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对象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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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对象认定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对象认定工作,确保精准施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日前联合印发了《辽宁省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对象认定办法》。

办法明确,低保、低收入家庭按户申请,特殊人员可以单独申请低保。按户申请低保、低收入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具有当地户籍,有条件的地区可放宽为具有我省户籍且持有当地居住证;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低收入家庭标准;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低收入家庭标准应按照1.5-2倍的低保标准确定,具体由各市确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当提高。

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残人员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可单独申请低保。其中,重病患者申请单人保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应在5倍的低保标准以内、重残人员申请单人保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应在3倍的低保标准以内,申请单人保人员(低收入家庭对象除外)的个人收入扣除赡养费、抚(扶)养费后应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具体由各市确定。已认定的低收入家庭中有符合单人保成员的,其他家庭成员身份可不再重新认定。

办法明确,实行低保分类施保,对低保对象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及全日制大学本科(含)以下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重病患者、重残人员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生活特殊困难人员,可通过下列方法之一提高他们的救助水平:按照一定比例或一定额度增加救助金;对符合分类施保条件的特殊困难对象按当地分类施保额度上浮其低保标准,并按上浮后的标准进行低保审核确认。

办法还明确了低保、低收入家庭申办程序,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认定,家庭收入核算,家庭财产核定等内容。

办法明确,在对象认定过程中遇到的特殊个案,如家庭成员长期失联、核查要件不全、劳动能力或残疾等级无法鉴定等问题,经本人签署事实承诺书后,可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集体研究决议方式,实事求是认定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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