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学习笔记整理(知识点完整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教育法教程 第一章 导论
第二章 教育法基本理论 第三章 教育基本法 第四章 教师法
第五章 高等教育法 第六章 职业教育法 第七章 义务教育法 第八章 民办教育法
第九章 教育权的法律救济
第一章 导论
是教育法律化和制度化的简称,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完备的教育法律,并依照法律的规定来领导和管理教育事物,促进教育的法制化、制度化。
教育的法制化,就是将国家对教育的管理与治理建立在民主、理性的法律规则之上。
教育领域的任何主体活动都要严格依法进行,不受任何个人一直的干预和阻碍,同时法律保障公民,组织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
2.教育法制化的基本要求:
其他组织其主体资格要有明确的法律授予。
②内容合法。
教育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内容和各活动应遵循法定的程序要求。
体制,发展完备的法律救济制度。
教育权法律救济体制如:教育申诉制度、教育行政复议制度、教育行政诉讼制度和教育权的民事救济制
度。
3. 教育法制化的主要内容:教育立法,教育行政执法,教育司法,教育法律监督。
4. 学习教育法律法规的意义: ①有利于增强教育法律意识;② 有利于加强我国的教育法制建设;③有利于提高教育刑侦管理水平和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④有利于繁荣和发展法学和教育学学科.
第二章 教育法基本理论
个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国家有教育立法权的专门机关在其职权范围之内,依据教育立法的程序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教育法律关系,规范社会主体的教育活动,规定社会主体的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特定的国
家机关指定和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性;是有权制定教育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律程
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是由
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性。
育单行法律。
法律规范: 是指国家有权制定法律的机关制定或认可的社会主体的法定义务和责任来调整社会关系、规范社会主体的行为。
2. 教育法的本质:所谓的教育法的本质是指教育法的内在规定性,是教育法作为特殊法律现象的内容和根据,是教育法的内部的必然性的联系。
可以从以下三方面把握:①教育法 是统治阶级关于教育的意志的体现,我国的教育法是以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关于教育的意志和利益的体现。
②教育法具有社会性;③教育法的内容归根到底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对教育活动的需要所决定的。
3. 教育法社会性的表现:所谓的法的本质的社会性,是指在法律反映和维护的利益关系中,既包括统治阶级的利益,也包括被统治阶级的利益,法的性质、作用、效益、职能具有普遍的社会性。
①教育法致力于提高全民的思想品德和科学文化素质,致力于促进全社会的教育水平和文明程度,②教育法依法保障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③教育法为社会提供特定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法惩罚教育违法和教育犯罪行为。
4.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体系的原则)
⑴依法治教原则: 依法治教原则是现代法制原则在教育法律制度领域的具体贯彻和运用,它要求教育法律成为社会教育关系的基本调整体系,实现教育法对社会教育关系的全面控制和调整,确立教育法在教育领域的至上权威,使教育法律规范成为规制教育活动的基本准则。
⑵提高全民族的素质,推进人的现代化原则:教育的根本价值目标是提高全民族的素质,推进人的现代化。
⑶依法保障教育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包含两项要求:①对于教育者、受教育者。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而言,只要法律、发规没有明文禁止的都可以做。
②对于国家教育管理部门而言,只有教育法律、法规加以明文规定或允许的才是可以作为的,否则,就是滥用权力。
⑷公民教育权利平等的原则: 教育平等原则是国家对所有公民的教育权利进行平等的保护,国家实现在教育上的无差别对待的原则,是提
高全民族素质的必然要求。
表现在:①国家在教育立法上对所有公民的受教育权利不实行差别对待,平等赋予公民的受教育权,公民平等的教育权受法律的保护;②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都平等的遵守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人都没有超越教育法律和法规的特权;③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应当平等的保护受教育者的权利,禁止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对公民的受教育权利进行非法限制,禁止对任何人在受教育方面进行歧视,禁止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对受教育者实行差别对待;④任何公民的受教育权受到他人侵害以后,都有权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乃至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平等的保护每个人的合法的教育权利不受侵犯;⑤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违反教育法律、法规,侵犯公民的平等的教育权都应当平等地受到法律制裁。
⑸教育活动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教育活动应该立足于为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服务,必须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推动国家公共利益的维护和发展。
⑹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的原则。
⑺增加教育投入、保障教育经费稳定来源和增长的原则。
概念
:教育法的渊源指教育法的形式渊源,即教育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
法的渊源,又称为
“法源”或“法律渊源”:包括法的历史渊源、
法的理论渊源和法的形式渊源等
会主义法的主要渊源是制定法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制条例、特别行政区法、最
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等。
我国
教育法的主要渊源:①宪法关于教育的法律规
范。
②有关教育的法律。
③国务院、中央军委
关于教育的行政法规和军事法规。
④国务院教
育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
⑤地方性教育法
规。
⑥地方性教育规章和教育规范性文件。
⑦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有关教育法的
司法解释,我国政府加入的及其与外国政府缔
结的有关教育的国际公约和条约。
教育法的渊源主要是由国家有权机关制定并发
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教育性的规范性文件。
有三个方面的特点:①教育规范性文件是有权
制定教育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受
权机关制定和发布的,体现了国家的意志;②
规范性文件中含有一定的教育性的权利和义务
的规定,含有社会主体在教育方面的行为规则
或行为模式;③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是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等
教育法的适用和执行主体进行个别性教育法律
调整的法律规范依据,是个别教育调整行为及
其结果的法律效力的来源和依据。
6、我国教育法律体系:
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律部门是
法律体系的构成单位。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系统结构,它是指一国
现行教育法律规范所构成完整结构、内部协调
一致的、有机联系的教育法律的整体系统。
教
育法本身是一个由多种教育法律规范和教育资
部门所构成的完整和谐一致、效力高低有序、
各教育法的资部门协调发展的有机的教育法律
系统。
根据教育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
其内部
形成了教育宪法性规范、教育法律规范、教育
行政法规规范、军事教育法规规范、教育行政
规范、地方性教育法规规范、地方性教育规章
规范和地方性教育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规范
等完整的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体系;从教育法
的内部的横向关系的角度来看,教育法的结构
①教育
根本法。
是由宪法规定的教育法律规范。
在教
育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法律地位,具有最高的
权威,是其它所有教育法律规范的立法根据,
是教育法体系中的“母法”,其它所有教育法律
规范都不得与它相抵触。
②教育基本法。
是指
由全国人面代表大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教育法》,它依据宪法规定的教育根本性规范,
全面规定我国教育的根本性问题。
③教育主体
法。
是关于教育管理机关、学校和其他教育机
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以及受教育者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是关于教育主体的法律条件、
资格、权利义务和待遇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
和。
④学前教育法。
是关于我国托儿所和幼儿园教育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⑤义务教育法。
该法是我国教育法的一个重要的子部门,它是关于在我国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⑥中小学教育教学法。
它是关于中小学教育教学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⑦高等教育法。
它是调整高等教育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⑧职业教育法。
它是调整职业教育关系,规范职业教育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⑨民办教育法。
它是调整民办教育的投资关系、规范民办教育机构教育教学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⑩教育行政法。
它是调整和规范教育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或者构成答5类):教育根本法、教育基本法、教育主体法、教育活动(行为)法、教育行政法
7.(详)教育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①社会主义道德是教育法规定的我国教育的主要内容;②社会主义道德的准则和规范贯彻于教育立法之中,是教育立法的道德基础;③社会主义道德是教育法得以实现的伦理道德基础;④教育法的胜利运行和高效实现,对于社会主义道德目标的实现、推动社会主义道德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8. 教育法与政策的关系:①党和国家的教育政策是我国教育法的精神内核和灵魂,对教育法具有指导作用。
②教育法是党和国家教育政策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法律是普遍的、肯定的、明确的规范。
政策只有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才具有应有的权威,才能防止在社会关系调整中的主观任意性。
③具体的教育政策应当符合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的要求。
党和国家的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在教育法规定的原则和规范
的范围内,根据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
针对教育发展中的相关问题制定和实施具体的
教育政策,教育政策不能与教育法相抵触。
9. 教育法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关系
教育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构成部
分。
教育法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在法律上的反
映。
另一方面,教育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
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第三章教育基本法
1. 《教育法》的立法宗旨: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
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
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直接目的:是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
的素质;其最终目的:是为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
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教育法的基本特点:它有法律的一般特点,如
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等,还有自身的特点:
①全面性和针对性相结合;②原则性和可操作
性相结合;③规范性和导向性相结合。
2.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我国教育法所确定的教
育基本原则):
①坚持思想道德教育原则。
在各级各类教育中,
必须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
首先要进
行爱国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和社会主义教
育,这是思想道德教育的中心内容。
还要进行
法制和纪律,人生理想等方面的教育。
②继承
和弘扬民族优秀历史文化传统与吸收人类优秀
成果相结合的原则。
植根于中华民族优秀文化
传统之中的现代教育,要正视历史,去其糟粕,
取其精华,同时又要给传统文化注入时代精神。
③教育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所有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
他教育机构,应当以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为出发点,教育活动必须接受国家和社会的依
法管理和合法监督。
④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
则。
宗教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教育领域的
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活动,不得
在学校这一非宗教活动场所宣传宗教思想,发
展宗教教徒。
⑤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
⑥教育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
步的原则。
⑦教育以汉语文字为基本教学语言
文字的原则。
3. 教育基本制度:①国家实行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实行的是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
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学制);②实行九年
制义务教育制度;③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
教育制度,职业教育分为初等、中等、高等三
级;④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⑤国家实
行学业证书制度
阶段,对于学完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是有一些
课程不及格,没有达到毕业水平的,可以获取
结业证书。
对于虽然具有正式学籍,但是未完成
整个阶段的学习任务而中途退学者,只能获得
从学历的有效性来看,可以将学业
证书分为学历证书和非学位证书;⑥国家实行
学位制度;;学位:学士、硕士、博士
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11类。
⑦国家实行扫除文盲教育制度;⑧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
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以及它们之间的衔接的关系的制度。
施的一项教育制度。
具有强制性,要求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进入学校,接受规定年限的学校教育;义务教育也具有公共性,教育经费由国家承担。
构按照一定的标准,对受教育者进行的知识水平和能力测试的一种制度。
的重要组成部分。
职业教育是对学生进行的从事某项职业或生产劳动所需要的职业知识、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教育。
成人教育是通过业余、脱产或者半脱产的途径,对成年人进行教育。
及其他教育机构,按有关规定,对在该学校或者该其他教育机构正式注册并完成了相关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的,证明其完成学业情况的凭证。
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在该学校或者该其他教育机构正式注册并完成了相关学
业的受教育者颁发的,证明其完成学业情况的
凭证。
我国现行的分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
业证书
水平的一种尺度,是由国家批准或者许可的有
学位授予权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颁发给相关
人员的一种凭证。
学位分类:哲学、经济学、
法学、教育学、文学学、历史学、理学、工学、
农学、医学、军事学。
育部门,对所辖地区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
查、评估和指导的制度。
的社会组织,以及一定的教育目标和标准,对
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进行评估和
估量,以保证基本办学质量的一项制度。
4.
对
于国家举办的学校所需的教育经费是以国家财
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
的体制。
我国在教育投入上实行的是由国家、
社会、集体和公民个人分担教育投入责任的体
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
高。
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
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
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
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
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5. 学校基本建设的条件保障: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必须把学校的基本建设纳
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学校的基本建设用
地及所需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
优惠政策。
6.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①按照章程自
主管理的权利;②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权
利;③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的权利;④对
受教育者实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
权利;⑤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的权
利;⑥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
分的权利;⑦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的权利;⑧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
动的非法干涉的权利;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权利。
7.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义务:①遵守法律、
法规;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
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③维护教育者、
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④以适当方式为
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成绩及其
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⑤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
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⑥依法接受监督。
8. 教育经费的筹措途径:①国家财政拨款;②
城乡教育费附加;③校办产业、社会服务收入;
④农村教育集资;⑤社会力量捐资助学;⑥运
用金融、信贷手段融资;⑦设立教育专项资金。
9.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的基本原则①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②不得违反中国法律的原则;③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原则。
其分为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和违宪法律责任。
:行为
人实施的教育违法行为必须承担其法律后果。
它既具有行为的违法性、应受法律制裁性等一般特征,还有其自身特征:①它是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为前提的,而不是以违反其他法律、法规为前提;②承担责任的方式有三种,即教育刑事法律责任、教育民事法律责任、教育行政法律责任;③承担教育违法责任的主体可能是具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也可能是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④教育违法责任的性质既具有惩罚性,又具有补偿性。
违反教育法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1.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和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行为的法律责任。
《教育法》第71条规定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破坏学校财产的行为的法律责任。
《教育法》第72条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学校及其
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
承担民事责任。
3.明知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有
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行
为的法律责任。
《教育法》第73条规定,造成
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4.违法向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
的行为的法律责任《教育法》第74条规定,由
政府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非法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行为的法
律责任。
《教育法》第75条规定,由教育行政
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违反国家规定招收学员
的行为的法律责任。
《教育法》第76条规定由
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
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7.招生工作中徇私
舞弊行为的法律责任。
《教育法》第77条规定,
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8.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向受教育者违法收费行为
的法律责任。
—《教育法》第78条规定,由教
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
9.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和非法举办国
家教育考试的行为的法律责任。
《教育法》第
79条规定,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
10.违法颁发学业证书行为的
法律责任《教育法》第80条规定,由教育行政
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
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
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11.侵犯教师、受教育者、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合法权益的行为的法律责
任《教育法》第81条规定,造成损失的、损害
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章教师法
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
族素质的使命的专业人员。
教师法立法宗旨: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建设具有良好品德修养和业务修养的教师队
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制定本法。
2. 教师的权利:教师的权利是由教师法等法律
规范所设定并保护的教师所享有的、以相应义
务人的义务为保障的行为选择自由。
(①教育教
学权②科学研究权③管理学生权④获取报酬权
⑤民主管理权⑥进修培训)详:⑴进行教育教
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⑵从事科
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
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⑶指导学生的学习
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⑷按时
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
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⑸对学校教育、教学、
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
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
学校的民事管理;⑹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
培训。
3. 教师的义务:即教师法等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教师必须进行一定作为或不作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要求。
有(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成长的现象;(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4.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的特点与保障:权利与义务是相对而言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他们相辅相成共同构成法律关系的内容。
⑴教师的权利,往往也就是另一方的义务,反之亦然;⑵教师权利与义务的相对性;如教师参加培训⑶教师权利与义务的转换性,教师行使权利过度,可能会带来相应的义务;⑷教师权利与义务发生的同时性,教师在取得权利的同时,也就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保障:教师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需要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予以保证,①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②提供必须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③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予以鼓励和帮助;④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5. 教师资格的要素:教师资格资格制度是国家
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资格许可制度。
包括教师资格考试制度和教师资格认定制度。
构成要素:①国籍要素;②思想品德素养要素;
③业务要素;④学历要素。
6. 教师资格的限制和丧失:
《教师法》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
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
教师资格。
受到法律限制禁止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已经取
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
资格:一是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是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
被撤销教师资格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教
师资格。
7. 教师职务制度(即担任教师职务的任职条
件:①应具备各级各类相应教师的资格;②能
够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
和职业道德,能做到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③
具有相应的教育教学水平、学术水平,具有教
学科学理论的基础知识,能够全面、熟练地履
行现行职责;④具备学历,学位要求;⑤身体
健康,能够正常开展工作。
8. 教师聘任制度(招、续、解、辞):概念是
遵照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
学校和教师之间,就任职期限、任职条件、以
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达成协议,依据
该协议而形成特殊的任职服务关系的制度。
特
点:①教师聘任关系平等;②聘任关系表现为合
同形式;③教师聘任形式多样化,聘任过程实
行双向选择和择优机制。
8. 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在权利被侵害时,
法律责任是权利救济的手段;在义务未履行时,
法律责任是强制履行义务的依据。
民事法律责
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财产、赔
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训诫、具结悔过等。
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的特点:它体现的是违
法者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是国家对违法者行为
评价通过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反映;①违反教
师法的法律责任具有法定性;②违反教师法的
法律责任的追究具有特定性,必须由法律授权
的国家专门机关依法追究;③违反教师法的法
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
实施的。
第五章高等教育法
1. 高等教育法的立法宗旨:①为了发展高等教
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②为了依法治教,
规范高等教育活动;③为了加快高等教育改革
的步伐。
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
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
设,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2. 我国高等教育的性质:我国的高等教育的
性质必然是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等教育。
首先,
我国的高等教育是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密不可
分的,是由社会主义社会的性质决定的;其次,
我国的教育事业始终是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
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成长和发展
的;再次,我国宪法中明确确立了四项基本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