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担保业务及法律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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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借款人进入破产程序对银行债权的影响 、
3、银行在追索债权时,对借款人无效行为的把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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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10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2007年6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6年1月1日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13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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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提供担保应当注意的问题( 公司提供担保应当注意的问题(三)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公司法》 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 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担保机构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 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 额一般不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5倍,最高不得 超过1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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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无效的法律后果( 保证无效的法律后果(二)
《担保法》第五条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 担保法》 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 事责任。 《担保法解释》第三条 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 担保法解释》 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 的规定处理。 《担保法解释》第七条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 担保法解释》 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 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 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 二分之一。
银行担保业务及法律风险防范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宪英 律师 00九年六月 二00九年六月
提纲 (一)
(一)银行业务中保证担保操作风险以及法律实务
1、实务操作中常见的保证无效的情形
2、公司提供担保应当注意的问题
3、保证无效的法律后果
4、人保和物保并存情形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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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纲( 提纲(二)
(二)银行业务中不动产抵押担保操作风险以及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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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提供担保应当注意的问题( 公司提供担保应当注意的问题(一)
公司章程: ※ 公司章程: 意思自治原则 决定公司一般性担保的决策程序 只能在法律框架内安排决策程序 未安排决策程序情形 擅自安排情形 总结:先看章程担保条款,然后判断条款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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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 ※ 股东会: 决定公司特殊担保事项 实行回避制 银行对决议的形式负有审查义务 总结:银行需要改变审贷观念,提高注意义务 上市公司担保: ※ 上市公司担保: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需股东大会决议 索要资产负债表 查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资料 商业银行担保: ※ 商业银行担保:适用《公司法》规定-保函 担保公司担保: 14 ※ 担保公司担保:适用《公司法》规定-担保委员会-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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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提供担保应当注意的问题( 公司提供担保应当注意的问题(四)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公司法》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 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 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 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 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17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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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纲( 提纲(四)
(四) 银行业务中权利质押担保操作风险以及法律实务
1、权利质押的权利范围、设立、善意取得
2、在股权质押操作中银行应当注意的问题 、
3、应收账款质押银行应当注意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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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纲( 提纲(五)
(五) 借款人进入破产程序银行担保债权的追索
1、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借款人进入破产程序对银行债权的影响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注意的问题(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注意的问题(五)
《担保法解释》第六条 担保法解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 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 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 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 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 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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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操作中常见的保证无效的情形( 实务操作中常见的保证无效的情形(三)
《担保法》第八条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 担保法》 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担保法》 《担保法》第九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担保法解释》第十六条 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 担保法解释》 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 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担保法》第十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 担保法》 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 围内提供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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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操作中常见的保证无效的情形( 实务操作中常见的保证无效的情形(四)
《担保法》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 担保法》 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 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担保法解释》第四十条 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 担保法解释》 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 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 条的规定处理。
公司提供担保应当注意的问题( 公司提供担保应当注意的问题(二)
《公司法》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 公司法》 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 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 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 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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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保证
《担保法》第十四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 担保法》 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 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担保法解释》第二十三条 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 担保法解释》 定后,保证人应当对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 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七条 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 担保法解释》 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 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没有约定 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 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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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抵押中银行的权利保障( 在建工程抵押中银行的权利保障(一)
1、银行的在建工程抵押权排序列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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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操作中常见的保证无效的情形( 实务操作中常见的保证无效的情形(一)
1、欺诈保证人——债权银行欺诈保证人 、 借款人欺诈保证人 债权人和债务人串通欺诈保证人 2、保证主体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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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操作中常见的保证无效的情形( 实务操作中常见的保证无效的情形(二)
机关法人:党委、政协、立法机关、审判机关、检察 机关、 ※ 机关法人 行政机关(国务院、部委、省政府、市政府、区 县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 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公益目的-国家机关或 ※ 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法人 者用国有资产举办-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 ※ 以公益为目的的社会团体法人:公益性-非营利性-营利性 以公益为目的的社会团体法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分行、分店、代表处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 ※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企业财务部、人事部,国债服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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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无效的法律后果( 保证无效的法律后果(一)
1、保证人的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 过错赔偿责任 2、主合同有效、保证合同无效—— 债权人无过错………………100%赔偿责任 债权人保证人都有过错……….1\2赔偿责任 3、主合同无效并导致保证合同无效—— 保证人无过错…………………….0赔偿责任 保证人有过错…………………. 1\3赔偿责任
1、不动产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
2、在建工程抵押中银行的权利保障 3、不动产抵押登记中银行应当注意的问题 、
4、银行行使不动产抵押权时对租赁权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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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纲( 提纲(三)
(三)银行业务中动产抵押担保操作风险以及法律实务
1、动产浮动抵押在银行业务中的应用
2、动产抵押登记中银行应当注意的问题 、
3、特殊动产质押在银行业务中的应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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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无效的法律后果( 保证无效的法律后果(三)
《担保法解释》第八条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 担保法解释》 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 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 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担保法解释》第十八条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 担保法解释》 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 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 行承担。 债权人不知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因此造 成的损失,可以参照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和第二 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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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和物保并存情形处理原则( 人保和物保并存情形处理原则(一)
1、人保与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并存
——保证人承担补充担保责任
2、人保与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并存
——保证人与物保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按照 约定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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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和物保并存情形处理原则( 人保和物保并存情形处理原则(二)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 物权法》 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 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 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 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 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 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物权法》 《物权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 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 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 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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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 不动产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一)
案例: 乙 真正权利人 房产 丙 无处分权人 登记的权利人 甲 银行 抵押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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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 不动产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二)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 物权法》 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 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 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 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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