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设计通则GBT18337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级公益林是指依据《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划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第三条国家级公益林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类管理、责权统一,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应当纳入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落实到现地,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清晰、数据准确。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国家级公益林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六条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用于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第七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和政策的宣传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设立国家级公益林标牌,标明国家级公益林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权属、管护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和要求、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八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与林权权利人签订管护责任书或管护协议,明确国家级公益林管护中各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管护责任。
权属为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责任单位为国有林业局(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及其他国有森林经营单位。
权属为集体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责任单位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
权属为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责任由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承担.无管护能力、自愿委托管护或拒不履行管护责任的个人所有国家级公益林,可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对其国家级公益林进行统一管护,代为履行管护责任。
在自愿原则下,鼓励管护责任单位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向社会购买专业管护服务。
第九条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使用国家级公益林地。
确需使用的,严格按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涉及林木采伐的,按相关规定依法办理林木采伐手续。
四川省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技术细则
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技术细则(报批稿)四川省林业厅二0一一年三月目录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3.1林地 Forestland (1)3.2森林保有量 Forest Amount in Keeping (1)3.3林地保有量 Forestland Amount in Keeping (1)3.4占用征收林地定额 Forestland Occupation and Requisition Quota (1)3.5规划基数 Planning Basic Data (1)3.6补充林地 Added Forestland (2)3.7林地生产率 Forestland Productivity (2)3.8公益林Public Forest (2)3.9重点公益林地 Key Public Forestland (2)3.10重点公益林地比率 Key Public Forestland Ratio (2)3.11商品林 Commercial Forest (2)3.12重点商品林地Key Commercial Forestland (2)3.13重点商品林地比率 Key Commercial Forestland Ratio (2)3.14林地用途管制 Forestland Using Control (2)4 总则 (2)4.1 规划目的 (2)4.2 规划任务 (2)4.3 规划范围 (3)4.4 规划期限 (3)4.5 编制依据 (3)4.6 编制原则 (3)4.7 编制程序 (3)4.8 规划深度 (4)4.9 规划成果 (4)4.10 编制单位 (4)5 规划前期准备 (5)5.1 组织准备 (5)5.2 技术准备 (5)6 规划基数确定 (5)6.1 林地范围划定 (5)6.2 规划基数落实 (6)7 规划基础研究 (6)7.1 现状分析 (6)7.2 供需分析 (6)7.3 规划专题研究 (7)8 规划框架拟定 (7)8.1 一般规定 (7)8.2 编制要求 (7)8.3 规划内容协调 (8)9 规划图层与数据操作 (8)9.2 数据库操作 (9)9.3 空间分析操作 (9)10 规划成果编制 (9)10.1 一般规定 (9)10.2 规划文本编制 (10)11 林地档案建立 (13)11.1 主要内容 (13)11.2 格式要求 (13)11.3 数据库汇交 (13)12 规划成果审查与审核 (13)12.1 规划框架审查 (13)12.2 规划成果审查 (13)12.3 规划成果审核 (14)附录 A (规范性附录)数字正射影像DOM主要技术指标 (15)A.1 DOM 数学基础 (15)A.2 DOM精度指标 (15)A.3 DOM制作要求 (15)A.3.1 航空遥感数据选择 (16)A.3.2 卫星遥感数据选择 (16)A.3.3 航空遥感DOM制作要求 (16)A.3.4 卫星遥感DOM制作要求 (16)附录 B (规范性附录)林地规划数据库结构及因子代码说明 (17)B.1 林地规划图斑(小班)属性数据结构 (17)B.2 属性因子代码 (17)B.3 林地功能分区代码 (17)B.4 填写要求 (18)附录 C (规范性附录)林地保护等级分级及保护管理措施 (19)C.1 保护等级分级 (19)C.1.1 Ⅰ级保护林地 (19)C.1.2 Ⅱ级保护林地 (19)C.1.3 Ⅲ级保护林地 (19)C.1.4 Ⅳ级保护林地 (19)C.2 保护管理措施 (19)C.2.1 Ⅰ级保护林地管理措施 (19)C.2.2 Ⅱ级保护林地管理措施 (19)C.2.3 Ⅲ级保护林地管理措施 (19)C.2.4 Ⅳ级保护林地管理措施 (19)附录 D (规范性附录)规划文本格式 (20)D.1 封面标题 (20)D.2 内封 (20)D.3 正文 (20)D.4 附表 (20)D.5 附图 (20)D.6 其他附件 (20)附录 E (规范性附录)成果统计表 (22)附录 F (规范性附录)规划编制说明 (30)F.1 封面标题 (30)F.2 正文 (30)附录G (规范性附录)图件编制方法与要求 (31)G.1 现状图编制 (31)G.2 规划图编制 (31)G.3 图廓整饰 (31)附录H (规范性附录)成果文件组织结构及命名 (32)1 适用范围本细则规定了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原则、程序、方法和成果要求等。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益林养护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益林养护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8.17•【字号】沪绿容[2009]331号•【施行日期】2009.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益林养护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沪绿容〔2009〕331号)各区县林业主管部门:现将《上海市公益林养护技术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试行期暂定为一年,试行期间请及时将你部门的试行进程与效果反馈我局科技信息处和林业处。
特此通知附件:《上海市公益林养护技术规程(试行)》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二○○九年八月十七日上海市公益林养护技术规程(试行)前言本规程编写来源于上海市科技兴农推广项目“循环生态农业新技术的组装示范”,旨在通过制定生态公益林养护技术规程,探索和建立科学、规范,符合上海市公益林特点的养护操作规范,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
本规程由上海市林业局及上海市林业总站共同主编而成,规程解释权属上海市林业局。
本规程的制定是在参考现有相关行业标准的基础上,结合上海本地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本规程对上海市公益林养护技术相关内容进行了规范,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一般规定;4、日常养护;5、林分抚育;6、病虫防控;7、防灾减灾;8、养护档案。
公益林养护过程中涉及抚育间伐、低效林改造和更新等工作,应按照相关项目管理办法实施。
公益林的抚育间伐、低效林改造和更新的实施应编制相应的作业设计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主编单位:上海市林业总站主要起草人:潘士华许东新吴昌田衡辉吴尧陶丹李琦滕连锁主要审查人员:居益民肖龙根白燕峰褚可龙石振昌陈立民1 总则为提高上海市公益林管理水平,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抚育规程》(GB/T 15781-1995)、《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GB/T 18337.1-2001)、《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DG/TJ 08-2058-2008)等法规文件和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市公益林实际情况制定该规程。
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设计通则GBT18337
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设计通则(GB/T18337.2—2001)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态公益林建设前期工作要求,包括生态公益林地区划、规划、可行性研究、设计的任务、内容、方法、成果整理与精度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生态公益林建设项目的林地区划、调查、规划、可行性研究和设计。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919-1994 公路等级代码GB/T 14529-1993 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GB/T 15162-1994 飞机播种造林技术规程GB/T 15163-1994 封山(沙)育林技术规程GB/T 15772-1995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规划通则GB/T 15776-1995 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81-1995 森林抚育规程GB/T 16453.1-16453.6-1996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LYJ 104-1988 林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LYJ 128-1992 林业苗圃工程设计规范LY/T 1174-1995 西南西北林区采伐更新调查设计规范LY/T 5132-1995 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规范SI. 190-1996 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3 一般规定3.1 生态公益林地区划应在《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和各区域林业分类经营规划的总体控制下进行,与商品林地区划相衔接。
特殊保护地区和重点保护地区的生态公益林地一经划定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
3.2 生态公益林工程建设必须以建设区或建设项目为单位进行前期工作,包括生态公益林地区划、建设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和项目设计。
一般建设应纳人区域生态公益林建设总体规划.可参照工程建设要求进行区划、规划与设计。
3.3 生态公益林建设工程的前期工作应在综合调查的基础上进行,根据建设内容和特点,对建设区进行广泛、详细、深人的本底调查和专业调查,调查资料归人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档案。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的通知
一、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的通知林退发[2001]550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为更加科学合理地界定生态林和经济林,确保退耕还林工程的顺利实施,现将《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因特殊情况以上标准难以执行,需要作部分变更的,其变更请务必报我局批准。
原以我局办公室办造字[2000]72号印发的《退耕还林还草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附:《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二OO一年十二月三日(国家林业局印)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国家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包括退耕地还林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
2 主要术语2.1 生态林是指在退耕还林工程中,营造以减少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等生态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林木,主要包括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防风固沙林以及竹林等。
2.2 经济林是指在退耕还林工程中,营造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3 生态林认定标准符合以下4项条件的认定为生态林。
3.1 造林树种。
附表1中所列的乔木树种;附表2中所列的灌木树种;附表3中以生态效益为主要目标的兼用树种。
3.2 造林密度。
乔木树种营造的生态林,南方下限为每亩100株(竹类为35株),北方为120株;灌木树种营造的生态林,南方下限为每亩150株,北方为170株。
附表3中的以生态效益为主的兼用树种,其造林密度达到《造林技术规程》要求。
3.3 植被配置。
用附表1和附表2中的树种营造纯林或混交林时,根据各树种的比例乘以规定密度来确定各树种的株数下限;附表1和附表2中的树种与草进行乔草、灌草以及乔灌草混交时,若当年草的盖度大于0.2,各树种的密度下限不得小于规定造林密度的90%;附表3中的树种与灌草混交时,当年灌草盖度不得小于0.2。
3.4 经营措施。
20-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设计通则
5 . 1 . 3 明确保护等级。 5 . 2 区划对象 建设区域内所有的森林、 林木、 林地。包括: 5 . 2 . 1 郁闭度 0 . 2 以上的乔木林地, 以及竹林地、 灌木林地、 疏林地、 采伐迹地、 火烧迹地、 未成林造林 地、 苗圃地 ; 5 - 2 - 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用于林业建设的宜林地 , 包括宜林荒山、 荒地、 荒沟、 荒滩、 荒沙地等; 5 . 2 . 3 其他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规定和生态建设需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调整为生态公益林地的农业 用地、 草牧场, 以及道路 、 城市、 建设工程用地等其他土地。
库周边
湖库周边 自然地形中 湖库周边 一 库周边自然地形中第 m3
G B / T 1 8 3 3 7 . 2 -2 0 0 1
表 2( 完)
生态重要性等级
对象
1 2 3 4
山体
重要分水岭的山顶、 山 帽或山脊
其他山体的山顶、 山脊
生态 脆 弱性 等 级 2 级以
山体中上部
下部与 山谷
设项目 规划、 可行性研究和项目 设计。 一般建设应纳人区 域生态公益林建设总体规划. 可参照工程建设
要求进行区划、 规划与设计。
3 . 3 生态公益林建设工程的前期工作应在综合调查的基础上进行, 根据建设内容和特点, 对建设区进 行广泛、 详细、 深人的本底调查和专业调查, 调查资料归人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档案。 3 . 4 大中型建设项目原则上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规划设计单位, 委托的设计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林业 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等级和经济技术法人地位。 3 . 5 大中型建设项 目 应委托相应资质等级的中介机构对建设规划和项 目设计书( 施工图) 进行评估, 提
3 一般规定
3 . 1 生态公益林地区划应在《 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 和各区 域林业分类经营规划的总体控制下进行,
公益林采伐管理办法
公益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促进公益林的培育,提高公益林质量,按照《森林法》、自治区《实施森林法办法》的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精神,结合公益林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益林的采伐必须有利于增强森林的生态和环境保护功能,维护生物多样性,提高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与社会效益,兼顾经济效益。
第三条公益林依其受保护程度划分为特殊保护地区的公益林、重点保护地区的公益林和一般保护地区的公益林。
特殊保护地区的公益林指位于生态区位极端重要和生态环境极端脆弱区域的公益林。
重点保护地区的公益林指位于生态区位非常重要和生态环境非常脆弱区域的公益林。
一般保护地区的公益林指位于生态区位比较重要和生态环境比较脆弱区域的公益林。
具体划分标准依照《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GB/T18337.1-2001)划定。
第四条特殊保护区的公益林应实行严格保护、长期全面封禁管护。
天然林禁止采伐,人工林严格限制采伐,允许进行必要的更新采伐和抚育采伐。
重点保护区的公益林应实行全面封禁或定期全面封禁,限制采伐,允许进行更新采伐和抚育采伐。
一般保护区的公益林在普遍封管的基础上,可进行合理森林抚育、更新采伐和低效林采伐。
第五条公益林更新采伐、抚育采伐和低效林改造,执行《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GB/T18337.1-2001)、《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1946.1-2005)和《低效林改造技术规程》(LY/T1960.1-2007)。
第六条更新采伐的对象:生态防护效益严重下降,主要树种平均年龄达到防护成熟龄的公益林。
主要树种的更新采伐年龄为:公益林主要树种更新采伐年龄表第七条抚育采伐的对象:(一)郁闭度在0.8以上,林木分化明显,影响整个森林生态系统功能发挥的林分;(二)遭受森林火灾、有害生物危害、风折、雪压等自然灾害,受害病腐木已达10%以上的林分;抚育采伐的株数强度不能超过20%,伐后郁闭度不低于0.6。
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
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LT前言本标准按照 GB/T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国土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土地整治中心。
本标准参加单位: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北京矿冶研究总院、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海洋、刘仁芙、罗明、白中科、刘喜韬、王金满、周连碧、胡振琪、王敬、黄先栋、卢丽华、周妍、周际、周伟、张清春、赵中秋、周旭。
本标准主要参加人员:李树志、余建新、黄元仿、梁成华、潘英杰、贺振伟、王亚东、刘飞、谢苗苗、高晴、任君杰、杜亚敏、付佳、王英男、龚珉。
本标准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引言为规范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工作,提高土地复垦的实施质量,推进土地复垦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制订《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
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以下损毁土地复垦应遵循的技术要求和应达到的质量要求:——露天采矿、烧制砖瓦、挖沙取土等地表挖掘所损毁的土地;——地下采矿等造成地表塌陷的土地;——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冶炼渣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的土地;——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临时占用所损毁的土地;——洪水、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法律规定的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损毁的土地。
本标准适用于土地复垦专项规划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土地复垦工程规划设计以及验收等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15 粮食卫生标准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8703 辐射防护规定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GB 14500 放射性废弃物管理规定GB 15618-1995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8598 危险废弃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50007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1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286 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8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T 16453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GB/T 18337.2 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设计通则GB/T 18337.4 生态公益林建设检查验收规程 GB/T 21010-200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Z 167 放射性污染的物料解控和场址开放的基本要求LY/T 1607 造林作业设计规程NY/T 1342 人工草地建设技术规程TD/T 1031-2011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TD/T 1033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3 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2001)前言为使我国林业生态体系建设和林业分类经营走上科学化、规范化轨道,指导全国生态公益林建设和林业生态工程建设,提高建设质量和成效,特制定《生态公益林建设》系列标准。
本系列标准分为《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设计通则》、《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生态公益林建设检查验收规定》、《生态公益林建设效益评价方法》五个部分。
本标准是其中的第一项标准,主要规定了生态公益林建设的指导思想、原则、对象、程序、内容及方式、类型、区划重点,提出了生态公益林建成标准、管理、利用,以及建设质量评价等指导性、原则性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附录B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林业局植树造林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国家林业局植树造林司负责解释。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国家林业局植树造林司、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雷加富、刘红、王恩玲、唐小平、钱能志、樊喜斌、林书宁、罗中康、张同伟、杜纪山、薛建辉、郑小贤、赵雨森、赵博生。
目录1 范围2 定义3 指导思想4 建设原则5 建设对象6 建设程序7 建设内容8 建设类型9 建设分区10 建设重点11 生态公益林成林(草)标准12 生态公益林质量评价13 生态公益林利用14 环境影响评价1 范围本标准明确了生态公益林建设的指导思想、原则、对象,规定了生态公益林建设程序、内容、类型、重点与建设分区,并提出了生态公益林建成标准和建设质量评价标准,以及生态公益林利用的指导性、原则性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生态公益林建设与经营管理。
2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 (生态)公益林non-commercial forest (NCF)为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满足人类社会的生态、社会需求和可持续发展为主体功能,主要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服务的森林、林木、林地。
2.2 生态公益林建设NCF construction按照一定建设程序与建设标准,对规划用于生态公益林的土地和现有生态公益林进行营造、经营和管理的过程。
林业行业主要技术标准与规程
林业行业主要技术标准与规程林业行业主要技术标准与规程发布者:网站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11-26 阅读:1183次 [关闭]一、种子与苗木(一)种子(1)林木种子检验规程(GB2772—1999);(2)林木种子质量分级(GB7908—1999);(3)林木种子贮藏(GB/T10016—1988);(4)林木良种审定规范(GB/T14071—1993);(5)林木种质资源保存原则与方法(GB/T 14072—1993);(6)主要造林阔叶树种良种选育程序与要求(GB/T 14073—1993);(7)林木引种(GB/T 14175—1993);(8)林木采种技术(GB/T 16619—1996);(9)林木育种及种子管理术语(GB/T 16620—1996);(10)母树林营建技术(GB/T 16621—1996);(11)主要针叶造林树种优树子代遗传测定技术(LY/T 1304—1999);(12)林木种子检验仪器技术条件(LY/T 1343—1999);(13)主要针叶造林树种优树选择技术(LY/T 1344—1999);(14)主要针叶造林树种种子园营建技术(LY/T 1345—1999);(15)中国林木种子区杉木种子区(GB/T8822.2—1988);(16)中国林木种子区马尾松种子区(GB/T8822.6—1988)。
(二)苗木(1)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T 6000—1999);(2)育苗技术规程(GB/T 6001—1985);(3)林业苗圃工程设计规范(LY J128—1992);(4)容器育苗技术(LY/T 1000—1991);(5)国有林区标准化苗圃(LY/T 1185—1996);(6)林木组织培养育苗技术规程(LY/T 1882—2010);(7)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第1部分:裸根苗(DB45/T 628.1—2009代替DB/450000B6101—1993)(8)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第2部分:容器苗(DB45/T 628.2—2009)(9)油茶容器育苗技术规程(DB45/T 625—2009);(10)香樟绿化苗木培育技术规程和质量分级(LY/T 1729-2008 );(11)扁桃绿化苗木培育技术规程(DB45/T 624—2009);(12)《林木种苗工程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2001年);(13)《林木种苗工程项目建设标准(试行)》(国家林业局2004)。
云南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操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的依据与原则一、编制依据:根据国家林业局二〇〇三年林资发[2003]61号“国家林业局关于颁发《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的通知”,以及规定中需要各省对部分内容进行细划和补充的要求,针对云南省一九九六年编制的《云南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操作细则(试行)》已不能满足新规定的情况,特编制本操作细则。
二、编制原则(一)对国家林业局颁发的《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中要求各省细划的内容进行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云南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内容、技术标准和方法,具有可操作性。
(二)根据云南省森林资源经营管理现状和发展需要,在保证调查范围整体性的前提下,对不同经营目的的区域调查内容和详细程度有所侧重,以使调查成果能更好地为林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
(三)适应云南省林业发展的需要,提供满足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林业分类经营、产业发展规划、森林资源管理所需的森林资源信息。
第二条调查的目的与任务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简称二类调查)是以国有林业局、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或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以满足森林经营方案、总体设计和县级林业区划、规划设计等需要而进行的森林资源调查。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主要任务是:根据调查目的查清森林、林地和林木资源的种类、数量、质量与分布,客观反映调查区域自然、社会、经济条件,综合分析与评价森林资源与经营管理现状,提出对森林资源培育、保护与利用的意见。
其调查成果是建立或更新森林资源档案,编制森林采伐限额,进行林业工程规划设计和森林资源管理的基础,也是制定区域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林业发展规划,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指导和规范森林科学经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调查范围与内容一、调查范围森林经营单位应调查该单位所有和经营的土地;县级行政单位应调查县级行政区域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县级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应根据土地管理部门和测绘部门最新勘界结果落实调查范围,并与周边县进行接边。
全国生态公益林建设标准(一)
全国生态公益林建设标准(一)全国生态公益林建设标准(一)内容提要:生态公益林建设系列标准中的三项标准——《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设计通则》、《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已经批准为国家标准并颁布实施。
《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主要规定了生态公益林建设的指导思想、原则、对象、建设程序、内容、类型、重点与建设分区,提出了生态公益林建成标准、建设质量评价标准和生态公益林利用的指导性、原则性要求;《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设计通则》主要规定了生态公益林地区划、规划、设计的任务、内容、方法、成果整理与精度等要求;《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主要规定了生态公益林营造、经营、林地配套设施建设,以及生态公益林建设档案管理等技术要求。
为了利用各地全面贯彻执行生态公益林建设标准,便于掌握和操作,应各地要求,特将《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设计通则》、《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三项标准汇编成《全国生态公益林建设标准(一)》一书。
本书适于各级林业生产、科研、教学、管理部门和社会有关单位学习、掌握和贯彻执行。
目录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 (5)前言 (5)1 范围 (6)3 指导思想 (8)4 建设原则 (8)5 建设对象 (8)6 建设程序 (9)7 建设内容 (9)8 建设类型 (10)9 建设分区 (10)10 建设重点 (11)11 生态公益林成林(草)标准 (12)12 生态公益林质量评价 (13)13 生态公益林利用 (15)14 环境影响评价 (16)15 附则 (16)附录 A (16)附录 B (18)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设计通则 (19)前言 (19)1 范围 (20)2 引用标准 (20)3 一般规定 (20)4 综合调查 (21)5 生态公益林地区划 (22)6 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 (26)7 生态公益林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 (27)8 生态公益林建设项目设计 (27)9 附则 (28)附录 A (28)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 (29)一、范围 (29)二、引用标准 (29)三、总则 (30)四、生态公益林营造 (30)五、生态公益林经营 (42)六、林地基础设施建设 (48)七、生态公益林建设档案 (51)八、附则 (51)附录A (52)附录B (58)附录C (59)附录D (60)附录 E (62)附录F (62)附录G (6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GB/T 18337.1-2001Non-commercial forest construction-Guide principle前言为使我国林业生态体系建设和林业分类经营走上科学化、规范化轨道,指导全国生态公益林建设和林业生态工程建设,提高建设质量和成效,特制定《生态公益林建设》系列标准。
造林作业设计规程
造林作业设计规程造林的概念造林就是从林地清理、整地、栽植(扦插、直播)起直⾄幼林郁闭前全过程的各种措施总和。
造林分为⼈⼯造林,飞播造林和封⼭育林三种⽅式。
明确造林⽬标任务我们要明确上级部门下达的年度造林任务,包括造林⾯积、林种、投资等。
然后根据⽬标任务编制造林作业设计⽂件。
造林作业设计规程(⼀)总则1、为了规范造林作业设计,统⼀设计程序,提⾼造林质量,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林业建设的相关⽂件与规划设计的要求制定本规程。
2、造林作业设计的设计深度与施⼯图设计相当。
造林作业设计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将林业建设规划、实施⽅案、总体设计等规划设计⽂件付诸实施,指导施⼯作业的技术性⽂件,是林业⼯程建设不可缺少的环节。
3、造林树种选择要体现适地适树,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草则草的原则,以优良的乡⼟树种为主,也要适当选⽤引种成功的外来树种。
提倡营造树种有⽣态互补作⽤的混交林,提倡营建乔灌草复合结构的⼈⼯群落。
造林树种选择可参照G B/T 15776 。
4、造林作业设计的林种选择以总体设计、森林分类经营⽅案为准,需要变更的,尤其是将⽣态公益林改为商品林,需按公益林事权等级管理权限报送原审批机构作为个案单独审批,按批复⽂件设计。
⽣态公益林的定义遵照GB/T 18337.1。
⽣态公益林的区划遵照GB/T 18337.2。
(⼆)造林作业设计的依据和任务1、造林作业设计的依据——造林任务量已落实到⼩班的总体设计或其他规划设计⽂件;——造林年度计划任务。
2、造林作业设计的任务落实年度造林作业任务,对每个作业区做出具体技术规定,指导施⼯。
(三)造林作业设计编制单元造林作业设计以造林作业区为单元编制。
造林作业区原则上为⼀个⼩班。
当⼩班⾯积过⼤时,可划分为2⾄3个细班,每个细班为⼀个造林作业区。
细班的编号可在⼩班编号后加①、②、③……予以区分。
当相邻或相近的数个⼩班其⽴地条件、经营⽅向、树种选择⼀致,⽽数个⼩班的总⾯积不⼤时,也可合并为⼀个造林作业区。
公益林造林项目施工设计方案
城中区公益林造林工程施工设计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目录第一章概述第一节项目概述第二节编制依据和技术规范第三节编译原则第二章施工准备第二章施工部署第 2 节主要工程机械及周转材料第三章施工程序的总体构想与部署第四章建设方案和技术措施第一节建设总体思路第二节建设要点第三节施工准备第四节建设方案及关键技术第五章工程进度计划和工期保障措施第一节建设进度保障措施第二节建设期保障措施第三节奖惩第六章主要机械设备种类和数量、主要工程机械设备进出境方案第七章工程质量保证措施第一节质量保证体系第二节质量保证措施第三节克服质量常见问题的措施第四节工程技术资料和图纸管理第八章保障安全的技术组织措施第九章确保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第十章环境保护措施第十一章雨季造林补植计划与措施第一个雨季造林措施第二节补植计划措施第十二章成品保护措施第十三章降低成本的措施第十四章地下管线及成品的保护措施第15章农民工项目管理与保障措施第十六章苗木保障及技术要求第 1 节苗木收购移栽技术措施第 2 节确保树木成活率的措施日程:附件1:本标段拟投入的主要施工设备清单附表2:本批次需配备的检测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附表 3:劳动力安排计划附表4:计划开工、完工日期和施工进度条形图附件五:总体建设方案附表 6:临时土地使用第一章概述第一节项目概述1、项目名称:xx市城中区2015年公益林造林工程6标。
2、建设单位:xx市城中区农林木水局。
3、项目内容: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
四、质量标准: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验收标准验收合格。
5、建设工期:计划建设工期为:2015年5月31日前。
6、技术要求:1、阔叶树苗规格为胸径2.5cm/3cm以上,行距2×3m,单位所需苗量111株/亩。
苗木品种有河北杨、青杨、白榆、干柳、山杏等。
2、针叶林,苗高1.21m以上/2m,行距2×3m,单位需苗量111株/亩。
苗木种类有松树、云杉、杜松等。
第二节编制依据和技术规范1、xx市城中区2015年度公益林造林项目招标文件及变更通知。
煤矿废弃地造林技术规程
煤矿废弃地造林技术规程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煤矿废弃地造林的术语和定义、作业设计、造林技术、检查和验收及技术档案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煤矿废弃地人工造林。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6000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T18337.2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设计通则LY/T1607—2003造林作业设计规程全国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办法林资发[2003]92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煤矿废弃地abandoned land of coal mine由于煤炭开采造成的没有生产能力或生产力下降的土地。
主要包括贮煤场、运煤道、废弃办公区和生产工棚周边等。
3.2苗木合格率qualified rate of seedling合格苗木株数与苗木数量的百分比。
3.3造林合格率qualified rate of afforestation造林合格面积与造林总面积的百分比。
4作业设计4.1依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煤矿废弃地的造林规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计划等。
4.2编制煤矿废弃地造林作业设计按照GB/T18337.2和LY/T1607—2003的规定执行。
4.3评审论证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造林作业设计进行论证评审,并提出作业设计修改完善建议。
4.4审批作业设计经设计单位修改完善后,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作业设计一经批准,应遵照实施,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作业设计时,应由原设计单位修改,报请原审批单位批准。
5造林技术5.1树种选择5.1.1树种选择原则5.1.1.1适地适树,生态效益优先,兼顾经济效益。
5.1.1.2优先选择以优良乡土树种为主的耐旱、抗污染、抗病虫害强的树种。
5.1.2造林模式设计5.1.2.1造林模式应为混交模式。
5.1.2.2造林密度见附录A。
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
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DB33/T379.1-2014)1 范围DB33/T 379的本部分明确了公益林建设的主要术语、对象;规定了公益林建设程序、内容、类型、重点、分区和建设区域划定、保护等级划分,并提出了公益林成林标准和建设质量评价标准,以及公益林利用的指导性、原则性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全省公益林建设与经营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LY/T 2084-2013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技术规程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公益林non-commercial forest(NCF)又称生态公益林,以保护和改善人类生存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保存种质资源、科学实验、森林旅游、国土保安等公益性、社会性需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林木、林地,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3.2公益林建设NCF construction按照一定建设程序与建设标准,对现有公益林和规划用于公益林的土地进行营造、经营和管理的过程。
3.3公益林建设工程NCF construction project利用林学、生态学和生态系统控制工程学原理,按基本建设工程的要求组织规划、设计、施工和检查验收的公益林建设项目,包括公益林的营造、经营和管理,以及林地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3.4特殊保护地区special protected area生态地位极端重要和生态环境极端脆弱的区域。
实行严格保护,完全保持自然状态,长期全面封禁,不应开展一切生产经营等人为干扰活动。
3.5重点保护地区key protected area生态地位非常重要和生态环境非常脆弱的区域。
实行全面封禁或定期全面封禁,严格限制采伐、开垦、放牧等人为干扰和一切生产经营活动。
3.6一般保护地区general protected area生态地位比较重要和生态环境比较脆弱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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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设计通则(GB/T18337.2—2001)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态公益林建设前期工作要求,包括生态公益林地区划、规划、可行性研究、设计的任务、内容、方法、成果整理与精度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生态公益林建设项目的林地区划、调查、规划、可行性研究和设计。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919-1994 公路等级代码GB/T 14529-1993 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GB/T 15162-1994 飞机播种造林技术规程GB/T 15163-1994 封山(沙)育林技术规程GB/T 15772-1995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规划通则GB/T 15776-1995 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81-1995 森林抚育规程GB/T 16453.1-16453.6-1996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LYJ 104-1988 林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LYJ 128-1992 林业苗圃工程设计规范LY/T 1174-1995 西南西北林区采伐更新调查设计规范LY/T 5132-1995 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规范SI. 190-1996 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3 一般规定3.1 生态公益林地区划应在《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和各区域林业分类经营规划的总体控制下进行,与商品林地区划相衔接。
特殊保护地区和重点保护地区的生态公益林地一经划定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
3.2 生态公益林工程建设必须以建设区或建设项目为单位进行前期工作,包括生态公益林地区划、建设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和项目设计。
一般建设应纳人区域生态公益林建设总体规划.可参照工程建设要求进行区划、规划与设计。
3.3 生态公益林建设工程的前期工作应在综合调查的基础上进行,根据建设内容和特点,对建设区进行广泛、详细、深人的本底调查和专业调查,调查资料归人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档案。
3.4 大中型建设项目原则上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规划设计单位,委托的设计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等级和经济技术法人地位。
3.5 大中型建设项目应委托相应资质等级的中介机构对建设规划和项目设计书(施工图)进行评估,提交评估报告,作为规划设计评审的依据。
4 综合调查4.1 调查目的掌握建设区内的自然条件、自然资源、社会经济情况,森林、林木、林地情况,以及生态环境建设现状、问题与要求等,为生态公益林建设用地区划、项目规划与设计提供切合实际的依据。
4.2 调查的主要内容4.2.1基本情况调查。
对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自然条件、自然资源和社会经济条件等进行重点调查。
4.2.2森林调查。
包括对建设范围内的所有森林、林木、林地(含规划用于林业建设的土地)的相关因子进行调查。
近二年进行过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二类调查)的地区,其调查成果可以直接引用。
二年前进行过二类调查的地区,如资源档案更新规范,并抽取to外的小班到现地核实,精度符合表1规定后也可以使用。
注:表中类型区按生态公益林建设类型区划结果,下同。
5.5 建设类型区划5.5门主导功能类型区划5.5.1.1 防护林-一水源涵养林:主要考虑生态重要性指标,河流、水体周围地段((3,4级范围和其他地区由各地自行规定)均应划为水源涵养林或水源涵养林用地。
—水土保持林:重点考虑生态脆弱性指标,包括坡度、植被盖度、岩石裸露率、土壤侵蚀程度等因子上述因子1,2级的地段;雨季降水变率大于70%地区的上述因子3级以上地段;高海拔地区山脊两侧100^-200 m以内地段均应划为水土保持林或水土保持林用地,其他地区由各地自行规定。
—防风固沙林:主要考虑生态脆弱性指标。
包括风蚀等级、海岸基质类型等因子。
下列地段的森林、林木、林地应划为防风固沙林或防风固沙林用地:风蚀等级3级以上林木可以生长的地段;年均降水400 mm以下的地区,5 m/s以上风天数超过40天/年的地段;海岸基质类型为沙质、泥质地区,顺台风盛行登陆方向离固定海岸线500 1 000 m范围内,其他方向200 m以内的地段。
—农田牧场防护林:重点考虑农田、草牧场分布特点,以下地段的森林、林木应划定为农田牧场防护林: 农田草牧场面积较大,集中连片地区的农田、草牧场周围100 m以内地段;农田、草牧场交错分布地区的小片林木;年均降水400 mm以下的风蚀地区,5 m/s以上风天数超过40天/年以上地段;农田或草牧场与沙质地区接壤250^500 m以内地段;在农田、草牧场范围内为了防止崩塌、滑坡、风害等灾害而在田间、阶地、低丘及岗地设置的林带、林网。
—护路护岸林:以下地段划为护路护岸林或护路护岸林用地:公路、铁路两侧地段((3,4级两岸范围由各地自行规定);人工堤、渠、坝两侧各 10 m以内地段;流程 1000 km以上河流中下游固定河床两岸各 100 m,流程500 km以上1 000 km以下河流中下游固定河床两岸各50 m(其他河流两岸范围各地自行规定)以内地段。
5.5.1-2 特种用途林—国防林:在国境线、界(江)河以内第一层山脊或平坦地区至少5 km内,以及军事禁区内保护与屏障国防设施的森林、林木、林地。
—自然保存林:经各级政府部门批准或社会团体、个人划人各级自然保护区、保护小区、保护点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生态重要性等级 1,2级的天然林,自然保留地的森林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地。
—实验林:经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划定或科研教学部门建设的用于各种教学、实验和定位观测的森林、林木、林地—种子林(种质资源林):根据林业生产需要建设或划定的专门保存遗传和物种基因,繁育良种、培育新品种的基因库、植物园、树木园、种子园、母树林、侧定林、采穗圃和用于生态公益林的圃地等。
-—环境保护林:镇以上城区和城乡结合部,居民点和厂矿周围起美化环境、防污抗污、减尘降噪、净化空气等作用的森林、林木、林地,其城乡结合部、厂矿周边的范围在本标准中不做具体规定。
—风景林:经各级政府部门批准划人各级城镇公园、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滑雪场、狩猎场等游憩场所范围内的森林、林木、绿地。
一一文化纪念林:在历史遗址和人文纪念地(纪念物)周围,以及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森林、林木(含古树名木)5.5.2 保护程度区划5.5-2.飞特殊保护林:位于生态重要性等级和生态脆弱性等级1级地区的生态公益林地,以及所有的国防林。
5.5.22 重点保护林:位于生态重要性等级和生态脆弱性等级 2级地区的生态公益林地,以及所有的实验林、环境保护林、文化林和风景林。
5.5-2.3 一般保护林:除特殊保护和重点保护地区以外的生态公益林用地。
56 区划成果要求5.6.1 区划小班卡(或生态公益林用地合同书);5.6.2 区划技术报告,应包括区划技术标准、区划方法、区划结果、公益林布局和比重论证等内容;5-6.3 生态公益林地区划图。
6 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6.1 规划的任务明确建设目标、范围、内容、规模与重点;统筹安排建设布局与进度;概算投资规模,合理安排建设资金,明确筹资渠道;分析与评价项目实施的综合效益。
6.2 规划的分类621 按规模分为国家级规划与地方规划。
6-2.1.1 国家级规划:主要指全国性或跨省区、跨流域生态公益林建设工程项目规划。
6.2.1.2 地方规划:主要指省级及以下范围的生态公益林建设项目规划。
6.2.2 按内容分为总体规划与专项规划。
6.2.2.1 总体规划:对建设范围内所有类型的生态公益林建设目标、范围、内容、规模与重点等进行综合性、全面性和总体性规划。
6.2-2.2 专项规划:对建设范围内某一方面或某种类型的生态公益林建设目标、范围、内容、规模与重点等进行规划。
6‘3规划程序6.3.1 规划准备。
进行综合调查和其他准备。
6.3.2 规划编制。
进行规划并编写规划说明书,国家级建设项目应先编写规划大纲报主管部门审批后进行。
6.3.3规划审批。
由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对规划成果进行评审和审批,大中型建设项目应委托独立的中介机构对规划成果进行评估,评估报告书作为主管部门审批的主要依据。
6.3.4 建设任务书。
根据审批的规划成果编写建设任务书。
64 规划的主要内容6.4.1 建设条件分析与评价;6.4.2 规划指导思想、原则、目标(战略目标与规划期目标);6.4.3 建设总体布局国家级或总体规划应进行建设类型区区划,根据规划范围内各地不同的自然条件、自然资源、社会经济情况、生态要求等划分不同的类型区,分别类型区:—确定各区的建设思路与方向;—安排不同的建设内容与建设重点;一一进行林地利用结构优化,确定生态公益林的适宜比重与范围;一一建设类型的合理配置。
6.4.4 分区或分项规划,提出工程建设内容、重点;6.4.5 建设进度安排;6.4.6 环境影响评价;6.4.7 投资概算与资金筹措;6.4.8 效益分析与综合评价;6.4.9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6.5 规划成果6.5.1 规划说明书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说明书应简明扼要,包括基本情况分析、指导思想与原则、目标与任务、布局与重点、投资概算与资金筹措、保障措施等方面。
6. 5.2 规划附件包括必要的附表、附件,有关专题论证报告和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图件等。
规划成果的组成与质量要求具体执行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7 生态公益林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7.1 可行性研究的任务在投资决策前,对拟建生态公益林建设工程的必要性、经济上的合理性、生态建设上的重要性、技术上的适用性及先进性、建设条件上的可能性和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全面技术经济分析论证,做出多方案比选,推荐最佳建设方案。
7.2 可行性研究的内容了.2.,总论;7.2.2 项目背景及建设必要性分析;7.2.3 建设条件分析;7.2.4 建设方案;7.2.5 森林保护与环境保护;7.2.6 组织与经营管理;7.2.7 项目建设进度;7.2.8 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7.2.9 效益分析与评价;7.2.10 建设保障措施。
了.3 可行性研究成果可行性研究成果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附图、附表和附件四个主要部分。
内容组成和质量要求具体执行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8 生态公益林建设项目设计8.1 设计的任务在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的基础上,根据建设要求,细化和落实规划目标与建设任务,设计建设模式与技术措施,详细概算和安排建设资金,满足项目实施的技术要求。
8-2 设计的分类8.2.1 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8.2.1.1 总体设计大中型生态环境建设工程和重点生态公益林建设项目,特殊的生态公益林建设项目(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母树林、种子园、生态观光园等),应进行总体设计(森林经营项目编制森林经营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