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单位公务接待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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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单位公务接待制度规定
为严格落实“八项规定”,进一步规范我院公务接待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确保公务活动取得实效,根据党政机关接待管理规定和上级院公务接待相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一、接待原则
1、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本着“统一管理、热情周到、不失礼节、从简节约”的原则,结合实际,认真搞好接待工作。
2、接待中的迎送、会见、陪同、住宿、宴请等各项活动,要体现礼仪、对等、对口的原则,做到科学安排、文明接待、简朴大方、不铺张浪费。
二、接待范围
1、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和检查指导工作的人员;
2、外省、市、县检察院到我院进行公务活动的人员;
3、系统外有关检查指导工作的领导及工作人员;
4、上级检察机关委托我院接待的各级领导及工作人员;
5、我院组织的各类会议的接待;
6、其他公务活动需要接待的人员。
三、接待程序
公务接待一般仅限于工作餐招待。需要接待的事项由承办人填写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批签字后由办公室统一落实。特殊情况来不及填写审批单的,可先口头请示同意后执行,并于接待任务完成后的次日补办审批手续(节假日顺延)。
1、在本院食堂就餐,由部门承办人填写《接待用餐申请单》,经审批后报送办公室。
2、特殊情况确需在外安排就餐的,可安排在政府定点的宾馆饭店。报请分管领导同意后,由部门填写《用餐申请单》,经办公室审核,报分管办公室的院领导审批。
3、签核。各部门在接待用餐完毕后,办公室工作人员和部门参与接待人员,核对用餐情况及用酒数量,并在接待用餐单上共同签字确认。没有双方确认的申请单,不予报销。
四、接待标准
(一)就餐标准
1、最高检、省院领导班子成员、市院检察长,报请市委接待办按规定标准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