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常见问题及意见
一、评审备案依据
2.考虑到有关文件要求对全区进行评价的目的之一是为了防止 “跑马圈地”、“圈而不探”,而针对这一问题国土资源部发出了《国 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 发〔2010〕29号),要求“申请探矿权新立、延续、变更(扩大勘查范 围、变更勘查矿种),需提交经评审通过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和评 审意见书”,“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或委托有关 单位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审查要求》进行评审,出具《矿产资 源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意见书》”。因此,在对探矿权范围全区进行是否 达到普查或详查程度评价时,其工作部署的合理性和最低工作量,可结 合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审查通过的矿产资源勘查实 施方案和出具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意见书》进行衡量。对于 按勘查实施方案确定的勘查方法和勘查手段开展了勘查工作,完成了勘 查实施方案安排的勘查工作量,普查阶段对探矿权范围内矿化潜力较大 地区的工作程度达到了普查程度,详查阶段对探矿权范围内详查区工作 程度达到了详查程度,其余地段根据目前投入的有效工作量尚未发现矿 体的,可对全区做出达到普查或详查程度的评价。但必须说明和标示截 至目前未发现矿体的区域,以便探矿权的后续管理。
1.普查重在找矿,圈出详查区,其工作部署应做到点面结合,体现面上展 开、点上突破、以点带面的原则;详查重在评价详查区的工业价值,圈出或划 分勘探区(井田)范围,其工作部署具有一定的针对性,体现系统控制、矿体 分布范围清楚的原则。勘查方法、勘查手段的选择要合理,工作量、研究程度 要达到规范规定的最低要求。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流程
备案审查环节的审查要点(也是报告编制、送审、评审应关注的问题) :
(以下是实际备案时的有关要求) 6.符合一证一报告原则 资源储量报告原则上以矿业权范围为单元、 以矿业权人为申报单位,按照一证一报告的原 则编写、送审、评审和备案。 确需分区(或分段)、合并编制提交报告进 行评审备案的,应有充分的依据,并经部储量司 同意。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办法矿产资源的储量评审是矿产资源管理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对于确保矿产资源的科学开发和合理利用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和监督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制定《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办法》。
一、总则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为科学开发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提供依据和保障。
二、评审机构的组织和职责1. 评审机构的组织建立专门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由专业人员组成,包括地质学家、矿产工程师、经济学家等相关专业人员,确保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2. 评审机构的职责(1)负责进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
(2)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和核实,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3)及时向相关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提交评审结果和建议。
三、评审程序和要求1. 评审程序(1)申请评审:矿产资源开发单位向评审机构提出评审申请,提交相关资料。
(2)资料审查:评审机构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和核实,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现场勘察:评审机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勘察和采样,以获取真实可靠的数据。
(4)数据处理:评审机构基于勘察和采样结果,进行数据处理和计算储量。
(5)评审报告:评审机构编制评审报告,汇总评审结果和建议。
(6)报告审核:评审机构内部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和复核,确保报告的准确性。
(7)报告提交:评审机构将评审报告提交给申请单位和相关政府部门。
2. 评审要求(1)评审工作要坚持科学性和公正性原则,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评审。
(2)评审结果和建议必须合理、准确、可靠,有科学依据。
(3)评审报告必须表述清晰,内容详实,将评审结果和建议明确传达给申请单位和相关政府部门。
四、评审结果的监督和管理1. 监督机制(1)政府部门建立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结果的监督机制,对评审结果进行核查和抽查。
(2)社会公众和相关利益方可以通过监督举报渠道对评审结果进行监督和投诉。
《江西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江西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日期:2011-06-02 17:28:00文章点击数:326稿源:厅储量处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赣州市矿产资源管理局、各地勘单位、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江西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4月6日省国土资源厅第43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日江西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登记统计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关于颁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05号)、〘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号)、〘关于调整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和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6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提交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下列矿产资源储量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评审、备案:(一)申请采矿权(含划定矿区范围)或取水许可证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二)出让、转让探矿权采矿权以及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评估、国有企业改制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三)停办或关闭矿山时提交的尚未采尽的和注销的矿产资源储量;(四)矿区内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中型以上(含中型)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增减大于25%、小型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增减大于30%〕重新估算的矿产资源储量;(五)改变矿床工业指标、补充可行性评价重新估算的矿产资源储量;(六)采矿权人申请采矿权延续登记时,属〘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的矿种大中型资源储量规模的,所依据的资源储量报告超过三年(含三年),需确定剩余的查明资源储量。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理指南的通知-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理指南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理指南的通知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有关处室、直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优化和规范用地报批工作,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用地保障和服务,现对原《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理指南》(赣国土资发[2009]2号)进行了优化和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理指南主办部门:征地管理处协办部门:规划处、耕地保护处、地籍处、政策法规处、地质环境处、矿产资源储量处、财务处、土地利用处、信访处、执法总队、监察室、信息中心、窗口办一、审查依据及原则建设用地审查工作依据为: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变更调查有关资料及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等;遵循统一效能、协作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进行。
二、审查内容(一)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耕地占补平衡措施是否可行,是否已经落实。
给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费是否达到法定标准,征地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被征地农民是否有到部、省上访情况且合理的要求是否已经解决。
(三)供地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供地政策,用地面积是否符合建设用地定额标准,是否符合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
(四)划拨用地是否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有偿使用方式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出让用地的出让方案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报程序及提交材料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报程序及提交材料一、申报程序1.选择评审机构:申请单位应选择具备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资质的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并签订评审合同。
2.编制评审方案:评审机构依据申请单位提交的矿产资源资料,编制评审方案,明确评审目标、方法和过程,并向申请单位报送。
3.提交材料:申请单位按照评审机构要求的格式和数量提交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相关材料。
4.评审过程:评审机构根据评审方案进行评审工作,包括现场勘察、数据解读、现场核查等环节。
评审机构可根据需要邀请相关专家参与评审工作。
5.编制评审报告:评审机构根据评审结果编制评审报告,报送申请单位。
6.备案申报:申请单位根据评审报告,编制备案申报材料,并提交相关部门进行备案申报。
二、申报材料1.备案申报表: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信息、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目的和依据等内容。
2.评审合同:申请单位与评审机构签订的评审合同,内容包括评审费用、评审的范围和时间等。
3.矿产资源资料:包括矿产资源的地质勘探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报告、矿产资源开发方案等。
4.评审方案:评审机构编制的评审方案,包括目标、方法和过程等内容。
5.评审报告:评审机构根据评审结果编制的评审报告,包括评审的结论和意见。
6.其他相关材料: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单位还需提交其他相关材料,如专家意见、现场勘察照片等。
三、注意事项1.申请单位应选择具备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资质的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并与评审机构签订评审合同。
2.申请单位应按照评审机构要求的格式和数量提交相关材料,在提交材料前应对材料进行核实和整理,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评审过程中,评审机构可能需要进行现场勘察、数据解读和现场核查等工作,申请单位应积极配合和提供必要的支持。
4.评审报告的编制应准确、客观,明确评审的结果和结论,并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
5.备案申报时,申请单位应编制备案申报表,并附上评审报告和其他相关材料,确保材料的完备性和真实性。
以上是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报程序及提交材料的大致内容,具体的流程和材料要求可能会根据不同的地区和评审机构的要求有所不同,申请单位在申报过程中应详细了解所属地区的具体操作规程,并与评审机构积极沟通和配合,以确保评审的顺利进行。
《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制度》
《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规范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备案、登记和统计。
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储量,是指经过矿产资源勘查和可行性评价所获得的矿产资源蕴藏量的总称。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储量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评审和备案第四条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由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或者采矿权申请人委托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组织评审专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评审。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资格及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下列矿产资源储量应当进行评审:(一)探矿权人勘查获得的或者申请采矿权所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二)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时应当核实的矿产资源储量;(三)以公开发行股票及其他方式筹资、融资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所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四)停办、关闭矿山时提交的尚未采尽或者准备注销的矿产资源储量;(五)矿区内因生产性勘探或者其他原因引起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评审的矿产资源储量;(六)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需要压覆的重要矿产资源储量;(七)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进行评审的其他情形的矿产资源储量。
第六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或者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向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二)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的复印件;(三)矿床开发的可行性评价资料;(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接受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委托后,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组织评审专家进行评审。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与委托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或者采矿权申请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矿产资源储量简测储量核实报告评审备案操作规范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矿产资源储量简测(储量核实)报告评审备案操作规范一、事项名称、事项类别(一)名称:矿产资源储量简测(储量核实)报告评审备案(二)性质:公共服务事项二、办理依据《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发[1999]205号)第6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储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管理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
其中,零星分散矿产资源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矿产资源储量,由市(地)、县(市)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管理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
《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不再进行认定,设立备案管理制度。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下放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和储量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2]157号)。
三、受理及审批机构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市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结果备案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管理;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县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结果备案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管理。
四、办事条件(一)评审机构、评审专家资格应合法取得;(二)评审程序应合法、规范;(三)提交相关材料应有效、齐全、规范;(四)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应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6]8号)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五、申请材料(一)储量评审机构提供加盖印章的评审意见书(原件1份);(二)储量评审专家署名的个人评审意见书(每位专家1份);(三)申请单位提交资料真实性及合法取得地质资料的承诺书(原件1份);(四)有效的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或批准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准文件或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委托出让矿业权的文件(复印件1份);(五)包含矿产资源储量估算范围、探矿权或采矿权范围或划定矿区范围及其拐点坐标的叠合图(原件1份);(六)经评审后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相关材料(纸质原件1份,并附电子文档1份);(七)不属于简单矿床的详查或勘探报告的,附矿床开发可行性评价工作的有关资料(原件1份);(八)勘查单位有效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九)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受理与安排情况表1份(评审机构提供);(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报表1份(评审机构提供);(十一)储量评审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国土资源部文件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有关规定
十、有关确定固体矿产资源储量类型的具体技术处理, 2.4 预测资源量(334)是未查明的潜在矿产资源,主要出现在预查阶段。
(2)开采矿区,采空区消耗资源储量,应以实测的开采范围、矿层厚度、品位资料为依据进行估算。
申请采矿权登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应通过登记管理机关或 其组织的专家审查。
九、各类资源储量报告均应在报告的正文开头加附不 超过400字的文字摘要,主要内容应包括勘查区(矿区) 对新增探、采地矿的理坑道区、钻位孔等、工程面,均积应进、行编勘录,查研究单矿层位厚度、等特工征及作其变时化。间、主要工作量、勘
五、如详查、勘探工作是依据(预)可行性研究开展 的,可不进行单独的矿床经济技术评价。
预可行性研究应在评审通过的详查报告或勘探报告基
础上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在评审通过的勘探报告基础 上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机构 完成。
小型及以下规模的矿床、砂石粘土等普通建筑用矿,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已通过国±资源管理部门审查的, 可以不做可行性研究。
参照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发布的指导意见执行。煤炭资 六、矿山停采、闲坑,应由具备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闭坑(停采)地质报告,对矿井地质及资源利用情况进行总结,履行闭坑矿
产资源储量评审程序,进行资源储量注销或残留资源储量登记。
源勘查开发遵循《关于印发〈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实施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矿业权评估准则一指导意见CMV13051-2007固体矿产资源储量类型的确定》已经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技
(5)核实报告估算的消耗(开采、损失)、保有资源储量,应与原报告计算或统计(或分算)的资源储量进行对比,并陈述变化因素。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作者:国土资源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来源: 日期:1999.07.15第一条为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益,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促进矿业发展,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确保矿产资源储量合理、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提交评审、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内的矿产资源储量,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矿产资源储量,是指经过矿产资源勘查和可行性评价工作所获得的矿产资源蕴藏量的总称。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是指综合描述矿产资源储量的空间分布、质量、数量及其经济意义的说明文字和图表资料,包括矿产资源储量的各类勘查报告、闭坑地质报告以及矿产勘查和矿山生产、水源地建设阶段用于筹资、融资、探矿权或者采矿权转让过程中说明矿产资源储量的有关资料。
第四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认定实行统一管理。
国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管理机构。
国土资源部负责管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评审专家;管理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制定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矿产资源储量技术标准以及管理矿床工业指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
第五条下列矿产资源储量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评审、认定:(一)申请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采矿权或取水许可证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二)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在转让探矿权或者采矿权时应核实的矿产资源储量;(三)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日公开发行股票及其他方式筹资、融资时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四)停办或关闭矿山时提交的尚未采尽的和注销的矿产资源储量;(五)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评审认定的矿产资源储量;(六)国土资源部认为应予评审、认定的其他情形的矿产资源储量。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7.04.04•【字号】赣国土资发[2007]6号•【施行日期】2007.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国土资发[2007]6号)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赣州市矿管局,各有关评估机构:现将《江西省探矿权采矿权委托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江西省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暂行管理办法》(赣国土资发[2006]26号)废止,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四日江西省探矿权采矿权委托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探矿权采矿权(以下简称矿业权)评估委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国土资源部《矿业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矿业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出让矿业权开展评估工作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凡在我省从事矿业权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应按照以下要求,到江西省国土资源厅进行登记。
(一)评估机构书面向江西省国土资源厅窗口办提出在我省从事矿业权评估工作登记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五份):1、评估机构简要介绍,包括评估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机构的设立、组织结构、主要业绩、业务范围、分支机构等情况;2、国土资源部颁发的矿业权评估资格证(复印件);3、有代表性的、经国土资源部确认的采矿权评估报告和备案的探矿权评估报告;4、评估师及业务人员清单(含姓名、年龄、学历、专业教育经历等)及专业职称证书、矿业权评估师资格证书和矿业权评估培训结业证书等证书的复印件;5、评估机构上年度总结报告及国土资源部年度检查的结果。
关于《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的暂行规定
关于《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暂行规定根据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海南省矿业协会承担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业务的通知》,以及国土资源部有关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规章和文件,制定本《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暂行规定》。
一、《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的范畴《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包括:可供矿山开发利用的矿产勘探报告和详查报告,矿产普查报告,矿产勘查中间(阶段)性报告,用于矿业权评估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压覆报告和分割报告,开发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年度报告,供小小型矿山开发利用的建筑用砂、石材和粘土矿点报告,矿山闭坑地质报告。
二、《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应提交的有关资料1、由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名及其单位盖章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2、《矿产资源储量报告》、附图、附表及其电子文档;3、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复印件;4、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5、矿产勘查项目野外验收报告;6、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的承诺书(格式见附件2);7、评审机构认为应提交的与评审工作有关的其它资料。
三、《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程序和要求1、由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直接向海南省矿业协会(简称省矿协)提出评审申请并填写《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申请表,提交制作清晰、齐全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附图、附表及相关资料。
要求提交的储量报告和闭坑地质报告为小型一式三份,中型一式五份,大型一式七份,矿点储量报告和储量动态监测年度报告一式二份。
评审、备案完成后,除上报和存档各一份之外,其余报告退回提交单位。
2、《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提交评审时,由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与省矿协签订矿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合同(格式见附件3),缴交评审费用,开给税务发票。
3、由省矿协填写《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受理与安排情况表(格式见附件4)送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并组织注册矿产储量评估师(为主)和矿产储量评审专家助理对《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进行评审;评审组组长由省矿协指定的注册矿产储量评估师担任,评审组成员在评审专家库中分专业随机抽取;评审组由相关专业的评估师和评审专家助理组成,评审人数为:小型储量报告2~3人,中型储量报告3~5人,大型储量报告5~7人,矿点储量报告1人,矿产资源储量的核实报告、压覆报告、分割报告和动态监测年度报告各2人。
江西省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赣国土资字[2007]63号
江西省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正文:---------------------------------------------------------------------------------------------------------------------------------------------------- 江西省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赣国土资字[2007]63号二〇〇七年六月十八日)第一条为加强矿山资源储量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87]42号)、《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9号令)、《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3号令)、《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7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发[1999]20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国家发布的地质勘查规范及技术标准等要求,在开展矿山资源储量地质测量工作基础上,监督采矿权人动用矿山占用的资源储量和年度开采、损失的资源储量,并对非正常损失的资源储量实施审批核销管理。
第三条省、市、县三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含单设的地矿行政管理部门,下同)应当依据本办法对矿山资源储量进行动态监督管理。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采矿权人,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对占用的和消耗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年度测量和核销。
矿山资源储量地质测量机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及评审专家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要求进行矿山资源储量地质测量和评审。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0.05.19•【文号】自然资办发〔2020〕26号•【施行日期】2020.05.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根据《矿产资源法》有关规定和《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现就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落实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法律要求、履行矿产资源所有者职责,依申请对申请人申报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审查确认,纳入国家矿产资源实物账户,作为国家管理矿产资源重要依据的行政行为。
二、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或范围,油气矿产在探采期间探明地质储量、其他矿产在采矿期间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应当编制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申请评审备案。
申请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是指综合描述矿产资源储量的空间分布、质量、数量及其经济意义的说明文字和图表资料,包括矿产资源储量的各类勘查报告、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等。
三、凡申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矿业权人,应在勘查或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请(附件1)、矿产资源储量信息表(附件2)和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凡申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建设单位,应提交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请、矿产资源储量信息表和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四、自然资源部负责本级已颁发勘查或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其他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严格露天采石场安全准入及整合整治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严格露天采石场安全准入及整合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06.08•【字号】赣安监管一字〔2011〕157•【施行日期】2011.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严格露天采石场安全准入及整合整治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安监局、国土资源局(矿管局):为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开采秩序,深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加快非煤矿山产业发展方式转变,提升露天采石场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事故发生,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部署精神,现就进一步严格露天采石场安全准入及整合整治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露天采石场安全准入门槛。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国土资源(矿管)部门对属以下情形之一的新建露天采石场项目一律不予批准:(一)年生产能力低于5万吨或本地区规定的最低(不低于5万吨/年)生产规模的;(二)开采年限小于3年的;(三)与周边人员居住场所、重要建(构)筑物及设施最小安全距离小于300米的;(四)与铁路直线距离小于1000米的;(五)两个以上(含两个)露天采石场开采同一独立山头的;(六)相邻露天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小于300米的;(七)没有按规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八)没有按规定装备采掘设备的;(九)没有采用中深孔爆破技术进行开采的;(十)没有执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审查制度的;(十一)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要求的。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国土资源(矿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露天采石场开采现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更高标准的露天采石场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政策,对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不予批准;国土资源(矿管)部门负责审查露天采石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在申请新立采矿许可证前应取得安全监管部门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手续,从源头上把好安全生产准入关。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规程及备案管理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规程
四、评审机构的责任 1.向社会公开发布评审基本条件。 2.对申请评审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其附件的齐全性和 有效性进行审查。 3.对受理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时组织评审。 4.对提交评审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妥善 保管,遵守保密规定。 5.向矿业权人通报评审进程和评审结果。 6.对评审工作程序的合规性负责。 7.根据通过评审的报告和专家意见对评审意见书的编制 质量进行审核。
综合性规范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 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类 矿组(种)规范
技术文件
宪法 法律
矿 矿地 矿
区 产质 产
水 资矿 勘 文 源产 查
地 质
综 合
实 验
矿 山 闭
工 勘测 坑
程 查试 地
地 评质 质
质 勘 探
价 规 范
量 管 理
报 告 编 写
规 规规
范 范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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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煤铀 铁 、炭矿 、 泥地地 锰 炭质质 、 地勘勘 铬 质查查 矿 勘报规 地 查告范 质 规编 勘 范写 查
范
灰 岩 及 白 云 岩 、
水
泥
质地盐 勘质类 查勘矿 规查产 范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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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40 、
96 号 文 等
原
规
料 矿
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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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三、省厅规定 1.关于印发《云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管理办法》 的通知(云国土资[2002]28号) 2.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矿产资源储量报 告评审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云国土资储[2009]32号)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规程
确定专家组:根据评审目的、矿种和资源储量规模确定报告评 审专家组人员数量及结构。专家组人员数量一般为5~9人,按 需要由地质、水工环、采矿选矿等专家组成,由经验丰富的地 质专家担任专家组长。 专家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为工作认真负责、业务 能力强的行业权威专家或技术人员。专家应按公平、回避、保 密、专业结构合理的原则从储量审核专家库中选聘。 专家组实行专业分工负责、民主集中制原则。专家组长全面负 责报告审查。其他专家在本专业范围内对报告进行审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和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66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和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和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各矿业权评估机构,储量评审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的有关精神和要求,理顺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储量评审备案权限与矿业权审批管理权限的关系,现将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和储量评审备案权限做如下调整:一、国土资源部负责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和处置工作由部负责,其余由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季度将价款确认(备案)和处置情况报国土资源部,报表格式见附件1。
二、国土资源部负责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矿产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由部负责,其余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评审机构的评审范围做相应的调整。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季度将储量评审备案情况报国土资源部,报表格式见附件2。
三、矿山企业上市融资涉及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仍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附件:1.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矿业权价款评估确认(备案)情况表;2.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情况表。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附件1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矿业权价款评估确认(备案)情况表200 年月-月填报单位章:填报时间:200 年月┌─┬─────┬───┬─────┬───┬─────┬───┬───┬───┬──┬──┬──┐│序│评估项目名│委托人│评估机构名│机构选│评估费支付│评估值│价款确│价款确│成交│成交│付款││号│称││称│择方式│人││定值│定方式│价款│方式│方式│├─┼─────┼───┼─────┼───┼─────┼───┼───┼───┼──┼──┼──┤│││││││││││││├─┼─────┼───┼─────┼───┼─────┼───┼───┼───┼──┼──┼──┤│││││││││││││├─┼─────┼───┼─────┼───┼─────┼───┼───┼───┼──┼──┼──┤│││││││││││││├─┼─────┼───┼─────┼───┼─────┼───┼───┼───┼──┼──┼──┤│││││││││││││├─┼─────┼───┼─────┼───┼─────┼───┼───┼───┼──┼──┼──┤│││││││││││││├─┼─────┼───┼─────┼───┼─────┼───┼───┼───┼──┼──┼──┤│││││││││││││├─┼─────┼───┼─────┼───┼─────┼───┼───┼───┼──┼──┼──┤│││││││││││││├─┼─────┼───┼─────┼───┼─────┼───┼───┼───┼──┼──┼──┤│││││││││││││├─┴─────┼───┼─────┼───┼─────┼───┼───┼───┼──┼──┼──┤│小计│项目(││││││││││││个)││││││││││└───────┴───┴─────┴───┴─────┴───┴───┴───┴──┴──┴──┘注:1. 机构选择方式:分抽签、摇号、招标、指定、协议等;2.矿业权价款确定方式:分业务处确定、会审确定、专家确定、其他等。
江西省矿产资源储量检测技术指南
江西省矿产资源储量检测技术指南一、总则㈠适应范围本指南适用范围为矿山企业首次和后续进行的矿产资源储量检测。
本技术指南不替代矿山生产地质勘查及资源储量估算技术要求。
㈡目的与要求充分收集利用矿山已有的各种地质资料,采用地质测量等手段和方法,对矿山资源储量及其变化情况进行测量估算,评价矿产资源储量利用情况,并提出合理利用矿产资源储量的建议。
㈢具体任务1、检测动用矿产资源储量、开采量、损失量及勘查增减变化量。
2、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储量利用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㈣引用标准或技术规程规范1、《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1999);2、《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13908-2002);3、《地质矿产勘查测量规范》(GB/T18341-2001);4、《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GB/T12719-1991);5、《矿种勘查规范》(DZ/T0199-2002、DZ/T0209-2002);6、《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DZ/T0033-2002);7、其它有关固体矿产地质编录、采样、资料综合整理规程规定。
二、测量内容及工作程度㈠小型及小型以上规模的矿山(已提交正规地质勘查报告)对于这类矿山,要充分收集、整理、利用已有的资料,然后再补做必要的测量工作。
测量时应尽可能利用原有的采矿工程进行。
详细圈定采空区(对于无法进行一次性测量者,也可视矿山开采具体情况进行阶段性跟踪测量,并准确测量本年度矿山开采坑道的起止点位置)和预留的保安矿柱,标定下年度拟采区;计算年开采量和损失量,核实和评价矿产资源储量及其变化;调查采掘工程新揭露的地质情况及影响开采的问题;评价矿产资源储量利用的合理性,对矿山原有资料的质量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评述;编写矿产资源储量检测报告。
㈡零星分散资源的矿山(做过地质勘查工作,但有的成果不规范)对于这类矿山,若矿山未测制有地质剖面图和地形地质图,应按有关规定补充进行地质工作,了解矿区地层、构造及矿体的空间分布。
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
36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加强重要能源矿产资源国内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等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现就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 除协议出让等特殊情形外,矿业权一律按照《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自然资规〔2023〕1号)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
在矿业权交易中推广使用保函或保证金,探索建立相关规则,确保矿业权交易顺利进行。
竞争出让油气(包括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天然气水合物)探矿权,按照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指导意见》确定起始价。
二、严格控制矿业权协议出让 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或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协议方式向特定主体出让矿业权。
自然资源部协议出让矿业权应当征求省级人民政府意见,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议出让矿业权须报请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同意。
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矿业权设置合理性等要求,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的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周边、零星分散资源,以及属同一主体相邻矿业权之间距离300米左右的夹缝区域,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或采矿权。
三、积极推进“净矿”出让 实行砂石土采矿权“净矿”出让,积极推进其他矿种的“净矿”出让。
加强矿业权出让前期准备工作,优化矿业权出让流程,提高服务效率。
依据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工作成果和市场需求,建立矿业权出让项目库,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等禁止限制勘查开采区域,合理确定出让范围,并做好与用地用海用林用草等审批事项和管理政策的衔接,以便矿业权出让后,矿业权人能够依法依规办理用地用海用林用草审批手续,正常开展勘查开采工作。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无法开展勘查开采工作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撤回矿业权,并按照有关规定退还已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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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日期:2011-06-02 17:28:00文章点击数:326稿源:厅储量处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赣州市矿产资源管理局、各地勘单位、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江西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4月6日省国土资源厅第43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日江西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登记统计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关于颁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05号)、《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号)、《关于调整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和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6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提交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下列矿产资源储量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评审、备案:(一)申请采矿权(含划定矿区范围)或取水许可证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二)出让、转让探矿权采矿权以及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评估、国有企业改制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三)停办或关闭矿山时提交的尚未采尽的和注销的矿产资源储量;(四)矿区内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中型以上(含中型)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增减大于25%、小型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增减大于30%〕重新估算的矿产资源储量;(五)改变矿床工业指标、补充可行性评价重新估算的矿产资源储量;(六)采矿权人申请采矿权延续登记时,属《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的矿种大中型资源储量规模的,所依据的资源储量报告超过三年(含三年),需确定剩余的查明资源储量。
(七)国家重要矿区规划、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等国土资源部门认为应予评审、备案的其他情形的矿产资源储量。
第四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实行统一分类管理,分级负责。
国土资源(含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机构,省国土资源储量评审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矿产资源储量野外检查、评审、备案的具体管理工作。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按照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划定矿区范围)的权限分级管理:(一)省国土资源厅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划定矿区范围)的矿产资源储量,凡属探矿权转采矿权、涉及国有资产处置和国家投资的矿产资源储量,由省国土资源储量评审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储量评审机构评审(以下简称一类评审);其余的矿产资源储量,由省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负责评审(以下简称二类评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评审备案。
(二)设区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划定矿区范围)的矿产资源储量,由所属地评审机构负责评审,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评审备案。
对未设立所属地储量评审机构的,或已设立的所属地储量评审机构停业整顿或被取消资格以及不能满足储量评审工作需要的,有关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征得省国土资源厅同意后,可以指定其他储量评审机构或重组新的储量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三)凡送交国土资源部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必须先送交省国土资源储量评审管理办公室进行登记,经合规性审查合格后再报送国土资源部评审备案。
第五条详查以上(含详查)矿产勘查项目实行野外工作检查制度。
国家出资的矿产勘查项目的野外工作检查由省国土资源厅地质勘查处牵头组织,其他矿产勘查项目的野外工作检查由省国土资源储量评审管理办公室牵头组织。
凡未通过野外工作检查的一律不得受理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评审。
申请野外工作检查,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探矿权人的申请野外工作检查报告;(二)有效的勘查许可证;(三)勘查单位野外工作小结,野外工作实际材料图;(四)经批准的《详查或勘探实施方案》或《设计》;(五)勘查单位及其上级主管单位的野外工作验收材料。
第六条申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报表;(二)有效的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复印件或预划定、划定矿区范围、拟出让的探矿权范围的文件;(三)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及地质勘查单位对提交送审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有主管单位的,应同时提交主管单位的初审意见书;(四)矿业权范围与矿产资源储量计算范围的叠合图;(五)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含附图、附表、附件);(六)矿床开发的可行性评价工作的有关资料;(七)矿产资源勘查合同以及矿区开发建设或水源地建设有关的其他文件;(八)储量评审机构认为应当提交的与评审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储量评审机构对送审资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在10日内报有管辖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八条省级储量评审机构评审矿产资源储量,应当聘请具有资格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并指定专家组长。
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含大型)的,一般聘请5一7名专家;中型的,不少于3名专家;小型的,不少于2名专家;聘请的专家中可以有1一2名非矿产资源储量评估师的专家,但不得担任组长。
设区市级储量评审机构评审矿产资源储量,应当聘请不少于2名具有资格的矿产资源储量评估员。
第九条评审机构评审矿产资源储量,应当广泛听取各有关方面意见,可采取函审和会审等形式,但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必须召开评审会议进行评审:(一)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中型以上(含中型)的;(二)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储量变化大〔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中型以上(含中型)的矿山大于25%、小型矿山大于30%〕的;(三)不执行一般矿床工业指标,采用论证工业指标的。
属于一类评审的由省国土资源储量评审管理办公室组织省国土资源厅有关处室进行联审。
储量评审中存在疑难问题需要实地调查核实的,储量评审机构应当组织评审专家进行实地调查,并提交专题调查报告。
第十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聘请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
评审专家应当独立评审报告,并出具署名的评审意见;评审机构应当独立承担评审工作,并出具评审机构签章的评审意见书。
第十一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应当依据下列技术标准和规定:(一)国家发布的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标准;(二)国家或有关部门发布的矿产资源储量技术标准(尚未发布矿产资源储量规范的矿种,可参照相近矿种的矿产资源储量技术标准);(三)国家和有关部门发布的与矿产资源勘查、矿山生产或水源地建设有关的技术操作规程和要求;(四)国家发布的合理利用与有效保护矿产资源以及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定。
第十二条储量评审机构应当自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评审工作(报告提交单位修改时间除外)。
其出具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应当自签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10日内递交相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请评审备案。
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对储量评审机构提出的评审结论经交换意见后仍有重大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审意见书面通知10日内,向负责备案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视具体情况组织评审专家进行复审。
第十三条申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报送备案函(附件1 );(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以下简称评审意见书);(三)矿产储量评估师(以下简称评估师)及专家个人评审意见;(四)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报表(附件5);(五)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结果反馈表(附件6);(六)报告修改情况对照表(附件7);(七)修改后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正文(含附图、附表、附件,以下简称报告);(八)评审申报材料;(九)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现行有关规定,对报送评审备案的评审意见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填写《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表》(附件8)。
合规性审查的主要内容要求如下:(一)报送备案材料齐全、清晰并有相应签章,有关许可证、资质资格证书等证明文件对应、有效;(二)评审程序表述清楚,且符合《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程序及要求》(附件2)等方面的规定;(三)评审意见书的格式和内容符合《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格式及内容要求》(附件3)等方面的规定及要求;(四)矿产资源储量估算对象和范围明确,依据充分,有关空间范围关系叠合图已标明拐点坐标、开采标高,且对应关系清楚;(五)评审依据列述全面、准确,评审目的、评审基准日表述清楚、正确,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六)采用计算机软件估算矿产资源储量的,须为经国土资源部确认的计算机软件。
属于一类评审的,由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管理办公室负责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合规性审查和一类评审的审核,应当自储量评审机构报齐备案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需要补充修改的,自补充修改后重新报齐备案材料之日计算)。
对已通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合规性审查及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管理办公室审核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储量评审机构出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附件11),并抄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报单位。
对未通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合规性审查及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管理办公室审核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管理办公室应当将存在的问题书面通知储量评审机构,并将评审意见书及相关材料退回。
储量评审机构完成补充修改后,应当将修改后的评审意见书、《评审意见书修改情况对照表》(附件10)及其他相关材料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管理办公室复核签发。
对同一评审意见书及相关材料,或同一储量评审机构提交的评审意见书及相关材料,存在问题较多或被多次要求补充修改说明的,应予以记录。
对三次未通过的,或在60天内非因不可抗力逾期不能完成修改、补充、完善提交主管部门评审备案的,应当重新申请评审备案。
第十六条储量评审机构应当于每季度末将评审和备案的报告,按《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情况表》(附件12)汇总报省国土资源厅、所在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上网公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结果(不含查明的矿产资源储量)。
第十七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报送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报送备案函》、《评审意见书备案审查表》、《评审意见书修改情况对照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及其他合规性审查过程记录整理归档。
报送备案的其他相关资料应退回储量评审机构整理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