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详细的规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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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规办…2006‟9号
烟台市规划局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局详细规划的审批管理,提高详细规划管理的质量和水平,保障详细规划成果的有效实施,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市区重要地段和主要道路两侧的城市设计。
第三条详细规划实行分级管理。市局负责下列详细规划的管理:
(一)规划占地面积3公顷以上(含3公顷)的详细规划项目;
(二)市区重要地段和主要道路两侧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及市级文化活动中心、科技馆、博物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规划。
各规划分局负责市局管理范围以外的其它详细规划项
目的管理。
第四条市局详细规划项目管理的责任分工:
(一)规划科负责受理、组织控制性详细规划项目的编制审查;
(二)建审科负责受理、组织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市区重要地段和主要道路两侧城市设计的编制及审查。
第五条市局详细规划项目招投标及评审工作责任分工:
(一)市规划科研中心负责组织需要招标的规划设计方案的招投标及专家评审;
(二)市局责任科室负责组织不需要招标的规划设计方案的专家评审。
第六条下列详细规划项目设计必须进行招标:(一)规划建设用地面积超过3公顷(含3公顷)的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
(二)用地面积小于3公顷的市区重要地段和主要道路两侧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
第二章详细规划编制
第七条规划编制计划和编制申请的提出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各规划分局负责提出各区详细规划的年度编制计划建议,报市局研究后,制定市局年度编制计划;
(二)未列入市局年度编制计划的详细规划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分局研究后,报市局纳入年度编制计划。
(三)分局在提交规划编制申请时,负责确定规划范围,划出规划用地红线图,提供项目基本情况。
第八条规划设计条件的提出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市局成立“规划设计条件审议小组”,负责市局受理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制定。审议小组由市局领导、市局有关部门负责人、项目所属分局领导、市局和分局项目经办人员、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参加人员不少于5人,会前由责任科室确定,并民主选出小组负责人。
审议小组成员在小组负责人的组织下,依据总体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独立填写“规划设计条件表”,经小组集体审议后,提出规划设计条件。规划设计条件由小组负责人签字后,连同小组成员填写的“规划设计条件表”一并存档,并由局责任科室报相关层次的审批会议研究,确定后形成正式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其中市政府投资的重要项目由市规划科研中心负责报会研究,并形成正式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由局总规划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送项目所属分局窗口、规划科研中心,对招拍挂的项目由分
局转送烟台市土地资产经营中心。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由局建审科、规划科备案,办公室存档。
(二)按职责分工由各规划分局受理的项目,参照市局的做法,由各分局研究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第九条方案设计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市局受理的招投标详细规划方案设计。
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据“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制定的招标文件(任务书、合同等),通过分局窗口转送市规划科研中心审查同意后方可组织规划设计招投标工作。
市政府投资的重要项目,由市规划科研中心拟定招标文件。
(二)市局受理的非招投标详细规划方案设计。
不进行招投标的规划项目需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由局责任科室报局领导批准同意,并对建设单位委托的设计单位进行审查。
(三)各规划分局受理的详细规划方案设计。
由各规划分局对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制定的招标文件(任务书、合同等)以及不进行招投标的项目申请进行审查。
第三章详细规划审批
第十条方案受理审查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由项目所属分局窗口受理建设单位报送的方案,对报送的方案材料进行初步审理。每个规划项目报送3套方案。
(二)对受理的方案按分工分别送市局责任科室和规划分局审查。对市局管理的详细规划中的招投标方案送市规划科研中心审查。
(三)对经技术审查后存在较大问题的规划设计方案,不予通过。由负责审查的科室、部门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经分局窗口反馈建设单位进行修改完善。
第十一条方案审查责任科室、部门对存在以下五种情况之一的报送方案不予受理:
(一)规划设计单位资质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
(二)规划用地性质不符合规划设计条件要求的;
(三)容积率和建筑总面积超过规划设计条件要求的;
(四)建筑高度不符合规划设计条件要求的;
(五)缺少规划设计条件要求中确定的主要公共及市政配套设施的。
第十二条方案报批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经专家评审会评审通过的方案,按分工由市局责任科室和规划分局按《烟台市城市规划决策与审批工作制
度》报有关会议研究。其中市政府投资重要项目由市规划科研中心报会研究。
(二)研究通过后的方案由分局窗口通知建设单位,并通过城市规划信息网站及行政审批中心窗口等媒介公示。
第十三条详细规划方案评审及前期技术审查属于方案的前期论证阶段,不纳入行政审批时限,但要按照社会服务承诺制的要求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章详细规划成果的批准存档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到分局窗口报送详细规划成果。由分局窗口按分工转交市局责任科室和规划分局进行会签审批。
第十五条报送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7套。其中市局档案室2套、市局建审科1套、分局档案室1套、分局建审科1套、建设单位2套。
报送审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5套。其中市局档案室2套、市局规划科1套、分局档案室1套、分局规划科1套。
第十六条报送的规划成果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查通过的规划设计方案文本;
(二)“四图一书”等规划图纸、说明;
(三)规划方案、多媒体介绍及“四图一书”的电子文件;
(四)历次会议纪要和审查论证意见(此项内容由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