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卢梭政治学说中的极权主义暗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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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研究2004年第6期

#哲学#

试析卢梭政治学说中的

极权主义暗流

q赵林

[摘要]卢梭的政治学说以大力提倡自由平等思想而成为后世民主主义者的/福音0,但是另一方面,在卢梭的政治学说中也潜藏着一股极权主义的暗流,它主要体现在/主权者0、/公意0等意蕴含混的政治概念中。这些抽象的概念在政治学中成为凌驾于各种现实的政治权力之上的形而上学实体,并通过黑格尔等人的重新阐释而演变为现代极权主义的理论根据。

[关键词]卢梭主权者公意

[作者简介]赵林,武汉大学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哲学博士,湖北武汉,430072。

1中图分类号2B5651261文献标识码2A1文章编号21000-7326(2004)06-0045-05

卢梭在历史上是一个颇受争议的人物,民主主义者和专制主义者都从他的政治学说中寻找理论根据。前者把卢梭看作最富有民主思想和革命精神的文化圣徒,后者则从他的学说中引申出专制独裁的结论。一些学者大肆渲染卢梭思想的平民化倾向,强调他对法国大革命和欧洲各国资产阶级革命的重要影响;另一些学者则把他视为现代极权主义的始作俑者,例如罗素就认为:卢梭是/那种与传统的君主专制相反的伪民主独裁的政治哲学的发明人0,卢梭的学说/虽然对民主政治献嘴皮殷勤,倒有为极权主义国家辩护的倾向0。¹卢梭的政治学说之所以引起种种歧义,关键就在于他的/主权者0和/公意0这两个概念上。

在5社会契约论6一书中,卢梭提出了/主权者0这个概念。卢梭认为,由于社会契约的订立,处于自然状态中的人们将自己的全部权利转让给社会共同体,于是/共同体就以这同一个行为获得了它的统一性、它的公共的大我、它的生命和它的意志。这一由全体个人的结合所形成的公共人格,以前称为城邦,现在则称为共和国或政治体;当它是被动时,它的成员就称它为国家;当它是主动时,就称它为主权者;而以之和它的同类相比较时,则称它为政权。至于结合者,他们集体地就称为人民,个别地,作为主权权威的参与者,就叫做公民,作为国家法律的服从者,就叫做臣民。0º每个人通过社会契约把自己的全部权利转让给作为整体的人民,从此他就不再作为孤独的个体,而是作为整体的一分子而存在。这个整体性的人民就构成了所谓的/主权者0,它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每个人都是/主权者0的不可分割的部分,同时也必须无条件地服从/主权者0。/主权者0的统一意志就是/公意0,它具有决定一切公共事务的绝对权威。在卢梭那里,/主权者0和/公意0是两个寓意既深刻又含混的概念,/主权者0不是指个别的人,而是指一般的人民;同样,/公意0也不是指具体的意志,而是指抽象的意志。卢梭认为在人类历史上只订立了一次契约,这一次契约必须是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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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订约者一致通过的,它确定了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原则,从此以后人们就根据这个原则来进行选举和立法。契约给予人们关于社会平等和自由的承诺,以代替他们丧失掉的自然的平等和自由。作为/主权者0的全体人民选出来的官吏只是他们的仆人,必须完全服从/主权者0的意愿。在这里,卢梭不仅猛烈抨击了霍布斯和格劳秀斯剥夺人民权力的观点,而且也反对洛克、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他指责他们把主权分为强力和意志,分为立法力量和行政力量,分为征税权、司法权、战争权、外交权等等,从而/把主权者弄成了一个由枝节片断所拼凑起来的怪物0。卢梭坚持认为从理论上来说,人民主权是不可转让和分割的,人民直接参加立法,并委派代表执行法律和处理国家事务。凡属重大问题都必须召开全体大会作出决定,代表们充其量只能在执行法律方面代表/主权者0,决不能在立法方面取代/主权者0。

尽管卢梭赋予了/主权者0极高的地位和极大的权力,这个/主权者0却由于其自身的抽象性而无法在现实社会中体现出来。虽然/主权者0被看作是全体个人结合而成的公共人格,但是每个具体的个人在现实社会中、尤其是在面对着名义上由他们全体所组成的/主权者0的至高无上权威时,始终只是作为臣民意义上的个体而存在。人民作为具体的感性存在被当作消极和被动的臣民,而他们的本质则被抽象出来,构成了一个积极能动的概念,即/主权者0,它的神圣权力就是立法权。这个作为立法者的/主权者0与具体存在的臣民之间形成了一种对立。由于现实中的人只能作为个体性的感性存在物,所以他与/主权者0之间的服从关系就被确定下来;同时由于/主权者0只是一般性的抽象存在物,所以任何具体的个人和团体都不能完全代表它。卢梭强调:/主权者既然只不过是一个集体的生命,所以就只能由他自己来代表自己。0»人民的本质被抽象出来并与他们自身相对立,这种异化必然导致/主权者0的神秘化。这个神秘的/主权者0名义上高高地凌驾于社会之上,决定和主宰着一切;然而由于它的抽象性和超验性,它实际上什么也不能决定。卢梭把人民提高到/主权者0的地位,原本是为了说明人民的至上权力,然而其结果却是把/主权者0变成了一个形而上学的东西。前苏联学者别尔纳狄涅夫在5卢梭的社会政治哲学6一书中指出,/全体人民怎样才能实现立法权呢?这个问题我们在卢梭的理论中找不到明白的答复。他指出,除了非常会议之外,应该召开固定的和定期的会议,在会议召开期间不能受任何事情的影响。通过某项法律由与会者简单的多数决定。但是如果国家由许多城市组成,它的居民不能集合起来决定这些或那些问题,那时就会产生怎么办的问题。0¼对于这个关键性的问题,卢梭从来没有作出过任何说明。

作为一种原则上或名义上的至高无上的权力,/主权者0始终具有巨大的威慑性,使所有的臣民都不得不对它怀有一种敬畏之情。就此而言,这个/主权者0相当于一个无形的绝对君主。事实上,从卢梭的/主权者0概念中可以看到霍布斯的专制君主的影子,特别是就其权力的绝对性来说,恰好等于霍布斯的绝对君权。二者的区别仅在于:一个是抽象的整体,一个是具体的个人;一个是人格的存在,一个是个体的存在。但是无论是作为人格的/主权者0,还是作为个体的君主,都高高地凌驾于社会之上,都与在它(或他)之下被动存在的臣民处于某种对立状态之中。绝对/主权者0与绝对君主的另一个相似之处在于,它们都消除了一切中间等级,从而使对立呈现为两个极端(/主权者0或君主与臣民)之间的简单对立。整个社会都在它们之下消极地存在着,仅仅作为以它或他为目的的一种手段。霍布斯的君主专制理论为卢梭消除了繁复的封建等级,只给他留下了两个简单的社会角色:君主和臣民。卢梭所要做的事只是把这两个截然对立的社会角色变成同一个主体,即人民本身。这正是卢梭为什么要从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来对人民进行限制和分解的原因。正如卢梭把极端的不平等当作实现社会平等的必要前提一样,他的绝对/主权者0也是以绝对君权作为必要前提的。霍布斯的具体的君权在卢梭那里演变为形而上学的/主权者0,现实的异己力量(君主)被主体本身的异化形式(/主权者0)所取代,人民在名义上成为国家的主人,拥有至高无上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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