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学习笔记整理(知识点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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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笔记

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笔记

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笔记与我们教师相关的法律法规很多,但我们最应该好好学习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实施纲要》。

最近,我们又再次真学习了这些教育法律法规。

通过学习,我对教育法律法规有了更加深刻地认识。

国家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制度,这本是利国利民的一件大好事,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让广大教师苦不堪言,简直可以说是劳民伤财!九年义务教育到底怎么搞,全国其他地方有些什么先进经验,各级领导应该好好思考一下,不要光是瞎指挥。

九年义务教育的顺利实施要靠法律,但现在的情况是有法不依或者说依不成,对那些违反九年义务教育法的人和事不能给予及时处理,导致学校各项工作处于被动,给学校领导和教师增添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学校教师的职责应该是教书育人,但现在教师们不能把全副精力用在教书育人上,要用很多时间搞普九档案,要用很多时间去做辍学生工作,还要用很多时间去写一些形式主义的东西。

现在的学生是爷爷,老师不敢打、不敢骂,甚至重话有的时候都不敢说,你对他严格要求,它就是不买账,动不动就是不上学了,学生一回家还得教师三番五次地去请回学校,这是什么事?发生辍学情况,有的是家长在里边推波助澜,纵容学生辍学,国家为什么不采取一些强硬的措施,让所有学生不愿辍学、不敢辍学呢?光靠教师放下自尊去请那些少爷、小姐,这不是个事嘛!很多教育法律法规里边都提到:营业性歌舞厅和网吧禁止未成年人进入。

这些规定有什么用?特别是网吧,现在就靠未成年人赚钱。

各级主管部门虽说不定期地检查,但是检查过后网吧管理人员依然我行我素,很多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由此产生。

依法治校,是指依照法律对学校各项事务进行管理。

依法治校,就是要实现学校管理与运行机制的制度化、规范化,形成政府宏观管理,学校依法按照章程自主办学,依法接受监督的新格局。

在建设和谐校园的过程中,依法治校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学习笔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学习笔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学习笔记【通过与修订】: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实施】本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目的:】{保障保证提高}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含义】: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要求】: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管理体制】: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责任】: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适龄入学】: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学校建设】: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教师】: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民办学校】: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教育教学】: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教科书】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教科书由国务院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基准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基准价确定零售价;【经费发放】: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规范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和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

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大梳理

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大梳理

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大梳理教育法规颁布与施行时间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颁布时间:1995年3月18日施行时间:1995年9月1日立法机关: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位:教育根本法,在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处于“母法”地位。

确立了我国教育的性质和方针。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颁布时间:1986年4月12日修订时间:2006年6月29日施行时间:2006年9月1日立法机关: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依据:宪法和教育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颁布时间:1993年10月31日施行时间:1994年1月1日立法机关: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了解我国教育的性质、方针和原则,掌握我国基础教育相关制度安排、受教育者的权利义务、违反教育法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⑴、我国教育的性质:社会主义性质。

⑵、我国的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这是国家教育政策的总概括,是教育发展的总方向。

(3)、中国的基础教育制度:①学校教育制度。

②义务教育制度。

③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制度。

④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⑤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

⑥扫除文盲教育制度。

⑦教育督导制度和评估制度⑸受教育者的权利:①、享有参加教育活动并使用教育资源的权利。

②、享有国家给予的物质帮助的权利。

③、享有公正评价并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权利。

④、享有申诉权。

⑤、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⑹、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义务:①、遵守法律、法规;②、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③、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④、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⑺、违反教育法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

1、违反教育经费规定的法律责任2、扰乱教育秩序、破坏、侵占学校财产的法律责任3、使用危险教育设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法律责任4、违反国家规定向学校收费的法律责任5、违法办学、招生、举办考试、颁发学业学位证书及向学生违法收费的法律责任6、招生考试中舞弊作弊的法律责任以上六大类14种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主要应负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应负民事法律责任的,同时也要追究民事法律责任。

教育法律法规笔记

教育法律法规笔记

第一章——教育法律基础1、1995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教育的基本法。

2、为维护未成年的合法权益,促进义务教育的实施,根据《宪法》、《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了《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

3、在我国,教育法律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关于教育的规范性文件。

4、法律事实是教育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根据。

5、学生、教师或学校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一定的手段或途径,请求政府实施强制性手段,这种方法或途径被称为教育救济。

6、教育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是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7、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书的次日起30日内,做出处理。

8、教师可以采用的行政救济途径主要有教师申诉、行政复议。

第二章——依法执教与教师违法行为预防1、1995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第一次以国家基本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教育的地位和作用,从而为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坚实有力的法律保障。

2、教师的违法(侵权)行为是指教师出于故意或由于过失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3、教师违法(侵权)行为包括: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著作权、不作为违法侵权。

4、受教育权:平等权、入学权、参加考试权、随意开除学生等。

5、人身权:生命、肖像、名誉、姓名、人格尊严、自由、隐私、性侵等。

6、不作为违法侵权:照顾救护不力、活动组织失职、饮食安全、不告知监护人。

7、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法律责任。

8、体罚学生;品行不良、侮辱学生。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教育法(1995年通过并实施)1、教育目的: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素质,促进精神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

2、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

3、提出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4、教育目标: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5、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

《教育法》笔记

《教育法》笔记

紫云自治县第三中学十二五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工程《教育法》学习笔记培训时间:2013年10月25日星期五培训地点:学校会议室培训内容:《教育法》培训方式:集中学习培训人:章宇川学时:3学时第一学时1、1981年1月1日,新中国第一部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正式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1995年3月18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它的颁行,标志着我国进人全国依法治教的新时期,对我国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以及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将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3、《教育法》的颁布和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标志着我国走上了依法治教的轨道。

制定其他教育单行法律均应以《教育法》为依据,4、依法治教的目的:是创造良好的学校管理秩序和教育教学秩序,为实现学校的宗旨提供保障。

(1)依法治教是做好学校工作的基础。

(2)依法治教是确保教育战略地位的需要。

(3)依法治教是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益的需要。

总之,依法治教是依法治国方略在教育系统的具体体现,是在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之上,以一定的教育法律体系为基础,依据法律来加强对教育事业的管理和规范,以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过程和手段。

5、依法治教的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有法必依,首先要增强人们的教育法律意识。

其次是必须遵守教育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等,要做到正确行使权利,要严格履行义务,要坚决执行教育法中的禁止性规定等。

6、教育法的作用:教育法的社会作用(1)表现在确认和保障教育的社会义性质和方向上。

(2)教育法促进和保障教育平等。

(3)通过教育法的实施能够提高教育管理的效率。

7、教育法的表现形式:(1)宪法中的有关教育的条款、(2)教育基本法律、(3)教育单行法律、(4)教育行政法规(5)、部委教育规章、(6)地方性教育法规、(7)地方政府教育规章等。

《教育法教程》复习笔记(推荐)

《教育法教程》复习笔记(推荐)

《教育法教程》复习笔记(推荐)第一篇:《教育法教程》复习笔记(推荐)《教育法教程》复习笔记1.依法治教:依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来发展教育事业,让教育事业的发展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使教育走上法制化轨道。

依法治教的目的是实现教育法制化。

2.教育法治化:是教育法律化和制度化的简称,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完备的教育法律,并依照法律的规定来领导和管理教育事务,促进教育管理的法治化、制度化。

教育法治化的要求:主体、内容、程序合法、救济有道教育法制建设(或教育法制化)的主要内容①教育立法;②教育行政执法;③教育司法;④教育法制监督。

教育法基本理论1.教育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国家拥有教育立法权的专门机关在其职权范围之内,依据教育立法的程序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教育法律关系,规范社会主体的教育行为,规定社会主体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征:具有国家意志性、权威性和严肃性、国家强制性本质:①教育法是统治阶级关于教育的意志的体现②教育法具有社会性。

③教育法的内容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对教育活动的需要所决定的。

2.教育法的基本原则:①依法治教的原则;②提高全民族的素质、推进人的现代化的原则;③依法保障教育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④公民教育权利平等的原则;⑤教育活动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⑥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的原则;⑦增加教育投入、保障教育经费稳定来源和增长的原则。

广义的法的渊源包括法的历史渊源、法的理论渊源和法的形式渊源。

法的历史渊源:特定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产生的法律文化背景和历史传统;法的理论渊源:对一定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产生重大影响的理论学说;法的形式渊源:法的创造方式和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

4.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①宪法关于教育的法律规范;②有关教育的法律;③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教育的行政法规和军事法规;④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⑤地方性教育法规;⑥地方性教育规章和教育规范性文件;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教育法的司法解释;⑧我国政府加入的及其与外国政府缔结的有关教育的国际公约和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学习笔记[整理]【优秀】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学习笔记[整理]【优秀】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学习笔记[整理]【优秀】(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可编辑推荐下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学习笔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学习笔记一、我国义务教育的涵义、特点和意义1含义“义务教育,是依据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都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2、特点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免费性、国家性的特点。

(112页)3、我国实施义务教育的意义(1)实施义务教育,是强国富民,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决策。

(2)实施义务教育,是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需要,是各类专门人才成长的奠基工程。

(3)实施义务教育,是提高民族素质的需要,是提高国民素质的奠基工程。

二、我国义务教育法的基本内容(一)义务教育的目的目的: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第一条)。

(二)义务教育的步骤“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可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实施初等义务教育;第二阶段,在实施初等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实施初级中等义务教育。

”(三)义务教育的制度1.年限:“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

”(第二条)2.义务教育的阶段和学制阶段:“义务教育可以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

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

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的学制,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学制:“六、三制”、“五四制”或九年一贯制。

(四)义务教育的对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第五条)对于残疾儿童,义务教育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

”(第九条)1、义务教育的保障“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四条)案例:本书119页2.义务教育的学校设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

义务教育法学习笔记

义务教育法学习笔记

义务教育法学习笔记义务教育法学习笔记一、义务教育法的基本概念和体系1. 义务教育法的基本概念义务教育法是国家教育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导义务教育实施的法律法规体系。

它主要规定了义务教育的基本要求、学校的建设和管理、教育质量保障等方面的内容。

2. 义务教育法的体系义务教育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义务教育的性质和基本要求;(2)义务教育的学校建设和管理;(3)义务教育的质量保障;(4)义务教育的经费保障;(5)义务教育的教育公平和特殊教育需求的保障;(6)义务教育的监督和评估;(7)义务教育的师资培养和教师管理。

二、义务教育法的基本原则1. 义务教育的普及原则根据《义务教育法》,国家保障每个公民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通过相关政策措施,推动义务教育的普及。

2. 义务教育的免费原则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义务教育是免费的,禁止违规收费行为,保障学生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3. 义务教育的公益性原则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是以公益为宗旨的,学校、教职工和学生要服从国家教育方针,服务于社会发展。

4. 义务教育的平等原则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任何学生不因种族、性别、地域、经济条件等原因受到歧视,应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三、义务教育法的教育管理制度1. 学校管理义务教育法规定了学校的设立、维护、教育教学、管理和评估的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学校应当遵守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加强师资培训,确保学生的安全和健康。

2. 教师管理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了教师的资格要求、任职和管理制度。

教师应当拥有相应的教育背景和资质,并接受教育教学方法和管理技能的培训。

3. 教学管理义务教育法规定了义务教育的教学内容、教材、评估和考试制度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教师培训、学生评估和教学质量的监督,确保教育教学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四、义务教育法的质量保障1. 教学质量评估义务教育法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校和教师的评估,监督教学质量,提高教育水平,确保教育质量与教学效果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教师法》和《教育法》学习笔记

《教师法》和《教育法》学习笔记

《中国老师法》《中国教育法》学习笔记学习时间:3月2日下午4:40—5:40学习地点:老师会议室主持讲话人:刘俊学习内容:一、老师法:1、【经过】:1993年10月31日中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经过;2、【实施】: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3、【目标】:{正当权益、老师队伍、事业发展}为了保障老师正当权益,建设含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老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发展;4、【老师含义】:老师是推行教育教学职责专业人员,负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升民族素质使命。

老师应该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每十二个月九月十日为老师节。

二、教育法:中国义务教育涵义、特点1含义:“义务教育,是依据法律要求,适龄儿童和少年全部必需接收、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需给予确保国民教育。

”2、特点:义务教育含有:强制性、无偿性、国家性特点。

(112页)学习时间:3月9日下午4:40—5:40学习地点:老师会议室主持讲话人:刘俊学习内容:一、老师法:5、【老师资格学历】:取得老师资格应该含有对应学历是:(一)取得幼稚园老师资格,应该含有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二)取得小学老师资格,应该含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三)取得初级中学老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老师资格,应该含有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其它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四)取得高级中学老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汉字化课、专业课老师资格,应该含有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其它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老师资格应该含有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要求;(五)取得高等学校老师资格,应该含有硕士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六)取得成人教育老师资格,应该根据成人教育层次、类别,分别含有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不含有本法要求老师资格学历公民,申请获取老师资格,必需经过国家老师资格考试;国家老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要求。

教育法律法规重要知识点梳理

教育法律法规重要知识点梳理

教育法律法规重要知识点梳理
一、教育法律法规的层次结构
教育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等多个层次。

具体而言,宪法是最高法律法规,确立了国家教
育方针政策的基本原则;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
力的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规定全国范围内的教育事务的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适用于本地区的法规;规章是中
央和地方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是中央和地
方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为加强教育管理、促进教育和发展而制定的规范性
文件。

二、教育主管部门的职责和权力
教育主管部门是国家行使教育管理职能和权力的机关,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和实施教育发展规划;制定有关教育管理和监督的规程和办法;审批
办学许可证和开展学校评估;监督教育行政执法和公办学校管理;促进教
育和发展等。

三、义务教育法律法规
四、高等教育法律法规
五、教师法律法规
六、幼儿教育法律法规
七、校外培训机构法律法规
总之,教育法律法规对于教育领域的健康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教育
从业者和教育管理者应当熟悉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教育管理和教育,促进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

教育法笔记摘抄要点(3篇)

教育法笔记摘抄要点(3篇)

第1篇一、引言教育法是规范国家教育制度、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利、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法律。

以下是对我国《教育法》的要点摘抄,旨在帮助读者全面了解教育法的基本内容和精神。

二、教育法的基本原则1. 教育平等原则: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2. 教育优先发展原则:教育是国家发展的基础,必须优先发展。

3. 教育自主原则: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有权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4. 教育创新原则:鼓励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

5. 教育公正原则:保障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促进教育公平。

三、教育法的主要内容1. 教育体制-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等各级各类教育制度。

- 国家建立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对教育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估。

2. 教育权利与义务- 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国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

- 家长有责任保障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有权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3. 教育经费- 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体制。

- 教育经费应当专款专用,确保教育事业发展。

4. 教师与教育工作者- 教师是教育事业的骨干力量,国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 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履行教育教学职责。

5. 教育教学- 教育教学应当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

- 教育教学应当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

- 教育教学应当遵循教育规律,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

6. 教育科学研究- 国家鼓励和支持教育科学研究,促进教育事业发展。

- 教育科学研究应当遵循科学性、创新性和实用性原则。

7. 教育国际合作与交流- 国家鼓励和支持教育国际合作与交流,促进教育事业发展。

- 教育国际合作与交流应当遵循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

四、教育法的实施与监督1.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育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教育法律法规常考知识点-教育法

教育法律法规常考知识点-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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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法学习笔记(范本)

义务教育法学习笔记(范本)

义务教育法学习‎笔记义务教育‎法学习笔记‎第一‎篇:义‎务教育法的学习‎笔记义务教育法‎的学习笔记通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我懂得要‎时刻用《新义务‎教育法》来规范‎和鞭策自己,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还要‎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新‎义务教育法》对‎教师提出了以下‎要求:‎教师应当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守‎。

明白了自己的‎职责所在,也深‎感肩上担子的沉‎重。

虽然我是一‎名普通的教师,‎却肩负着为祖国‎的未来夯实基础‎的重任。

喜欢学‎生、爱护学生,‎应当是教师的天‎职,正所谓:‎师爱是师‎魂。

可是在实际‎中真正做到这一‎点,尤其是做到‎喜欢每一个孩子‎,却是非常不易‎的。

教师不应因‎为学生的家庭背‎景、人情的亲疏‎、智力水平的高‎低等因素而对学‎生另眼相看,应‎尊重学生的人格‎,公正合理地对‎待每一个学生。

‎教师只应在乎学‎生是否学会做人‎,是否学会求知‎,在教学中应本‎着求真、求善、‎求美,最后才是‎求知这样一个原‎则来教书育人,‎必须把德育放在‎首位,培养学生‎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

“一个‎教师,不在于他‎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年书,而‎在于他用心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书。

”用心教‎、创新教与重复‎教的效果有天渊‎之别。

因而,教‎师的人生,还应‎该有创新精神。

‎年年春草绿,年‎年草不同。

而我‎们的学生亦是如‎此,因为人与人‎之间存在差异,‎所以教育既要面‎向全体学生,又‎要尊重每个学生‎的个性特点。

因‎材施教的目的是‎为了调动每一个‎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让‎每一个学生主动‎地、活泼地发展‎。

在组织教学中‎把整体教学、分‎组教学与个别教‎学结合起来;在‎教育过程中,贯‎彻个别对待的原‎则,讲求一把钥‎匙开一把锁。

学‎生们像一朵朵稚‎嫩的小花苗儿,‎但每一颗都有与‎众不同的可人之‎处。

《教育法律法规》复习重点笔记

《教育法律法规》复习重点笔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基本法,是我国的“教育宪法”。

2.学校教育制度: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以及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3.办学条件: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设施及设备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4.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校长必须是我国国籍的拥有着。

5.教育方针: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6.侵犯教师、学生、学校等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7.明知校舍或其他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损失及危害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8.学校应用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公平责任原则为辅。

9.学校自主管理的基本依据是学校章程。

10.学校作为法人最重要最应该具备的条件是依法成立。

11.将学习成绩不好的学生座位后调,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

12.学校分配助学金用学生轮流坐庄的方式,侵犯了学生享有国家给予的物质帮助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单行法。

2.入学年龄,满6周岁,最迟不超过7周岁,免试入学。

3.均衡发展,不得分设重点和非重点班级。

4.校长责任制,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5.实施素质教育。

6.我国正式颁布义务法的时间为1986年。

7.我国目前主要承担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责任的主体是地方。

8.均衡配置本地区的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

9.义务教育的经费保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0.义务法还规定了教师平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单行法。

2.教师节日:每年的九月十日。

3.教师资格制度。

4.1991年1月1日正式实施。

5.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进行考核的部门是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6.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日内作出处理。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1.教育的工作方针: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把育人为本作为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把改革创新作为教育发展的强大动力;把促进公平作为国家的基本教育政策;把提高质量作为教育改革发展的核心任务。

教育法律法规重点知识笔记

教育法律法规重点知识笔记

教育法律法规重点知识笔记在教育领域,法律法规的适用和遵守是至关重要的。

教育法律法规规定了教育活动的基本准则和规范,保护了教育工作者和学生的权益。

本文将重点介绍教育法律法规的一些基本知识。

一、教育法律法规的分类教育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宪法、教育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

其中,宪法是最高法律法规,规范了教育的基本原则;教育法则是对教育内容、组织形式和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具体规定的法律;而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则是对教育实施过程中的具体事项进行规范的一级、二级法规。

二、教育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1. 教育公平原则:按照国家政策,教育应该公平地普及,不得歧视任何个体,保障每个公民的受教育权利。

2. 教育优质原则:教育应该合理配置资源,提供良好的教学环境和条件,保证教育质量,培养优秀人才。

3. 教育自主原则:教育机构应该享有自主管理权和办学自主权,依法开展教育活动。

4. 教育合作原则:教育部门应与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合作,形成教育的综合治理。

三、教育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1. 教育机构的组织形式:包括幼儿园、学校、大学和职业培训机构等各级教育机构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机构设置。

2. 教育内容和目标:规定了教育的基本内容和目标,包括学科知识、德育、体育、艺术等方面的要求。

3. 教育行政管理:对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和权力进行规定,包括教育计划、招生、教材选用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4. 教师资格和职业道德:对教师的资格证书、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进行了规范,保证教师的专业素质。

5. 学生权益和学籍管理:包括学生的权益保护、学籍登记、学生考核等方面的管理规定,保障学生的权益和发展。

四、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与监督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和监督非常重要。

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实施各项教育政策。

同时,社会各界也应积极参与监督教育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可以进行举报和投诉。

此外,教育部门还会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广大教育工作者和学生的法律意识。

教育法学习笔记

教育法学习笔记

教育法学习笔记侯昌明通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使我懂得要时刻用《新义务教育法》来规范和鞭策自己,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还要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新义务教育法》对教师提出了以下要求:教师应当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守。

明白了自己的职责所在,也深感肩上担子的沉重。

虽然我是一名普通的教师,却肩负着为祖国的未来夯实基础的重任。

身为教师必须要做到全身心去爱自己的学生,因为当你走进学校大门时,你的一切就已经不属于你自己了,而是属于孩子们。

喜欢学生、爱护学生,应当是教师的天职,正所谓:师爱是师魂。

可是在实际中真正做到这一点,尤其是做到喜欢每一个孩子,却是非常不易的。

教师不应因为学生的家庭背景、人情的亲疏、智力水平的高低等因素而对学生另眼相看,应尊重学生的人格,公正合理地对待每一个学生。

教师只应在乎学生是否学会做人,是否学会求知,在教学中应本着求真、求善、求美,最后才是求知这样一个原则来教书育人,必须把德育放在首位,培养学生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

“一个教师,不在于他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年书,而在于他用心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书。

”用心教、创新教与重复教的效果有天渊之别。

因而,教师的人生,还应该有创新精神。

年年春草绿,年年草不同。

而我们的学生亦是如此,因为人与人之间存在差异,所以教育既要面向全体学生,又要尊重每个学生的个性特点。

因材施教的目的是为了调动每一个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让每一个学生主动地、活泼地发展。

在组织教学中把整体教学、分组教学与个别教学结合起来;在教育过程中,贯彻个别对待的原则,讲求一把钥匙开一把锁。

学生们像一朵朵稚嫩的小花苗儿,但每一颗都有与众不同的可人之处。

因此便更需要我们用不同的方法用爱心去浇灌、呵护。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应该将新的思想意识和教育观念体现在教书育人的平凡事业之中;应该将改革和发展的思想观点体现在自身工作实践中;将开拓和创新的意识体现在培养学生成才之中。

教育法律法规重点知识笔记

教育法律法规重点知识笔记

教育法律法规重点知识笔记第一讲依法治国—当代教师应具备的基本法律素质1999年依法治国写入宪法.1995年至得那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股规定:“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与此同时,自上而下的纵向型的教育行政管理关系的单一格局,已经开始并且正在转变成大量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型的教育法律关系东纵向型的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并存的新格局。

作为教师,在法律上,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普通公民,另一方面是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的专业人员。

依法执教,就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依照教育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逐步使教育教学工作走上法治化和规范化。

依法执教的主体是特定的,只能坏死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和其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的人员. 教师执教是一种履行绞死职务的行为.教师与学生之间的这种关系,即使完全民事关系,又是行政关系,而是一种传道授业,教学相长,尊师爱生的特殊综合法律关系.因此教师的权利即不能任意行使也不能随意放弃。

当代教师依法执教的必要性/原因;1法制完善;2公民法律意思的不断增强。

3教师法律素质的亟待提高;4教师夷的执教的必然要求;5教师依法维权的迫切需要。

教育立法,即教育法的制定,即使教育法制建设的起始环节,也是教育法制建设的基本前提。

1980年我国第一部教育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颁布实施.处理好依法治教和“以法执教”的关系:依法治教指依据法律来进行执教活动,其内容和形式都必须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

“以法执教”则是指运用法律手段来进行执教活动,它侧重于法律形式的应用。

第二讲教育法律基本知识学科定位:教育法是教育科学与法学的一门新兴交叉边缘学科。

依法治教已成为世界教育发展的基本趋势和显著特征。

依法执教的过程世界上教育和法这两种社会现象有机结合的过程。

广义的教育法,是指体现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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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教程 第一章 导论第二章 教育法基本理论 第三章 教育基本法 第四章 教师法第五章 高等教育法 第六章 职业教育法 第七章 义务教育法 第八章 民办教育法第九章 教育权的法律救济第一章 导论是教育法律化和制度化的简称,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完备的教育法律,并依照法律的规定来领导和管理教育事物,促进教育的法制化、制度化。

教育的法制化,就是将国家对教育的管理与治理建立在民主、理性的法律规则之上。

教育领域的任何主体活动都要严格依法进行,不受任何个人一直的干预和阻碍,同时法律保障公民,组织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

2.教育法制化的基本要求:其他组织其主体资格要有明确的法律授予。

②内容合法。

教育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内容和各活动应遵循法定的程序要求。

体制,发展完备的法律救济制度。

教育权法律救济体制如:教育申诉制度、教育行政复议制度、教育行政诉讼制度和教育权的民事救济制度。

3. 教育法制化的主要内容:教育立法,教育行政执法,教育司法,教育法律监督。

4. 学习教育法律法规的意义: ①有利于增强教育法律意识;② 有利于加强我国的教育法制建设;③有利于提高教育刑侦管理水平和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④有利于繁荣和发展法学和教育学学科.第二章 教育法基本理论个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国家有教育立法权的专门机关在其职权范围之内,依据教育立法的程序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教育法律关系,规范社会主体的教育活动,规定社会主体的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特定的国家机关指定和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性;是有权制定教育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性。

育单行法律。

法律规范: 是指国家有权制定法律的机关制定或认可的社会主体的法定义务和责任来调整社会关系、规范社会主体的行为。

2. 教育法的本质:所谓的教育法的本质是指教育法的内在规定性,是教育法作为特殊法律现象的内容和根据,是教育法的内部的必然性的联系。

可以从以下三方面把握:①教育法 是统治阶级关于教育的意志的体现,我国的教育法是以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关于教育的意志和利益的体现。

②教育法具有社会性;③教育法的内容归根到底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对教育活动的需要所决定的。

3. 教育法社会性的表现:所谓的法的本质的社会性,是指在法律反映和维护的利益关系中,既包括统治阶级的利益,也包括被统治阶级的利益,法的性质、作用、效益、职能具有普遍的社会性。

①教育法致力于提高全民的思想品德和科学文化素质,致力于促进全社会的教育水平和文明程度,②教育法依法保障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③教育法为社会提供特定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法惩罚教育违法和教育犯罪行为。

4.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体系的原则)⑴依法治教原则: 依法治教原则是现代法制原则在教育法律制度领域的具体贯彻和运用,它要求教育法律成为社会教育关系的基本调整体系,实现教育法对社会教育关系的全面控制和调整,确立教育法在教育领域的至上权威,使教育法律规范成为规制教育活动的基本准则。

⑵提高全民族的素质,推进人的现代化原则:教育的根本价值目标是提高全民族的素质,推进人的现代化。

⑶依法保障教育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包含两项要求:①对于教育者、受教育者。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而言,只要法律、发规没有明文禁止的都可以做。

②对于国家教育管理部门而言,只有教育法律、法规加以明文规定或允许的才是可以作为的,否则,就是滥用权力。

⑷公民教育权利平等的原则: 教育平等原则是国家对所有公民的教育权利进行平等的保护,国家实现在教育上的无差别对待的原则,是提高全民族素质的必然要求。

表现在:①国家在教育立法上对所有公民的受教育权利不实行差别对待,平等赋予公民的受教育权,公民平等的教育权受法律的保护;②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都平等的遵守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人都没有超越教育法律和法规的特权;③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应当平等的保护受教育者的权利,禁止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对公民的受教育权利进行非法限制,禁止对任何人在受教育方面进行歧视,禁止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对受教育者实行差别对待;④任何公民的受教育权受到他人侵害以后,都有权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乃至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平等的保护每个人的合法的教育权利不受侵犯;⑤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违反教育法律、法规,侵犯公民的平等的教育权都应当平等地受到法律制裁。

⑸教育活动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教育活动应该立足于为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服务,必须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推动国家公共利益的维护和发展。

⑹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的原则。

⑺增加教育投入、保障教育经费稳定来源和增长的原则。

概念:教育法的渊源指教育法的形式渊源,即教育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

法的渊源,又称为“法源”或“法律渊源”:包括法的历史渊源、法的理论渊源和法的形式渊源等会主义法的主要渊源是制定法民族自治地方的自制条例、特别行政区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等。

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①宪法关于教育的法律规范。

②有关教育的法律。

③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教育的行政法规和军事法规。

④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

⑤地方性教育法规。

⑥地方性教育规章和教育规范性文件。

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有关教育法的司法解释,我国政府加入的及其与外国政府缔结的有关教育的国际公约和条约。

教育法的渊源主要是由国家有权机关制定并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教育性的规范性文件。

有三个方面的特点:①教育规范性文件是有权制定教育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受权机关制定和发布的,体现了国家的意志;②规范性文件中含有一定的教育性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含有社会主体在教育方面的行为规则或行为模式;③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是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等教育法的适用和执行主体进行个别性教育法律调整的法律规范依据,是个别教育调整行为及其结果的法律效力的来源和依据。

6、我国教育法律体系: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律部门是法律体系的构成单位。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系统结构,它是指一国现行教育法律规范所构成完整结构、内部协调一致的、有机联系的教育法律的整体系统。

教育法本身是一个由多种教育法律规范和教育资部门所构成的完整和谐一致、效力高低有序、各教育法的资部门协调发展的有机的教育法律系统。

根据教育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

其内部形成了教育宪法性规范、教育法律规范、教育行政法规规范、军事教育法规规范、教育行政规范、地方性教育法规规范、地方性教育规章规范和地方性教育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规范等完整的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体系;从教育法的内部的横向关系的角度来看,教育法的结构①教育根本法。

是由宪法规定的教育法律规范。

在教育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法律地位,具有最高的权威,是其它所有教育法律规范的立法根据,是教育法体系中的“母法”,其它所有教育法律规范都不得与它相抵触。

②教育基本法。

是指由全国人面代表大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它依据宪法规定的教育根本性规范,全面规定我国教育的根本性问题。

③教育主体法。

是关于教育管理机关、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以及受教育者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关于教育主体的法律条件、资格、权利义务和待遇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④学前教育法。

是关于我国托儿所和幼儿园教育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⑤义务教育法。

该法是我国教育法的一个重要的子部门,它是关于在我国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⑥中小学教育教学法。

它是关于中小学教育教学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⑦高等教育法。

它是调整高等教育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⑧职业教育法。

它是调整职业教育关系,规范职业教育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⑨民办教育法。

它是调整民办教育的投资关系、规范民办教育机构教育教学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⑩教育行政法。

它是调整和规范教育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或者构成答5类):教育根本法、教育基本法、教育主体法、教育活动(行为)法、教育行政法7.(详)教育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①社会主义道德是教育法规定的我国教育的主要内容;②社会主义道德的准则和规范贯彻于教育立法之中,是教育立法的道德基础;③社会主义道德是教育法得以实现的伦理道德基础;④教育法的胜利运行和高效实现,对于社会主义道德目标的实现、推动社会主义道德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8. 教育法与政策的关系:①党和国家的教育政策是我国教育法的精神内核和灵魂,对教育法具有指导作用。

②教育法是党和国家教育政策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法律是普遍的、肯定的、明确的规范。

政策只有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才具有应有的权威,才能防止在社会关系调整中的主观任意性。

③具体的教育政策应当符合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的要求。

党和国家的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在教育法规定的原则和规范的范围内,根据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针对教育发展中的相关问题制定和实施具体的教育政策,教育政策不能与教育法相抵触。

9. 教育法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关系教育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

教育法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在法律上的反映。

另一方面,教育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第三章教育基本法1. 《教育法》的立法宗旨: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直接目的:是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其最终目的:是为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教育法的基本特点:它有法律的一般特点,如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等,还有自身的特点:①全面性和针对性相结合;②原则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③规范性和导向性相结合。

2.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我国教育法所确定的教育基本原则):①坚持思想道德教育原则。

在各级各类教育中,必须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

首先要进行爱国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和社会主义教育,这是思想道德教育的中心内容。

还要进行法制和纪律,人生理想等方面的教育。

②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历史文化传统与吸收人类优秀成果相结合的原则。

植根于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之中的现代教育,要正视历史,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同时又要给传统文化注入时代精神。

③教育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所有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以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教育活动必须接受国家和社会的依法管理和合法监督。

④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宗教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教育领域的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活动,不得在学校这一非宗教活动场所宣传宗教思想,发展宗教教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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