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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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设局2000年5月8日)
深建施〔2000〕2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和备案,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系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专业工程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二章竣工验收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善建设工程全部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使用要求;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施工单位完成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后,自行组织验收,并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自评质量等级、编制竣工报告,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给监理单位(未委托监理的工程,直接提交建设单位)。竣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已完工程情况、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情况、建筑设备安装调试情况、工程质量评定情况等。
(二)监理单位核查竣工报告,对工程质量等级作出评价。竣工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监理单位公章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
(三)建设单位提请规划、消防、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城建档案、燃气和民防等有关部门进行专项验收(专项验收程序由各有关部门自定),并按专项验收部门提出的意见整改
完毕,取得合格证明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四)建设单位审查竣工报告,并组织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五)建设单位编制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市政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市政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工程概况、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工程质量情况以及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意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市政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印制的格式文本(专业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格式文本由专业工程主管部门自行印制),一式四份,主管部门、城建档案部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一份。
第三章验收监督
第七条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提交有关工程质量文件和质保资料,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派员对验收工作进行监督。
第八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工作中的组织形式、程序、验评标准的执行情况及评定结果等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并签发责令整改通知书。建设单位应当立即进行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通过,工程不得投入使用。竣工验收日期以最终通过验收的日期为准。
第九条建设单位如在竣工验收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未收到质监机构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即可进入验收备案程序。
第十条质监机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报告。
第四章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向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办理备案手续。
(一)备案表一份(专业工程主管部门可自行印制);
(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市政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规划部门出具的《深圳市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四)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深圳市建设工程环保验收合格证》;
(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有关合格证明或准用文件,如:《深圳市电梯(扶梯)验收结果通知单》、《深圳市起重机械准用证》和《深圳市索道验收结果通知单》;
(七)城建档案部门出具的《深圳市工程验收档案认可书》;
(八)民防部门出具的《深圳市民防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九)燃气主管部门出具的《深圳市燃气工程验收证书》;
(十)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商品住宅还应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主管部门领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向主管部门备案;
(三)主管部门在收齐、验证备案材料后15日内出具《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专业工程主管部门可自行印制),正本一式两份,副本一式叁份,建设单位和产权登记部门各持一份正本,城建档案部门、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各持一份副本。
第十三条主管部门出具的《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是建设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十四条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将未经验收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或将不合格的工程作为合格工程擅自交付使用,或将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6个月之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一套完整的工程建设档案。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主管部门将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