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探视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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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某、刘某探望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邵某、刘某探望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邵某、刘某探望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探望权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5【案件字号】(2020)皖12民终179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丹丹马林刘媛【审理法官】刘丹丹马林刘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邵丹妹;刘冰冰【当事人】邵丹妹刘冰冰【当事人-个人】邵丹妹刘冰冰【代理律师/律所】曹嘉惠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刘军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曹嘉惠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刘军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曹嘉惠刘军【代理律所】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邵丹妹【被告】刘冰冰【本院观点】邵丹妹与刘冰冰离婚后,邵丹妹有权探视婚生女刘佳彤。

【权责关键词】撤销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邵丹妹与刘冰冰于2019年1月22日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刘佳彤由刘冰冰抚养,邵丹妹可探视孩子(每周六或周日探视)。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邵丹妹与刘冰冰离婚后,邵丹妹有权探视婚生女刘佳彤。

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邵丹妹可在每周六或周日探视孩子,该约定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

一审法院判决邵丹妹每个月可探视两次婚生女刘佳彤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邵丹妹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20)皖1282民初552号民事判决;二、本判决生效后,邵丹妹可在每周六或周日探视婚生女刘佳彤,刘冰冰有协助义务。

一审案件受理费40元,由上诉人邵丹妹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邵丹妹负担40元,被上诉人刘冰冰负担4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魏某、王某4等探望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魏某、王某4等探望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魏某、王某4等探望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探望权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28【案件字号】(2021)川19民终68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曾学原何奇林杨璐菥【审理法官】曾学原何奇林杨璐菥【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魏红梅;王仁昌;李明芝【当事人】魏红梅王仁昌李明芝【当事人-个人】魏红梅王仁昌李明芝【代理律师/律所】何文林四川万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何文林四川万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何文林【代理律所】四川万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魏红梅【被告】王仁昌;李明芝【本院观点】探望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对未与之共同生活的子女进行探视、看望、交往的权利。

探望权的行使应当以子女利益为中心,以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判断标准。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基本原则法定代理人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其他案件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相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探望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对未与之共同生活的子女进行探视、看望、交往的权利。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祖父母是否享有对子女已经死亡的孙子女的探望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作为一项权利,探望权是亲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法律将探望权行使的权利主体或协助的义务主体限定在父母,并未扩充到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或兄弟姐妹。

故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或兄弟姐妹等其他近亲属不是探望权主体,不享有探望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五起探望权纠纷典型案例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五起探望权纠纷典型案例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五起探望权纠纷典型案例近年来,探望权纠纷案件数量增长明显,其中的新问题、新现象层出不穷。

对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结合具体案例,对探望权案件中的突出问题进行解读,并就减少案件矛盾和促进纠纷解决提出建议。

(案例中当事人均为化名)【案例一】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王莹与李强双方曾系夫妻关系,于2012年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6岁的婚生子李晓归李强抚养,王莹每月享有探望儿子三次的权利。

但自离婚一年后,王莹在外地工作、生活,李强认为王莹跟孩子相见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拒绝王莹继续探望儿子。

王莹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王莹对其儿子享有探望权,每月可探望三次;如遇法定节假日超过三天,可以带回家一次;如遇法定节假日超过七天,可以带回家三天;寒假可以带回家15天;暑假可以带回家25天;李强负有协助义务。

【法官说法】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李强和王莹离婚后,婚生之子李晓由李强抚养,王莹有探望的权利,李强自然有协助的义务。

探望子女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

任何情况下,孩子都需要来自父母双方的共同关爱。

现王莹要求探望李晓理由正当,法院应予支持。

王莹探望孩子的方式,应以确保王莹与李晓稳定的母子感情交流,并有利于李晓的身心健康和正常稳定的生活条件为原则。

现今李晓年纪尚小,一月三次探望不利于孩子的稳定生活和学习,王莹要求将孩子接走以及节假日、寒暑假长期的探望目前亦不具备现实条件。

王莹的探望时间由法院结合具体案情与李晓的生活、学习情况予以判定。

法院判决王莹可每月探望李晓两次,李强可在场陪同。

【普法提示】探望权,也称探视权,是指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配偶一方依法享有的在一定时间,以一定的方式探视、看望子女的权利。

探望权制度是一种保障亲情交流和维系的法律形式。

探望的行使不仅可以满足父母对子女的关心、抚养和教育的情感需要,同子女保持密切的往来,还以增进父母子女的沟通和交流,减轻子女的家庭破碎感为目的,实践证明,探望权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佟某、杜某探望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佟某、杜某探望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佟某、杜某探望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探望权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29【案件字号】(2021)辽05民终126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艳玲刘杰王国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佟洋;杜卉丹【当事人】佟洋杜卉丹【当事人-个人】佟洋杜卉丹【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佟洋【被告】杜卉丹【本院观点】杜卉丹、佟洋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杜卉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佟洋应提供必要的条件使杜卉丹的探望权得以实现,不得无故予以阻止或设置障碍。

【权责关键词】无民事行为能力新证据诉讼请求撤诉反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杜卉丹、佟洋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杜卉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佟洋应提供必要的条件使杜卉丹的探望权得以实现,不得无故予以阻止或设置障碍。

故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佟洋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佟洋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上诉人佟洋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1 08:09:23【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杜卉丹、佟洋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佟画(××××年××月××日出生)。

2020年11月26日,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辽0502民初17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杜卉丹、佟洋离婚,婚生女佟画同佟洋共同生活,杜卉丹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633元。

陆建阳、赵丽娜探望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陆建阳、赵丽娜探望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陆建阳、赵丽娜探望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探望权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8【案件字号】(2020)浙01民终830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韦薇【审理法官】韦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陆建阳;赵丽娜【当事人】陆建阳赵丽娜【当事人-个人】陆建阳赵丽娜【代理律师/律所】陈瑞慧浙江四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瑞慧浙江四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瑞慧【代理律所】浙江四乔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陆建阳【被告】赵丽娜【本院观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权责关键词】重大误解撤销代理实际履行新证据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独任审判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

上诉人以签订该协议时,调解员的释明导致其对探望权利的频次产生重大误解为由主张增加探望频次,但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之前其一直未主张撤销双方对于探望频次的约定。

且现在距离双方协议离婚时间并不长,情势与当时相比并未发生显著变更,故本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但至于每次探望时长和方式,根据双方提交的短信材料,双方对此并未达成一致意见。

一审确认的探望时长过短,不利于上诉人与孩子的亲子关系的培养以及孩子身心的健康成长,本院对此予以纠正。

综上,一审判决实体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9民初9766号民事判决。

孩子探视权起诉书(精选3篇)

孩子探视权起诉书(精选3篇)

孩子探视权起诉书(篇一)此文档协议是通用版本,可以直接使用,符号*表示空白。

原告:*****,男,****年*月*日生,汉族,****市,***公司职工,住*******路***号***小区*单元*号。

被告:*****,女,****年*月*日生,汉族,****市人,住*******路***号***小区*单元*号。

诉讼恳求:******准予原告每月探望婚生女儿****两次,详细方式为每月其次及第四个周五下午由原告至学校将****接回原告住处,周一上午自行送****返校。

寒暑假由原被告轮番抚养。

事实与理由:***********年**月*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自行至*******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当时商定婚生女儿****由被告抚养。

但对于原告的探望权未作商定。

原告每每要求探望****时,均被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或有意造成各种阻碍,严峻影响原告与****的父女亲情。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恳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此致********法院具状人:*********年*月*日孩子探视权起诉书(篇二)[律师姓名]律师事务所名称联系地址联系电话邮箱[日期][法院名称][法院地址]案号:[案号]原告:[原告姓名][原告联系地址][原告联系电话][原告邮箱]被告:[被告姓名][被告联系地址][被告联系电话][被告邮箱]摘要:本案为一起关于孩子探视权的诉讼案件。

原告作为孩子的父亲(或母亲),要求获得对孩子的合理探视权。

根据现有证据和相关法律法规,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按照一定的探视周期和方式执行探视权。

正文:一、案件的基本事实和争议焦点[在这一部分写明案件的基本事实,包括原告与被告的关系,孩子的身份以及存在的争议焦点。

涉及与孩子探视相关的具体时间、地点等问题,请提供证据支持]二、适用法律法规[详细列举适用的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家庭法、婚姻法等。

并在此部分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孩子探视权的规定和保护]三、原告的诉讼请求[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包括但不限于获得孩子的正常探视权、制定具体的探视周期、确定探视方式等]四、证据1. 原告提供的证据:[列举原告提供的证据,如通信记录、照片、见证人证词等]2. 被告提供的证据:[列举被告提供的证据,如通信记录、照片、见证人证词等]五、法律支持及分析[在此部分阐明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证据进行评析和解释,证明原告有权获得孩子的合理探视权]六、请求判决综上所述,原告请求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按照具体的探视周期和方式执行探视权;2. 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子女的探视权范文

子女的探视权范文

子女的探视权范文亲爱的[对方姓名]:咱们虽然分开了,但孩子永远是我们之间最重要的联系。

今天咱就好好聊聊孩子的探视权这事儿,也把它写下来,省得以后有啥误会。

首先呢,我觉得咱得保证孩子能感受到爸爸妈妈满满的爱,这探视权就是爱的传递通道。

一、探视的频率。

1. 常规探视。

我想每周至少能有[X]次的探视机会。

比如说周末,我可以在周六或者周日选一天带孩子出去玩。

咱们可以灵活安排,如果这个周末我有事不能按计划来,咱们可以提前商量,换到下一周或者其他合适的时间。

这就像搭积木,一块不合适,咱就换一块,总能搭出个完美的造型来。

2. 特殊日子探视。

像孩子的生日、儿童节、圣诞节这些特殊又好玩的日子,我可不想错过。

不管那天是周几,我都希望能陪在孩子身边,一起庆祝。

这就好比过年放鞭炮,少了谁都觉得不够热闹,我在这些日子陪着孩子,那才叫完整的节日呢。

二、探视的方式。

1. 外出游玩。

2. 在家陪伴。

有时候也想就在家里和孩子一起待着。

我可以给孩子做他最爱吃的菜,像他喜欢的红烧肉,炖得软软的,入口即化。

然后我们一起看看动画片,或者玩他那些超级酷的玩具,搭搭乐高积木,创造出一个超级英雄的城堡。

孩子在自己熟悉的家里,会更放松,也能感受到家的温暖。

三、双方的配合。

1. 信息沟通。

咱们得随时保持联系。

我要是有什么关于孩子的想法或者计划,会提前跟你说。

你要是孩子有啥特殊情况,比如说生病了或者学校有啥重要的事情,也得告诉我。

这就像两个人一起接力跑,得把交接棒稳稳地递过去,这样孩子才能跑得更顺。

2. 尊重孩子意愿。

咱们都得尊重孩子自己的想法。

如果孩子说今天想跟爸爸或者妈妈多待一会儿,咱们可不能硬拉着他走。

孩子就像一个小裁判,他的决定我们得尊重,这样他才能感受到自己是被重视的,也会更快乐地成长。

[你的姓名][日期]。

蔡某2、潘某探望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蔡某2、潘某探望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蔡某2、潘某探望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探望权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12【案件字号】(2020)黔02民终269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蒙彩虹朱会峰徐芳【审理法官】蒙彩虹朱会峰徐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蔡进刚;潘芹【当事人】蔡进刚潘芹【当事人-个人】蔡进刚潘芹【代理律师/律所】潘晓东贵州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潘晓东贵州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潘晓东【代理律所】贵州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蔡进刚【被告】潘芹【本院观点】关于争议焦点一,上诉人主张其在本案中仅请求法院明确孩子上初中前的探望时间,而一审同时判决初中后的探望时间超过诉讼请求。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简易程序法院调解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一,上诉人主张其在本案中仅请求法院明确孩子上初中前的探望时间,而一审同时判决初中后的探望时间超过诉讼请求。

经查,探望权属于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享有的权利,上诉人在起诉时仅要求明确孩子上初中前的探望时间,对初中后的探望未提起诉请,一审判决对孩子上初中后的探望时间一并处理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故二审予以纠正。

关于争议焦点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在离婚时已经就探望孩子的次数达成一致意见,因具体时间未明确导致执行中产生分歧,根据双方约定探望次数为初中前四次,初中后八次的内容,结合双方以往履行情况,应予明确该一次为一天,即为上诉人每周六上午九时于被上诉人处接走孩子,于第二日即周日上午九时送回被上诉人处。

探视权起诉状范本

探视权起诉状范本

探视权起诉状范本原告:张三被告:李四案号:XXXXX一、案情概述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李明,现年5岁。

自结婚起,原告向来忍受被告对其及子女探视权的侵害和限制,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维护自己及子女的合法权益,原告不得不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事实和理由1. 被告无故限制原告与子女的探视权:自去年起,被告开始无故限制原告与子女的探视权,以各种借口拒绝原告与子女见面。

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恢复探视权,但均被无视。

2. 被告对子女的探视权的限制对子女成长造成为了不良影响:被告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正常成长。

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请求,希翼能够与子女共同照应和抚养子女,但被告对此置之不理。

3. 被告对原告的人身权利的侵害:被告在婚姻关系中多次对原告进行家庭暴力,造成原告身心受伤。

原告多次报警,但被告未受到有效处罚,继续对原告进行侵害。

4. 原告对子女的爱护和教育能力:原告是一位负责任、有良好教养和爱护子女的父亲。

原告具备独立抚养和教育子女的能力,能够为子女提供稳定的成长环境和良好的教育资源。

三、请求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原告请求法院作出以下判决:1. 被告恢复原告与子女的探视权:被告应即将恢复原告与子女的探视权,确保原告能够与子女保持正常的亲子关系。

2. 被告住手对原告的侵害:被告应即将住手对原告的人身权利的侵害,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和侵害行为。

3. 原告独立抚养子女:鉴于被告对原告和子女的侵害行为,原告请求法院判决原告独立抚养子女,并赋予原告与子女相应的抚养费和教育费。

4. 其他合理的救济措施:原告请求法院根据案情赋予其他合理的救济措施,以保障原告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四、证据原告将提供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 原告与被告的结婚证书及户口簿;2. 原告与被告的子女的出生证明;3. 原告多次要求恢复探视权的书面函件和聊天记录;4. 原告向警方报案的报案记录和调查笔录;5. 原告的亲友证言和医院的诊断证明,证明被告对原告的侵害行为。

离婚协议书子女探视权(协议示范样本)

离婚协议书子女探视权(协议示范样本)

离婚协议书子女探视权(协议示范样本)The right holder clarifies the fulfillment of his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and clarifies the matters that the right parties have done within the time limit.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YK-HT-0295 离婚协议书子女探视权(协议示范样本)《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带孩子的一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带孩子一方及其家人不得阻挠。

在离婚协议中,探视权往往不被当事人所重视,只是在离婚协议中简单写上孩子归某方抚养,对于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有明确约定的不多,导致离婚后一旦产生争议,还要再次通过法院确认,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

因此,必须十分重视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探视权的相关规定。

以下是一份离婚协议中的关于子女探视的约定:双方婚生女小华(1999年4月3日出生离婚协议书中随女方生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到独立生活止。

男方每月享有两次探视权,在每个月的单周六上午十点到女方处接小华,在次日周日下午六点前将小华送回。

遇有特殊情况,探视时间、方式由双方约定。

上面案例中的约定,也可能在实际操作中遇到问题。

比如,以上案例中男方想带孩子出国旅游,但女方不同意,双方僵持不下,男方一气之下利用探视机会将小华带走,女方即使报警,警署也不好处理,居委会不能起到关键作用。

如要避免这种情况发生,最好在协议中再约定男方将子女带出女方所在地的条件和程序,如果一方违反了,自然可以通过相关救济途径解决,甚至追究男方的违约责任。

一般而言,在你们的离婚协议中,约定每月探视的次数不宜过多,若探视过度频繁,会给双方带来很多不便,并会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

戴文光、冯媛媛探望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戴文光、冯媛媛探望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戴文光、冯媛媛探望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探望权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08【案件字号】(2021)辽06民终150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峻峰关爽王玉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戴文光;冯媛媛【当事人】戴文光冯媛媛【当事人-个人】戴文光冯媛媛【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戴文光【被告】冯媛媛【本院观点】本案审理的焦点问题是,一审判决上诉人对戴某的探视时间和方式是否正确。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23 02:09:55戴文光、冯媛媛探望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辽06民终1508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戴文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霞(系戴文光母亲),住丹东市振兴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媛媛。

审理经过上诉人戴文光因与被上诉人冯媛媛探视权纠纷一案,不服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2021)辽0603民初1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戴文光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的探视方式及时间;2、请求被上诉人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1、原审判决上诉人每周仅有两小时的探望时间,时间过短,不符合情理、不利于父子亲情的培养。

首先,上诉人理解孩子学习竞争压力大,时间紧张,但与学业相比,身心健康更为重要。

增加孩子与父亲的及时沟通和感情培养,并不是耽误孩子学业,而是让孩子舒缓压力、回归亲情的积极方式。

既然被上诉人也认可孩子正处于青春期、尤为关键,那么孩子在此时就更需要父亲的正确指引和疏导,法院判决每周仅两小时的见面时间,除去吃饭休息,基本是流于形式,无法从根本上实现上诉人享有的合法探视权。

国外亲情法律案例(3篇)

国外亲情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亲情是人生中最珍贵的情感之一,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亲情关系也可能引发法律纠纷。

本文将介绍一起国外亲情法律案例,分析家庭监护权的争夺与维护过程,以期为我国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借鉴。

二、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对跨国夫妇,夫妻双方均为中国公民,婚后在加拿大生活。

婚后,双方育有一子,因工作原因,丈夫将妻子和儿子送回中国生活。

不久后,夫妻双方因感情破裂,丈夫向加拿大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获得儿子的监护权。

三、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1. 加拿大法院是否承认中国法院的离婚判决;2. 加拿大法院是否应将儿子的监护权判给父亲。

四、案件审理过程1. 离婚判决的承认加拿大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首先审查了中国的离婚判决。

根据加拿大法律,若要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需满足以下条件:(1)离婚诉讼在外国法院提起;(2)离婚诉讼的被告在外国法院出庭;(3)离婚判决符合加拿大法律的基本原则。

经审查,加拿大法院认为中国的离婚判决符合上述条件,遂承认了中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2. 监护权的争夺在承认离婚判决后,加拿大法院开始审理儿子的监护权问题。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儿子的最佳利益;(2)双方父母在抚养儿子方面的能力;(3)双方父母的监护权争夺原因。

1)儿子的最佳利益加拿大法院认为,儿子的最佳利益是监护权争夺的核心。

法院认为,儿子的成长环境、教育、身心健康等因素均应纳入考虑范围。

2)双方父母在抚养儿子方面的能力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分别评估了父亲和母亲在抚养儿子方面的能力。

父亲在加拿大生活多年,具有较强的经济条件,且对儿子关爱有加;母亲在中国生活,对儿子成长环境较为熟悉,但在经济条件方面相对较弱。

3)双方父母的监护权争夺原因法院认为,父亲提出监护权争夺的原因是因感情破裂而离婚,而非对儿子的抚养能力产生质疑。

五、判决结果加拿大法院在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后,判决将儿子的监护权判给父亲。

法院认为,尽管母亲对儿子成长环境较为熟悉,但父亲在抚养儿子方面的能力和经济条件更为优越,且对儿子关爱有加,有利于儿子的健康成长。

法律容人情案例(3篇)

法律容人情案例(3篇)

第1篇在我国,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然而,法律并非铁板一块,它也容许人情在其中发挥作用。

本文将讲述一起特殊的抚养权纠纷案,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如何在尊重人情的基础上,寻求公正与和谐。

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化名)与被告李某(化名)原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小明(化名)。

由于双方性格不合,感情破裂,于2018年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中约定,小明由张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

然而,离婚后不久,张某因工作原因需要外出,将小明送至李某处暂时抚养。

在此期间,李某与小明相处融洽,小明也对李某产生了深厚的感情。

然而,张某外出工作的时间越来越长,小明在李某处的日子也越来越多。

张某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便与李某协商,希望将小明的抚养权转归李某。

李某虽然同意,但双方在抚养费和探望权等问题上产生了分歧。

二、法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抚养权归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由此可见,抚养权的归属应当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原则。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离婚后,小明已超过哺乳期。

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应当协商确定抚养权。

然而,由于双方在抚养费和探望权等问题上存在分歧,导致抚养权归属问题无法协商一致。

三、人情因素考量在本案中,人情因素成为影响抚养权归属的关键。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小明的意愿:小明在李某处生活得非常愉快,对李某产生了深厚的感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受保护、受尊重的权利。

”因此,小明的意愿应得到充分考虑。

2. 李某的抚养能力:李某具备抚养小明的条件,能够为小明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

李某与小明相处融洽,能够满足小明的情感需求。

3. 张某的实际困难:张某因工作原因需要外出,无法亲自照顾小明。

张某表示,若将抚养权转归李某,自己将尽力履行探望权,保障小明的成长。

2024离婚案例子女探视权协商书面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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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离婚案例子女探视权协商书面模板本合同目录一览1. 子女探视权的定义与范围1.1 定义1.2 范围2. 双方父母的权利与义务2.1 权利2.2 义务3. 子女探视的具体安排3.1 探视时间3.2 探视地点3.3 探视方式4. 特殊情况下的子女探视4.1 特殊情况定义4.2 特殊情况下探视权的规定5. 子女意愿的考虑5.1 子女意愿的重要性5.2 子女意愿的采集与考虑6. 变更与终止探视权6.1 变更探视权的情形6.2 终止探视权的情形7. 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7.1 违约责任7.2 争议解决方式8.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8.1 生效条件8.2 变更条件8.3 终止条件9. 其他条款9.1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9.2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10. 附件10.1 相关法律文件10.2 子女的出生证明及其他相关文件11. 签署日期与地点11.1 签署日期11.2 签署地点12. 双方父母的签名12.1 甲方签名12.2 乙方签名13. 见证人签名13.1 见证人签名14. 合同副本14.1 甲方副本14.2 乙方副本14.3 见证人副本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子女探视权的定义与范围1.1 定义本合同所称子女探视权,是指双方父母在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享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探望、看望子女的权利。

1.2 范围子女探视权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探望子女的生活、学习情况,参加子女的生日、节假日等重要活动,以及与子女进行必要的沟通和交流。

第二条双方父母的权利与义务2.1 权利双方父母都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探视子女。

2.2 义务双方父母应当尊重对方的探视权,如实告知对方子女的生活、学习情况,并协助对方行使探视权。

第三条子女探视的具体安排3.1 探视时间双方约定每周六上午9点至下午5点为探视时间,如有特殊情况,可以提前协商调整。

3.2 探视地点探视地点为子女所在地,即甲方居住地址。

小孩探视权_法律案例(3篇)

小孩探视权_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李某与王某原为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取名李某某。

2016年,李某与王某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中约定,李某某由王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同时,李某享有每周探望李某某一次的权利。

然而,离婚后,李某与王某在探视权问题上发生纠纷,王某以李某工作繁忙、影响孩子学习为由,拒绝李某探望李某某。

李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王某配合其行使探望权。

二、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本案中,李某与王某离婚时约定李某享有每周探望李某某一次的权利,该约定合法有效,李某有权依法行使探望权。

王某作为直接抚养人,有义务协助李某行使探望权。

关于王某提出的李某工作繁忙、影响孩子学习的问题,法院认为,李某作为父亲,有责任关爱、教育孩子,但工作繁忙并非拒绝李某探望的合理理由。

王某拒绝李某探望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探望权。

综上,法院判决王某配合李某行使探望权。

三、案例解析本案涉及儿童探视权纠纷,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法律问题:1. 探望权的性质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依法享有的与子女见面、交往、共同生活的权利。

探望权是一项法定权利,具有人身性质,不得随意剥夺。

2. 探望权的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探望权。

本案中,李某与王某离婚时约定李某享有每周探望李某某一次的权利,该约定合法有效。

在行使探望权时,李某应当遵守以下原则:(1)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李某在行使探望权时,应充分考虑李某某的年龄、性格、心理承受能力等因素,确保探望活动对李某某的身心健康有利。

(2)尊重子女意愿的原则:在李某行使探望权时,如李某某表示不愿意与李某见面,李某应尊重李某某的意愿。

(3)方便行使的原则:李某在行使探望权时,应尽量选择方便的时间和地点,避免给李某某和王某带来不便。

子女探视权如何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

子女探视权如何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

子女探视权如何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男/女,[出生年月日]日生,[民族]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职业],住[详细住址]。

联系方式:[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男/女,[出生年月日]日生,[民族]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职业],住[详细住址]。

联系方式:[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强制执行我对[子女姓名]的探视权,保障我能够按照[具体探视约定,比如每周探视一次,每次探视时长等]的方式正常探视子女。

事实和理由:
尊敬的法官大人呀,我和被申请人之前因为感情不和分开了,这已经够让人难受的了。

可我们的孩子是无辜的呀,我作为孩子的爸爸/妈妈,那是非常爱孩子的,探视权是我应有的权利呢。

之前我们也约定好了探视的相关事宜,可是被申请人就像个不讲理的“顽固分子”一样,老是找各种借口不让我见孩子。

有时候说孩子不在家,有时候又说孩子病了不方便见,可我都不知道这些到底是真的还是他/她故意编造的理由。

我这心里就像猫抓一样难受,我就想好好地看看孩子,抱抱孩子,陪孩子玩一玩,给孩子讲讲外面的世界,给他/她带点小礼物,让孩子知道他/她的爸爸/妈妈一直在爱着他/她呢。

我也找被申请人好好沟通过,可就像对牛弹琴一样,根本没效果。

我实在是没办法了,只能向咱们法院求助了。

希望法院能像超级英雄一样,帮我把这个探视权给执行了,让我能顺顺利利地见到我的宝贝孩子。

此致。

[具体的人民法院名称]
申请人(签名):[申请人姓名] [申请日期]。

探望权纠纷的调解处理

探望权纠纷的调解处理
同年11月8日,杨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在法定期间内向被执行人董某下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间内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董某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向执行员表示,其并不是不愿执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而是儿子拒绝其父探视,不跟其父走。考虑到探视权案件的特殊性,执行员对被执行人所说的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董某在杨某探视杨小的问题上一直采取协助态度,积极、耐心地做杨小的工作,并无阻碍探视的情节。但因杨小在董某与杨某离婚时年龄尚幼(不满2岁),与杨某无任何感情,拒绝杨某探视,根本不跟杨某走。申请执行人杨某也承认杨小与其无感情,但为培养感情而坚决要求接走孩子。为进一步验证此情节,执行员又按照判决规定的探视时间,通知杨某及董某带杨小一同到法院,经相互接触,了解到杨小本人不愿意跟杨某走。在这种情况下,执行人员并没有简单地强制执行,而是耐心做工作,使杨某与董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在杨小不同意跟杨某走的期间,董某负责继续做杨小的工作,并积极配合杨某在规定的时间内探视孩子;杨某暂不接走杨小,待杨小不再抵触时按判决内容执行。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节录)(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并施行)
……
第二十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探望权的案例

探望权的案例

探望权的案例探望权是指个人或团体以合法的方式进入特定地点并与在该地点居住或工作的人会面的权利。

在法律中,探望权被视为一种基本的人权,旨在保护个人的人身自由和尊严。

下面是关于探望权的十个案例:1. 父母探望权案例:在离婚后,父母之间可能存在争议,其中一个争议点是孩子的探望权。

法庭会根据孩子的最佳利益来判断父母的探望权。

2. 亲属探望权案例:在监狱中服刑的人有权与其亲属进行会面。

监狱管理机构应当为亲属提供合适的探访条件,以保障他们的探望权。

3. 医院探望权案例:在一些情况下,医院可能限制病人的探望权,特别是在传染病爆发或病人需要休息的情况下。

然而,医院必须平衡病人的隐私权和亲属的探望权。

4. 禁闭探望权案例:在监狱中禁闭的人有权与其律师进行会面。

禁闭期间,律师可以通过特殊的探访程序与被禁闭的人进行会面。

5. 老人院探望权案例:在老人院居住的老人有权与其家人进行会面。

老人院应提供合适的探访设施,以满足老人和家人的探望需求。

6. 政治犯探望权案例:政治犯有权与其律师和家人进行会面。

政府不能限制政治犯的探望权,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7. 被拘留人员探望权案例:被拘留的人有权与其律师和家人进行会面。

警方或拘留机构不能限制被拘留人员的探望权,除非有合法的理由。

8. 未成年人探望权案例:未成年人的探望权通常由法庭决定,以保护他们的最佳利益。

法庭会考虑父母的条件和能力来判断探望权。

9. 丧失监护权探望权案例:当一个人丧失了对孩子的监护权时,他仍然有权与孩子进行探望。

法庭会根据孩子的最佳利益来判断探望权。

10. 战争期间探望权案例:在战争期间,战俘有权与其家人进行会面。

国际人道法规定了战俘的探望权,并规定了具体的探访程序。

总结起来,探望权是一项重要的人权,旨在保护个人和其家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和法院在处理探望权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保护最弱势的一方的利益。

子女的探视权范文

子女的探视权范文

写一篇青蛙卖泥塘的读后感
青蛙这个小家伙,一开始觉得自己的泥塘这不好那不好,想把它卖掉。

你看他多有趣,像个小迷糊似的,守着个宝贝还不知道。

他吆喝着卖泥塘的时候,把泥塘的缺点说得那叫一个明白,什么水少啦,没有路啦,没有房子啦。

就像我们有时候啊,只看到自己东西的不足,却忽略了它的潜力。

不过青蛙也很聪明,在小动物们一个个提出意见的时候,他没有灰心丧气,而是很积极地去改变。

老牛说泥塘周围没有草,青蛙就种上草;野鸭说泥塘里的水太少,青蛙就引水。

他就像个勤劳的小工匠,一点一点地把泥塘改造得越来越完美。

这让我想到,我们要是发现自己有不足的地方,可不能光抱怨,得像青蛙一样行动起来去改变呀。

而且青蛙在这个过程中还特别有耐心。

他没有因为要做的事情多就放弃,而是一件一件地把小动物们提的建议都落实了。

最后啊,泥塘变得特别美,有花有草,有水有房子,还有路。

这时候青蛙自己都不想卖泥塘了,他肯定在想:“我之前怎么就没发现我的泥塘这么好呢!”
这个故事就像一面小镜子,让我照见了自己。

有时候我也会像最开始的青蛙一样,对自己拥有的东西不珍惜,老觉得别人的好。

其实只要我们用心去经营、去改善,自己的东西也能变得超级棒。

同时呢,这个故事也告诉我,听取别人的意见是很重要的。

如果青蛙不听小动物们的话,那泥塘永远都是那个破破烂烂的泥塘,不会变成后来的美丽家园。

总之啊,这个看似简单的小故事,就像一颗充满智慧的小种子,种在了我心里,让我收获满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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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戴海云 1_zcfg_05_sp_al_005_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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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探视权案例
问题1:夫妻双方签订的协 议有法律效力吗?
问题2: 杨某有探视女儿的权利吗?
第2页/共3页 作者:戴海云 1_zcfg_05_sp_al_005_0
子女探视权案例
1.该“协议”内容涉及身份关系,违 反有关法律规定,为无效民事行为。
子女探视权案例
崔某与妻子杨某因感情破裂而离婚,其婚 生女儿由母亲崔某抚养,杨某每月给付抚 养费200元。一年后,杨某遭遇车祸致残, 期间未能按期支付女儿的抚养费, 在崔某 的要求下,双方达成“杨某不承担女儿抚养 费、也不得探望女儿”的协议。“协议”签订 后,思女心切的杨某要求探望女儿时被崔 某拒绝。无奈之下,杨某诉至法院,要求 确认其探望女儿的权利。
作者:戴海云 1_zcfg_05_sp_al_姻法》的相关规定:离婚后,父 母对子女的权利义务是不变的。不直接抚养 子女的一方对子女的权利义务,主要通过探 望和负担抚养费的方式来实现和履行。同时, 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对方 实现和履行对 子女的抚育权利义务行为还负有协助义务。 离婚双方是无权协议放弃探望权的。本案中, 杨 某仍然享有法定的探望女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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