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关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落实科技报告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
科技报告制度在科技创新领域中的重要意义
科技报告制度在科技创新领域中的重要意义作者:董梅来源:《科技创新导报》2015年第33期摘要:随着科技创新对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作用日益凸显,科技报告制度建设作为科技管理体系的重大变革,已经成为我国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该文从科技报告制度的内涵及发展历程阐述其在科技创新领域中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科技报告科技报告制度科技创新发展现状中图分类号:F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5)11(c)-0195-02科技报告最早产生于20世纪20年代,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发展迅速,已成为继期刊之后的第二大科技文献。
建立和实施科技报告制度是国家抢占科技制高点,提高科技竞争力的关键措施,对增强国家科技实力和支撑创新驱动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 科技报告制度1.1 科技报告科技报告是科学技术报告的简称,它是科技人员描述科研活动过程、进展和结果,按照规定格式撰写的科技文献。
科技报告详实记载了科研工作的全过程,包括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其实质是以积累、传播和交流为目的。
科技报告多数是政府投科的科研活动所产生的公共资源,不论是国外还是国内,都是由政府主导,按照严格的标准规范要求强制呈交。
科技报告与科研活动成败与否无关,成功的科研活动要形成科技报告,失败的科研活动也要形成科技报告,记录失败的过程与经验。
科技报告附有图表、数据、研究方法等信息,内容翔实、完整,覆盖整个科研活动,依据其描述,科研工作者能重复实验过程,重视科研成果。
目前,世界上主要发达国家都建立了完善的技术报告体系,积累了国家科研项目的完整资料,并有条件地向公众开放共享。
如美国国防部的AD报告、商务部的PB报告、航空航天局的NASA报告以及能源部的DE报告,再比如英国航空委员会的ARC报告,法国原子能委员会的CEA报告,德国航空研究所的DVR报告,日本原子能研究所报告、东京大学原子核研究所报告、三菱技术通报以及苏联的科学技术总结等。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管理部门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简称《规划纲要》),保证《规划纲要》确定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简称重大专项)任务的顺利实施,加强重大专项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组织实施科技重大专项若干工作规则的通知》,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重大专项是为了实现国家目标,通过核心技术突破和资源集成,在一定时限内完成的重大战略产品、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工程,是我国科技发展的重中之重,对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和指导。
科技部作为国家主管科技工作的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做好重大专项实施中的方案论证、综合平衡、评估验收和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工作。
第四条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管理的原则:(一)明确目标,突出重点。
重大专项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领域和重大问题,强调坚持自主创新,突出重点,力争实现有限目标。
(二)创新机制,统筹资源。
集成和优化配置全社会科技资源,深化体制改革,充分发挥部门、地方、企业、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各方面积极性,加强科技大协作和优势科技资源的有效整合,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
(三)明确权责,规范管理。
在重大专项实施方案制定、启动实施、监督管理、验收和成果应用等各个环节,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建立健全权责明确的管理制度和机制。
(四)定期评估,注重成效。
建立健全重大专项监督评估与动态调整机制,对重大专项的执行情况与成效进行跟踪检查。
(五)注重人才,创造环境。
结合重大专项的实施,培养和凝聚一批高水平创新、创业、创优人才,形成一支产学研结合、创新能力强的科技队伍,完善有利于重大专项实施的配套政策和良好环境。
第五条重大专项资金的筹措坚持多元化的原则,中央财政设立专项经费支持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并引导和鼓励地方、企业、金融机构等方面的资金投入。
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监督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监督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5.12.29•【文号】国科发政〔2015〕471号•【施行日期】2015.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监督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科发政〔2015〕471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监督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和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监督工作暂行规定》。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财政部2015年12月29日附件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监督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以下简称科技计划)监督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监督是指按照有关规章制度,对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的管理和执行情况所开展的检查、督导和问责,以促进管理的科学规范、公平公开,提高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科技计划相关管理部门管理科技计划及资源配置的科学性、规范性,科技计划的实施绩效;(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及其在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履职尽责和绩效情况;(三)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制落实情况、项目执行情况及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四)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咨询评审和监督工作的专家,以及支撑机构的履职尽责情况;(五)科研人员在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中的科研诚信和履职尽责情况。
科技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变革性技术关键科学问题重点专项2017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变革性技术关键科学问题重点专项2017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7.09.27•【文号】国科发资〔2017〕296号•【施行日期】2017.09.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科技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变革性技术关键科学问题重点专项2017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国科发资〔2017〕2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司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的总体部署,按照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管理的相关要求,现将“变革性技术关键科学问题”重点专项2017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予以公布。
请根据指南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工作。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组织申报要求及评审流程1. 申报单位根据指南支持方向的研究内容以项目形式组织申报,项目可下设课题。
项目应整体申报,须覆盖相应指南方向的全部考核指标。
项目申报单位推荐1名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每个课题设1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可担任其中1个课题的负责人。
2. 项目的组织实施应整合集成全国相关领域的优势创新团队,聚焦研发问题,强化基础研究、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典型应用示范各项任务间的统筹衔接,集中力量,联合攻关。
3.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评审采取填写预申报书、正式申报书两步进行,具体工作流程如下:——项目申报单位根据指南相关申报要求,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写并提交3000字左右的项目预申报书,详细说明申报项目的目标和指标,简要说明创新思路、技术路线和研究基础。
项目申报单位应与所有参与单位签署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协议签署时间;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须签署诚信承诺书。
从指南发布日到预申报书受理截止日不少于30天。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保证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任务的顺利实施,加强重大专项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工作规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105号)和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重大专项是为了实现国家目标,通过核心技术突破和资源集成,在一定时限内完成的重大战略产品、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工程,是我国科技发展的重中之重,对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重大专项紧紧围绕国家重大战略目标和需求,主要采取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的方式广泛研究论证提出,由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设立。
组织实施重大专项要坚持“成熟一项,启动一项”的原则。
第四条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
第五条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管理的原则:(一)明确目标,聚焦重点。
重大专项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领域中的重大问题,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产品和重大产业化目标,强调坚持自主创新,通过重点突破带动关键领域跨越式发展。
(二)创新机制,统筹资源。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突出企业主体地位,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
充分发挥部门、地方、企业、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各方面积极性,加强重大专项与国家其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和重大工程的衔接,推动军民融合,集成和优化配置全社会科技资源。
(三)厘清权责,规范管理。
重大专项纳入国家科技管理平台统一管理,在实施方案制定、启动实施、监督管理、验收和成果应用等各个环节,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建立健全权责明确的管理制度和机制。
(四)定期评估,突出绩效。
建立健全重大专项监督评估与动态调整机制,对重大专项的组织管理、执行情况与实施成效进行跟踪检查。
科技部等6部门印发《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科技部等6部门印发《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科学院•【公布日期】2019.07.30•【文号】国科发政〔2019〕260号•【施行日期】2019.07.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科技部等6部门印发《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2019〕260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已经2019年3月1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科技部、教育部报告反映。
联系电话:科技部************教育部************科技部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科院2019年7月30日附件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高校和科研院所从事探索性、创造性科学研究活动,具有知识和人才独特优势,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力量。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领域简政放权工作,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改革举措,取得了良好效果。
但随着科技创新向纵深推进,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越来越难以适应实践发展需求。
为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体系,推动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领域自主权,全面增强创新活力,提升创新绩效,增加科技成果供给,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遵循科研活动、人才成长、成果转化规律,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转变政府科技管理职能,抓战略、抓规划、抓政策、抓服务,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依法依规行使科研相关自主权,充分调动单位和人员积极性创造性,增强创新动力活力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提供有力支撑。
科技部《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的指导意见》
科技部《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的指导意见》佚名【期刊名称】《内江科技》【年(卷),期】2014(035)010【总页数】2页(P4-5)【正文语种】中文科技报告是描述科研活动的过程、进展和结果,并按照规定格式编写的科技文献,包括科研活动的过程管理报告和描述科研细节的专题研究报告。
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将科技报告纳入科研管理,有利于加强各类科技计划协调衔接、避免科技项目重复部署,有利于广大科研人员共享科研成果、提高国家科技投入效益,有利于社会公众了解科技进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科技成果的完整保存、持续积累、开放共享和转化应用,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的部署要求,现就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服务科技创新为根本目标,以促进科技报告规范产生、持续积累、集中收藏和开放共享为主要任务,充分利用现有机构和渠道,逐步建立健全国家科技报告组织管理机制和开放共享体系,形成统一的国家科技报告制度,为提升我国科技实力、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分步实施,在相关地方和部门先行试点,要求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技项目必须呈交科技报告,引导社会资金资助的科研活动自愿呈交科技报告。
坚持统一标准,规范科技报告的撰写、积累、收藏和共享。
坚持分类管理,在做好涉密科技报告安全管理的同时,把强化开放共享作为工作重点,充分发挥科技报告的作用。
坚持分工协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主管机构、项目承担单位各负其责,建立协同创新的工作机制。
(三)主要目标。
进一步完善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的政策、标准和规范,理顺组织管理架构,推进收藏共享服务,到2020年建成全国统一的科技报告呈交、收藏、管理、共享体系,形成科学、规范、高效的科技报告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各有关科技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各有关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明确科技重大专项的组织管理和工作流程,推动科技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根(国办发﹝2016﹞105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工作规则的通知》号)和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17年6月1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保证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任务的顺利实施,加强重大专项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工作规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105号)和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重大专项是为了实现国家目标,通过核心技术突破和资源集成,在一定时限内完成的重大战略产品、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工程,是我国科技发展的重中之重,对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重大专项紧紧围绕国家重大战略目标和需求,主要采取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的方式广泛研究论证提出,由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设立。
组织实施重大专项要坚持“成熟一项,启动一项”的原则。
第四条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
第五条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管理的原则:(一)明确目标,聚焦重点。
重大专项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领域中的重大问题,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产品和重大产业化目标,强调坚持自主创新,通过重点突破带动关键领域跨越式发展。
(二)创新机制,统筹资源。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突出企业主体地位,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
充分发挥部门、地方、企业、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各方面积极性,加强重大专项与国家其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和重大工程的衔接,推动军民融合,集成和优化配置全社会科技资源。
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的通知
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6.01•【文号】国科发专〔2017〕145号•【施行日期】2017.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科发专〔2017〕145号各有关科技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各有关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明确科技重大专项的组织管理和工作流程,推动科技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工作规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105号)和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17年6月1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保证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任务的顺利实施,加强重大专项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工作规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105号)和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重大专项是为了实现国家目标,通过核心技术突破和资源集成,在一定时限内完成的重大战略产品、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工程,是我国科技发展的重中之重,对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重大专项紧紧围绕国家重大战略目标和需求,主要采取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的方式广泛研究论证提出,由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设立。
组织实施重大专项要坚持“成熟一项,启动一项”的原则。
第四条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
科技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国家创新调查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国家创新调查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国家统计局•【公布日期】2017.04.19•【文号】国科发创〔2017〕96号•【施行日期】2017.04.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科技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国家创新调查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创〔2017〕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中国科协,全国工商联,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中央军委科技委:《国家创新调查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科技部国家统计局2017年4月19日国家创新调查制度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持续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挥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建立国家创新调查制度。
为更好地实施该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创新调查制度是在科学、规范的统计调查基础上对国家创新能力进行全面监测和评价的制度安排。
第三条实施国家创新调查制度的目的是全面反映创新活动的现状,客观监测和评价我国创新能力,为制定创新规划和政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建设提供支撑与服务。
第四条国家创新调查制度包括创新活动统计调查、创新能力监测和评价。
创新活动统计调查是指政府有关部门为及时掌握创新活动数据,对企业、研究机构、高等学校等调查对象开展的统计调查。
创新能力监测是指基于政府统计调查,为反映企业、研究机构、高等学校等创新主体投入产出以及国家、区域、创新密集区等整体创新能力情况进行的跟踪监测。
创新能力评价是指通过构建指标体系,对国家、区域、企业、研究机构、高等学校、创新密集区等创新能力进行的综合分析、比较与判断。
第五条实施国家创新调查制度的基本原则:(一)服务创新发展。
围绕国家战略部署,适时调整创新调查工作重点,充分发挥其对国家、地方、行业等依靠创新驱动、实现创新发展的引导作用。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学技术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学技术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7.30•【文号】厅字〔2018〕56号•【施行日期】2018.07.30•【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编制工作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学技术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8〕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大单位,中央军委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科学技术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7月30日科学技术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一条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科学技术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对外保留国家外国专家局牌子。
第三条科学技术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科技创新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科技创新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一)拟订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方针以及科技发展、引进国外智力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
优化科研体系建设,指导科研机构改革发展,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承担推进科技军民融合发展相关工作,推进国家重大科技决策咨询制度建设。
(三)牵头建立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和科研项目资金协调、评估、监管机制。
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的政策措施建议,推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设,协调管理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监督实施。
科技部基础研究司关于开展973计划和重大科学研究计划科技报告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科技部基础研究司关于开展973计划和重大科学研究计划科技报告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3.07.05•【文号】国科基函[2013]23号•【施行日期】2013.07.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科技部基础研究司关于开展973计划和重大科学研究计划科技报告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基函〔2013〕23号)各有关单位:按照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有关要求,为推进建立统一的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现就做好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简称973计划,含重大科学研究计划,下同)科技报告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目标通过开展科技报告工作试点,基本建立973计划科技报告的呈缴、收藏、管理、共享渠道,为创建国家科技报告制度奠定基础。
二、科技报告类别973计划科技报告试点工作重点做好以下几类报告的填报和提交:1. 立项报告。
项目拟解决的关键科学问题、主要研究内容、预期目标和研究方案,可简化处理,适合对全社会公开。
2. 年度报告。
项目执行过程中本年度开展的主要研究工作、完成的年度目标和取得的标志性进展成果。
3. 中期报告。
项目两年执行期开展的主要研究工作和取得的阶段性成果。
4. 验收报告。
项目执行期内开展的研究工作和取得的重要研究成果。
5. 一般性科技报告。
项目执行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类实验报告、分析测试报告、工程实验报告、调研报告以及论文、论著等蕴含科研活动细节及基础科研数据的报告,鼓励不定期提交上述报告。
三、工作要求和时间安排采取新老项目分类管理的原则。
1. 对于2006年以来立项且已经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须在8月11日前完成验收报告的提交以及基本信息表填报工作。
2. 今年下半年中期评估的项目,承担单位须在9月15日前完成立项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等科技报告的提交工作,鼓励承担单位提交一般性科技报告。
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24.03.31•【文号】国科发资〔2024〕28号•【施行日期】2024.03.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资〔2024〕28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有关单位: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为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保障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现将修订后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财政部2024年3月31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重点专项设立第三章项目组织实施管理第四章重点专项管理和总结验收第五章多元化投入与资金管理第六章监督与评估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保证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顺利实施,实现高效、科学、规范和公正管理,按照国家科技重大项目立项管理等制度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重点资助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重大科学问题、关键共性技术和产品研发,以及重大国际科技合作等,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研发布局和协同创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主要领域提供持续性的支撑和引领。
第三条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按照重点专项、项目分层次管理。
重点专项是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的载体,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坚持目标导向,可从基础研究、技术创新到成果转化、应用示范进行全链条创新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
(国发[2009]13号)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国发〔2009〕13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党中央关于2009年工作部署和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今年国务院工作总的要求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为经济工作的首要任务,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着力扩大国内需求特别是消费需求,着力转变发展方式、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着力深化改革、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着力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
做好今年的政府工作,要以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为主线,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全面实施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一揽子计划,努力实现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期目标。
现就《政府工作报告》明确的重点工作提出部门分工意见如下:一、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一)积极做好宏观调控工作。
坚持灵活审慎的调控方针,提高宏观调控的应变能力和实际效果,抓好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各项措施的贯彻落实,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努力实现国内生产总值增长8%左右,经济结构进一步优化;城镇新增就业900万人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4.6%以内;城乡居民收入稳定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涨幅4%左右;国际收支状况继续改善等预期目标。
(发展改革委牵头)(二)建立国民经济监测预警机制。
密切跟踪、科学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加强全球化和信息化背景下的经济运行和发展规律的研究。
做好重要经济信息和数据的采集、分析,建立及时、准确、全面的监测预警体系。
建立统一协调的工作机制,及时果断地提出国民经济趋势判断和应对的政策措施,努力增强宏观调控的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三)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
抓紧落实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批准的安排中央财政赤字7500亿元、代地方发行2000亿元债券的决定。
科技部、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在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实施中加强技术标准研制工作的指导意见
科技部、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在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实施中加强技术标准研制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9.20•【文号】国科发资〔2016〕301号•【施行日期】2016.09.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科技部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在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实施中加强技术标准研制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科发资〔2016〕3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计划单列市科技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各直属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深入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在国家科技计划专项(本《意见》所指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包括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专项,以下简称“专项”)实施中进一步加强技术标准研制工作,强化标准化与科技创新的互动支撑,以科技创新提升技术标准水平,以标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实施中加强技术标准研制工作的重要意义技术标准(本《意见》中的技术标准包括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桥梁和纽带,研制技术标准已成为科技研发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
自《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提出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以来,通过政策引导和科技计划持续支持,我国技术标准研制和应用取得显著成效,技术标准总体水平明显提升,对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日益显现。
新常态下,技术标准研制和科技创新同步趋势愈发明显,技术标准研制逐步嵌入到科技活动各个环节中,为科技成果快速进入市场、形成产业提供着重要支撑和保障。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科发计字[国科发计字[200320032003]]1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科技司(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切实落实专利战略和技术标准战略,及时、准确地掌握国家科技计划进展,促进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的推广应用及产业化,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科技部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的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二○○三年六月十八日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的暂行规定为及时、准确地掌握国家科技计划成果情况,促进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的推广应用及产业化,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对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系指科技部归口管理并由中央财政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和课题(以下统称项目)在实施中所取得的重要进展和验收成果(含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装置、计算机软件和生物、矿产新品种以及专利、论文和专著等),其中对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技术上有重大创新、在国际上处于领先水平,或有重大推广应用价值、产业化前景及经济效益显著的属于重大成果。
二、实行国家科技计划重大成果报告制度。
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重大成果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填写国家科技计划重大成果报告表(附件1),并按计划管理渠道向科技部的计划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计划管理机构”)报告,报告中要重点说明成果应用及产业化前景情况。
计划管理机构审查后确定为重大成果的向科技部成果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成果管理机构”)报告。
对确定为取得重大成果的项目,计划管理机构应及时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加强成果的管理。
对于未按合同规定完成及未取得预期成果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将有关情况通过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按计划管理渠道向计划管理机构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关于深入推进全面创新改革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关于深入推进全面创新改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04.07•【文号】发改高技〔2021〕484号•【施行日期】2021.04.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关于深入推进全面创新改革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84号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湖北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陕西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委、局):创新决胜未来,改革关乎国运。
科技领域是最需要不断改革的领域。
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必须统筹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和经济社会领域改革。
2016年以来,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突破了一批制约创新的体制机制障碍,形成一批改革成果并在全国复制推广,在塑造良好创新创业创造生态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深入推进全面创新改革,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双轮驱动”,以问题为导向,以需求为牵引,在实践载体、制度安排、政策保障、环境营造上下功夫,在创新主体、创新基础、创新资源、创新环境等方面持续用力,推动科技创新力量布局、要素配置、人才队伍体系化和协同化,坚决破除影响和制约科技核心竞争力提升的体制机制障碍,激发创新创业创造活力,提升创新体系整体效能,加快实现高水平自立自强。
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要坚持摸着石头过河与顶层设计相结合,支持地方结合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实施需要,在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基础上,深化推进创造性、引领性、务实性改革。
一是大胆闯、自主改。
尊重基层首创精神,坚持发现问题提出问题从群众中来、推动改革检验改革到群众中去,充分调动基层单位和广大创新主体的改革积极性。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科发专〔2017年度〕348号
专项阶段执行情况报告/专项阶段总结报告
必存
必存
-
11
专项年度监督自查报告
有则必存
有则必存
-
D
验收阶段
01
验收申请书、验收承诺书
必存
必存
必存
02
验收通知
有则必存
有则必存
有则必存
任务验收材料(10种)
03
自评价报告及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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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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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科技报告
必存
必存
必存
D
验收阶段
05
知识产权报告、专利及说明书(复印件)、软件著作权、技术标准、论文及研究报告、查新报告等知识产权及证明类
必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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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年度指南
必存
必存
-
B
申报立项阶段
01
申报书
必存
必存
必存
02
评审专家综合意见、专家打分表、专家签到表等申报立项评审材料及视频资料
必存
必存
-
03
预算评审报告
必存
必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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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预算申诉材料
有则必存
有则必存
有则必存
05
立项批复(含预算)
必存
必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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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保密协议
-
有则必存
有则必存
07
任务合同书(含预算书)
必存
必存
11
任务验收报告/验收技术报告
有则必存
有则必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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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整改验收会形成材料(复核通知、专家组意见、专家打分表)
有则必存
有则必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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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验收材料(14种)
13
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7.04.14•【文号】国科办创〔2017〕25号•【施行日期】2017.04.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科办创〔2017〕25号机关各厅、司、局、办,各直属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指导国家科技专家库建设工作,科技部研究制定了《国家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办公厅2017年4月14日国家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 号)和《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的要求,深化科技管理改革,完善专家遴选制度,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推进国家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建设,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库集成科技、产业和经济高层次人才,服务于国家科技管理,是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按照共建共享的目标,积极鼓励引导专家为地方和社会各方发展提供服务。
第三条专家库按照广泛参加、统一建设、科学管理、规范使用、有序开发的原则建设和运行。
第四条国家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牵头专家库建设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
委托部内相关单位分工负责,开展专家库建设、运行维护、开发利用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专家信息资源建设第五条专家库由科技界、产业界和经济界的高层次专家组成。
加快建立科技报告制度的实施方案(最新)
加快建立科技报告制度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x〕x号)精神,深化我区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建立全区统一的科技报告制度,促进全区科技成果完整保存、持续积累、开放共享和转化应用,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共享科研成果为根本,以服务科技创新为宗旨,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为导向,强化科技行政主管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人的科技报告责任意识,充分利用现有的机构和渠道,建立健全全区科技报告制度组织管理机制和开放共享体系,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x提供科技支撑。
(二)主要原则。
坚持分步实施。
在自治区部分科技计划项目中先行试点,逐步在x市、x市、x市、x市、x市和管理科技项目的区直有关部门(单位)全面推行,各级各类财政资金资助的科技项目须呈交科技报告,引导社会资金资助的科研活动自愿呈交科技报告。
坚持统一标准。
参照国家科技报告标准,规范科技报告的撰写、积累、收藏和共享,为科技报告共享服务奠定基础。
坚持以用为本。
在做好科技报告分级分类和安全管理的同时,把强化科技报告的共享服务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科技报告的作用。
坚持分工协作。
明确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科研人员的责任,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建立科技报告协同工作机制,推动科技报告制度有序实施。
(三)主要目标。
根据国家科技报告制度建设的总体安排,结合x年自治区科技报告制度试行情况,到x年底,全区科技报告呈交、收藏和服务系统建设基本完成,服务系统正式上线运行,面向公众开放共享。
到x年底,科技报告制度全面纳入自治区科技计划管理体系,相关规章制度基本完善,各级组织管理架构基本理顺,成为全国统一科技报告体系的组成部分。
到x年,形成规范高效、特色鲜明的地方科技报告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科技报告共享增值服务水平和效率不断提升,为全区科技创新和政府决策提供重要的基础信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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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关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落实科技报告制度有关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科学研究与科技项目
【发布部门】科学技术部
【发布日期】2013.09.25
【实施日期】2013.09.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科技部关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落实科技报告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重大专项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关于“要整合各类科技资源,对财政资金资助的科技项目和科研基础设施,加快建立统一的管理数据库和统一的科技报告制度,并依法向社会开放”以及国务院领导同志多次强调“科技报告制度应在重大专项中率先试行”的要求,现将推动建立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科技报告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科技报告是记录科学研究目的、方法、过程、技术内容及经验教训,按照一定格式和标准编写的文献资料。
国家财政资金资助科研活动产生的科技报告,是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执行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科技报告,将这些报告有效收集并开放
共享,能够为科技工作者提供协同创新环境,提高科技成果使用效益,是支撑科技创新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
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要抓紧建立科技报告制度,将科技报告收集纳入项目(课题)管理流程,逐步完善重大专项科技报告的呈缴、收藏、管理和共享渠道,在具备一定规模和数量的基础上,科学合理进行开放共享。
重大专项科技报告体系将纳入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统一管理。
二、工作任务
重大专项科技报告体系分为专项和项目(课题)两个层面。
1. 专项层面。
专项层面的科技报告主要包括重大专项年度报告、监督评估报告,各专项年度报告、监督评估自查报告、重点领域技术总结(进展)报告。
重大专项年度报告、监督评估报告等反映科技重大专项整体实施情况的报告由科技部组织或会同有关方面共同组织编制。
各专项年度报告、自查报告以及重点领域技术总结(进展)报告等由各专项牵头组织单位负责组织编制。
2. 项目(课题)层面。
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层面的科技报告主要包括项目(课题)研究方向的一项或多项研究报告,以及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实验报告、分析测试报告、工程试验报告、调研报告等蕴含科研活动细节及基础科研数据的报告。
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前须提交本项目(课题)产生的一份或多份研究报告,鼓励项目(课题)在执行过程中及时提交实验报告、分析测试报告、工程试验报告、调研报告等蕴含科研活动细节及基础科研数据的报告。
科技报告内容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层次清晰,本领域的专业读者依据报告能够重复调查研究过程、评议研究结果。
为规范管理,提高科技报告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统一的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科技报告基本格式,主要包括封面、基本信息表、目录、正文、附录、参考文献和承诺书等部
分,详见附件。
为便于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呈缴报告,我们在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自评价报告填报软件中增加了科技报告的内容。
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前须通过自评价报告填报软件提交本项目(课题)产生的一份或多份研究报告,以及实验、测试、调研等相关报告,电子版和书面材料随验收材料一并提交。
执行过程中提交的科技报告可以用科技报告填报软件录入后,随时提交电子版和书面材料。
请各专项牵头组织单位负责组织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做好项目(课题)层面科技报告的收缴和审核工作。
三、具体工作安排
2013年11月1日后验收的项目(课题)应按照本通知要求提交科技报告,各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底前将汇总的材料报送科技部重大专项办公室(纸质和电子版各一份)。
2013年11月1日前完成验收的项目(课题)须至少提交一份科技报告。
请各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组织项目(课题)责任单位撰写科技报告并录入填报软件,于2013年11月15日前汇总报送科技部重大专项办公室(纸质和电子版各一份)。
科技部将组织做好重大专项科技报告相关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完善重大专项管理信息系统,同时组织交流培训,会同各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开展科技报告开放共享服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