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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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办法(试行)
2008年06月05日
第一条为了改善环境质量,做好城镇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及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城镇生活垃圾是指城镇中的单位和居民日常生产、生活及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等。
本办法中所称医疗垃圾是指医疗单位对病人诊断、化验、治疗中所产生的各种有毒、有菌的感染性废弃物。
本办法中所称有毒有害垃圾是指生物制品单位、科研单位、养殖、屠宰等单位在生产、研究、制造过程中产生的极易滋生、传播病源菌的各类感染性废弃物。
本办法中所称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运至垃圾处理厂后的生活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而发生的应由单位和个人承担的部分费用。
第三条在本市昆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白云区、石拐区和旗、县人民政府(含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所在地的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其他经济组织、个体经营者、各类驻包办事机构和驻包部队及城镇居民(含外地来包在城镇暂住的工作人员),都应当按照本法第四条的规定,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的调整由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批准并公布执行。
第五条居民、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按月、季或年为单位进行征收,外地来包暂住人员按月
征收。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含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到包头市环卫产业有限责任公司核定建筑垃圾排放量,并按照建筑垃圾具体排放量及时缴纳建筑垃圾处理费。
第七条对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特困居民和国家规定的民政优抚对象,经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减免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八条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由包头市环卫产业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经营性收费向垃圾产生者直接收取。
第九条征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工作人员,在收费时必须持有价格主管部门监制核发的《收费员证》和专用收据进行收费,否则,应缴费的当事人有权拒缴和举报。
第十条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部专项用于全市的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处理,任何单位不得挪用和占用。
第十一条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财务收支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同级和上级审计、价格及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征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征收管理工作。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所在单位应予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00二年七月
002-02 收费标准
包头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002-03 收费依据
包头市环卫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02年成立以来,共承担着以下两种收费项目。
一、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收费依据:包府办发[2002]第55号文件,文件中明确规定: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由包头市环卫产业公司按照经营性收费向垃圾产生者直接收取,并根据不同的收费对象制定了不同的计费方法与标准。
二、建筑垃圾处理费
收费依据:包府办发[2002]第55号文件中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含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到包头市环卫产业有限责任公司核定建筑垃圾排放量,并按照建筑垃圾具体排放量及时缴纳建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依据包建工[200 2]第39号“关于办理《包头市建筑垃圾排放证》的通知”中规定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