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镇域村庄布局规划编制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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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镇域村庄布局规划编制要点
一、总则
1.为贯彻中央关于统筹城乡发展的政策要求,适应武汉市域城乡发展的新形势,指导村庄布局规划的编制,引导政府公共财政向农村地区的合理投放,特制定本要点。
2.本要点的适用范围为武汉市东西湖区、汉南区、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各镇(乡、街、场)的村庄体系规划,洪山区三环以外的乡镇可参照执行。
3.镇域村庄体系规划应以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等上位规划为指导,同相应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交通水利、自然灾害防治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4.编制镇域村庄体系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指导、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5.镇域村庄布局规划的期限一般为10-15年。
二、规划依据
1.建设部《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2.《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建规[2006]183号)
3.《关于村庄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村[2005]174号)
4.《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
5.武汉市及各区城镇体系规划
6.各区村镇总体规划
7.各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
8.其它相关法规及政策规定
三、规划目标和原则
1.规划目标
以县(市、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确定村庄空间布点形式(就地发展、撤并、迁移),村庄集聚规模和村庄数量,进行村庄布点,规划镇域产业布局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区域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2.规划原则
(1)按照因地制宜、规模适度、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从农村实际出发,促进村庄适度集聚和逐步迁并。
(2)遵循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集约发展的原则,节约利用土地资源,集约配置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3)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区分缓急,注重实施,保证城乡协调发展和各项建设在时间和空间上的有序结合。
四、规划内容
1.基础资料收集。开展镇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自然环境、人口、土地利用、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现状等基础资料的收集工作;进行村民生产生活意愿的调研,作为规划编制的重要参与依据。
2.制定镇域城乡统筹发展策略。预测城镇人口及村庄人口发展规模,提出人口空间转移的方向和目标;研究镇域产业发展与布局现状,分析镇域村庄发展的特色和村民生产生活的特点,明确产业发展方向和重点。
3.提出村庄布局的基本原则,确定村庄体系结构。确定村镇层次等级,重点确定各级村庄空间结构、规模结构、职能分工,确定村庄的保留、撤并及迁移方案。
4.统筹布局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确定配置标准。对道路、供水排水电力电信、垃圾收集、牲畜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用地范围,以及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作出具体安排,明确规划区范围和建设要求。
5.制定近期建设规划。依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分阶段实施的目标及重点,提出近期内重要基础设施、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时序和选址等。
6.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建议。
五、村庄布局规划指导
1.编制村庄布局规划必须对镇域村庄现状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作好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需收集的基础资料一般包括:
(1)市(区、镇)城镇体系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对本规划的要求;
(2)现状人口规模与分布;
(3)现状公共设施分布;
(4)现状基础设施布置;
(5)区域内历史文化、风景名胜等资料;
(6)区域内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等资料;
(7)符合规划编制要求的地形图资料;
(8)有关各乡镇及村庄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2.编制村庄布局规划应对村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优势和制约因素、建设条件进行研究分析,综合评价镇域村庄发展的条件和主要问题,为确定村庄布局提供依据。主要内容包括:
(1)工业化、城镇化对村庄发展的影响分析;
(2)农村生产生活方式变革对村庄分布的影响分析;
(3)人口发展和劳动力就业分析;
(4)区位与交通条件的分析;
(5)基础设施、社会服务设施和防灾抗灾能力的分析;
(6)土地利用、水利工程等基础设施、风景旅游、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对村庄发展的影响分析。
3.依据本区域体系系规划等上位规划预测镇域、村庄人口发展总规模。参照《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对人口规模进行预测。
村庄人口规模应与农业生产特点、耕作半径相适应。按先中心村后基层村的顺序确定,综合考虑耕地资源、生产工具、机械化程度、产业类型、人口密度、经营规模、公共服务设施项目配置等因素。
村庄人口规模的确定应与村庄重组、撤并的进程和潜在的发展能力相适应。
4.村庄职能和等级结构
(1)等级结构
参照《村镇规划标准》,分为镇、中心村、基层村等三个职能等级。
镇指建制镇或集镇,一般是镇域行政中心,设有基本的生活设施和部分公共设施。
中心村一般是村民委员会所在地,是村镇中从事农业、家庭副业和工业生活活动的较大居民点,拥有为本村庄和附近村庄服务的一些基本的生活服务设施。
基层村是中心村以外重点发展的村庄,每个行政村不多于3个,是从事农业生活活动的最基本居民点,设有简单的生活服务设施。
(2)职能分工
镇具有工业、交通、贸易、商业、农业服务、旅游等职能。
中心村有种植业、林业、牧业、渔业、养殖业和传统手工业、农产品加工、旅游、历史文化名村、交通枢纽、公共服务中心等职能。
基层村以居住和农业生产为主要职能。
5.村庄空间布局
村庄空间布局规划应以所在城镇为中心,对村庄进行合理布局,并对主要建设项目进行综合部署。
(1)中心村确定的原则
——每个行政村原则上最多只设一个中心村;
——交通条件好,现状有通村公路;
——现状居住人口一般在300人以上;
——有水源地和集中供水条件(山区离山泉2公里范围内);
——与镇区和其它中心村、基层村有合理的间距。
(2)村庄发展可分为新建、保留、逐步撤并等三种基本类型。
新建——根据城市规划或村庄发展需要进行迁村并点或整体搬迁新建的村庄。
保留——现状农居点有一定规模,具有一定发展潜力,对周边村庄人口有较强集聚作用,允许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各项建设。
逐步撤并——现状规模偏小,没有基本农田或农业产业支撑;不通公路或缺乏基本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处在文物古迹、水源地、风景名胜区、生活和自然保护区、分蓄洪区等范围内,村庄发展受到制约;生态环境恶劣,没有发展潜力的村庄,实行萎缩性管理,禁止农居点内的一切建设活动。
(3)村庄迁并的流向
——经济不发达的向经济较发达或发展潜力大的地区集中;
——人口规模较小居民点向人口规模较大居民点集中;
——镇区周边居民点向镇区集中;
——都市发展区的居民点向城镇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