://img.taocdn.com/s3/m/929f5ca36294dd88d0d26b90.png)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建[2009]24号各设区市建设局、房管局、园林局、公用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立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报告制度。
施工、监理、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施工、监理单位要按照《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报告制度的通知》(闽建建[2009]12号文)要求,强化各个环节管理,完善报告制度,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遏制重大事故发生。
二、建立重大危险源巡查检查制度。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根据重大危险源的分布特点、施工周期,实施重点监管,对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三、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要求,原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模板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闽建建[2003]47号)、《关于加强建筑模板工程钢管支撑体系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闽建建[2004]35号)、《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闽建建[2005]38号)、《关于印发〈高大模板扣件式钢管支撑体系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闽建建[2007]32号)中,涉及到需要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的有关模板支撑系统中的施工总荷载和集中线荷载、深基坑开挖深度及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规定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有不一致之处,均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福建省建设厅二○○九年六月十二日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们组织修定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深基坑与建筑边坡工程管理暂行规定35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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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深基坑与建筑边坡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深基坑与建筑边坡工程的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在建工程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及开挖深度范围内属软土场地时开挖深度超过4 m(含4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情况、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的,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基坑开挖深度:指设计规定禁止堆载范围外沿最高处自然地面至底板(承台)垫层底的深度;底板垫层底的深度指距基坑边1.0倍开挖深度范围内的底板垫层底深度(有密集承台或整片承台的,应算至承台垫层底)。
本规定所称建筑边坡,是指在建(构)筑物场地或其周边,由于建(构)筑物和市政工程开挖或填筑施工所形成的人工边坡和对建(构)筑物安全或稳定有影响的自然边坡;高度超过8m或虽未超过8m,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边坡。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与建筑边坡工程,包括边坡与基坑支护、基底加固、地下水控制、地表水的疏导与排泄、土方开挖、基坑监测等内容。
第三条本规定涉及基坑安全等级均按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BJ13-84-2006)划分。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含五区二市六县)深基坑与建筑边坡工程前期准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五条福州市建设局是本市深基坑与建筑边坡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深基坑与建筑边坡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深基坑与建筑边坡工程的日常监督工作。
第六条相关职能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深基坑与建筑边坡工程是否具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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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邻近的已建建(构)筑物、道路、管线及在建工程等安全和正常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4m(含4m)的基坑工程;或深度虽未超过4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工程。
本规定所称建筑边坡,是指建(构)筑物和市政工程开挖或填筑施工所形成的高度超过8m的边坡工程;或虽未超过规定高度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边坡工程。
本规定所称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包括边坡与基坑支护、地下水与地表水控制、土方开挖、基坑监测以及对周边建(构)筑物保护等内容。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不包括市政沟槽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涉及的建筑边坡和基坑,其安全等级均按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BJ13-84-2006)划分。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前期准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及其相关活动的管理。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应加强对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监管,加大检查频率,实施重点监管。
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应督促相关单位立即采取措施,及时改正并消除隐患;对相关单位存在违法违规或违反本规定危及质量安全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且按相关规定将不良行为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
第二章前期准备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应确保建筑边坡或深基坑工程邻近的已建建(构)筑物、道路、管线及在建工程等安全和正常使用。
工程勘察前建设单位应对建筑边坡或深基坑工程邻近的已建建(构)筑物、道路、管线及在建工程等现状进行调查,必要时应委托岩土工程咨询机构对建筑边坡或深基坑工程施工产生的周边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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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发文单位:福建省建设厅文号:闽建建[2005]38号发布日期:2005-8-3执行日期:2005-9-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工程勘察第四章工程设计第五章工程施工第六章监理、监测与检测第七章附则各设区市建设局、厦门市市政园林局、泉州市公用事业局:为加强我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和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人身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厅工程建设管理处。
二○○五年八月三日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和相邻建筑物和人身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边坡,是指在建(构)筑物场地或其周边,由于建(构)筑物和市政工程开挖或填筑施工所形成的人工边坡和对建(构)筑物安全或稳定有影响的自然边坡;高度超过8m或虽未超过8m,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边坡。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4m的基坑或深度虽未超过4m,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
本规定所称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包括边坡与基坑支护、地下水控制、地表水的疏导与排泄、土方开挖、监测等内容。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勘察前对建筑边坡或深基坑附近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现状,以及同期施工的相邻建设工程施工情况进行调查,并应当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测单位。
第五条前期的调查范围应为边坡及基坑可能的影响范围,且不小于边坡、基坑边线起,基坑开挖深度或边坡高度3倍的范围。
第六条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在施工前,应当邀请相邻房屋业主、市政、供电、供水、供气、通讯、城建档案等有关单位,就设计、施工方案征询相关各方意见;对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作进一步检查;对可能发生争议的部位应拍照或摄像,布设记号,作好原始记录,并经双方确认。
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在建设过程中要确保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的安全及正常使用。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且有经验的建筑边坡及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单位。
建筑边坡或基坑的支护与土方施工工程应一并发包,不得肢解发包。
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按规定计价的专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费。
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不按经审查确定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不得压缩合理工期和削减施工过程中的监测项目。
第八条建筑边坡高度超过15m、深基坑工程地下室二层以上(含二层,深度超过7m),且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较复杂、工程影响较大,或者超过规范规定的,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应组织省土木建筑学会专家库中不少于3人的专家进行专项论证(专家库名单由省土木建筑学会公布)。
其余的建筑边坡和深基坑工程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进行专项论证。
施工图设计文件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时,应附专项论证意见。
第九条建设工程相邻有多项建设工程相继施工时,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措施,共同作好协调、配合工作,避免对相邻建设工程产生不良影响和造成损失。
第十条建筑边坡和基坑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或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十一条对已完工投入使用的建筑边坡,建设单位应在汛前及汛期组织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对其支护结构、排水系统,进行全面检查,发现有损坏、堵塞、地表水排泄不畅或有给排水管道破裂漏水现象应进行处理,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三章工程勘察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对建筑边坡或深基坑工程建设地域进行勘察,了解工程建筑地域及周边环境的地质情况,为边坡与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地质资料及设计参数(需注明试验方法)。
第十三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规范、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制定勘察纲要,并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方可实施。
勘察报告应当按技术规范和经审定后的勘察方案编写。
需做地质灾害评估的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勘察单位应当做好勘察报告提交后的服务工作。
当工程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勘察单位应当作好配合工作。
第四章工程设计第十五条建筑边坡等岩土工程的设计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岩土工程设计资质,其中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范围的边坡及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具有岩土工程设计甲级资质,设计文件应由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参与。
第十六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地质情况、周围环境、主体设计要求和施工条件等进行多方案比较,优化设计。
提供论证的设计方案应当包括支护结构、挖土、降排水措施、地表水的排泄与疏导、环境保护、监测、应急措施等内容,工程设计计算和分析必须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标准、规范进行,符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
设计文件应明确提出避免对周围环境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造成损害的技术要求和措施。
设计降排水系统时,必须考虑坑(坡)内外降(排)水对邻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及边坡或基坑侧壁等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并应有避免造成结构性损坏措施和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指导意见。
设计图纸及文件必须注明支护结构、周边重要建(构)筑物、重要管线及周边土体的控制变形值。
第十七条采用土钉墙支护时,软土基坑开挖深度不得大于4m,建筑边坡高度不得大于15m,设计时应包括土钉墙支护设计、施工工艺要求。
对建筑邻近有重要建筑物、构筑物、重要交通干线或重要管线的地段不宜采用土钉墙支护。
第十八条采用重力式结构、悬臂桩支护时,基坑深度不宜大于6米,且不得用于无良好持力层(或嵌固层)的深厚软土基坑。
第十九条设计单位应当作好技术交底和工程施工过程的技术服务工作,及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
发现实际情况与勘察、设计不符或者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会同建设、勘察、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研究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补充勘察要求和修改设计,并按有关规定程序和要求执行。
第五章工程施工第二十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将其分项工程(除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外),依法发包给具有专项资质的专业施工单位施工。
专业施工单位不得再进行分包。
第二十一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勘察报告及环境资料,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专项施工方案除应当具有常规的内容外,还应包括施工安全措施、环境保护措施,监控措施和应急抢救预案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其中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范围的边坡及基坑工程专家组,外单位专家应占60%以上。
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审批后方可实施,施工中不得修改。
确需修改的,应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同意,并提出是否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有必要的,应当重新组织论证、审查。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质量技术的管理,做好技术交底,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质量安全有关规范等组织施工。
及时了解和分析监测信息,对可能出现的险情应有预见,应具备周密的防范和应急措施,并及时与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沟通。
第二十四条施工总承包单位与专业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施工现场必须采取有效的防范爆破、预防火灾、保护环境等措施,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若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第二十五条基坑开挖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地下结构工程的施工,严禁基坑长时间暴露。
边坡开挖应按设计要求及时进行支护结构的施工及坡面防护。
第六章监理、监测与检测第二十六条监理企业应根据规范、设计文件、评审意见、施工组织设计等有关资料文件,编写工程监理大纲和实施细则,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部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
其中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范围的边坡及基坑工程应配备注册资格岩土工程师。
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理规范、监理大纲,对边坡或深基坑工程进行质量安全监理。
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在工程监理中,应把如下内容作为监理工作重点:(一)核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测等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是否满足要求;(二)检查和督促设计、施工、监测方案的实施;(三)检查和督促现场施工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各项技术措施的落实。
第二十八条边坡与基坑监测和需要进行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地下水位等监测应当委托有岩土工程监测资质的工程监测单位承担。
属于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范围项目必须委托岩土工程监测甲级资质的监测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监测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报告、设计文件要求的变形值界限和施工组织设计等有关监测要求,制定监测方案,并送施工单位,连同施工方案由专家组一起论证。
监测单位应按规范及方案作好边坡与深基坑工程施工期间边坡及基坑和周围环境的全过程监测工作。
第三十条在遇到台风暴雨季节及地下水位涨落大,地质情况复杂等情形时,监测单位应当加强对边坡及深基坑和周围环境的变形、地下水位变化、地表水的排泄情况等观察,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书面形式报告建设、设计、施工单位。
第三十一条监测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通报监测分析情况,提出合理建议。
监测采集数据已达报警界限时,应当立即通知有关各方采取措施,必要时应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建筑边坡与基坑工程施工应按相应的标准、规范及设计文件要求进行工程质量检测。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委托检测单位对支护结构体系、排水系统、止水帷幕适时进行质量检测;检测部位应具有代表性,检测数量满足规范及设计要求。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建设厅水恩,乃幸福之源也。
鱼离不开水,人离不开亲人和朋友,当你处于逆境和灾难时,帮助你一臂之力,渡过难关的人,都是你的亲人和朋友。
吃水不忘挖井人,度过苦难,不能忘记援助过你的人。
知恩图报,善莫大焉。
一个人要想获得幸福,必须懂得感恩。
生活需要一颗感恩的心来创造,一颗感恩的心需要生活来滋养。
一饭之恩,当永世不忘。
顺境里给你帮助的人,不能全部称作朋友,但是能够在你逆境时依然愿意援助你,走出困境的人,一定是你要用一生去感谢和珍惜的人。
唐代李商隐的《晚晴》里有这样一句诗:天意怜幽草,人间重晚晴。
久遭雨潦之苦的幽草,忽遇晚晴,得以沾沐余辉而平添生意。
当一个人闯过难关的时候,一定要记住那些支撑你,陪你一起走过厄运的朋友和亲人,这个世界谁也不亏欠谁,帮你是情分,不帮你是本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